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法院、检察院2022年招考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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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鞍山市法院、检察院2022年招考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下列选项所述投资者中,不可以成为合格投资者的是( )。A.企业年金B.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C.名下金融资产为人民币1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王某D.净资产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公司答案:C解析:合格投资者包括:(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执行期限,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机构B:申请执行期间可以中断或中止C: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D:申请执行期间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答案:B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执行机构及申请执行期间。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因此,A项错误。该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3.某上市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其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0亿元,下列有关该公司提供发行债券担保的情况中,说法正确的有( )。A.该公司应当提供担保B.该公司可以就债券本金提供部分担保C.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其担保人D.上市商业银行可以作为其担保人答案:A,D解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所以选项A、D当选。4.高中生钱某于1991年9月2日出生。2009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2010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行为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诉讼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但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下列哪些犯罪?A.偷盗婴幼儿罪B.绑架罪C.拐卖儿童罪D.拐骗儿童罪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偷盗婴幼儿的,假如以出卖为目的,则应成立拐卖儿童罪,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成立绑架罪,以自己收养或他人收养为目的的,成立拐骗儿童罪。《刑法》中没有偷盗婴幼儿罪这样的罪名,所以A不应当选。6.以下占有属于善意占有的是:A:甲受乙之托照看乙的自行车B:甲捡到钱包之后等待失主前来认领C:母亲在收拾孩子的房间时发现1本新书,以为是自己的孩子买的(其实是自己的孩子向他人借的),便放在自己的房间里D:甲趁乙不在,将乙的笔拿回自己的家中答案:B,C解析:A选项为有权占有,BC选项为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D选项为恶意占有。7.某市人民法院院长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使一人死亡,六人重伤。对于此案,应当由哪个部门立案侦查?()A.人民检察院B.监察部门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C.公安机关D.人民法院答案:C8.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甲租赁公司按照乙工厂的选择和要求从设备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淀粉加工设备3台。租给乙工厂使用,租期5年。甲公司购买后,设备生产产商丙公司货交承运人,设备到达天津港后甲公司通知乙工厂提货。乙工厂提取设备后投入使用并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就此,请回答下列问题:?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乙工厂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租赁公司应减少租金B.应由设备生产商丙修理并赔偿损失C.乙工厂向设备生产商丙请求承担责任时,甲租赁公司有协助义务D.甲租赁公司与设备生产商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合同修理义务的承担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应当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有协助义务。所以,本题答案为BC。9.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批准?A:本院院长B:本院审判委员会C:上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再审审理期限。详解:《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10.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答案:A,B,C,D解析:(原答案ABC,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没收财产刑【详解】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刑没有关于没收金额的具体要求,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汽车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被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选项C中,赌债属于不正当债务,因此不应予偿还,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中,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选项D中,没收财产与罚金是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因此应当分开执行,选项D是错误的。11.下列不属于仲裁协议中应当具备的内容的是: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B:仲裁事项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D:仲裁一裁终局答案:D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的一裁终局是法律规定的,不属于仲裁协议需要约定的内容,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12.★甲某急需用钱,向乙某借款5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甲某和乙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在协议中,借款人乙某明确表示“如借款期限届满不能还款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双方在公证处对此协议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关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如乙某到期不能还钱,甲某必须先经过诉讼程序,经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B.如乙某到期不能还钱,甲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C.公证机关出具的强制执行公正不符合法律规定D.公正机关出具的强制执行公正符合法律规定答案:A,C解析:。《公证法》笫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偾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偾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A选项中的说法错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13.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民事权利或者诉讼权利的行使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地位上的平等,诉讼权利内容并不一定相同;所以选项A错误。(2)民事诉讼当事人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违法,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所以选项B错误。(3)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所以选项D错误。14.张三以其汽车作为保险标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张三的汽车被其弟弟开去上班。发生保险事故,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B.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张三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才可解除合同,并非一旦增加即可解除。本案所述情形,张三将车借给弟弟开车“上班”,并没有达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程度,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依约向张三支付赔偿金。只有D项正确。15.徐某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将车挂靠在一汽车运输队,并办理了盗抢险保险业务。车辆的年检、保险等费用均由徐某个人支出。后徐某将该车出售给他人,次日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谎报假案,称车辆失窃,最终通过运输队获取盗窃险保险金6万余元。对徐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B.徐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C.该车辆属于挂靠经营,其所有权名义上的拥有者与实际上的拥有者不尽一致,实际拥有者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特殊主体的要求D.车辆的实际拥有者通过名义上的拥有者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特殊主体要求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的相关认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辆的实际拥有者对保险标的存有保险利益,是实际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利用名义上的拥有者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16.温某涉嫌一起重大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鉴定人马某出庭作证,马某因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以下对马某的保护等问题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马某因履行作证义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B.对马某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马某及其近亲属D.法院不公开马某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答案:A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证人作证的相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能够享受补偿的是证人,并非鉴定人,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故B、C、D项正确。17.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B: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C: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D: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题目中的四个选项都是相关犯罪中以“包庇”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包庇罪,ABCD均为应选答案。18.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中止对陈某、姚某的审查起诉B: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C:应当将案件中陈某的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D:应当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待抓获陈某后再继续审查起诉答案:B解析: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因此选项B正确,A项错误。D项说法源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54条第3款之规定,但是前者针对的是提起公诉的审查,后者恰好与选项B符合而与选项C、D相悖,故C、D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19.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法治的实现受到政治文明的制约,也相应离不开政治文明的支撑B.执法为民不仅是党的根本宗旨,也体现出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同内容是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讲解:A项正确。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而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B项正确。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彻底的人民性,因此,执法为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而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C项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这一表述错在逻辑关系颠倒,正确的逻辑关系是“艰难的中国法治化进程”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D项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分别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它们同时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20.甲影视公司将其摄制的电影《愿者上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网站,乙网站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未经许可免费播放或下载该影片。丙网站开发出专门规避乙网站技术防范软件,供网民在丙网站免费下载使用,学生丁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愿者上钩》供个人观看。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丙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B.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C.甲公司已经丧失著作权人主体资格D.乙网站可不经甲公司同意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答案:A,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技术措施的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技术措施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丙网站提供规避乙网站技术防范软件构成帮助侵权,故A项正确。学生丁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愿者上钩》供个人观看,侵犯了著作权,故B项正确。甲公司向乙网站转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项著作财产权。甲公司的著作权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一项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而丧失。故C项内容错误,不应选。乙网站通过受让取得了电影《愿者上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对于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乙网站有权不经甲公司同意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故D项内容正确,应选。21.下列不属于税务管理内容的是:()A.税务登记B.账簿、凭证管理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纳税申报D.税款征收答案: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知,税务管理是税款征收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包括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的管理以及纳税申报3项内容。故D选项当选。22.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自行背书转让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答案:A,B,D解析:【考点】汇票背书的限制。详解: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权利并不会因此而不得转让(根据该法第27条第2款只有出票人才拥有这样的权利),其效果是,除其后手之外,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A、B两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由此可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后,被背书人依然可以进行委托背书与设质背书,故D项不正确。因此,应选项为A、B、D三项。23.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说法或做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甲犯放火罪和爆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9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9年。甲服刑7年时,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此,法院应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7年刑期B:乙犯放火罪和爆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9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4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故意伤害罪,并就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即使这样,乙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会超过20年C:丙犯放火罪和爆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3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故意伤害罪的刑罚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放火罪、爆炸罪、强奸罪、绑架罪四罪,但法院只判决放火罪10年、爆炸罪11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在执行7年后,发现强奸罪、绑架罪,法院判处强奸罪有期徒刑8年、绑架罪有期徒刑9年。法院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刑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7年,就是丁应当最后执行的刑期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A错,服刑期间犯新罪的并罚,应“先减后并”而不是“先并后减”。B对,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判决宣告以前的罪行)并罚,应“先并后减”(已经执行的4年刑期),实际执行的刑期与判决的刑期一致,不会超过20年。C错,服刑期间犯新罪的并罚,应“先减后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20年,故对丙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可能执行(3年)。D错,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判决宣告以前的罪行)并罚,“先并后减”(已经执行的7年刑期),对于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而非20年。24.我国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内地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3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即北京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A正确。依《补充规定》第1条,经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B错。依《补充规定》第5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这里是“应当”提供担保,不是“可以”,C错。依《补充规定》第9条,申请认可的期限是2年,D正确。25.共用题干下列诉讼请求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B: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C: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D:股东以实物出资,而市场价值变化导致实物贬值,公司要求补足出资的答案:A,B,C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法人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本题中办事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所以D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26条规定,ABC选项正确。根据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为自己,D选项说法错误。A选项的依据为《公司法规定(三)》第3条,B选项的依据为该法第5条,C的依据为该法第13条,D的依据为该法第15条。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股东自己的利益受损害,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当然股东并不是只能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也可以向监事会报告,不过股东利益受损害的,股东不能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A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属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积极股东,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反对行为的股东不能成为被告,故选项B错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20条。《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过A选项中王某虽然曾经是公务员,现在已退休,不再是公务员,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因此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B选项正确。律师和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D选项不正确。26.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合并协议,按照约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各自全部的产权经营项目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丙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原两方公司不复存在,依照公司法规定,这种合并形式是( )。A.新设合并B.产权合并C.吸收合并D.现金合并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合并。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本题所描述情形属于新设合并。27.李某因多次向张某催讨欠款被张某纠集多人打伤,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对于张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C.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要债行为,不构成犯罪D.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两罪之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寻衅滋事罪伤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故两者的犯罪客体也有区别。另外,寻衅滋事具有随意挑衅的特征,故综合分析题中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28.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刑讯逼供罪。A项,成立刑讯逼供罪要求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甲只是机关的保卫处长,不符合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故A项错误。B项,刑讯逼供罪要求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具体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如不让睡觉、冻、饿等)的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乙作为陪审员击打被告人的目的不是为了逼取供词,而是为了泄愤,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故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不再按照刑讯逼供罪处罚。故C项错误。D项,警察丁用语言吓唬犯罪嫌疑人,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虽然获取供词的手法违法,但并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故D项错误。29.甲欠乙5万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唯一的值钱物品小轿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B.如乙发现之日为2016年5月1日,则自2017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D.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和丙为被告答案:B,C解析: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不是书面通知就可以。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甲(住所地在A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伤。就损害赔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对裁决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开庭审理过程中,甲提出乙曾与仲裁员赵某私下会面,提出回避申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回避申请最迟应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B.赵某是否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C.回避事由成立,重新选定仲裁员后,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应当准许D.赵某私自会见当事人,情节严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仲裁协会应当将其除名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回避。根据《仲裁法》第35条,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36条的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37条第2款,因回避重新选定仲裁员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享有决定权,故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15条第2款、第38条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但除名权由仲裁委员会享有,D项错误。31.吴某从赵某处购得旧氯气罐3只,赵某告知吴某其中1只氯气罐内装有残存的有毒气体氯气。后来吴某欲以950元的价格卖给专营收购旧物品的王某。因王得知罐内有氯气而不愿购买,吴便与王商定,由吴某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至王某家屋后水沟内排放,王某电话通知其妻帮忙。被排放入水中的氯气散发到空气中后,造成200余人中毒和120亩农作物受损。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吴某、王某和其妻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B.吴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C.吴某和王妻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D.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结果犯,三人的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构成犯罪答案:A32.张某的7个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一案,经人民法院一审终结,人民法院判令张某的7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张某生活费100元。判决生效后,子女未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正在此时,张某不幸去世,则此时人民法院应当:A:裁定中止执行B:裁定终结执行C:继续执行D:裁定执行回转答案:B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属于身份关系案件中,即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中权利人死亡的情形,所以应当终结执行。同时注意,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33.在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对于“‘纸上的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样的说法,下列理解错误的是、A、法律要以社会为母体,以社会客观规律为基础B、纸面上的法律终究要以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为基础C、立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不能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D、活法是指统治者的意志,立法要体现统治者的意志答案:D解析:“‘纸上的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句话是谈法律和社会的关系的,指法律以社会为母体,国家的制定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选项D与题目没有关系。34.下列关于德国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1532年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B、“潘德克顿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C、希特勒当政期间的德国法坚持维护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D、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强调“社会本位”答案:C解析:希特勒当政期间,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故选项C是错误的。35.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B、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C、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田某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构成重婚,应当对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据此可知,这里是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需要立案侦查时,才需要重新计算,并非一律重新计算。选项C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选项D正确,重婚罪属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检察院没有对此提起公诉,则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36.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戊可代位继承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丙无权继承房屋答案:A,C解析:【考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详解】《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所以在乙先于甲死亡时,就甲遗留的房屋和现金,按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继承。《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就甲遗留的房屋和现金,丙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丁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37.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已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乙在票据到期后依法提示付款,但是甲却以乙未按照约定向其供货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经调查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乙方确实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供货,且仍处于未履行状态。关于该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的此抗辩权属于对物抗辩B.甲有权不向乙支付票据款C.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甲不能对乙行使抗辩权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的抗辩行为属于对人的抗辩,是合法的答案:B,D解析: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里票据债务人为甲,其有权以乙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为理由行使对人的抗辩权。38.关于古代司法体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B、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C、明代都察院掌复核驳正,都察院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D、明代刑部、大理院、都察院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答案:B解析:明代的会审制度包括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等。大审始于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明史·刑法志》载:“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可见,明代的大审不是每三年举行一次,而是每五年举行一次,A项错误。清末司法机关发生了较大的变化,B项正确。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而非都察院,C项错误。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故明代时应为“大理寺”,D项错误。39.共用题干甲与乙在法国成立中法教育和文化交流中心(有限公司),组织50名学生,以到法国参加夏令营的名义骗取出入境证件,该批人员出境后滞留西欧国家。后甲向该批人员的家属收取每人约10万元的费用。甲构成:A:组织偷越国(边)境罪B:骗取出境证件罪C:偷越国(边)境罪D:从一重处罚答案:A,B,D解析:参见《刑法》第318条第2款。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21条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司机方某因拒绝缴纳道路通行费而与收费站工作人员郑某发生冲突,将郑某左臂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对方某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妨害公务罪B.故意伤害罪C.寻衅滋事罪D.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择一重罪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妨害公务罪表现为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收费站收取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属于一种经营行为。而非执法行为。郑某的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要件,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41.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向区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且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遂向市中院申请再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只能向市中院申请再审,不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B.甲公司可以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C.市中院裁定再审后,可以由本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D.市中院再审时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允许陪审员参加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甲公司并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不能以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区法院的生效判决由市中院再审时,属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时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合议庭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42.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已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A项,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但不限于国有财物,同时,不要求单位对公共财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性。例如,国家机关非法征收的款项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所以国有公司收受的回扣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故A项正确。