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ID:83074580

大小:245.18 KB

页数:147页

时间:2023-09-21

上传者:186****1806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1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2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3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4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5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6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7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8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9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10页
资源描述: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李某因受贿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提出申诉,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B:李某申诉期间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都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C:李某申诉期间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都不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D:李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法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本题中,选项C的干扰性极强,考生应注意甄别。2.权利本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需的思想条件之一。下列关于权利本位的含义,正确的是、()A、公民在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时,权利是起决定、主导作用的B、在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中,私权是决定性、根本的C、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要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D、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主要有四个:(1)法律至上;(2)权利平等;(3)权力制约;(4)权利本位。D项表述的是法律至上的内涵,而C项表述的是权力制约的内涵。权利本位,是指国家权力(公权)和人民权利(私权)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性的、起主导作用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类型,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权力之所以必须是有限的,就在于它来源于人民。因此,法律义务的设定必须出于维护相应的法律权利或公众权益的需要并经过必备的法律程序。可见,A、B项正确地表述了权利本位的含义,当选。对于此考点,考生应引起足够重视。权利本位与目前我国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权利本位的题目也可以在卷四中与人权的保护、行政法中政府权力的有限性等知识点结合起来,以论述题的形式出现。3.下列哪一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外国人依《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B.有关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C.某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甲的政府信息申请的决定D.某行政机关拒绝延续一公司行政许可的行为答案:A解析:考查不予受理的案件。参见《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行政许可规定》第1条。4.关于上市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上市公司必须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C: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可以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D: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需表决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答案:A,B,D解析:【考点】上市公司。详解:《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A选项正确。该法第145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既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甲是贩毒者,他觉得把毒品放在自己家不安全,于是要求知道真相的乙帮自己存放毒品。应如何认定甲、乙的行为?()A: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无罪B: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成立包庇罪C: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D:如果甲欺骗乙,说给乙保管的是给妈妈治病的头痛粉,则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无罪答案:C,D解析:【考点】贩卖毒品罪。详解: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C正确,A、B错误。若乙不知甲存于自己家中的是毒品,误以为是头痛粉,则乙不构成犯罪,甲单独成立贩卖毒品罪,D正确。6.袁某等贪污案事实一:袁某系某国有A公司的总经理,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2013年初,A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改制评估过程中,袁某指使齐某通过改动会计报表的方式隐匿应收利润、收入等国有资产共计200万元。为了顺利通过资产评估验收,袁某经与齐某商议,向具体负责资产评估的某资产评估师李某的银行卡汇款5万元。李某收到汇款后出具了隐瞒该笔资产的应付款评估报告。袁某伙同齐某计划:在公司改制成功后,按照职务高低将200万元以公司福利的方式分发给公司领导班子。未想改制尚未完成,因人举报案发。事实二:检察机关在调查本案时,从袁某家中搜出现金存款单、借款单等合计50万元,其中袁某能说出财产来源的计16万元,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计34万元。事实三:齐某因畏惧主动投案后交代了其与袁某的全部犯罪情况,并供述:2012年2月齐某指使公司会计取出公款20万元,为其自己购置商品房一套,后于2012年底全款归还公司。【问题】1.事实一中,袁某与齐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2.事实一中,袁某等向李某汇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3.事实一中,袁某与齐某处于何种犯罪形态?4.事实一中,李某构成何罪?是否构成袁某、齐某的共犯?5.事实二中,袁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6.综合事实一和事实三,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有何量刑情节?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袁某与齐某构成贪污罪。2.袁某向李某汇款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不属于单位犯罪。3.应根据不同金额分别认定,对于200万元部分成立贪污罪未遂,5万元部分成立贪污罪既遂。4.李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同时符合贪污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5.袁某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6.齐某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三罪应当并罚。对于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均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贪污罪和行贿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对于贪污罪的既遂状态需要结合贪污金额分类判断;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以及谋取利益的目的和归属的不同。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制作广告牌,并负责安置在当地地铁站出口处。甲公司做好广告牌后将之安置在地铁出口终端处,由于该处并非乙公司预期的黄金地段,乙公司对此甚为不满,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应当将广告牌安放在地铁出口的前端,故要求乙公司将广告重新安装。乙公司认为按照双方谈妥的收费标准是参照地铁出口终端的广告收费标准收取的,若要重新安装,甲公司应当再支付5000元,另还需要支付2000元的搬移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合同属于重大误解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C.该合同应按照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则处理D.该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答案:C解析:A.错误。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没有对这些问题发生错误认识,只是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不是重大误解,A选项错误。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错误。《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并不存在这些情形,因此该合同不是无效合同,B选项错误。C.正确,D.错误。甲公司和乙公司只是对合同条款的含义理解上不一致,不存在对合同标的或者其他内容的误解,内容、形式合法,不存在无效因素,故合同本身应当有效,只是需要在探求当事人真意的基础上,按照合同条款规则进行解释,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8.(一)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是委托人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本案中,《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因此,乙公司是委托人。选项D正确。《承诺函》中载明“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此是一种损害公共秩序的承诺,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9.共用题干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请回答91-93题。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A,C,D解析: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其他合同生效的阻却事由,故合同成立生效,故A项正确。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丙为善意,所以合同成立生效,故B项错误。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通常,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故D项错误。甲丙间合同合法有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甲之后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不具有处分权,故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故C项正确。同时,甲在与丁订立合同时隐瞒了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的事实,构成欺诈,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丁撤销合同后可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D项正确。不动产所有权依登记转移,本题中,乙未取得所有权。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故C项正确。房屋意外焚毁,乙无过错,无需赔偿。故D项错误。10.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A.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C.决定特赦B.决定宣布战争状态D.任免国务院各部答案:C11.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可以解除合同,( )不得解除合同。A.被保人保险人B.投保人保险人C.受益人保险人D.保险人投保人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解除。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12.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B: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C: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D: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答案:B解析: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知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动物饲养人免责的条件,请考生予以注意。1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应对下列哪些事项实行监管?()A.信贷资产质量B.资产负债比例C.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D.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答案:A,B,C,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18条规定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的设立和职权。14.下列行为中,属于民法上的添附的是:()A.甲在自家的平房三间上加盖三间楼房B.乙将甲的茅台酒与自己的墨水混合在一起C.丙误将乙的宝石当作自己的宝石镶在自己的戒指上D.丁村的河滩地因洪水改道与丙村的河滩地挤压相连答案:C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添附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本题A选项是对自己平房上加盖房屋,不为添附。本题B选项为侵权行为,不为添附。本题C选项属于动产与动产的混合,为添附。本题D选项在我国不为添附,因为,在我国,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法律上不予承认。本题正确选项为C。15.甲找到某国有企业出纳乙称自己公司生意困难,让乙想办法提供点资金,并许诺给乙好处乙便找机会从公司账户中拿出15万借给甲甲从中拿了2万元给乙之后,甲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害怕受牵连,携带100万元公款潜逃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D.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D。乙构成挪用公款和受贿,应当数罪并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构成贪污罪,且属于另起犯意,所以三罪并罚。16.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项表述是不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要求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某一犯罪的法定刑中即使不包括死刑,但如果犯罪分子在触犯这一罪名时,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民愤极大,为了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达到办案的社会效果,在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也可以对该犯罪分子判处死刑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依法治国要求和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都体现了对国家公权力进行制约的精神D.人民民主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基础,又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答案:B17.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选项B表述正确,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选项C表述正确,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选项D表述错误,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1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下列各项论述中正确的是:()A.老太太王某长期以来在家中受到其儿子及儿媳的冷遇,某日,王某昏倒在地,经检查为帕金森综合征,其儿子、儿媳得知病情后,将其遗弃,王某将其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予以立案审理B.被害人郑某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龙某对其故意伤害(重伤),应当依法追究龙某的刑事责任,郑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自诉案件予以受理C.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合议庭均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在调解书签字,协议不成的,由合议庭宣判D.甲某状告被告人乙某侵犯自己通信自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且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答案:D解析:考点:自诉案件审理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遗弃案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夂被X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见,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即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C错误;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通信自由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D正确。19.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在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当之处的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8条。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一中国公司与一法国公司在中国香港订立了来料加工合同,有关原材料来自于美国,由中国公司加工。合同没有约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依2007年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及该案的纠纷时,一般情况下,采用“特征履行”的方法确定的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当是下列哪项?()A.适用中国公司住所地法B.适用法国公司注册地法C.适用中国香港法,因为香港是合同的订立地D.适用美国法律,因为原材料来自于美国答案:A解析:。依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A正确。21.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以下观点正确的:A、对于一个新成立的政府,需要其他国家的承认方可行使其权力。B、一个政府如果被另外一个国家所承认,意味着这个政府必须继承其对那个国家的债务;。C、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并不意味着和这个国家的旧政府断绝一切往来关系。D、如果一国同意另外一个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则构成了对这个国家的默示承认。答案:C解析:本题考察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制度。A选项错误,一个新政府的成立是一个国家主权的内政范畴的事项,与国外政府的承认无关。但国外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和这个国家新政府开展外交活动的前提。B选项错误,原因是承认是承认国单方的行为,与被继承国是否要继承国家债务无关,而国家的继承有其单独的规则。C选项正确,需要注意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确实意味着要断绝与旧政府官方的外交关系,但这并不等于要断绝与旧政府的一切关系,一些非官方的和正常的经贸关系也是可以继续维持的。D错误,因为世贸组织虽然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但是其成员却不一定非要是国家,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就是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但这绝对不意味着世贸组织成员国都承认香港和台湾是独立的国家了。22.甲、乙双方均为外国投资企业,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双方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甲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甲公司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应说明的事项有:()A.甲请求所依据的证据B.甲请求的依据和事实的证明文件C.仲裁申请书D.仲裁协议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根据《贸仲规则》第10条的规定,当亊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1)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其、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3)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23.甲装修公司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油漆、木地板等卖给了乙物业管理公司。但甲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并无销售油漆、木地板等业务。则该买卖合同( )。A.有效B.无效C.可变更D.效力待定答案:A解析: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在但书规范之外,所以是有效的。24.以下关于刑事拘留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未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对董某进行刑事拘留的,应予赔偿B.人民检察院未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肖某进行刑事拘留的,应予赔偿C.公安机关违法进行刑事拘留,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则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D.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拘留但超期羁押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应自拘留超期羁押之日起计算答案: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规定的时限。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第1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可知,ABC项正确,D项错误。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秦代强制男性犯人从事修城墙、女性犯人从事舂米的劳役,这种刑罚称为、()A.司寇B.鬼薪、白粲C.城旦舂D.髡钳城旦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制度。秦代的徒刑是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其中,城旦舂是指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这一种刑罚方式。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26.李某给自己的越野车投保了10万元责任险。李某让其子小李(年16岁)学习开车,某日小李独自开车时不慎撞坏叶某的轿车,叶某为此花去修车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由李某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B:应当由小李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C:因李某疏于管理保险财产,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通知李某解除保险合同D: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不能对小李行使代位追偿权答案:A,D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A项正确,B项错误。财产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而非泛泛的“疏于管理保险财产”,C项错误。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D项正确。27.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解决。A项,现代国际法认为武装干涉是一种非法行为。所以A错误。B项,调停是第三国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是合法的政治解决争端的方法。所以B正确。C项,根据国际法院对事管辖中的自愿管辖原则,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这是合法的纠纷解决手段。所以C正确。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D错误。28.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戊可代位继承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丙无权继承房屋答案:A,C解析:【考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详解】《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所以在乙先于甲死亡时,就甲遗留的房屋和现金,按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继承。《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就甲遗留的房屋和现金,丙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丁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29.共用题干法国籍货轮“海浪号”承运一批货物前往中国中途停靠在韩国。“海浪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与日本籍“大和号”相撞。“海浪号”受损,但是能继续前行,并得知“大和号”的最后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海浪号”继续前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大和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关于该争议适用的法律不正确的是、A、该争议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中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B、应该适用法国籍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C、应该适用日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D、应该适用韩国法律,因为它是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答案:A,B,C解析:《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即丙国法,A为当选项。根据《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船旗国为马来西亚,因此适用马来西亚的法律,因此C项当选。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因此在该涉外合同案件中,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就依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确定,D为当选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只有B正确,符合第2条的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海浪号”属于法国,“大和号”属于日本,而侵权损害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应该适用韩国法律,D项正确,故选A、B、C项。30.国务院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不同的职权,在重庆市升为直辖市之后,,下列哪个国家机关有权批准重庆市下辖的自治州、县、市的建置,哪个机关有权批准这些自治州、县、市的区域划分?()A、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C、国务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D、国务院、国务院答案:D解析:依据《宪法》第62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五)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有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所以本题选择D项。31.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B.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C.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依法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D.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必须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不是应当有。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不是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而不是必须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32.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量刑情节的分类。A项,“酌情从轻处罚”即表示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题中并未交代王某有前科,也未表明王某是累犯,故证明王某是偶犯,而偶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故A项正确。B项,由于王某吸毒前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基于自由的行为而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降低的状态,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王某该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不可以从轻处罚。故B项错误。C项,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法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C项正确。D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为家里纠纷、邻里矛盾而产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有预谋的恶性行凶,应采取慎杀的态度。所以,将王某与被害人的同居女友的身份关系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是符合规定的。故D项正确。3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B.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1)选项A:“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2)选项B: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故应当先更正登记,后异议登记。(3)选项C: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4)选项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34.一批货物从日本运往中国某港口。由于近港运输,2010年1月21日,货物比提单提前到达目的港。2010年1月22日,Y公司称自己为收货人,并用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了货物。2010年1月26日,付款并取得正本提单的J公司前来提货,但承运人由于已将货物交给了Y公司,无法向J公司履行交货义务。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J公司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B、J公司可以要求承运人与Y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承运人就J公司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但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J公司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2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答案: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故A选项正确。《规定》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故本题中,承运人不能享受赔偿责任限制,C选项错误。《规定》第14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因此D选项“两年”的说法错误。35.甲在乘出租车时捡到乙丢失的钱包,内有5000元现金。甲想占为己有,于是准备将钱存入自己的存折,但在途中被抢劫40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无需返还乙5000元现金B:甲需返还乙5000元现金C:甲应当返还1000元D:甲占有乙现金的行为构成侵权答案:B,D解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因此应当返还的不仅包括现有1000元,还应当承担另外4000元的损失以及利息。36.(五)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第98—100题。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A.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B.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C.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答案:D解析:《民诉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37.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C解析:知识点:法律行为的附款。(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阻止条件成立的行为并非乙所为,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38.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C.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C项:《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据此,C项错误。D项:《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据此,D项错误。答案:B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诉讼时效。A、B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的责任是严格责任,销售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39.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通过强制或欺骗来控制实施人从而实现对事件的控制。本案中,甲欺骗乙,隐瞒了自己的杀人故意,但并未支配产生错误认识的乙,并不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由于甲并无盗窃故意,仅具有杀人故意,所以乙对甲无论盗窃或是故意杀人均不可能成立帮助犯。但是此案中,不管盗窃或是故意杀人均包含一个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在此行为上,甲、乙存在共同故意,且乙的望风行为提供了帮助力,所以二人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共犯。故C项正确,BD项错误。40.共用题干李女是某公司员工,李女怀孕8个月时,公司由于人手缺乏,要求李女连续值夜班,李女由于劳累导致婴儿流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李女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李女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公司进行罚款D、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公司对李女进行赔偿答案:A,C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李某与飞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6个月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D选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二者符合一个即可,不是必须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无权罚款,所以C选项不正确。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所以D选项正确。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选项中曲某的情况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工厂不是书面通知,而是口头通知,所以工厂的做法不正确。B选项中王某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建筑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陈某等三人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企业的做法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D选项不正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须支付违约金的,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所以A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B选项中乙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依第34条,丙公司发生分立,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由新分立的两个公司继续履行,因此新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从事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所以D选项中丁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公司要求怀孕8个月的李女值夜班导致其流产,违反了《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并造成了损害,李女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李女有权直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但是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公司进行罚款,但是无权责令公司对李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41.共用题干边疆某省下辖的一个县由于国外势力的挑拨,一些武装分子发动了分裂国家的武装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骚动,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该县进入紧急状态B、国务院决定该县进入紧急状态C、该省决定该县进入紧急状态D、国务院决定该省进入紧急状态答案:B解析:《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选项中错误的是CD。《宪法修正案》(2004)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所以B错误。《宪法》第67条第(20)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所以,只有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而县级、乡级则不可以。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第9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全部选项均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选项错误。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因此B选项错误。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见,C选项正确。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因此D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B正确。42.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A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见,公益诉讼原告享有撤诉权,但撤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故B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9条第1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88条的规定,公益诉讼不影响公民个人的私益诉讼,故D选项错误。