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招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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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招聘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能成为单位犯罪B.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包括自然人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C.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单位犯罪两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答案:B解析:《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A、C选项正确,不选。《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B项错误,当选。《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2.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关于仲裁程序的表述是正确的?A.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B.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如不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公开进行C.对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D.当事人对仲裁的调解书不得申请撤销,对裁决书可以申请撤销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仲裁法》第30、39、40、51、52、58条。3.关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B: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投保人负举证责任C: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单询问表中概括性条款时,则保险人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D: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获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答案:A,D解析: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6条第1款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6条第2款的规定,C项错误。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D项正确。4.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答案:A解析:【考点】动产物权交付的法律效果【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本题中丁因为交付而取得了动产玉器的所有权,A项正确,B、C项错误。本题中三份合同均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均为有效,D项错误。5.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是甲据此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A项错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入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故B项错误。债权人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故C项错误。由于代位权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因此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并不构成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障碍,故D项正确。6.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B.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C.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答案:D解析:。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具有从属性,对该共有部分,共有人不得单独转让、不得抵押、不得请求分割、不得抛弃。区分所有人对于建筑物享有区分所有权,而非共同所有权。对于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负担,依照《物权法》第80条的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本题正确选项为D。7.甲公司签发1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工作人员将汇票遗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向付款行挂失止付B.应先挂失止付,再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C.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法院终结公示催告D.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答案:C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只有失票人有权利采取失票后的救济措施,所以A选项不正确;失票人可以挂失止付,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催告,所以B选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应由失票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不是法院主动作出除权判决,所以D选项不正确。8.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B解析:【考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所以B选项正确。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C选项错误。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D选项错误。9.关于公务员是否可以兼职的问题,学生们在课堂上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公务员一律不得兼职,无论是在企业兼职,或者在其他机关兼职B:经有关机关批准,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并领取兼职报酬C:公务员退休后,随时可以到企业任职,发挥余热D:一般公务员退休后2年内,可以到与原工作业务无关的企业任职,可以从事与原工作业务无关的营利性活动答案:A,B,C解析: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兼职和离职后任职的限制性规定,选项ABC显然错误。至于选项D,《公务员法》第102条仅是对与原职务相关的职位作出了任职限制,与原职务无关的,不在所限。10.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答案:C,D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认识。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此时并未违反刑法规定,仍为无罪。因此,甲不构成犯罪。选项B错误。行为人对罪名、量刑、罪数等存在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此时直接依照《刑法》规定处理。选项C正确。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既是维护公共政策和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社会福利与国家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也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选项D正确。如果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无法避免,不构成故意犯罪,“中学语文教师”并非权威机关,行为人信赖作为私人专家的意见而产生违法性的错误时,不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1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下列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B、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适用全程统一负责制,不论损失发生在那个运输区段C、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适用区段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D、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确立的是推定过失原则答案:C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统一责任制,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是错误的,因为《联运单证统一规则》采用的是区段责任制度和统一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实行完全推定过失责任原则,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要求的合理措施,与《汉堡规则》相同,所以D选项正确。故C项符合题意,当选。12.★★秦某为刑事被告人,五十五岁且眼睛失明,因经济困难未聘请辩护律师,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申某为其辩护,申某在无偿办理法律援助后向秦某收取交通费300元。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经审查,秦某的经济状况没有达到当地经济困难标准,因此不应该给予其法律援助B.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申某为其辩护符合法律规定C.交通费为必要开支,申律师向秦某收取交通费是合理的D.因为是无偿的,申律师向秦某提供的法律援助可以有别于有偿的法律服务答案:B13.共用题干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B、会议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执行主席C、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就国家生活和国计民生的任何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D、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审议答案:B,C,D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14.王某家中被盗,丢失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王某伙同其妻徐某向公安机关谎报被盗人民币25,000元,并指使同事李某为其作伪证。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构成伪证罪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构成诬告陷害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妨害作证罪答案:D15.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摹仿自己已注册的驰名商标“QQ”,请求某市工商局责令乙公司停止使用。两公司就“QQ”是否驰名发生争议,商标局认定属于驰名商标。某市工商局基于商标局的认定及其他事实,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对商标局的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乙公司对某市工商局的责令停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乙公司对商标局的认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D.甲公司可以请求某市工商局就乙公司的侵权赔偿数额作出处理决定答案:B解析:考点:行政诉讼范围、工商局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权眼讲解:《商标法》第14条第1款中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很显然,认定驰名商标仅仅是处理涉及商标案件时进行的事实认定行为,本身不具有独立性,附属于案件处理结束时作出的“主决定”。当事人应当对“主决定”提起救济程序时,一并请求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正确性进行审查。故A项错误。某市工商局的责令停止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正确。《商标法》并还没有将商标局的驰名商标认定纳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案件范围,故c项错误。《商标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工商局对商标侵权赔偿纠纷,仅享有调解权,不享有裁决权,故D项错误。16.县建设规划局批准建设的某县公安局的办公楼影响附近小区的采光和通风。该小区业主李某等人以县建设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受诉法院经审理发现,县公安局的办公楼确实不符合城乡规划,故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下列哪项说法错误?A.法院应当判决县建设规划局承担相应的赔隹责任B.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县公安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若县公安局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D.若李某等人要求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可以一并解决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情况判决、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讲解:本题为选非题。在本题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该决定属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但不能撤销,因为撤销将会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本题应当适用该第58条处理。据此,A项表述正确,而B项表述错误(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是被告——县建设规划局,不应该是县公安局)。在本题,县公安局应当是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行政诉讼第三人依法有权提起上诉,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3条第2款,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本题中,县公安局没有行使行政职权,故其行为造成李某等人损害的,也应当是民事赔偿。而且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因此,D项表述正确。17.张某因合同纠纷起诉齐某,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胜诉,确认张某对齐某享有债权。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齐某一直未实现该债权。下列主体中,在满足法定条件下有可能启动本案再审程序的有哪些:()A.张某死亡后继承该债权的张小某B.在判决生效后受让该债权的吴某C.一审审理时被遗漏的必要共同原告王某D.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梁某答案:A,C,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75条的规定,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1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2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B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423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故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民诉解释》第423条的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D项正确。18.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境外公司股东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该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一定年限内应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该一定年限是()A.1年B.2年。C.3年D.4年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19.关于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改刑部为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B.建立新式监狱,改良狱政管理C.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D.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答案:A20.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评定纳税信用等级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C.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是否有效D.确认税款征收方式E.加收滞纳金答案:A,B,C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相对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深人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下列哪一种做法不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的做法?A.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B.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D.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应当单独表决答案:D解析: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对重要条款可以而非应当单独表决。D项错误,当选。A、B、C三项正确,不当选。22.★下列有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可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提出申请B.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其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可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提出申请C.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作出变更许可事项的决定不服,不能向法院提出起行政诉讼D.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拒绝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解析:。选项D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而选项C不符合。选项A和B与《行政许可法》第49、50条不符。23.下列证据中既是传来证据也是间接证据的有:()A:被告人供认实施犯罪的供述B:证人复述被害人临终时指认被告人犯罪的证言C:鉴定意见D:勘查笔录的复印件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的学理分类。详解:传来证据是第二手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对证据材料的传抄、复制和转述。可见,证人对被害人临终指认的复述以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均是传来证据,即B、D为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证人复述被害人临终指认的证言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鉴定意见一般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不是肯定性的直接证据,但可以成为否定性的直接证据;勘验笔录不能单独直接证明犯罪行为是何人所为,是间接证据。即,A、B均是直接证据;C可能是间接证据,也可能是否定性的直接证据;D是间接证据。可见,既是传来证据也是间接证据的只有D。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情形?A: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B: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主要犯罪事实C: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D: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答案:A,C,D解析:【考点】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第2、3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因此,选项B错误,本题答案为ACD。25.有关涉外民事诉讼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法院负担B.外国人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可以委托外国的律师C.可以使用涉案双方所共通或各自的语言文字D.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若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或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答案: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239、264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B.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C.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D.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国有土地的收回讲解:《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故本题应A、B、C、D均选。27.下列属于形成诉权行使的有:()A.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拖欠租金许久,甲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乙支付租金B.甲乙签订设备维修合同,合同约定乙为甲的设备提供维修服务,后甲因为自身工作需要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该合同C.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甲发现合同签订过程中乙存在欺诈行为,甲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合同D.甲对乙有到期债权,乙将仅有的房产低价卖给丙,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乙丙间的买卖行为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对民事权利性质的认定问题。形成诉权是只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才能生效的形成权。选项A中,甲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属于请求权;选项B中,甲请求解除维修合同的权利属于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是单纯的形成权,可通过自力实现;选项C中,甲的权利属于合同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属于形成诉权:选项D中,甲的权利属于保全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属于形成诉权。2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本案中,甲公司为善意侵权人,且可举证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故法院应判决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下列何种表述不属于法的规则?A.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C.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D.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答案:A,B,D解析:。选项C,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命令性规则,该规则的假定条件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行为模式是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应为模式,法律后果是违约责任的承担,完全符合规则的构成要件,因此,选项C属于法律规则,不应选。30.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自治原则。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所以合同适用意思自治。A正确。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该法条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B正确。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不动产不适用意思自治。C错误。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诉讼离婚不适用意思自治,而是法律强行规定准据法。所以D错误。31.某公司从一家跨国公司购进一套生产无油方便面的技术设备,因自身技术力量薄弱,无法进行生产出合格的产品,遂与某科技大学签订技术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技术开发所需的全部科研经费,并且支付报酬10万元,并派出3名技术人员协助参与开发工作,主要是购买所需器材、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等。科技大学派出食品工程学院的张教授负责此项开发工作,最后成功开发出无油方便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该公司与某科技大学B.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某科技大学C-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该公司D.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张教授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公司与科技大学之间是委托关系,《专利法》第8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人。题目中,双方对申请专利的权利未作约定,故应当由受托人科技大学享有。并且,科技大学张教授的开发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据此,科技大学享有申请专利权。因此,B正确,A、C和D错误。32.下列哪种情况下甲可以向法院要求进行督促程序?()A.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产品,乙公司拒绝提供合同中的售后服务B.乙拖欠甲1万元现金至今未还,乙在国外,但是乙在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C.乙拖欠甲巨额到期债务,总额超过5000万元D.乙拖欠甲一定数额的货款已经到期,但是由于其他一些事由,该货款的最终数额双方还未最终确定答案:C解析:。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属于非诉程序。本题中的A项不属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依据《民诉意见》第218条可知B项不符合题意;《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请求给付的金钱数额确定,所以D项也不符合题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督促程序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所以C项正确。33.原告丈夫李理和被告妻子王硕在某区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丈夫考虑到原审判决对于财产的分配不尽公平,在房价高涨的背景下,夫妻二人的房子尽数判给妻子而自己只得到3000元的赔偿金。于是李理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请求。关于这一请求,你认为某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宜?A:离婚案件的再审申请一律不予受理B:已经判决离婚的案件生效后不再受理再审申请C:应该告知李理另行提起有关财产问题的民事诉讼D:受理该申请,决定再审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是,《民诉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实际上,不再审离婚案件是为了维护离婚关系和新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社会伦理,但是这并不妨碍再审审理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况且本案的房产明显经过了原审审理并判给了被告。34.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6年4月,乔某因为严重肠炎到某省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手术很顺利,伤口也愈合得很快。但出院后,乔某却时常感觉到腹内疼痛:2016年7月,经另外一家医院诊治,其腹腔内尚留有手术用的纱布。乔某认为,从2016年4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院进行过手术,所以这块手术纱布肯定是省人民医院留下的,于是要求医院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医院拒绝赔偿并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且拒不提供病历和手术器械清单。乔某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请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医院和乔某的证明责任应该如何分配?答案: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9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乔某请求省人民医院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应该提供其在省人民医院就医和受到损害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B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患者证明存在损害结果和致害医疗机构后,如果医院对侵权行为加以否认,应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尤其是本案的医院拒不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及手术器械清单,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医疗机构应举出相反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35.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曱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答案:B解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讲解:《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据此,A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B项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C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D项错误。