B项,补偿款是房地产开发商所占有,不属于公共财物,不是贪污罪的对象,乙不构成贪污罪。如果乙和农民合谋骗取房地产开发商的补偿款的,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如果农民不知情,则乙单独构成诈骗罪。故B项错误。C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该性质款物的,成立贪污罪。故C项正确。D项,依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成立贪污罪。故D项正确。4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个?()A.立法权包括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B.立法权仅限于制定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C.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相冲突,可以直接修改或撤销D.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不得制定与全国性法律相冲突的法律答案:B解析:。考査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44.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本题中,乙作为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扣押行为错误,所提异议属于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所以,只有B选项是正确的,A、C、D选项错误,均不当选。45.下列关于期间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甲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5月1日刑期届满,因4月30日至5月2日为五一假期,执行机关应于5月3日依法释放甲B、乙于2016年3月1日收到一审法院判决,因不服判决,于3月11日17时通过邮局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装有上诉状的挂号信上邮戳时间是3月11日20时,挂号信于3月15日9时寄至二审法院,据此,乙行使上诉权没有过期C、被告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上诉权,有权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经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决定准许D、丁放火案,先由M法院管辖,后依法改变为N法院管辖,N法院的办案期限从M法院依法改变管辖之日起计算答案:B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故此,A表述错误。按照该法条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其它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时间为准。所以,B表述正确,符合题意。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法院对期间是否恢复问题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作出,C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9条、202条的规定,检察院、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因此,D表述错误。46.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与任职资格。A项:李方擅自借给刘黎的40万元,李方有义务返还给公司,但因货币乃是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该40万元的所有权自然归刘黎,故A项错误。B项:《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董事长李方虽然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存在法定的解除董事职务的事由,是否解除其董事长职务由公司自行决定,故B项错误。C项:李方作为平昌公司的董事长,对外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姜呈如对李方该行为的性质不知情,即姜呈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履行债务的行为当然有效。故C项正确。D项:《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本题中,平昌公司董事长李方将公司债务人的还款存入自己的私人账户,并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显然违反了董事对公司所负有的忠实义务。《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据此,李方将公司资金借给刘黎所得的利息应当返还给平昌公司,D项正确。47.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幼儿园承担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题中,乙、丙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单位有过错,所以正确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主要由某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正确答案为A、B、C、D。@##48.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公证机关不予办理公证B.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终止公证D.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原因及责任,酌情部分或者全部退还公证费答案:C解析:考点:公正程序讲解:根据《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故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9条规定:“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故BD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0条的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终止公证必须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在6个月不能办结,故C选项的说法错误,应选。49.(本题25分)材料:潘晓大学毕业不久,向甲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20,000元。潘晓每月收入4,000元,缴纳房租等必需开销3,000多元。潘晓消费观念前卫,每月刷卡透支3,000多元,累计拖欠甲商业银行借款近60,000元。不久,潘晓又向乙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的透支额度达30,000元。据报道,甲商业银行近几年累计发行信用卡近600万张,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从5,000元至10万元不等。该银行2009年8月统计发现,信用卡持卡人累计透支接近300亿元,拖欠期限从一个月到四、五年不等。不少人至少持有两张甚至多张信用卡,因延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达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由于上述现象大量存在,使得一些商业银行的坏账比例居高不下。对此,银行界拟对透支额度大、拖欠时间长的持卡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各银行共享;拟采取加大罚息比例、限制发放个人贷款、限制发放信用卡、停止信用卡功能等措施制裁信誉不良持卡人;拟建议在设立企业、购买不动产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限制。另据反映,为数不少的信用卡持卡人则认为,银行信用卡发放泛滥,安全防范功能不强,申领条件设定偏低,合同用语生涩,还款程序设计复杂且不透明,利息负担不尽合理,呼吁国家出台政策进行干预。问题:根据上述材料,请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就银行权益保护与限制、持卡人权利与法律责任、银行和持卡人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资本市场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或者其他任一方面阐述你的观点。答题要求: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2.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晰;3.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本题25分)【答案1】法律是利益的调整器,法律对利益的分配影响着一个社会的运行效率和发展进程。良好的法律应当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之间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只有当事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才能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发展。针对目前存在的信用卡持卡人透支和拖欠严重的问题,从合法性的视角看,根据民法基本原理,银行和持卡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信用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上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双方通过意思自治达成的契约应当得到诚信遵守。由此观之,持卡人违背诚信导致银行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合法的并不一定都合理。从合理性角度看,银行对持卡人透支信用额度、拖欠导致银行坏账也负有责任。比如滥发信用卡,申领条件设定偏低,还款程序设计复杂且不透明,利息负担不尽合理,等等。这些因素客观上增加了持卡人违约的几率。随着持卡人违约的增加,银行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惩罚性措施,比如建立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在个人贷款、设立企业等方面限制信誉不良持卡人。这从合法性角度看也没有问题,因为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它带来的后果可能是阻碍中国信用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最终殃及自身,两败俱伤。从这个角度看,又是不合理的。因此,必须在银行和持卡人之间找到合适的利益平衡点,既不能鼓励持卡人违约,也不能放任银行的商业行为;既不能对持卡人违约坐视不理,也不能放任银行的任意制裁。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企业和个人的双赢,有利于合法性和合理性冲突的解决,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中国信用制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考点】法与社会;法的价值冲突【详解】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也可以解读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两者都既有一致,又有冲突,即通常所说的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冲突。从本题看,主要的冲突表现在:第一,表面看,持卡人透支、拖欠导致银行坏账是不合法的,但这种不合法背后,又有银行的不合理因素。第二,银行对违约持卡人实施惩罚(比如限制个人贷款)是合法的,现行法律并不禁止,但是由于违约人数众多,惩罚过于严厉可能导致大面积的资本市场萎缩,从这个角度看,银行的严厉惩罚又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解决的办法就是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间寻找平衡,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参考答案选取“银行和持卡人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来讨论,实际上包含了银行权益保护与限制、持卡人权利与法律责任两个话题的基本思路。需要注意的是,本题要求“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但不能做成一个部门法的案例分析或“判决书”,而应以论述、讲道理为主。相关法律规定和部门法知识都是概括言之,主要起到支持论述观点的作用,不必举出具体法律规定条文。【答案2】一、权利与义务、授权与限制应当是平衡的权利义务平衡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与之相对应,法律给予某个法律主体的授权或许可与对其的限制也应当是平衡的。银行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当是平衡的,法律在授予银行特殊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其给予特殊的限制。二、银行的特殊地位带来的权利义务以及对其授权与限制的特殊性银行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但银行应当控制好风险,否则金融危机会导致实体经济的危机,从而造成整个国民经济的衰退。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开展银行卡业务等,这些都是商业银行特有的业务范围,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相对于一般的企业具有特殊的行为能力,但同时国家也会从总量上及营业网点的分布上控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数量和分布,并对银行业务开展设定严格的限定性要求。这符合权利义务平衡以及授权与限制平衡的原理。三、银行卡业务中银行权益的保护与限制银行卡业务有利于促进消费,减少现金的使用,给消费者、商户带来方便的同时,银行也可以从中获得收益。一方面我们要保护银行开展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的权益,另一方面要防止银行之间由于恶性竞争导致的风险失控。因而法律也应当对银行卡业务的开展设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对于申领者最低信用要求、可授予信用额度、还款周期予以明确限定,同时建立银行之间可以互相共享的信用记录体系,并对银行自行订立的业务规则予以清理,防止出现权利义务不平衡的情况。风险防范既是对银行行为的限制也是对银行的保护。50.黄山公司委托甲、乙、丙三人共同研发,耗时6个月,三人终于共同完成了该项发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黄山公司并不享有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但若该项发明可取得专利权,黄山公司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B.如果甲不同意以该项发明申请专利,乙、丙可以自行申请C.如果乙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甲和丙可以申请专利,但取得专利后,乙有免费使用的权利D.如果丙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甲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答案:A,C,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委托发明和合作发明的问题。《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故A项正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故B项错误,C、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D。51.定居在北京的法国人约瑟发现其肖像被用作非法经营活动,遂在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约瑟前往韩国旅游途中在韩国海域遭遇风浪失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肖像权诉讼案件应该适用法国法,因为约瑟是法国人B.肖像权诉讼中肖像权的内容和侵权责任都应适用中国法,因为约瑟的经常居所地在北京C.如权利人欲对约瑟宣告失踪,则应适用韩国法,因为韩国是约瑟最后出现的地方D.如权利人欲对约瑟宣告失踪,则应适用中国法,因为约瑟的经常居所地在北京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5条和第46条的规定,人格权的内容和侵犯人格权均应适用权利人的经常居所地法。肖像权显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其法律适用规则的确定并不考虑国籍这一因素。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本案中肖像权的内容及其侵权责任都应适用权利人约瑟的经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选项C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适用被宣告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与最后出现的地方没有任何关系。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中所述,约瑟的经常居所地在北京,所以对其宣告失踪应该适用中国法。52.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B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ABD项正确。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决定》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因此,该项认为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是错误的,故C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53.关于行政案件法律规范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B.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行政处罚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法院审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时,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C.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法为依据D.法律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相抵触的,不予适用答案: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故A项对。该《座谈会纪要》指出: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故B项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C项未考虑该条的例外规定,故C项错。该《座谈会纪要》指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故D项对。54.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C,D解析:【考点】抵押权的设立;违约责任【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丙以自己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房屋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乙丙之间房屋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根据命题人的意思,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因此A项错误。待房屋查封被解除后,乙得以要求丙以房屋剩余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故C项正确。但是,我们对此持有异议。既然丙与乙约定了丙为乙设立抵押权,且该合同有效,那么乙就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故A项正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的抵押需要经过登记方可设立,本题中由于未办理登记,因此乙并未取得抵押权,因此C项错误。丙和乙之间仅约定了抵押,并未约定由丙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项错误。由于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丙的行为属违约行为。现在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若丙的房屋被执行,则抵押权的标的将不存在,很可能给乙造成损失,故D项正确。55.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终止有三种情况、①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的,自行终止;②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的,被终止;③经村民会议决定而被撤换’B.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C.村可以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D.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由县级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乡级政府负责组织并公布结果,离任审计须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前公布答案:B,D解析:B、D考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解:A项中的③错误,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包括村民会议在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委会成员。B项正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C项错误。村“应当”而非“可以”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D项正确。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由县级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乡级政府负责组织并公布结果,离任审计须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前公布。56.被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A.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B.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D.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答案:A,C解析:选项AC符合《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选项B应当采用变更判决,选项D应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57.2016年5月21日,位于甲国的A公司向位于乙国的B公司发出如下电文:“请于15日内发P1型水泥500吨,CFR每吨1500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请回复”。转天,B公司回电,接受你方发盘,货物将在下个月10号备妥发货。设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是:A.该交易中选择CFR术语意味着A公司要自费订立货物海上运输合同。B.A公司向B公司的发盘属于发价邀请。C.A公司可以依法撤销其向B公司作出上述发价。答案:D解析:本题综合考察贸易术语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等制度的相关规定。CFR术语是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而买方负责保险,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也错误,根据CISG第14条第1节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该发价十分充分确定,显然不是要约邀请。C选项也错误,CISG第16条第2节a项规定: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根据题目,买方的发价由于规定了承诺期限显然不能撤销。D选项正确,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接收不等于接受,即便合同没有成立,买方仍然有接收货物的义务。在该案中,合同显然没有成立,因为卖方改变了发价方的发价。58.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59.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外债管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B.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C.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可以结汇使用D.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答案:C,D解析:选项CD: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60.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A.犯罪行为没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B.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C.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D.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E.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追诉时效中断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追诉时效。(1)在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选项A、B错误。(2)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E错误。(3)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是属于追诉时效的中断;所以选项D正确。6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准某只股票发行时,不正确的做法有:()A.核准程序没有公开B.在受理100天之后做出核准的决定,其中发行人按照要求修改发行申请文件时间12天C.在依法做出核准决定后,发现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条件,该公司尚未发行该证券,便直接予以撤销,要求停止发行D.在依法做出核准决定后,发现部分内容不符合终定条件,但该公司已经开始公开发行该证券,为保护公众利益,仍准予发行,遂即要求该公司限期消除违法内容答案:A,D解析:。《证券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故A选项错误。《证券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B选项中减去修改文件的12天时间,正好符合法律的规定,故B选项正确。《券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否发行,都应当撤销,故C选项正确,而D选项说法错误。62.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张某和李某的借款纠纷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A.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协议B.当事人可以向5民法院提起诉讼C.当事人应当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协议D.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A,B解析:A、B考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经审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A、B项正确。63.下面关于行政给付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B.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C.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给付的特征主要包括它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选ABCD项。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下列关于我国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就权利性质而言,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B.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入C.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D.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和处分受到严格限制答案:A,B,C,D解析:考查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第23条的规定可知,B选项正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9条的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对划拨的规定可知,D选项正确。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典型的用益物权,因此A选项正确。65.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B、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C、最高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撤职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答案:A,B,C解析:【考点】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审计机关;国家主席的职权【详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注意,这里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B选项正确。《宪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中央审计机关要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要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选项错误。《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这一职权的行使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D选项错误。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详解】《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A选项正确。《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条规定,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据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是地方国家机关并非自治机关,B选项不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C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据此,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没有这项自治权,D选项不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B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C选项正确。第46条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66.案情:2009年10月,天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被批准在塘沽某地区建一栋大型写字楼。为此,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先期投入开发成本达100万元。同年12月,天津市人民政府接到群众反映,经调查证实,该写字楼位置选取不尽合理,如果建成会大大影响当地居民的采光和其他方面的日常生活。为此,天津市人民政府又撤回了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房许可,致使后者遭受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对此事加以评论。答题要求:1.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答案及解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由于信任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写字楼付出了巨大的先期投入,而天津市人民政府却最终撤回了对之的行政许可,这很明显侵害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信赖利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理应遵循的信赖保护原则。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求行政主体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时,必须区分负担性行政行为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负担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撤销;但对于确认权利或给予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出现应撤销的情形,只要不是严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上也可以不撤销,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应该受到保护。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做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而且,与政府相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无论在信息等各方面都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其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甚至带有必然性。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即使"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公正、诚信、责任政府;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信赖保护的原则在整个行政法领域地全面推行。67.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在商业银行的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在直接负责的董事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阻止其出境B、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C、在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可以直接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D、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工作人员及关税行为人,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予以冻结账户答案:B解析:【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管理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A项阻止其出境需通过出境管理机关。C项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需向司法机关申请。该法第41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D项须经过司法机关才能予以冻结。68.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诉讼代理人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有(  )。A.行政诉讼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B.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C.行政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承担D.行政诉讼代理人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和被代理人同意E.行政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答案:B,E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2)选项BC: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选项D: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4)选项E: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69.共用题干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张某向荣发装修公司的住所地A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认为由甲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便利,于是把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却认为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宜,不同意接受移送。则以下说法是正确的?()A: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B: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甲区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再行移送答案:A,B,C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的被告。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其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装修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D项正确。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新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因此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70.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既可以在酒店居住,也可以在他人住所居住B.外国人居住必须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C.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可以勤工俭学D.遣送出境的,5年内不许入境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并没有强制规定外国人入境的居留场所。在他人家中居住是没有问题滴。选项B错误。根据不同的居住地点,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了不同的程序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意,只有在旅馆以外的其他地方居住的时候才有时间限制。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勤工俭学或实习需要两个条件。“学校同意”+“加注信息”。完整的表述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遣送出境的,1至5年内不准入境。显然D项的表述并不正确。7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B.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C.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D.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报给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答案: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故A表述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曰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可知,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曰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C项错误,是“立案之日”起,而非“受理之日”起。