43.小孙想在一个市场设小摊点卖蔬菜,与市场管理者办好手续后,向县工商局申请执照,并请县工商局能尽快办理,但在法定期限一直未得到答复。小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若小孙未得到县工商局明确拒绝的答复,法院不能受理起诉B.小孙应当证明自己曾向县工商局提出过申请C.小孙应对县工商局处理其申请有法定职责负有举证责任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若县工商局提出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小孙应负有举证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选项B的说法符合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外,CD选项则不符合。A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不符。44.某甲向公安机关控告某乙偷了自己家中价值4000元的手机。县公安局以没有证据证明是某乙所为决定不予立案,并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某甲对此不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采取的救济途径不正确的是:()A.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B.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C.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某乙D.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可见,A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见,B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可见,C不选。公安机关追究犯罪的活动属于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对之提起行政诉讼,D应选。45.我国公民王勇将美国公民凯洛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主张幼女的监护权。王勇与凯洛琳的经常居所及名下四套房产均在北京,其幼女为美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离婚事项,可适用当事人协商的法律B.夫妻财产的分割,应优先适用双方共同居所法律即中国法C.监护权事项,在美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女利益的法律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美国法答案:C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属于诉讼离婚,当事人不可选择适用法。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应先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约定适用的法律,而非优先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律。C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因此,监护权事项应在国籍国甲国法与经常居所地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综合B、C两项可见D错误。46.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选项A中的乙不构成侵权,选项B中的丙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构成对丁生命权的侵犯。选项C.D错误,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选项C.D中的戊和庚均属对他人健康权的侵犯,而非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47.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减刑。A项,依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注意的是,对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但有其特殊性,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基本减刑制度。A选项描述中少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故A项错误。B项,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就可以多次减刑。故B项错误。C项,依据《刑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所以“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的”说法正确。故C项正确。D项,对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裁定,而不是“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故D项错误。48.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严重违反国际法,海湾战争结束后安理会做出决议,其重要内容之一是销毁和限制伊拉克的核武器和生化武器,是下列哪一国际法律责任形式?()A、限制主权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恢复原状C、保证不再重犯D、赔偿答案:A解析:国际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终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等。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的某些方面的行使。储备、生产、发展一定量的武器属于一国主权的部分。因而,销毁和限制伊拉克的核武器和生化武器构成了对伊拉克主权的限制。因此A项当选。49.某县人民医院以李某患甲类传染病为由对其强制隔离治疗。李某被释放后立即向某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县政府如何处理其复议申请?()A:受理B:接受C:以申请复议期限超过为由决定不受理D:将复议申请转送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答案:B,D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3项,对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本题中,某县人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时为被授权组织,故本题的复议机关应当是直接管理县人民医院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政府并非本题的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6项,收到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能够充当行政复议机关的,才可受理复议申请,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对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外,申请人也可以向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8条的规定办理。据此.B项“接受”二字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本题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故县政府应当转送该局,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据此,李某被隔离治疗期间属于因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议的期限,此期间不应计算在申请复议期限内,故李某被释放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并没有超出申请复议期限,故C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3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参照该条规定也能得出以下结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复议期限内。50.★分权制衡原则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源于古代西方政治思想,直至近代才作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得以确立和完善。下列对分权制衡原则及其相关含义理解错误的是哪一项?()A.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分权制衡理论的集大成者B.分权制衡原则强调将国家权力分为不同的类型,从而实现权力间的相互制约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分权制衡原则的目的是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D.分权制衡原则典型地体现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答案:A解析:。分权制衡理论的集大成者是法国的孟德斯鸠,故A项错误。51.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91-93题。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C: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D: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答案:B,C解析:【考点】违约金;定金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使用,选项AB错误。《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合同总价为100万,其定金应为20万,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考点】违约金【详解】《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乙公司对自己的权利有选择权,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考点】合同的履行【详解】《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由债务人甲公司向第三人丙公司履行债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乙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52.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2016年)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AB项,吸收原则,是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中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据此,数个刑罚中存在死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故AB项正确,当选。CD项,《刑法》第69条第2、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53.盘叔系某山村农民,为人正派,热心公益,几十年来为村邻调解了许多纠纷,也无偿代理了不少案件,受到普遍肯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官老林说盘叔是个“土法官”,为充分发挥作用,可临时聘请其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审判活动B.检察官小张说盘叔见多识广,检察院可以聘请其为检察监督员C.律师小李说盘叔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禁止其继续代理案件D.公证员老万说盘叔熟悉法律法规,有几十年处理纠纷经验,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答案:B解析:A项错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此,盘叔的学历未达到上述要求,不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年满23岁;④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⑤身体健康。因此,盘叔可以作为检查监督员。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盘叔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且盘叔调解纠纷有利于矛盾的解决,不可以禁止其代理案件,不可以批评教育。D项错误,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③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④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⑤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l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本题中,盘叔不符合上述公证员的条件,不得担任公证员。54.下列关于定金的描述正确的是()。A.定金合同在签订的时候生效B.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C.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10%D.定金可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口头形式约定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够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55.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答案:A,B解析:【考点】抵押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详解】《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故A项正确。《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故B项正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故C项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错误。56.共用题干某县水利局以泰强公司在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活动为由没收其采石机械2台、运输汽车3辆。该公司不服向某市水利局申请复议。某市水利局维持某县水利局的决定,并责令其停产。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回答下列1~3题:对泰强公司的起诉,法院如何受理、立案和审理?()A:一并受理B:分别立案C:可以合并审理D:可以单独审理答案:A,B,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据此,复议加重损害案件,原机关、复议机关各自对各自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某市水利局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某县水利局的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复议加重损害的案件,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原机关,也可以是复议机关,也可以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故C、D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据此,A、B项正确。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此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已经无法进行开庭审理,自然就无法对此请求作出判决,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二审中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不得作出判决。故排除D项。《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根据该款“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的表述,A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据此,B项正确、D项错误。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故A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据此,B、C、D项均应选。《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该条中的“赔偿范围”应理解为赔偿项目,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故本题应选B、C、D。是否给予赔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确定,没有协商、调解的余地,故排除A项。57.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毁弃邮件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私自毁弃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案中,虽然是被退回的信函,但是邮政局有义务将这些信件退回给寄信人,即退回的信函也属于邮件。将这些信函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一种毁弃邮件的行为。由于甲是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属于邮政工作人员,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选项D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毁弃邮件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私自毁弃邮件罪是身份犯,是特别法条,因此甲的行为虽然也符合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甲的行为应定性为私自毁弃邮件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虽然甲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但原因不是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从重处罚。因此选项C也是错误的。58.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2011年)A.甲国法B.乙国法C.中国法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登记地和主营业地均为乙国,故其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乙国法。B正确。ACD均为迷惑选项。59.营业地位于中国的甲公司与位于德国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个机械设备的买卖合同,双方就该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的协商,正确的是、()A、由于中德两国均是缔约国,当事人不可以协议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依据中国法律规定,该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C、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再适用D、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该合同答案: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由此我们注意到该公约的适用并非强制性的,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协议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妨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因为合同中涉及的很多问题国际贸易术语并不涉及,对这些问题公约仍要适用,如要约承诺规则。B项更是没有法律依据。60.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答案:C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54条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据此,《临时约法》仅为临时宪法,并非“正式颁行的宪法”,故选项A说法错误。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但是,根据《临时约法》,“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因此,《临时约法》尽管设立临时大总统,但不采行总统制,故选项B说法错误。《临时约法》实采责任内阁制。一般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故选项C说法正确,应选。根据《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但“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综上所述,参议院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及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审判权。故《临时约法》采行三权分立。选项D说法错误。61.★以下对罗马法中法人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A.社团法人包括国家、地方政府B.社团法人包括公益社团和私益社团C.财团法人的财产包括寺院的财产D.财团法人的财产不包括待继承的财产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法人内容。参见上题解析。62.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B.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D.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所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已经发生的损害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B项错在有原告资格的人还有可能作为第三人。C项错在起诉人并不一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更不需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例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D项错在行政诉讼中,并不要求侵害已经发生,只要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63.共用题干甲国A公司与乙国在甲国订立了一项能源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A公司以乙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甲国法院,乙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乙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甲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国政府向法院反诉A公司违反合同行为构成对其国家豁免管辖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B、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不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C、只要乙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了甲国法院的管辖,意味着甲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D、乙国出庭重申国家的豁免权,视为已接受了甲国法院的管辖,法院判决也可予以执行答案:A,B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甲(15周岁)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犯罪?()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B.盗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帮助张某将汽车推至悬崖下毁坏以骗取保险金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重伤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后,为了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等打伤(致人重伤)打死被害人或其他抓捕人员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可知B项正确。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知D项正确。65.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要是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都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B.债务人的股东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能主张抵销C.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不受限制D.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都可以主张该抵销无效。答案:C解析:请参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1、42、43、44、45、46条。6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的,应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C.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D.通过要约收购实施的退市和通过合并、解散实施的退市,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答案:A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67.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答案:A解析:【考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由此可知,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诉讼费用无须预先缴纳。选项A错误。另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选项BCD均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68.下列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B.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C.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答案:D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应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法庭。陪审员不能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B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8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故D正确。69.共用题干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答案:A,C,D解析:【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该案中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的决定,因此被告是县国税局。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本案中,是否适用“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关系到县国税局的决定是否合法。据此,D项正确。至于B项,司法部的参考答案认为B项正确当选,但本书认为B项说法有待商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问题在于,“一个月”是否等于“30日”?我们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均找不到具体规定。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月”都是指“自然月”,并没有规定“一个月按30日计算”。因此,法律规定为“六十日”,而“六十日”并不等于“一个月”,故本书认为,严格来说B选项不当选。【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3种情况属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根据该《规定》第4条,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据此,A项中公安局把拘留改为罚款,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故A项当选。B项中,土地局虽然更正了处罚决定的文字错误,但是没有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性质和内容,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故B项不当选。C选项中,被诉工商局在诉讼期间做出书面答复,属于“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可以被视为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此,C项当选。D项中,县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认可甲乙的和解,属于可以被视为“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据此,D项当选。【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郑某于2004年9月30日收到告知书,至2009年4月19日之后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于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不是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的情况,而是根本没进入复议程序,这种情形下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理权。因此C、D也均属错误,此外,换一个角度解释,C项中,郑某第一次是对区社保局的告知书不服而提起诉讼,第二次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C选项错误。重复处理是指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经审查对申诉人给予维持原决定的答复行为。D项中,该告知书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据此,D项错误。70.在商标权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B.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注册商标争议C.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局予以撤销D.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答案:C解析:原《商标法》第30条新《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71.以下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是:()。A.乙想请李某帮忙,被拒绝后,便编造李某虐待家庭成员的事实,印刷成传单,张贴在李某居住的小区内B.甲看不惯同事小张在工作岗位上升迁比自己快,遂捏造小张婚外恋的事实向上级反映C.丙向中纪委举报领导受贿10万,经查明后发现丙的领导并不存在受贿事实D.丁与朋友王五因琐事发生口角,一怒之下,便跑去公安局报案说王五诈骗其五百万答案:C,D解析:。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必须要满足三个要件“有诬告的特定对象;诬告的是犯罪事实;要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告发。本题中,A不满足第三个条件,B不满足第二个条件。72.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据此可知,犯罪嫌疑人钱甲被拘留后,辩护人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本案中,钱乙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告知的义务。选项C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可知,并未允许辩护人在场。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据此可知,本案并无不宜分案处理的情形,应对二人分案起诉。对于分案起诉到同一个法院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这里的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并非是并案审理,而是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分别审理。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检察院才可以建议法院并案审理。7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3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答案:D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D: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则汇票无效。7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如下处理中,错误的有:()A.对在二审程序中经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未制作调解书,仅记人笔录并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或盖章B.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某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案件C.对适用法律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D.对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查二审中的调解和审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此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3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75.华能公司拟在某市郊区开发一新楼盘。该市政府确定此类许可由市建设局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华能公司提交申请书时必须采用格式文本B、对华能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建设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C、如规划局提出了不予许可的意见,市建设局据此意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该公司不服起诉的,应当以该市建设局为被告D、市建设局统一办理的期限为45个工作日,经市长批准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1款,并非在任何情况都需要申请书格式文本,故A项应太过绝对而错误。根据该法第34条第3款,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若进行形式审查,不需要如此。故B项应太过绝对而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5条,行政机关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在C项,规划局的意见对该公司有实质不利影响,故应由其为被告。C项错。《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2款和第82条,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工作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工作日。故D项对,不应选。76.共用题干王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甲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及立功表现,被有关机关提请减刑。对于此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应当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B:应当由甲省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甲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C:人民法院自收到建议书后指定审判员某甲作出裁定D: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后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答案:B,C,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仅有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符合要求的。《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刑诉解释》第449条。77.下列民事诉讼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有( )。A.证明甲公司财务情况的会计账簿B.证明甲、乙婚姻关系存在的结婚证C.证明甲伤害乙侵权事实的沾上乙血迹的木棒D.证明甲、乙谈话内容的录音E.证明甲、乙在共同伤人现场的鞋印答案:C,E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称为物证。物证具有的特点有: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选项C、E正确。会计账簿、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属于书证。  谈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所以选项A、B、D错误。78.法律格言云:“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但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在法律中允许有内容本身不确定,而是可以援引其他相关内容规定的规范B.借助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可提高法律的确定性C.通过法律原则、概括条款,可增强法律的适应性D.凡规定义务的,即属于极度确定的;凡规定权利的,即属于不确定的答案:A,B,C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中存在准用性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故A项正确。法律原则、概括条款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C项正确。规定义务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即比较笼统、模糊;规定权利的,也可能是确定的,即比较具体而明确。故D项错误。79.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原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并送达当事人B:应当收回判决书,重新开庭审理C:应当制作裁定书,改正原判决中的错误D:当事人不上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答案:D解析:【考点】一审判决错误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42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判决有错误,不同于判决书中有笔误,不能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或以裁定书补正,判决错误的纠正必须经过二审或再审程序,因此根据当事人是否上诉,分别以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本题答案为D。80.甲公司作为卖方同乙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甲公司以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丙银行为付款人开立了汇票,并凭信用证和有关单据要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承兑后,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到达丙银行。基于前述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B、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有效C、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D、开证行虽已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仍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答案:A,B,C,D解析: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可撤销的信用证下,受益人不能从开证行获得任何有约束力的允诺,可撤销的信用证在议付行议付单据前,可以由开证行随时撤销。81.根据规定,应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的有( )。A.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B.共伴生组分多的矿产地C.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D.国务院批淮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E.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选项DE属于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82.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017年)A.乙市中级法院B.甲省高级法院C.甲省检察院D.最高检察院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的判决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生效。根据以上界定不难判断乙市中级法院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A项错误。省高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作为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选项B正确。由于本案终审法院是高院,所以同级甲省检察院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上级检察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选项C不正确,选项D正确。本题选BD。83.某市甲区某企业经位于乙区的市建委批准在甲区建设一栋3层的厂房。但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加至5层。市建委以其违法建房为由要求将整栋楼全部拆除。