36.共用题干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县水利局以泰强公司在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活动为由没收其采石机械2台、运输汽车3辆。该公司不服向某市水利局申请复议。某市水利局维持某县水利局的决定,并责令其停产。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回答下列1~3题:关于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没收造成的损害,由某县水利局负责赔偿B:没收造成的损害,由某市水利局负责赔偿C:责令停产造成的损害,由某市水利局负责赔偿D:没收和责令造成的损害,由某县水利局和某市水利局共同负责赔偿答案:A,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据此,复议加重损害案件,原机关、复议机关各自对各自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某市水利局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某县水利局的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复议加重损害的案件,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原机关,也可以是复议机关,也可以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故C、D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据此,A、B项正确。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此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已经无法进行开庭审理,自然就无法对此请求作出判决,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二审中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不得作出判决。故排除D项。《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根据该款“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的表述,A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据此,B项正确、D项错误。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故A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据此,B、C、D项均应选。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该条中的“赔偿范围”应理解为赔偿项目,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故本题应选B、C、D。是否给予赔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确定,没有协商、调解的余地,故排除A项。37.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用自有的1辆宝马车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急需用钱又将该宝马车出卖于丙并已交付,得款20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遭丙反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因有效合同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B.丙因善意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C.乙可对该车行使抵押权D.乙对该车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对该车的所有权答案:C解析:。依照(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依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车辆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丙不能取得该车所有权。本题正确选项为C。38.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答案:A,B,D解析:选项C中按法律规定处理,行为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选项A,行为人是在非正常程序下为了获得承包建筑工程这个不正当利益。选项B,乙的女儿只是进入投档线,而非录取线,是不正当利益。选项D,行为人为了谋取优先采购的不正当利益。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D。39.★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该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民事判决,不适用支付令和调解书的认可D.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答案:D解析:。A错,《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错,依第1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错,依第2条,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亊判决,包括对商亊、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亊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本补充规定。D对,依第4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40.刑罚的特性是:()A.本质上的严厉性B.适用对象的特定性C.:根据的法定刑D.适用主体的单一性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刑罚的特性讲解: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具有如下四个特征:(1)本质上的严厉性。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这表明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这种严厉性正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适用刑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刑罚是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当然的法律后果,是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因此,刑罚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犯罪人既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刑罚的物质承担者。(3)根据的法定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仅犯罪需由成文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条文载于条文。这就意味着,刑法总则要对刑罚的种类作出明文规定。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分子。(4)适用主体的单一性。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41.下列有关法定许可使用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某出版社为编写出版学前教育读物。汇编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片段,属于法定许可使用B.洛阳日报转载已经刊登在河南晚报上的关于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于法定许可使用C.某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法定许可使用D.某唱片公司使用已经录制为录音制品的周杰伦音乐作品制作黑胶唱片,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法定许可使用问题。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汇编出版教科书,才构成法定许可,学前教育读物并不属于教科书,选项A错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于合理使用,选项A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选项C正确。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故属于法定许可使用。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42.2008年7月,家住a省的王大明因债务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张小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张小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不应再移送管辖3.甲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不应移送管辖c.虽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但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d.乙县法院应当与甲县法院协商解决管辖问题答案:A,D解析:。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乙县法院无管辖权,故D项错;根据《民亊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送人民法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D项错误。43.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乙与丁所签的工程合同及丁与戊签订的设计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该工程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B.该工程合同要求丁具备相应资质C.若戊的设计存在瑕疵影响工程质量,应由丁和戊对乙承担连带责任D.丁与戊所签的设计合同应经乙同意方能生效答案:A,B,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乙与丁所签的工程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否则合同无效,故AB选项正确。丁与戊所签订的设计合同无须取得乙的同意,但设计方案应取得乙同意。此点是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戊的设计方案存在瑕疵,依据工程合同的原理,应由设计人和承包人负连带责任,当然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设计人追偿。故C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C。44.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经审查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支持B.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C.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可以受理D.对违反法律程序的仲裁活动,有权裁决中止仲裁,通知仲裁庭纠正违法行为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错误。人民法院可以对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进行监督,但是不能在仲裁进行过程中进行监督,D项错误。45.张某为自己的小汽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邻居李某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张某的车,致使其损失2万元。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应要求李某赔偿,在李某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B.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的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C.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1万元,张某仍可要求李某赔偿1万元D.如果李某已经赔偿给张某2万元,张某仍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答案:C解析:选项A: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选项B: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D: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收益,所以李某赔偿了2万元之后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了。46.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答案:A,B解析:。甲不是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认识,而是对提包的性质有错误认识,因此其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公布答案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是因为甲认为该提包是乙的遗忘物,那么甲就没有盗窃的故意。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认识错误的处理也是如此,即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行为的性质。既然甲没有盗窃的故意,他就只能成立侵占罪。47.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答案:A,B,C解析: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故A项正确。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而非“自然力”,故D项错误),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故C项正确。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同时,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所谓“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有根据的”,而且,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故B项正确。48.下列关于票据责任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B.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C.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的付款责任解除D.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的付款责任解除答案:A,C,D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选项A错误;支票的付款人不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如果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承担任何的付款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因为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除票据时效届满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或者要式欠缺而使票据无效外,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使其责任得以解除,因此选项C错误;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所以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因此选项D错误。所以本题选ACD选项。49.共用题干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双边磋商B、成立专家组C、上诉机构的审查D、上诉机构的调解答案:D解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A项错误,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B项错误,上诉庭的最后报告由上诉机构集体审查、讨论;D项错误,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DSU第23条的规定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的规定诉诸仲裁,所以仲裁不是必经程序。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审查均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方式,而上诉机构没有对争端进行调解的义务,调解也不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方式的必经程序,故本题应选D项。50.甲某膝下无子女,后将乙收为养子。甲某因病去世,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其有一个侄子因下肢瘫痪长期由其照顾。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养子乙应为第二顺位继承人B.因甲某死亡且未留下遗嘱,甲某的弟弟丙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C.如果甲曾贩卖毒品有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D.甲某的侄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长期依靠甲生活,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法定继承相关问题。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同生子女具有同样的地位,依法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甲某的弟弟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同时,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必须是合法的财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故甲贩卖贩卖毒品的收益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可以给甲某的侄子适当的遗产。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51.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税务行政行为具有( )等特征。A.排除裁量性B.单方意志性C.效力未定性D.意思自治性E.从属法律性答案:B,E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52.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11个方面的权利。下列哪种权利在这些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A、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权利B、提出新证据的权利C、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D、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答案:D解析: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本题要特别注意上述前三法在修改后新的变化。本题的答案为D。53.关于管辖权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可以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C.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D.原告起诉被告,某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提起上诉,此时原告向该基层法院申请撤诉,本案应当由基层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中院对管辖权问题不再处理答案:A,B,D解析:A选项中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此处包括受诉法院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上没有管辖权,法院经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则说明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立案错误,即应当通过移送管辖的方式纠正错误立案,该表述正确。B选项考查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以及应诉管辖。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除外,此即应诉管辖,B选项正确。C选项考查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方式救济,而不是复议。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注意:在民事诉讼中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上诉方式救济;而在民事执行中,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上级复议的方式进行。D选项考查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准许撤回起诉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在准许撤诉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其原理在于原告撤回起诉法院准许的,法院即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既然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故此时处理案件应由谁管辖没有任何意义,徒增司法资源的浪费,故直接裁定准许撤诉,不再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处理,表述正确。D选项存在两个问题可能令考生比较疑惑,一是考生认为此时一审法院已经作出了管辖权异议裁定,还能适用这个规定吗此时虽然一审法院作出了管辖权异议裁定,但当事人对此提出上诉,故管辖权异议裁定尚未生效,此时案件仍处于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原告撤诉的,无需继续对管辖权问题作出处理。二是考生认为此时当事人已经上诉,案件已经在二审,不是应当由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吗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此时法院停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基层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仅仅是管辖权问题进入二审,此时案件本身仍然在一审,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故应当向基层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基层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54.张某因被李某打成轻伤而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A.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自诉人张某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裁定终止审理,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由李某的遗产继承人对张某负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处理C.如果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李某打伤张某纯属正当防卫,李某是无罪的,应当判决李某无罪D.只是裁定终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审理答案:B,C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情况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刑诉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C项正确。另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一并处理,故A、D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了案件审结前已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故B项正确,55.张某与李某订立合同,将自己的一幅名画卖给李某,在交付之前,该画被赵某盗走,转卖给周某。表述正确的是:A.该画的著作权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B.周某取得该画的所有权C.张某可要求周某返还该画,李某亦可D.张某可要求周某返还该画,但李某不可答案:D解析:《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著作权只能属于作者享有。A项说法错误。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周某不能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B项错误。张某作为所有权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李某无此权利,因该动产尚未交付,李某尚未取得画的占有,因此,既无原物返还请求权,亦无占有返还请求权。依《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所以李某并未取得所有权。56.某甲将1张银行汇票不慎在洗衣服时毁损,于是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丢失,所以人民法院将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30日,并于受理后的第5日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由公示催告阶段的独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从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于受理后第5日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是错误的B.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丢失,人民法院将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30日是合格的C.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丟失,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可径行作出除权判决D.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所以本案所适用的审判组织的形式是合法的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该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所以答案A说法正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所以答案B的说法错误。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以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为前提,所以答案C说法错误。除权判决阶段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答案D也错误。57.关于洗钱罪的认定,正确说法是: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将自己受贿所得一块价值50万元的金表对乙谎称是走私进口的手表,以5万元的低价卖给乙,乙买下。乙没有洗钱罪的故意B:通过典当方式协助转换受贿犯罪所得的,也属于洗钱行为C:通过虚设债权方式,协助将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换为“合法”财物的,属于洗钱行为D:通过买卖彩票方式,协助转换贪污犯罪所得的,不属于洗钱行为答案:B,C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8.李香诉张慧一案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李香到法院找到该案的书记员李猛吵闹,书记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李香仍不罢休,继续辱骂书记员。书记员将此情况报告合议庭审判长,由审判长批准,以李香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其拘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B.如果李香的上述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则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C.当事人对拘留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D.合议庭审判长可以决定对李香实施拘留答案:B解析:考查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在诉讼之前或诉讼结束之后,行为人实施在形式上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类似的行为,一般不能认为该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3款的规定,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故C、D项错误。59.关于反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反诉的主体应当具有同一性,故在本、反诉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同B.反诉与本诉之间应当具有牵连关系,所以本、反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C.张三起诉李四,李四反诉张三,诉讼中,经法庭传票传唤,张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诉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反诉应当缺席判决D.反诉应当在一审首次开庭前提出,在二审中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答案:C解析:A选项中本、反诉的主体应当具有同一性,但并不能当然地得出当事人在本、反诉中诉讼地位相同的结论,其诉讼地位恰好是相反的,即本诉的被告做了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做了反诉的被告,表述错误。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选项考查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可以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可以基于相互之间存在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如张三李四打架,张三起诉李四赔偿,李四反诉张三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则本、反诉是基于同一侵权法律关系;再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支付房屋租金,李四反诉张三,主张张三未尽修缮义务,房屋天花板脱落导致自己受伤,要求张三承担医疗费,本案中,本、反诉分别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但二者之间存在牵连,亦构成反诉。所以表述错误。C选项考查反诉的独立性,反诉可以独立于本诉而存在,即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张三在诉讼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本诉的原告,不到庭,本诉按照撤诉处理;另一方面是反诉的被告,不到庭,反诉对其缺席判决。故张三不到庭,本诉按撤诉处理,反诉缺席判决,表述正确。D选项考查反诉的提出时间,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不是一审开庭前。当然此处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考生掌握,即二审中提出反诉如何处理,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是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60.2007年11月2日晚21时许,韩某酒后驾驶货车行驶至连云港市某街道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妇女徐某撞倒。