《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故D项错误,当选。72.某合资企业的甲、乙两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后因情况发生变化,甲、乙两職又签订了一项合同修正案,约定在该合同批准后一年内甲有权以一定的价格向乙回购已经出让的股权。2001年4月1日,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合同修正案一同获得批准。7月2日,甲提出回购,乙不同意,并告知甲原审查批准机关于2001年6月1日又作出一批复,该批复指出,2001年4月1日批复只是批准股权转让合同,未批准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时仍需报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机关2001年4月1日确认股权回购的批复B.甲乙之间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有效,甲可以对乙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C.审批机关2001年6月作出的批复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法院不应受理甲对该批复提起的诉讼D.甲在2003年8月对审批机关2001年6月1日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期限答案:B,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9、66条,《行诉法解释》第1、41、87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一般应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案中,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批复的主体是审批机关,而非甲个人,因此A项错误。73.下列关于商业银行贷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表述不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是:A.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B.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C.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D.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答案:C解析:《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商业银行法修改后删除了C项的规定,故C选项错误。74.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行为人必须明知帮助的对象是涉嫌犯罪的人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行为人已知通风报信对象有犯罪嫌疑人,而行为人为使其逃避处罚,即使被通风报信的对象经查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通风报信行为也可以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该罪的主观方面只可能是直接故意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75.银行申请对某公司强制执行案2010年3月,薛某的公司因拓展业务向银行贷款50万元人民币,由于公司决策失误,当年亏损严重,致使公司无力归还贷款,次年6月银行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薛某败诉,应在3个月内归还银行贷款。薛某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经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但薛某一直没有履行该判决。2011年10月,银行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法对薛某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经查,薛某公司亏空严重,现仅有办公楼一座,价值60万元;小汽车一辆,价值10万元;大卡车两辆,价值20万元。总价值90万元。人民法院对薛某公司的办公楼、汽车进行了查封和扣押。薛某为了公司能继续照常营业,向法院提出在不影响价值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办公楼,被人民法院拒绝。被扣押的汽车由执行庭在执行公务时暂时使用,1年后,由于薛某仍无法还款,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价,所得价款用来清偿薛某对银行的债务。人民法院执行庭在征得院长同意后,将办公楼估价为45万元,小汽车与大卡车共估价为20万元,变卖给了法院的关系户某一实业公司,并约定先交付对方使用,待一年后再付款。薛某对法院的做法严重不服,遂请“亿则”司法研究中心的专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严密论证,然后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申诉。【问题】试综合分析本案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答案:解析:1.本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错误,应当由一审人民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薛某的办公楼、汽车欠妥当。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仅对薛某公司的办公楼进行查封即可,不应扣押其汽车,这侵犯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人民法院不允许薛某公司继续使用办公楼的做法不正确。对于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允许薛某公司继续使用办公楼,以维持经营,从而恢复偿债能力。4.人民法院使用被扣押的汽车是不对的。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但无论是谁,都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5.人民法院将办公楼、小汽车与大卡车自行估价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6.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允许实业公司1年之后再付款的做法不对。必须即时钱物两清,以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76.某中学在改建教学楼的过程中,附近小区居民认为市建设局颁发给该中学的施工许可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市建设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据等材料,但不派人出庭应诉。该中学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该中学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对于本案,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正确?()A.该中学是本案的第三人,它向法院提交证据,是其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B.市建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因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C.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市建设局的施工许可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考点:举证责任、证据有效条件、行政诉讼判决类型讲解: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而非原告或者第三人承担。本案中,该中学作为第三人,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许可合法,是其举证权利而非举证责任的表现。故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市建设局尽管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它不派人出庭,故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被告不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许可合法,但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题中,市建设局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第三人某中学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选项C错误,而选项D正确。77.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法官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行为规范的总和。由此可知,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不是完全相同的。选项B错误。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承担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能。选项C正确。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可以使法官和律师相互之间对各自的工作、行为等有更深的认识,这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选项D错误。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只是一种辅助工作,并不是将实习律师招录为法官,因此这不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方式。78.红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开发A楼盘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并以该开发的楼盘设定抵押担保。红天公司又与蓝天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由蓝天工程公司承建A楼盘。红天公司为提前收回成本,将该房预售给众客户,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众客户有的支付了主要款项,有的只支付了20%的预付款。楼盘建成后4个月时,红天公司因其他原因倒闭。对该楼盘的权属,乙银行、蓝天工程公司、众客户均欲行使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尽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蓝天工程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根据公平正义理念和民法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蓝天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B.已支付了主要款项的客户的所有权的期待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C.已支付了主要款项的客户的所有权的期待权优于蓝天公司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D.蓝天公司的债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答案:B,C解析:考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讲解: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题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尽管合同无效,蓝天公司仍有权主张约定的工程价款,A选项错误。依据《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故BC选项正确。蓝天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依法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该优先权是法律为了担保承包人价款请求权作的特别规定,但并不是债权本身,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共用题干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80.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杰克是武官,约翰是二秘,玛丽是甲国籍会计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派遣杰克前,无须先征得乙国同意B.约翰在履职期间参与贩毒活动,乙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C.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D.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自其死亡时终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外交人员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范围,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时间范围。A项,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及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在派出之前须征得接受国同意,杰克是武官,A错误;B项,约翰是外交人员,外交人员享有绝对的刑事管辖豁免,B正确;C项,玛丽是使馆中的行政人员,不属于外交人员,不具有接受国国籍,也不享有接受国永久居留资格,享有外交人员的一般特权与豁免,但有一些限制,C错误;D项,外交人员家属的特权与豁免止于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D错误。81.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答案:C解析: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不能选。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一体化检察体制。据此,B选项正确,不能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法律职业,当然有行业属性。据此,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属于标语口号式的说法,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不能选。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中的特定对象的有( )。A.公司的董事B.公司监事C.公司的核心员工D.公司的副经理答案:A,B,C,D解析:根据规定,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83.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答案:C解析:原则也是通过“法律语句”表达出来的,比如“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是使用规范语句。故A项“一般不”说法错误。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故B项错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故D项错误。84.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侵犯知识产权罪是单位犯罪B.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C.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营利的目的D.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明知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答案:A,C,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条熟悉程度。侵犯知识产权罪是单位犯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营利的目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明知犯,要求行为入主观上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ACD为正确答案。《刑法》第219条第3款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B项错误。85.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指定其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单。两个月后,甲突发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甲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相关询问时,甲均未如实告知。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对甲可主张违约责任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C.保险公司即使不解除保险合同,仍有权拒绝乙的保险金请求D.保险公司虽可不必支付保险金,但须退还保险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选项C、D错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据此可知,保险公司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的,才有权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若保险公司选择不解除保险合同的话,则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给付保险金。86.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B.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C.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D.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答案:C解析:考查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城乡规划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法》第14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第1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城乡规划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87.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B、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C、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D、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答案:D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88.李佳佳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李佳佳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为支付货款,李佳佳擅自以甲公司名义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李佳佳在票据上签章,但未加盖甲公司印章。关于该票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票据有效,李佳佳应承担票据责任B.该票据有效,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C.该票据无效,但李佳佳应承担对乙公司的付款责任D.该票据无效,但甲公司应承担对乙公司的付款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第(一)项:“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所以本案中的汇票,只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没有甲公司印章,该出票人签章无效。《票据法》第22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出票人签章是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无效导致票据无效,A、B项错误。李佳佳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效,甲公司应该承担付款责任,D项正确,C项错误。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答案:D解析:《国籍法》第9条、第11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本题中戴某不符合《国籍法》中在国外定居的条件,因此不能自动丧失中国国籍,A错误。登报不是实现退籍的法律程序,B错误。我国《国籍法》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而题目中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故C错误。90.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8月12日,甲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交付定金5万元。8月15日上午,甲将汽车交付给乙,8月15日下午甲将汽车过户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B.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C.乙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取得汽车所有权答案:A,C解析:A、C考点:一物多卖讲解:关于合同效力,甲将汽车分别卖给乙、丙二人,两份合同都是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故两份合同都有效,A项正确,B项错误。关于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进一步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登记并不能转移动产所有权,故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91.关于我国公证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B、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C、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均可委托他人办理答案:D解析:《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因此D项错误。92.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期2年,欲以自己的房屋1套作担保,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乙一直催促甲办理抵押登记,均无效果。一月后,乙要求甲以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但一直未将汽车交付于乙。现因甲不能清偿到期欠款,乙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由于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B.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于2018年6月1日成立并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C.甲既能就汽车设立抵押权,又能就汽车设立质押权D.乙有权请求将甲的汽车拍卖,并就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答案:A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区分原则、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设立和生效。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不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乙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但二者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故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其次,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理,对于动产而言,既可以设立抵押权,又可以设立质押权。故C项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故D项正确,不当选。93.李某将王某打伤,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王某认为处罚过轻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被拒绝,王某要求甲市所属的省公安厅受理复议。遇此情形,省公安厅的下列处理方式不正确的有:()A.告知王某再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B.先行查明甲市公安局拒绝受理的理由是否成立C.先行督促甲市公安局受理D.先行受理王某的申请,再作处理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0条。94.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下列的情况中,哪些可以适用金钱赔偿?()A.赵某的被违法扣押的汽车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的B.田某的营业执照被违法吊销,田某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C.张某被公安民警在讯问中暴力殴打致死,其妻子要求赔偿的D.郝某被公安机关违法拘留的答案:A,B,C,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应当返还的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的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根据一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所以ABCD项皆正确。95.(一)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请回答第86—88题。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B.贪污数额为30万元  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  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答案:A,B,C解析: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B正确。贪污罪,是指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并且非法获取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本案中,如果不是存在吴某和甲的行为,那么这些司机只有到国有收费站交费后才能离开高速公路。因此,这笔钱虽然尚未交给国有收费站,但是国有收费站必然能够获得的财产,是国有收费站确定的债权。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吴某与甲勾结,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二人均成立贪污罪。因吴某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均应对总的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贪污罪的犯罪金额为30万元。选项C正确。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选项D错误。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因此,对吴某应以贪污罪与受贿罪并罚。96.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哪些事项?A:约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B:约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C:约定举证时限D:约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答案:A,C解析: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规定范围内约定管辖法院。离婚等身份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不能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故A项符合题意,B项不对。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C正确。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选择,D不对。97.“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关于该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2017年)A.适用法律必须面对规范与事实问题B.当法律的字面含义不清晰时,可透过法律体系理解其含义C.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和历史上曾经有效的法构成D.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与法律背后的意义不一致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故C项错误。98.剧作家甲在某网站发现一篇网络小说《陌上花开》,喜不自胜,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因一时査找不到该小说的作者,甲便致信该网站,声明自己已将小说改编为剧本,请网站帮忙联系作者以便支付相应报酬。后制片人乙在征得甲同意后,将电影剧本《陌上花开》拍摄成同名电影,并向甲支付了报酬。影片播出后,丙撰写了一篇影评对该电影进行批评,并未经制片人许可在影评中部分引用了电影中的对白。影片播出半年后,丁电视台未经制片人许可播放了该影片,并于事后向制片人支付了若干费用。上述行为人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是:()A.剧作家甲B.制片人乙C.影评人丙D.电视台丁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讲解:《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见,改编权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甲未经许可擅自改编他人作品,显然侵犯了他人著作权,A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3、5项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3)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5)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可见,电影制作者可归类于此处的录像制作者。因此,乙拍摄电影只获得了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B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故丙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C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丁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他人电影,已经侵犯了制作者的著作权,D选项正确。99.下列有关各商事主体质押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A.公司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质押B.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质押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无须其他合伙人的同意D.普通合伙人可以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资,无须其他人的同意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第73条。100.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本案属于公诉案件,A区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退回原公诉检察院。故选A。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B: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C: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D: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答案:B解析:【考点】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详解】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意义的说明。刑法解释按其效力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种。其中,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因此其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得与其相抵触。故③错误。我国传统刑法学说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但是,现在的学界通说认为,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是指第三种解释,由于立法解释仍然是对刑法的概念、用语、条文等进行解释,故同样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能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故①错误,②正确。与类推解释不同,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并不禁止扩大解释。故④错误。因此B正确,ACD错误。2.在司法实践中,下列哪些保函通常被认定为恶意或无效保函?A.由于缺乏识别手段或计量工具,承运人和托运人出现认识上的偏差,为免去提单上的批注,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托运人和承运人明知货物的表面状况有明显的瑕疵,为换取清洁提单,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C.托运人为获得预借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D.托运人为得到倒签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答案:B,C,D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检察官的公正廉洁,检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A、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C、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D、律师答案:A,B,C,D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4.源于古罗马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对法学和立法的影响非常深远。今天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分层和法律体系的多元化,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经过时,在公法和私法部门之外,已经出现了一个日益庞大的新的法律部门--社会法部门,它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一员。关于公法、私法、社会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首先提出的B.公法和私法的概念主要为大陆法系所采用,目前已经形成了为大陆法系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C.公法、私法、社会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差异D.在我国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答案:C5.共用题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质剂”,买卖契约称为“傅别”B、“质”长“剂”短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质剂”由官府制作,但没有人专门管理D、“傅”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答案:B解析: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开皇律》由隋文帝杨坚制定,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还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适用八议、不能自首、赦免。B项《法经》只留下盗、贼、网、捕、杂、具六个篇名,其内容已失传,《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才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C项《宋刑统》全称应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D项中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时颁行的,而不是宋初的,故只有A项正确。《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6.特别法优先原则是解决同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时所依凭的一项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相对于同时施行或在前施行的一般规定优先适用B、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则规定相对于原则规定优先适用C、同一法律内部的分则规定相对于总则规定优先适用D、同一法律内部的具体规定相对于一般规定优先适用答案:A,B,C,D解析:特别法优先原则7.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B: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C: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转换、表见普通合伙企业。详解:《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但此一规定明确表明普通合伙责任仅适用于该笔特定的债务,而非从合伙人地位上完全否认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其他不构成表见普通合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人仍旧承担有限责任。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在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中,依据《合伙企业法》第82~84条的规定,C、D两项正确8.“所有的具体法律关系就是通过法律规则而界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这种通过法律规则而进行的界定在于向个人意志指定了一个领域,在此领域之中,个人意志独立于所有其他人的意志而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每个法律关系中,可以区分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素材,即关系本身,第二部分是对于此素材的界定。我们可以把第一部分称为法律关系的实质要素或法律关系中的单纯事实;而将第二部分称为法律关系的形式要素,即据此将事实关系提升为法形式的要素。”下列关于萨维尼的论断的理解不正确的是?A.事实关系即社会关系只有经过法律规范的调整才能成为法律关系B.法律关系仅仅反映个人的独立意志C.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D.法律不予调整的生活关系,就不会产生或上升为法律关系答案:B9.当发生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形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几项?A:当事人既不得重新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B: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协议申请仲裁,但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再重新申请仲裁D:当事人既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C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由于裁决被撤销或被不予执行后,原来的仲裁协议或者本身并不存在,或者无效,或者因为已经据此作出了裁决,完成了其应有的程序而失效,当事人要想再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必须重新签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10.林权纠纷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 )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A.