该企业不服向位于丙区的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经复议后决定责令该企业将超层部分拆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若该企业不服起诉的,应当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B.若该企业不服起诉的,可以向该市乙区人民法院起诉C.若该企业不起诉,又不拆除超层部分的,该市建委可以申请甲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若该企业不起诉,又不拆除超层部分的,该市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法院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故应当以市政府作为被告起诉。市政府充当被告的情形下,受理该诉讼的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故选项B错误。本题中的行政行为是拆除房屋,针对的是不动产,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甲区)的法院管辖。综合而言,若起诉,本案应由“甲区的中级法院”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甲区本身不存在中级法院,负责甲区的中级法院应当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故选项A说法正确。在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若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由复议机关申请,故选项C错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规则),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规则)。因此,本题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由市政府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故选项D也是错误的。84.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下属于重点审查内容的是:A: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B:是否符合法律规定C:是否符合社会公德D:双方的权利义务答案:A,B,C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515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2)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4)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6)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故ABC是正确的。85.下列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合同双方的权利属于对世权利B.即使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也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随意转让或放弃C.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的义务属于对人义务D.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依存的特性答案:A,C解析:A、C考点:权利和义务讲解:A项错误。合同双方的权利属于对人权利,是相对权,而所谓对世权利是绝对权。B项正确。C项错误。这一义务属于对世义务,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D项正确。86.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2011年)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性裁员。A、B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据此,用人单位裁员的原因可以是破产重整,也可以是经营困难、业务调整等原因,并不限于公司破产的情形,故B项错误。同时,公司决定裁员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只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即可,故A项错误。C、D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C项,职工丙符合上述第3项情形,属于优先留用人员,故C项正确。D项,职工丁连续3年评优并不是优先留用的法定情形,故D项错误。87.对民事诉讼二审中发生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B.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D.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答案:A,D解析:考查二审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27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不能引起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情况是( )A.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由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甲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该银行向乙公司主张权利B.甲公司借用与其多年合作的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因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而被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C.个体工商户吴某开设一家常菜馆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两年后,吴某将菜馆转让给赵某,但未在工商局办理转让变更登记。赵某在经营过程中,因餐食质量问题与马某发生争议,马某诉至人民法院D.甲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健身器材上擅自使用了乙公司与丙公司共同注册的商标,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必要共同诉讼。(1)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连带保证除外。本案例中连带保证债权人银行仅起诉保证人乙公司,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无需通知被保证人甲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所以选项A正确。(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B错误。(3)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C错误。(4)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D错误。89.甲公司系品牌设计企业,经常承接一些节假日前的宣传与品牌设计工作,乙公司系燕窝销售公司,欲与甲公司合作七夕节主题的相关品牌宣传和推广事宜,双方就此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A.乙公司有违约行为B.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甲公司人员在前去的途中因山洪冲断唯一的道路,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宣传设计C.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但甲公司一直未派人前去,经乙公司催告仍未见动静D.甲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乙公司就同一主题同时也委托了其他设计师进行宣传设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选项C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法定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选项C的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的是乙公司。故本题答案为B。90.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均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均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C、其他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D、其他法律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的,应当适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答案:C,D解析:依《涉外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91.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2011年)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A项:张三的行为属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A项正确。B项:李四的行为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B项正确。C项: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属于盗窃公司财产的行为,与《公司法》中所讲的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淆。因而C项错误。D项:3人的行为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D项正确。92.下列证据不属于言词证据的是:A.被害人陈述B.侦查实验笔录C.鉴定意见D.勘验、检查笔录答案:D解析: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实物证据。故本题D选项属于实物证据,当选。93.甲乘船远行,在设有护栏的甲板上,甲眺望大海,因突遇大浪,造成船舶颠簸,甲摔伤,其随身携带的手机掉入海中,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承运人应对甲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B.承运人应对甲的手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承运人对甲的受伤和手机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D.承运人对甲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手机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负无过错责任,但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负过错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94.周某与陈某签订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周某为果农,陈某为果商,在苹果生产季节,一场冰雹将周某的果园砸毁,导致周某无力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周某灰心丧气,准备通知陈某解除合同,而陈某知道此事后,考虑到周某将无力履行合同,也通知周某解除合同。对于周某、陈某所受的损失,陈某主张各自承担造成的损失,互不赔偿。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陈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周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B.周某享有合同解除权,陈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C.周某陈某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平均分摊D.周某陈某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各自承担答案:D解析:AB.错误。《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都有解除权,AB选项错误。C.错误,D.正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周某陈某的合同尚未履行,解除合同就能够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产生的损失各自承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95.程某诉刘某借款诉讼过程中,程某将对刘某因该借款而形成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如程某撤诉,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B.如谢某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可予以准许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D.如法院不予准许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可以追加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程某作为本案的原告申请撤诉,法院是可以准许的。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49、250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转让人的当事人地位不变,受让人可以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生效裁判对于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准许。准许诉讼承担之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当事人,原当事人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B项与C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既可以是自行申请,也可以是法院追加,故D项正确。96.甲(9岁)放学后与同学一起到某快餐店,用餐后到该快餐店的“儿童乐园”玩耍,因滑梯上小朋友过多被挤倒,将小腿摔成骨折。甲的监护人诉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因甲已用完餐,快餐店不承担赔偿责任B、快餐店应赔偿甲的医疗费、护理费C、快餐店应赔偿甲的精神损失费D、甲的监护人监护不善,应承担一定责任答案:B,C解析:【考点】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详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保证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因儿童乐园设在快餐店内,是其餐饮销售的配套服务部分,就产生了快餐店的谨慎管理、充分注意和及时疏导、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现场看护义务。故A项表述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综上,快餐店应对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且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故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C项也正确。D项中,监护人履行职责不能理解为必须形影不离地跟随被监护人,特别是在本案这种消费服务关系中,快餐店负有审慎注意和妥善保障的义务,不存在与甲的监护人混合责任的问题。故D项不正确。97.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评定纳税信用等级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C.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是否有效D.确认税款征收方式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加收滞纳金答案:A,B,C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相对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98.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又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仍不能满足其债权。张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是:()A:张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张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C:张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D:张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答案:D解析:【考点】合伙人债务的清偿。详解: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了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选项A、选项C是错误的。再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D是正确的。99.两年前,陈某以其6岁的儿子陈丹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今年8月,陈丹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陈丹残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陈某既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B.保险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C.陈某投保时无须陈丹的书面同意D.如陈丹不幸死亡,则推定陈某为受益人答案:A,B,C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C考点:人身保险讲解:《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限制。据此,陈某投保时无须经过陈丹书面同意,故C项正确。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根据该条规定,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不是推定陈某为受益人,故D项错误。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A、B、C三项正确。100.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股票与债券的异同。A项: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并不划分成等额的股份,也不用股票来表示。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故A项错误。B项:股票和债券同属投资证券,都具有风险,但二者的风险不同。通常认为,一般情况下股票的风险要大于债券的风险,故B项错误。C项:股票与债券都具有流通性,不同的股票与债券,其流通性不同。一般而言,股票的流通性强于债券,故C项错误。D项: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属于基本理论常识,故D项正确。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甲企业于2014年9月1日向乙企业购买一批货物,约定货到付款。乙企业于2014年9月5日发货,在运输途中,乙企业得知甲企业被受理了破产申请,但是乙企业没有及时表示取回货物。在货物到达甲企业后,甲无力支付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企业可以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B.乙企业不可以行使取回权C.管理人收到货物,只是处于保管人地位D.乙企业只能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E.乙企业的债权应优先受偿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取回权。只有在途标的物可以行使取回权,本题出卖人乙企业没有在运输途中行使取回权,则在标的物到达甲企业时,就丧失了取回权。乙企业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优先受偿。2.共用题干下列哪一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因为2岁的女儿不听话,在女儿屁股上踢了一脚,竟然导致女儿的头撞在门框上,女儿颅内出血而死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C:甲和乙因为小事吵架,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也未倒地。但乙忽然觉得胸部不适,蹲在地上,后倒地,经送医无效,死亡。经查,乙是突发心脏病致死。D:甲把乙的宠物狗毒打致死,乙因为悲伤过度,伤心而死答案:A解析:【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3.李某、王某拐卖妇女儿童案事实一: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王某合谋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饵,将同村周某带至江苏某县宾馆,并对其许诺:你先好好休息,明天我们来接你去厂里。当晚,李某、王某二人以1万元的价格将周某卖于当地村民刘某后乘车逃走。事实二:2013年11月,李某、王某二人以一万三千元的价格,将同村郭某卖给江苏某地村民卢某做小妾,卢某将郭某带回家后遭到其妻的强烈反对。郭某既怕回家无法交代,又担心留在卢家被其妻殴打,故要求卢某将其再转卖他人。卢某遂将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将郭某转卖给同村张某。事实三:为了防止郭某逃跑,张某强迫郭某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将郭某反锁在屋中,多次强行与郭某发生性关系。事实四:经查明,郭某已经于2012年底在四川老家登记结婚。事实五: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人员来到张某住处控制了张某,欲带郭某离开。张甲见状,迅速召集同村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起将警车团团围住,张乙、张丙趁场面混乱将警察打倒在地,三人将郭某抢回后藏匿。【问题】1.事实一中,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事实一中,如果李某、王某二人以1万元价格将周某卖于刘某后,随即回宾馆带周某一起乘车逃走,二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3.事实二中,卢某经郭某同意将其转卖的行为如何认定?4.事实三中,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5.事实四中,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6.事实五中,张甲、张乙、张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答案:解析:1.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2.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3.妇女的同意被拐卖并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卢某构成拐卖妇女罪。4.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应当并罚。5.郭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6.张甲的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张乙、张丙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应当注意总结以下几点:(1)被拐卖妇女的同意不能阻却拐卖妇女罪的成立;(2)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应数罪并罚;(3)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仅对首要分子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积极参与者构成妨害公务罪。4.甲为乙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甲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与丙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甲分支机构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大量货物毁损,给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现丙企业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赔偿,则关于本案的被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以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B.应当直接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C.若甲为乙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D.若甲为乙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则应当直接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民诉解释》第53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故C项正确。5.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答案:C解析:法官与律师由于所履行的职能不同,故不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A项错误。实习律师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并不是对审判的监督,故B项错误。实习律师从事审判辅助工作,有利于律师了解法官工作,也有利于法官了解律师,故C项正确。实习律师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并不是成为法官,故D项错误。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罪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B.《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是空白罪状C.《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是引证罪状D.简单罪状就是在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具体叙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描述形式的不同,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为四种: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不具体描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叙明罪状较为具体地叙述犯罪的构成特征;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7.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民诉解释》第16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因此,二审发回重审时,尚未作出生效的裁判,一审中采取的财产保全不应随意解除。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9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5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B选项所言“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C选项中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李法官不得参加重审,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可见,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D选项正确。8.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A项,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生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甲为了杀死被害人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结果井中无水,被害人被摔死。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而不是方法错误。故A项错误。B项,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是指实际上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该项中的情况就属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故B项正确。C项,丙的行为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因为丙将地址写错,是方法错误的体现。若按照法定符合说,则对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汪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若采取具体符合说,则对王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汪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错误。D项,丁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人,主客观一致,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依据具体符合说,丁想杀仇人,却杀了父亲,对象是有误差的,但是这种误差不重要,因为在杀人那一刻,丁确实想杀死自己面前的“那个人”,所以丁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A.赵某,出生于祖国内地,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答案:A,B,D解析:。10.共用题干对以下各项问题能够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张某发现8月份水费大大高于其他月份,遂到自来水公司询问,自来水公司解释说由于8月份张某所在的楼的总水表流量大大高于各家的分水表流量之和,为维护公司利益,也为了该楼用户以后可以互相监督,所以将差额平摊到各家用户。自来水公司的做法合法吗B、王某到某市旅游,在一景点处发现公共厕所很少,并且每人去一次厕所收费10元。公厕收费合法吗C、10月份李某得知单位马上派遣他到外地做销售代表1年,遂决定不交今年的取暖费,供暖公司通知李某,办理停止供暖手续的时间已过,李某必须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要求吗D、陈某发起成立了“3.15维权会”,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陈某的行为违法吗答案:C解析:【考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商品,未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此产品范畴。此外,初级农产品、不动产由于具有特殊性,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A选项中奇石是李四捡得,未进行任何加工、制作,D选项中的饮料属于自产自销的产品,B选项中大米是初级农产品,所以三者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受害人均不能根据《产品质量法》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所以钱七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光明公司,C选项正确。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消费者权益。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据此,非现场销售商品如果涉及报纸、期刊,因其具有时效性,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则,A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据此,经营者收集信息必须经过消费者同意,故B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C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只有代言虚假广告时才需要承担责任,个别产品存在缺陷不等于广告即是虚假广告,不能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考点】消费者的权利。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A选项中,自来水公司强行将总表与分表的差额平摊到消费者身上,B选项中,公厕收费畸高,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A、B选项的问题都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C选项中,李某不需要消费,即不需要供暖,供暖公司无权以办理停止供暖的时间已过为由强迫李某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C选项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应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该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根据这两条的规定,陈某有权设立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从事非营利性服务,因此陈某的行为合法,D选项的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考点】食品召回制度。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故本题应选A、B、D。11.江苏省无锡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设定的罚款的限额应由哪一机关规定?()A:江苏省人民政府B: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答案:C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解答本题需要对法条有准确的记忆。《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级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项。12.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说明我国法律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B、“法律仅仅向前看,不向后看”。该法谚表达的法律原则是“从新原则”C、《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属于法的空间效力D、属地主义属于法的空间效力答案:A,B,C,D解析:普遍性是法的特征之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民族自治地方同样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A项错误。法谚“法律仅仅向前看,不向后看”的含义是指法律不溯及既往,这是“从旧原则”。因此B项错误。法的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刑法》第7条是属人主义的规定,属人主义属于法的对人的效力。因此C项错误。属地主义属于法的对人的效力,不是法的空间效力。因此D项错误。13.日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2010年8月召开股东会议,以经公司67%表决权多数作出以下决议:(一)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股东甲代替股东乙,二是由职工丙代替职工丁;(二)批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将公司公积金1400万元中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三)为占有公司股份40%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日出公司股东会作出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A.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公积金是用来弥补亏损的B.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股东大会有权作出增加公司资本的决议C.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转换后,公司公积金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低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D.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转换后,公司公积金数额仍然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答案:C解析:考点:公积金讲解:A、B属于干扰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169条的规定,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日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从1400万公积金提出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后,剩余公积金只有900万元,少于注册资本的25%,所以C正确,D错误。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为地法系属公式的有哪些?()A、船旗国法B、合同履行地法C、动产所在地法D、侵权行为地法答案:B,D解析:【考点】冲突规范的结构——系属公式——行为地法。详解:行为地法,是指以当事人的行为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该系属主要用于与各种法律行为有关的法律冲突。由于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该系属又派生出下列系属:即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B、D项均属于行为地法。15.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筑市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霞。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一些主张是正确的?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马无法负责答案:B解析:B。根据《附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可见,李某可以向销售者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丁公司要求赔偿。因此,A选项中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C选项中丁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题中,展销会结束后,李某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甲公司要求赔偿,据此,D选项中甲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乙公司并不是家用电暖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不是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的出租者,不属于责任主体,乙公司对于李某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B选项中乙公司的主张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B、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C、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D、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答案:A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14、27条的规定,BCD项正确,A项应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17.叶某甲系中国公民,居住在我国西南边境某县。2008年以来,叶某甲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多次往返于A国和中国之间贩卖日用品。2014年3月,当叶某甲再次非法越境时,被当地县公安边防机关査获,并被处以拘留15日。处罚执行完毕后,叶某甲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前往复议途中遇车祸身亡。其养子叶某乙继续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叶某乙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问题:(1)叶某乙是否有复议申请权?(2)如何确定本案的申请复议期限?(3)叶某乙不服复议决定,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答案:解析:(1)叶某乙有复议申请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叶某甲死亡后,因其养子叶某乙在法律上是其近亲属,所以取得了申请人资格,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60日。《出境入境管理法》未对申请复议期限作出规定,故应适用《行政复议法》一般期限规定。(3)可以。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改变了原来对此类情形的复议终局规定。根据该法,外国人对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以及其他境外人员对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18.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2012年)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的解除。A项:《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题中王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故玫园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将王某退回丙公司,故A项错误。B项: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题中不存在用人单位丙公司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B项错误。C、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C、D两项正确。19.H市的甲公司生产啤酒,申请注册的“向阳花”文字商标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A.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葵花”商标B.设在H市的丙公司将“向阳花”作为自己的商号登记使用C.丁公司将“向阳花”注册为域名,用于网上宣传、销售书籍等文化用品D.戊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农药产品上使用“向阳花”商标答案:B,C,D解析:。《商标法》第13条,《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20.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为A公司总经理,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决定向银行贷款。为了能够顺利获取贷款,甲通过熟人结识了自称是某银行信贷部主任亲戚的张某,将3万元钱交给张某,让张某将其中2万元交给某银行信贷部主任,并称事成之后另有重谢。其实张某并不认识银行信贷部主任,接受甲的3万元钱之后逃之夭夭。甲得知之后大怒,找来心腹李某和王某二人前去教训张某,同时当场给付两人4000元,约定事成后再给付6000元,甲同时告诉他们别整出人命来,事大了没法收拾。和甲分别之后,李、王二人私下商议,张某的3万元有可能在家藏着,找着了咱们一人一半。