韩某发现撞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徐某转移至某居民楼后面的垃圾道口进行藏匿,致使徐某因无法得到急时救助而死亡。当夜,韩某又借用另一辆货车,将徐某的尸体运至一条河边,将尸体捆绑在水泥板上,沉入河中。韩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B.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C.故意杀人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61.《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C: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答案: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教唆犯。详解:本题考查教唆犯的刑事责任。选项A:本选项的意思是:(1)如果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那么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成立共同犯罪;(2)如果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那么教唆者之间也成立共同犯罪。无论是教唆者和被教唆者之间,还是教唆者之间,只要存在共同犯罪,都可以“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种观点显然是正确的。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法条仅规定:“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由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既可以是主要作用,也可以是次要作用。所以,即使是教唆犯,如果仅起了次要作用的,也可以按照从犯处罚。所以,选项B也是正确的。选项C:不满18周岁的人包括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如教唆13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即使肯定这种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由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故应当对其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这种间接正犯其实也是教唆别人犯罪,只不过由于对方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教唆者被作为间接正犯论处。故,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教唆犯是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该款中的“犯罪”不能包括过失犯罪。试想:如果接受别人的教唆去犯罪,那他犯的罪还能是过失犯罪吗?62.王某在A市甲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请A市乙区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在装修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导致房屋墙面大面积受损。王某在与装修公司交涉无果后,于是向A市乙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A市乙区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当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至甲区法院,而A市甲区法院认为该案应当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该案,拒绝接受A市甲区法院的移送,则关于该案的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B.应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C.应当先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D.A市乙区法院拒绝接受移送的做法是正确的答案:A解析:。考查专属管辖和移送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63.某市某区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嫖娼行为,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处罚机关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1000元。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法院应继续审理原处罚决定B: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C:审理原处罚决定还是改变后的处罚决定由法院决定D: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答案:B,D解析:《行诉解释》第50条。64.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对该行全体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该行副行长邱某、薛某持有出境旅行证件却拒不交出。对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C.该行董事范某欲抛售其持有的一批股票。对此,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股票D.该行会计师佘某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他人。对此,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答案:A,B,C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囯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故ABC说法均正确。D项错误,该行的会计师并不属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故不能对他进行限制。65.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10%B.20%C.30%D.35%答案:C解析: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6.甲为治病,向乙药店购买天然牛黄若干,回家后,经检验发现为人工牛黄,甲一直与乙药店交涉未果,一年半后,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有:A.合同无效B.撤销合同C.违约责任D.主张惩罚性赔偿答案:C,D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A选项中,药店为欺诈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的合同,不为无效合同,A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当事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否则撤销权消灭,B选项错误;在C选项中,虽然甲与药店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甲一直与药店交涉,表明诉讼时效中断,故甲提起违约之诉应予支持,且乙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在D选项中,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药品存在欺诈的,可主张10倍的惩罚性赔偿,故C、D选项正确。67.共用题干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不具有牟利的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不构成犯罪B:不具有牟利的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不构成犯罪C:不具有牟利的目的,不能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D: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故意犯罪答案:A,B,C,D解析: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时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所在。68.下列哪项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李某、郑某二人向某乡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乡政府却不予办理。二人不服起诉B:某县工商局以丙企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为由决定罚款8000元C:某县新闻出版局以刘某私印并出版盗版图书为由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5万元D:县政府根据甲的申请向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乙不服起诉答案:D解析:A项,被告为乡政府;B项,被告为县工商局;C项,被告为县新闻出版局。上述3选项的案件均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均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据此,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应选。69.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A.被告人系未成年人B.被告人系盲聋哑人C.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D.被告人由于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答案:A,B,C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C考点:法律援助辩护讲解:《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第267条还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70.共用题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庭后:A: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B: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当即开庭审理C:因为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当即进行审理D:因为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当即审理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71.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B: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C: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但可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D: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答案:D解析: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因此本题选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张某将一串价值5万元的项链存放在某银行的对外租赁的保险柜中,该银行工作人员孙某借工作之便将保险柜中的项链盗走,案发后一直潜逃在外。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中,公安机关将孙某抓获归案(但没有追回赃物),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准备对孙某提起公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民事案件:()A.中止此案的审理,待孙某犯罪事实查清后恢复审理B.终止审理C.延期审理此案,并不得作出判决D.继续审理此案,并可作出判决答案:D解析:考查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的处理,对于此案,不能简单地按照“先刑后民”进行处理,而应当看具体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不是民事案件的处理依据。所以本案中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此案,因为刑事案件不是该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73.请问,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无权代理B.侵权行为C.无因管理D.应受道德谴责的行为,但无须承担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无权代理、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以及道德行为的辨认问题。代理行为须为民事法律行为,喂狗不属于代理行为,故无权代理无从谈起。无因管理行为系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合法行为,其后果客观上对本人有利,若事实上造成本人损失的行为,构成不法管理。本题中,乙未经甲之同意擅自代其喂狗,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其行为之客观造成甲重大损失,故乙之行为已属不法管理,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为无因管理和道德行为。本题正确选项为B。7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修建一座办公楼,并完成装饰,事后双方又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交付后,质检单位鉴定大楼主体合格,但装饰材料存在安全隐患,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返工重修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若甲公司依据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北京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B.双方应当协议选择北京的某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C.两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D.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管辖是有效的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仲裁法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由此可知,仲裁协议只能选择一个仲裁委员会,如果选择两个的,则无效。本题中双方约定北京市的仲裁机构,是不明确的,因为北京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分别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故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除非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确定选择其中一个。故ABC项表述正确。本题中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管辖是无效的,因为协议管辖要求选择的法院必须确定和唯一。本题中双方约定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约定并不明确。故D项错误。75.甲对乙享有20万元债权,丙、丁作为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丁的保证都是连带责任保证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C.若丙、丁事后约定分别担保5万元和15万元,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D.若丙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丁分担责任答案:A,D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I.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条规定,连f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76.周某向陈某于6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6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6月5日至陈某处,但因陈某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陈某于6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陈某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要约已经被撤回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答案:A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周某的要约于6月5日到达陈某处,要约已经生效,其撤回通知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故不发生撤回的效力,要约有效,只有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迟到的要约撤回的通知不能径自认为可发生要约撤销的效力。题干中明示是撤回的通知,不可能发生撤销的效力。否则,要约人可以随便发第二份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就是撤回,后到达就是撤销,要约无法发生确定的效力。77.某公安局向市城建规划局申请盖一栋办公大楼。经调查地形,规划局发现该大楼建成后会影响附近居民住宅的通风采光。这种情况下规划局正确处理方式是( )。A.直接批准公安局的申请,因为这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楼,是公共利益的需要B.将申请事宜告知附近居民并听取意见C.将申请事宜告知附近居民但无须听取意见D.直接驳回公安局的申请,无须说明理由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所以选项B正确。78.张某在公交车上盗窃了王某的钱包,钱包中有现金600元和一张信用卡。张某不知道到卡内是否有钱,遂到一商城用信用卡尝试刷卡购物,证实卡内有金额后便疯狂购物达8000余元。对张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窃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的问题。《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79.下列哪些机构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A、房地产咨询机构B、房地产经纪机构C、房地产职业培训机构D、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答案:A,B,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故ABD为正确答案。80.甲因殴打乙被某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甲不服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某县公安局将拘留改为罚款500元,甲申请撤诉。下列哪些事项是法院准予甲的申请应符合的条件?()A.某公安局改变处罚决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B.某公安局把改变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C.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D.作为第三人的乙无异议答案:A,B,C,D解析:考查撤诉。四项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81.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2016年3月2日到期,由丙公司、丁公司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5月3日,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并征得丙公司、丁公司的口头同意,将其中100万债务转由戊公司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公司、丁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B.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也可以按照份额比例向丁公司追偿C.2016年5月3日后,丙公司、丁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D.2016年5月3日后,丙公司、丁公司仅就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D解析:《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A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因此B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29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82.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张女与司机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交通事故。故A项错误。现行法并没有规定“接吻权”,故B项表述“属于法定权利”的说法错误。所谓“规范性”,是指针对的人不特定,且针对的事可以反复发生从而可反复适用。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针对的是特定人——张女与肇事司机,针对的是一次发生的事——“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故具有非规范性,C项“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述是正确的。而且,责任认定书是对事实的认定,尽管没有直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但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故C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绝对义务,即对世义务,对应的权利人是不特定的。而在本案中,司机赔偿3000元,对应的权利人是张女,是特定人,是相对义务。故D项表述错误。83.甲市政府对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迟迟未予公布,社会各界意见较大。关于这一问题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市政府应当主动公开该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B.市政府可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就该类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C.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向常委会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D.市人大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可依法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答案:A,B,C,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据此,A项正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据此,B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据此,C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据此,D项正确。84.某年春节,村民张某和李某在自家门前放鞭炮庆祝过年,两家相隔一条街,鞭炮均被扔到街中间燃放。村民王某之子小王恰好路过,突然,1枚鞭炮向其飞来,并击中其眼,致使小王视力下降。由于张某和李某所燃放鞭炮均为同一型号,故无法判断究竟是哪家的鞭炮致使小王受到伤害。对小王的损害,应由谁承担?()A.由张某承担B.由李某承担C.由小王自担D.由张某和李某负连带责任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軎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和李某在街面上燃放鞭炮,属于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由于他们的行为导致小王遭受损害,又不能证明是谁造成的,而张某和李某也无力证明损害非自己的过错所致,故应由其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8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有()。A.债权人出国旅游B.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C.债权人下落不明D.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答案:B,C,D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86.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关于党的领导的理念,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B、我国法治事业,从总体部署到决策的具体实施,都是在党的大力推动下实现的C、只要抓住立法环节,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上升为法律,就能全面实现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D、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不矛盾的答案:C解析: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之中,把法治实践活动自觉地纳入党的中心工作和党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同时,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善于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指导法治的具体运用,把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可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不仅包括立法环节,也包括法律实施环节,还包括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活动中的政治自觉,故C错,ABD正确。87.在朱某危险驾驶案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查看了侦查机关录制的讯问同步录像。同步录像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后续讯问的侦查人员与首次讯问的侦查人员完全不同B.朱某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予以拒绝C.首次讯问时未告知朱某可聘请律师D.其中一次讯问持续了14个小时答案:B,C,D解析:选项A未违法。负责讯问的侦查人员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并记录讯问情况,《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禁止更换侦查人员。选项B违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选项C违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选项D违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据此可知,危险驾驶罪属于罪行轻微的案件,对朱某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88.甲是乙的闺蜜,2018年甲因购买彩票获得了一笔不菲的奖金,决定送给乙一台价值2万元的钢琴作为礼物,乙欣然接受。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无论甲是否交付钢琴,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均已成立B.如果甲尚未交付钢琴,则甲可以随时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C.如果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且甲尚未交付钢琴,甲仍然可以随时反悔D.如果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且甲反悔,则乙有权请求甲交付钢琴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问题。《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为乙已经接受甲的赠与意思,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故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因为钢琴还未交付,则甲享有任意撤销权,故选项B正确。但是,如果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则甲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故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甲反悔,则乙有权请求甲交付钢琴。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答案:C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人员享有管辖豁免权,不得对其进行审判与处罚,也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于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的适用范围,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除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外,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国民,也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因此康某及其家属其妻、其女构成同一户口,享有管辖豁免权。由于其子已婚,另构成一个户口,故不享有管辖豁免权,因此C项正确。90.甲公司要新建一栋办公楼,经招投标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先行垫资500万元施工。后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乙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约定的报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乙公司最多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请求支付利息B.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乙公司的垫资应按照工程欠款处理C.合同约定利息的,乙公司得请求支付利息,利息不受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D.合同约定利息的,乙公司的垫资相当于乙公司向甲公司的借款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中垫资及垫资利息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V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因此,本题答案为BD。91.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2012年)A.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并让其估计判处结果。根据我国国情,房检察官的行为可以被理解B.关检察长以暂停工作要挟江检察官放弃个人意见,按照陈科长的判断处理某案。关检察长的行为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相一致C.容检察官在本地香蕉滞销,蕉农面临重大损失时,多方奔走将10万斤香蕉销往外地,为蕉农挽回了损失,本人获辛苦费5000元。容检察官没有违反有关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D.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成检察官的行为符合《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据此,A项房检察官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服从检察长的领导,但是检察长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要求检察官执行,而不应“以暂停工作要挟”。而且,检察官执行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即检察官对明显违法的决定有拒绝执行的义务。