所有权B.使用权C.所有权或者使用权D.收益权答案:C解析:林权纠纷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11.★★依UCP600,如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完成对指定银行的交单义务,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开证行应予承付?()A.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B.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C.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承兑,指定行承兑但到期不付款D.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答案:A,B,C,D解析:。依UCP600,承付是指:若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若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若信用证为承兌信用证,则承兌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A涉及信用证指定银行的议付行为。指定银行议付并将票据和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应对指定银行给予偿付并取得相关的票据和单据。但如果指定银行不议付,开证行将负责承付(第7条第1教第5项),A对。如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延期付教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依第7条第1款第3项,开证行必须承付,B对。若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承兌了汇票但到期不付款,此种情况下,虽然该指定银行因该承兌汇票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但依第7条第1款第(4)项,开证行仍然负有承付的义务,权利人可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要求付款,C对。依第7条第1款第2项,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时,开证行将负责承付,D正确。12.国际法中,当一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会出现下列哪种后果?()A.是否承担责任国际法上没有定论B.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可以被免除国家责任C.由于不属于国家行政当局的行为,因而应免除国家责任D.该国家应承担国家责任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依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者,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该为该国行为,但以该机关在有关事件中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从总体上看,一国不能将上述机关的行为割裂开来以分担或推卸责任,而应将国家机关视为一个整体,以国家的名义去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同样,一国不得以国家实行三权分立为由,以政府不干涉立法和司法为托词,拒不承担因立法或司法机关的国家不法行为所引起的国家责任,因此应当选D。1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故本题ABCD均为正确答案。14.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某一合同争议案件:首席仲裁员某甲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组成人员某乙、某丙认为应裁决合同有效,但某乙认为应裁决解除合同,某丙认为应当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应当如何作出裁决?()A.按某甲的意见作出B.按某乙或某丙的意见作出C.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作出D.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作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作出。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本题中三位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由首席仲裁员某甲作出最终意见,A项正确,BCD项错误。15.★据考证,早在古希腊时期,“宪法”一词就出现在官方文件和学者的著作之中。但是,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的,主要包括哪几项内容?()A.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B.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C.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及城市行会势力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相互关系的法律D.指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法律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具有多种意义:(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宪法词义产生质的飞跃开始于十七八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自此,“宪法”一词才逐渐发展成为近现代宪法意义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法律。因此,ABC项为正确选项,D项错误。1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大宗交易系统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目前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大宗交易系统B.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C.买方和卖方可以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D.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自行成交,无须交易所确认答案:B,C17.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有权追认B:甲有权撤销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D:丙有权撤销答案:A,B,C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无权代理;欺诈行为的效力【详解】《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甲委托乙采购电脑,乙却购买手机,其构成无权代理,甲有权追认,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虽然甲对丙销售劣质手机知情,但是不妨碍丙对乙构成欺诈,对于该买卖合同的受损害方甲有权撤销手机买卖合同,代理人乙也可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撤销该手机买卖合同,所以,B、C选项正确。在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只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欺诈方丙无权撤销。同时,《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依该条规定,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仅在善意时,可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所以,恶意的丙亦无撤销权。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陷阱】在本题中,虽然被代理人甲知晓丙实施欺诈行为,但实质与丙为意思表示磋商、订立买卖合同的代理人乙并不知情,丙仍然构成欺诈。18.下列哪种情形相关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逮捕措施: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C.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D.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答案:C解析:《刑诉法解释》第133条和134条对可以和应当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33条为“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此,A、B、D均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第144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因此,本题应选C选项。19.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答案:D解析: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选项A错误,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本题中,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选项B错误,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成后自动放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选项C错误,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意图,但因捆绑过紧、照顾不周、天太冷、食物不够等原因过失导致被害人的重伤、死亡。而这里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D正确,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乙、丙非法拘禁吴某三天,构成该罪的既遂。20.某故意伤害案,在一审程序中,下列选项中的人员,哪个可以担任陪审员?A:甲,大学毕业,22周岁,拥护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B:乙,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周岁C:丙,曾因交通肇事罪受过刑罚处罚,60周岁D:丁,市司法局工作人员,50周岁答案:B解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2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答案:D解析:。因为知识产权既包含有人身权的内容,也包含有物权的内容,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B项不符合题意。请求权的典型代表是债权。由于债权之间是平等的不具有优先性,所以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c项不符合题意。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可知,抵销自抵销权人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是属于“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A项不符合题意。所有的民事权利都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支配权也不例外。只不过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而已,D项错误,符合题意。22.在我国,下列哪些主体具有宪法修改的提议权?()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B.全国人大常委会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D.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答案:B,C解析:。本考题主要针对我国《宪法》修改的适格的提案主体。因为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因此,BC项为正确选项。23.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上诉?()A:甲起诉时不知被告是谁,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B:人民法院根据乙的请求对丙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C: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丁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D:戊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答案:B解析:【考点】可以上诉的裁定。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有异议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所以,只有B项符合题意。2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答案:C25.下列不属于税务管理内容的是:()A.税务登记B.账簿、凭证管理C.纳税申报D.税款征收答案: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知,税务管理是税款征收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包括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的管理以及纳税申报3项内容。故D选项当选。26.李某申请郑州金水区财政局公开该区2011年度的财政预算收支情况,金水区财政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但在2个月后,金水区财政局又在其网站上主动公开了2011年度的财政预算收支情况。李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判决?A.裁定驳回起诉B.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责令被告限期履行职责D.确认违法答案:D解析:选项D正确,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选项ABC错误,不选。27.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可以支持B:不予支持C:应当支持D:视当事人的请求是否有理由分别处理答案:B解析:【考点】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处理。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8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B项正确。28.司法过程离不开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下列关于法律推理和法律决定的证成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律决定的内部证成只关注论证的逻辑是否严谨,对于结论所依赖的前提不做关注。法律决定的内部证成方式可以帮助发掘法律推理中的逻辑错误,即法律决定与赖以建立的逻辑前提之间的矛盾,从而强化法律结论的说服力B.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重点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重点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是归纳推理C.类比推理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推理方式,但是这种推理的确定性取决于法律人对案情重要性和相关性的判断,故具有较高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类比推理不应当被作为得出法律决定的推理方法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设证推理是指先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有限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这种推理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理。因此,法律人在其工作中基本不运用设证推理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B选项错误,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重点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重点运用的法律推理方式是归纳推理。C选项错误,类比推理可以被作为得出法律决定的推理方法,除了刑法有严格限制之外。D选项错误,设证推理虽然效力较弱,但却是法律人在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推理方法。29.李民为一农村青年,2007年大学毕业后工作一直没有着落,就随同乡一起加入了去北京打工的行列。2007年9月他们一行16人来到京望建筑集团,成为一位农民工。到2008年12月,临近新年,他们一行人欲返乡过年,向老板讨要工钱。老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使他们一行人生活陷人困境。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李民一行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京望集团尽快支付劳动报酬及迟延支付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对于该争议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民一行应就与京望存在劳动关系和欠薪数额举证B.李民一行无须举证,由京望集团举证C.李民一行如果主张工资记录由京望集团第三项目部保管,则京望集团应当提供该证据D.如果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屑于京望掌握,则京望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答案:A,B,D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亊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A、B、D正确。30.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黄某(女,25岁)是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秘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精通英语,业务能力强,而且相貌气质俱佳。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常与总经理一同出差,引起总经理妻子夏某的嫉恨。夏某多次在电话中辱骂黄某,甚至到公司对黄某进行谩骂。一日,夏某故意来到黄某回家必经之路超市的门口,待黄某外出返家时,夏某便上前当众大骂黄某。黄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言,后来夏某抓住黄某的衣服进行厮打,并将其衣服扯破,致黄某当众受到巨大屈辱。黄某实在不堪忍受,便猛地将夏某推倒在地,刚好夏某头部撞在了一块石头上。后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黄某的精神也受到了刺激,卧床休息半个月后才逐渐恢复正常。夏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夏某的伤情作出的结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决定开庭审判。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一周过后,夏某不愿再起诉,但夏某的父亲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再次决定开庭审判。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夏某提出反诉,法院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黄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法院经缺席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黄某管制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黄某得到消息,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管制4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夏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2个月。由人民法院执行。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依《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可知,区法院不应在自诉人只有法医鉴定书这一证据时就决定开庭审判。因此,自诉人起诉必须有足够证据,法院才应当开庭审判。2.自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不应判决宣告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3.法院不应受理夏某父亲的起诉。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本解释第1条的规定;(2)属于本院管辖;(3)被害人告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第260条规定,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即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但本案被害人夏某并无第260条规定的无法告诉的原因,应由其本人自行告诉而不是其父亲告诉。4.一审过程中,法院不应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告人的反诉。依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7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1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本案中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告人黄某可以提起反诉。5.被告人下落不明时,法院不得缺席审理。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5条规定: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二审法院不应受理上诉人黄某提起的反诉。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7.二审法院不应只书面审理。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同时,第318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8.不应由法院执行管制。《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31.原告李某为追讨1万元欠款将被告韩某告上法庭。一审中韩某败诉,韩某不服提出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韩某为了扭转败局向法院提出,其实李某的妻子在同一时间也曾向他的妻子借款1万元,因此两相抵消,现在韩某自然无须还钱。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此请求与本案无关,不予理睬B:一并审理,最后判李某败诉C: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韩某另行起诉D: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反诉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一个独立的诉,因此完全可以另案审理,这里如果二审一并审理并且判决,原告对此不仅是丧失了审级利益这么简单,因此D发回重审的做法并不合适。32.甲与乙结婚多年,甲的母亲患重大疾病急需医治,但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乙拒绝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已知甲、乙均无未还清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B.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但不能请求乙损害赔偿C.若甲与乙当年结婚系乙胁迫所致,则甲、乙之间的婚姻无效D.若甲想分割共同财产,只能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答案:A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甲母系甲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甲母系家庭成员,拒绝对其救治系虐待的表现。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故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故选项C错误。正确答案为A。33.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就可作为证人。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证据规定》第54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之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说明此种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弱,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补强。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34.2013年11月11日,大学生小潘在浏览门户网站“新狐狸网络”时看到大幅弹出广告,由网络红人angle邓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好东好西”的代言人,推荐上万款各种商品小潘平时就是angle邓的超级粉丝,再加上看到优惠的价格,不禁怦然心动,遂在“好东好西”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后,购买了自己所需要的土豆牌手机一部、定制宿舍窗帘一幅以及艾薇儿音乐签名光碟一套,在购物和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小潘发生了下列情形,请按照各题目所涉及情形,选择相应的答案。?如果小潘11月20日收到3件商品后,对购得的3件商品都不满意,当日就想退货,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手机可以退货B.窗帘小能退货,凶为是定制的C.如果光碟尚未拆封,则可以退货D.如果手机为不合格商品,则退回商品的运费应当由商家承担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规则,ABC选项正确当选,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35.甲乙两国1990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2007年两国交恶,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之后,双方分别撤走了各自驻对方的使馆人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B、乙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C、上述《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D、甲国可以查封没收乙国使馆在甲国的财产答案:C解析:【考点】国家责任;条约的终止【详解】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与何国建交、确定外交关系的采取何种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内容之一,甲国宣布将乙国驻甲国的大使馆降为代办处及乙国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不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无需承担国家责任。可见,选项A和B错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5条的规定,当两国断绝关系时,接受国应尊重并保护使馆馆舍以及使馆财产与档案,纵有武装冲突情事,亦应如此办理,选项D错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3条规定,条约当事国间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不影响彼此间由条约确定之法律关系,但外交或领事关系之存在为适用条约所必不可少者不在此限。即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使建立在此种关系上的条约终止,其他条约不受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影响。《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应属于以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为存在基础的条约,因此外交关系的断绝应导致该议定书终止执行,选项C正确。36.某市百货商场在发出的邮购广告上以大字注明:“凡从本商场邮购微波炉,购买1台给付5%的回扣;5台至20台给付8%的回扣:20台至100台给付10%的回扣;100台以上给付15%的回扣。”有人见到广告后举报至有关部门,经查发现该商场所给付的回扣在账面上均有明确记载。该商场给付回扣的行为是:()A.不正当竞争行为B.正当竞争行为C.行贿行为D.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商业贿赂行为的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37.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了该商标。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个不能成立?A.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B.请求丁厂承担侵权责任C.请求丙厂承担侵权责任D.请求丙、丁厂连带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07条,《商标法》第52条。38.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都属于行政机关的派设性组织,下列关于两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B.派出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C.派出机关是职权行政主体D.派出机构是授权行政主体E.派出机构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答案:A,C,D,E解析:选项B: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39.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到该银行付款赎单。现假设B公司未付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请问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美国商业银行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B.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只有在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情况下才能交单D.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答案:D解析:AD错,美国商业银行为代收行,该行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该行只起通知和代收的作用,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托收是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B正确,承运人有过错,收货人没有付款赎单表明其在提货时没有拿到正本提单,承运人在没有见到正本提单即将货放走,违反了依正本提单提货的国际惯例,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错,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在付款人付款后才能交单,而不是在“承诺付款”的情况下即可以交单。40.★★下列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哪一项正确的?()A.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B.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机关集体讨论决定C.除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形外,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作出决定D.如被撤销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时,应给予赔偿答案:C解析:。参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3、44、46,51条。41.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答案:D解析: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从题目信息看,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行为。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因此,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42.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乙赔偿名誉损失费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査明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干扰,遂判决乙賠偿甲名誉损失费2万元,并在本地日报上赔礼道歉,恢复甲的名誉。关于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答案:B43.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的取得需要满足的条件是()。A.必须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共同申请B.必须有不侵权书面保证C.必须在中国实际使用D.必须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申请答案:D解析:《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对申请主体的个数、侵权保证、实际使用等没有硬性要求。44.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问,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能犯未遂、不可罚的不能犯、过失犯罪、因果关系。A项,甲欲以硫酸伤害乙,只是未能拧开杯盖,由于硫酸是高度危险的物质,其装在水杯中泼向被害人的可能性极大,从客观的角度,以行为时为基准,结合相应的经验法则,乙死伤的危险是存在的,甲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故A项错误,当选。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CD项,甲将硫酸留置于教室中,应当能够认识到硫酸可能伤害他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对结果发生有过失责任。甲对危险品保存不当,导致丙受到伤害的,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项正确,不当选;CD项均错误,当选。45.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B: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C:从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审查证据的真实性D:从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答案:C解析:【考点】行政诉讼证据【详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据此AD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据此C选项正确,B项错误。46.关于宪法效力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B.宪法不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C.在一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D.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及于该国所有领域答案:A,C,D解析:宪法修正案是修宪机关依照宪定职权和程序通过的,故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故A项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所有公民,包括定居在外国的公民。故B项错误。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条件下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在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宪法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法人的活动。故C项正确。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根本性地位所决定的。故D项正确。47.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B.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C.当事人因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查阅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D.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选项B、C、D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8.★★设立于明代的廷杖制度,具体执行廷杖击杖责打的是、()A.司礼监宦官B.兵部官员C.刑部官员D.锦衣卫人员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刑罚制度。廷杖即依皇帝旨意,对犯颜直谏或者忤旨犯过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廷杖隋唐已有,但仅偶一用之,至明代则成常刑;所以,廷杖制度的创设应是在明代。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49.下列哪一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A.某公司要求确认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B.集团诉讼案件C.乡政府为被告的案件D.卫生部为被告的案件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A项是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不是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则上只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只有社会影响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项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0.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彩电,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合同订立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彩电现存在A地某码头仓库中。甲公司住所地为B地,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已运至C地。乙公司位于D地,则双方若未作补充约定,依交易习惯及合同条款又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为()地。A.AB.BC.CD.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51.根据《行诉证据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对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B:证据形成的原因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面C: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在法庭出示,并接受当事人质证D:人民法院经调取未取得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C,D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这意味着有正当理由,可以接纳,A项表述太绝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56条第1项的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因此,B项正确。该《规定》第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可见,C项表述不够准确。该《规定》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52.