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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安徽巢湖市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暨计算机操作加试入围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张老汉现年70岁,家住甲市A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长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并分别居住在甲市B区、C区、D区。2011年8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唯恐花费过高,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2012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2012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每月给付老汉赡养费150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一审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由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问题:1.本市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张二、张三的上诉是否有效?5.张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6.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张三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7.本案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错误之处?8.张老汉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本市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老汉起诉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三个儿子不在同一辖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即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合法。因为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才能作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而本案原告张老汉并未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3.不合法。因为对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情形,而不应在一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法院应当再次传唤被告,在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对其进行拘传。4.张二的口头上诉无效,张三的上诉有效。上诉必须要提交上诉状。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所以,张二口头上诉无效,张三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有效。5.张三为上诉人,张大、张二为被上诉人,张老汉列为原审原告。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题中,张三只是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所以,张三列为上诉人,张大、张二为被上诉人,张老汉为原审原告。6.第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7.(1)一审法院决定201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年6月3日开庭,而于6月1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不合法的,应当于开庭3日前通知;(2)二审法院应当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8.张老汉在二审中死亡,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生效。终结诉讼的法定事由是:(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题是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张老汉死亡,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由于当事人一方死亡了,赡养关系及其纠纷不存在了,针对这一纠纷的一审判决也没有生效的必要了。一审判决不生效。2.2015年原产于甲国和乙国的汽车轮胎以低价在我国市场销售。对于该销售行为,我国相关部门所采取的措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我国商务部决定对该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只需通知轮胎的出口商和进口商以及其他与该轮胎销售和购买的企业。B.如果甲国和乙国的出口商作出了价格承诺,商务部应该接受该承诺并终止反倾销调查。C.如果甲国和乙国的出口商作出了价格承诺,但商务部发现真实的倾销幅度小于2%,则该价格承诺自动失效。D.对于原产于甲国乙国轮胎低价行销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应分别予以评估。答案:C解析:该题目考察我国关于反倾销的规定。A选项错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B选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3条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因此,商务部并不是必须接受价格承诺。C选项正确,《条例》第27条规定,如果倾销幅度小于2%,应当终止调查解除反倾销措施。又根据《条例》34条规定: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D选项错误,见《条例》第9条的规定。3.使馆馆长是使馆的最高首长,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节,下列有关使馆馆长的说法正确的有、()A、使馆馆长的级别分为大使、公使、代办,相应地使馆也分为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B、各级使馆馆长在位次和礼仪上应有所区别,依次为大使、公使、代办C、各级使馆馆长除了位次和礼仪的区别外不应有任何区别D、在同级馆长中,一般依年龄大小确定位次答案:A,B,C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使馆相应地分为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大使是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的最高一级的使节,享有使馆馆长的最高礼遇;公使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出的第二级使节,享有与大使相同的职权,只是礼遇上稍逊于大使;代办是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派出的使节。各级使馆馆长除了位次和礼仪外,不应依所属级别不同而有任何其他差别。在位次和礼仪上的顺序为大使、公使、代办,在同级馆长中,位次以其到任的先后顺序而定。从中可以看出,A、B、C项是正确的,D项错误,不是依年龄大小而定,而是依到职的先后顺序确定。4.某国有公司出纳甲由于工作上的便利,得知其同办公室的出纳乙的保险柜里最近放有大量现金,于是便当晚深夜潜人办公室,用铁棍将乙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十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侵占罪C.贪污罪D.诈骗罪答案:A5.关于“执法为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执法为民”的执法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B.在新的社会形势下,以人为本成为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C.执法为民要求执法目的以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准,显然“民”不包括危害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犯罪人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答案:D解析:考点:执法为民讲解:A项错误,“执法为民”的执法主体是广义的执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B项错误,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而非“客观需要”。C项错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这里的“人”即“民”,它包括犯罪人。D项正确。6.按照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违反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A.在法庭上对当事人态度不够礼貌B.警告当事人如果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举证则必然败诉C.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告诉当事人一方:如果不接受调解则肯定败诉D.在法庭外与当事人一方就城市交通问题短暂闲聊答案:B,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31条。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甲是某机关领导,乙是甲的远房亲戚。乙为获得一项工程,携带两箱王老吉饮料来到甲家里。在聊天过程中,乙拿出一块价值60万元人民币的手表,表示要送给甲并希望在工程中标上能得到甲的帮助,甲拒绝。乙趁甲不备,偷偷将手表放在茶几下层离开。甲不知情。保姆以为甲知道此事,将手表放入甲的床头柜。对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成立行贿罪B.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C.认定乙构成行贿罪与甲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贿赂犯罪的认定。乙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以行贿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成立行贿罪,A选项正确:由于甲不知情,没有受贿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B选项错误;成立行贿罪,并不意味着对方一定成立受贿罪,C选项正确;保姆没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选项错误。8.赵某多次临摹某著名国画大师的一幅名画,然后署上该国画大师姓名并加盖伪造印鉴,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A:按诈骗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B: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C: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D:按非法经营罪处罚答案:B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侵犯著作权罪;诈骗罪;罪数【详解】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中,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属于构成本罪的一种典型客观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本案中赵某以临摹作品冒充真迹售得收入达6万元,由此可见已经构成本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购买者也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了该赝品,由此可见赵某的行为已经满足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侵犯著作权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断原则,即按照更为特殊、更为具体的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故A项错误,B项正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可以用于流通的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动产,以及军转民产品、可流通的高科技产品等,但是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并不包含文物等限制流通物。本案中既然所涉物品为“名画”,自然应当排除在本罪的犯罪对象之外。故C项错误。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由此可见,非法经营罪客观上表现为缺乏相关资格而违法从事某项经营业务。本案中赵某画画本身并不违法,故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D项错误。故答案为B。9.区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A.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B.财物之债是交付财物的债,而劳务之债是提供劳务的债C.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财物之偾和劳务之债的区分意义问题,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区分意义在于财务之债可强制执行,劳务之债一般不可强制执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本题A选项不正确,因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偾均可适用金钱赔偿之债。本题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但此表述是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区分标准问题,而非区分的法律意义。本题C选项是错误的,因为财物之债既可以使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故本题答案为D。10.下列关于留置送达,说法错误的有:()A.调解书不宜适用留置B.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才能采用留置送达C.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D.留置送达的程序中无须见证人到场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送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的规定,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只有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程序如下: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员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诉讼文书的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虽然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并非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例如,调解书就不宜适用。11.下列有关法院审理反补贴案件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补贴的终裁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B、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人民法院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答案: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因此A项错误。该规定第5条规定:“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因此B项不完整,应选。该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C项正确。D项符合该规定第9条的规定,正确。1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可以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直接适用非正式渊源B.未经公布的法律无效,因此在法的适用上“不知者不为罪”C.因为法律原则的弹性和相对模糊性,因此法律关系只能是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则而建立的特殊社会关系D.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但是,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答案:D解析:考点:法的非正式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讲解:A项错误。因为非正式渊源是指只具有说服力不具有约束力的、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人决定的大前提并直接加以适用的那些准则来源和材料。B项错误。因为如果法律未经公布,那么根本不会出现“不知者不为罪”的可能性;如果法律一经公布,则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然受到法律的约束,至于行为人主观上“知”或“不知”并不影响法律效力的存在。C项错误。因为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特殊社会关系,这里的规范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原则。D项正确。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但是,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13.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 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据此可知,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二是法院的决定启动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显然案件已经经过检察院提起公诉了。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据此可知,被申请人可以不到庭参加审理。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处申请复议,并不是启动二审程序。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据此可知,强制医疗程序也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14.致富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邻村脱贫村村民钱多多赶集回来路过致富村张贴的选民名单时,发现名单里没有致富村村民章如花,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钱某想为章如花打抱不平,到选举委员会要求增加章如花选民资格,被选举委员会以不是本村村民为由轰出B.被轰出后的钱某想继续为章如花申诉,律师王天一告诉钱某可以到该村所在地县法院提起选民资格之诉C.钱某在距离选举还有两天时到法院起诉,法院以距离选举时间太近为由不予受理D.如果钱某在选举日五日前起诉,那么法院可以邀请选举委员会成员参与诉讼帮助调解答案:C解析: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A、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故D项错误。15.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关村规民约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生效B、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备案C、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答案:C解析:此题出题时间在2010年10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之前,根据2010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因此,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的。故C正确。16.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D。17.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选项中错误的是CD。《宪法修正案》(2004)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所以B错误。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第67条第(20)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所以,只有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而县级、乡级则不可以。《宪法》第9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全部选项均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选项错误。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因此B选项错误。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见,C选项正确。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因此D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B正确。18.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主动提出回避。以下哪一项或哪几项构成利益冲突应当回避的情形?()A.甲曾是行政执法人员,曾承办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5年后成为律师受该公司委托,成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B.在张某诉王某侵权案中,张某解除对赵律师的委托关系后,在后续审理中,赵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C.在非诉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D.汪律师接受张某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而同所的方律师是该案被害人的近亲属,张某尚不知情答案:B,C解析:考查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审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0条、第51条。BC正确。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共用题干某县水利局以泰强公司在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活动为由没收其采石机械2台、运输汽车3辆。该公司不服向某市水利局申请复议。某市水利局维持某县水利局的决定,并责令其停产。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回答下列1~3题:关于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没收造成的损害,由某县水利局负责赔偿B:没收造成的损害,由某市水利局负责赔偿C:责令停产造成的损害,由某市水利局负责赔偿D:没收和责令造成的损害,由某县水利局和某市水利局共同负责赔偿答案:A,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据此,复议加重损害案件,原机关、复议机关各自对各自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某市水利局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某县水利局的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复议加重损害的案件,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原机关,也可以是复议机关,也可以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故C、D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据此,A、B项正确。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此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已经无法进行开庭审理,自然就无法对此请求作出判决,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二审中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不得作出判决。故排除D项。《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根据该款“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的表述,A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据此,B项正确、D项错误。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故A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据此,B、C、D项均应选。《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该条中的“赔偿范围”应理解为赔偿项目,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故本题应选B、C、D。是否给予赔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确定,没有协商、调解的余地,故排除A项。20.甲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乙公司寄送了投标书。经评标,乙公司中标,甲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B、乙寄出投标书的行为属于承诺C、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即成立D、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承诺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表示他同意乙的要约,属于承诺,D正确。21.近代意义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是宪法的内容。关于两者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B、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C、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D、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国家机关的文化教育管理职权和文化政策,是宪法文化制度的主要内容答案:A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详解】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本题A选项中1787年美国宪法是早期资产阶级宪法典型代表,其中仅就联邦国家机构以及联邦和州的权力界限问题进行了规定,而没有涉及公民文化权利和国家文化政策的内容,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是正确的,作为“现代宪法”开端的魏玛宪法中规定了广泛的积极性权利,其中就包括了公民的文化权利。C选项表述也是正确的,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宪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和第22条分别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第24条对思想道德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宪法中的文化制度实际上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文化制度体现为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另一方面是从国家权力的角度,文化制度体现为国家机关的文化教育管理职权和文化政策,所以D选项的表述也是正确的。22.★国务院某部制定一规章规定,对某一行政违法行为,除可以给单位处以罚款以外,还可以给予直接责任人5000元以下罚款,但规定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下列有关该规章违法的理由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因为规章无权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B.因为该规章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C.因为该规章扩大了法律、行政法规给某一行为行政处罚的主体种类D.因为该规章超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款。23.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下列哪一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可予以支持?A.对方当事人认可B.本人陈述前后没有矛盾C.陈述人具有较高的诚信度D.陈述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2、4条,《民诉意见》第75条。24.根据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下列属于协定宪法的是哪些?()A.1215年《英国大宪章》B.1830年《法国宪法》C.1889年《日本宪法》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根据宪法制定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830年《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制定,属于民定宪法。1889年《日本宪法》是以日本天皇名义颁布的宪法,属于钦定宪法。故本题选AB项。25.某区质监局以甲公司未依《食品安全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为由,对其处以行政处罚。甲公司认为,依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应适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非《食品安全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条例》不是《食品安全法》的特别法,甲公司说法不成立B.《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若《条例》与《食品安全法》抵触,法院有权直接撤销D.《条例》与《食品安全法》都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的“法律”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条例》是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而《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安全、卫生等内容的规定,《条例》不是就《食品安全法》中的某项制度进行的特别规定,因此《条例》不是《食品安全法》的特别法,甲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选项B正确。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的法律规范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因此属于公法。选项C错误。《立法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此可知,若《条例》与《食品安全法》抵触则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而不是法院直接撤销。选项D错误。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中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一般法律。《食品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一般法律。《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不属于法律,而属于行政法规。26.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呙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张某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C.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问题、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刑诉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同时,考生必须特别注意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27.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答案:A,B,C,D解析:副县长也必须经过选举产生,A项错误。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院长和检察长不是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B项错误。设立区公所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28.★广东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溴门乙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该仲裁裁决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溴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仲裁裁决D.只能向一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答案:A,B,C解析:。依《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及《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甲公司可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A正确。B正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所有关于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必须首先提交给其中级法院认可。根据该安排第3条第1款,甲公司为获得其裁决的执行,可以选择分别向内地与澳门两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C正确,D错。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D、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答案:A,C,D解析:【考点】商鞅变法;文景帝废肉刑;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清末变法修律【详解】A项表述是正确的。B项废除肉刑的是汉文帝和汉景帝,而不是汉武帝。C项正确,法律儒家化始于汉,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成于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等制度均是礼法结合的典型代表。D项正确,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30.根据《刑法》,下列关于刑罚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管制的期限,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3年B.拘役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C.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15年以下D.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可减为15年有期徒刑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刑罚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可减为无期徒刑。31.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答案:C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通缉【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该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辖区,应由有决定权的省检察院决定是否通缉。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A不正确。该规则第2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据此,通缉令的发布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选项B、D不正确。32.县林业局与本局王某等5名干部家属,签订了承包该局所管辖的某乡林业检查站的合同。合同规定:工资自付,全奖全罚。因王某等承包人私印收费凭证,对当事人乱收、滥罚,县林业局遂决定废止合同。王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追缴罚款。请问王某败诉的原因何在?()A.因违反合同规定而败诉B.因行政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故承包合同无效C.因国家行政权不能承包,合同因此无效D.因混淆了民事和行政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答案:B,C,D解析:。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公共性,必须由行政机关等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无法定的授权不得转让给其他组织行使,亦不能成为民事合同的标的,故BCD项是正确答案。33.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甲被乙打成轻伤。甲向法院提起自诉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对此,应当由下列哪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A: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B: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C: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D: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鉴定机构答案:D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题选D。34.某市云彩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生产设备。该公司董事长华某拒绝接受海关执法人员魏某的敲诈。魏某恼羞成怒,以华某涉嫌走私为由将其扣押,将该批生产设备查封。华某被关押期间因过于激动突发脑溢血死亡。后,某市政府强行将云彩公司和阳光公司合并为一个新公司——彩光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华某的妻子享有赔偿请求权B:云彩公司不再享有赔偿请求权C:阳光公司享有赔偿请求权D:彩光公司享有赔偿请求权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华某被扣押,但已死亡,故其赔偿请求权转移给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故A项正确。云彩公司生产设备被查封,而彩光公司是云彩公司的权利承受人,故彩光公司享有赔偿请求权,D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6条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参照该条规定,某市政府强行将云彩公司和阳光公司合并为一个新公司——彩光公司,对市政府的强行合并决定,原企业——云彩公司和阳光公司,以及新公司彩光公司,均具有赔偿请求权。故B项错误,C、D项正确。35.下列哪个案件不由公安机关管辖?()A:职务侵占案件B:恐怖活动犯罪案件C:涉税案件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件答案:D解析:【考点】公安机关案件的管辖。详解: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恐怖活动犯罪、涉税案件与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律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但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和行为的特殊性,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6.下列哪项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A:甲购买正版武侠小说用于出租谋生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通过QQ联系拷贝给需要的人使用C:丙购买正版电影光碟用于录像厅出租D:丁购买正版唱片用于超市的背景音乐答案:A解析:出租权的客体仅有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并没有规定文字作品及其载体,例如图书就不享有出租权。因此当事人购买了图书后可以用于出租,而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所以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因此A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BCD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37.关于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申请回避,只能以书面方式申请B.审判人员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C.审判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证人也适用回避制度答案:B解析:考点:回避制度讲解:《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秘条第4款规定,本条中前3款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证人,因此D项错误,答案选B。38.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则关于本案的审结期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且不可以延长B.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适当延长C.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天内审结,且不可延长D.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天内审结,确需延长的,应当转换为普通程序答案:A解析:。考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结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根据《民事诉讼适用意见》第170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39.