总之,B项关检察长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C选项中容检察官收取辛苦费和其参与香蕉销售是结合起来的,显然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故C项观点错误。《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2年以后其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据此,D选项正确。有观点认为,该选项中的各类案件应包括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而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此,D选项也应属错误选项。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未免过于极端,不宜肯定。92.李某因故意杀人被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在交付执行前突然发现李某怀孕。对此,负责执行的法院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A.立即撤销判处死刑的判决B.立即进行改判C.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D.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的停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263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该规定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因此选D。93.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了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B.重新仲裁需要另行组成仲裁庭C.当事人对重新仲裁不服的,不得申请撤销重新仲裁的裁决D.仲裁庭必须采纳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庭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94.关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都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B.共同犯罪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被告人是盲人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D.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E.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简易程序。(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所以选项A、B错误,选项E正确。(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所以选项C、D正确。95.甲、乙两国的全权代表对某条约的文本进行了草签。对于草签,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A.表明对全权代表所代表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B.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但条约对草签国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所代表的国家不得对约文提出异议D.表明所代表的国家可以对约文提出异议,但必须签署该约文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的成立。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草签的意义是双方对约文文本的认证,不是接受拘束的一种方式。因此,草签的文本对签字双方尚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草签也不是缔结条约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国家对于草签后的条约文本也没有以后必须正式签署的一般义务。B正确。96.甲将自己的“aiwa”牌随身听交乙修理,双方就履行期无约定。乙修好后,甲请求乙交付,此时乙可以主张:A:同时履行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C:先履行抗辩权D:留置权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在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只不过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义务方行使,而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义务方行使。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行使除满足相应条件外,由财产的合法占有人行使。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故在定作人未交付款项时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97.甲国公民张某2017年通过工作签证进入到我国境内,下列说法准确的是:A.如果发现张某违法工作,可以将其遣送出境B.如果张某为某刑事案件嫌疑人,则可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C.如果张某涉及民事案件,可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D.如果张某拖欠劳动者报酬,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可以遣送出境的情形总结有4种,分别是:(1)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2)有不准入境情形的;(3)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4)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A项属于其中非法就业被遣送。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大家注意,这里不需要某个机关再行决定。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大家注意,这里的表述是“未了结的”的民事案件。C项表述中虽然决定机关是正确的,但不是简单的“涉及”就不得出境。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这里的决定机关升级了,是省部级政府啦。98.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爆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査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甲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乙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规则,关于本案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A.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B.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C.如果报社已经与甲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可以主张D.甲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乙可以继承,进行主张答案:A,D解析:A、D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讲解: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报社捏造事实加以传播,造成了甲名誉损害,侵犯了甲的名誉权,A选项正确。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需为真实,本题报社新闻内容为捏造,因此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B选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此,报社与甲只是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仍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C选项错误。但甲向法院起诉后,乙可以继承该请求权,D选项正确。99.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A:何某强奸案B:15岁的金某抢劫案C:白某间谍案D: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和第274条,本题的答案是ABCD。100.郑良县拟新建一造纸厂,因建成后的造纸厂将排出有机毒液,排放时可能会影响周围环境,造纸厂筹建人员中有人建议先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有人则认为“此造纸厂的建设已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没有必要再通过环保部门认可”。据此,请回答下列题。新造纸厂建设完工后,造纸厂投产使用前必须做好下列哪些工作?()A.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造纸厂才可投入生产、使用B.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该造纸厂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才可投产、使用C.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该造纸厂周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验收合格,才可投产、使用D.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才可投产、使用答案:A解析:。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卷II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累犯?A:甲因盗窃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5月25日起至2000年5月24日止。甲在1999年6月20日被假释,于2000年5月20日又犯抢劫罪B:甲因盗窃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1997年12月7日又犯抢劫罪C:甲因盗窃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24日被假释,1995年1月25日假释考验期满,1998年8月5日又犯抢劫罪D: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于1998年5月24日缓刑考验期满。2001年5月5日又犯抢劫罪答案:B,C解析:A项中甲不成立累犯,因为甲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不成立累犯。C项中甲构成累犯,因为在假释的情况下,从假释考验期满起计算时间,而本案从假释考验期满到行为人又犯罪不到5年时间,成立累犯。D项中甲不构成累犯,因为前罪被判处缓刑的,以后又犯罪不存在累犯问题。构成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的基本前提是前罪刑罚必须是被实际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否则都不构成累犯。2.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答案:A解析:【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在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但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因此,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选项C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如果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3.关于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A.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包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政府采购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诸边贸易协议,该协议对于中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C.《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D.《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WTO相关规定以及对中国的特殊规定。A项,WTO成员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机构都不能成为WTO成员。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却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如我国港澳台地区。所以A正确,不当选。B项,诸边贸易协议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后两个协议于1997年失效)、信息技术产品协议。诸边协议只有极少数成员参加,也只对参加的成员有约束力。所以B错误,当选。C项,《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中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门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所以C正确,不当选。D项,作为世贸组织多边贸易制度的一部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制度,是WTO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所以D正确,不当选。4.某市某区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嫖娼行为,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处罚机关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1000元。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法院应继续审理原处罚决定B.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C.审理原处罚决定还是改变后的处罚决定由法院决定D.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答案:B,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3款。5.根据《行诉证据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对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B:证据形成的原因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面C: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在法庭出示,并接受当事人质证D:人民法院经调取未取得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C,D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这意味着有正当理由,可以接纳,A项表述太绝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56条第1项的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因此,B项正确。该《规定》第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可见,C项表述不够准确。该《规定》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6.上市公司甲在招股说明书中故意隐瞒公司股权置换项目,乙证券公司作为承销人,丙为甲公司的发行保荐人。甲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告该股权置换,结果造成其股票大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则可能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A.甲公司B.乙证券公司C.对上市公司公告具有监管职责的证券交易所D.丙证券公司答案:A,B,D解析:C选项,证券监管机构无需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三个选项《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甲国公民刘易斯在中国居留期间被甲国刑事追诉,甲国向中国提出引渡刘易斯的请求,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依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项?()A.如甲国的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则中国可决定是否拒绝引渡B.如依中国法,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C.由于刘易斯健康原因,依人道主义原则不宦引渡,中国应当拒绝引渡D.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只要依甲国法律构成犯罪,中国即应准予引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上的个人——引渡,、A错,B正确,依《引渡法》第8条第5项的规定,依中国法或请求国法,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C错,依该法第9条的规定,健康原因属于“可以”拒绝引渡的原因,不是“应当”。D错,依该法第7条的规定,双重犯罪原则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有多种,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许可申请方式的是(  )A.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B.以口头形式上门申请C.以传真方式申请D.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答案:B解析: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在申请方式上,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9.案情:2012年5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部署对辖区内的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进行全面抽检。经过抽验,发现四川省成都正和药用胶囊有限公司2011年生产的第11、12批次以及2012年生产的第1~4批次的胶囊铬严重超标。2012年5月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查封了正和公司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扣押了库存的所有批次的药用胶囊,冻结该公司所有银行存款,并会同高新区公安分局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强制带回。2012年5月1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作出吊销正和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万元的决定。2012年6月15日,正和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处滞纳金100万元。2012年7月20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催告正和公司缴纳罚款和滞纳金。2012年7月2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直接将查封、扣押的厂房、设备予以拍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银行将冻结的资金予以划拨,所得款项予以抵缴罚款和滞纳金。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5月5日的执法过程中,还发现正和公司的办公楼厚德楼涉嫌违建,遂抄告高新区规划局。高新区规划局于2012年5月10日经过现场勘测确认厚德楼属于违章建筑,遂于5月20日发出公告,正和公司厚德楼属于违章建筑,必须在6月20曰之前自行拆除厚德楼。问题:1.案例中,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行为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2.高新K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强制带回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需要履行什么法律程序?3.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处滞纳金100万元的行为合法与否?为什么?4.2012年7月2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拍卖和划拨行为的做法合法与否?为什么?5.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办公楼厚德楼,高新区规划局是否可以直接予以拆除?6.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办公楼厚德楼,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仍在厂房加速生产药用胶囊。则高新区规划局是否可以对正和公司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其停止生产?为什么?7.如果正和公司不服高新K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查封、扣押和冻结行为,可以寻求哪些法律救济途径?答案:解析:1.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1)查封正和公司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2)扣押库存的所有批次的药用肢囊;(3)冻结该公司所有银行存款;(4)会同高新区公安分局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强制带回。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有:(1)加处滞纳金100万元;(2)拍卖;(3)划拨。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需要履行的程序:(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当场告知孙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孙某的陈述和申辩;(6)制作现场笔录;(7)现场笔录由孙某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孙某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9)立即通知孙某的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3.违法。《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4.合法。2012年5月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已实施查封扣押行为,其后,可采取直接拍卖而无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5.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高新区规划局可以直接予以拆除。6.可以。正和公司是在从事企业经营生活,非居民生活,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停止生产。7.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10.中国合资公司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在中国A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5台电子设备,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到甲公司所在的B市。此外,还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无论向哪国法院起诉,均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中2台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决定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B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C.无论向哪个法院起诉均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D.无论向哪个法院起诉均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市、B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履行地都有管辖权,A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的约定无效,C项正确,D项错误。11.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B: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答案:A,B,C解析:【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详解】本题中,张某与乙公司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对于张某遭受人身损害,张某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中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只有在未成年人在校期间且在教育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因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小牛已脱离甲小学管辖范围,甲小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C选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及《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因此选项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12.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目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A项:《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故A项错误。B项:《审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故B项正确。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据此,审计局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只需经该局局长批准后即可自行查询,无须委托法院查询。故C项错误。D项:《审计法》第32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据此,审计局无须委托税务局即可自行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财产。故D项错误。13.王某一家三口到月亮花餐厅就餐,由于王某一家所坐餐桌紧挨着的包厢发生爆炸,导致王某一家一死一重伤。经查,爆炸系因包厢中的客人李某自带的1瓶五粮液酒所致,该酒系他人(已无从查找)送给李某的礼物,原来系炸弹。为损害赔偿,当事人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王某的损害应由月亮花餐厅承担违约责任B.王某的损害应由月亮花餐厅承担侵权责任C.王某的损害应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D.王某的损害应由月亮花餐厅承担公平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问题。违约责任是指当亊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本题中,月亮花餐厅并无违反合同约定的事由,故不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应当符合过错、损害、因果和不法四个构成要件。本题中,月亮花餐厅作为普通时餐饮营业者,对于客人自带进入餐厅就餐的酒水无法尽到防范的义务,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侵权的民亊责任。对于李某而言,其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也无防范的能力,即使其尽到的最大的注意义务,作为普邇人也难以发觉酒瓶里面装的是炸弹而非酒,故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也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王某一家到月亮花餐厅就餐是为了餐厅的营业利益,虽然餐厅也遭受损害,但仅为经济损失。而王某一家则遭受了巨大的人身和精神损害,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可责令受益人月亮花餐厅承担公平责任,对王某一家所遭受损害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題正确选项为D。14.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到需要占用一百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纠纷双方找到一位长者进行裁决是个别调整,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规范性调整,法的产生就是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选项B错误。法律是社会调整的工具,但并不是说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在特定条件下宗教、道德等有可能会成为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选项C错误。该表述反映的是法产生于社会调整的过程,并没有反映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选项D错误。该表述反映的是法产生的过程,并没有体现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15.魏某是上市公司某科技研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他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采用隐瞒事实的方式,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魏某的行为构成:()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为亲友非法牟利罪B.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C.受贿罪D.滥用职权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具体认定。参见《刑法》第169条之一第1款第(4)项。16.某省环保厅经调査认定某省属企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该省政府根据省环保厅的调查报告,决定责令该企业于1年内治理。由于该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该省政府又根据省环保厅的建议,作出责令该企业关闭的决定。该企业不服该责令关闭决定。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A.该企业依法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B.若该企业起诉的,该省环保厅为本案第三人C.若该企业申请复议的,该省环保厅应当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责令关闭的证据、依据D.若该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第三人、举证义务、最终裁决讲解:在本题中,省政府作出责令关闭决定,对该决定不服的案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本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省政府的责令关闭决定,该决定对省环保厅的权益没有任何影响,因此省环保厅并非利害关系人,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6条,对省部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原级行政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本题,责令关闭决定是省政府作出的,但承办部是省环保厅,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省部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不服申请原级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故D项表述正确。17.