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B: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C: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D:不得假释答案:C解析: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并未因此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不属于禁止假释的范围。由于其被判8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81条规定须执行二分之一刑期即4年以上才能假释。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能否假释应由人民法院裁定。故C正确,ABD错误。应选C。53.在下列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某私企员工赵某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B.职工王某因偷窃自行车1辆而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C.职工徐某因与他人同居而怀孕D.职工陈某被派往境外逾期未归答案:A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故A项所述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54.以下哪些属于公司法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而设立的一系列强制性规则:()A.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至少3次B.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C.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D.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A选项错在3次的规定,这是修改前公司法的规定,现在并无公告次数的限制。《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B选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C选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故D选项说法正确。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根据《托收统一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托收行应当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态度办理托收业务,并且核实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是否在实质上一致B.托收行作为买方的受托人,在审查单据时只需审查单据表面上是否与托收指示书一致C.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银行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D.如果遭到拒付,代收行应当及时把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但是没有义务制作拒绝证明答案:D56.下列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A.侮辱罪致人死亡B.虐待罪致人死亡C.遗弃罪致人死亡D.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结果加重犯的认定。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它的行为结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两个结果。它的主观要件是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它的因果关系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它具有法定性,是一种立法现象,即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因此,刑法对加重结果是否规定了升格法定刑是判断结果加重犯的一个重要标准。掌握这个标准,会让考生们提高做题速度和正确率。A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刑法对侮辱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侮辱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B项属于。我国《刑法》第260条第1、2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虐待罪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虐待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C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刑法对遗弃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遗弃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D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本题答案:AC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张三就一项汽车维修技术申请获得一项方法发明专利,其工作单位宏达汽修厂认为:该技术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张三不能申请获得专利权,请求认定张三专利权无效。请问:下列哪个机构享有专利无效的最终裁决权:A.人民法院B.专利局C.专利复审委员会D.仲裁机构答案:A解析:《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46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A正确。58.陈某和杂货店主孙某之间订有买卖协议,约定由陈某长期供应孙某假酒低价销售。后因孙某欠款较多,双方发生纠纷。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和孙某之间具有买卖的法律关系B.假酒和货款是双方法律关系的客体C.陈某和孙某购销假酒的行为违法,但买卖行为在法律上有效D.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对无效法律行为的理解。本题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假酒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本题应选D。59.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B:丙的行为构成剽窃C: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D: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摄影作品《鸟巢》的原件所有权已经转移到甲手中,因此,《鸟巢》著作权仍属于乙,但展览权原件所有人甲享有,A项说甲无权行使展览权是错误的。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没有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无疑构成了剽窃,故选项B是正确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乙在书画市场上出售该摄影作品,应属于将作品属于公之于众,发表权已经行使,而且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所以丙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乙的发表权。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丁的行为符合上述《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情形,已经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是错误的。60.下列哪一种情形,相关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逮捕措施?()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C.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D.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答案:C解析:《刑诉法解释》第133条和134条对可以和应当变更逮捕强制施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33条为“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此,A、B、D均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第144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因此,本题应选C选项。6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电子产品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后来,乙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乙公司拖欠自己的借款不还而拒绝付款;此时,甲公司才发现乙公司的电子产品为侵权产品。关于本案,下列项正确的是?A.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的合同履行存在瑕疵,故甲公司所开具的汇票无效B.银行可以拒绝乙公司的提示付款C.甲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D.银行拒绝付款使得该票据权利消灭答案:B,C解析:汇票的无效事由在于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基础合同关系不是汇票无效的事由,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还可以行使追索权,这并不是票据权利消灭的理由之一。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62.(本题22分)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问题: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参考答案】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考点】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详解】《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规定,不要求盗窃的数额和次数,其根本原因是这些行为相较于一般的盗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虽然未发现可盗财物,但是甲既存在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同时又存在人户盗窃的行为,因此成立盗窃罪。余某只是翻身动静较大,但并未发现甲盗窃,也未对甲实施抓捕行为,甲只是因为害怕被认出,即将余某杀死的行为,应另外认定为故意杀人罪。2.【参考答案】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考点】假想防卫【详解】“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本案中,甲处于极度恐惧和紧张状态,而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由此,甲怀疑遇上劫匪,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此实施了防卫行为。而乙作为甲的朋友看到这种情形,同样误认为不法侵害的存在,对程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因此甲、乙的行为构成假想防卫。由于本案中程某只构成轻伤,因此甲、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参考答案】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考点】因果关系【详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本案中,谢某发现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迫,正是由于这种紧追行为致使乙感到紧张和恐惧,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而甲由于车速太快,跟车过近,所以导致撞车重伤。因此,甲、乙不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参考答案】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考点】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详解】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因此,丁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但是丁帮助丙将15元转交给刘某的行为,对于丙的行贿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因此丁构成行贿罪(共犯)。由于刘某未收受贿赂,故丁构成行贿罪的犯罪未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丁与刘某为表亲,不属于近亲属,也不存在其他密切的关系,而且15万元是丙委托丁转交,并非直接给丁,因此,丁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参考答案】(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考点】侵占罪【详解】本题属于开放性试题。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该题的难点就在于15万元钱款的性质比较复杂,解题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和认定“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将本题中丁的行为与典型的侵占行为相比较,主要的区别就在于财物的性质属于非法财产。如果认为丁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则可以更多地从丁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与一般侵占行为的区别不大进行论述。如果认为丁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则可以更多地从财物属于非法财产应依法予以没收的角度进行论述。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A.价值排序原则B.秩序优先原则C.个案平衡原则D.比例原则答案:A,C,D解析:。秩序优先不是绝对的,不能成为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64.张三与李四签订了1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担仲裁条款没有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后因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张三向合同履行地三坪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四如申请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向哪个法院申请?()A.三坪市基层人民法院B.三坪市中级人民法院C.张三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D.李四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仲裁法解释》第12条。65.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中,应当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有( )。A.执行事务合伙人B.主要经营场所C.合伙人的住所D.合伙人的家庭状况E.合伙企业类型答案:A,B,C,E解析:本题考核我国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事项。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1)名称;(2)主要经营场所(选项B正确);(3)执行事务合伙人(选项A正确);(4)经营范围;(5)合伙企业类型(选项E正确);(6)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选项C正确)、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期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自动洗衣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乙电器厂未经甲公司同意大量生产和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结构相同的产品,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甲公司的专利号,但乙电器厂产品所用的材料与甲公司不同。乙电器厂的行为:A: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B:构成假冒他人专利C:构成冒充专利D:不侵犯甲公司的任何权利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因此,凡是具有同样特征、同样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都在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因此尽管乙电器厂产品所用的材料与甲公司不同,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结构相同,因此构成侵权。选项B正确,假冒他人专利所假冒的是他人依法取得的有效专利,甲公司的专利是依法取得,乙电器厂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甲公司的专利号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67.根据民法理论,买卖合同属于( )。A.实践性合同B.双方法律行为C.要式法律行为D.无须双方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答案:B解析:知识点: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的特征是:(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3)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为了方便商品流转,法律原则上对买卖合同的形式不作硬性要求。68.王某花8000元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B.强奸罪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拐卖妇女罪答案:D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王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钟某,即属拐卖妇女罪,其强行奸淫行为不另行定强奸罪,而作为拐卖妇女罪一罪的加重情节对其加重处罚。因此,选D。69.中国金星公司从中东利亚德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由中国甲银行出具信用证。利亚德发货后持单据向甲银行指定的乙银行请求付款,乙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利亚德公司称金星公司接受此不符点,甲银行经与金星公司沟通后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乙银行付款:后金星公司得知利亚德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于是向中国某法院申清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利亚德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构成信用证欺诈B.金星公司已接受了不符点,银行也应接受不符点C.虽然乙银行已付款,法院仍能裁定甲银行中止支付D.甲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金星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A正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2项的规定,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属于信用证欺诈。BD错误,依第7条的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C错,依第10条的规定,即使法律已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但如乙银行已付款,则法院不能再裁定中止支付。70.某区司法局对律师甲作出处罚,甲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为某市司法局B.甲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C.如甲要查阅有关材料,复议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D.如复议期间,区司法局改变处罚决定,甲不撤回复议申请,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法》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35条、第39条。71.李某与黄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后居住在S市H区。2018年,黄某起诉至H区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在诉讼中,下列关于证据保全和证据收集说法中错误的是:()A.黄某控诉李某对自己实施家暴,但能够提供证言的邻居张某即将出国。如果此时黄某尚未对李某提请诉讼,则H区法院可以主动保全张某的证人证言B.张某的证人证言被依法保全后,就张某证言中可以证明的家暴事实,黄某无需再举证证明C.关于李某与黄某间是否为夫妻关系,H区法院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取证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诉讼过程中,如果黄某拒绝签署保证书,则H区法院可以拒绝其提供当事人陈述答案:A,D解析:考查证据保全、法院收集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法院不可以主动进行诉前证据保全:B项正确,证据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就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可以免除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0条第3款的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如果黄某拒绝签署保证书,法院并不能拒绝其提供当事人陈述。本题A、D当选。72.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B.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C.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D.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立即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答案:C解析:《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根据该条第4项,唐某父子并非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故不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A项错误。《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楼法官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能继续担任法官。该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据此,对楼法官应当提请免职,故B项错误。《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故C项正确。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54条,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二)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判决书“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因影响当事人上诉权,属于“重要文字差错”。陆法官在送达后才发现错误,已经无法立即收回了,故“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而不应当“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故D项错误。73.甲乙二美国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很感兴趣,在学习起诉程序时,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认为居住在甲县的李某可以就本地的水污染事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为李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B.乙认为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C.甲乙认为起诉应当记载可以支持本人主张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也包括确定当事人身份的证据D.甲认为当被告下落不明时,属于当事人不明确的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答案:C解析:考查起诉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项错误。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C项正确。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被告不明确,D项错误。74.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根据《民诉解释》第307条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中被执行人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所以应与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因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75.王某与赵某一直不和,一日两人相遇,又因言语冲突而发展到相互斗殴,被派出所双双拘留。因王某的表兄在派出所当民警,所以派出所将王某与赵某两人斗殴的责任归到赵某身上,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赵某作出拘留7日的决定,而第二天就将王某释放。赵某对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派出所的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欲将王某列为第三人,王某以赵某提起行政复议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参加行政复议。对于本案中行政复议第三人的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本案中的行政复议只是赵某与派出所之间发生的争议,并没有直接牵涉王某的利益,所以王某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B:王某的表兄因为没有公正执法,应作为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行政复议C:王某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行政复议D:王某与其表兄应共同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行政复议答案:C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76.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均为自然人提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人员不但要求有完全行为能力,还要求有专业资质。据此可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而生理上有缺陷的人也可能作为鉴定人,例如,某鉴定人是哑人但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做出鉴定意见。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可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证人等没有必要出庭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无须出庭。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77.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解析:【考点】著作权【详解】在A选项中,著作权人有署名权,其可以自由署名,所以该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在著作权人通过网络发表之际,“天堂向左”已被正式发表,所以该选项错误。在C选项中,《著作权法》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丁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诗人同意而转载,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行为。但是,仅诗人是著作权人,甲网站不享有相应权利,丁网站转载并不需要甲网站的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78.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地方性法规E.国务院决定答案:A,B解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79.下列选项中不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修正的内容是、()A、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B、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C、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D、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答案:D解析:《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14条增加1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A项正确。《宪法》第33条增加1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款相应地改为第4款,故B项正确。《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故C项正确。《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故D项错误。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甲市政府对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迟迟未予公布,社会各界意见较大。关于这一问题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市政府应当主动公开该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B.市政府可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就该类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C.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向常委会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D.市人大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可依法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答案:A,B,C,D81.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合伙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有一些问题没有搞清,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A:甲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B: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C: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D: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丁参加另一同类的合伙组织答案:A,D解析:【考点】入伙的程序及条件。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家公务员即属于此类人,故选项C错误;该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推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故D项错误。【考点】合伙的名称。详解: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合伙企业和公司分别是企业的两种表现形式;合伙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使用“公司”的字样。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故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包括查阅合伙企业账簿。该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正确答案是A、C两项。【考点】个人债务与合伙的关系。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4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其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B、D是正确答案。【考点】合伙人的除名退伙。详解:合伙人的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当然退伙的情形,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根据该条的规定,C项中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丙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D项构成除名退伙原因。B项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而并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缴付出资的期限,所以,合伙人可以在企业成立后出资,乙并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82.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必须建立重大责任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B.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C.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D.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可以法外设定权力。答案:D解析: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83.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应开庭审理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制度。《最高法解释》第317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据此,本案不属于上述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A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据此,对禁止令延长期限也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故B错误。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故C正确。《最高法解释》第327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据此,D选项中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所以D错误。本题选C。84.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l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A.7万元B.6万元C.5万元D.4万元答案:B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8、51条规定,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l万元的音响设备设立物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丙依法只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即4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但后来担保汽车损毁,只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基于“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的规定,保证人丙依上述第28条的规定还应对汽车损毁而不能获得赔偿的2万元原来由物所担保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由此,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的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85.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2013年)A.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C.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答案:A,B,C,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A选项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但是童某更改过年龄,犯罪时已经年满18周岁,所以对童某根本就不适用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所以A项正确,当选。B选项,属于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所以B项应当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所以B项正确,当选。C、D选项属于上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所以C、D项应当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所以C、D项正确,当选。本题选ABCD。86.米多工作室是沈某、陈某和徐某共同设立的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沈某和徐某以资金出资,陈某以劳务出资;沈某不从事具体的合伙事务执行,由陈某和徐某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但陈某对外签约权仅限在10万元以下;沈某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但是三人平分企业收益。关于合伙协议所约定的事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有效,但是对陈某的对外签约权限制只对企业内部有效B.无效,陈某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C.有效,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协议只要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即可D.部分无效,沈某、陈某和徐某三人必须共同承担企业亏损,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的合伙人来承担全部亏损,故该合伙协议部分约定无效。其他的约定事项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87.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2012年)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题中王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故玫园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将王某退回丙公司,故A项错误。B项: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题中不存在用人单位丙公司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B项错误。C、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C、D两项正确。88.