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6年5月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家无业。某日,王某遇到小时候的朋友刘某,见其出手大方像是很有钱就询问刘某有什么赚钱的路子也带他一个。刘某见王某样子诚恳,便向其坦言这些钱都是贩毒赚的,干这个来钱快,于是王某决心试一试,遂于2000年12月从刘某手中低价购得500克海洛因。3日后,正当王某向李某出卖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此500克海洛因全是假的,经侦查抓捕刘某,经讯问其也不知毒品是假的。若王某知道所买的500克海洛因是假的又出卖的,则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以诈骗罪论处B.仍以贩卖毒品罪处罚C.可不追究刑事责任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D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D.除斥期间为请求权怠于行使之时答案:C解析:知识点:除斥期间。(1)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所以选项A错误。(2)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所以选项B错误;(3)除斥期间为形成权发生之时。所以选项D错误。41.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答案:A解析:考点:继承权讲解: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该法第U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故A项正确。4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想要毒死妻子,他为妻子准备了有毒的面条妻子吃饭时,甲就坐在对面他看到妻子与儿子分吃面条,甲想阻止,又怕阻止了妻子,妻子就会发现面条有毒而不吃于是甲强忍着没有吭声,结果妻子和儿子都死亡了甲对妻子和儿子的死亡都是直接故意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要成立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C.甲知道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不知道毒品的具体种类,甲不成立贩毒罪 D.乙在街头卖英文旧书其中一本是黄色书刊,但乙因为不懂英文,所以不知道这是黄色书刊乙仍然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答案:B,C,D解析:BCD。A:如果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行为人对此放任的,认为行为人构成直接故意。B: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大概的认识,不要求认识到刑法的具体规定。C:只要知道犯罪对象的本质特征即可,不要求了解其细节。D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43.下列哪些法律规定是属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A、《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B、《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C、《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D、《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答案:C,D解析:法的溯及力是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如果适用,该法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选项A规定的是法的生效时间,而B项规定的是复议期间,选项C和D则是规定的“法的溯及力”问题。44.某村村民蔡某常年上访,村委会不胜其扰。一次村委会开会时,五位村委会成员甲、乙、丙、丁、戊一致同意杀死蔡某。第二天傍晚,甲、乙、丙、丁、戊五位村委会委员在村口将上访回来的蔡某杀死后埋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村委会构成单位犯罪B.甲、乙、丙、丁、戊构成共同犯罪C.甲、乙、丙、丁、戊杀死蔡某是职务行为D.本案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答案:B,D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故意杀人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此罪。村委会无权决定村民的生死,村委会成员的行为也不是职务行为。45.甲、乙、丙三人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协商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负责;甲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则该约定的效力:()A.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B.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C.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D.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答案:C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亊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负责的部分有效,但是约定甲不承担企业债务的部分无效。故C符合题意。46.甲省为一沿海省份,经济较为发达,但是由于乡镇企业和小型私营企业数量较多,污染比较严重,甲省人民政府希望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其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甲省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C.规定凡是向已有曱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执行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D.命令甲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答案:A解析:考点:污染防治讲解:《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见,A选项中“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备案”即可,故A项错误,当选。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C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故D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B、商务部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可以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C、对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应予接受D、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采取保障措施答案:A解析:《反倾销条例》第31条第1、2款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故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48.中国某工程公司在甲国承包了一项工程,中国某银行对甲国的发包方出具了见索即付的保函,后甲国发包方以中国公司违约为由向中国银行要求支付保函上的款项遭到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如果工程承包公司是我国政府独资的国有企业,则银行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向受益人付款B.中国银行可以主张保函受益人先向中国承包公司主张求偿,待其拒绝后再履行保函义务C.中国银行应对施工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履行保函义务D.如甲国发包方提交的书面文件与保函要求相符,中国银行应承担付款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独立保函欺诈情形的除外。故A、B两项错误,D正确。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应该付款。而独立保函的审单标准是表面相符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据此,C项“中国银行应对施工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履行保函义务”的说法错误。49.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答案:C解析: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即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选项A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只能证明甲接触过该储物柜,但不能证明甲存在盗窃行为。选项B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但不能证明甲拿走的是乙的电脑,也不能直接证明该行为属于盗窃。选项C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丁的证言属于第一手材料,属于直接证据,同时丁的证言可以直接证明该电脑为甲所有,所以,甲的行为不是盗窃,此处属于无罪证据。选项D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仅能证明甲存在出卖电脑的事实,但对电脑的来源等事实无法证明。50.李某和邓某在一年内共盗割20公里长的公用通信电缆,变卖后得款16000余元。由于二人的盗割行为,导致某通信干线中断十余次。对李某、邓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窃罪B.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C.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条竞合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想象竞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想象竞合问题。两行为人盗割公用通信电缆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因此为想象竞合。51.A城市人张帆乘坐B城市出租车公司汽车由C城市开往D城市,途经E城市时发生事故,造成张帆重伤,为及时救治张帆,出租车最先到达医疗技术先进的F城市,张帆康复后,欲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A:B、D、F城市的法院B:B、C、D、E城市的法院C:B、E、F城市的法院D:A、B、D、E城市的法院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于本案属于因公路交通事故产生的请求损害赔偿,因而应当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题应当选C。@##52.汪某为某知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该公司经常在重要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免费公开发布咨询报告,并向公众推荐股票。汪某多次将其本人已经买入的股票在公司咨询报告中予以推荐,并于咨询报告发布后将股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汪某的行为涉嫌()。A.虚假陈述B.内幕交易C.操纵市场D.欺诈客户答案:C解析: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我国《证券法》禁止任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53.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请问,该录音带属于下列选项证据种类的证据分类中的什么证据?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直接证据D:言词证据答案:B,C解析:该录音带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同时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所以是直接证据。54.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万元,乙交付甲一套黄金饰品作质押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到期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质权。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55.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B.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可以略微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C.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D.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答案:B解析:知识点: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56.M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市A县人民法院就李某盗窃案的判决确有错误而提出抗诉,M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下列说法正确是:()A: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M市检察院依法决定B: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M市法院依法决定C:M市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D:M市法院应当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答案:A解析:【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是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故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故A正确。B错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故CD都错误。57.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关于法律后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B.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可以终止C.有关债务人的刑事诉讼应当中止D.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得解除E.有关债务人的仲裁应当中止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E正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所以选项D错误。58.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和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B.立宪权和立法律权是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C.低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同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抵触D.最高层级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多种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答案:D解析:考查立法体制。D选项错误,不同的享有立法权的主体所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种类不同,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多个种类。59.下列情形中,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是:A:甘某系某县副县长,因不满其女与男青年吴某谈恋爱,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吴某B:曾某于1994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又于2000年犯走私制毒物品罪C:葛某指使其16岁的侄子扒窃他人5000元人民币D:某公安局民警傅某,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其前妻答案:C,D解析:《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依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因此,D项正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正确。A项不是从重情节;B项不构成累犯,因而也不是从重情节。60.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B,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B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在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处分他人动产时,只要受让人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本题,中丙为善意取得,D项正确,C项错误。61.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C: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应当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D: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应当接受法官的指导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第4款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上诉审或者再审的审理,也不能进行独任审判,因此B项表述错误。根据该条第6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A项说法正确,不人选。根据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C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无需接受法官指导,这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不同,因而D项说法错误。所以本题应选BCD。62.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2015年)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危险驾驶罪:(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醉驾导致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论处,所以A项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B项是吸毒驾驶,虽然危害性相当于酒驾,但是基于刑法的明确性规定,不在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范围内,不成立此罪。C项中行为人并未醉酒后驾驶,血液中并没有酒精,只是由于荔枝在口腔中的化学反应制造了醉驾的假象,没有使人担心的危险驾驶情况,所以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交警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只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初始线索,最终证据是血液检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即供公众通行的公用停车场也属于“道路”。所以D项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大型商场的停车场行驶的,也满足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63.甲对正在实施故意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祈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对于甲的行为的评价,下列正确的是:()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答案:C解析:【考点】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正当防卫。详解: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的行为能否成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需要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其一,如果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不过当时,正当防卫人并无救助义务。其二,如果正当防卫致人伤害,并未过当,而且该伤害不可能导致死亡,亦即没有过当的危险,正当防卫人也没有救助义务。其三,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过当),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过当,那么,应当肯定正当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就正当防卫而言,在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防卫人却既不报警也不将不法侵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导致流血过多而死亡时,应当承认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选项A:根据前述分析,甲的不救助行为不能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同理,甲的不救助行为也不能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C:本选项是正确的。甲前面的不过当的防卫行为和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选项D:甲既然成立防卫过当,当然选项D就是错误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64.共用题干下列有关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A、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B、集体合同的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C、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D、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答案:A,B,C,D解析:【考点】工会的职权。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故A项正确。该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B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因此C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D项。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劳动争议处理。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B选项错误,一当选。第26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可见,若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即可不公开进行。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D选项错误,当选。【考点】享受社保的情形。详解:《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因此,本题中A、B、C、D项均是正确选项。【考点】集体合同。详解:《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D项正确。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因此C项正确。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故A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项。【考点】劳动争议的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项中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A项错误。《劳动法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该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程序,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D项说法正确。【考点】试用期、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劳动合同的终止。详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A项中公司的做法违法。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B项的情形,故B项合法。该法第25条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C项错误。D项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戊企业雇佣丁企业工程师的做法不违法。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经济补偿金。详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因进行破产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A、B、C项中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D项不需要,因此选A、B、C项。【考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可见,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非“可以缺席裁决”,A选项错误,当选。第37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可见,B选项中“可以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4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C选项中“应当提供担保”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6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故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65.被告人陈某因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陈某未委托辩护人,法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孙某为其辩护。庭审过程中,陈某拒绝孙某为其辩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拒绝孙某为其辩护后,只能自行辩护B.陈某拒绝孙某为其辩护要求法院另行指定或者另行委托的,合议庭应当准许C.陈某拒绝孙某后,法院为其另行指定钱律师担任辩护人,陈某再次拒绝钱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准许,并记录在案。D.陈某再次拒绝钱律师为其辩护,法院不予准许答案:D66.有关妨害信用卡管理或信用卡诈骗说法正确的有:()A:甲使用假身份证件从某银行骗领到数张信用卡,而后用骗领的信用卡私下作质押担保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乙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银行办卡的职员张三认识乙,明知其身份证件虚假仍给其发放了信用卡,乙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C:丙偶然捡到一张身份证,便用该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供自己使用数额较大,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D:丁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20余张信用卡后,将其中的10余张信用卡冒充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出售他人,将另外10余张自己直接使用恶意透支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点】信用卡诈骗罪。详解:A选项,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是指按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使用,如购物、取现、进行支付结算等。如果只是向他人展示骗领的信用卡,或作质押担保骗取钱财的,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使用”。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B选项,只要在办理申领手续时提供的是虚假的身份证明,银行对其发放了信用卡,就应当认为银行受骗了,行为人骗领了信用卡,不能以特定的工作人员明知事实真相来否定其信用卡是骗领的。乙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C选项,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真实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也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D选项,丁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20余张信用卡后,将其中的10余张信用卡冒充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出售他人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另外10余张自己直接使用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骗领并卖出10余张信用卡的行为与本人恶意透支的行为没有牵连关系,应当数罪并罚。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67.共用题干2010年5月1日,王某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条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王某都未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这条项链后来被冯某某以拍卖价买下。2011年秋,冯某某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12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4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申某,申某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冯某某。冯某某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王某也因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冯某某返还,冯某某不允;申某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王某和申某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申某从小偷处购得项链的行为属于:()A:善意取得B:无因管理C:不当得利D:无效民事行为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法第110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通知权利人领取。该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项链的所有权原属于王某,但其丢失后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前去认领,已丧失对该项链的所有权,该项链转归国家所有。有关机关依法将该项链拍卖,由冯某某依法买得,故冯某某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冯某某将该项链丢失,被小偷偷走,卖给了申某,因该项链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申某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冯某某。冯某某按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应可依法取回该项链,故本题选项为B。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申某从小偷处购买偷来的赃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本题选项为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因王某超过公告期间未领取丢失的项链,已丧失了对该项链的所有权,项链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现行政机关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乃所有人行使权利的表现,故本题选项为C、D。代售店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拍卖已归国家所有的项链,其为合法行为,冯某某依法竞买,取得项链,是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的后果。故本题选项为B、C。68.根据我国《立法法》第64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哪些事项进行规定?()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B、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C、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D、除《立法法》第8条规定专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答案:A,C,D解析:根据我国《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因此,应选项为A、C、D项。B项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不应入选。69.李某盗窃了一张存折(上面有存款7,000元),还没有来得及去取款,就被失主报警,李某随即被抓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李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C.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D.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李某盗得存折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既遂。70.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B: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C: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C项错误在于,检察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无权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而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71.★以下有关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为哪一个选项?()A.某烟酒批发商暴力抗拒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査,并将执法人员打成重伤,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将承担刑事责任B.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甲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3000斤优质大米交付给乙;在履行期内,乙享有民事权利,而甲承担民事义务C.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他所有基本法律都据此制定;所以,触犯了刑法或者违反了民法中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宪行为,要承担违宪责任D.民事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因此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免除答案:A解析:。对法律责任的理解。B项“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甲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3000斤优质大米交付给乙;在履行期内,乙享有民事权利,而甲承担民事责任”,错误之处在于履行期内,甲、乙双方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C项“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他所有基本法律都据此制定;所以,触犯了刑法或者违反了民法中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宪行为,要承担违宪责任”,这一选项的错误之处在于触犯了刑法或者违反了民法中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没有直接违反宪法,不是违宪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违宪责任。C项民事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但是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免除。72.被害人李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花费医药费数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李某可就因受伤导致减少的劳动收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若李某被打成植物人,其姐姐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李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采取保全措施D.人民法院审理本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答案:B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巳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故A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B选项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C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故D选项不当选。73.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调解只能适用于诉讼程序,其他程序不能适用B.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向法院申请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法院依申请可以制作判决书结案C.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得主动进行调解D.调解协议的内容均不得公开答案:A解析:考查调解的基本问题。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D项错误。74.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举办了“古代名画精品展”,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唐某购票观展时趁人不备拍摄了展品,郑某则购买了该批绘画的纸质高仿版,扫描后将其中“清风艺术馆珍藏、复制必究”的标记清除。事后,唐某、郑某均在某电商网站出售各自制作的该批绘画的高仿品,也均未注明来源于艺术馆。艺术馆发现后,向电商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将两人销售的高仿品下架。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唐某、郑某侵犯了艺术馆的署名权B.郑某实施了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C.唐某未经许可拍摄的行为构成违约D.电商网站收到通知后如不采取措施阻止唐某、郑某销售该高仿品,应向艺术馆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人,艺术馆是展览人,不是著作权人,所以不享有署名权,A项错误。艺术馆不是著作权人,没有权利管理信息,所以郑某将“清风艺术馆珍藏、复制必究”的标记清除的行为并不违法,B项错误。艺术馆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唐某购票观展时趁人不备拍摄了展品,构成了违约,所以C项正确。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首先,艺术馆并不是著作权人;其次此些画作已过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古代名家”,表明著作权财产权已经过了保护期,绘画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唐某、郑某的行为没有构成侵权,电商网站无需依照艺术馆的要求采取措施,更无需因此担责。所以D项错误。75.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B.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C.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D.乙公司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然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全部财产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故A项正确。执行担保虽然引起暂缓执行,但仍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不能调解,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68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70条的规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故D项错误。76.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2011年)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性裁员。A、B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据此,用人单位裁员的原因可以是破产重整,也可以是经营困难、业务调整等原因,并不限于公司破产的情形,故B项错误。