随后二人找到张某的住处,误将张的朋友赵某认成是张某,便对赵某实施暴力逼问3万元钱下落,由于赵某大声呼救,李、王二人为避免罪行败露,便将赵某杀害,并在张某住处找出1万元现金,李携款先离开现场回家,王某在李某离开之后在赵某身上翻出了身份证和借记卡,到银行柜台取走了卡中的2000元钱。半个月后,李、王二人缺钱花了,给甲打电话说:“我们当时将张某的左腿打断,现在被公安机关发现。你除了按原来的约定给6000元外,还必须再多给5000元,否则,我们向公安机关告发你。”甲信以为真,满足了李、王的要求。一个月之后,A公司以伪造的房产证明作为担保,获得了某银行的贷款。随后将贷款投入高风险投资活动,结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李某、王某、张某、A公司的行为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甲唆使李某和王某故意伤害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虽然实际受伤害的是张某的朋友赵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没有超出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成立犯罪。对于赵某的死亡结果,甲需要负过失责任。因为甲说“别整出人命来”,实际对于死亡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因此需要对死亡结果的承担过失责任。2.李某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需要数罪并罚。李某与王某密谋获得张某占有的3万元,并且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实施的故意杀死赵某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的暴力中,应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的刑事责任,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后来李某和王某共同以告发为要挟向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3.王某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和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数罪并罚。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与李某密谋获得张某占有的3万元,并且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实施的故意杀死赵某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的暴力中,应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后来王某和李某共同以告发为要挟向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信用卡并到银行柜台取款,是单独犯罪,应独自对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赵某身上翻出并取走信用卡是抢劫罪,因为本案中,信用卡是使用暴力抑制被害人反抗取得的,虽然暴力是两人共同的行为,但是取得信用卡是王某单独实施的,且李某对抢劫信用卡不知情,因此王某单独抢劫信用卡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后面使用信用卡到银行柜台取款的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李某、王某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范围内成立共犯,李某和王某由于超出共同犯罪的取财行为和目的,成立抢劫罪;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李某、王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4.张某虚构事实,使甲产生认识错误交付3万元,构成诈骗罪。5.A公司将骗来的贷款投入高风险投资活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诈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由于单位主体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1.李某因琐事将邻居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家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得到王家谅解。如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2013年)A.双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B.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C.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D.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最高检规则》第510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据此,选项AC正确。该规则第5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可见,如需要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必须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故B正确。该规则第5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可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需要考虑公安机关是否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故D错误。本题选ABC。22.共用题干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合伙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有一些问题没有搞清,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A:甲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B: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C: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D: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丁参加另一同类的合伙组织答案:A,D解析:【考点】入伙的程序及条件。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家公务员即属于此类人,故选项C错误;该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推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故D项错误。【考点】合伙的名称。详解: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合伙企业和公司分别是企业的两种表现形式;合伙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使用“公司”的字样。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故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包括查阅合伙企业账簿。该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正确答案是A、C两项。【考点】个人债务与合伙的关系。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4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其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B、D是正确答案。【考点】合伙人的除名退伙。详解:合伙人的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当然退伙的情形,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根据该条的规定,C项中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丙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D项构成除名退伙原因。B项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而并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缴付出资的期限,所以,合伙人可以在企业成立后出资,乙并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A市某区政府教委的公务员张某在2005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张某的下列哪种做法不正确?()A:张某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复议B:张某可以向区政府教委申请复核C:张某可以向区政府提出申诉D:张某对区政府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A市政府提出再申诉答案:A解析:《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所以,公务员对机关的人事处理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A项错误,其他选项正确。24.下列有关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卖方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的关系B.卖方作为托收行的委托人,同样是代收行的委托人,因此在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导致卖方损失时,卖方可以直接起诉代收行C.卖方开出汇票后,如果托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则其有义务向卖方付款D.代收行不与卖方发生直接的委托关系,代收行与买方也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托收。托收关系中,卖方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AB错。卖方开出汇票后,如果托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则其有义务向卖方付款,因为“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承诺,所以银行有义务支付经其承兑的汇票,C正确。D正确,因为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25.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B: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C: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D: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民法的规定答案:C解析: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故A项错误。《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故B项错误,C项正确。对于D项,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故D项错误。26.张某家住甲地,在乙地制作盗版光盘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有管辖权的机关是:()A.甲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B.乙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C.丙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D.丁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其例外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行为人居住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应当按其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和违法行为的结果地。本题中,乙地、丙地是违法行为发生地,丁地是违法行为结果地,所以,三地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27.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答案:B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合同的法律适用。ABC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虽然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但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同时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故中国法院有权管辖,A项错误。根据该条,此类案件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B项正确,C项错误。D项,对于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对于可选择的法律,最高院《关于适用28.共用题干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92~96题。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房地产开发合同B、房地产转让合同C、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D、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答案:A解析:【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A项说法错误,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再行转让符合现行法律规定。B项说法错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由受让方办理手续,何况乙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其有义务出资并办理手续。C项说法正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地后,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详解】选项中的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判断归属的时候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合同的实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的相关安排,因而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单纯的有关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A正确,B项、C项错误。《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故D项错误。【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详解】《合作协议》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不因双方主体的签字人员的任免而影响其效力。故A项说法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了解土地为划拨性质,同时也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形不导致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不能成立;C项说法不能成立,事后发生的事项不能影响之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只要乙公司在将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玫园公司时,履行了合法的评估手续,则属于合法情形,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D项说法不成立,作为合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玫园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不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故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辞退的第一、二情形)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在劳务派遣中,不能以该条理由退回,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AB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C项、D项说法正确。王某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29.某、张某、李某故意伤害、盗窃、抢劫案林某与张某都是1994年4月20日出生,两人因此成为好朋友。李某是张某的表弟,1995年2月18日出生。2010年4月20日晚,三人在一餐馆庆贺林某与张某的生日。11点左右结账时,三人的钱都凑起来还不够付账。服务员小王见此情景,嘟囔了一句:“没钱还摆阔!”不料被李某听见,他立即和小王吵了起来。林某、张某二人在一旁起哄:扁他!扁他!于是,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小王一刀。看到饭店服务员一起围攻过来,三人赶忙逃出餐馆。出了餐馆后,三人商量必须先弄点钱作路费外逃。李某说他知道厂长高某家放有该厂的保险柜,而且最近该厂要发工资,不如到高某家走一遭,林某、张某二人附和。凌晨3点左右,三人来到高家。林某与张某在外面望风,李某入室盗窃。由于紧张,李某误入高某12岁女儿小高的卧室,不小心惊醒了小高,小高大声呼救。李某让小高不要吵,小高仍大声喊叫,李某一紧张,随手用刀柄往小高头上砸去,将其打晕。听到动静后,屋外的林某入室查看,而张某则感觉不妙,飞奔逃跑。林某刚进门,迎头碰到从隔壁赶来的高某,高某一把抓住林某,两人扭打了起来。李某看到林某无法脱身,赶过来从背后向高某捅了一刀。看到高某倒在地上并大量失血,林某、李某二人慌忙向各自家中逃跑。李某在逃跑途中,因神色慌张,被巡警拦住盘问。经盘问教育,李某交代了上述所有犯罪行为。同时,李某还交代,林某与张某于2009年8月某日夜晚偷了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然后在凌晨时分驾驶该摩托车趁一下夜班女工不备夺取其挎包,但该女工紧紧抓住挎包不放,二人驾车将女工拖出一百多米,致其昏迷不醒。李某还提供了林某与张某的住址,公安机关据此将二人抓住。经鉴定,小王、小高构成轻伤,高某、某女工构成重伤。【问题】1.林某、张某、李某在餐馆殴打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林某、张某、李某去高某家盗窃保险柜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3.张某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4.若张某在被公安机关传讯时,还主动交代:在2010年4月20日以前的一年多时间里,他曾多次在当地小学附近以打耳光为手段,强行索要学生财物(每次几元到几十元不等,但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他还任意损毁学校里的公私财物,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对张某的此项行为应如何处理?5.对林某到高家盗窃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李某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按何罪论处?7.李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为什么?答案:解析:1.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三人都未达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2.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林某、张某虽然已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但具有不认定犯罪的法定情节;李某则未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三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3.张某与林某飞车抢夺女工挎包并拖拉女工致其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张某与林某偷盗摩托车的行为,由于行为时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张某与林某、李某共同盗窃高家保险柜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盗窃未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张某的该项行为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给予教育。5.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林某在到高家盗窃的过程中实施了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致人重伤显然不属于“情节轻微”)。但因其虽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6.李某的行为只触犯故意伤害罪一个罪名,按故意伤害罪论处。7.李某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题需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自首和重大立功的修改。另外还要牢记《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为司法考试的常考点。30.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a.债权人适用督促程序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协议管辖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C31.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A.公众参与B.回避C.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D.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而非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32.★★丁某是某市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在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向其原所在法庭法官郑某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对于丁某的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丁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官司法公正的要求B.丁某的行为有损法官司法形象C.丁某已经退休,其行为不影响法官的司法公正要求和法官的司法形象D.丁某虽然已经退休,但不能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答案: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3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明文禁止的行为?A、甲省政府规定,凡外省生产的汽车,必须经过本省交管部门的技术安全认证,领取省内销售许可证以后,方可在本省市场销售B、乙省政府决定,在进出本省的交通要道设置关卡,阻止本省生产的猪肉运往外省C、丙省政府规定,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等活动时需要消费香烟的,只能选用本省生产的“金丝雀”牌香烟,否则财政不予报销D、丁省政府规定,外省生产的化肥和农药在本省销售的,一律按销售额加收15%的环保附加费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属于两部法律都“明文”禁止的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故B项符合题意。3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没收财产刑范围的是:()A.王某买卖伪劣商品,案发后查获的用于生产伪劣商品的进口机器B.邓某犯诈骗罪,案发后被冻结在银行的合法收入1万元C.郭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发后查获的3公斤吗啡D.张某拦路抢劫,将被害人打昏后所得的3万元人民币答案:B解析: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因此,没收财产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上述只有B项符合题意,其中D项是犯罪所得,C项是违禁品,A项是用于犯罪的工具,均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范围。35.村民刘老汉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猪肉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律师咨询。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A、“你应当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你的加工厂只能建在非农用地上。”C、“你必须先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然后才能办理乡用地审批手续。”D、“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答案:B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故A选项正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故B选项错误。《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故C选项正确。《城乡规划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D选项中“绝对不允许作任何变更”的说法过于绝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D选项正确。36.★★甲国政府与乙国开拓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合同,后开拓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遂向乙国法院起诉,甲国明确表示放弃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依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法院不能对甲国财产进行査封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答案:A,B解析:。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压、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AB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一囯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亊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或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另一国家上,CD错。37.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2014年)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答案:B,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但该数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当行为人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A项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责任与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故不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排除A项。B项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不得同时追究,故构成法律责任竞合。C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故不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排除C项。D项,戴某的同一行为,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但同时追究两罪的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故构成法律责任竞合。38.老李在市区有一套房子,在郊区有一套房子。2016年8月,老李因病住院,不久病情恶化,老李在抢救时立下口头遗嘱,由三名护士在场见证。市区房子和存款由儿子李刚继承,郊区房子由妹妹李玲继承。后不幸抢救失败,老李死亡。李刚继承市区房子和遗产后,因其原先在市区已经有一套房子居住,将继承的房子租给了房客周某。周某素有前科劣迹,屡次拖欠房租,并胁迫李刚将房屋低价出售给自己。如果李刚和李玲因为继承老李的遗产发生纠纷,李刚将姑姑李玲诉至法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李刚主张老李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则应举证证明公证遗嘱的存在B.如果李玲主张自己应按照老李的口头遗嘱继承郊区房屋,而李刚否认口头遗嘱的存在,主张法定继承,那么李玲对口头遗嘱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C.口头遗嘱存在的事实的证明标准为这一事实的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D.如果李刚主张作为见证的三名护士都是李玲的债权人,那么李刚需要对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为这一事实的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答案:A,B,C解析:考查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民诉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BC项正确,D项中的事实则只需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故D项错误。39.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销,有关公司倾销輻度为6%—.144%,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A国甲公司征收6%、乙公司征收14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终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B.乙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征收144%的反倾销税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C.法院应当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D.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答案:A,B,D解析:。《反倾销规定》第1、6、11条,《反倾销条例》第25条。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在A地签字盖章后邮寄给B地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同时C地的丙公司为该合同提供保证,D地的丁公司为该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A.A地B.B地C.C地D.D地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签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签订地。41.共用题干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不明确或者不能确定的,则以()为住所地。A、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B、当事人的国籍国C、与产生民商事争议的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D、当事人在案件中的相关行为地答案:A解析:【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42.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2015年)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答案:A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综合诉讼程序。按照新法,题干本身错误,因为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属于职务犯罪,不归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归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因此本题无答案。按照旧法解析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第1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A选项正确。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怀孕,因而属于可以监视居住的对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本案是贪污案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故B选项错误。《最高检规则》第45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李某涉嫌贪污案,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故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李某涉嫌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D选项正确。本题选AD。新刑诉法修改,本题无效。43.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理解正确的是:()A: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和审判两种职能B: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C: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理论通说为三职能说D: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审判和诉讼监督职能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刑事诉讼职能。详解: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主要有三职能说、四职能说、五职能说和七职能说。通说坚持三职能说,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其他几种学说也都是在此三种职能以外又增加诉讼监督职能、协助司法职能等。因此,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职能,故正确答案为C项。44.关于不作为犯罪,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因醉驾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因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B.乙故意伤害齐某后对齐某请求乙送自己去医院的请求置之不理,齐某因为失血过多死亡乙成立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C.根据119报警电话而到达现场的消防队员丙因火势过大而拒绝灭火,导致火灾损失惨重丙成立放火罪D.在荒山狩猎的猎人丁见到被遗弃的婴儿而不救助,婴儿死亡丁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答案:B,C解析:BC。A只构成交通肇事罪。B只构成故意伤害罪。AB都是因为法律将这种行为明文规定为前罪的法定刑升格情节,故不并罚。C构成玩忽职守罪。D正确,猎人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45.甲是一书法爱好者。乙前往韩国首尔出差,甲口头委托乙为自己代买某种高级毛笔10支。回来后甲如数支付款。乙出国不久,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乙不知甲已经去世,仍精心挑选了甲需要的高级毛笔10支,价值5000元。乙回国后,甲的儿子丙以父亲已经去世,自己不需要毛笔为由拒绝接受毛笔和支付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甲已经死亡,乙的代理行为无效B.乙的代理行为经过丙的追认后有效C.丙有权决绝接受毛笔,并拒绝支付5000元价款D.丙应当接受毛笔,并支付5000元价款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被代理人死亡对代理关系的影响。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代理关系的消灭,委托代理人不知情的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46.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平安险项下赔偿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只包括实际全损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保险人的责任期间自保险合同订立时开始C、与平安险相比,水渍险的保险范围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D、附加险别可独立承保答案:C解析:【考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详解】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以赔付全损为主,有部分损失和单独海损。赔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加投水渍险),意外事故(运输工具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施救费,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件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但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即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A项错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在国际上通常都按“仓至仓”条款办理。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仓至仓”保险的责任期限是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所以B项错误。水渍险。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所以C项正确。附加险别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因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不必与海水的因素或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承保,它必须附于主要险项下。一般附加险有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异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2)特别附加险。指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特别附加险有6种:交货不着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毒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3)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所以D项错误。47.根据法官、检察官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张法官参与迷信活动,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予提醒劝阻,其不应受到纪律处分B.李法官乘车时对正在实施的盗窃行为视而不见,小偷威胁失主仍不出面制止,其应受到纪律处分C.何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反复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其聘请的律师执业不足2年,其行为未违反有关规定D.刘检察官接访时,让来访人前往国土局信访室举报他人骗取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其做法是恰当的答案:D解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04条第1款规定:“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A项张法官的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故A项错误。法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遵守社会公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B项李法官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但李法官无制止的法律义务,故尚未构成违法违纪行为,不应对其纪律处分,视情节后果对其诫勉谈话、批评通报即可。故B项错误。检察官不得暗示当事人更换承办律师。C项何检察官的行为显然构成暗示当事人更换承办律师,故C项错误。骗取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应由国土局处理,故D项应选。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对罗马法制度、原则的继承B、国内法不可以继承国际法C、法的移植不反映时间关系,仅体现空间关系D、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制定法,还包括习惯法答案:A,B,D解析:【考点】法的继承;法的移植【详解】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区别是一个常考点。“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指的是,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如法国资产阶级以奴隶制时代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法国民法典》,故A正确。“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表明法的移植不仅体现空间关系(其他国家),也反映时间关系(同时代)。故C错误。“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表明D项正确(习惯法与惯例在含义上往往可以通用),同时也表明法的继承不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故B项正确。49.甲乙丙二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可不开庭审理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最高法解释》第317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A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3条规定:“……(三)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故B正确。《最高法解释》第316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7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见,原则上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加刑。故D错误。本题选B。50.添附是国际法中获得领土的一种方式,下列哪种情况构成国际法中的领土添附?()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沿海国在沿海进行围海造田丁程B.在界河一侧进行人工填河使领土扩展C.