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甲、乙为劫取财物将丙杀死,并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后二人给丙的妻子打电话,以丙被绑架为由威胁丁,但实际上甲乙并没有绑架丙,只是以此为由利用丁对丙的担心心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绑架罪。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C。18.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A、诉讼代理人甲申请翻译人员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B、辩护人乙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C、被告人丙在开庭前突患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D、公诉人丁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答案:A,B,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见,ABD都不属于诉讼中止,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19.关于我国法律中有关对涉外民事关系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B、无需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C、包括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D、包括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考点】“直接适用的法”。详解:“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有联系,但它们是国际私法上两个不同的问题。“直接适用的法”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为了维护其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无须借助法律选择规范的指引而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故选项A、B、C、D均正确。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外债管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B.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C.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可以结汇使用D.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答案:C,D解析:选项CD: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21.某街心公园管理办委托甲制作一尊雕塑,约定由街心公园提供材料、费用,甲需按照街心公园的创作构思和意图进行创作,街心公园将向甲支付一定报酬。在甲制作完成后,街心公园对雕塑的某些部分不满意,另请乙对该雕塑进行了修改,乙修改后在雕塑的底部署上了自己和甲的名字。之后甲在街心公园看到了该雕塑,因而与街心公园交涉,认为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雕塑是按照街心公园的构思和意图创作完成的,著作权应属街心公园B:甲享有对该雕塑的著作权C:乙侵犯了甲的保护作品完整权D: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答案:B,C,D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街心公园与甲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甲。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甲享有对该雕塑的著作权,乙对该雕塑进行修改必须经过甲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甲的保护作品完整杈。因此,C项正确。甲的署名权包括禁止非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D项正确。22.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案:错解析: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参考教材P340。23.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拐卖妇女罪。A项,《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这里的两罪并没有牵连关系,本案中,收买并非为了出卖,即收买行为既非出卖行为的手段行为也非原因行为,出卖是收买行为完成后临时起意的。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当选。D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侵犯的都是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侵犯的客体相同,但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前者法定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后者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最高为死刑。后罪明显偏重,两罪仅按照后罪处罚也符合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要求,符合罪刑均衡。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后又拐卖的,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因此,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故D项正确,当选。24.3个月后,在正式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发现该工程已实际预先使用的这部分不合格,经法院审理查明,发包人甲公司提供的建筑施工图纸存在重大缺陷,同时乙公司也存在施工管控不到位、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等现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应由甲公司独自一人承担责任B.乙公司应承担与其施工过程中管控不到位、偷工减料等过错相适应的责任C.甲公司应承担与其提供图纸不合格这一过错相适应的责任D.乙公司依旧需要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其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答案:A,D解析: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均需要就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即不得再就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故此时责任应由甲公司一人承担,但承包人乙公司依旧需要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其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由此可知AD正确,BC错误。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在中国境内应当按行政区划设立B.经地方政府批准即可设立C.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D.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70%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A、B项:《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据此,A、B两项错误,当选。据此,C项正确,不当选。C项:《商业银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D项:《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据此,D项错误,当选。26.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拘留所条例》规定,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并要求尊重被拘者的民族饮食习惯。这一法律规范体现了下列哪些法律价值?()A.自由B.安全C.平等D.效率答案:A,B,C解析:。27.共用题干下列哪些行为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A: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B: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D: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答案:A,B,C解析:参见《刑法》第318条第2款。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21条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8.以下公司债券不可以上市交易的是:A: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B:债券的期限为2年C:债券的拟发行额为6000万元,实际发行额为5000万元D: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35%答案:A解析:《证券法》第57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B、C选项中公司的情形都符合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A选项中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不符合《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净资产的最低限额要求,所以A选项当选。D选项中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没有超过公司的净资产的40%,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所以D选项不应选。29.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不应当受理,告知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案B: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C: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受理,并展开侦查或者审判D:司法机关只能按照自己的主管范围接受报案材料,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退回报案人答案:B解析:【考点】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可见,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应当接受,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而不能退回或由自己侦查、审判,故本题答案为B项。30.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满足下列哪些条件,商务部才可决定采取保障措施?A、进口产品数量增加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出口方倾销或者补贴的结果C、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D、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国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因此,事实保障措施的条件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联系。注意这里的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不论原因,只看结果,即无论进口产品增加是否由于倾销或者补贴,只要存在数量增加的事实即可。B项错误,A项表述不正确。因此正确答案为C、D选项。31.甲向乙借款50万,约定2017年12月1日之前归还,对甲乙之间的下列做法的评价,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乙订立借款合同时约定该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的做法是有效的B.如果甲届期不还款,乙发微信催促甲还款,此时诉讼时效中断C.如果乙仅对一部分债权主张权利,仅这一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D.如果丙为甲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乙向甲主张债权后,会导致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答案:B解析:①《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普通短期诉讼时效为3年,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为2年,所以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当选;②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当选;③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所以除非乙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否则虽然乙仅对一部分债权主张,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所以C的说法不全面,不当选;④丙为甲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所以D选项错误,不当选。32.丁某精神病,丁之妻郭某系丁某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某和其父母争吵,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郭某事后还洗了丁某的血衣。事后证明,丁某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关于郭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应数罪并罚B.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如果认为即使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不应认为与妻子郭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无因果关系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妻子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B,C解析:A错误、D错误、B正确。郭某作为监护人,有制止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其后续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属于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系事后不可罚的行为。C正确。即便认为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只能说,不救助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但是,本案中,妻子郭某还有制止丁的故意杀人义务,没有制止的行为(不作为犯)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33.甲市公安局经位于乙市的省公安厅批准后,以美国人汤姆森携妻女非法人境为由,以市公安局名义决定对其拘留审查,并关押于甲市某拘留所。汤姆森对该拘留审査决定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认为汤姆森不构成非法人境,但属于超期居留,故仍决定拘留审查。汤姆森不服起诉。诉讼中,汤姆森因病去世。下列哪项说法正确?()A.对汤姆森的拘留审查,属于行政处罚B.对汤姆森实施拘留审查时,应当当场告知汤姆森理由、依据C.汤姆森对拘留审查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以省公安厅为被告起诉D.汤姆森对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拘留审査的定性、程序以及救济途径讲解: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么是行政处罚,要么是行政强制措施。二者的区分关键是前者的目的是惩罚,而后者不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对涉嫌违反出境人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人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人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第60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査。”很显然,拘留审査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进一步调查是否有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5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据此,B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据此,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査案件,是复议终局案件,即不可直接起诉,也不得对复议决定起诉。故C、D项均错误。34.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2014年)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2014年《公司法解释(三)》对抽逃出资的认定作了修订,删去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这一项。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A项:该项行为属于上述规定删除的内容,不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当选。B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2)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C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3)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D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1)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本题为选非题,因此A项为正确答案。35.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B、《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C、《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D、《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答案:B解析:《妇女权益保障法》属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省级人大无权对基本法律进行解释,因此A错误。关于B,题中《办法》是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当然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其效力较低,因此B正确。关于C,根据《立法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可以变通法律的规定,因此C错误。关于D,所谓的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显然该《办法》的解释并没有做到体系解释的要求,因此D错误。36.关于我国宪法的发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我国,制宪权属于人民,制宪机关也是人民,但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B.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以专章的形式规定宪法修改程序,但是在宪法的序言部分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C.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D.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修宪方式答案:A,B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①在我国,制宪权属于人民,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但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A选项错误;②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以专章的形式规定宪法修改程序,但是在宪法的正文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B选项错误;③C选项正确。④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修宪方式,实践中既有全面修改,也有部分修改。D选项正确。37.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入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答案:A,C,D解析:A、C选项都属于未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预备情形。而B项中甲正在撬保险柜,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为盗窃罪(未遂)。B项正确。D项中,诬告陷害属于行为犯,不以被害人受到刑事处分为必要,故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既遂)。故本题应选ACD。38.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B.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审C.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继续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D.法院直接裁定再审答案:D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的启动方式与检察院抗诉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可见,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经过审查后会作出再审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但是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作出再审裁定,不得驳回抗诉。如果既有再审申请又有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裁定再审。这一做法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所以,本题应当选择D选项。39.县工商局经过群众举报,发现张某开设黑作坊用自来水灌装到瓶子里冒充矿泉水进行销售,在掌握了确切证据后,依法对张某的生产设备和场所进行了查封、扣押。制作并当场交付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查封、扣押决定书的记载事项表述正确的有(  )。A.应当记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B.应当记载张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C.应当记载当事人张某的姓名、住址D.可以只简单记载查封、扣押的生产设备的名称,不必详细记载数量E.应当记载县工商局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答案:A,B,C,E解析:选项D:查封、扣押决定书中应当写明查封、扣押场所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0.刘某因对李某不满,一天持刀欲刺伤李某,但中途得知李某曾救过自己父亲的命,于是放弃了犯罪意图,并到公安局自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认为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刘某应当采取下列何种称谓?()A.人犯B.犯罪嫌疑人C.被不起诉人D.被告人答案:C解析:。没有起诉,便不可能是被告人,《刑事诉讼法》亦无“人犯”的叫法,犯罪嫌疑人是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以前的叫法,在此之后要么转化为被告人,要么转化为被不起诉人。41.在某杀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控方证据产生了疑问,遂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合议庭不得实施下列哪一种诉讼活动?()A.搜查B.勘验C.扣押D.检查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及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时,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扣押等手段。但是,法院不是搜查的主体。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上诉?()A:甲起诉时不知被告是谁,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B:人民法院根据乙的请求对丙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C: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丁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D:戊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答案:B解析:【考点】可以上诉的裁定。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有异议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所以,只有B项符合题意。43.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答案:D解析:【考点】合同效力认定【详解】对于格式条款,除法律规定的一般无效情形外,《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题中,甲乙之间的约定,若由甲提供,因非重复性使用不构成格式条款;若由乙提供,虽构成格式条款,但并未排除甲的权利,只是附加一定条件,并非无效,所以,选项A错误。《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题中,甲较之专业性的乙,并无优势,更谈不上利用乙没有经验,不构成显失公平,所以,选项B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题中,高考分数线每年不同,乃一般生活常识,并不构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重大变化,所以,选项C错误。该合同虽违背教育规律,但系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自主意思表示真实的约定,并不具有《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依法有效。所以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44.根据一项国际条约,一个上游国家承担义务在一定时间内修筑一座水坝,以保证下游国家免遭水灾。后来由于财政困难或其他原因,该上游国难以在预定期间完成该条约所规定的工程,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果经过下游国的明示同意,将工期后延,则上游国对下游国因工期拖后而受到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果是因为上游国遭遇严重的水灾,导致工期后延,则上游国对下游国因工期拖延而受到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C.如果是因为上游国为应对某邻国的侵略而投入自卫战争,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导致工期后延,则上游国对下游国因工期拖延而受到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D.如果是因为上游国为进行核试验导致安理会的经济制裁,造成该上游国的财政困难,导致工期往后推迟,则上游国对下游国因工期拖延而受到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国际法律责任讲解:国际法律责任中关于排除行为不当性的理由,主要包括同意、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对抗措施和自卫、危难和紧急状态等。ABC分别属于同意、不可抗力和紧急状态,D项中上游国的财政困难是其违反国际法上的义务造成的,不能作为排除行为不当性的理由。45.甲市某公司与乙市某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于丁市履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设立于丙市的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现两公司因合同发生争议,甲市某公司欲申请仲裁却得知丙市并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但甲、乙、丁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在此情况下,甲市公司欲解决纠纷。应当如何做?()A.向设立于甲市的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设立于乙市的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向设立于丁市的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选定。《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未经约定的可以通过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方式再次就原纠纷进行仲裁。46.李民为一农村青年,2012年大学毕业后工作一直没有着落,就随同乡一起加入了去北京打工的行列。2012年9月他们一行16人来到京望建筑集团,成为一位农民工。到2013年12月,临近新年,他们一行人欲返乡过年,向老板讨要工钱。老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使他们一行人生活陷入困境。请回答下列问题。?现在李民一行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获得救济?()查看材料A.请所在地居委会作为第三方与京望协商,达成和解协议B.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C.他们一行人共同推举李民作为代表参加调解、仲裁D.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答案:A,B,C,D解析:考查劳动争议的解决,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选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正确。B选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正确。C选项符合该法第7条规定,正确。D选项符合该法第9条的规定,正确。47.下列哪些说法体现了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A.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中,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B.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了控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C.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D.控审合一,被告人是被追诉的客体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了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其特征有:1.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3.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故,A、B、C项正确。D项说法是纠问式诉讼程序的特点,故,D项错误。48.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审理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高某寻衅滋事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3个月内宣判B:甲地人民法院对方某一案进行审判时发现该案应当由乙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给乙地人民法院。