同时,公司决定裁员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只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即可,故A项错误。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C项,职工丙符合上述第3项情形,属于优先留用人员,故C项正确。D项,职工丁连续3年评优并不是优先留用的法定情形,故D项错误。77.在公交车上,歹徒甲看中乘客乙价值5000元的手包,在公交车到站准备开门的时候,夺过手包就跑下车,乘客乙追着不放,好心的乘客丙也帮忙下车追赶甲。跑出200米后,甲拿起旁边水果摊的水果刀威胁丙:“再过来我就不客气了。”丙毫不示弱,拼死抢回手包。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第269条),不适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B.甲的行为仅构成抢夺罪C.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D.甲的行为仅构成抢夺罪,因为后续的暴力行为并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不能转化成抢劫答案:A解析:A正确,B、C错误。该案中,行为人前行为是抢夺,后使用暴力相威胁而抗拒抓捕,应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但该案不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为暴力、胁迫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作限制解释,强调暴力、胁迫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该案亦不构成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因为该案中,行为人在抢夺时并没有"携带凶器"进行"抢夺"财物的想法。D.错误。成立转化型抢劫,不需要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暴力"应具有足以使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即与普通抢劫罪的暴力程度相当。如果程度极其轻微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78.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合法行政要求?A:某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B: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C: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D: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和立即改正答案:B,C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法行政原则【详解】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和灵魂,其具体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活动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行事。没有相关明确条文规定,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A选项符合合法行政要求,《行政许可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B选项违反合法行政要求,《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C选项违反合法行政要求,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组织为国家有权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强制法》第17条明文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不得委托。D选项符合合法行政要求,《行政许可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停产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综上,本题选BC。79.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应当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A:审判员、书记员B:审判员、当事人C: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证人D: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答案:D解析:【考点】法庭笔录。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3款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应当在记录法庭审理全部活动的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人是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以,本题选D项。80.温某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回家,路上不慎撞倒黄某,致其重度颅内损伤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温某一次性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万元,此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后了事。后黄某以欺诈为由诉请撤销该协议,并要求温某赔偿损失120万元。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是在庭审结束后第二天,黄某又被电动车撞倒,当场死亡。法院查明,黄某只有唯一一个继承人黄小明,现黄小明下落不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裁定撤诉B.裁定中止诉讼C.根据庭审情况直接作出判决D.裁定终止诉讼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按第(一)项规定,本案应当中止诉讼。81.张某因在娱乐场所吸食和注射毒品而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张某认为处罚过重,遂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张某与公安机关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将拘留15日的处罚变更为罚款2000元,张某撤回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因张某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公安机关不能在复议期间与张某达成和解 B.如果张某和公安机关达成和解,必须向复议机关出具书面的和解协议,且必须获得复议机关准许 C.张某和公安机关可在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达成,若该和解协议获得复议机关批准,则原复议决定自动失效 D.张某撤回复议申请后,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的,只要仍在复议期限内,复议机关就应当受理答案:B解析:B。答案解析:公安机关因张某吸食和注射毒品而对其予以拘留的行为属于自由裁量权行为,在复议期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就此达成和解,选项A错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向复议机关提供书面的和解协议,且必须获得复议机关准许,选项B正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前,C错误;张某撤回复议申请后,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D错误。82.上市公司蓝索公司因严重违规操作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终止股票交易,对于该项决定,能够以蓝索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哪些?A.拥有蓝索公司股票的股民B.蓝索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C.蓝索公司的主要债权人D.蓝索公司的董事会答案:B,D解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一般是由其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参照《行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也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83.★★徐某因寻衅滋事被派出所抓获,派出所同时查明徐某3个月前曾因殴打他人被处以500元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派出所对徐某无权处罚B.对徐某应从重处罚C.对徐某应加重处罚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若徐某3个月前殴打他人的行为未处罚的,对徐某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答案:A,B,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故A的说法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20条的规定,BD说法正确,而C说法错误。84.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13年3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愿以60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登记抵押。就房屋抵押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未约定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则土地使用权未抵押B.丁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银行C.丁与银行协商也可以以该房屋设定质押担保D.若丁欲将该房转让,则须通知银行征得其同意,否则转让为无效答案:B解析:考点:抵押权实现的相关知识讲解:依照《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与地必须一并抵押,当事人约定未一并抵押的该约定无效,且视为一并抵押,故A项错误。依照《物权法》第〗86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流押约定无效,故B项正确。按照物权法定主义,不动产在我国不可以设立质权,故C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作为宣示性条款,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这一规定并不属于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对其的违反行为并不然归于无效。事实上,即使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人与受让人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至于抵押权人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抵押权追及制度与受让人涤除制度得到保护。《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正是这个意思。故D项错误。85.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A:法院判决书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答案:A,B,D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著作权【详解】《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所以,A、B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当选。《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又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也依法享有著作权,所以C项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当选。《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是作品,该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D选项的创意不是“作品”不受该法的保护。86.某市执法部门发布通告:“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根据该通告,关于禁设横幅标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B.不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C.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D.涉及宪法上的合理差别问题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的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由此可知,禁设横幅标语没有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选项B错误。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基本权利的受限制性具体表现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具体活动形式的限制,具体包括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由此可知,禁设横幅标语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选项C正确。该市为了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禁止在全市范围内设置横幅标语,具有正当目的性。选项D错误。宪法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宪法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是允许存在的。但禁设横幅标语并不涉及合理差别问题。87.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A.3年以上5年以下B.3年以上7年以下C.3年以上10年以下D.3年以上15年以下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有关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88.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虽然贷款人“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但在贷款时甲并无非法占有贷款的意图,因此不构成贷款诈骗罪。选项B、C错误。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本案中,“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对于这一事实工作人员是明知的,所以不能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手段,不构成本罪。选项D正确。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信用社主任乙明知甲借用他人身份证申请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89.下列关于集体林权流转期限和承包期限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经批准,流转的期限可以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B.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C.流转的期限必须小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D.流转的期限与承包期限没有关系答案:B解析: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是小于等于,因此选项C错误。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某有限责任公司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B: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C:公司最近5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D:公司可以将发行债券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答案:B解析:【考点】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详解:《证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净资产不得低于6000万元,所以A选项不正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而不是最近5年,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发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所以D选项不正确。91.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答案:C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甲窃得一包冰毒的行为触犯盗窃罪,甲将毒品交给乙代为销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故以贩卖毒品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乙受甲委托代为销售毒品,此时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因贩卖毒品必然存在持有毒品和转移毒品,因此,仅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销售毒品后得款3万元后甲乙二人平分的行为并未侵害新的法益,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9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B.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C.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D.市辖区的政府经本级人大批准可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故A项正确。《宪法》第93条第3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B项正确。《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地方各级审级机关除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外,还须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故C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3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D项“经本级人大批准”的说法错误。93.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A.应以蒋某作为被告B.应以杨某作为被告C.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D.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因此,张某应当起诉雇主蒋某,A项正确。94.下列关于宪法的结构,正确的是:()A.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序是: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围徽、首都B.宪法典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个部分,但我国宪法没有规定附则C.宪法附则也被称为过渡条款,特别条款,因此其法律效力比一般条文低D.宪法序言是宪法精神和内容的高度概括答案:B,D解析:考查宪法的结构。A选项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C选项错误,附则也是宪法的一部分,因此其法律效力和一般条文相同。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审判人员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简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B.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C.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D.转入普通程序的案件自程序转化之次日起起算审限答案:C解析:考查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根据《民诉解释》第260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故A项错误;B项错误,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项正确,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3款的规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96.关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A.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B.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可担任诉讼代理人C.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授权同意,律师可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D.律师可以自愿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答案:B,C,D解析:《律师法》有关规定。97.某制药厂在其生产的人用药品上使用"药到病除"商标,但未进行注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企业使用该商标违法,因人用药品商标必须注册B.该商标夸大宣传并具有欺骗性,不得使用C.该商标可以使用,但不得注册D.该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以注册答案:B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是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题中,该企业的“药到病除”商标就具有夸大和欺骗的性质,根据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不得注册。所以“药到病除”的使用违法,并不是因为人用药品的商标必须注册。因此,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98.甲涉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与审查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而本题中甲涉嫌的是玩忽职守罪,且甲被立案侦查而非调查,因而侦查人员王某应当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故选C。99.关于强迫劳动罪,正确的说法是:A:特殊主体限于“用人单位”B:对象限于“职工”C: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犯罪,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以强迫劳动罪帮助犯论处D: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犯罪,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以强迫劳动罪论处答案:D解析:《刑法》第244条。100.有学者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都旨在追求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进步。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 也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主要靠道德来进行约束,应大力提倡互助友爱的新风尚,减少通过法律诉这种无人情味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加强法治势必会与构建和谐社会发生冲突。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请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无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法院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撤销并对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B.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C.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D.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因其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行诉若干解释》第54条第3款。2.共用题干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第92-94题。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B,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王某不享有对外签约的权利,而且这样的决定不会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故A、B两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D项正确。同时需要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代表权限限制在合伙企业内部具有拘束力,张某必须遵从合伙人会议决定,故C项正确。合伙企业对田某的对外代表权限并无特别规定,不因数额较大而需要征得朱某同意,故A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事务执行人提出异议,相关事务应当暂行执行。但田某对外签约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完全合法有效,故异议不影响合同的效力,B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以及第39条的规定,本题中的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论是否承担合伙企业事务,故C项错误,D项正确。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B、C两项正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金钱债务才能够被代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能被代位,故A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朱某并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依法出质给刘某,故刘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错误。3.共用题干内地甲公司和澳门乙公司发生争议由澳门某仲裁委员会依据澳门仲裁法规作出仲裁裁决,内地甲公司向澳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欲申请财产保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当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再申请财产保全B、甲公司可以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前申请财产保全C、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对乙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D、法院应当依据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答案:B解析:【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A、C、D三项符合该安排规定。该安排只适用于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故B项错误。【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详解: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故C项正确,AD两项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B项正确。【考点】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1条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在受理前或受理后申请财产保全,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项错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法院地法律进行,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4.以下情形,应当以强奸罪认定的有:()。A.甲在当地以擅长巫术闻名,其欺骗某女称如果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则全家会遭大难,该女不识字又没有受过教育,信以为真,不得已与其发生关系B.乙谎称自己有能力帮未达到分数线的某女获得某资格证,要求与该女发生性关系,该女为了能够尽快获得资格证,与其发生关系C.丙见同事某女醉酒便送其返回家中,其后,趁该女酒醉意识不清醒之时,胃充其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发现拐卖的某女姿色很好,遂不顾该女子反对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答案:A,C解析:。B选项中,妇女是将自己的性作为了交易的筹码,乙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其意志,故乙不构成强奸罪。D选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5.下列行政案件中哪些可以构成选择管辖?()A.经过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B.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起诉的行政案件C.经过复议,但复议机关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D.公民对不作为不服而起诉的行政案件答案:B,C解析:。选择管辖的前提是存在共同管辖,所以,构成选择管辖的情况有:(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厚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该题的选项中,BC两项符合该规定。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共用题干我国《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关于此条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它包含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大部分B、从法的规范作用来看,它是确定的指引C、从法律规则的分类角度来看,它是确定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D、此法律条文是非规范性条文答案:C解析:法的特征包括: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就B项而言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法的实施,也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还可以适用,但是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有条件的:(1)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2)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出现解释的模棱两可性。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位阶,但依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它们的适用顺序。政策优于判例,优于习惯。D选项说法正确。因为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故A项正确;法律部门不能空洞无物,它是由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故B项正确;《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C项错误,合题意;我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商法的基本规范规定于民法之中,故我国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民法和商法确实是我国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故D项正确。A项错误,此条规定仅包括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两大部分;B项错误,此条规定是不确定性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C项正确,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故是任意性规则。D项错误,此条文属于法律规则,故属于规范性法律条文。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主要是因为二者协议的“标的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交易自由和社会安全,往往会通过立法设定一些禁止流通物,如该题中的“假酒”。如果当事人以禁止流通物交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所谓的买卖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此D项是本题正确选项。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绝对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的法律关系;C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只有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此外,法律关系还可以分为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对于上述不同的分类,考生都应当加以掌握。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题中的选项A构成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的条件;选项B构成不诉免责的条件;选项C构成立功免责。选项D中作为公诉案件不允许当事人私了,亲戚关系并非是免责理由。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选项A的说法错误。甲、乙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已过了追诉期限,甲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免除,但属于时效免责,而不属于协议免责。丙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C的说法错误。己由于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而使戊受重伤,己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存在侵权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戊只向法院请求追究己的侵权责任,这属于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问题,不妨碍已存在的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D的表述错误。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是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具体规定法律后果的,所以表述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A项错误。该项规定同时体现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故B项正确。该项规定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符合正义,故C项正确。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该项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D项正确。7.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枉法行为?()A.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B.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C.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D.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参照《刑法》第399条的规定。8.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考点】权利与义务【详解】A项表述明显错误。B项,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不仅指财产权,更是指身份权。D项,平等主体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和相互支配,但他们的自由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故ABD错误,C项表述正确。9.关于规章制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必须举行昕证会B.部门规章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C.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D.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答案:C,D解析:。《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18、32、34条。10.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B: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C: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D: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C项错误在于,检察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无权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而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关于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评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民可以向该许可的实施机关就该许可的实施提出意见B.该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该许可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C.该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定期对该许可进行评价D.该许可的设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对该许可进行评价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设定。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0条。12.宏大公司为一大型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以宏大公司的名义与辽东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万元的购货合同,购货合同未盖公司合同章和公司章。对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具有效力B: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宏大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为乙C:该合同有效,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D:如果辽东公司为善意,该合同对宏大公司发生效力答案:B解析: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由章程确定,宏大公司章程确定总经理乙为法定代表人,则甲不为法定代表人。甲与辽东公司的签约行为应视为无权代理,不应视为表见代理,因为公司章程为公开信息。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所签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应经被代理人追认而生效,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本题不适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13.对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A.甲省根据国务院的行政区划调整决定确认某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某村不服起诉B.乙认为某环保局未公开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C.丙公司认为某工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提起诉讼D.丁公司对某工商局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不服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考査不予受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14.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士兵甲颇喜在网上聊天。一日,一陌生女子主动与其在QQ上搭讪,并传送自己的照片给甲看。甲看后非常倾心该女子,无意将自己知晓的一些军事秘密泄露出去。该女子系某国外间谍,根据从甲处得知的秘密采取一系列行动,致使我方不得不改变军事部署,造成巨大损失。对甲的行为应以下列哪一犯罪追究刑事责任?()A.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B.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C.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D.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故意犯罪,甲对该女子系某国外间谍毫无认识,没有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犯罪故意,故不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因甲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而不是泄露通常的国家秘密,故不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15.