在公海上的珊瑚礁上进行人工建设使其浮出水面D.在公海中通过人工建设而成的岛答案:A解析: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只有A是正确的。51.3月1日,某县文化局以刘某擅自设立网吧为由作出取缔决定。4月5日,刘某不服以县文化局为被告起诉。县文化局在答辩时向法院提交了县政府关于擅自设立网吧的查处权自3月15日起由县城管局行使的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被告应为县城管局B.县文化局应为本案第三人C.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D.县文化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案:A,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6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A项对。《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县文化局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也没有利害关系,故B项错。《行诉法执行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若刘某坚持起诉县文化局,拒绝以县城管局为被告的,法院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C项错。《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故D项对。52.甲、乙两国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两国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案:C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中自愿管辖方式的规定,对任何争端,联合国法院可基于双方的协议取得争端的管辖权。因此,A正确。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依《海洋法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的申请有管辖权,此处争端涵盖公约所包括的主题事项有关的争议,如岛屿的争端关涉《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共同提请其管辖。同时,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因此,B正确。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有三个方面: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单方起诉不符合国际法,因此,C错误。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传统方式中的非强制方法,故D正确。53.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B.人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C.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D.对為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答案:A,B,C,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对于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54.特别法优先原则是解决同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时所依凭的一项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相对于同时施行或在前施行的一般规定优先适用B.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则规定相对于原则规定优先适用C.同一法律内部的分则规定相对于总则规定优先适用D.同一法律内部的具体规定相对于一般规定优先适用答案:A,B,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2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据此,A项应选。规则规定是原则规定的具体化,但规则规定也可能对原则作出特别规定,故B项应选。分则规定可能对总则规定作出特别规定,故C项正确。具体规定也可能对一般规定作出特别规定,故D项应选。55.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C.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D.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选项B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选项C错误。《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据此可知,姚某属于红海公司的职工,红海公司应当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选项D正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56.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元恶意,该行为就有效答案:D解析:【解析】D。本题考查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应当注意: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约束力通常仅具有对内效力,而公司董事长可以代表公司从事与外部第气人的交易行为,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公司章程对董事的具体约束),则通常需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所以D项正确。AB选项都认为董事长违反公司章程,该判断正确;但《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交易行为的无效,AB项错误。C选项认为没有违反公司章程,明显不符合题干所描述的事实,不正确。57.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哪些做法是需要纠正的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答案:A,B,D解析:选项A错误。《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选项B错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选项C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选项D错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58.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是( )。A.购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B.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C.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的D.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E.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运输的答案:B,C,D,E解析:根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侵犯行为,但是,不包括购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59.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本题中,乙作为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扣押行为错误,所提异议属于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所以,只有B选项是正确的,A、C、D选项错误,均不当选。60.关于司法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某鉴定机构的三名鉴定人共同对某杀人案进行法医类鉴定,这三名鉴定人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B.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张某对某盗窃案进行了声像资料鉴定,该司法鉴定应由张某负责C.当事人对鉴定人李某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通知,李某应当出庭作证D.鉴定人刘某、廖某、徐某共同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刘某和廖某意见一致,但徐某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刘某和廖某的意见作出结论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避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第3款规定,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选项C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61.下列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作出执行依据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B.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的栽定申请复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得采取口头形式C.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H)日内审查D.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中止执行答案:B解析:考点:执行异议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A、C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故D选项错误。答案选B。62.关于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自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B: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C:被害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有独立上诉权答案:C解析:【考点】上诉与抗诉的主体【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因此,A、B、D正确,三者均为独立的上诉主体。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因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是独立的上诉主体,不能提起上诉,而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选项C表述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的答案是C。63.2004年7月3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青年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岁,无业青年)和王某(男,18岁,无业青年)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并从陈某以及王某身上搜得人民币三千余元以及两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于是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陈某、王某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女,40岁)被犯罪嫌疑人陈某用刀刺伤,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汪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汪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问题: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搜查证的问题。本案中,侦查人员不应无证搜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相关规定,搜查时,除非同时满足执行逮捕或拘留和有特定紧急情况两个条件,否则必须出示搜查证。(2)本题考查扣押清单的问题。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相关规定,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3)本题考查搜查笔录的问题。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相关规定,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4)本题考查辩护人的权利。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拖延10天才安排会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5)本题考查人身检查的问题。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进行强制人身检查。(6)本题考查询问证人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款的规定,对证人的询问应该个别进行。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汪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是不当的。64.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B: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C: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D: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答案:C解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37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所以王某决定用公司资本投资另一公司应当作书面记载,故本题应选C。王某其他的行为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65.赵某诉韩某买卖合同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韩某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韩某拒不履行判决,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B.因未发现可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后,若赵某发现韩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但应当受到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C.若赵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D.因赵某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赵某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51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519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520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D项错误。66.共用题干某公司拟独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B: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C: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D:股东作出的决议应通知债权人答案:B,C解析:特别注意:(1)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避免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因而避免被解散;(2)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所以,A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无须报董事会确认,所以B选项的做法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所以C选项的做法不合法。《公司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为5~19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仅仅股东中有国有企业的不要求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所以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适用第44条的规定,即为3~13人,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根据该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董事长,所以D选项不正确。A选项中公司连续3年赢利,连续3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连续5年赢利,连续5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的期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公司分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符合第74条第1款第(3)项,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继承的则不能继承,所以D选项不正确。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而不是可以不设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股东作出决议的应当将决议置备于公司,不需要通知债权人,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50、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因此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所以BC选项正确。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而不是全体发起人实缴的股本总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B选项正确。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只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起人才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设立公司的不需要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公司法》曾经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将该规定删去,所以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了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以A选项正确。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是必须从公益金中支出,所以B选项不正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为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67.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答案:B解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得逞,应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在本案中,“首付100万元给甲”,对这部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既遂;“剩余的120万元”,因为“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对这部分构成犯罪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下列不属于二审中的新的证据是:()A.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B.当事人在一审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C.一审中的一份关键证据,原告因为疏忽大意等到二审中才提出D.一审时已经客观存在,一审结束后当事人才新发现的证据答案:B,C解析:考查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41条第2项的规定,二审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和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69.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可以成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主体的是(  )。A.市、县级人民政府B.乡(镇)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答案:A解析: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因此成为房屋征收行政主体。70.甲因出差委托邻居乙照看自己花园里的牡丹,乙经甲的同意转委托给丙,并告诉丙怎么照看牡丹。丙擅自将甲花园里的花卖到了花店。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委托事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经委托人甲同意,受托人乙可以转委托B.受托人乙对丙卖花的行为承担责任C.委托人甲可以就照看牡丹直接指示丙D.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答案:B解析: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本题中,就丙卖花的行为乙不承担责任。71.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开发商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甲卖房与乙。办理了预告登记,乙交付全部房款。房屋竣工后,甲公司正欲交房并办理过户登记时,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制执行甲公司的财产,法院将前述房屋查封并拍卖。此时,乙以已经办理预告登记为由提出异议。关于甲、乙、丙三者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所以应当优先保护乙B.乙应当优先获得保护,但与预告登记无关C.在房屋过户登记前,依然属于甲所有,因此甲的债权人丙可以申请执行该房屋D.因为乙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所以丙不能申请执行该房屋答案:B解析:此题貌似考查预告登记的效力,其实,本题涉及的情形与预告登记无关。因为,在消费者购房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情形下,对消费者保护问题有特别的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据此,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该优先权又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由此可见,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权利必然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因此,本题中乙的权利最优先获得保护,与是否办理预告登记无关,故B正确,ACD错误。72.下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哪些行为符合关于律师执业推广的相关规范?()A.赵律师以授课形式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B.王律师以其个人名义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律师广告,并且注明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该广告的内容包括律师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联系方法、业务范围、代理的典型案件C.K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8月1日受到通报批评处分,为推广业务需要,于2008年2月1日在当地晚报上发布律师广告D.M律师事务所根据其对当地律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在当地电视台上发布律师广告,声称其是当地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但未涉及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具体名称答案:A,D解析:。考查律师执业推广规范。73.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抗辩的事由。A项:《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据此,汇票承兑之后才发生付款效力,故A项正确,不当选。B项:《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入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该条限制的是票据债务人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法律允许票据债务人以自己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甲银行可以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故B项错误,当选。C项:基于票据的无因性,潇湘公司不能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因而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甲银行也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故C项错误,当选。D项: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原因的无效或瑕疵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此抗辩。所以,潇湘公司不能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甲银行也不能以此为由对楚天公司进行抗辩。故D项错误,当选。74.关于买卖合同解除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B.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C.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其中一批标的物交付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解除该合同D.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答案:A,B,D解析:本题C选项正确的说法是: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75.张某因走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在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如何处理?A:只偿还查封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B:只偿还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C:只偿还案件侦查终结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D:只偿还立案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此,B选项为正确答案,其他选项当然错误。76.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C,D解析:【考点】抵押权的设立;违约责任【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丙以自己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房屋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乙丙之间房屋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根据命题人的意思,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因此A项错误。待房屋查封被解除后,乙得以要求丙以房屋剩余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故C项正确。但是,我们对此持有异议。既然丙与乙约定了丙为乙设立抵押权,且该合同有效,那么乙就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故A项正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的抵押需要经过登记方可设立,本题中由于未办理登记,因此乙并未取得抵押权,因此C项错误。丙和乙之间仅约定了抵押,并未约定由丙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项错误。由于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丙的行为属违约行为。现在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若丙的房屋被执行,则抵押权的标的将不存在,很可能给乙造成损失,故D项正确。77.佳禾公司与和达公司发生合同争议,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甲、乙、丙三法官组成合议庭承审该案。下列哪些做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A.甲法官接受佳禾公司的邀请到马来西亚旅游B.乙法官与和达公司总经理到某夜店喝酒唱歌C.该县法院院长李某指令甲、乙、丙判佳禾公司胜诉D.丙法官向和达公司总经理泄露合议庭评议该案的情况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A、B项属于该情形);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C项属于该情形);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D项属于该情形)。故本题应选A、B、C、D项。78.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B.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C.第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D.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由此可知,《刑法》第180条第4款的规定属于准用性规则。选项B正确。体系解释是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院将第4款的规定放在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进行解释,属于体系解释。选项C正确。第1款对相关处罚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第4款直接表述为依照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避免了表述上的重复。选项D错误。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本案中法官采用的是体系解释,而非文义解释。79.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减免税审批属于行政许可B.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C.行政许可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D.行政确认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1)减免税审批就是减免税资格审批,属于确认类行政审批,不是行政许可;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所以选项C错误。(3)行政确认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作出;所以选项D错误。(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对事实的甄别,属于行政确认;所以选项B正确。80.有关诉讼调解,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只有一审、二审可以进行调解,再审中则不行B:法院调解原则,应当以需要和可能为基础C:法院调解结案应当制作调解书D:现阶段从便民出发,解决民事纠纷判决前都必须调解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调解贯穿民事诉讼全部阶段,再审中依然可以调解;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调解与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并无主次之分。法院调解作为一项原则,着重强调的是自愿和合法。自愿包括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自愿和接受调解的结果自愿;合法则是要求程序上合法和调解结果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不是要求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要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以调解结案一般应制作调解书,但在一审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应当注意区分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人民调解不是审判行为,经其调解后达成的协议只具有合同的效力,没有强制力,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再去法院申请司法解决。而法院调解后制作的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得就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再次提起诉讼。81.下列各项海事请求中,不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有:()A.核动力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B.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C.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D.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答案:A,B,D解析:。考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208条的几个例外。82.案情:高某涉嫌强奸张某被立案侦查,后高某被A区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在关押的过程中,高某的妻子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生审查,检察院受理了其妻子的申请。后案件被公诉至A区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的过程中,A区人民法院发现此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后请求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决定不开庭审理,高某的妻子非常关心案情申请参加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她的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高某之前还涉嫌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法院决定对遗漏的盗窃罪作补充起诉。问题:1.高某的妻子可否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2.高某妻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该向那个检察院的那个部门提出?如果找错部门怎么办,找错检察院应该怎么办?此案检察院在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否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大代表介入?3.A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其应如何处理?4.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妻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5.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盗窃罪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高某的妻子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都可以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申请时应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有相关材料的应该一并提供。2.高某妻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该找办案机关同级检察院,即A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如果找错部门,相关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之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如果找错检察院,相关检察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此案检察院在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不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大代表介入,因为只有公开审查的案件才可以邀请他人参加,而本案是强奸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查。3.A区人民法院的做法不正确,庭前审查发现案件管辖权有错误的,应当退回检察院。本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属于级别管辖错误。4.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妻子的申请不正确,因为强奸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不允许群众旁听。5.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盗窃罪的处理不正确,因为审理过程中发现漏罪应当建议检察院作补充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或在规定时间内不答复的,法院只能就检察院公诉的罪名进行审理,不可自行增加。83.根据担保法理论,( )属于法定担保物权。A.抵押权B.留置权C.动产质权D.权利质权答案:B解析:知识点: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于一定条件下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就是法定担保物权。84.关于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党的领导理念可以追溯到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B、应将党所倡导的政治文明充分体现在对法治实践活动的领导之中C、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集中体现在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三个方面D、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主要是指党在宏观上把握好法治发展和运行的方向,而不是通过组织建设对法治实践活动进行监督答案:D解析:【考点】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D项表述错误,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指的是要加强法治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在法治机关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要不断完善和加强党对法治实践活动的监督,把党组织的监督与各级人大的监督、法律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等有机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与机制,保证我国法治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党对法治事业的思想领导,在于牢牢把握我国法治发展的方向,有效地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错误理论的影响和干扰,保证我国法治的发展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的轨道,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某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作出任何决定。张某遂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A.公安派出所B.县公安局C.市公安局D.县人民政府答案:A解析:。依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公安派出所只有作出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权,本案中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构成越权。据《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由于公安派出所越杈,本案中应以公安派出所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关于本案中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情节,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2条,张某系对原处罚决定不服,因此应以原具体行为机关即公安派出所为被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依该规定,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越权,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张某仍可以公安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诉讼,但依照新法该题巳失去了考查意义86.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所述哪些情形中的罪犯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甲突犯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B.乙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前发现乙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儿子  C.丙因走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3个月的拘役,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丙两次企图自杀,导致重伤  D.丁因贪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导致全身瘫痪,如果对丁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答案:A,B解析:AB。详情请参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故AB项正确,CD项错误。87.