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说法正确的是、A、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B、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备案C、某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不适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以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D、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自主开展对外贸易活动,开辟对外贸易口岸答案:A解析:《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A选项表述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故B选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故C选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故D选项错误。89.万法官是某中级法院的法官,他担任法官20多年,法学知识渊博,为人清正廉明。朋友觉得他能力很强,人品又很好,建议他兼任其他职务。则下列职务中,万法官可以兼任的是、()A.无偿兼任某律师事务所的节假日咨询律师B.某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的秘书长C.该市法学会秘书长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答案:C解析:考点:法官的兼职禁止讲解: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A选项违反了不得兼任律师的规定,D选项违反了不得兼任事业单位的职务的规定。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的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B选项该社团是营利性质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只有C选项正确。90.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下列哪一说法正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A、在法律实施中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依据法理而不是考虑情理B、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仅仅保证程序公正C、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治活动应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D、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规范,为维护法制统一,对特殊地域和特殊群体应一视同仁,不作任何区别化对待答案:C解析:A错,公平正义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统一。B错,法治实践要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合理均衡。D错,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一方面,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又要从现实出发,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C正确。91.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答案:D解析: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故选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P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答案:D解析:。装船时间的改变是交货时间的改变,是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没有成立93.关于国有土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B.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C.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D.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A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据此,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故A项正确。B项:《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据此,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故B项正确。C项:《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可见,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据此,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故C项正确。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同时,该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据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故D项正确。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洗钱罪。A项,《刑法》第191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指的是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故A项正确。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此种情形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故B项正确。C项,洗钱犯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但并不需要上游犯罪被追究。故C项正确。D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单位贷款诈骗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人应追究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其实施洗钱行为的,成立洗钱罪。故D项错误。95.周某于1999年7月某晚将一名女青年骗到家中,将其强奸后杀害。周某的父母发现这一情况后,马上动员周某去公安局自首,周某不肯去。于是周父在家看好周某,周母去公安局报告。到了公安局,周母恰遇在公安局任副局长的亲戚田某,周母即把情况向田某说明。田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田某还向周母透露了办案警察所处的位置,周母听了田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念头,回家让周某逃跑。田某的行为构成:()A: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B:窝藏罪C:徇私枉法罪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答案:D解析:【考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详解: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田某作为公安局副局长,负有查禁犯罪之责,其知情后不仅不履行职责,反而提供便利帮助周某逃避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故D项为正确答案。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2006年5月,甲通过互联网得知某单位有钢材销售后,与乙商量,要乙扮作自己的助理,携带款项前去洽谈生意。在甲与该单位谈判中,乙一直在场。经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预付货款总金额30%后,可提走合同项下全部钢材,余款待甲提走货物后一星期内支付。甲按合同支付了15万元预付款,提走了价值50万元的钢材。钢材到手后,甲、乙与丙谈判销售钢材,丙对钢材来路表示怀疑’甲不得不说出实情。最终,丙支付30万元现金买下了该批钢材。甲分给乙3万元后潜逃。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丙都构成合同诈骗罪B.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C.只有甲构成合同诈骗罪D.甲和乙都构成合同诈骗罪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甲收受某单位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乙参与合同诈骗,并分得赃款,构成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丙明知钢材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97.共用题干温(女)为国有银行职员,应男朋友韩的要求多次挪用公款给韩使用,韩亏损越来越多,二人商定由温窃取自己掌管的现金后韩设法掩盖真相。一天下午下班时,温将自己掌管的现金5万元带回家,当天晚上,韩找到侯,称去盗窃,二人撬开银行储蓄所的门并砸坏保险箱伪造了盗窃的现场,韩、温分给侯3000元。下列正确的判断有:A:韩、温构成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B:韩、侯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C:韩、温、侯三人构成共同犯罪D:温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两罪答案:A,D解析:依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者分发标准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发给本单位职工。如果是单位的领导或者经管国有资产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或标准分发给职工的,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98.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并约定了试用期,以下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有效的是、()A、试用期为3个月B、试用期期间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天通知李某C、试用期期间李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天通知公司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试用期期间李某的工资为该岗位最低档工资的70%答案:C解析:【考点】试用期。详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A选项的约定不合法。该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D选项的约定不合法。该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第39条的规定可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有被证明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选项的约定违法。99.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答案:A,B,C解析: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转移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合同,属于非要式的、有偿的双务合同。故选ABC。@##100.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产生于人类社会自身的需要,但是通过法律的施行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也会对社会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法律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直接导源于人性需求,产生于人的本质需要,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化需要B.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规范一旦规范化、确定化、制度化后就必然落后于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社会关系的变革能够改变这种状况,法律能够推进社会变迁C.法律能够通过强制力进行制裁或者补偿,解决社会矛盾,处理社会纠纷,从而解决社会冲突D.法律本身的生成特征决定了法律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存在,因而法律能够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答案:A,B,C,D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主要表现如下:法律形成社会共同目标和价值;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满足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需要;法律推进社会变迁;法律解决社会冲突。四个选项的表达都是正确的。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公司签发一张支票给乙公司,乙公司不慎将票据丢失,丙公司捡到该支票后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以偿付到期货款,丁公司明知该票据为捡来的但为收回货款欣然接受。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B.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C.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D.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B,C,D解析: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没有票据权利,丁公司恶意取得票据,也没有票据权利。所以本题选择ABCD选项。2.下列案情中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有:()A.甲并不知道自己所住房屋在乙丙的纠纷中被判决给乙B.居住在北京的甲欲到}二海参加乙丙之间本属于自己的名画归属诉讼,但由于飞机途中遭遇无人机干扰而迫降于济南,导致无法参加C.甲从朋友那里听说乙丙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于乙请的律师不靠谱而败诉,故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D.甲在收拾家中物品时发现,原来一年以前自己的亲兄弟乙丙通过诉讼将父母在老家的房产分割,而并未通知自己答案:A,B解析: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制度。《民诉解释》第29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由此可知,A属于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B属于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AB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C选项中判决并未损害甲的民事权益,不当选:D选项中已过6个月期限,不当选。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下列哪些财产或者物品木在此类措施范围之内?.纳税人甲个人仅有的一套住房B.纳税人乙个人所有的金银首饰C.纳税人丙自用的私人汽车D.纳税人丁所有的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答案:A,D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40条。4.甲捡到1包物品,等待失主前来认领。1年后失主找到甲,发现该物品中价值近10000元的冬虫夏草已经霉变;价值近20000元的一块玉石因甲不慎碰坏了一个角,导致价值贬损;价值近20000元的一块手表被甲送给女朋友。为此失主与甲发生纠纷,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对该物品的占有为自主占有B:甲应赔偿失主冬虫夏草的损失C:甲应赔偿玉石贬值的损失D:失主有权请求甲的女朋友返还手表答案:A,B,C解析:甲对该物品的占有没有据为已有的意思,故不为自主占有,但甲的占有为善意占有和直接占有,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除非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否则对占有物的毁损和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失主为该物品的所有权人,其对该物品享有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具有对世性且不受期间的限制。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A:刘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从其住处搜出的管制刀具B:赵某贪污案赃款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C: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D:周某贿赂案受贿所得的古玩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09条规定,A项属于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B项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孳息,D项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均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C项属于供犯罪所用的单位的财物,而非其本人财物,所以不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昌某为某国有企业驻上海销售办事处副主任,该企业根据出台的奖励政策,对销售达到要求的员工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昌某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借以提升自己的工作业绩,一次骗取企业年终奖励3,5万元。关于昌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贪污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贪污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昌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以诈骗的方式侵占公共财产。7.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A、某县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防止了现场矛盾激化B、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C、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民生投资导致资金紧张,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企业的市政工程建设款项D、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答案:C解析:诚实守信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A项体现了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符合诚实守信原则。B项国家政策变化属于变更行政决定的法定理由,因此推迟兑现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D项经法定程序变更城建规划也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C项县政府违约,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资金紧张不能作为不及时支付款项的理由。8.某地发生了抢劫案,公民当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当地人民检察院,该人民检察院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不立案侦查B:立案侦查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告知公民应当将该案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答案:B,C解析:【考点】专门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案件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可见,A、D正确不选,本题选B、C。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王某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但由于重大过失,王某向保险公司陈述的事项中有一项有误,对此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有如下四种表述,正确的是:A.如果王某告知的不实事项非常重要,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如果王某因过失告知的不实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无论王某告知的不实事项对保险合同的影响如何,保险公司只要决定解除合同,就可以不退还保险费D.如果王某告知的不实事项对保险合同的影响不大,他可以告知保险公司予以更正,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答案:A,B,D解析:《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故ABD正确,C错误。10.“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国有关对油轮实行分道航行的规定是对“前进”号油轮的歧视B.“阳光”号在丁国领海进行测量活动是违反无害通过的C.“青田”号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丁国许可即可连续不断地通过丁国领海D.丁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A项,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指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A项错误。B项,同时,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为有害:(1)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军事演习、搜集情报、进行危害国防安全的宣传;(2)在船上起落飞机或任何军事装置;(3)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4)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5)捕鱼、研究或测量、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6)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活动。B项正确。C项,外国船舶在无害通过一国领海时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C项正确。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D项错误。11.马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二审法院宣判后判决共同财产钢琴归吴某所有。马某后发现二审法官有私自会见吴某的行为,因此申请再审。此外,马某还想起有一个1万元的存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吴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下列对于本案的处理方式说法正确的是:A:对钢琴归属争议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马某另行起诉B:立案再审,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C:告知马某另行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D:告知马某可以一并处理钢琴答案:A解析:再审对象只能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再审中只能就钢琴问题进行处理,而本案中的存折问题,属于原审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12.监督权的主要内容是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下列关于监督权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B.我国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对公民监督权行使的保护C.检举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控告人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D.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行使批评、建议权答案:A,B,D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监督权:C选项错误,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检举人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13.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B:申请人的性别、年龄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D: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答案:A,C,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据此,A、C、D项应选,排除B项。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剧作家甲在某网站发现一篇网络小说《陌上花开》,喜不自胜,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因一时查找不到该小说的作者,甲便致信该网站,声明自己已将小说改编为剧本,请网站帮忙联系作者以便支付相应报酬。后制片人乙在征得甲同意后,将电影剧本《陌上花开》拍摄成同名电影,并向甲支付了报酬。影片播出后,丙撰写了一篇影评对该电影进行批评,并未经制片人许可在影评中部分引用了电影中的对白。影片播出半年后,丁电视台未经制片人许可播放了该影片,并于事后向制片人支付了若干费用。上述行为人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是:()A.剧作家甲B.制片人乙C,影评人丙D.电视台丁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讲解:《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见,改编权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甲未经许可擅自改编他人作品,显然侵犯了他人著作权,A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3、5项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3)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5)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可见,电影制作者可归类于此处的录像制作者。因此,乙拍摄电影只获得了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B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故丙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C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丁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他人电影,已经侵犯了制作者的著作权,D选项正确。15.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给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A.甲B.丙C.丁D.庚答案:C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2)丁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3)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16.广东某公司与美国仙童公司合资经营瑞迪科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就各方权利义务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后又签订了合营企业协议,协议对合同的一些实质内容作了修改,在合营企业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双方发生争议,由于合同和协议的实质内容有差异,那么,解决他们之间纷争的依据是:()A:合营企业的章程B:合营企业的协议C:合营企业的合同D:综合考虑章程、协议、合同的内容,并结合实际经营的情况决定答案:C解析:【考点】合营企业合同与合营企业协议。详解:协议、合同、章程是合营企业的重要法律文件。当合营企业协议和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事项发生抵触时,以合同规定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不订合营协议,只订立合同和章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以,选C项。17.至上股份有限公司经紧张筹备但未能成立,发起人可能承担的设立责任有:A.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甲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债务应该由所有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B.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乙为自己利益而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债务应该由所有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C.如果是由于发起人丙的过错而造成的债务,应该由丙独立承担该债务D.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所有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答案:A,B,D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18.某街心公园管理办委托甲制作一尊雕塑,约定由街心公园提供材料、费用,甲需按照街心公园的创作构思和意图进行创作,街心公园将向甲支付一定报酬。在甲制作完成后,街心公园对雕塑的某些部分不满意,另请乙对该雕塑进行了修改,乙修改后在雕塑的底部署上了自己和甲的名字。之后甲在街心公园看到了该雕塑,因而与街心公园交涉,认为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雕塑是按照街心公园的构思和意图创作完成的,著作权应属街心公园B:甲享有对该雕塑的著作权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侵犯了甲的保护作品完整权D: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答案:B,C,D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街心公园与甲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甲。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甲享有对该雕塑的著作权,乙对该雕塑进行修改必须经过甲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甲的保护作品完整杈。因此,C项正确。甲的署名权包括禁止非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D项正确。19.张某经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租用一个店面经营百货。一日,该局的两名执法人员到张某店中征收管理费时,因没能很好地招待执法人员,两名执法人员即强行没收了张某的一台彩电。张某对查封商店的行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如果甲市所属的某省没有特别规定,张某既可以向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B.复议机关接到张某的复}义申请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C.复议机关应当责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返还张某的彩电D.两名执法人员的行为系滥用职权的行为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与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故A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故B项的说法错误。C项的说法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两位执法人员因没有得到好的招待,就采取措施,属于滥用职权。20.张某起诉周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告答辩提出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不予受理B:裁定驳回起诉C:受理后通过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受理后通过审理裁定驳回起诉答案:C解析: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本题应选C。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哪一级法院?()A: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D: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考点】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详解:《仲裁法》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所以,C项正确。22.关于法条竞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刑法》第143条所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B.法条竞合的数罪名之间不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C.渎职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二者之间存在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D.发生法条竞合时,一般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是重法优于轻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条竞合的概念和适用原则。23.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为准B.简要说明可以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C.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D.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的内容E.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受到产品类别的限制答案:C,D解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选项A错误),简要说明可以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选项B错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受到产品类别的限制(选项E错误)。24.在纽约有经常居所的美国公民史密斯在我国境内旅游期间病故,未留有遗嘱,史密斯在美国有别墅一幢,在瑞士银行有存款10亿美元,死亡时其随身遗留物中有美元数千元以及高级相机一部。其居于日本的子女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起诉至我国某法院,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则在本案中可能适用的法律为下列哪项?()A.美国法B.瑞士法C.日本法D.中国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继承。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别墅为不动产,因此根据该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美国法;存款和随身遗留物均为动产,因此应适用当事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纽约,因此应该适用美国法。25.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答案:A解析:【考点】国际民事诉讼【详解】根据《民诉意见》第308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选项A正确。此外,该条还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为错误选项。平行管辖原则是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之一。平行管辖原则又称为选择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主张自己对某些案件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其他国家法院对这些案件行使管辖权。因此,当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外国法院和中国法院都可以受理。选项D错误。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题。(2015年卷三)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查看材料A.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B.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C.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D.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执行法院乙法院,A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3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可见,B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C选项所言案外人宁虹对自己享有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可见,被执行人张山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B、C选项当选。27.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答案:C,D解析: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认识。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此时并未违反刑法规定,仍为无罪。因此,甲不构成犯罪。选项B错误。行为人对罪名、量刑、罪数等存在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此时直接依照《刑法》规定处理。选项C正确。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既是维护公共政策和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社会福利与国家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也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选项D正确。如果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无法避免,不构成故意犯罪,“中学语文教师”并非权威机关,行为人信赖作为私人专家的意见而产生违法性的错误时,不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28.①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的结论不应该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②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③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④当然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四句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话正确,第②③④句话错误B.第①②句话正确,第③④句话错误C.第①③句话正确,第②④句话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话都正确答案:A,B,D解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的结论不应该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否则就侵犯了国民的自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因此,第①句话是正确的。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大解释,是就扩大解释的方法而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换言之,扩大解释方法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其解释结论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为不合理的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的自由,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第②句话是错误的。