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秘密,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对象除国家秘密外,还包括情报B.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境外组织、个人效力的意思,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境外组织、个人效力的意思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安全D.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存在犯罪中止形态,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则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态答案:D解析:考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讲解:选项A、B、C是关于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的正确说法,两罪的区分体现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等等。选项D不正确,因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存在着犯罪中止形态,例如,行为人在着手实施获取国家秘密情报过程中自觉主动停止行为的情形。因此,D项当选。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关于平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5年)A.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B.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应该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C.在选举权领域,性别和年龄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D.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对其特殊情况可予以特殊保护答案:C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满18周岁才可具有选举权,故在选举权领域,年龄不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C项错。17.共用题干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光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光明公司并不知道甲超越了权限.对甲的签约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下述表达不正确的有: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有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可产生效力答案:B,C,D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18.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B解析:【考点】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详解】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关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所以,在本案中,甲对乙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对丙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而根据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行为人对甲与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当然,采取数故意说并不意味着成立数个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应按想象竞合犯以一罪论处。因此AB正确,CD错误。19.甲某日凌晨两点骑车从某超市门口经过,发现超市的卷帘门开着(事后无法查明卷帘门打开的原因),甲立即进入超市盗窃财物,30分钟后与甲素不相识的乙进入超市,也开始盗窃。由于甲盗窃的财物数额多(价值2万元),就请乙帮他抬到室外绑到自行车后座上,乙欣然应允。甲离开后,乙自己将价值1万元的财物绑上自行车离开。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成立盗窃罪共犯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犯C.甲盗窃数额2万元,乙盗窃3万元D.甲盗窃2万元,乙盗窃1万元答案:A,C解析:在甲盗窃的2万元财物范围内,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因为乙对甲实施了帮助行为,有帮助的故意,认识到甲所实行的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也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以自己的帮助行为,为甲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但对乙盗窃的1万元,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是乙个人的犯罪行为。因此,甲盗窃数额2万元,乙盗窃3万元。20.共用题干某案,被害人李某同一无业游民谈恋爱,其父亲听说后非常生气,不许其女儿同男友来往,但女儿仍然不听,经常外出同恋人约会。于是,其父亲不让其女儿出家门,白天将其绑在家中,晚上睡觉时,则请一个人看着她,持续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被害人不堪忍受。一天晚上,趁看管人睡着了,跳楼自杀身亡。那么,根据立案管辖的规定,此案应当由哪个机关受理?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国家安全机关答案:A解析:非法拘禁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地规定,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是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张某系处于见习期的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权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是暴力取证行为。《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但若使用暴力行为超出了一定限度并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再以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是根据伤残、死亡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本题中,张某的暴力取证行为致证人轻微伤,没有造成证人伤残、死亡的后果,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张某暴力取证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5条规定,张某暴力取证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其工作的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虽然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由于引起被害人死亡,已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21.甲公司注册了商标“霞露”,使用于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B.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甲公司有权禁止C.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注销D.甲公司签订该商标转让合同后,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注册商标的转让,综合性较强。《商标法》第41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由此可见,只有当变更的事项是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才能提起变更申请。《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露霞”与“霞露”是两个不同的商标,如果甲公司想使用“露霞”为商标,可以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而不是提出变更申请。故A项内容错误,不选。《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甲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是日用化妆品,乙公司在化妆品上使用“露霞”商标的行为,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B项内容正确,应选。《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此,甲公司连续3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其商标有可能会被撤销,而不是注销。故C项内容错误,不选。《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很明显,D项表述错误,不选。22.某保险公司在近期几笔保险事故处理中,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是:A.甲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后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B.乙为自己投保人寿险,现无力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可对乙提起诉讼要求支付C.40岁的丙谎称45岁投保简易人寿险(合同约定该险种被保险人不得超过60岁),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D.丁为自己购买一平安险,2年后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在扣除违约金后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答案:A解析:A选项考查“谎报”的处理。《保险法》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B选项错误。就人寿险而言,投保人可以选择缴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缴纳保险费以终止合同。所以,对于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法条依据为《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C选项是年龄误报问题。丙谎称45岁,并没有超过该险种限制的年龄(即60岁),所以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第32条第2、3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D选项错误是“扣除违约金”。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合同,具有储蓄投资的性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并非是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长期合同中,投保人可以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也可以分期支付保险费。在分期支付时就有可能出现投保人因经济实力下降等各种原因难以支付或不愿支付余款,投保人不再支付保费并非违约,而是会产生合同中止或解除的后果。23.国务院以决定方式设定了上述许可,实施一段时间后,准备制定行政法规对专车运营加以长久规范。对于该行政法规,下列哪个做法是正确的?A.该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当中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B.该许可实施后,交通部作为实施机关应当定期评价继续设定该许可的必要性,并向国务院报告C.该行政法规可以规定,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指定专车车辆使用特定型号的导航仪D.某省政府认为专车能够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予以规范,可以决定在该省停止实施该许可答案:A解析:(1)起草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单位应当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意见。所以,A选项正确。(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只有设定机关才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所以,B选项错误。(3)《行政许可法》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所以,C选项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4)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均衡,如果在某些地方,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等方式解决问题的,则没有必要通过许可的方式进行干预,于是,《行政许可法》创制了“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赋予省级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的灵活处理权,具体构成要件包括:①实体条件。第一,该许可由行政法规设定;第二,属于“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主要指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第三,该许可在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的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方式解决的。②程序条件。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对于本题,专车经营许可并不是经济类的许可,而是调控中国交通秩序、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许可类型,是不可以被停止实施的,所以,D选项错误。24.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回答题。(2016年卷三)大亿公司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正确的做法是:查看材料A.不支持,继续执行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应支持,并裁定不予执行C.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裁定中止执行D.应支持,必要时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答案:A解析: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要满足法定六种情形之一:(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而本案是根据调解结果制作的仲裁裁决,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并不属于法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本题选A。25.李某出售不卫生的熟肉制品,县卫生局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核实,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情况紧急,县卫生局可以进行当场处罚B.县卫生局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制作笔录C.对5000元罚款,县卫生局可以当场收缴D.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的证据答案: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3、37、46条。26.张某开了一家个体理发店,起字号“一剪没”,这天李某来到理发店理发,在洗头的时候被该店负责洗头的小王用热水烫伤头部,花去医疗费数万,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欲起诉,关于本案被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告为张某,注明“一剪没”基本信息B.被告为“一剪没”,但需注明张某的基本信息C.张某与“一剪没”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D.张某与小王为本案的被告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对法官的纪律处分中执行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甲法官同时需要受记大过和降级两个处分,最后给予其降级处分B.乙法官同时需要受记大过和降级两个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和降级处分C.丙法官同时需要受到三个记大过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48个月D.丁法官同时需要受到四个记大过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64个月答案:A,C解析: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所以AC正确。28.老张在兴业商场购得由隆裕公司生产的热水器一台,一周后,张妻在家使用时,热水器突然起火爆炸,将张妻烧伤。经鉴定,事故的原因为该热水器不符合现有的国家标准,系产品缺陷。老张和兴业商场就赔偿协商未果,现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现法院认定产品缺陷存在,隆裕公司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在张妻提出的下列赔偿请求中,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要求支付张妻抚慰金3万元B.张妻住院期间聘请一名护工,支付的陪护费1000元C.张妻的医疗费共计2万元D.老张是出粗汽车司机,送其妻住院治疗误工损失3000元答案:A,B,C,D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解析I《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故A、B、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D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正确答案为ABCD。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唐律中有关拷讯的限制原则没有以下哪一项?()A.依法有议、请、减等特权的不得刑讯B.老幼废疾不得刑讯C.女犯不得刑讯D.拷囚不得超过三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司法制度。唐律中规定了刑讯的条件、方法及禁忌。首先,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反,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最后,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唐律还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70岁以上、15岁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30.甲从美国回国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的物品而未申报,海关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走私,没收了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海关的上述处罚是( )。A.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B.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C.错误的,只能在没收和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D.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答案:B解析:知识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海关对甲的走私行为进行处罚没收了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属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种行政处罚,并不违背一事不二罚原则,属于行政处罚中的并处;所以选项B正确。31.《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律师依法独立执业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前提B.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C.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任何言论都不受法律追究D.律师协会应当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答案:A,B,D解析:《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指定管辖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对管辖区域内下级法院的指定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直接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C.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D.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自己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E.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B,C,D解析:(1)选项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选项CD:属于管辖权的转移的内容。33.被告人王某在某市宣武区白纸坊云霞彩扩部,撬锁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的海鸥牌照相机一部,柯达牌、富士牌彩色胶卷90余个。李某是该盗窃案的被害人,蔡某是该案中的证人,那么李某和蔡某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之处表现在哪些方面?()A.李某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蔡某无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B.李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C.李某有权申请回避,蔡某无权申请回避D.李某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蔡某无权参加庭审全过程,只能在作证时到庭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被害人与证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区别。因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所有诉讼参与人共同的诉讼权利,证人蔡某和被害人李某当然也共同享有此项权利。但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只有被害人李某才具有。证人蔡某没有此项权利,故B选项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故李某有权申请回避,蔡某无此权利,C选项当选。至于庭审,被害人可以全程参加,而证人则只能在出庭作证时参加,故D选项符合题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34.下列关于行政行为拘束力的表述正确的是:()A: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B: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D: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答案:B,D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据此,B、D选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含义,选项A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含义,选项C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含义。35.下列关于加工取得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购得一块木头制成椅子一把,可因加工获得椅子的所有权B.甲将乙的一块玉石雕刻成一个精美而价值连城的玉佛,可因加工获得所有权C.甲将朋友赠送的树根做成极具观赏价值的根雕,可因加工而获得根雕的所有权D.甲将乙的桌子刷了一层油漆,则甲可以因加工获得桌子的所有权答案:B解析:加工作为添附形态的一种,若通过加工行为获得加工之后动产的所有权,通常需要两个要件:其一,加工的对象是他人的材料,因为自己的材料本就是自己的,不需要通过加工获得;其二,加工行为使得材料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化。A项木材购来后就已经属于甲,做成椅子,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行为,不是添附意义上的加工,错误。B项中甲将乙的玉石雕刻成价值连城的玉佛,符合加工的两项条件,故正确。C项中树根赠送给甲之后,甲就获得了所有权,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添附意义上的加工,错误。D项中的行为过于简单,没有使得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不构成加工,故错误。36.关于宪法、法律的解释及其实施保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其规则确立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B.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C.全国人大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其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我国属立法机关保障模式,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答案:A,C,D解析:A、C、D,考点:宪法、法律的解释及其实施保障讲解:B项错误,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而非“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A、C、D与法条的规定相同,故正确。37.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A.在法学院民法课期末考试中,班长组织全班同学考试作弊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明知他人组织考生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英语考试中作弊,为其提供作弊器材C.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某省高考入学试题的正确答案D.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高考,后被某名牌大学顺利录取答案:A,C,D解析:法学院民法课期末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A项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B项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C项行为属于“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D项行为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成立代替考试罪,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38.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A:县公安局颁发居民身份证B:县卫生局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C:市质量监督局对优质产品的推荐D:县人民政府给陈某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答案:B,C解析:A项,公安局颁发身份证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即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使之获得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B项,卫生局只是进行调查,调查行为本身也不存在对事故责任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直接影响的意思表示,因此仅是事实行为。C项中的推荐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事实。选项D也属于行政确认。39.甲市消费者协会和明星乙在丙广告公司制作、丁电视台播出的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天天有限公司生产的奶制品,消费者戊购买1箱(价值500元)后作为早点食用,数天后因急性肠胃炎住院,花去医疗费5万元。经相关部门调查鉴定,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该奶制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下列关于戊的损失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市消费者协会与乙明星应当和天天公司一起对戊承担连带责任B.如果该产品非食品,那么只有甲市消费者协会与天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乙并不承担责任C.戊可以要求天天公司和甲、乙主张55,000元的賠偿金D.丙、丁也发当和甲、乙一起对戊承担连带賠偿责任答案:A,B,C解析:。《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个人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仅限于食品的推荐,而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连带责任则属于所有的产品和服务。故A、B选项正确。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故C选项正确。《广告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亊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中的说法,没有区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40.下列争议适用《劳动法》的是、()A、王某雇用下岗职工李某照顾自己患病的母亲,李某与王某就报酬发生争议B、在校生陈某假期到某公司勤工俭学,陈某与该公司就加班工资发生争议C、某企业党委书记与该企业就年休假问题发生争议D、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该公司就分红问题发生争议答案:C解析:【考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详解:《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A选项中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D选项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10条的规定,企业的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企业的职工,与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所以C选项正确。该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B选项不适用《劳动法》。41.盛大化肥厂建成后,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投人生产使用。对此,应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何种处罚?()A.可处罚款B.请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厂给予处罚C.收回原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D.责令该厂停止生产或使用答案:A,D解析:。考查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措施。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36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而BC选项的处罚是不正确的。42.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华西村不服甲县政府就某块荒地颁发给大寨村的土地所有权证,向位于乙区的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决定撤销颁发给大寨村的土地所有权证。大寨村不服起诉。下列哪些法院无权管辖本案?()A:甲县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C:市中级人民法院D:高级人民法院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本题中,复议机关市政府决定撤销,构成“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故市政府为被告。关于本案地域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故本案属于不动产行政案件,只能由荒地所在地(即甲县)法院管辖。关于本案级别管辖,设区的市政府为被告的,由中级法院管辖。结合上述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结论,可以得出:本案由甲县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即市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应选A、B、D项。43.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答案:A,B解析: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张某的健身合同目的无从实现,因此有权解除合同退房,A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以及第9条的规定,题目所述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因此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D项错误。44.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二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最后互相打斗,张某被打成为轻微伤。由此张某记恨在心。为讨回公道,便趁李某不在的时候将李某的儿子骗到自己家里,喂其吃了安眠药。然后恐吓李某,要李某赔偿他之前就医的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不然就对李某的儿子不利。李某见张某迁怒于自己的儿子,怒火中烧,手持菜刀就冲到张某家中要与其拼命。在打斗过程中,张某抢过李某的菜刀顺势将李某砍成重伤并使其当场晕倒。张某误以为已将李某砍死,吓得赶紧逃至A省,张某因为生活所迫在A省抢夺了一妇女的钱包,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张某被当场抓获,并如实交代了以前所犯的所有罪行。下列选项中,对张某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张某构成绑架罪B.张某将李某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C.张某误以为将李某砍死,应构成故意杀人罪D.张某抢夺妇女钱包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和定性问题,张某为了向李某索要钱财,将李某的儿子骗至家中并喂其吃了安眠药的行为属于绑架的性质。张某在与李某厮打中将李某砍至重伤,从其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李某的表现可看出,其对故意伤害的行为与结果是认识到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在A省抢夺钱包的行为构成抢夺罪。45.王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5年3月3日,在借条的背面写明“担保人”,李某在“担保人”下签名。借款期限届至,王某未还款。刘某于2005年8月11日分别向王某要求还款,向李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无力还款为由拒还,李某以自己并非保证人为由予以拒绝。2007年8月7日,刘某'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还款和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李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李某并非保证人C.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责任期间已过D.李某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答案:B,C,D解析:B、C、D考点:保证责任讲解:《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在借条背面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以此认定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错误,当选。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A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刘某在法定期间主张保证责任,因此李某不免责。因刘某在2005年8月11日主张保证责任,故应适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现刘某于2007年8月7日主张保证责任,未过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故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CD选项错误,当选。46.甲乘坐其朋友乙、丙合伙经营的小型客车前往某市,经乙、丙同意免费搭乘。在行车过程中该车的司机丁为闪避迎面急速逆行的卡车撞上路边的大树,甲头部因而受伤,为此花费医药费5000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有权请求谁承担这5000元医药费?()A:乙、丙B:丁C:卡车司机D:甲自己承担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乙、丙是该小型客车的经营人,应对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故乙丙应承担违约责任。客车司机丁受雇于乙、丙,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不须承担违约责任;且丁是为闪躲违反交通规则的卡车而造成甲的损伤,也不构成侵权。该事故完全是卡车司机违反交通规则而致,卡车司机因过错侵犯了甲的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C两项正确。47.在特别程序中,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是下列哪一项?()A.重大、疑难的案件B.宣告死亡案件C.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D.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答案:A48.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哪些说法错误?()A.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无效B.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C.国家铁路局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D.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只要被处罚人提出申请,该行政拘留即应暂缓执行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违反法定程序的效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职权、行政处罚管辖、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讲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A项称“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是正确的。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3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是可撤销的行政许可,而非无效,故A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无效表述错误,应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故B项“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说法正确。但是,《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据此,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国务院无直接决定权,故B项“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的说法错误。B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但书”规定,中央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管辖权,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均无权规定,故C项错误,应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根据该条,D项显然错误,应选。49.共用题干住所在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和香港都有财产。在与香港公司乙的一起纠纷中,甲乙两公司共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经该法院审理甲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B、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中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C、如果乙公司到内地申请执行该判决,经法院审查该案件,内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对之不予认可和执行D、如果该判决在上海中院申请得到了认可和执行,甲公司对之不服,可以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答案:B,C解析:【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A、C、D三项符合该安排规定。该安排只适用于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故B项错误。【考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申请执行。详解: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考点】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详解: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故C项正确,AD两项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B项正确。