共用题干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某法院受理了海云公司的起诉,金辰公司应诉答辩,海云公司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对此,该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海运公司的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C:裁定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处理D:继续审理本案答案:D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88.抵销是引起债消灭的法律事实的一种。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定抵销的是( )。A.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所支出的费用与其应收取的租金冲抵B.甲欠乙货款,甲主张将该货款与其寄存于乙处的财物冲抵C.甲欠乙一批苹果尚未交付,乙欠甲一批香梨也尚未交付,甲主张将两批货物的价值相抵D.甲租用乙的房屋,尚未支付租金,甲.乙之间又签订买卖合同,甲已支付了货款,但乙尚未向甲交付货物,乙主张交付货物的价值与租金冲抵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抵销制度。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题中,只有选项A属于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所以可以抵销。89.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B.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C.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D.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题中,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法院应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借款事实进行认定。选项B正确。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文件的抄本等。据此可知,借条的复印件是从借条原件派生出来,属于传来证据。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48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题中,汪某在质证中承认其将借条原件烧毁的事实,构成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表现在,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90.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目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C.大连市c区人民法院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经开始履行。91.甲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答案:A,D解析:。受贿罪的既遂以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贿赂作为标准。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就是既遂。一旦既遂,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因而选项B是错误。甲的行为是自首。《刑法》总则第67条规定的是自首的一般处罚原则,《刑法》分则第164、390、392条是自首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因此对甲的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第67条的规定,而直接适用第对390条的规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正确。92.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A.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B.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C.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D.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答案:D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因此,该项属于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要求,故A项错误。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要求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因此,该项属于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要求,故B项错误。C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但此措施不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故C项错误。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9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 )个月,即行公布。A.3B.6C.12D.18答案:D解析: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94.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必须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B.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D.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效力答案:D解析:考点:政协会议的性质、民族区域自治、宪法效力讲解: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中,任意一者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即可,而不是主任“必须”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故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人大常委会没有。因此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没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故B项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无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故C项错误。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效力,故D项正确。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刘大妈的丈夫早已去世,一人抚养两个孩子甲、乙成人。可是两个孩子成年后远离母亲,不能在老人身边赡养侍候,便委托堂妹丙照看刘大妈。丙将刘大妈视为自己的母亲一样照看,直到刘大妈走完人生的最后一天。由于丙多年的照顾,刘大妈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指定由丙取得。刘大妈在临死前,将遗嘱交给丙。由于忙于田里的农活,在刘大妈死后的第70天,丙拿着遗嘱找甲、乙,要求取得遗嘱中指定由自己获取的财产。下面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A:丙有权依法继承刘大妈的遗产B: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遗产C:丙无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遗产D:丙是否有权获得刘大妈的遗产,应由刘大妈的子女甲、乙决定答案:A,B,D解析:丙是甲、乙的堂妹,即刘大妈丈夫的侄女,不在刘大妈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因此,丙无权依法继承刘大妈的遗产。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而丙是否有权获得刘大妈的遗产,应依法确定,而不是由刘大妈的子女甲、乙决定。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丙作为受遗赠人,在刘大妈生前就知道自己受遗赠,却在刘大妈死亡后第70天才提出要求,显然丙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的2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依法应视为丙放弃了受遗赠,当然就无权获得遗嘱指定的财产。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只有C选项是正确的。96.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无效的是( )A.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B.债务人放弃债权C.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D.债务人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答案:C解析:(1)选项A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选项B、D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97.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保证【详解】在该案中,因保证人丙与债权人乙就保证期间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保证合同不成立,所以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B。98.鑫源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鑫源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鑫源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鑫源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答案:C解析:【考点】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犬的行为。本案中甲、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给丙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丙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99.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渊源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从性质上讲属于国际商业惯例B.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均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C.国内判例属于国经济法的渊源D.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包括国内立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正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属于国际商业惯例。B错,不是所有的联合国大会的决议都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只有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文件才属于。C错,国内判例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D错,国内法中的涉外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00.下列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A.国家一级英模杨伟所得的工资待遇B.70岁的李奶奶所得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发行的公司债券利息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从事法学研究的刘教授所得的国务院特殊津贴D.钱某从某省属大型商业公司有奖销售中中奖得到的奖金4999元答案:A,B,D解析: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只有退休工资和离休工资两种工资免税,A应征收;利息免税范围包括两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因此B应征收;国务院的特殊津贴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津贴,属于免税的范围,因此C不应征收;奖金免税不包括有奖销售中中奖,D应予征收。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问题: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答案: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正确。因为:一是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依法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是A银行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本案中A银行提供的担保方式并没有约定应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天南公司当然可直接将A银行列为被申请人。2.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仲裁法》虽规定了“或裁或审”原则,但只是规定法院应不予受理,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根据《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取得管辖权。3.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后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D解析:【考点】名誉权;肖像权;精神损害赔偿【详解】《民法通则》第100条、101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本题中,杂志社未经张某同意用作杂志封面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杂志社捏造张某与照片中小女孩为母女关系,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张某有权向侵害其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杂志社的行为并未涉及到对张某隐私的披露,不存在侵犯张某隐私权的情形,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村民罗某与翟某因返还借款发生纠纷,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在翟某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两个月内返还罗某借款10,0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给罗某与翟某。两个月后,翟某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罗某可以怎么办?()a.罗某应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罗某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c.罗某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借款问题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证明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罗某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B解析:。《人民调解法》第32条。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期限内付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B:符合解除条件的,甲公司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C: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货物D: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C,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并不能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对方应催告迟延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迟延履行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在合同内容上不是特别重要,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因此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款,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发出履行催告,给乙公司规定一个宽限期,乙公司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不能不给乙公司宽限期,直接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所以A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不同,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将合同解除,不需要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必须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才能发生撤销的效力,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甲公司已经交付货物,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即要求乙公司返还货物,并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所以CD选项正确。5.下列关于唐宋司法制度的理解,正确的是、A、唐承隋制、宋沿唐制,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B、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发生的案件C、宋太祖时,刑部被审刑院代替D、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史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答案:A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正确,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宋太祖是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而设立的,但刑部依然存在,但地位在审刑院之下,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了大理寺和刑部的原有职能。刑部主要负责死刑复核、在押犯的申诉,以及官员的昭雪等事。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殿院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行为和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中的失礼行为。察院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唐代时以“道”为监察区,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品级虽低,但权力极大,是皇帝监督地方的耳目。6.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功能包括( )。A.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B.促进失业者再就业C.合理配置劳动力D.分散用人单位失业风险答案:A,B,C解析:失业保险功能包括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者再就业、合理配置劳动力。7.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贷款10万元,王某向张某支付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倍的利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借款合同无效B: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无效,王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C: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部分有效D: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有效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题中张某与王某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即未超出的部分有效,王某应向张某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8.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个选项?()A.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B.应当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答案:C解析:考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依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14、18、35、36条。9.黄某系全国人大代表,因正常履行职务受到诬陷,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B.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C.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D.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第W条,本题是人大代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属于“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应向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情形,故选项AB可以排除;而刑事拘留权是公安机关的职杈,无论对象是人大代表还是一般公民,都无须向检察院报告,故选项D可以排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在《宪法》第W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故选项C符合题目要求。10.甲工厂的违规排污行为致使附近上百户村民的农田严重受损,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现这上百户村民欲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下列关于本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B.若该诉讼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受诉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登记C.在该诉讼中若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则每户村民可以另行起诉D.当事人推选出的代表人可以与甲丁厂和解,无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答案:A,B,C解析:考查代表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故A项正确,D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故B项正确。《民诉解释》第76条后部规定: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故C项正确。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甲五金公司发明了一种抗压轴承,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均获得了专利权,甲公司将该项专利分别给予了乙公司在我国、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A.在L国购买由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抗压轴承,进口至我国销售B.在我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抗压轴承,改进后销售C.在我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抗压轴承,用于某五金公司的抗压性能实验D.在L国未经丙公司许可制造该抗压轴承,安装该抗压轴承的L国货船临时通过我国境内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专利侵权行为问题。根据《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选项A、B对应第1项的“专利权耗尽原则”,选项C不符合第4项的“非商业使用原则”,该原则仅限“使用”,不包括“制造”,选项D对应第3项的“临时过境原则”。故本题答案为C。12.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对鸿捷公司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九龙公司的行为,下述哪些表述是正确的?()查看材料A.由于鸿捷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B.由于鸿捷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是效力待定的行为C.由于鸿捷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应当得到委托人同意D.由于鸿捷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又未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只有在鸿捷公司补偿其差额的情况下,该买卖才对醒龙公司发生效力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正如以上分析,鸿捷公司与卧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行纪合同,依《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的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13.下列哪些出资一定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A:一名出资人以自身的销售能力出资B:一名出资人以其拥有的著作权中的任何一种权利出资C:一名出资人以其拥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出资D:一名出资人以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答案:C,D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方式。详解:《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知,可以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个人的销售能力具有人身依附性,既不便估价更不能转让,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所以A项错误。虽然《公司法》明文规定知识产权可以用于出资,即著作权可以用于出资,但并非著作权中的任何一种具体权利都符合条件,比如著作权人享有的精神性权利: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它们属于人身权,不能转让给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不具有可转让性,也就不能移转给公司作为对公司的出资,所以B项错误。其他公司的股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的两个条件,土地使用权更是《公司法》明文规定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所以正确答案是C、D。14.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答案:A,B,C,D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详解】首先,对于“抢劫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应当和可能预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为限,对于没有预见可能性而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的,不能将加重结果的罪责归于行为人,只能将其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加以考虑。例如抢劫后被害人因财产损失而自杀、被害人因行为人的威吓、殴打导致疾病发作或失足掉下悬崖、被害人因抢劫受轻伤后因医护人员的疏忽而死亡等等。其次,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过失与故意致人死亡。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但是如果是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人他人的,则不属于“致人死亡”的范畴,而应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再次,刑法虽然对抢劫致人死亡中的“人”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指出必须是“他人”,换言之,此处的“人”并不限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保管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同案犯。最后,犯盗窃罪,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的,构成转化型抢劫罪。A、B、C、D选项的情形都属于为制服反抗而故意杀人,A选项,尽管甲的暴力行为仅造成王某重伤,但是甲明知冬日深夜天气寒冷,可以预料到王某被冻死的结果,其对于王某的死亡抱有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王某被冻死和甲实施的暴力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A项正确。B选项,抢劫过程中致第三人死亡同样属于抢劫致人死亡,B项正确。C项属于致同案犯死亡的情形,同样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项正确。D项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且其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属于抢劫致人死亡,D项正确。15.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答案:C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A项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不选。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枪支,而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因此,依然成立盗窃枪支的犯罪,B项说法错误,不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C项说法正确,应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此,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种类,D项说法错误,不选。16.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一子一女。4月1日,甲子用伪造的唯一继承人证明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4月10日,甲子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于当日付清了全款。甲子与乙约定,6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15日甲子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女发觉甲子之行为,于4月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于4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依照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有:()查看材料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从甲女4月20日申请更正登记,4月30日申请异议登记可知甲子不同意更正B.因甲子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银行的贷款也应由甲子一人偿还C.甲子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D.甲女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因此若甲女在5月30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答案:B,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A选项正确。甲死后,发生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甲子和甲女应当共同对银行负担债务,B选项错误。根据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虽然甲子并没有房屋的处分权,但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异议登记失效,与提起诉讼无关,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17.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理由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督促程序中对支付令的异议。根据《民诉解释》第43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此可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向其他法院起诉,则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如果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因为起诉本身就是一种提出异议的方式。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18.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25条,《合同法》第133、140条。19.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的有( )。A.征用B.赠与C.添附D.无主物的取得E.标的物的消费答案:C,D,E解析:知识点:物权变动的意义、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1)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受让物权,抛弃物权及设定或者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2)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时效、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取得、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3)公法上的原因。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20.关于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案由B、诉讼费用的负担C、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D、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个人信息答案: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因此,正确答案为ABC。21.共用题干春晖旅行社导游华某胁迫旅游者李某等10人购物。某县旅游局以此为由决定对华某罚款5000元,但对春晖旅行社未作处罚。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加重对华某的处罚,并处罚春晖旅行社。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法院可以如何判决?()A:变更对华某的处罚B:撤销对华某的处罚,并责令县旅游局对华某重作处罚C:责令县旅游局对春晖旅行社依法作出处罚D:直接对春晖旅行社依法给予处罚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3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对下级初审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只能由法律、法规进行,规章无权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故A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故B项正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既然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那么C、D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6项,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该法第77条第1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综合言之,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也可以判决变更。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加重对华某的处罚,且法院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故A、B项均正确。该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但A项并不违反该款规定,因为起诉人是受害人李某等人。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处罚春晖旅行社,实质是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即意味着被告确实不履行法定职责。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C项应选。《行诉法解释》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某县旅游局对春晖旅行社未作处罚,故排除D项。本案被告是县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综上,在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情形下,即使该决定被诉,该决定也不停止执行,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诉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即新法第71条)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法院是以未听取该企业意见为由,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故县政府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强拆决定基本相同的强拆决定。据此,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D项正确。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根据该条中“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字眼,C项错误。对小屯街道办事处具有监察职责的是县监察局,故根据该条第4项规定,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据此,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中,某县公安局对蔡某的罚款,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诉,某县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是违法的。《行诉法解释》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据此,B、C项正确,A、D项错误。22.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B.被告人以原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C.被告人以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审,遂决定对上诉进行不开庭审理D.王某和赵某故意杀人一案,王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为从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王某未上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刑诉解释》第317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刑诉解释》第318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D错。23.甲电脑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由甲电脑公司向乙出售20台电脑,合约定由乙自行提货负责运输。在提货过程中,由于甲电脑公司装运工的疏忽,实际装运21台电脑。在运输过程中,恰逢雨天路滑,车辆倾覆,货物灭失。此时甲电脑公司发现装货有误,遂通知乙返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应当返还多装的1台电脑B.电脑的灭失,全部由甲电脑公司承担C.电脑的灭失,20台电脑由乙承担,1台由甲电脑公司承担D.电脑的灭失,全部由乙承担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不当得利与风险负担讲解:对于该20台电脑而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由于本案,采用乙提货的方式,所以自装运完毕时视为交付,交付后风险由乙承担。多装的1台电脑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中,这1台电脑对于乙而言,并非合同约定的标,只是由于装运工的疏忽而多装的,无合同依据,所以为不当得利。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不当得利,如果不当得利人无过错的,以现存的利益为返还范围,而该台电脑已经灭失,所以乙不再负返还义务。24.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ABD项,依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成立盗伐林木罪需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公司砍伐树枝并不是想利用材木的经济用途或者其他用途,而只是为了排除树枝对广告牌的遮挡,所以是对树木的一种破坏而不是盗窃,所以不成立盗伐林木罪。故AB项错误,D项正确。C项,依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滥伐林木需要“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甲公司未获得采伐许可,滥伐他人所有的树木,但是只有6立方米,没有达到犯罪的起刑点,所以不成立滥伐林木罪。故C项错误。25.2017年2月1日甲从乙处借用耕牛一头,甲十分喜欢该头牛。2017年2月4日甲决定从乙处购买该头牛。2017年2月5日乙表示同意出卖耕牛,2017年2月8日甲和乙签订了购买耕牛的合同。那么该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为()。