类推解释方法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其解释结论也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第③句话是正确的。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然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和理由。当然解释中蕴涵在出罪解释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当然道理。当然解释其实是根据体系解释的需要所做的一种目的性推论。由于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直接采用当然解释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换言之,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进行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危害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因此,第④句话是错误的。29.犯罪嫌疑人在A市抢夺一块原产劳力士手表,到B市销赃过程中被抓获,B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B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决定向B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可是B市人民法院却以犯罪地不在B地为理由拒绝接受。B市的法院是否正确?()A:正确,抢夺行为发生在A市,所以B市法院没有管辖权B:正确,A市是主要犯罪地,案件应当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C:错误,本案是财产性犯罪,抢夺行为地和销赃地都应当认定为犯罪地,向其中的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都应当接受D:错误,A市法院应当请求上级法院审判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审判管辖。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故C项应选。30.甲、乙两国的全权代表对某条约的文本进行了草签。对于草签,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A.表明对全权代表所代表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B.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但条约对草签国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所代表的国家不得对约文提出异议D.表明所代表的国家可以对约文提出异议,但必须签署该约文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的成立。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草签的意义是双方对约文文本的认证,不是接受拘束的一种方式。因此,草签的文本对签字双方尚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草签也不是缔结条约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国家对于草签后的条约文本也没有以后必须正式签署的一般义务。B正确。31.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乙与辰、已所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若辰已交付20万元定金,乙应双倍返还定金B.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C.若巳已交付20万元订金,可要求乙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D.辰、巳可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A,C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对于乙与辰、巳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乙在签订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后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预售合同应为有效,B选项错误。商品房预售合同虽为预约。但具有独立性。因乙将该房卖给他人造成履行不能,故应向辰双倍返还定金,故A选项正确。因巳交付的是订金,不适用定金规则,但因乙构成违约,巳可要求乙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故C选项正确。因预约具有独立性,乙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而非缔约过失行为。辰、巳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C。32.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载入现行宪法的是下列哪一宪法修正案?()(2010年)A.1988年宪法修正案B.1993年宪法修正案C.1999年宪法修正案D.2004年宪法修正案答案:D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3条在《宪法》第14条增加1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D项正确。33.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若有( )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A.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B.一方当事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被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C.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D.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E.证人因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答案:A,C,D,E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中何时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3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权益所可能采取的救济手段。以下关于两者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A.一些情况下提出行政复议后,如果不服,相对人可以再提起诉讼B.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提出复议而直接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亦可受理C.对某些行政复议,由于属于终局裁定,因而相对人不能再提出诉讼D.行政行为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有时即排除了行政诉讼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两者在程序上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1)选择关系即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复议之后仍可提起诉讼;(2)必经关系即要想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3)复议终局即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无法再提出诉讼;(4)选择兼终局关系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但一旦选择复议后就不能再提起诉讼。据此可以确定本题ACD项为正确选项。35.共用题干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甲某因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公安局以其串供为由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1万元B:计划生育局以乙某夫妇超计划生育为由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5万元C:丁某因醉酒驾车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交管局以此为由吊销丁某的驾驶证D:公安局以丙某保外就医期间违反监管规定给予5日拘留、500元罚款答案:C,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D选项中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由市行政执法局行使。此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及具体事件中类似性质的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故本题中1万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该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可见环保局对甲厂每日加处300元罚款,是合法的。故B选项错误。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主体,科以新的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履行措施。可见本题中的300元即属于执行罚。故A选项错误,不应选。此外,从本题的题干并不能得出环保局作出的1万元罚款行为是违法行为。C选项不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l周岁婴儿的。因此,A项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正确。胡某,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2种情形,因此,B项当选。对于C项,安某尚未年满70周岁,而且也不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对于D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4种情形,因此,D项当选。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12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而根据该法第14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据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乡级、中央级行政机关原则上没有处罚实施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选项B中的“法规”涵盖了地方性法规,故错误。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县政府的规定不能创设行政处罚,也不能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故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可见A、D项正确。治安行政调解的适用条件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B选项错误。对于符合适用治安行政调解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调解处理并非公安机关的必然选择,C选项认为只要符合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公安机关就应当适用调解,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A项的没收保证金是在刑事诉讼中实施的,故不属于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弥补超生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故B项不属于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是为了惩罚丁某的醉酒驾车行为,且由交管局这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故C项属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据此,D项显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36.某市园林管理处为兴建1座园林景观,经招投标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甲建筑公司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但该工程实际由乙工程施工队施工,系乙施工队借用甲建筑公司的名义締约的。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乙施工队要求某市园林管理处支付约定的报酬,园林管理处经咨询律师,认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无效,故拒绝支付约定的款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园林管理处应支付约定工程价款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园林管理处应支付约定工程价款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园林管理处无须支付工程价款D.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园林管理处应将工程价款收缴国库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故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园林管理处应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根据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条所述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应指除了工程价款之外的其他报酬或者收入,意在惩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但对于工程价款系施工人实际支出的应得收入,是已经凝结在工程中的劳动及建筑材料的对价,故应依第2条的规定予以支持。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37.甲、乙两国订立的一项条约,条约中有涉及丙国的内容,丙国是第三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丙围必须书面明示接受B.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则丙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C.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除非经丙国书面明示同意,否则其对丙国没有拘束力D.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则这项权利无论内容如何,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A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B错,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C正确。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D错。38.以下行为中哪个不属于不可诉的国家行为?()A.边检机关在认为是伪造的护照上加盖“无效”字样的行为B.国务院宣布某省市进入戒严状态C.中国政府驱逐某国使领馆人员出境D.宣布国家进入紧急动员状态的行为答案:A解析:。考查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主要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所以,BCD三项均为国家行为。A项属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应特别注意题干中的双重否定“不属于不可诉”表示肯定“属于可诉”。39.甲公司与A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A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甲公司的一栋厂房。该厂房竣工后经验收不合格,后甲公司发现A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A公司对承建的厂房进行了修复,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B.修复后的厂房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A公司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C.修复后的厂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甲公司应承担修复费用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公司对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答案:C解析:(1)选项A:承包人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形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选项B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3)选项D:发包人对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0.某日晚11时许,周某约其母亲倪某及朋友等人到家中捉其丈夫钱某与别人通奸,周某等人冲进房后,见钱某与妇女林某正睡在一起,即上前掀开被单,抓住林女的头发往客厅拖,边拖边用手抽林女的脸部,用脚踢林女的身体。倪某在帮忙拖林某的过程中,剥光了林女的衣服,致其全身赤裸。钱某从二楼跳窗逃走。十分钟后,周某让其母倪某用塑料绳和包装带将赤裸的林女捆绑起来,置于客厅内,又在客厅里装上灯泡并点亮。期间,林女被全身赤裸捆绑的时间长达2个小时,围观村民达十余人。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经众邻居的再三劝说,周某才让林女穿上衣服。后经他人干预,周某才将林女的绳子解开。针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妇女罪B.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C.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与非法拘禁罪,属于牵连犯,以侮辱罪定罪论处D.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所触犯罪名的法定刑相同,应以目的行为定罪量刑答案:C,D解析:本案中,周某捉奸后使用暴力将全身赤裸的林女捆绑在客厅里,让10余名村民围观,既有侮辱性质,同时又剥夺了林女的人身自由。犯罪目的与犯罪手段牵连构成不同犯罪,应当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41.下列哪一选项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正确理解?①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③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④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A:①②B:①②④C:②③D:③④答案:C解析: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①是确定力、④是执行力的表现。②、③是拘束力的表现,所以C正确,应当选。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某市建设委员会于1月10日印发了《关于为治理城市仪容拆迁滨江道沿街建筑的通告》的文件,责令凡滨江道街旁5米内50家住户于10月1日前一律拆迁,否则,强制拆除。陈某系此类建筑所有人之一,他对市建委的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因建委的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陈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因建委的文件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因建委的文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对陈某尚未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因建委的文件是内部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答案:A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正如选项A所言,市建委发布文件的行为虽然以“文件”为载体,但它针对的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题考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问题。43.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万雷,遂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A.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B.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C.作出缺席判决D.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答案:C,D解析:选项A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本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选项B合法。《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据此可知,法院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的做法合法。选项C违法。《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据此可知,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违法。选项D违法。《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据此可知,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违法。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D: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对于因电视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甲有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A正确。本题中,给甲造成损害的原因是电视机的缺陷,与乙、丙要求看电视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甲无权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根据前述条款规定,因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并不局限于购买者,凡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均应予以赔偿,选项C错误。乙、丙所受损害乃是电视机缺陷所致,与甲没有因果关系,其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45.关于税收优惠制度,根据我国税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个人进口大量化妆品,免征消费税B.武警部队专用的巡逻车,免征车船税C.企业从事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D.农民张某网上销售从其他农户处收购的山核桃,免征增值税答案:B,C46.以下哪些行为需要数罪并罚?()A:甲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时,遇到边防人员。甲将一名婴儿推入大海,导致婴儿溺亡B:乙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时,多次强奸漂亮的被组织人员金某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时,碰到边防人员。丙将边防人员推倒在地,导致边防人员多处骨折,构成重伤D:丁组织了一批人偷越国(边)境,一点时间后,又运送另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答案:A,B,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罪数的认定。详解: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行为人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者人身自由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有关部门检查的,依法作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而不另定非法拘禁罪或者妨害公务罪。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行为人对被组织者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如果在组织运送过程中,过失造成被组织的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依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A另外构成故意杀人罪;B另外构成强奸罪;D另外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只有C可以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情节加重犯,即不另定罪,但是法定刑升格。47.下列有关法官行为的论述中,哪些体现了审判独立的原则?A.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B.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C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D.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答案:A,B,C,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7、13、15条。48.根据中国国籍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管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申请人居住的县、市公安机关,在国外是中国大使馆和领事机构B.我国出生国籍采取血统主义C.定居在中国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D.杰克的父母为无国籍人,他出生在美国,但父母现在定居在中国,因此杰克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答案:A,C49.下列关于仲裁中的调解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的观点中哪些是正确的?()A.在仲裁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对案件先行调解B.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仅对特殊类型的案件进行先行调解C在仲裁程序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D.在民事诉讼中,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协议结果制作判决书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A、C两项都正确。在民事诉讼中,除婚姻案件以及简易程序中的部分案件,法院可以先行调解外,对于其他案件,只能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调解,B项正确。即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院也只能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该调解书进行上诉或者再审(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理由),D项错误。50.乾隆五十一年,四川发生一起杀人案:唐达根与宋万田本不相识,因赴集市买苞谷遂结伴同行。途中山洞避雨,宋万田提议二人赌钱。后宋万田得赢,唐达根将钱如数送上。归途,宋万田再次提议赌钱,唐达根得赢。宋万田声称唐达根耍骗不肯给钱,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依据《大清律例》及《大清律辑注》,你认为唐达根有可能被官府认定犯下列哪些罪行?()(2010年)A.唐达根系没有预谋、临时起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故杀”B.唐达根系恼羞成怒,欲夺赌钱故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谋杀”C.唐达根系无心之下,斗殴中不期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斗殴杀”D.唐达根系无怨恨杀人动机,“以力共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戏杀”答案:A,C解析:在清代,“谋杀”,是指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斗殴杀”是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致死;“戏杀”指“以力共戏”而致人死亡。“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可能是“故杀”或“斗殴杀”。故A、C应选。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不是有预谋的,故排除B;唐、宋并不存在“以力共戏”情节,故排除D项。51.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答案:B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B,正确答案为BC)【考点】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4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由此可知,BC两情形下,应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故选项BC正确。另根据该解释第133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选项AD分别属于前述2、1规定之情形,“可以变更”而非“必须变更”,故不选。52.在民法理论上,债的类型有( )。A.相邻关系之债B.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缔约过失之债E.不当得利之债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债的类型。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53.某省甲市南区人民政府为改造旧城建设,成立一公司负责旧房拆除。郭某因与该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个月未得到南区人民法院答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B: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C:郭某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D:因此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南区人民法院不予答复是正确的答案:A,B解析:(原答案AB,正确答案应为A)。根据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所以B选项申诉也错误。54.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的有( )。A.征用B.赠与C.添附D.无主物的取得E.标的物的消费答案:C,D,E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物权变动的意义、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1)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受让物权,抛弃物权及设定或者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2)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时效、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取得、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3)公法上的原因。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55.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A、1/2至1倍B、1倍C、2倍D、1/3至1倍答案:D解析:《选举法》第30条第2款。56.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B、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但紧急情况下除外C、国务院不可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仅包括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D、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三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应当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答案:A,B,C,D解析:《立法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因此A项错误。D项不是“三个月”而是“六个月”、“需要继续授权的,应当提出意见”应为“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第12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没有但书规定,B项错误。第9条:“……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国务院不可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还应包括司法制度,C项错误。57.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有( )。A.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C.购买、出售的资产可变现净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D.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答案:C解析:选项C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界定的规定标准。58.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答案:B,C解析:根据《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甲使用暴力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因此选项A错误。乙借用摩托车后不想归还,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将摩托车藏匿,其行为构成了侵占罪。至于乙谎称摩托车被盗,只是为了掩饰其非法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选项B正确。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既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行为,又触犯了盗窃枪支罪。丙这种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属于想象竟合犯,因此选项C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直接以盗窃罪论处,因此D选项不正确。59.丁、贺、李、秦四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现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的主张不成立的有:()A.丁在合伙企业成立1年后丧失了偿债的能力,丁某当然退伙B.秦要求退伙,丁、贺、李三人同意了这一要求C.因为一起侵权案件,贺某须向被侵权人承担一笔赔偿责任,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贺某应当被除名D.李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秦提出将李某除名答案:C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C是当然退伙,B是声明退伙,D是除名退伙。本题考查的是退伙的有关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第1款的规定。60.甲、乙两人间发生民事纠纷,一审判决甲胜诉,乙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乙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此:()A.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C.第一审人民法院应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情况紧急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情况不紧急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答案:A61.★★徐某因寻衅滋事被派出所抓获,派出所同时查明徐某3个月前曾因殴打他人被处以500元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派出所对徐某无权处罚B.对徐某应从重处罚C.对徐某应加重处罚D.若徐某3个月前殴打他人的行为未处罚的,对徐某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答案:A,B,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故A的说法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20条的规定,BD说法正确,而C说法错误。62.甲向乙背书转让面额为5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货物的价金,乙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于第三人丙。如果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经合意解除,则甲得主张的权利有哪项?()A:请求乙返还票据B:请求乙返还5万元现金C:请求从乙处受让票据的第三人丙返还票据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答案:B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票据无因性。详解: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已成立的票据背书的效力。在票据经付款人付款而缴回前,票据权利始终存在,汇票经合法转让后,甲为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付款之前不享有请求返还票据的权利,故选项A、C不成立。票据并未丧失,而是合法转让,因而不能请求付款人止付,故选项D不成立。甲乙之间原因关系消灭,为防止乙不当得利,甲享有请求返还既得利益的权利,但不能请求返还票据,故选项B正确。解答本题的依据是《票据法》第4条、第10条、第13条。应注意的是票据是抽象证券,如果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或被解除,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可以继续有效流通。63.甲为唐山大地震的一位幸存者,在这场劫难中失去了双亲,且因当时年龄太小,对父母没有任何印象。一次偶然的机会,甲得到了一张父母的遗照,欣喜若狂,遂到某照相馆做技术处理,但照相馆却将照片弄丢了。根据(合同法>,甲可以要求照相馆承担哪些责任?()A.因为甲对于该照片具有特殊的精神利益,故甲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B.对于甲的精神损害,照相馆无从预见,故不应赔偿C.若双方就损失賠偿额有特别约定,照相馆应承担约定賠偿责任D.即使双方有特别约定,因为精神损害合同法不予调整,照相馆亦不承担责任答案:A,C解析:。依《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父母遗照对于甲而言,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故甲可请求损害赔偿,故本题A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对于赔偿额有约定的,应依照约定,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故C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64.中国籍货轮“远航”号轮与甲国籍船“沙丽”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远航”号轮返回中国后,“沙丽”号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远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D.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答案:A解析:,否定了法院在查明外国法问题上的基本义务。B错,与当今法院的实践不一致,法院通常也会要求当事人对外国法加以证明。C符合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是正确的选择。D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并不因为当事人在该侵权案件中依据乙国法律主张权利而免除应独立地查明乙国法的责任。