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内地与澳门之间的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1条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在受理前或受理后申请财产保全,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项错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法院地法律进行,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50.共用题干离婚案件中原告李某是无行为能力人,其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却在开庭当日在法庭上由于和媳妇一言不合争吵起来,愤而不听法官劝阻离开了法庭。对于此案,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拘传原告B:拘传原告法定代理人C:对原告缺席判决D:按原告撤诉处理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51.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A.售票员B.公交公司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答案: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条。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共用题干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第92—94题。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A: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B:为改变资金流量不足情况,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C: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时D: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答案:C,D解析:【考点】声明退伙【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故选项A、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而本题中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故不适用该规定。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考点】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B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只需要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即可,故是正确答案。选项A和D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故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作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本题中,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这属于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因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考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的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以及以酒吧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行为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林某无权自主决定。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陷阱】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这种授权做出明确规定,但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合伙事务执行的一般规定,尤其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属于其授权范围。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不属于哪种性质的行为?A:依职权行政行为B:要式行政行为C:单方行政行为D:授益行政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行为的分类。(1)根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是否需要相对人的申请,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本题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行为是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故A应选。(2)按照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本题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行为要以发放营业执照的形式作出,因此属于要式的行政行为。(3)按照作出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核准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方作出,因此属于单方行政行为。(4)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本题中的核准行为属于授益行政行为。54.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侵权。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第66条以及第68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不要求污染者主观存在过错,只要其具有污染行为,并且不存在排除事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排污是否超标影响的是相关的行政处理措施而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排污未超标不是污染企业的免责事由,故A项不能成立。B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其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者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以及不存在因果关系。天降大雨是可以预见的,也是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故B项不能成立。C项:《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说明损害与某厂的排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自然不承担责任,C项可以成立。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张某是否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污染,未采取预防措施是否构成过错,张某的过错可否减轻某厂的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但是,无论如何,某厂不能完全免责,故D项不能成立。55.马某等人抢劫、危险驾驶案事实一:2013年7月某日,马某(1996年3月生)和好友孙某(1997年9月生)于李某烧烤店小聚,席间共谋入户抢劫。孙某因醉酒后不省人事,马某只好一人前往。马某按照孙某预先观察好的路线撬开房门时,碰翻了放在门后的花瓶,发出巨大响声。马某误以为惊醒到了主人心生畏惧,急急忙忙夺窗逃走。事实二:逃跑途中,马某驾车以12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在城市快速路上横冲直撞,后被交警拦下。经检测,马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0毫克/100毫升。事实三:当晚,马某回家感到肠胃不适,呕吐发烧,前往医院后诊断系当晚食用李家烧烤店招牌菜“李家烧鹅”所致。经防疫站调查发现,在制作过程中曾用“福尔马林”浸泡烧鹅,福尔马林是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13年7月,先后有19人因食用该烧鹅食物中毒入院就诊。防疫站发出立即停止经营的通知,李某不仅未停止,反而将剩余的70只烧鹅在其弟弟经营的另一个烧烤店出售,造成10人中毒。事实四:2013年8月,孙某经马某介绍,与马某的表妹夏某(1999年12月生)建立恋爱关系,期间曾发生性行为。事实五:2013年9月,马某驾车和孙某去远郊游玩。开车行至离江边20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汽车遂俯冲落江,致孙某重伤,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属汽车质量原因导致。【问题】1.事实一中,马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于何种停止形态?2.事实一中,孙某和马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3.事实二中,马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4.事实三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5.事实四中,孙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6.事实五中,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答案: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马某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中止。2.孙某和马某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3.马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4.李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孙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6.马某不构成犯罪,刹车失灵属于意外事件。本案中应注意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对于阻却犯罪事由的意外事件的三个特征也要根据案情灵活把握。56.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仪器,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水渍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A.该提单交付即可转让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仪器受损承担赔偿责任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与免责。A项,指示背书经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交付转让,记名提单不得转让,A错误;B项,依《海牙规则》,承运人无过失免责、航行过失免责、火灾过失免责,本案属于承运人航行过失,可以免责,B错误;C项,水溃险承保海上风险导致的全部和部分损失,本案船舶碰撞属于海上风险中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C正确;D项,《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装运港装船时起到目的港卸船时止,D错误。5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询问证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证人提出的地点B.侦查人员提出的地点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证人的单位和住处D.必要时候,可以要求证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答案:B解析:根据刑诉法第122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所以B选项错误。58.共用题干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二条文规定的内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均属委任性规则B、均属任意性规则C、均属准用性规则D、均属禁止性规则答案:C解析:【考点】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详解】两个规定都是《保险法》的内容,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两者都是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创制于不同的时间,属于新法(2009年,后法)与旧法(1995年,前法)的关系。故A项正确。【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详解】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都是内容尚未确定的法律规则,两者的区别在于内容确定的方式不同,前者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后者则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加以确定。题中条文规定援引《公司法》等加以确定,属于准用性规则。故C项正确,A项错误。B项,任意性规则主要是权利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题中条文要求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公司法》等规定,人们不能选择适用或是不适用,而是必须适用,从这个角度看,当属于强制性规则。故B错。同时,该条文并非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禁止性规则),而是规定人们应当做出某种行为(即适用《公司法》等规定),当为命令性规则。故D错。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考点】法的渊源;法的效力【详解】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故D项错误。其他表述正确。59.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系个体养猪户,甲听同行讲,给猪喂添加了瘦肉精的饲料,销路好,收益大。甲遂购买添加了瘦肉精的饲料喂猪,并逃避检疫,将上述猪肉销售,造成严重后果。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非法经营罪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D:逃避商检罪答案:B解析:【考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详解:本题考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故选B。60.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关于再审的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上级法院应当再审B.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C.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原判决.裁定暂停执行D.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E.人民不予立案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答案:B,D,E解析:(1)选项A: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2)选项C: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61.下列关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机关B: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行为确立的权利人C: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一般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是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D: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提出非诉案件的执行申请必须经行政机关同意答案:C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据此,一般情形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故C项为本题正确答案。6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若(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A.合伙期限未满、合伙人对继续经营产生严重分歧B.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C.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定解散D.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E.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答案:B,E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63.★管子在《管子?法法》中说、“法立令行,则民之用者众矣。法不立令不行,则民之用者寡矣。”对这句话反映的法律特征,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的强制性B.法律的共同性C.法律的安定性D.法律的社会性答案:C解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发挥法律的作用,法律应具有安定性的特征,正因为如此,法律不得轻易变更,法律必须明确实行,保持相对不变。管子的这句话正是揭示了法律的安定性。64.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经常居所地?A、王某被派往中东某国工作1年以上B、李某赴新加坡就医1年以上C、赵某在法国求学后找到了工作,在巴黎居住1年以上D、许某被劳务派遣到利比亚1年以上答案:A,B,D解析:依《涉外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只有C是正确的。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共用题干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答案:A解析:【考点】禁止倾销。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取得市场份额,因此,短期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并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本题中虽然商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名牌运动鞋,但是并未告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场的限量销售也并非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因此,A、B、D项正确。【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对比性广告分为直接和间接对比广告两类。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与不特定的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这种广告往往损害同一行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虽然没有针对具体哪一家公司的商品进行诋毁,但是对比广告中的内容是虚假的事实,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选择对比点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的行为,所以仍然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故A、C、D项为正确选项。【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厂方在未获奖的情况下,在瓶颈上虚挂标签,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讲,选项B的表述也没有问题,但选项A的表述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表示有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传播开来,故虚假宣传更加贴切。C项的表述有不妥之处,因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单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同时损害同类经营者的利益,以民事欺诈定性没有能够全面地概括这种违法行为的实质。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有三个要件:(1)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如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的心理,不敢或不再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经营者。诋毁商誉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本题中从题干表述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电视机厂仅仅是因为货款纠纷发生隔阂,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甲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不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需注意:是否通过传播媒介,不影响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所影响的只是侵权的程度。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请见民法中的相关规定。【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甲公司通过发放小传单的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因此,B项错误。而低价倾销行为要求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因此,C项错误。欺骗性交易又称混淆行为,本案中不存在不同商家的产品之间的混淆问题,因此,D项错误。【考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A、C、D项均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项中,甲不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考点】垄断协议。详解:《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本题的A、B、C、D项中协议的内容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均应选。【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A、B项应选,D项中也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选。C项属于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因此不选。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才已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66.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依法进行处置。关于处置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信用危机必须已经发生B、该信用危机必须达到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程度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促成其机构重组答案:A解析:【考点】商业银行接管【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也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故A项说法错误。67.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下列哪一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可予以支持?A.对方当事人认可B.本人陈述前后没有矛盾C.陈述人具有较高的诚信度D.陈述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2、4条,《民诉意见》第75条。68.下列对与妇女有关的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经该女同意,将其卖给单身的邻居王某甲不构成犯罪 B.甲男与乙女合谋,将乙“卖给”他人为妻,得款后即伺机溜走,甲、乙均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C.15周岁的李某绑架妇女并强奸该妇女,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也不构成强奸罪 D.甲拐卖妇女乙,并强迫乙卖淫,甲构成拐卖妇女罪和强迫卖淫罪,应数罪并罚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B。A构成拐卖妇女罪;B构成诈骗罪;C构成强奸罪,不构成拐卖妇女罪;D拐卖妇女中有强奸行为的,法定刑升格,不另定罪。69.共用题干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法院受理了申请,法院受理之日甲公司的下列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A:甲公司所有的厂房,已抵押给某银行B:甲公司为逃避债务隐匿的高档轿车一辆C:甲公司所有的卡车,由于未付修理费被某修理厂留置D:破产申请受理前8个月甲公司向某公司无偿转让的设备答案:A,B,C解析:B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假,但是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所以正确。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可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均为债务人财产,所以AC选项正确。根据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财产自始为债务人财产,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第31条,D选项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在管理人申请撤销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前,不属于甲公司财产,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以上条款可知,AD选项中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BC选项中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和解程序,债权人不能提起,因此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重整;重整期间,发生法定条件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发动后,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70.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B.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D.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审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据此可知,对当地农业银行进行审计监督的应当是审计机关,而不是审计署。选项B错误。《审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据此可知,县审计局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不需要经过银监机构的同意。选项C正确。《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选项D错误。《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据此可知,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情况向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不以该单位为国有企业为前提。71.河北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北京某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北京某企业为逃避责任,出示了1份伪造的证人证言,仲裁庭根据这份证人证言,裁决申请人河北某公司賠偿被申请人损失50万元。河北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发现了北京某公司伪造证据的情况。那么,河北某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哪些(项)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B.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C.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由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河北某公司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又根据《民亊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河北某公司可以以裁决书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向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72.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由于车祸成为植物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当然退伙B:如果乙丙都同意,甲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C:乙丙可以将甲除名D:甲的监护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B选项正确。73.《公司法》鼓励股东自治,尤其针对有限公司。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允许公司章程灵活规定有关内容。复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律师王某制定了一份“个性化”的公司章程。请问其中的哪个规定是违反法律的?A.法定代表人由监事担任B.股东表决权平等,一人一票C.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2/3以上其他股东同意D.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答案: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来源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并没有给公司章程灵活约定其他人的授权,且基于公司的董事、高管禁止兼任监事的制度要求,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可同时兼任监事,所以A项违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股东表决权《公司法》授权章程可以自行灵活约定,B项合法。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高举公司“意思自治”的大旗,对于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内容,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严于或宽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但是不得约定条件实质禁止股东的股权对外转让。C项合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权继承的问题,章程拥有自行约定的权利,所以D项合法。74.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答案:D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宪法》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但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故A项错误。《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制度,但并未明确规定宪法制定制度,故B项错误。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就附则的名称而言,有称暂行条款者,有称过渡条款、最后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者,也有直称附则或附录的。无论名称如何,都属于附加条款的范畴。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文本的修改,并非宪法附则,故C项“(《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法》的《附则》”的表述错误。《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据此,D项正确。75.下列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在版权领域,《TRIPS协议》不保护精神权利B、在商标权领域,《TRIPS协议》允许成员国把“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即声音、气味等可以成为《TRIPS协议》的保护对象C、在专利权领域,《TPIPS协议》不对微生物和植物品种给予保护D、《TRIPS协议》还规定了对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答案:C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TRIPS协议》第27条第3款允许成员将动植物品种及其生物生产方法排除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但必须对微生物以及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故C项当选76.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C.批准或加人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締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D.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答案:A,B,C,D解析:。依《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A选项正确。选项B涉及何为中心管辖的“法律争端”,关于何为“法律争端”,公约本身并没有规定。依世界银行董事会《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的解释,“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B选项正确。根据公约规定,争端当事双方表示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C选项正确。依《公约》第53条的规定,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除依公约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争端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和执行IC-SID的栽决。又依《公约》第54条的规定,每一締约国都应承认依照该公约作出的裁决对其具有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裁定的财政义务,并赋予该裁决等同于其国内法院终审判决的效力。D选项正确。77.下列哪一选项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正确理解?①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③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④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A:①②B:①②④C:②③D:③④答案:C解析: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①是确定力、④是执行力的表现。②、③是拘束力的表现,所以C正确,应当选。78.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周父死后,下列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查看材料A.杨某B.周大风C.周父所在的单位D.周大风的妹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自诉的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79.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订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B.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C.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D.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答案:A,B,C解析: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80.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关于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任职独立董事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和一名法律专业人士C.除在甲公司外,各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不得超过5家D.各独立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2002年6月30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选项C错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据此可知,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包括甲公司)兼任独立董事。选项D错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据此可知,对独立董事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有一定限制,但不是绝对不能持有。81.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D: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答案:B解析:【考点】搜查、检查的概念【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据此规定,检查也可以针对活人身体进行,选项A不正确。该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检查时也需要出示相关证件,选项C不正确。该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未规定对被害人可以强制检查,选项D不正确。该法第134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由于法律未对搜查主体作出补充规定,而我国宪法亦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据此搜查的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该法第126条还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据此,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正确答案是B。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播放了某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支付报酬。该协会的要求被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播放行为是合理使用行为B.播放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C.播放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D.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正当原告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对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本题中,某影视中心使用该音乐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故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同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对于音乐作品被侵权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诉讼原告,故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难点在于:(1)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应当如何理解对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包括音乐作品的作者或者音乐作品的投资人,表演者一般不能视为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人,而只能作为音乐作品的邻接权人。本题中,该音乐作品已经出版,故不存在侵犯音乐作品的作者或者音乐作品的投资人的表演权,而存在侵犯作为音乐作品邻接权人的表演者的表演权。故B选项的表述错误。(2)录音制品制作者是否享有播放权依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不存在播放权的问题,故C选项表述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83.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根据甲、乙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首先进行了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仲裁庭制作了调解书。后乙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其义务。根据以上情况,以下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甲方签收调解书后,调解书即生效B.甲方在签收调解书前后悔,其应该重新提请仲裁C.调解书生效后,乙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调解书生效后,乙公司反悔,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A,B,D解析:。