乙地人民法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连续计算审理期限C:人民法院对张某一案进行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连续计算审理期限D:苗某一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十分困难,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后5个月内宣判答案:A,D解析:《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见,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根据《刑诉解释》第236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依据《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应当是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错误。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依据此法条,可以看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决定主体是院长,而不是审判长;D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金额超过了法定限制。一审的办案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在此将《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办案期限的主要规定总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49.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该批设备闲置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被意外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查看材料A.陈某B.醒龙公司C.鸿捷公司D.九龙公司答案:D解析:依上述分析,鸿捷公司和卧龙公司的合同为行纪合同,而行纪合同是由存在必然关联的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组成的,也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关系,受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委托关系是为买卖关系服务的。依《合同法》第142条、第147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本题中,货物已经交付给九龙公司,且存放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只不过该批货物的使用说明等资料未交付,故该批货物的风险责任应由九龙公司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50.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答案:C解析:【考点】中国古代主要法典的体例结构【详解】《法经》共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网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其中第六篇《具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部分内容。故此A项正确。《魏律》即曹魏《新律》,其对旧律作出了重大改革,其中重要一项就是改“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全律篇首,突出了“刑名”作为律典总则的地位和统括全律的作用,是封建法典篇章体例结构方面的重大突破。故此B项正确。《晋律》即《泰始律》,《晋律》在保留沿用曹魏《新律》之“刑名”第一的基础上,新增了“法例律”篇目,共同构成了法典总则性质。而将“刑名”、“法例律”合为一篇,首创“名例律”篇目的则是《北齐律》。由此可知C项是错误的。《永徽律疏》分为《永徽律》和“疏议”两部分。《永徽律》是以《贞观律》为蓝本删改的律典,共12篇30卷,而对律文进行的解释和阐述称为“疏议”。“疏议”附于律文之后,具有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并颁行于天下,称《永徽律疏》。因此D项正确。51.下列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有:A:国家公务员王某B:某有限责任公司C:某国有企业D:某公立大学答案:A,B,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根据该条规定可知,CD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虽然《合伙企业法》并未限制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有的公司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所以B选项正确。《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A项正确。52.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国家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关于人民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但仍然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B.法院应当重视已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的执行,防止调解过的纠纷再次涌入法院C.人民调解制度能够缓解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D.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主要优势是不拘泥于法律规定,不依赖专业法律知识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53.某公司为减轻经济负担,通过更改职工档案、编造证明材料等手段,为部分愿意提前退休的职工以特殊工种为由办理了退休手续。后该市社保机构在进行年度资格审查时发现了该公司有20名员工的材料存在伪造痕迹,而这20名员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6个月,共计24万元,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 )。A.责令限期改正B.责令退回已领取的24万元养老金C.对该单位处48万元罚金D.对该单位处120万元罚款答案:B,D解析: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注意是“罚款”,并非“罚金”。54.甲企业于2014年9月1日向乙企业购买一批货物,约定货到付款。乙企业于2014年9月5日发货,在运输途中,乙企业得知甲企业被受理了破产申请,但是乙企业没有及时表示取回货物。在货物到达甲企业后,甲无力支付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企业可以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B.乙企业不可以行使取回权C.管理人收到货物,只是处于保管人地位D.乙企业只能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E.乙企业的债权应优先受偿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取回权。只有在途标的物可以行使取回权,本题出卖人乙企业没有在运输途中行使取回权,则在标的物到达甲企业时,就丧失了取回权。乙企业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优先受偿。55.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B: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C: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D:仍将海通公司列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执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为被执行人答案:C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海通公司分立为两个独立的公司,法院依法直接合并为共同诉讼人,不影响正常的审判,因此选C。56.2010年2月,陈飞经高某介绍,在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外的公路旁,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从王某处购得一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长安轿车一辆,供自己使用。经鉴定,陈飞购买的轿车价值49,600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陈飞的购车行为不构成犯罪B.陈飞的行为知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C.陈飞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D.陈飞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答案:B解析:陈飞以5,000元的价格购得轿车一辆,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7.★宋代把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称为、()A.悔供B.翻复C.翻异D.否供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司法制度。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规定,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对事关重大的案件,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58.被告人李某和杨某分别在各自案件审判期间突然死亡,但是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确认杨某无罪,李某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对此两个案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将两人各自案件分别予以撤销B:裁定终止审理李某案件;以判决宣告杨某无罪C:分别裁定终止审理李某和杨某案件D:分别将案卷退回检察机关处理答案:B解析:【考点】审判期间被告人死亡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9项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据此B当选。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下列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均不予采纳B.行政赔偿诉讼中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C.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D.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答案:A,B,C解析:考查举证责任。参见《行诉解释》第34条、第35条第2款、第37条的规定60.下列关于我国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B、就权利性质而言,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D、农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答案:A,B,C,D解析:《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故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正确;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的方式取得;但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故A正确;用益物权是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故B正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故D正确。61.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答案:C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C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33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本题中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并非为人民法院,而是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以收监的决定不由法院作出,故D项错误。本题选C。62.甲市一对蒲姓夫妻发生争执,争执中丈夫将妻子杀害,9岁的孩子成为孤儿。在主办此案的同时,主办检察官杨某还从法律政策研究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建议,建议很快被采纳。对于检察官杨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杨某的本职工作是主办案件,不应该将精力投入到理论研究中B.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是一项重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C.杨某因为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意见被采纳,应该受到奖励D.杨某的行为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答案:B,C解析:。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63.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B.市经济贸易局C.市人民政府D.区人民政府答案:C解析:知识点:政府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64.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详解】《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故A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本案应由丁区法院管辖,B选项说法错误,应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因此,本案的司法确认裁定具有既判力,但调解协议不具有既判力,D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65.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答案:A,B,C解析: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甲、乙、戊均未实际参加创作,不能成为作者,A、B、C三项错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D正确。66.共用题干如果拍卖公司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包括了拍卖本公司的物品,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其法律责任如何?A、所有的拍卖合同宣告无效B、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C、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次拍卖的全部佣金D、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本次拍卖所收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答案:B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67.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选项A、C错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此处的“国家利益”指的是国家的政治利益、军事利益、经济利益及一般的安全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不属于国家利益。因此,甲公司与乙企业(国有)订立的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乙企业不能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可知,乙企业可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68.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选项B表述正确。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选项C表述正确。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选项D表述错误。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69.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答案:B解析:飞跃公司在安装程序中加入的免责声明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条款中免除提供条款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A项错误,B项正确。飞跃公司在提供软件的过程中并无欺诈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要件,C项错误。黄某只能就自己的损害选择违约或侵权诉因提起诉讼,D项错误。70.十二届全国人大作出了制定二十余部新法律、修改四十余部法律的立法规划,将为经济、政治等各领域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A.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B.推进反腐败立法,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C.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应当加快社会组织立法D.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故A项正确。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要求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故B项正确。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故C项正确。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71.共用题干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A:某县国土资源局与万科企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某县地方税务局与万达公司签订的纳税担保协议C:某县社会保险中心与该县人民医院签订的社会保险服务协议D:某县文化局与联想公司签订的电脑购买合同答案:A,D解析:本题比较简单,A项说法过于绝对,明显错误,C、D两项实际上都是民事合同的特点。B项显然正确。行政合同,是指为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过协商设立、变更、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也有被称为行政合同的情形。所谓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究竟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关键看行政机关这一方在合同中是否行使公权力或履行公职责。选项A中,某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民事权利之一种),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选项B、C中,某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中心在协议中仍履行公职责,故B、C项属于行政合同。D项是电脑买卖合同,显然属于民事合同。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A、B、C项为行政许可,D项为行政给付,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2017年)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诬告陷害罪。A项,侮辱罪要求必须公然进行,即能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所知晓,侮辱的事实可以是真实也可以是捏造,向司法机关诬告不属于公然,不构成侮辱罪。故A项错误。B项,法官此时既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也没有诬告陷害的行为,故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法官明知他人无罪而定罪的,成立徇私枉法罪。故B项错误。C项,诬告企业逃税,会导致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仍然有人身权益受到威胁,所以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正确。D项,15周岁的人虽然不会最终为盗窃罪承担刑责,但是对其的诬告仍然可能引起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影响被诬告者的人身权益,诬告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故D项错误。73.★关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职权,下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选项?()A.甲某的确认发明专利权一案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B.乙某被B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由B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C.丙某在火车上抢劫一案,经C地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丙某不服,上诉至C省铁路运输法院D.丁某系外国人,其盗窃一案由D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答案:C解析:。74.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和打斗,造成李某软组织损伤,但并不严重。甲市乙县丙乡公安派出所了解此事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派出所名义对张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被告在张某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交了医院对李某伤情的诊断证明书和邻居陈某关于李某受伤经过的证言。请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查看材料A.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力优于陈某的证言B.陈某的证言应当有陈某的签名C.陈某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其身份证件D.陈某出庭作证时,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证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与陈某的证言证明对象不同,无法比较证明力大小。故A的说法错误。BCD的说法正确,均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有依据,B项的依据为第13条,C项的依据为第45条第1款,D项的依据为第45条第3款。75.甲公司的游戏软件工程师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被乙公司非法复制,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版软件,丁公司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买该软件在其经营的游戏机上安装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对刘某进行奖励B:丙书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C: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乙公司、丙书店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答案:B,C,D解析: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属于个人作品,甲公司没有对刘某进行奖励的义务,故A项错误。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产品的,销售人构成侵权,销售人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的,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故B项正确。丁公司对软件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乙公司的行为和丙公司的行为属于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故D项正确。76.关于公平正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人类一切法律都维护公平正义B、不同的时代秉持相同的正义观C、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D、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答案:C解析:【考点】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因此.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观、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别。故C项正确,B项错误。坚持公平正义,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但是并非简单的严格执法就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实际情况中,还要正确处理好法理和情理、普遍与特殊等关系。故D表示不准确。A项明显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77.下列民事代理行为中,属于表见代理的是( )。A.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范围所作出的代理行为B.某公司销售员被公司解除职务后,继续以该公司销售员身份与原客户订立销售公司产品的合同C.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D.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知识点: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选项A属于越权的无权代理。选项C属于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选项D属于根本没有代理权。78.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本案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查看材料A.无权直接受理B.告知杨某其无权提起诉讼C.应当依法受理D.应驳回杨某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诉解释》第260条规定,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自诉案件——编者注),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周父作为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但因周父死亡,其妻杨某是合格的自诉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79.下列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B.非公开募集基金必须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D.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答案:A,C,D解析:A、C、D考点:非公开募集基金讲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据此,A项正确。第89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据此,法律允许基金合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另作安排,而不是如同公开募集基金那样必须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故B项错误。第91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C项正确;第92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据此,D项正确。80.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答案:D81.★★甲乙丙丁戊五人申请设立一公证机构,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向其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下列关于公证机构的说法当中,正确的是哪些?()A.公证机构是独立的法人B.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C.公证机构不可以营利D.公证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答案:A,B解析:。C项错误,公证机构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其不可以营利。D项的错误是因为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的范畴,公证机构不得自由选择。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应当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D项正确。C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不正确,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需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的判决尚未生效,不应由其审查处理申诉。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对于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权提出抗诉的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而省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都无权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因此选项AB错误。8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于地方国家机关。下列有关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地方各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10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B.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5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C.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产生一般由人大主席团或代表依照法律规定联合提名D.县级以上人大开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答案:C解析:考查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制度。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B选项错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5名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D选项错误,县级以上人大开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84.王某与吴某是同学关系。2010年2月王某因结婚需购买住房向吴某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年底归还。后无力偿还借款。吴某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7日诉诸法院。2月28日开庭时,王某辩称此前已还了10000元借款,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庭电子邮件通知双方决定于2012年3月8日就该案进行宣判。王某因事无法走开,委托其妻子到庭代为签收判决书。宣判之日,王某妻子发现判决王某败诉,并没对10000万还款事实予以认定,当即表示不认可判决结果,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审判人员、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了送达情况并签名。关于本案的送达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留置送达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构成直接送达C.构成委托送达D.构成电子送达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85.