65.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6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80万港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80万港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如果厚泰公司提起上诉,而国际银行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起诉,那么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应不予准许国际银行撤回起诉的申请B.如果撤诉申请予以准许,国际银行在撤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C.对于国际银行的撤诉申请,应当征得厚泰公司与晓升公司的同意D.如果撤诉申请予以准许,那么法院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答案:B,C,D解析:考查二审中撤诉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3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根据规定,A项错误,BCD项正确。66.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逮捕,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B.犯罪嫌疑人未聘请辩护人的C.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D.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检察院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故ACD正确。67.对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A.甲省根据国务院的行政区划调整决定确认某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某村不服起诉B.乙认为某环保局未公开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C.丙公司认为某工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提起诉讼D.丁公司对某工商局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不服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考査不予受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修建一座办公楼,并完成装饰,事后双方又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交付后,质检单位鉴定大楼主体合格,但装饰材料存在安全隐患,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返工重修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假设双方又达成一个有效的补充协议后,某法院受理乙公司的起诉,诉讼过程中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则以下结案方式不正确的是:A.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书B.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C.乙公司申请撤诉,由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D.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答案:A,B解析:。依据《民事调解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故B项错误,依《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可知,是否准予撤诉,应以裁定做出而不是决定,故A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C项表述正确。又依据《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可知D项正确。69.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协议购买一批美国产电脑。在该批电脑从美国向中国运输途中,A公司又将其卖给了英国C公司。双方协议该批电脑的物权问题适用尼加拉瓜法。后A公司和C公司因该批电脑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A公司遂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所涉电脑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无效,因尼加拉瓜和本案没有任何联系B.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C.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美国法D.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中国法答案:B,D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首先,我国关于运输中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其次,之前曾经讲过,《〈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所选择的法律不需要与案件有实际联系。所以A项中的观点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第一可以选,第二不需要有联系。所以双方的选择是有效的。选项C错误。很多同学这个选项做错是没有仔细读题。运输中动产物权允许当事人选择,而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目的地法。题干中特别说明该批货物从美国运往中国。所以不能适用美国法。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中国是目的地,且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那么就应该适用中国法。70.有关被告人拒绝律师为其辩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孙某涉嫌盗窃被起诉,委托两名辩护律师M和N为其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孙某拒绝M律师继续为其辩护,并要求另行委托的,合议庭应当准许,但由于仍有一名辩护人。故庭审可以继续进行B.王某、肖某、陈某三人涉嫌抢劫被起诉至法院,三人均分别委托了一名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肖某拒绝其委托的律师继续为其辩护,因此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择日再行审理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拒绝其委托的律师继续为其辩护。并另行委托了一名律师参与案件审理,根据法律规定,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D.程某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程某再次申请拒绝其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有一定理由的,合议庭仍然应当准许其申请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被告人拒绝辩护的问题。《刑诉解释》第254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所以A选项正确。第2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所以B选项错误。第3款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第4款规定,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故D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6条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所以C选项正确。71.共用题干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请回答第97~98题。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是: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征收D:行政强制执行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类型【详解】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所有权。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由上可知,本题中三部门共同实施的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行为非行政处罚,也非行政征收,且此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作出更非在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强制执行,而是对其行为具有责令改正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综上,本题选B。【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详解】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市林业局的致函仅是行政机关之间一种业务上的沟通需要,不具有强制力且尚未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同样,县政府的会议纪要仅是行政机关的工作安排,是过程性行为,尚未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也不具有可诉性,B选项错误。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因此,三部门之间达成的处理意见,不是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只是一般的共同行政行为,而非订立行政合同,内容上也不涉及相对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故而C选项说法错误。三部门的通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刘某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D。72.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故选项A说法正确,不选。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狭;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原则于明律确立。故选项B说法正确,不选。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故《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故选项C“仿《元六典》”说法错误,应选。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朝审,始于1459年,明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大审,始于1481年,明宪宗命司礼监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因此选项D说法正确,不选。73.下列不属于债的发生原因的有:()A:小白猫超市为吸引顾客,每月最后一天在该商场举行抽奖活动B:甲与市福利院签订协议,收养了一个孤儿乙C:佳味食品公司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把他人的肖像用在本公司食品包装上D:丙将代丁保管的自行车擅自卖给了戊,得款600元答案:B解析:B项是一个身份关系,不属于债的范畴,A项抽奖活动是一个射幸合同,C项构成了侵权之债,D项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债。74.甲国国有公司凯斯公司与乙国国有公司大丰公司在甲国首都签署合同,约定凯斯公司向大丰公司提供优质水果2000吨,由丙国速航公司“追风”号承运,目的地为乙国某港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若本案中部分水果的腐烂由下列原因引起的,需要速航公司承担责任的是?()A.水果在装货港装船之前有部分腐烂的迹象B.“追风”号在运输途中未能及时通风C.水果腐烂系承运人航行失误导致船舱进水所致D.水果腐烂系进入乙国目的港时,乙国海关对货舱进行高温消毒所致答案:B解析:考点:《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讲解:《海牙规则》下,承运人航行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是免责的,所以C不当选。承运人有管货的义务,其中包括给货舱通风降温,所以B当选。承运人对货方的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免责的,凯斯公司交付货物时质量就已经不合格,所以承运人对此是免责的。所以A不当选。承运人对检疫限制造成的货损免责,本案中海关高温消毒导致水果部分腐烂就是检疫限制,所以承运人免责。所以D不当选。75.下列关于当事人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必定是适格当事人B.适格当事人必定是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C.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D.诉讼标的的主体一定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答案:B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适格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拥有民事诉讼能力的人不一定就是具体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因此B错误;诉讼权利能力由法律规定,当事人适格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因此C错误;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就是适格的当事人。但在某些案件,例如消极的确认之诉中,非案件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适格当事人,D选项错误。76.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巴黎公约》。A项,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自首次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如申请人在该期限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均为首次申请的日期,A项正确。B项,根据该公约第11条,成员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期限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本题中,2011年4月6日即为展品公开展出之曰,B项错误。C项,根据该公约第4条及第6条,外国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不受他国决定的影响,C项错误。D项,根据该公约第2条,每个成员国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均可以保留。因此,甲国可以依据本国法律要求外国人必须委派甲国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D项错误。77.甲公司以乙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关于本案可能的管辖法院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高级人民法院D.知识产权法院答案:C解析:考查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民诉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C项错误。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B.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C.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D.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经济补偿。A项:《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故A项正确。B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因而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B项正确。C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第39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故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该规定,即使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经济补偿,二者只能择其一,故D项错误。79.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下列哪些职权?A、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B、决定局部动员C、决定特赦D、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答案:A,B,C解析:《宪法》第67条作了明确规定,ABC三项是正确的。其中需要注意的是,C项中是特赦,而不是大赦,我国是没有大赦的。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发布特赦令,发布动员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的权力则由国务院行使,所以D项错误。80.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对此,日方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收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何种说法正确?()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合同并未成立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至15日期间装船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答案:A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3条的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而该公约第18条第(2)项规定:接受要约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该公约第19条第(1)项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要约,并构成新的要约;该公约第(3)项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该题中,中国公司的回电除表明接受日本公司的要约外,另就货物的装运时间作出了更改,应认为是对要约的变更,并因此构成一项新要约,因此,合同未成立。A项正确。81.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6年)A.应避免陪审员选任的过度“精英化”B.若少数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C.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养成守法习惯D.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能够弥补法官职业思维的局限性答案:C解析: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故C项表述错误。82.关于行政法规立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B.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举行听证会  C.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的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提请审批  D.北京市政府就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问题可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答案:C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C。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可见,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条例》第22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见,B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条例》第25条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可见,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可见,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问题,由国务院解释,所以北京市政府应当要求国务院作出解释,而不是国务院法制办。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83.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方面。关于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关系描述,下列哪个选项是不能够成立的?()A.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当追求法律某一方面价值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对其他价值的影响B.自由和平等之间是没有矛盾的C.法律是人们自由的保障,自由不是对法律的否定,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D.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往往与立法目的相联系答案:B解析:。法律的作用一般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方面。这些价值源于主体,即人的需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是孤立存在的。自由和平等之间有时是矛盾的,有时候为了追求社会的平等便有可能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社会进行干预,这也就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因而B选项是错误的。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的,而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书。法律的理想和其所追求的价值贯穿于法律始终,因而在进行法律判断时也就经常与立法目的相联系。84.王某与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王某租住3个月后,向孙某提出第二天退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B:王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C:王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孙某D: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题中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是对承租人没有通知时间的限制,所以A选项正确。85.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干警采取刑讯逼供措施,造成张某身体伤害,后盗窃案件破获,证明与张某无关。张某因被抓被工厂开除,邻居也都对其说三道四,张某遂要求国家赔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当获得刑事赔偿,因为县公安局违法行使职权B:张某应当获得相应的救济,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C:张某的人身权虽然受到损害,但不能因此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金D:对于参与刑讯逼供的干警,县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应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答案:A,B,D解析:本题中县公安局的错误拘留行为即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情形,因此,受害人对错误拘留的行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A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B项正确,C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D项说法也正确。86.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2017年)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诬告陷害罪。A项,侮辱罪要求必须公然进行,即能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所知晓,侮辱的事实可以是真实也可以是捏造,向司法机关诬告不属于公然,不构成侮辱罪。故A项错误。B项,法官此时既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也没有诬告陷害的行为,故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法官明知他人无罪而定罪的,成立徇私枉法罪。故B项错误。C项,诬告企业逃税,会导致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仍然有人身权益受到威胁,所以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正确。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15周岁的人虽然不会最终为盗窃罪承担刑责,但是对其的诬告仍然可能引起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影响被诬告者的人身权益,诬告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故D项错误。87.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 )的解释。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和受益人D.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特征。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88.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律师邹某若反对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只能适用普通程序。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据此可知,这里有权补充陈述的是法定代理人,律师邹某无权补充陈述。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律师邹某作为辩护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可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共同构成了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理论框架。关于依法执政,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B.依法执政要求选择性执法C.依法执政要求强化效能D.依法执政要求以人为本答案:B解析: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是不好的,不是依法执政的要求,必须消除。90.《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相适应。”对此条文,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条属于义务性规则B.该条属于确定性规则C.该条属于强行性规则D.该条属于第一性规则答案:A,B,C,D解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有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之分。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则权利、义务及相应后果的行为规范。本题中,该条款乃是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表达,是国家在计划生育方面宏观性、一般性、总体性的法律规定;没有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属于法律原则,而非法律规则。因此,也就谈不上法律规则的类型问题,自然也不会涉及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强行性规则问题。因此,ABCD均不正确。91.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主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列条件表述不符合规定的是( )。A.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B.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C.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D.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答案:C解析:选项C应当是: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事先通谋的盗窃案被告人石某:男,30岁,个体餐馆业主。被告人田某:女,27岁,被告人石某之妻。被告人李某:男,29岁,被告人石某的朋友。盗窃犯粟某(另案处理)多次去石某的餐馆吃饭,彼此之间相处较好。2010年11月14日下午,粟某在石家对石某说:“今天晚上我去城南一家商场拿点东西,到时先放你家,也给你一半。”石某表示同意,说:“我们家晚上大门虚关一扇,到时你直接进来就是。”次日凌晨3时许,粟某与另一盗窃同伙把盗窃来的价值二万五千余元的赃物带到石某家,此时石某之妻田某正好也在,于是石某把情况告诉了妻子。在石、田二人的指引下,粟某与另一盗窃同伙隐匿好赃物。两天后,盗窃犯粟某被抓获,田某、石某闻讯后心中害怕,于是急忙找来朋友李某,请李某帮忙把赃物转移并低价卖掉,得利六千余元。后因知情人举报,为争取主动,石某、田某赶在公安机关传讯他们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石某只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对粟某的犯罪事实不予交代。而田某则除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外,还举报了粟某和李某的犯罪事实。石某到案后,还主动交代其在经营餐馆期间,为招揽顾客,连续一个多月在火锅中添加罂粟壳,累计使用罂粟壳约1公斤。但是在庭审过程中,田某又辩解其行为只构成窝藏赃物罪。【问题】1.石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对石某的罪行应当如何处罚?3.田某的行为构成何罪?4.田某有哪些量刑情节?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如果不是,为什么?6.石某、田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7.假设石某、田某闻讯粟某被抓后,李某不仅帮忙转移并低价卖掉赃物,而且为石某、田某提供藏身的房屋,李某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答案:解析:1.石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欺骗他人吸毒罪。2.石某的盗窃罪和欺骗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欺骗他人吸毒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田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4.田某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自首和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6.石某与李某不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田某与李某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共犯。7.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盗窃罪的共犯的界限关键在于看事前有无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按照约定为犯罪人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按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而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考生容易错误地认为田某交代自己所有罪行及粟某和李某的盗窃由于属于同案处理,就应当认定田某仅属于自首。但是,根据案情田某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田某对粟某与李某盗窃的交代属于揭发,而不属于对同案犯行为的供述,应当构成立功。《刑法修正案(六)》、《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对象增加了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行为主体——单位。没有侵害新的法益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另行成立新罪。93.下列选项中,哪些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A.中止审理的期间B.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期间C.二审开庭前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D.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间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査起诉期限。因此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C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规定:“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因此,D正确。本题选AC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下列检察官属于应当提请免除职务的是、()A、王五,从事检察官工作3年以来,年度考核依次先后为一年优秀、一年称职、一年不称职B、周能,原为某地区的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后调往省司法局任副局长C、孙右,因培训需要,去欧盟学习6个月D、张杨,自愿提出辞职答案:A,B,D解析:我国《检察官法》第14条对是否应当提请免除职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一)丧失我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检察官如果具有上述情形的,就应当提请免除职务。因此对于选项A,王五的年度考核结果有一年为不称职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这是与检察工作的神圣和严肃性相符合的。对于选项B,周能原为副检察长,后调到司法局,属于第14条第(二)项的规定,是属于调出本检察院的情形。对于选项D,张杨自愿提出辞职申请,根据《检察官法》第14条第(七)项以及第42条的规定可得出,检察官要求辞职,应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对于选项C,孙右去国外培训和学习,属于正常的工作培训计划范围内的事情,不属于法定的提请免除职务的范围。95.某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采用将高关税税率货物伪报为低关税税率货物的方法进口货物,偷逃关税20万元。对该公司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C.偷税罪D.行政处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具体运用。《刑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96.下列关于诉的说法,错误的是:()A.诉具有启动诉讼程序,引起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功能B.诉是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私法权益的请求,因此诉是一个私法概念C.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其他组织提起的解决纠纷的请求不能称之为诉D.诉的主要内容是原告的实体主张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诉讲解: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它具有启动诉讼程序,引起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功能,因此A项正确;诉是当事人向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提起的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因此诉为公法概念,而非私法概念,B项的说法错误;除了诉讼以外,还有调解、仲裁等解决纠纷的机制,当事人对解纷机制有程序上的选择权,但是只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请求才能称之为诉,C项的说法正确;原告的实体主张是诉成立后所必然包含的内容,诉作为一种请求,必然要反映当事人的诉的目的,否则诉将空洞无物,D项的说法正确。答案选B。97.甲、乙共谋夜晚抢劫丙,二人商定甲堵住胡同口,乙守候在胡同里。丁进入胡同,甲不便将这一情况通知乙,乙因胡同黑暗没看清来人是丁,以为是丙即下手抢劫,在丁反抗时,乙暴力致丁死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乙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B:甲不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C: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D: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答案:B解析:【考点】共同正犯责任、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详解:AB选项是对向型选择题。本案中,乙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甲也要负责。共同正犯中同一犯罪构成内认识错误,出现犯罪结果,都应认为犯罪既遂。重要提示:结果加重在共同犯罪的责任问题是有特殊性的,考虑到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和基本犯罪行为存在密切联系。在共同犯罪场所,只要共犯人对基本犯罪成立共犯,对任意共犯人造成加重的结果,都要承担共犯的责任,不能认为是过限行为。如果是抢劫过程中,又强奸妇女,则另共犯人不承担强奸罪责。98.刘某于2015年1月18日被授予专利权并进行公告,2015年9月20日刘某与甲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当天履行完毕,2019年2月11日乙公司发现该项专利权不符合授予条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自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时专利权转让给甲公司B.乙公司可以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C.专利权授予满3年,故乙公司不能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D.该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甲公司无权要求刘某退还专利权转让费答案:D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故A错误。根据《专利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乙公司不能直接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故B错误。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故C错误。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故D正确。本题答案是D。99.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分子,被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B.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C.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D.累犯可以适用假释答案:D100.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B.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C.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D.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各股东答案:C,D解析:(1)选项C: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选项D: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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