仲裁庭依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后,该调解书与生效的仲裁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权利人有权依据该调解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解决后,对该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正确,D错误。调解书经双方当亊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一方签收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A错误。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所以B错误。84.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A.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B.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C.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D.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CFR术语。在CFR术语中,卖方装船,买方投保,因此,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由此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A项正确,C、D错误。关于CFR术语的风险转移,2000年通则与2010年通则不尽相同:2000年通则规定装运港船舷为界,2010年通则规定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时风险转移。本题并未说明适用2000年通则还是2010年通则,不能一概而论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B项错误。85.在某大学刑事诉讼法课堂上,甲、乙、丙、丁四位研究生对于刑罚的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以下观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甲同学说,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B:乙同学说,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2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C:丙同学说,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2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D:丁同学说,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答案:A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应由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的执行,也由法院执行。故A选项表述完全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B选项表述不准确;送交执行时余刑3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应由监狱执行,故C选项亦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劳动教养处罚不是由未成年监狱执行处罚,故D选项表述亦不准确。86.周丹和焦海是夫妻,后周丹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周丹委托其父亲周涛为诉讼代理人,焦海委托律师翟伟为诉讼代理人,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周丹以不愿意再见焦海为由,不出庭,由其父全权代理b.焦海以周涛过去对其有成见为由,申请周涛回避c.焦海认为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即可以不再出庭d.焦海因出国考察无法出庭,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由翟伟代其宣读意见书答案:A,B,C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A、C选项错误。诉讼代理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因此B选项错误。87.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的有(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划拨存款、汇款C.冻结存款、汇款D.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E.代履行答案:A,B,C,E解析:(1)选项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设定;(2)选项C:冻结存款只能由法律设定;(3)选项BE: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88.甲乙两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并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转让的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A市共有B、C、D三个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向A市B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乙公司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异议,认为仲裁协议中并未明确由B、C、D中哪一个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但B仲裁委员会并未理会,受理本案并立即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乙公司迫于甲公司压力,无奈同意由B仲裁委员会审理本案。甲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乙公司选定仲裁员张某,李某和张某共同推选仲裁委员会主任赵某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甲公司提出张某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大学室友,应当回避。仲裁庭经合议后集体决定驳回回避申请。甲公司要求公开审理,乙公司则不同意,仲裁庭根据案情,决定公开审理。乙公司不服,遂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乙公司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乙公司向仲裁庭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仲裁委员会未予理睬。裁决作出前,甲乙两公司自行和解,甲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后因乙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根据原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A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应当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法院起诉。问题:根据上述案情,指出本案仲裁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并结合《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答案:解析: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第3项,仲裁协议应当有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中未明确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1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此,B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乙公司的异议进行审查,无权直接受理。(2)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本案中A市B仲裁委员会无权直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和执行。(3)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共同推选仲裁委员会主任赵某担任首席仲裁员违背《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4)根据《仲裁法》第36条的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因此,本案中仲裁庭经合议后集体决定驳回回避申请是错误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5)根据《仲裁法》第40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就公开进行仲裁问题并未达成协议,因此仲裁庭决定公开进行的决定是错误的。(6)根据《仲裁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案中仲裁庭决定中止裁决是不正确的,应当继续审理并缺席裁决。(7)根据《仲裁法》第45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而本案中,鉴定意见为证据,因此仲裁庭不公开该证据的做法是错误的。(8)根据《仲裁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因此仲裁庭对乙公司的请求不予理睬是错误的。(9)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本案中A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甲公司仲裁申请错误,甲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A市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8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关于上述改革措施,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有助于检察权独立行使B.有助于检察权统一行使C.有助于检务公开D.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答案:A,B,D解析: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理制度,有利于检察院摆脱地方政府影响,独立和统一行使职权,从而强化法律监督作用。上述改革措施不涉及检务公开,故排除C项。90.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经过甲的同意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入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申请回避权,因此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本解释第24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因此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D项正确。91.甲村与乙企业就某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执,请求市政府处理。市政府决定争议土地使用权归甲村,乙企业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将争议土地使用权确定为乙企业所有。甲村不服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下列哪些可以作为不予受理的法定理由?()A:复议决定以国务院勘定行政区划的决定为根据B:复议决定以国务院调整行政区划的决定为根据C:复议决定以该省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为根据D:复议决定以该省政府划拨土地的决定为根据答案:A,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该条规定的复议决定构成最终裁决,必须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1)该复议决定由省级政府作出;(2)该复议决定的内容是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3)该复议决定的根据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据此,A、B、C项应选。92.王某与狮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1日到期,王某于2008年2月20日突发急病住院,于2008年3月20日痊愈出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1日终止B.王某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20日终止C.只有狮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的劳动合同方终止D.只有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的劳动合同方终止答案:B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正确的有( )。A.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B.劳动关系的内容有较强的法定性C.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的地位不同D.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答案:A,B,C,D解析:劳动关系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的地位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的从属关系。94.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答案:C,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4条的进一步规定,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C、D两项正确。95.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朝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但是,舆论认为,张华的性侵犯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双方争议不断。问题:从正确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谈一谈你对上述案例中司法机关判断的认识。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参考条文:《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答案:解析:【参考例文】【定事实】材料中,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男同事李军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罪,舆论认为应当定“强奸罪”,从而引发一次“男性强奸男性”定强奸罪是否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讨论。【站立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男性间强奸”的行为目前还不构成“强奸罪”,可以按“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析概念】“强奸罪”的核心在于对妇女性权利的特殊保护。因此,在界定具体罪名时必须有所认识。【说理由一】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刑法》将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其目的是更好地实施法治、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同时要求定罪必须做到依法定罪、疑罪从无。结合本案,“男性强奸男性”这样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为强奸罪,恰恰相反,强奸罪明确规定是妇女,因此,将其作为强奸罪定罪处罚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说理由二】从犯罪的特征来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结合本案,由于造成了被害人的轻伤,因此,可以通过故意伤害罪来对其危害行为进行处罚,而无须用强奸罪进行处罚。【说理由三】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说,“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妇女的性权利。【再强调,做评论】综上所述,“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客体要求,不能构成强奸罪。由于该行为具有侵犯公众性羞耻感情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判处“故意伤害罪”来进行定罪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的具体要求,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不应该按照强奸罪处断。96.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1980年《联合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双方的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选择了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由C公司承运。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虽然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AB公司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形式D.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术语没涉及的部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任意性。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具有任意性,在当事人选择了国际贸易惯例时,则依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国际惯例。B错,该合同既适用公约,又选择了惯例,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C错,因为中国已撤销了加入公约时进行的书面形式的保留。D对,因为,虽然当事人的选择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例如,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不能说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就不再适用了。97.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清代会审制度包括秋审、朝审和热审。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农历八月)举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而得名。三司会审是指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的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共同会审。本题题干交待“被判处绞监候”,而清代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故本题答案为B。98.★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是正确的?()A.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B.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C.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D.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笫16、20、29条。99.下列情形中,哪些应当数罪并罚?A.司法工作人员甲徇私枉法,同时受贿的 B.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的 C.强奸成年女性且嫖宿幼女的 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对被组织人进行伤害、强奸的答案:C,D解析:CD。A择一重罪,是刑法第399条的明文规定;B是转化犯。C是两个犯罪:强奸罪、嫖宿幼女罪,要并罚。D是刑法第318条的明文规定。100.下列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A、甲公司生产的某种小家电市场占有率达60%,甲公司引进新技术对产品进行了改进,并将销售价格提高了30%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公司生产的牛奶在该地的市场占有率达55%,乙公司要求当地某超市在购物车上为其免费做广告,超市拒绝,乙公司停止向超市供货C、某市自来水公司称由于很多用户的自来水龙头滴漏,造成严重浪费,要求用户必须购买该公司指定的几种品牌的水龙头,经查,自来水公司与指定品牌的生产厂家并无利益关系D、某市生产打火机的厂家众多,由于有的小厂家生产的打火机质量不合格,给该行业声誉造成影响,该市最大的打火机生产厂丙厂和丁厂的市场占有率达70%,两厂资金雄厚,决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打火机,以期将小厂家挤出市场答案:B,C,D解析:【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了垄断行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A选项中甲公司有正当理由提高价格,所以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B选项中乙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C选项中自来水公司虽然与指定品牌厂家没有利益关系,但是其指定品牌的理由并不正当,D选项中丙厂和丁厂的行为属于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因此均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A、某市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出《法治在线》的普法栏目B、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开展以案释法的宣传教育C、谁立法谁普法,因此普法工作仅仅是立法机关的职责D、某政法院校联合司法机关通过组织《警钟长鸣》的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相关法律职业人员带头学法、模范守法答案: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因此C项错误。2.曾某在某超市以80元购买海洋牌酸奶数盒,食用后全家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800元。事后发现,其所购的酸奶存在质量问题。对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曾某可以要求超市赔偿,也可以要求酸奶生产商赔偿相应损失B.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C.曾某可以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赔偿金D.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并增加赔偿2400元答案:A,B,C,D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故A、B、C、D选项正确。3.茂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2006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茂发公司的申请,茂发公司的下列行为无效的有:A:茂发公司于2006年4月1日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为原来没有担保的天昌公司的债权设定了抵押权B:茂发公司于2006年4月10日清偿了对海阳公司的拖欠货款C:茂发公司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至子公司大发公司D:茂发公司虚构了对大发公司的债务答案:C,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A选项中茂发公司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是可撤销行为,不是无效行为,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B选项中茂发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是可撤销行为,不是无效行为,所以B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CD选项正确。4.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答案:A,B,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但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例外规定,不允许赠与人随意进行撤销。神牛公司与S省红十字会成立了赠与合同,并且由于该赠与合同属于《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的“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所以,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于其未支付的50万元,作为受赠人的另一方仍有权继续要求。而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范围,仅仅指的是缔结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具体到本题中是指S省红十字会,H省电视台与B中学无权要求,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作为接受此款的B中学不得直接要求神牛公司向其履行。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D是错误的。5.★马某欲成立一团体,向县民政局申请社团登记,县民政局决定不予登记。马某不服申请复议。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马某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马某可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C.被申请人应为县民政局D.马某的申请不属于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不应受理答案:A,B,C解析:。D的说法与《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项的规定不符。决定由县民政局作出,故被申请人应为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既可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向其本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6.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下列关于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船舶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B.外国船舶在领海内捕鱼,其通过即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C.沿海国可以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人员和进行与该犯罪有关的调査D.沿海国为国家安全必要,可在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无害通过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领海制度。本题涉及国际海洋法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人员或进行与该犯罪有关的调査。但有例外:(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而ABD均符合无害通过的规定,因此应选AB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关于上诉、抗诉的说法,错误的是:A.被告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上诉B.检察院可以就判决、裁定抗诉C.被害人可以申请检察院就判决抗诉D.被害人可以申请检察院就裁定抗诉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99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刑诉法第217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选项正确。第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D选项错误。8.英国BBS公司与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大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设立中英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订立了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英国公司以技术和设备出资,评估作价200万美元,大地公司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300万美元。合同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约定。请回答以下问题:现大华公司欲将其15%股权转让给天际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A.该转让须经其他三位股东一致同意B.若大地公司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该转让的,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C.若大地公司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该转让的,大华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就股权转让事宜通知其他股东,BBS和大田公司都明确表示同意,而大地公司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做任何答复,则该股权转让有效D.若大田公司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主张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答案:D解析:。考查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的基本规则。ABC选项说法正确。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的转让有效。法律依据为《外商投资规定(一)》第11条的规定。D选项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外商投资规定(一)》第12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德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的争议在国际商会进行了仲裁,为了使该裁决能在中国执行,德国某公司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该国际商会的裁决。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只有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国际商事仲裁。A正确,依《民事诉讼法》第274条,对于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的,需要由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法院不主动进行审查。B正确,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是穷尽性的。C项错误,依《公约》第5条(1)③项规定,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法院应拒绝执行该裁决,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D项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2条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指由于合同、侵权戒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因此,对于该侵权性质的裁决法院也应当执行。10.共用题干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选项是: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它财产分割争议B: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C: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D: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答案:A,B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11.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该条文中两处“法律”均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B.宪法只能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下位法才能发挥它的约束力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只是针对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而言的D.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答案:D解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的“法律”通常指法的一般特征,即具有一般性、规范性、抽象性、强制性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据此,A项错误。宪法也可以直接实施,故B项错误。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针对立法,也针对行政和司法,故C项错误。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故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故D项正确。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关于债权期限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B.最短不得少于60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C.最短不得少于15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D.最短不得少于6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共用题干以下有关贿赂犯罪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某私营企业主丙为使自己办事方便,多次邀请当地派出所所长、税务所所长、镇长秘书等多名政府官员打麻将,在牌桌上丙故意装作牌技很差一直输钱,共计输掉12万余元。由于此种“牌友”关系,丙从中获得多项税收和政策优惠等不当利益。则丙构成赌博罪和行贿罪两罪B:丁因强奸罪受到法院审判,丁的妻子给某地基层法院院长史某5万元,请求其能从轻判刑,于是史某责令刑庭庭长宋某和主审法官杨某对丁违法从轻判刑。则史某构成受贿罪和枉法裁判罪两罪C:乙通过正当程序申请公司注册,虽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但工商局就是久拖不决,于是乙请托粮食局局长唐某向工商局局长丁某说情,使乙取得了公司注册。事后乙送唐某2万元劳务费,唐某将其中的1万元送与丁某,自己留下1万元。则唐某、丁某构成受贿罪D:甲想将其儿子户口“农转非”,但其子又达不到当地“农转非”的标准,于是甲请县税务局局长胡某给县公安局局长黄某打招呼找关系,并给胡某3万元,胡某将其中l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果然事成。在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甲构成行贿罪答案:A,B,C,D解析:依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者分发标准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发给本单位职工。如果是单位的领导或者经管国有资产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或标准分发给职工的,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14.法的价值中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所以马克思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针对这一观点,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就不是真正的法B、虽然自由是神圣的,但自由也应有限度,这个限度应由法来规定C、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D、自由是法律其他价值的基础答案:B解析: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同时也必须受到法律必要的约束,否则自由必然会丧失。同时,自由不仅是法律追求的价值,自由也是衡量法律善恶的一种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另外,秩序才是法律其他价值的基础。15.共用题干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A:某县国土资源局与万科企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某县地方税务局与万达公司签订的纳税担保协议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县社会保险中心与该县人民医院签订的社会保险服务协议D:某县文化局与联想公司签订的电脑购买合同答案:A,D解析:本题比较简单,A项说法过于绝对,明显错误,C、D两项实际上都是民事合同的特点。B项显然正确。行政合同,是指为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过协商设立、变更、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也有被称为行政合同的情形。所谓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究竟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关键看行政机关这一方在合同中是否行使公权力或履行公职责。选项A中,某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民事权利之一种),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选项B、C中,某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中心在协议中仍履行公职责,故B、C项属于行政合同。D项是电脑买卖合同,显然属于民事合同。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A、B、C项为行政许可,D项为行政给付,为本题的正确答案。16.以下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说法正确的是:()A.老武术家李四口述自己的人生经历,由张三记录,形成回忆录《我这一辈子》,该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张三B.某领导要求小王为其拟写年会报告,该领导进行审阅定稿。并在年会上以本人名义进行讲话发表,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小王C.小刘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其单位承担责任,创作出一份工程设计图,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其单位,但小刘享有署名权D.小赵大学毕业时聘请某摄影师为其拍摄校园系列照片,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小赵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自传体作品,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故A项错误。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故B项错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故C项正确。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摄影师,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17.关于宪法与法律的共同属性与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B.宪法与法律都是有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C.宪法与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答案:A,B,C,D解析:。18.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2007年)A.双方协商拟解除合同,但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B.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因一方反悔,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C.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D.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效力问题。A选项考查的是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效力独立于合同,不因合同的无效、解除而无效、解除,故虽然双方拟解除合同,但此时仲裁条款依然有效,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B选项中,撤回仲裁申请后,该纠纷没有经过实体仲裁,原仲裁协议依旧有效,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不予受理;C、D选项中不论是仲裁裁决被撤销还是不予执行,此时仲裁委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原纠纷已经经过实体仲裁,原仲裁协议失去了效力,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当然应当受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19.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答案: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将小说发表,并且保留乙的署名,没有构成对于乙著作权的侵犯,故A项错误。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在自己的博客中设置了链接,使其他用户能通过此链接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属于该条所述情形,不构成侵权,故B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丁未经甲、乙许可而直接将二人的作品复制转载,其行为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均是作者享有的财产权的内容。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行使除转让外的其他权利。出版社经过甲的许可出版小说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是出版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乙,故D项错误。20.