检察院审查起诉冯某(17岁)故意伤害戴某(16岁)案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的下列哪种行为是合法的:A、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不仅应当听取公安机关、戴某、冯某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而且还应当听取戴某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B、如果冯某在押,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冯某C、戴某不服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D、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冯某进行监督考察的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按照《检察规则》第49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见,A表述正确。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因此,B表述错误。按照《检察规则》第494条的规定,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C表述错误。按照《检察规则》第496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是检察院,可见,D表述错误。86.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进行下列哪些活动?A: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B: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C: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D: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通话答案:A,B,C,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第4款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因此选项ABC正确。根据第18条规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可知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87.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对郭某进行欺骗,导致郭某以高价购买赃物,构成诈骗罪B.李某明知金饰是犯罪所得而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欺骗王某放弃对剩余2万元销赃款的返还请求,构成诈骗罪D.李某虽将金饰卖得5万元,但王某所犯财产犯罪的数额为1万元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若李某仅实施销赃行为,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李某虚构事实,骗取较大数额财物,对此应以诈骗罪认定。选项D正确。对于王某而言,盗窃得手的财物,犯罪人予以变卖,毁弃或使用,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都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犯罪人的事后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但如果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但本案中王某对诈骗犯罪既未参与,也不知情,因此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88.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人甲和乙承接一项审计业务后,因与客户串通作假账被处以罚款。对此罚款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B.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D.由甲和乙承担有限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89.关于宪法在我国司法中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B、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C、法官的宪法意识为法官解决宪法问题提供思维方式与认识论基础D、宪法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准则答案:A,B,C,D解析: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地位,授予了其审判权和检察权,故A项正确。宪法确立了司法独立等原则,故B项正确。宪法作为文本,对法律人思维的培养有重要作用,故C项正确。宪法确立了司法体制,规定了司法活动的原则,故D项正确。90.以下关于诽镑罪和侮辱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构成诽谤罪B.所有的诽谤罪和侮辱罪都是亲告罪,若被害人不愿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得主动追究C.行为人侮辱被害人后又恐吓其不许报案,被害人心中恐惧不敢报案,若其亲友报案则有关机关也应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D.诽谤罪不能以暴力形式实施,但是侮辱罪可以答案:C,D解析:C、D考点: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镑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关于B项。《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镑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并非所有的侮辱罪和诽镑罪都是亲告罪。因此,B项的说法错误。关于C项。《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D项。诽镑罪与侮辱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镑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镑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镑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91.关于司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必然要求B.公正司法是人们委托司法机关裁决糾纷并信任其决断的原因C.“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D.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答案:C解析:考点:司法的基本原则讲解:C项错误,因为无论司法机关依法是否独立行使职权从逻辑上都不构成司法公正的前提,换言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可能导致司法公正,依法不独立行使职权也可能导致司法公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依法不独立行使职权也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比如中国古代司法机关不独立,但中国古代不见得没有司法公正。92.依据我国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货物的进出口管理,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A.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无须办理任何手续B.全部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均应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C.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决定是否许可D.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答案:A,B,C解析:。《对外贸易法》第15条。93.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的区别有:()A.申请人不同B.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不同C.前者分为人民法院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与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两种,后者只能是人民法院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前者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后者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查财产保全。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是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错在如果是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则不一定要提供担保。94.甲去讲课路上,见朋友乙驾车撞伤路人丙,立刻打车送丙到医院救治。打车费花去100元,甲垫付了医疗费500元。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甲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乙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无因管理,甲只能要求丙给付打车费及医疗费C、构成无因管理,甲只能要求乙给付打车费及医疗费D、甲讲课课酬1万元,可以以此为标准要求丙给付报酬答案:A,B,C,D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但没有报酬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甲见朋友驾车撞伤路人丙,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乙管理乙的事务(乙有救助丙的义务),故乙是无因管理的本人;而救助自己是丙的事务,甲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丙管理丙的事务,故丙也是无因管理的本人。因此,本案中,无因管理的本人有两个人,B选项、C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没有合法的根据,而本案中甲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有合法的根据,那就是无因管理,因此无因管理阻却不当得利,故A选项错误。正确答案是:ABCD。95.创立于1990年的华荣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遂在2011年12月1日初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关于延长经营期限到2030年的决议。会议中作为创始股东的甲、乙欲分配公司剩余的大笔财产后隐退,故坚决反对。但股东会最后还是通过了该决议。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该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甲、乙若请求公司回购股份,则须在该决议通过之日起2012年1月30日前与公司协商达成收购股权的协议C.甲、乙有权要求按照公司减少分配剩余财产的价值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D.如果甲、乙于2012年2月26日才提起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诉讼,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答案:A,B,D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181条第(1)项情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表决的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故A说法正确。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选项说法正确,但C选项说法缺乏法律依据而错误。因为若公司存续,甲乙仍为该公司的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D选项说法正确。96.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而本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理?()A.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B.中止本案的审理C.将该依据依法交有权机关处理D.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7条。97.某甲在乙地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服刑期间,某甲脱逃。某甲被捕回后,发现某甲脱逃期间在丙地犯有抢劫罪。对某甲所犯新罪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A.服刑地的人民法院B.乙地人民法院C.丙地人民法院D.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丙地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脱逃罪犯犯罪的管辖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A正确。98.★下列物中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哪一项?()A.房屋中的门窗B.禁止流通的国家一级文物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火星上的结晶水D.月球上的土地答案:B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人身利益。作为法律客体的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得到法律的认可;(2)可以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4)具有独立性。墙中的窗户没有脱离墙,不具独立性,火星上的结晶水和月球上的土地,既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也不能为人类所控制,因而都不是法律上的物,也就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文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至于禁止流通,只是限制了它的流通性,但还是法律意义上的物。99.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A、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B、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C、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D、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范围【详解】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故D项说法成立。我国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不存在“缓交费”或“减费”形式的有偿服务,故C项说法不成立。100.秦代强制男性犯人从事修城墙、女性犯人从事春米的劳役,这种刑罚称为、()A.司寇B.鬼薪、白粲C.城旦春D.髡钳城旦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制度。秦代的徒刑是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城旦舂,鬼薪、白槧,隶臣妾,司寇等。其中,城旦舂是指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这一种刑罚方式。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依特别程序审理非讼案件,裁判生效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的,应该:()A.由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B.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C.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由原审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73条、第17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依特别程序审理非诉案件,裁判生效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的,应该由原审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这也正是特别程序与其他程序相区别的特点之一,应引起考生注意。2.中国内地某公司与香港地区公司因某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此案仲裁的审理方式为:()A.不能开庭进行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开庭审理B.不得进行公开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公开审理C.公开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要求不公开审理D.不公开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要求公开审理答案:D解析:。《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一般开庭进行,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进行书面裁决。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关于光船租赁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下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是:()A.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B.承租人负担船舶的保险费用,但是保险方式须经出租人同意C.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D.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答案:A,B,D解析:。考查光船租赁合同的基本规则。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50条、第151条的规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法律未对出租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作出限制,所以C选项不正确。4.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下列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几项?()A.任何沿海国都享有专属经济区权利B.专属经济区制度将会影响其上空或底土的法律地位C.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D.其他国家要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任何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海洋法____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权利以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制度加以宣布和公告为前提,所以,如果有的国家没有为此宣告和公告,那么它将不会自动取得专属经济区权利,A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会影响其上空或底土的法律地位,B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都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所以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需要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C错。本题为否定命题,ABC是应选答案。5.小陶是一起抢劫案的辩护人,在该案的侦査阶段,小陶申请某侦査人员回避,但被驳回。对此,小陶可以有何选择?()A.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B.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C.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D.向人民法院申诉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辩护人既可以要求回避,也可以申请复议,注意,申请复议只能向作出决定的机关进行。A正确。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B.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0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C.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D.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答案:B解析:选项B: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7.中国人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数年后死于癌症,未留遗嘱。李某在中国、乙国分别有住房和存款,李某养子和李某妻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遗产继承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B.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C.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D.李某所购房屋的继承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故其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所以,A错误,B正确,C错误。不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动产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所以,D正确。8.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题中,该住宅楼的外墙、楼顶属于用户共有,故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如果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故A项、D项正确。三、四层楼板不属于一层住户所共有,一层住户对其不享有权利,故B项正确。住户出卖其专有部分的,不需其他住户同意,其他住户也没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9.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答案:D解析:【考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详解】言词证据是指,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由于A是物品,因此属于实物证据,故而A选项错误。而B同样属于实物的范畴,仍然属于实物证据,故B选项错误。而对于C选项,由于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直接证据,故而C错误。对于D选项,由于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同时,由于鉴定结论仍然是以鉴定人的言词为其表现形式,因此鉴定结论归属于言词证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10.★★关于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评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民可以向该许可的实施机关就该许可的实施提出意见B.该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该许可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C.该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定期对该许可进行评价D.该许可的设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对该许可进行评价答案:A,B,C解析:。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0条。11.关于辩护人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C.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D.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答案:A,B,C,D解析:ABCD。详情请参考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故A项正确。详情请参考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故B项正确。详情请参考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至日起……”故C项正确。详情请参考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故D项正确。12.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爆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査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甲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乙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规则,关于本案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A.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B.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C.如果报社已经与甲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可以主张D.甲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乙可以继承,进行主张答案:A,D解析:A、D考点: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讲解: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报社捏造事实加以传播,造成了甲名誉损害,侵犯了甲的名誉权,A选项正确。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需为真实,本题报社新闻内容为捏造,因此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B选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此,报社与甲只是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仍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C选项错误。但甲向法院起诉后,乙可以继承该请求权,D选项正确。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某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突遇暴风雨,下列损失应当列人共同海损的是:()A.为减轻船舶吨重,将承运人私自夹带运输的货物抛人海中造成的货物损失B.船舶驶人避难港的港口费C.船舶在避难港修理的修理费D.船舶在避难港期间的船员工资答案:B,C,D解析:。考查共同海损的范围。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15?4条的规定,BCD选项均属于共同海损。A选项中的货物属于承运人私自夹带运输的货物,其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14.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人不服,均以对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自诉及其反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仅仅限于公诉案件,也包括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知,在自诉案件的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也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但自诉人上诉的不受限制。本题中,自诉人朱某和反诉人陈某均同时处于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地位。双方都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任何一方量刑过轻的,均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直接加重有关当事人的刑罚。据此,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选AB。15.★★在学习“法的起源、法的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的同学小费与小罗进行了讨论。小费认为、①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都是法律产生的主要标志;②美国当代社会学家塞尔尼茨克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③欧盟法这样的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是法律发展的方向。小罗认为、①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是法的起源神创说的代表;②美国的庞德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③资本主义法的发展过程表明资本主义法具有比较强的自我完善能力。下列哪一个选项是不正确的?()A.小费的观点①和②B.小罗的观点②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小费的观点①、③和小罗的观点①D.小费的观点②和小罗的观点③答案:B解析:。在小费与小罗的观点中,小罗的观点②“美国的庞德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错误,是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作此分类的。16.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对进口的某类药品征收8%的国内税,而同类国产药品的国内税为6%。针对甲国的规定,乙、丙两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经裁决甲国败诉,但其拒不执行。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国的行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B.乙、丙两国可向上诉机构申请强制执行C.乙、丙两国经授权可以对甲国采取中止减让的报复措施D.乙、丙两国的报复措施只限于在同种产品上使用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及WTO争端解决。A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指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本题中,甲国对进口产品所征税率高于国内同类产品,显然违反国民待遇,A项正确。BC项,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如被诉方未能实施裁决,双方应就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进行谈判,如未能达成满意的补偿,申诉方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C项正确,B项错误。D项,报复首先应在受损的相同部门实施(平行报复);如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可以对同一协议项下的其他部门实施(跨部门报复);如对同一协议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可寻求在另一协议项下实施(跨协议报复)。D项错误。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答案: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委托作品著作权及软件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造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A项错误。