A.2017年2月1日B.2017年2月4日C.2017年2月5日D.2017年2月8日答案: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一般是依法成立时生效。26.共用题干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94-96题。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答案:A,B解析:【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项不符合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是错误的,而B项是正确的。另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故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选项D正确。【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子公司属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这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故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所限定的仅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但本题题干中的投资主体是甲公司,故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项中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以及D项中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这两项规定都是违反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的,因此是错误选项。【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子公司所有,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作为唯一股东的甲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内涵),而不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且,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诉讼活动。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D。27.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6000万股,下列情形属于发行失败的有( )。A.包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B.包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C.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D.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答案:C,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本题中,代销期限届满,选项C、D未达到70%,因此为发行失败。28.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A.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B.行政处罚的理由C.行政处罚的依据D.提出证据的权利E.申请复议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等)。申请复议的权利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即可,不必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29.《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2011年)A.法律位阶的冲突B.法律责任的免除C.法律价值的冲突D.法律责任的竞合答案: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同时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又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竞合,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之内,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构成法律责任竞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同一主体、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情形,因为具备法律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属于法律责任竞合情形。故选项D应选。30.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是:()A.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三在接受了原告的巨额贿赂后,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作枉法裁判B.在接受了一房地产开发商20余万元的贿赂后,某国有大型企业副董事长李四挪用公款800余万元让其使用C.某验资机构的工作人员王五在一重大项目上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并为此向客户索取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交通局副局长赵六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对于选项A中的情形不应当数罪并罚,A项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B项当选。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对C中的情形不应当数罪并罚,C项不当选。选项D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赵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典型的受贿罪,因此对其应按照受贿罪一罪论处,谈不上数罪并罚,D项不当选。31.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B.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C.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保障措施。AB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第1款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B项正确,A项错误。CD项,该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项错误。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同,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和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不包括价格承诺,D项错误。3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A:某乡政府工作人员殴打村民造成其身体伤残B:某工商管理局吊销一企业的营业执照造成该企业重大损失C:甲被实施逮捕措施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D:派出所民警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乙死亡答案:A,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5条。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甲公司持有乙股份公司(上市公司)6.4%股份,为乙公司第四大股东,2016年11月15日,甲公司减持套现2.9%乙公司股份,3个月后,乙公司股价上扬,甲公司又增持1.9%的乙公司股份,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就增持事项,甲公司在3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乙公司公司,并予公告B.甲公司在增持后的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乙公司的股票C.就减持事项,甲公司在3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乙公司公司,并予公告D.就减持事项,乙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答案:A,B解析:《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法》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本题中,甲公司在持有6.4%乙公司股份情况下,减持套现2.9%乙公司股份,减持比例低于5%,根据《证券法》第67条规定,无须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无须进行信息披露。故C、D选项错误。根据题意,甲公司减持套现2.9%乙公司股份后,甲公司仍持有3.5%乙公司股份,3个月后,甲公司又增持了1.9%的乙公司股份,持股比例达到5.4%,超过5%的标准,应当进行息披露,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34.★以下关于时效制度,正确的说法有:()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时效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行政行为的时效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指定C.时效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D.行政机关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就构成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时效制度,要从概念、法律意义、制度价值等方面来把握。35.下关于鉴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B: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C: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D: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79条的规定,四个选项都正确。36.★国家应对其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有些情况下可以使国家免除其责任,下列哪几种行为可以免除国家责任?()A.一国由于不能预料的外界事件,不能履行义务或不知道其违反义务B.—国迫使他国同意,违背该他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C.一国造成重大事故,使外国国民的生命和財产受到严重损害D.—国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保护本国的生存而违背了国际义务答案:A,D解析:。A项可以免除国家责任。B项中强迫国须负国际责任,但这并不妨碍犯国家不法行为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则承担其应负的国际责任。C项中事故的发生是一国造成的,不属于不可抗拒的力量、不能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该国要负国际责任。AD正确。37.★下列关于法的渊源冲突的解决中,正确的有哪些选项?()A.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B.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答案:A,B,C,D解析:。38.关于执行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对于执行管辖的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B: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异议成立的,则应当移送案件C:若对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该院申请复议D: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答案:D解析:A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因而错误。注意,该时间的起算点是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而非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考生应当注意区分。B项,人民法院若认为异议成立,则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与诉讼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不同:C项中当事人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项错误:D项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以及不服裁定的复议期间中,均不停止案件的执行,考生应当注意把握。39.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D.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A,C,D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故C、D选项正确。40.新疆的蓝天公司欲在北京与外国人杰克设立一家合营企业,遂找到在北京的绿野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与外国人杰克合资设立合营企业,约定由蓝天公司实际投资、绿野公司作为合营企业的名义股东。于是,绿野公司与杰克、史密斯、德胜公司、昌南公司一起签订了合营合同,成立合营企业宇宙公司。请回答下列问题: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设宇宙公司成立后,绿野公司拒不履行其与蓝天公司之间的合问,致使蓝天公司无法实现投资目的且遭受损失,则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蓝天公司可以直接向宇宙公司提出主张,取代绿野公司的股东地位B.蓝天公司有权请求解除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C.蓝天公司有权要求法院宣告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绿野公司返还股权D.蓝天公司有权要求绿野公司返还投资在宇宙公司的财产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选项中,蓝天公司向宇宙公司提出法律请求并无依据;B选项符合上述规定;C选项从提议看,该合同并无无效情形,故错误;D选项依据公司法原理,财产已经投入公司,无法返还,故错误。41.某酒厂用食用酒精勾兑制成白酒,使用本厂酿制的粮食白酒“幸福特曲”的包装及标识向社会销售。该种勾兑制成的白酒理化、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每瓶售价仅为“幸福特曲”的1/4,销售状况甚好。对该厂的上述做法应如何定性?()A、属于以假充真行为B、有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不属以假充真行为C、与“幸福特曲”差价显著,不属以假充真行为D、国家允许生产代粮白酒,不属以假充真行为答案:A解析:【考点】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材料。本题中酒厂用勾兑白酒冒充粮食白酒,使用粮食白酒的包装与标识向社会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产品与包装真实性的要求,欺骗了消费者,构成了以假充真行为,故选项A是正确的。42.谭某因贪污案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刑罚3年后,符合减刑条件,对谭某的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谭某的减刑应当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裁定B.应当采用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且可以实行人民陪审C.法院可以在就谭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提讯谭某的基础上,书面审理此案D.法院对谭某减刑的裁定可以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答案:B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449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故此,A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453条的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采用合议庭,由于减刑案件的审理属于一审,依法可以实行人民陪审。所以,B表述正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于以下案件的减刑假释审理,应当开庭审理: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领域犯罪、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②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③检察院异议;④因重大立功报请减刑;⑤报请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不符合一般规定。由于题干表述的是职务犯罪,所以,C表述错误。按照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因此,D表述错误。43.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答案:C解析:【考点】“三同时”制度【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污水处理设施属于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必须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44.★王叔和李叔均系大良村村民,两人同在一抹山场上采摘八角果实,后因八角树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王叔以李叔采摘的八角树属于其享有林权的山场为由,向林业局申请裁决。林业局裁决确认李叔采摘的部分八角树属王叔享有使用权的山场范围。李叔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林业局裁决的同时,还要求认定王叔采摘了属于他的八角树并请求判令赔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李叔的诉请涉及行政及民事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开审理B.李叔的诉请虽然涉及行政及民事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可以合并审理C.如一并审理李叔关于行政及民事的诉请,程序上仍应以行政及民事的归类和案号分别作出判决D.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分开审理或合并审理答案:A,B,C,D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61条。注意:“合并审理”与“一并审理”的区别。45.甲(21岁)与乙(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甲对乙说:“去逗逗它。”乙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丙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000元陶瓷。另外,丙老太太由于躲闪不及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丙老太太因躲闪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甲和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丙老太太摔伤右腿所花去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若乙当时9周岁,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若乙当时13周岁且无个人财产,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为什么?6.陶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7.若乙用石头砸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丙老太太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丙老太太因躲闪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丙老太太对于其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2.甲和乙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因由甲和乙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母猪撞伤丙老太太是由于甲指使乙用石块砸猪所致,甲和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若乙当时9岁,丙老太太的损失应由甲承担。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的有关规定,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通意见》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该教唆、帮助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甲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5.由甲和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甲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乙当时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由甲、乙和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由于对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7.由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乙用石头砸猪是由于该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乙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46.张某将一张银行汇票不慎丢失,遂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立即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且将公示催告期间定为60日,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A.若张某将汇票没有丢失而是不慎损毁,则法院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可以少于60日B.若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依职权组成合议庭作出除权判决C.若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D.因发生意外事件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考查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和条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除权判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而不能依职权作出,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法院径行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60条的规定,D项正确。47.下列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且三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都相同B、国民待遇,是指一国承诺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待遇C、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依成员的具体承诺表来确定,在作出的承诺中,不允许对国民待遇进行限制D、《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外国的进口产品所涉及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制度方面的措施答案:D解析:国民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三个主要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但是,三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相同,所以A错误。B错误,B项是有关最惠国待遇的定义。C错误,C的前部分正确,但是后部分不正确,正确的陈述应为“即使在作出的承诺中,也允许对国民待遇进行限制”。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接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答案:A,C,D解析:。在法律规避中,当事人是通过改变动态的连接点来实现规避的。静态连接点是固定不变的连接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实践的连接点,如婚姻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因其已经固定,当事人是无法人为改变的。49.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A.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安人员甲对钱某的妻子王某说,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即可将其夫放出。王某救夫心切,遂以此为条件与曱发生性关系。但发生性关系后,曱并没有释放其丈夫。此种情况下,被害人王某的承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公安人员甲成立强奸罪B.乙深夜冒充赵女的丈夫,爬至赵女床上与其发生性关系,后事情败露。但因发生性关系赵女自愿,根据被害人承诺阻却刑事违法性的原理,乙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C.丙以金项链为诱饵,诱骗13岁的女孩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丙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李某的同意,而被害人的承诺是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故丙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D.张某意欲自杀,但因害怕总是对自己下不了手,遂请好友丁帮忙,要求丁将自己勒死。丁害怕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执意不肯。张某遂为丁写下一份证明,表明是自己不想再活在这个世界上,请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丁的刑事责任。此后,丁如张某所愿,将张某勒死。因有张某的承诺,故对丁的杀人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B,C,D解析:被害人承诺,即承诺者要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并且其承诺符合一定条件的,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利益的行为的违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立犯罪。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方可阻却行为人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即要求被害人必须对自己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故C项中的被害人李某系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事非的能力,不理解性交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不具有对此行为的承诺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侵害了其性的决定权,成立强奸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人的生命是不可以做出承诺的。故D项中,丁的杀人行为尽管得到了被害人张某的承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D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A项中,王某的行为仅仅是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违法性的事由,甲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B项中,赵女系因受骗而误认为乙为自己的丈夫,而与其发生性关系,赵女对自己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产生了认识错误,其承诺无效,乙的行为成立强奸罪。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答案是ABC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甲14周岁生日当天,其父乙带其到动物园玩耍。在动物园内,两人不断向猴子抛洒瓜子等食物,遭到管理员丙劝阻。二人即将随身携带的鞭炮点燃投向猴群。管理员无奈将二人交与安保人员丁。在丁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将二人赶出动物园。二人非常气愤,遂再次买票进入动物园内,故意抛洒食物引出管理员丙,乙佯装与丙争执,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从背后击打丙的脑袋。丙在倒下过程中脑袋撞上石凳鲜血直流,乙带甲离开现场弃之不理。安保人员丁看到后恐二人报复自己,遂装作没有看到丙被打伤,转身离开。另一游客戊好心将丙拉起,并背着送往医院,后医生说如将丙保持静止并得到救治,丙有生存的可能,但因跑动过程中造成脑损伤,丙死亡。甲将丙打伤,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有:()查看材料A.甲已满14周岁,应负刑事责任B.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C.甲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死亡后果,应负刑事责任D.甲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答案:A,C,D解析:周岁的计算,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即从行为人14岁或16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能视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5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答案:B解析:“让审理者裁判”,其重大意义就在于打破过去司法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层级化”状况,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问题,实现“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必须要有“亲历性”。同时“让审理者裁判”,也明确无误要求还权给“审理者”,要让“审理者”而非任何其他人作出裁判,也就是要求审理者必须有权进行裁判,审理者必须要有独立地位、独立人格和充分的裁判权。5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电子产品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后来,乙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乙公司拖欠自己的借款不还而拒绝付款;此时,甲公司才发现乙公司的电子产品为侵权产品。关于本案,下列项正确的是?A.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的合同履行存在瑕疵,故甲公司所开具的汇票无效B.银行可以拒绝乙公司的提示付款C.甲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D.银行拒绝付款使得该票据权利消灭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汇票的无效事由在于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基础合同关系不是汇票无效的事由,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还可以行使追索权,这并不是票据权利消灭的理由之一。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53.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罪刑法定原则B.不告不理原则C.罪刑相适应原则D.平等适用刑法原则E.无罪推定原则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54.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下列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中,表述错误的是、()A、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B、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没有管辖权C、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并且沿海国可以对此制定与公约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D、外国船舶在此区域发生违法行为时,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船只及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答案:B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的自然存在的,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1)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3)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可以制定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法规得到遵守。(5)对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则;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船只及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犯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综合以上知识点不难得出,B项为正确选项。55.下列关于选举程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直接选举中,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B.直接选举中,各政党、人民团体和10名以上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C.间接选举中,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7日前公布D.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他信任的人代为投票答案:A解析:B错:应为“或10名以上选民”;C错:应为15日前;D错:只能委托“其他选民”。56.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可申请延期,延期( )。A.以一次为限,不超过3个月B.以一次为限,不超过6个月C.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D.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答案:C解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57.《环境保护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某县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该企业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期限应为六十日B:如该企业直接起诉,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为三个月C: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从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中划拨相应款项D: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扣押该企业的财产并予以拍卖答案:A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此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复议期限没有超过60日,所以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60日行政复议期限,据此A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条款,只要其他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行政诉讼的期限有规定,无论该期限是长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还是短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均适用该法律的特别规定。本题中,《环境保护法》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另行作了规定,则应该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计算起诉期限,据此该企业直接起诉的诉讼期限为15日,B选项错误。划拨款项和扣押财产拍卖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环境保护法》中没有赋予环保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县环保局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据此CD选项错误。【陷阱】注意《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对申请或起诉期限的不同规定。《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是:申请期限最低为60日,其他法律规定期限超过60日,则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短于60日则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行政诉讼期限原则为3个月,其他法律规定如属特别规定,无论是长于3个月还是短于3个月,均按该法律规定的期限计算。58.共用题干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翻墙入院从厨房取走毒品的行为,属于人户盗窃B:甲进入陈某厨房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C:甲毒死陈某看门狗的行为是盗窃预备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D:对甲盗窃50克冰毒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答案:A,B,C,D解析:甲属于强制戒毒人员,其逃离戒毒所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A错误。为出售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甲为了自己吸食,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正确。贩卖毒品罪以毒品交付为既遂标志。陈某出卖毒品给甲,甲采取赊账方式,陈某未及时获取钱款并不影响贩卖毒品罪成立犯罪既遂OC正确。由于甲不构成犯罪,所以乙收留甲的行为也并不构成窝藏罪。D错误。应选BC。甲翻墙入院并进入陈某厨房窃取毒品,属于典型的“入户盗窃”。该行为同时也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AB正确。甲毒死陈某家看门狗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犯罪预备的犯罪构成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C正确。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行为同样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D正确。应选ABCD。甲让乙卖出冰毒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甲盗窃毒品后如果用于吸食,不另行构成犯罪。但其将盗窃的毒品贩卖给他人,又侵害了新的法益,应当另行定罪。A错误。乙将掺入其他杂质的病毒冒充纯冰毒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甲向乙提供毒品并对此知情,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同时甲乙的行为还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BC正确。乙只是在冰毒中掺杂,与《刑法》意义上制造毒品的行为相差甚远,不构成制造毒品罪。D正确。应选BC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在某市2005年中考命题工作开始前,8所学校的有关人员先后找到王晓琪打听2005年中考政治考试内容,王晓琪向上述人员分别讲了十个题目,并接受上述人员吃请和收受所送现金3,200元及茶叶等物品。2005年5月20日下午,王晓琪接到参加中考命题的通知。在命题过程中,王晓琪违反市教育局有关命题时应回避自己在考试辅导中用过的原题的规定,将自己上述透露的内容编排进了这次中考政治考试试卷中,造成2005年该市中考政治试题在考前大范围泄露,考生中考政治成绩作废。关于王晓琪实施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辅导在前,命题在后,不构成犯罪B.造成当年考生中考政治成绩作废,属于“情节严重”C.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打听考试内容的人构成了共同犯罪答案:B,C解析:王晓琪利用参加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正式试题,造成当年考生的政治考试成绩作废,情节严重,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60.邮寄送达中,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送达日期应该是哪一天?()A:法院交邮局挂号的日期B:诉讼文书寄到的日期C: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D:送达回证上的收件日期答案:C解析:【考点】邮寄送达。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此,本题选C项。61.★下列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因依法交由负责保管的单位不负责任,造成查封财物灭失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B.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C.财产灭失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D.法院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参见为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7、11条相悖。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稻田公司向某市水利局申请在长江某地点采砂的许可,市水利局经初审上报某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后来,长江委员会向稻田公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稻田公司认为该许可证所定地点范围远小于申请的范围,不服向水利部申请复议。水利部决定维持。稻田公司不服起诉。