下列侵权行为中,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为核设施经营企业,某年夏天因海啸造成核泄露,甲公司不用承担责任。B.王某为早日通过驾驶证科目三考试,想勤加联系,于是向其好友田某借了车。田某知晓王某尚未取得驾驶证,告诫他应当在路宽人少的路段驾驶。王某在练习过程中错把油门当刹车,撞伤过马路行人。王某和田某应当承担按份责任。C.小明妈妈周末带小明去儿童乐园玩耍,小明妈妈沉迷于手机视频就让小明自己在游乐区内玩。小明从滑滑梯区走到蹦蹦床区时,被积木绊倒,门牙刚好磕到钢管上,4颗门牙磕断了。后查明发现,该钢管上理应有泡沫保护垫,但前段时间被损坏一直没有维修。该儿童乐园应当承担责任。D.阳光医院医生在给病人注射青霉素之前,先进行了皮试,在观察室观察了10分钟之后发现没有异样,才给病人注射了青霉素。在病人回家之后突然发生过敏反应,医治无效死亡。后经过查明,该过敏是由病人的特殊体质引起的。该医院和医生不用承担责任。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特殊侵权责任。A选项,发生海啸为不可抗力因素,但是对于民用核设施来说不可抗力不是免责事由,因此甲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因此A错误。出借机动车的,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承租人和出借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B选项中田某知道王某没有驾驶证还借给他,王某明知自己尚未取得驾驶证,二人都有过错,因而承担按份责任,B正确。C选项中,儿童乐园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钢管暴露没有及时维修应当承担该责任,因此C正确。D选项中医院医生已经尽到了医疗义务,但是出现过敏反应是患者的个人原因,非医生的过错引起的,因而不用承担责任,D选项正确。21.有关元代法律特点的有、A、元代的法律规定民族间的不平等并不明显B、蒙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C、汉人、南人案件归刑部,审判机关的官员由蒙古族任正职D、蒙古族官员犯罪,行刑的必须是蒙古人答案:B,C,D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就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BCD是正确的。其法律明确规定蒙古人犯罪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22.王某向市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守法行为B、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C、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D、王某的诉权属于绝对权利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选项B正确,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选项C正确,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选项D错误,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诉权属于相对权利。23.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6年5月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家无业。某日,王某遇到小时候的朋友刘某,见其出手大方像是很有钱就询问刘某有什么赚钱的路子也带他一个。刘某见王某样子诚恳,便向其坦言这些钱都是贩毒赚的,干这个来钱快,于是王某决心试一试,遂于2000年12月从刘某手中低价购得500克海洛因。3日后,正当王某向李某出卖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此500克海洛因全是假的,经侦查抓捕刘某,经讯问其也不知毒品是假的。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不构成犯罪B.构成犯罪C.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D.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答案:B,C解析:bc,王某不知毒品是假的而贩卖假毒品的行为,应该是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毒品是假的,是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24.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2016年)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AB项,吸收原则,是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中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据此,数个刑罚中存在死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故AB项正确,当选。CD项,《刑法》第69条第2、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25.我国一名国家公职人员A某,因涉嫌受贿等罪行,被警方通缉,后A某逃往境外。人民检察院经侦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向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未能联系上被告人,故本次审理没有律师到场。在审理过程中,A某被遣返回国。法庭讯问被告人对审理程序是否有异议,A某表示并无异议,法庭决定审理继续。在后续审理期间,A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出庭,在中止审理长达3个多月后,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法院决定对其缺席审理。后在法院宣判前,被告人A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对其做出判决,认定A某受贿罪名成立。问题:上述缺席审判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答案:解析:(1)A某涉嫌的受贿罪,不应由人民检察院予以侦查,而应当由国家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后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应由犯罪地、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3)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4)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被告人对此无异议权。(5)因被告人患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6个月以上,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意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6)除非被告人审理确认无罪,否则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26.甲围高维公司与法国埃维特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高精设备的合同,但发现该批设备的某个零部件侵犯了中国方达公司在中国申请的一项专利。依《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可以禁止侵权人销售侵权货物B.中国方达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以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货物进口C.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D.中国方达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以禁止侵权人生产有关的侵权产品答案:C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A错,依《对外贸易法》第29条的规定,采用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是“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而不应是法院,且不能完全禁止侵权人销售,因为会有一些销售在外国进行,无法禁止。B错,处理此事的机构不是法院。D错,一国无法禁止侵权人在境外生产。C正确,该措施主要针对的是禁止侵权产品“进口”到中国。27.在A案中,甲、乙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在B案中,丙、丁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向甲、乙、丙、丁都送达了判决书,甲收到判决书日期为5月20日,乙为5月18日,丙为6月2日,丁为6月3日,则:()A.甲、乙的上诉期均自5月21日开始起算B.甲的上诉期自5月21日开始起算,乙的上诉期自5月19日开始起算C.丙的上诉期自6月3日起算,丁的上诉期自6月4日开始起箅D.丙、丁的上诉期均自6月4日开始起算答案:B,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6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28.有关WTO争端解决程序,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它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B.关于争端的类型共有三种,分别是违反性申诉、非违反性申诉以及其他情形C.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报告中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结论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查D.WTO争端解决程序在表决时适用反向一致原则,在实施时允许交叉报复答案:C解析: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故A选项正确。关于争端解决的类型共有三种,分别是违反性申诉、非违反性申诉以及其他情形。故B项正确。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报告中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结论存在重大错误时,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但不得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重新审查。故C项错误。WTO争端解决程序在表决时适用反向一致原则,除非一致反对,否则通过有关决议。故D项正确。依题意,C项当选。29.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诉讼B.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得到遵守C.程序违法能够得到救济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答案:D解析:。一般认为,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判决结果符合亊实真相属于实体公正。30.甲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甲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甲撞个正着。甲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甲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题: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4.对甲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刑法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犯罪未遂作了不同的分类。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犯罪人实施犯罪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所谓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不能犯的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根据上述理论,甲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而不能将保险柜打开的行为未实行终了,即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故而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甲不能将保险柜打开,是由于其本人能力有限,而非是由于甲对犯罪事实认识的错误,因而是能犯未遂。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性质是抢劫犯罪。本题中,甲实施盗窃后,与保安员迎面相撞即将其打昏,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题中,甲为杀人灭口,持刀前往作案现场但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只是为犯罪准备条件,故而是犯罪预备。4.对甲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因为甲的杀人预备行为是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而实施的又一个独立犯罪行为,符合一个新的犯罪构成,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而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31.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A.12小时B.24小时C.3日D.5日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32.下列船舶适用《海商法》的是:()A.缉私船B.军舰C.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D.10总吨的渔船答案:C解析:。考查海商法上的船舶的界定。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C选项中的海上钻井平台是海上移动式装置,所以正确。33.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B.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督促程序。《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437条规定:“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此处仅为“形式审查”,无需审查异议理由的客观性。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可见,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向其他法院起诉,则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如果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因为起诉本身就是一种提出异议的方式。因此,C选项表述不准确,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支付令的强制力产生的前提是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履行支付令也不提出书面异议,而不是送达后就产生强制执行力。D选项是错误的。34.下列与法律解释相关的分析中,正确的是:A.李某将其仇人坟墓掘开并将骨头扔掉,其认为白骨不属于尸体,否认其构成侮辱尸体罪。他对白骨的解释属于无权解释、主观目的解释B.法官任某在审理案件中认为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不包括生肖纪念币,该解释为有权解释、文义解释C.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刑八修正案》中的规定的“醉驾入刑”应结合《刑法》总则当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理解,因此并非只要醉驾就一定入刑,这属于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D.李某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中“他人”不仅包括女性,而且包括男性。其理由是目前组织男性卖淫的现象很普遍,危害性很大,要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应包含男性。其对相关条文的解释为客观目的解释答案:C,D解析:A选项错误,李某的解释并未参照立法意图和立法资料,属于文义解释。B选项错误,法官的解释属于文义解释,但并非有权解释,属于不具备规范性效力的非正式解释。C选项正确,该副院长的解释属于分则联系总则的体系解释。D选项正确,将他人解释为包括男性,有利于发挥法律在当前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符合法律自身的目的,属于客观目的解释。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甲生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乙,甲死后乙表示接受遗赠,在遗产分割前乙死亡,应如何处理该古玩?A.该古玩由甲子女继承B.该古玩由乙子女继承C.将古玩出售,由甲、乙子女共同继承价款D.如甲子女同意,可让乙子女继承答案:B解析: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或受遗赠人的子女继承的继承方式。故本题选项为B。36.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答案:B,C,D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选项BC正确,A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的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BCD。【陷阱】本题的关键是确定在途货物在公司破产中的处理,要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归属以及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37.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不受限制地延长工作时间?()A、为完成和其他单位所签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B、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情形C、发生水灾,组织抢救企业财产D、企业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答案:C解析:【考点】特殊情况下的加班。详解:《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此,只有C项中的表述是正确的,而其他几项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A.社会保障制度B.劳动保障制度C.选举制度D.计划生育制度答案:C解析:考查我国的社会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不属于基本社会制度,39.下列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都可以适用B.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C.5年内曾故意犯罪不适用D.当事人和解的,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AB太绝对,错误,符合题意,应选。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D错误,应选。40.甲因盗窃网易公司游戏《大话西游Ⅱ》中价值4000多元的网络游戏“装备”,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决构成盗窃罪。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尽管属于虚拟财产,但却是游戏者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获取的劳动成果。而且该劳动成果可通过售卖的形式来换取显示生活中的货币,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财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条文的概括性和抽象性,要将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事实,需要进行法律解释B.法官在此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扩张解释C.借助于法律解释可以在不修改法律的前提下使法律适应社会的发展D.科技进步会对法律发展产生影响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律解释、法律与科技。该题的4个选项都是正确的。选项A叙述的是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这是正确的。法官在本案中对“财物”这个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扩张,属于扩张解释,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D本身的表述都是正确的,也是从此案中能够直接推导出来的,因此是正确的。41.某上市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其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0亿元,下列有关该公司提供发行债券担保的情况中,说法正确的有( )。A.该公司应当提供担保B.该公司可以就债券本金提供部分担保C.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其担保人D.上市商业银行可以作为其担保人答案:A,D解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所以选项A、D当选。42.甲、乙二人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丙旁观。甲边打边掏钱向丙买羊角锤。丙递锤时对甲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甲用该锤将乙打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B.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C.丙是正常经营行为D.丙成立帮助犯答案:A,D解析:店员丙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店员丙(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因素,得出妥当结论。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丙只是大体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丙的经营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但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故本案丙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丙成立帮助犯。43.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B: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C: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答案:C解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37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所以王某决定用公司资本投资另一公司应当作书面记载,故本题应选C。王某其他的行为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44.甲国个一个是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隨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对开涉?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答案:A,C,D解析:。A项,属于国家政治体制,C项和D项属于外交事务,都是国家内政范围。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要看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确立的公认的茵际法原则和规则。种族隔离属于违反人道主义的国际罪行,是被国际法明令禁止的,B项因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而不属于内政范围。45.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规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可以直接改变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但不能改变或者撤销判决答案:D解析:《立法法》第8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C两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所以,A项错误。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经营者的做法正确的是、A、生产日化产品的甲厂推出一款新的洗发香波,治疗头皮屑的功能显著,但是敏感性皮肤者使用可能出现严重脱发现象,不过几率很低,甲厂在产品上标示“敏感皮肤者慎用”,未明确说明可能出现脱发现象B、生产化学制剂的乙厂生产的一款制剂,该制剂的储存要求非常高,由于注意事项过于烦琐,无法在包装盒上全部列明,乙厂遂在包装盒上注明“储存注意事项见盒内使用说明书”,并且在盒内的使用说明书上详细列明注意事项C、生产奶制品的丙厂收到一封匿名信,声称本厂一职工为报复该厂厂长,在该厂生产的牛奶中投入了剧毒药物,有毒牛奶已投入市场。丙厂厂长认为这是个恶作剧,认为不需要采取什么措施D、生产电器的丁厂以极低的价格处理一批库存电冰箱,并明确表示这批电冰箱无法正常制冷答案:B,D解析:A选项中,甲厂虽然在产品上标示“敏感皮肤者慎用”,但是未明确说明敏感皮肤者使用的后果,所以做法不正确。B选项中,由于包装盒上无法将储存注意事项列明,所以乙厂标明注意事项见盒内说明书,说明书上详细列明了注意事项,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虽然不能确定丙厂生产的牛奶被投毒,但是也不能确定没有被投毒,丙厂应采取积极措施,如报告公安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消息警示消费者,但是丙厂只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没有被投毒,而不采取任何措施,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虽然丁厂销售的处理电冰箱不具有制冷功能,但是丁厂在销售时已明确说明,所以丁厂的做法没有错误。47.某市云彩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生产设备。该公司董事长华某拒绝接受海关执法人员魏某的敲诈。魏某恼羞成怒,以华某涉嫌走私为由将其扣押,将该批生产设备查封。华某被关押期间因过于激动突发脑溢血死亡。后,某市政府强行将云彩公司和阳光公司合并为一个新公司——彩光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华某的妻子享有赔偿请求权B:云彩公司不再享有赔偿请求权C:阳光公司享有赔偿请求权D:彩光公司享有赔偿请求权答案:A,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华某被扣押,但已死亡,故其赔偿请求权转移给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故A项正确。云彩公司生产设备被查封,而彩光公司是云彩公司的权利承受人,故彩光公司享有赔偿请求权,D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6条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参照该条规定,某市政府强行将云彩公司和阳光公司合并为一个新公司——彩光公司,对市政府的强行合并决定,原企业——云彩公司和阳光公司,以及新公司彩光公司,均具有赔偿请求权。故B项错误,C、D项正确。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市工商局许可某化工厂建厂投产,该厂是重污染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工厂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附近居民以相邻权人的身份对市工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居民请求法院一并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化工厂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B.即使当事人不提出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问题,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C.居民请求法院一并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当单独立案,一并审理,分别裁判D.居民仅对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没有上诉的行政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C,D解析:①当事人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行政许可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必须是当事人主动提出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请求,法院不能依职权解决,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③法院在涉及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等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一并审理,分别裁判,本题是行政许可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④当事人仅对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上诉选择权,对上诉的裁判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行政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为了便于二审法院一揽子解决争议,第一审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49.共用题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黄某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在考验期间黄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因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因此黄某不能被减刑‘B:朱某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坚持认为自己构成较轻的盗窃罪而不构成较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由此可以看出,朱某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不主动接受审判,不宜认定为自首C:米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向监狱管理机关坦白了自己实施的公安机关虽立案但未破案的另一起盗窃案件,对后一起盗窃案米某应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米某虽不构成自首,但对其所犯的后一起盗窃罪一般应当从轻处罚D:张三揭发李四贪污罪行,李四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则张三的立功行为属于刑法中的“重大立功”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0.关于政治自由,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B.政治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C.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D.公民的政治自由是近代民主政治的基础答案:A,B,C,D解析:考查政治自由。51.朱某伪造甲公司的工作证、授权委托书、公章,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钢材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B.甲公司拒绝追认的,该买卖合同确定无效,不知情的乙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朱某赔偿,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行为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C.甲公司追认的,该买卖合同自追认到达朱某或乙公司时生效D.在甲公司追认生效之前,乙公司可以撤销该合同答案:C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所以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甲公司的追认具有溯及力,溯及到合同订立时生效,而不是追认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所以C选项错误,当选;④《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以D选项正确,不当选。52.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伙同同乡李某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A.刘某系未成年人.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C.李某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故C选项正确。53.以下物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A.法梡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王某拍得了一栋房屋B.张某在自己的土地上为李某设定抵押权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D.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房屋答案:C,D解析:C、D考点:物权变动的模式讲解:A项,法院执行判决拍卖房屋,王某基于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办理登记,故A项不能选。B项,张某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李某设定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B项不能选。C、D项属于《物权法》上所讲的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自然不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见《物权法》第29-30条。特别注意A项并不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规定的依据裁判文书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情况。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4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C.25周岁以上D.10周岁以上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特殊收养的成立条件。《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55.江某为其父亲向保险公司投了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成立后,江某发现把自己父亲的年龄搞错了。就有关错误的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如果江某父亲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B:如果江某申报的他父亲年龄不真实致使江某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江某补交保险费C:如果江某申报的他父亲年龄不真实致使江某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D:如果江某申报的他父亲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江某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江某无权请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险费答案:A,B,C解析:【考点】人身保险合同中年龄不真实的责任。详解:根据《保险法》第32条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A、B、C三项。56.《江城晚报》记者王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章谈道“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的提高”。该报在江城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该市的作家郭某和赵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江城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A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至B区人民法院。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区人民法院列郭某和赵某为原告,列报社和王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王某指出郭某与赵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王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郭某与赵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郭某与赵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郭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赵某未提起上诉。问题:1.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江城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郭某和赵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3.郭某和赵某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还是普通共同诉讼人?为什么?4.二审判决对赵某是否有拘束力?为什么?5.假设郭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6.假设郭某和赵某在一审中还提出了恢复名誉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作判决,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7.假设郭某是在二审中提出恢复名誉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2.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有:(1)A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应当将案件移送给B区人民法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江城的A、B、C、D四个区法院都有管辖权。(2)王某的文章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王某不应该作为被告,而是由其所在报社作为被告。3.普通共同诉人,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4.没有,因为赵某没有上诉,应执行一审判决。5.应移交一审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6.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1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7.二审法院可就该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7.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B.甲与乙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知识点: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对于丙的损失应当由小偷甲承担赔偿责任,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58.共用题干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C、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详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1)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4)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5)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因此,选项A、B、C、D是正确答案。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A、B、D项均属于此种类型的冲突规范;C项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其系属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考点】准据法的特点。详解:准据法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准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准据法不同于系属。【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点】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选项正确。59.某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2013年公司资产10亿元,2013年年初公司购买了价值2亿元的航空设备,2013年6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下列哪些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A.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8亿元B.更换董事长C.公司继续购买1亿元的航空设备D.公司以价值5000万元的办公楼为另一个公司设定抵押答案:A,C解析:。考查公司特别表决事项范围。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09条,董事长的更换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并非股东大会的特别表决事项。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购买厂房属于购买重大资产,D选项是对外提供担保,并未明确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所以不应选。60.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D: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答案:A,B,C,D解析:【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以A、B两个选项是正确的。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所以C、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6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张某涉嫌盗窃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在张某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或第一次讯问之前,无权进行自己辩护B.赵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赵某要求其正在读大学的侄子赵某某为其进行辩护C.王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被侦査机关立案侦查,王某的辩护律师李某会见在押的王某,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D.唐某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提起公诉,唐某从北京、上海和广州各聘请了一名优秀的律师共同为其进行辩护答案:C解析:。A项中,张某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自行辩护的时间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B项中,侦査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D项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时间内至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6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出资人不同B.责任形式相同C.财产归属不同D.都不具有法人资格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是1个自然人,合伙人必须是2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形式不同,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所有,合伙企业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所以C选项的说法正确。二者都不具有法人地位,都是非法人组织,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63.共用题干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违法或其他明显不当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下列哪些决定?A: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B: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C: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D:决定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答案:A,B,C,D解析:本题关键在于认定镇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的性质。在本案中,王某的处理行为属于镇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A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规定,因此是正确的;BCD均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复议前置型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项正确。注意,《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第55条(原第53条)规定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而非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本题中,D项容易入选,但考生须注意勿漏选A项。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包括维持、履行、变更、撤销、确认和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五种。其中,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1)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依据,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依据;(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因此,A项应选。撤销决定适用于下列情况:(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错误,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条款;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了已被废止的法规等;(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撤销决定可以全部撤销,也可以部分撤销;可以简单撤销,也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C项应选。确认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的,只能用确认决定认定其违法。因此,D项也符合题干的要求。64.张某是甲公司第二大股东,身价过亿。2018年1月,张某去美国考查,遭遇车祸,当场殒命,客死他乡。张某生前曾订立遗嘱,身故后的所有财产归唯一的儿子张晓某继承。据查,张某离异,张晓某现年两岁半,甲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没有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股东B.未经甲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张晓某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C.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李佳佳有权对张某遗留的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D.张晓某有权继承股权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答案:D解析:《公司法》对股东资格没有设置任何条件的要求,所以对于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没有要求。A项错误,D项正确。《公司法》第32条第2、3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证明了股东资格的存在和变动,所以只要甲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为张晓某,他则具有股东资格和身份,工商登记只是对抗效力,B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章程没有特殊约定,也没有提示股东的特殊约定,所以在张晓某继承其父张某的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支持,C项错误。65.关于恐怖主义犯罪,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甲穿着印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装出入公共场所,成立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B.乙组织培训班,专门从事恐怖活动培训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C.丙为实施恐怖活动而非法制造、购买枪支的,对丙应数罪并罚D.丁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实施了组织交付的暗杀任务,对丁应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指的是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自己穿戴的行为不成立本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乙的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而非帮助恐怖活动罪。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120条之二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丙的行为同时触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120条规定,犯前款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66.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授予专利权的是:()A.甲发明了某农作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经过10年临床诊疗发明了对艾滋病的特有治疗方法C.丙在核聚变实验过程中制造了某种新物质D.丁利用业余时间发明了某种可以使电表读数少于实际用电度数的“节电器”答案:A解析:考点:不得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讲解:《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D选项的发明即属于此种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C选项分别属于该条第(3)项和第(5)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只有A选项可以授予专利权。67.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某有期徒刑1年。此后,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受理王某的起诉B.在王某和赵某之间进行调解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D.王某就赵某伤害自己的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答案:C,D解析:C、D考点: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本题选CD。68.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答案:B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据此直接可见,A、C、D选项正确。依照上述法条可知,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对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只是“应当听取”,而不是必需征得其同意。据此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本题选B。69.以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B: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是最多不能连任两届C:董事长不能召集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D: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召开答案:A解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所以A选项正确。董事连选可以连任,对连任届数没有限制,所以B选项不正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所以C选项不正确。董事会的会议制度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不作强制性规定,所以D选项不正确。70.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A.甲认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向其颁发许可证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起诉理由不成立B.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C.被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无可撤销内容D.甲的货物被抢时,曾向公安机关请求援助,但公安局未理会,致使甲的货物被抢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9条。AB项符合相关情形。而CD项属于第73条第2款规定的应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在确认违法后判决赔偿的情形。71.甲晚上回家途中,在拐角处为躲避对面超速占道逆行的乙车,跌入丙建筑工程公司因工程需要在路边挖的坑中(没有警示牌与安全标志)。甲因此严重受伤。对于甲遭受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按份责任B.乙、丙承担连带责任C.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D.由乙、丙对甲适当补偿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加害人乙(占道逆行)与加害人丙(道旁施工未设置警示标识亦未采取安全错误)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分别实施加害行为,造成甲受伤之同一损害后果,且仅乙、丙的加害行为单独均不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成立“构成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加害人乙、丙应对甲承担按份责任。72.共用题干在下列诸法律关系中,指出哪几个选项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A、我国驻某国的大使受命将国产吉普车100辆赠与驻在国某企业B、我国某电机厂将660万千瓦发电机卖给某国电站C、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政府委托向某国购买小麦300万吨D、我国驻法国大使星期天在法国某商店为其子购买照相机一部答案:A,C解析:【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周某把碱面分装成200小包,交给江某,告诉江某包中是海洛因,让他以每包200元的价格出售,每包给江某提成20元,江某以200元每包的价格卖掉40余包,二人的行为如何?A:周某构成诈骗罪,江某构成贩卖毒品罪B:周某不构成犯罪,江某构成诈骗罪C: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D: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答案:A解析:本案中,周某具有诈骗的故意,也知江某会贩卖毒品;而江某则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却不具有诈骗的故意。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分别定罪,即周某构成诈骗罪,江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正确选项是A项。@##74.张某与李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主张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以下说法哪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王某有权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B.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C.王某对本诉的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D.若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则按撤诉处理答案: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规定:“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故A选项说法错误。王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故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C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故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75.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故A项内容正确,不选。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财产权,但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人身权专属于著作权人,不允许转让。故B项内容正确,不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所以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合作作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因此,乙有权与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使用。故C项内容错误.应选。同上,因为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所以乙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许可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故D项内容正确,不选。76.王奶奶向其子女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奶奶的两个儿子每个月应该各向王奶奶支付赡养费500元。关于此案如何执行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B:并非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而是如果王奶奶的子女不自觉履行判决,由王奶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直接移送执行和由王奶奶申请执行都可以D:直接移送执行和由王奶奶申请执行都不可以答案:A解析: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19条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本案的判决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应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之所以把这类法律文书规定为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是因为这类法律文书关系到老人的生活急需,而权利主体又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77.以下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做法正确的是: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B:如果精神病人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法院认为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D:受害人不服法院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答案:A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A正确,B错误。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D错误。78.在下列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A.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B.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C.当场作出处罚的D.只要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无论何种情形都可当场收缴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8条。79.人民检察院以范某犯抢劫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范某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为抢夺罪的,应如何处理?()A.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抢夺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B.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枪夺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C.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作无罪判决D.应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答案:A解析:考点:判决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可见,A正确。80.甲县王某购买邻居张某位于乙县A仓库的储存煤,用于乙县家属楼的供热使用。储存煤是丙县某厂生产,张某倒卖而来。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交付地点是( )。A.甲县B.乙县C.丙县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王某住所地答案:B解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81.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下列哪些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A.爱检敬业,恪尽职守B.严格执法,文明办案C.刚正不阿,护法为民D.文明高效,热情服务答案:A,B,C,D解析:。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规范主要包括:爱检敬业,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守法遵纪,清正廉明;文明高效,热情服务。82.甲企业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张某、李某和赵某设立。其中张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和赵某为有限合伙人。2011年2月13日,甲企业接到乙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称:“现有一批电器,包括某型号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某型号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2月20日前告知。”甲企业2月17日回复称:“只欲购买乙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2月21日乙公司发出同意甲企业的要求的回复。2月24日,该回复到达甲公司。由于张某家中有事,李某自行前往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李某发现乙公司还有一批微波炉物美价廉,即在合同中增加购买微波炉30台。双方约定交货地为甲企业,货到付款,另外还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乙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2011年5月,乙公司将电视机和电冰箱运至甲企业,并告诉甲企业,微波炉已改为由丙公司供货,价格不变,甲企业当即表示不同意。丙公司依然将微波炉送至甲企业,甲企业发现丙公司提供的微波炉质量不合格,拒绝接受,双方发生纠纷。由于购买微波炉给甲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张某不愿承担无限责任。张某向李某和赵某提出要求:如果甲企业继续经营,自己也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并且对企业设立以来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此,李某和赵某均不同意。2011年6月,甲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企业主张:乙公司将微波炉改为由丙公司供货未经本企业同意,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问题:1.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甲企业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并说明理由。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甲企业与乙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理由是什么?3.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4.张某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5.甲企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6.甲企业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1)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内容具体确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甲企业的回复是新的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甲企业对原要约的关键条款(数量、价款)作了修改,属于实质性的变更。2.合同于2月24日成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乙公司虽然是2月21日发出的同意订约的承诺,但该承诺2月24日才到达要约人。因此,合同成立的日期是2月24日。3.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粮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张某提出的要求不正确。首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如果张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甲企业应当解散。其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甲企业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6.甲企业的主张正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83.甲病危,欲将部分财产留给保姆,咨询如何处理。下列哪一意见是正确的?()A.甲行走不便,可由身为公证员的侄子办理公证遗嘱B.甲提出申请,可由公证机构到医院办理公证遗嘱C.公证机构无权办理甲的遗嘱文书及财产保管事务D.甲如对该财产曾有其他形式遗嘱,以后公证的遗嘱无效答案:B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所以A选项错误。我国公证法没有对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遗嘱行为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机构有权办理。C选项错误。《公证法》第36条规定,除非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否则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D选项错误。84.甲入户抢劫,但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加3条的规定,入户抢劫的应当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对甲减轻处罚,下列选项中对甲判处的主刑可能正确的是:()A.12年有期徒刑B.无期徒刑C.2年有期徒刑D.7年有期徒刑答案:D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85.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C解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A、B、C中甲的劝说行为或者封建迷信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客观联系,所以不构成犯罪。D项中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对其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有C项说法正确,应当选C。解答该题要注意把握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86.2006年5月2日,吴某到某县郊区旅社住宿,拒不出示身份证件,与旅社工作人员争吵并强行住入该旅社。该郊区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吴某处以300元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派出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处罚决定B:派出所可以当场作出该处罚决定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公安机关应当将此决定书副本抄送郊区旅社D:吴某对该罚款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C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A项正确,应选。根据该法第100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郊区旅社,C正确,应选。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D项错误,不选。8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下列哪种人员中选举产生?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各代表团推荐的候选人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人答案:A解析: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3条规定,A项正确,BC两项错误。至于D项,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也是错误的。88.在我国封建法制中,国家对死刑的适用及执行非常重视,专门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关于死刑复奏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汉代根据“天人感应”的理论,规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B.死刑复奏制度是在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的C.明代的死刑复奏制度叫朝审D.清代的秋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答案:B,C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汉代根据"天人感应"的理论,规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这是秋冬行刑制度,与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的复核)无关。因此A选项错误,不选。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生命的重视。故B选项正确。明代的死刑复奏是朝审,"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即每年霜降之后,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公、侯、伯等高官,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对在京师刑部狱的大案重囚进行审理、复核的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故C选项正确。清代的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故D选项错误。89.在我国,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不当行为?A.受当事人之托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B.法官告知当事人其案件准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C.与案件无涉的法官将当事人的诉讼理由书转交给承办该案件的法官D.庭长要求某法官汇报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答案:D解析:2010年新修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2010年新修订的《法官行为规范》第6条规定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可见,本题应选D项。90.下面关于西周立法思想“明德慎罚”的理解,不正确的是:A.“明德慎罚”是殷商初期“天命”、“天罚”思想的继承和发扬B.“明德慎罚”思想中,“明德”是核心,“慎罚”是辅助,以德化人,教而后刑C.“慎罚”要求慎重断案,不滥用刑罚,提倡罚当其罪,注重教化D.“明德慎罚”是建立在保民的基础之上的,敬民保民是其最基本的特征答案:A解析:西周统治者强调德治,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是对殷商初期“天命”、“天罚”思想的重大转变。因此A项错误。91.法官李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A.庭审时,发现当事人高某聘请的律师赵某明显不负责任,提醒高某可另行委托律师钱某B.办案时,发现原告律师程某系自己高中同学,主动提出回避申请C.庭审前,向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张律师指出某一证据效力不足D.讲座时,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据此,A选项当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据此,B选项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要求,不能选。《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6条还规定,法官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据此,C选项当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规定,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第7条规定,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D选项中,法官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会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故当选。92.甲诉乙的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甲胜诉。乙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乙提出反诉。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A:将乙的反诉与甲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B:裁定驳回乙的反诉C:判决驳回乙的反诉D: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选择D项。93.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B.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C.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答案:C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故A项正确。B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因此,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而不是党内法规。故B项正确,C错误。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故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94.共用题干甲国驻乙国W市的领事馆发生了火灾,该市的消防部门未经领事馆的许可,进入领事馆之内进行灭火工作。事后,甲国政府对乙国W市的行为进行抗议。一日,甲国的一位公民在乙国因为一项刑事纠纷卷入诉讼,该公民要求见W市的领事,被乙国拒绝。事后,甲国政府又对乙国的行为进行了抗议,并且关闭了驻W市的领事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国W市的消防局不可以不经过同意就直接进入领事馆,这是侵犯了领事馆的权利,甲国的抗议是正确的B、乙国W市的消防局在发生火灾的时候可以推定领事馆长同意其进入领事馆,因而其行为并无不当,甲国的抗议是不正确的C、甲国关闭了领事馆,同时也就代表着双方外交关系的中断D、甲国的公民有权要求其本国的领事对其进行协助答案:B,D解析: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武官(陆、海、空)是作为武装力量的代表,专门处理有关军事合作事务的人员。秘书是按馆长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为一、二、三等。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属于外交代表的义务,而不是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若主动提起诉讼,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外交代表不享有豁免。外交代表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放弃,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接受国人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同意;领事可以对本国国民提供协助。另外,关闭领事馆,并不代表着双方外交关系的中断。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上述特权与豁免通常是在该员离境之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即使两国有武装冲突发生,其特权与豁免也应继续有效至上述时间为止。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受侵犯,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否则即是对使馆馆舍的侵犯。反报和报复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反报针对的是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的措施,而报复针对的是违反国际法的措施,而本案中显然甲国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所以B、D不正确,而对于反报措施是不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所以C选项也不正确。95.共用题干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96.下列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3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B.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3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6个月C.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D.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答案:C解析: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97.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化工厂。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污水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A.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张某无权要求该国有企业赔偿B.即便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张某仍然可以污水流入其鱼塘要求该企业赔偿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县环保局应立即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国务院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环境污染致害的赔偿为无过错责任,并不因为某厂有无过错影响其承担责任。故A选项抗辩理由不成立。《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B选项证明张某鱼塘鱼死亡与某厂污水流入没有因果关系,抗辩理由成立。该企业无需赔偿。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此,县政府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C选项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题中的企业为中央直接管辖的大型国企,其责令停业、关闭须经国务院批准。故D选项正确。98.某市建筑材料厂超标准排放污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市环境保护局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该厂既不交纳罚款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自罚款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B:市环境保护局如有理由认为某市建筑材料厂逃避执行的,可以在提出执行申请之前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C: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向法院提供某市建筑材料厂财产状况的材料D: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此罚款决定前,应当对罚款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行诉法解释》第88条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已对此作出了修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期限是3个月,而非180日。但3个月不一定就是90天,所以本题严格来讲A项仍不应选。99.关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规定和纳税程序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C.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时,提出申辩,申请行政复议D.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而受侵害时,请求国家赔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纳税人的权利。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据此,A项正确。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据此,B项正确。C、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据此,C、D两项正确。100.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妻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家住D县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回答下列问题:此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A.A县人民法院B.B县人民法院C.C县人民法院D.D县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查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物权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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