法院认定长江水利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所依赖的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水利部为第三人B:某省水利厅为第三人C:菜市水利局为第三人D:法院也应对水利部决定作出判决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故本案中长江委员会和水利部为共同被告,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29条第1款,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本案中的市水利局、省水利厅,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关,也同案件审理结果无关,故B、C项错误。该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本案是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故D项正确。63.某商业银行决定推出一批新型理财产品,但该业务品种在已获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外。该银行在报批的同时要求下属各分行开展试销。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业务品种应由中国银监会审批B、该业务品种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C、因该业务品种在批准前即进行试销,有关部门有权对该银行进行处罚D、该业务品种在批准前进行的试销交易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答案:A,C解析:【考点】银监会监督管理职责【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故A、C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新业务获得批准之前,商业银行从事该业务是违法的,应当由银监会责令其改正,在短期内更不可能给予其从事该业务的批准,故不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D项说法错误。64.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依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判决张某返还耕牛,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看护费、误工费共计500元。若该耕牛价值为1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对本诉即“判张某返还耕牛”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B.对本诉即“判张某返还耕牛”的判决实行二审终审C.对反诉即“判李某支付500元”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D.对反诉即“判李某支付500元”的判决实行二审终审答案:D解析:考点: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反诉的制度价值i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I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易的民事案件,但是就本诉来说,其标的物耕牛的价值为I万元,超出了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元年平均工资的30%(1>3x0.3=0.9),因此本诉的标的额超出了规定范围,不能实行一审终审。本案的难点在于反诉,对于反诉来说,虽然其500元的标的额在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元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但反诉制度的立法意图之一就是避免法院对具有密切联系的两种诉(即本诉与反诉)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在本诉尚未产生既判力的情况下,要求反诉发生既判力显然与反诉制度“避免相互矛盾判决”的制度价值背道而驰。反诉制度发挥避免相互矛盾判决产生的作用是与解决两个诉的纠纷同步的,因此在本诉未产生既判力的情况下,,反诉也不应当产生既判力。答案选B、D。65.下列行政赔偿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A: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B: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C: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D:本辖区内其他较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答案:D解析: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66.美国人甲和法国人乙夫妇久居日本,二人2015年来华投资经商。工作的分歧导致两人在半后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籍B.双方可以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D.应适用日本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答案:D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离婚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某国法律不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不是一方国籍国法律,依第26条的规定,不能选择该法为适用的法律。此时,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D正确。67.为满足日益庞大的专车数据储存处理访问需求,迅驰公司需要建立一座数据中心。恰逢市政府出让一块土地,迅驰公司和天御公司同时提出申请,市政府拒绝了天御公司的申请,向迅驰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御公司对政府拒绝其申请的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B.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C.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D.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复议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1)在没有特别法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均应当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予以解决。当事人既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复议,所以,在试题中,我们要回答“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问题,应当首先思考该案例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的特别情况,如果不属于,那么该案例属于自由选择,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复议前置的只有三种情况:行政确权案件中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纳税争议案件以及反垄断法中的限制或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本案并不属于三种情形其中任何一种,所以,天御公司无须先复议再提起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与本案最为接近的是复议前置的第一种情况,但“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复议前置:第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自然资源是指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第二,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题干中,一般会含有“已取得”、“自家的”、“属于自己”等字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需要当事人一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判决书等合法证件,只要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即可。第三,必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这里的确认为广义确认,通俗表达为“给了别人”,考生在考场上不用考虑如何给的,何种行为给的,更不需要懂得广义、狭义确认之分。只要你的土地、林地给了别人,也许许可给的、也许登记给的、也许裁决给的,这都无所谓,只要“给了别人”就满足了第三个构成要件。综上,市政府拒绝天御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说明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A选项错误。(2)同理,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也无需复议前置,因为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B选项错误。(3)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这说明大河村认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满足第二个条件,同时满足第一个条件(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和第三个条件(给了别人),对于该行为当事人应当先复议而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认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表述正确。但复议前置并不意味着大河村在复议后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山水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6个月后,在合同约定的转让金支付期限前,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又与金陵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由于山水公司签约在前,所以金陵公司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B.山水公司提出土地使用权权属存在异议后,主管机关应撤销金陵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C.金陵公司已有效取得土地使用权D.山水公司只能主张债权保护,而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答案:C,D解析: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确认需要通过法定的登记手续来完成,尽管山水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前,但由于土地使用权登记未作变更,便不能对抗金陵公司,而金陵公司的受让行为由于进行了登记,其便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履行与山水公司的合同,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正确答案是选项CD。69.共用题干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时,下列哪些财产或者物品应当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A、纳税人甲个人现在居住的唯一一套豪华别墅B、纳税人乙是某学校美术教师,其收藏的古玩字画C、纳税人丙为子女即将上大学预备的学费现金2万元D、纳税人丁所有的一件单价4000元的高档洗衣机答案:A,B,C解析:【考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详解: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此次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1)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所以本题选A、C、D三项,因只对高档手表征收消费税,故B项不选。【考点】税务检查。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故只有C项正确。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延期缴纳税款。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延期缴纳的条件,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故本题应选B项。【考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B、C项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有D项不可采取保全措施。【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e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70.学者们认为,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可以采取价值位阶原则作为平衡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原则,下列哪些实例体现了该原则?()A、秩序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B、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小限制”C、自由代表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而正义则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D、在某一民事案件中,法官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找出兼顾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答案:A,C解析: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因而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主要有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个案平衡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犯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据此,A、C两项体现了价值位阶原则,B项体现了比例原则,D项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因此,A、C两项当选。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行为人丁某制作了大量的淫秽录像,然后组织多人免费观看。对丁某的行为如何认定?()A: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并罚B: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择一重罪处罚C: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D: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答案:C解析:【考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详解:《刑法》第364条第3款规定:“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72.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C: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D: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答案:D解析:【考点】仲裁的适用范围【详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遗产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故甲乙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可以对案件继续审理。本题正确答案为D,A、B、C三项错误。73.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际,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问题: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2)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本案中,蒙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但是需要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所以对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2)不符合。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只拥有决定逮捕权。所以人民法院直接派法警去执行逮捕是错误的。74.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48条之规定,本题属于商业秘密案件且为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但需公开宣判,故B、D选项均错误。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即可满足不公开审理的前提,故A选项错误。综上,C选项正确。75.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化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37条。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童童系一9岁儿童,玩耍中将同学小明的左眼捅瞎,其父林某代其进行诉讼,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医药费等30万元。执行开始后,林某拒不履行,并欲带童童出国定居。此种情况下:A: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B:对方可书面申请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C:童童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小明父亲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D:法院可以限制林某高消费,包括购买生活用车辆答案:A,B,C,D解析: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36~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77.苏某诉县政府侵犯财产权案某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2日发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将乳山教育园区划入无娱乐场所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称为了优化教育园区的教育环境,将教育园区划入无娱乐场所区域范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划定的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娱乐场所,在《通告》发布之前划定的范围内已有的各类娱乐场所,须于2014年7月30日前自行搬迁,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关闭。苏某开设的乐迪KTV(个体工商户)在划定区域内,其认为其开设经营的乐迪KTV是经审批并办理合法手续的,现在该县人民政府发布《通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通告》。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通告》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因此苏某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苏某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称:《通告》针对的对象是该《通告》划入无娱乐场所区内的所有从事娱乐业的商家,包括苏某合法开设经营的乐迪KTV,原审法院以该《通告》针对的对象不特定为由而认为该《通告》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其起诉。【问题】1.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是否合法?2.苏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在起诉时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起诉?3.如果二审法院收到上诉后,指定其他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在诉讼过程中苏某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县政府是依据规范性文件《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无娱乐场所区建设的决议》作出的《通告》,后县政府又根据该决议对苏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苏某不服,向法院另案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并对《决议》进行审查。法院能否对《决议》一并进行审查?5.对于上一题中的案件,法院受理后,发现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合法。该县人民政府作出《通告》适用的对象是划入无娱乐场所区范围内的所有从事娱乐业的商家,而在该区范围内的从事娱乐业的商家的数量及具体的经营户是确定的。2.苏某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是可以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因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是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并不是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是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即苏某本人。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同时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在诉讼过程中,苏某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于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否则驳回申请。4.法院能够对《决议》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5.可以。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涉案金额2000元以下,且不属于重审、再审的案件,因此能够适用简易程序。78.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其生产的电子元件若干,后又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电子仪器的装配。在装配过程中,丙公司发现该批电子元件质量不符合要求,遂暂时停止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其赔偿。而甲公司认为该批电子元件并非自己生产,而且在包装运输过程中也不至于造成损坏,质量问题应当由乙公司负责。因此甲公司拒绝了丙公司的赔偿请求,并且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货款。鉴于此,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丙公司支付货款。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进行哪项与诉讼相关的行为:()A.认为受理丙公司起诉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B.认为甲公司提起的反诉没有道理,因此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C.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认为判决有明显错误而提起上诉D.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履行法院判决答案:D解析: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乙公司在本题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因此根据《民诉解释》第82条的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D项正确。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甲国公民约翰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约翰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约翰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B.约翰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约翰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D.依照乙国法约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民事权利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约翰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因此,A对,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因此,约翰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若依照乙国法,约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故C错,D对。因此,正确答案为AD。80.近日微博上有网友贴出河南南阳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图片,并称有访民被非法拘禁在此。还有网友直接称其为“新型劳教所”。以“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发现多个事例均发生在河南,这一做法已存在多年。宣布废除劳教之后,“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似乎还有增多趋势。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去年12月24日一篇报道称,正阳县财政专门下拨30多万元经费,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为对非法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此前,该省多市、县政府在官方文件中都有类似表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要求”,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由工作组统一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初次训诫、警告,接回当地后还要“实行规范的‘三位一体、同步进行’训诫警告教育。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要在法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请问,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些可以成立?()A.一些训诫中心的做法不在法律所许可的拘留范围之内;地方政府部门不能在训诫教育和拘留之间,自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B.地方上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创设”出“训诫罚”,因直接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应归依无效C.“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本就违法,更当警惕其成为劳教所的替代品,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打击上访民众的新工具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有关方面需要依法介人调查,通过违法审查程序明令废止此类红头文件,方可保卫来之不易的法治改革成果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81.根据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属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共同特征的有哪些?()A.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都必须年满45周岁B.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都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在特别行政区都必须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D.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必须都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答案:B,D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根据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澳门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根据第46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公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所以BD项正确。82.某市民政局以某慈善基金会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为由给予该基金会负责人刘某15万元罚款。刘某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将罚款额改为5万元。刘某仍不服向法院起诉。该法院安排助理审判员丁某一人审理。下列说法不成立的是:A.本案可以调解B.本案由丁某一人审理,应经本案当事人同意C.本案一审对象是5万元罚款D.本案可由市民政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罚款案件属于自由裁量行政案件,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2款,案件涉及款额超过二千元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故B项对。本案为复议改变后起诉的案件,被告应当是复议机关市政府,被诉行政行为应当是市政府的罚款5万元。故C项对。既然市政府为被告,管辖法院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故D项“基层”字眼错误。83.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再还300元B:乙应退回500元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答案:A解析:赠与是合同行为,需要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称将来一定奉还实际上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否定,因此赠与并不成立。乙代为清偿后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甲还需再还300元,故选A。84.★★下列律师的哪一行为不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要求?()A.王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后,推测法院将判决委托人败诉B.李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否认有罪指控,承诺经其辩护可以获得无罪的结果C.张律师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一台41寸液晶电视机出售给自己D.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贺律师已经明知诉讼双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妻子,在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答案:C解析:。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亊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亊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厲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李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85.★★《唐律》职制篇、贼盗篇对财产类犯罪分别作如下规定,你认为正确的是、()A.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B.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C.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谋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D.对一般窃盗罪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50匹处加役流刑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纹。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谋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50匹处加役流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86.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B,答案应为BC)。销售、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构成专利侵权的。使用该专利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87.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A.法院地法B.原告住所地法C.被告住所地法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195条。88.甲赠送乙一块名牌手表(价值1万元)。乙生性多疑,认为该表是赝品,最多值100元,便花言巧语欺骗丙,将该手表以1万元卖给了丙。乙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既遂B.诈骗罪未遂C.诈骗罪预备D.无罪答案:D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它的行为结构是: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了财产损失。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诈骗手段有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乙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让丙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故不构成诈骗罪,D项正确。本题的实际考点是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主要是判断行为对法益有无侵犯的危险。89.关于保险利益,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保险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B: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C: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D: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答案:B,C,D解析:【考点】保险利益的特征及其存在时间【详解】由于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不能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则损失无法补偿,故保险利益是一种经济利益,选项A正确。关于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人身保险合同,应当是订立保险合同时,这是基于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需要;在财产保险合同,应当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或者损失发生时,否则就不可能有损失,也就没有必要补偿;在责任保险时,应当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否则也无责任的产生。参见《保险法》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题是选非题,B、C、D三项的内容都违反了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规定,故是错误的,也是本题应选项。90.朱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老板,因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在破产清算之初,朱某将公司名下的某处房产(价值数百万元人民币〉过户到自己岳父名下,导致多名债权人共数百万元债权得不到清偿。后被某债权人调查发现并举报而事发。下述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朱某构成诈骗罪B.朱某构成合同诈骗罪C.朱某不构成犯罪D.朱某构成妨害清算罪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据此,朱某的行为构成妨害清算罪,ABC项当选。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李某与赵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A.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的邻居王某转交B.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C.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D.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79、91条,《民诉意见》第83、84条。92.根据1995年《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关于银行免责事项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代收行应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作实质审查B.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C.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托收中银行的免责。A不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代收行对承兌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兌的权利概不负责,而不是应进行“实质审查”。B正确,理由同A选项。C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不正确,根据该规则,在汇票被拒绝承兌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93.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军舰在公海上发现其他船舶有下列哪些嫌疑,可行使登临和检查的权利?()A.发现其他船舶拒不展示船旗B.嫌疑其他船舶贩毒C.嫌疑其他船舶从事海盗行为D.嫌疑其他船舶从事未经许可的非法广播答案:A,B,C,D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各国军舰在公海上都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规定,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豁免的除外)有从事海盗、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无国籍,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亊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有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因此,应当选ABCD。94.下列关于选举程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直接选举中,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B.直接选举中,各政党、人民团体和10名以上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C.间接选举中,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7日前公布D.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他信任的人代为投票答案:A解析:B错:应为“或10名以上选民”;C错:应为15日前;D错:只能委托“其他选民”。95.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派生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c.证人亲历的案件事实都属于直接证据d.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答案:B96.汪某为某知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该公司经常在重要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免费公开发布咨询报告,并向公众推荐股票。汪某多次将其本人已经买入的股票在公司咨询报告中予以推荐,并于咨询报告发布后将股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汪某的行为涉嫌()。A.虚假陈述B.内幕交易C.操纵市场D.欺诈客户答案:C解析: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我国《证券法》禁止任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 )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A.当事人陈述B.鉴定意见C.勘验笔录D.现场笔录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中所特有的。98.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A.不得主张同时腹行抗辩,须给付全部价款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问题。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适用于对方未履行合同的情形,而且适用于对方未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在对方未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抗辩权人只能在其未适当履行的范围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阻却解除权的行使,但本题中不存在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99.下列有关主物与从物的表述正确的是:()A: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主物抵押的,从物随主物抵押,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主物归属无争议的,从物归属有争议,但没有其他证据的,从物归主物所有人D:从物是主物之一部分,如啤酒瓶的盖子答案:A,B,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15条的规定,A、B两项正确,C项为通说的内容,正确。主物与从物是两个物,因此D项错误。因此应选A、B、C项。100.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4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ABD。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