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据此,乙请求丙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请求,只要侵权尚在持续当中,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故B项错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故C、D项正确。18.案例1: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胳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胳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胳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1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胳某的死亡巳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案例2: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一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13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答案:解析: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使用方式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反之亦然。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不同,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4.正是基于上述特点,在法律适用中难免发生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现代法理学一般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是,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少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2)—般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除外)。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轼难以成立。显然,在巳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与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上述两个案例正是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断案的典型,在法律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合理地适用了法律原则,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19.为保障法官履行职责,《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权利和相应的保障机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一项或哪几项?()A.依法审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C.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D.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官享有的权利和相应的保障机制。D项中向原机关复议,向上级机关申诉。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A.询问证人B.引渡C.搜查D.扣押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的活动。我国理论界认为,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有: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比如,互相代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互相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故ACD三项属于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而理论界一般认为,引渡属于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办理引渡案件,按照国家关于引渡的法律和规定执行。这说明,“引渡”既是广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同时又必须适用专门的法律规定。21.甲为上厕所,将不满l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过失致人死亡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D.故意杀人罪答案:C解析:。甲一开始并无杀害乙的意思,只是因为在愤慨、冲动的场合,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死亡,所以,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后来,甲误以为被害人未死,为杀人灭口,对准已经死亡的被害人实施暴力,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其针对尸体实施杀害,不可能导致故意杀人罪中的死亡后果,所以,只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既遂。甲前后有两个相对独立的罪过和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所以只能选择C项。22.甲为开一家茶叶店,从王某处购得门面房两间,约定价款为100万元,张某先付60万元,余款办理过户登记后一个月内付清,双方签订了合同。甲交付60万元房款后,两人一起到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登记机构告知两人,为市政建设的需要,要按照房屋的评估价收取万分之五的费用,要求两人先对房屋进行评估,甲就该问题与登记机构发生纠纷。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登记机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其行为是合法的B.登记机构的行为违法,甲不必交付该费用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张某也不必对该房屋进行评估D.房屋买卖双方需要先对房屋进行评估,但不必缴纳该费用答案:A,D解析:考查不动产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3条的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其擅自以市政建设为由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甲既不必对房屋进行评估,也不必缴付该费用,登记机构应无条件进行登记。23.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答案:D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宪法》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但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故A项错误。《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制度,但并未明确规定宪法制定制度,故B项错误。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就附则的名称而言,有称暂行条款者,有称过渡条款、最后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者,也有直称附则或附录的。无论名称如何,都属于附加条款的范畴。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文本的修改,并非宪法附则,故C项“(《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法》的《附则》”的表述错误。《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据此,D项正确。24.以下选项组合中,哪些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却因为是权利主体而具备原告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①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合作各方②中外合资企业之中的合资各方③被注销、分立的非国有企业④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⑤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大会⑥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A:③④⑥B:①②③C:①②③④⑤D:①②③④答案:D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第18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其中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并不具有原告资格,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故D项是正确的。25.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6.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A项,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套取公款的行为致使国有公司支付了本不该支付的4万元。所以王某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4万元。故A项错误,不当选。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为王某是国有公司的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刘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帮助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贪污国家公款的,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故C项正确,当选。D项,同上,D项错误,不当选。27.★★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王某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一项证据,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王某可以向法院口头提出申请B.王某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C.若法院拒绝调取的,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D.若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王某应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答案:C解析:。依据为《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AD选项的说法与该规定第24、26条相悖,B选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与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28.周某因长期在外地工作,便将一张名画交给邻居冯某保管。冯某将该画挂在自己家中客厅。一日,冯某的上司章某到冯某家做客,见到该画后非常欣赏,冯某表示该画系自己家祖传之物,并当即取下赠送给章某。周某回家得知此事后,找到章某索要该画。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几项?A:章某对该画不属冯某所有不知情,因此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B:周某不能请求章某返还该画,只能请求冯某赔偿损失C:章某系无偿受让该画,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应向周某返还D:章某轻信冯某的话,未尽到合理调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答案:A,B,D解析:依《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章某对冯某不享有名画所有权并不知情,主观上为善意,且已经取得对该画的占有,但由于章某取得该画系基于冯某的赠与,未支付合理价格,属无偿受让,故不能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该画仍归周某所有,周某有权要求章某返还。29.吴某涉嫌受贿60万元,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吴某在该县城有一套住房,由于身体原因,检察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吴某决定监视居住,马某根据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16年4月15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对吴某实施逮捕。2016年5月26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吴某和马某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应当经执行机关许可B、马某认为吴某的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解除监视居住C、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时不被监听D、马某在会见吴某时,可以向其核实是否构成受贿的证据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高检规则》第45条、《高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但是,如果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会见应当得到检察院的批准,而本题没有说明是哪一种形式的监视居住,因此,A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128条、《高法解释》第13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解除监视居住。因此,B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五款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C表述正确。如果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但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直至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则有权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可见,D表述错误。30.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齐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宋代的单行的刑事法典D.《大明会典》为《大清会典》所效仿答案:C解析:考点:中国古代法律的历史地位讲解:A项正确。《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项正确。《北齐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项错误。《宋刑统》虽名为《刑统》,但它是综合性法典而非仅含刑事内容的单行刑法典。实际上,无论是《刑统》抑或其前身《刑律统类》,皆非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宋刑统》沿自后周《显德刑统》,《显德刑统》上承《大中刑律统类》,而《大中刑律统类》是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至于仅含刑事内容的专门刑法典,则迟至清末《大清新刑律》。D项正确。会典沿革如下:《唐六典》→《明会典》→《清会典》,这三部法典皆为中央朝廷按六部体例编制的行政法典。31.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选项B错误。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选项C正确。在内容上,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还关注它们的个别性。选项D错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3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开庭前准备工作,具有哪些特点?A: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院内设立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B: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担任C: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D: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答案:A,B,C,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的特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院内设立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担任。开庭前准备工作的特点: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等。据此,答案为ABCD。33.脱逃罪的主体不能包括:A.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C.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D.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答案:A,B,C,D解析:【考点】脱逃罪的主体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丨《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是为脱逃罪。“依法被关押”意为“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就《刑法》而言,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包括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就《刑事诉讼法》而言,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A、B、C、D均属不同程度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34.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题中,甲仅对共同诉讼人丙赔偿数额过低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和对方当事人,所以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35.一公司为股份制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下列哪些主体有权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A:股东B:股东大会C:股东代表大会D:董事会答案:B,C,D解析:【考点】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详解】《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CD应选。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有下列哪些选项?()A.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B.自治乡乡长C.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自治县县委书记答案:A,B解析:。37.交警李某将违规停放在路边且影响通行的丁某的轿车拖移至附近停车场后,丁某发现车不在原地,就问仍在执勤的李某。李某告知停放地。丁某到停车场将车开走了。李某的拖车行为属于:()A: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处罚C:代履行D:直接执行答案:C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据此,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或者行为的暂时限制或控制。李某的拖车行为,并没有控制丁某的轿车,故排除A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罚。李某拖车,是为了丁某的轿车不影响交通,不是为了惩罚,故排除B项。《行政强制法》第52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丁某违规停放的轿车,显然属于该条所称“需要立即清除道路的障碍物”。李某拖车行为,属于该条所称立即代履行。故C项正确,D项错误。特别注意:立即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特殊情形。普通的行政强制执行,是先有作为执行根据的基础行政决定,再有行政强制执行。在立即代履行情形下,无作为执行根据的基础行政决定。38.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其法律也与此相适应而表现出某种变化,对此,下列表述中可以成立的有、()A.资产阶级通过以法国大革命为代表的一系列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资本主义法律体系B.资本主义法的“社会化”标志着资本主义法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总体而言,在整个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中立法权的扩张最为明显D.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逐渐靠拢答案:A,B,D解析:。资产阶级革命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了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大多都贯彻了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各种原则。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法律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但是其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并没有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权明显扩张,两大法系相互靠拢。39.2012年,中国多个城市爆发针对日本“钓鱼岛国有化”示威游行事件。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都必须向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方能举行B.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可以先举行后报告C.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D.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和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但可以以普通成员身份参加答案:C解析:考查《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条、第7条、第8条。40.甲向乙借款,以自己在丙银行的1张存单交付给乙作为质押担保,双方未到丙银行进行核押。后甲以存单丢失为由到丙银行申请挂失,丙银行依照规定进行公示后将存单上的款项支付给了甲。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乙发现存单上的款项已经被甲取走,遂引发纠纷。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B.质押合同自存单交付之日起生效C.乙对该存单享有动产质权D.丙银行应当赔偿乙所遭受的损失答案: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存(款)单的质权自甲将该存(款)单交付乙时设立。故A项错误,而B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未到银行办理核押手续,因此,本题D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是明显的。故本题答案为B。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甲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乙承租后,未经甲的同意,就将房屋转租给了丙。3个月后,甲未通知乙,将房屋出卖给了善意的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房屋过户后的6个月内,丁提出异议的,乙、丙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B.房屋过户后的6个月内,丁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C.因甲出卖租赁房屋而未通知乙,乙可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D.因乙非法转租在先,乙不得以甲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要求赔偿答案:A,B,D解析:①出租人提出异议的6个月期限开始计算的前提在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非法转租”时开始计算,本题中,丁为善意,即不知道房屋已经被租出去的事实,更无从得知房屋是否被非法转租的情况,因此,“房屋过户后的6个月内”的说法是错误的,A、B皆错误;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C正确;③乙非法转租在先,并不能使得甲在未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取得可以不对乙履行通知义务的权利。因此D错误,当选。42.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碧海公司拟认购新奇公司股份1亿元以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其主要是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对碧海公司的这种出资,下列何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A.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一定股份B.考虑到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允许高于评估值协商作价C.新奇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可超出其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但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比例D.必须依法办理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答案:A,D解析:(原答案为ACD)。根据《公司法》第27、83条规定,非货币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故A项正确,B项错误。法律并没有从正面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设限,而是规定了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范围内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题中,新奇公司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并无法律上的联系,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D项中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均属于非货币出资,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故D项正确。43.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地连续发生特大凶杀案,从作案现场来看,系相同罪犯所为,这引发了当地居民的不满情绪,要求政府严惩犯罪分子,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当地公安机关压力很大,组织警力全力侦破。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陈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逮捕了王某、陈某,并立即组织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求他们交代罪行,王某主张自己具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交代案情,顶着破案压力的审讯人员对王某采取了殴打、电击等方式,痛苦之下的王某不得不交代了自己伙同陈某报复杀人的犯罪事实。对于陈某,公安机关在审讯时采取了不让吃饭、不让睡觉的疲劳战术,不得已之下,陈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犯罪工具的埋藏地,公安机关根据此供述找到了砍刀等作案工具。在审判阶段,王某的辩护律师以及陈某的辩护律师均提出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所得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对于王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B.王某在侦查阶段有保持沉默的权利C.侦查人员根据陈某供述收集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排除D.对于陈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选项A、D表述正确,而选项C则表述错误。至于选项B,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所以选项B表述错误。4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下列哪一或哪些权利?()A.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B.言论免责权,即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C.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D.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45.高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第一审判决宣告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状。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受理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受理高某的起诉,但将其作为上诉转由第二审法院审理C.受理高某的起诉,然后停止宣告刑事判决,重新进行审理和裁决D.驳回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已经丧失诉权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刑诉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46.张青是甲市A区人,于1997年与甲市B区人赵君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居住在甲市C区。2002年3月,张青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甲市D区服刑。2004年6月赵君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二人没有子女。一审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张青收到离婚判决书后,因对财产分配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并提出赵君占有一套属于她的名贵玉器,该玉器是张青祖父指名赠与他的,要求赵君归还。甲市中院经审查受理了张青的上诉请求。本案中,如果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和解,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B.双方当事人和解,应当视为当事人撤诉C.只要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法院就应当准许D.法院应当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答案:A解析:。《民诉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法院制作调解书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和解,不等同于撤诉,必须提出撤诉申请;如果当事人申请撤诉,只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法院才应当准许。故BCD选项均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A选项正确。47.杨素云等诉A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1996年杨素云、肖孝广与其子肖永忠、女肖桂英共同在A县某镇建了一幢2层的住房,1999年肖永忠未与杨素云、肖孝广商量,隐瞒真实情况,以自己为申请人,以房屋来源为自建,向A县人民政府申请房产登记,A县人民政府经初步审查后将房屋登记为肖永忠所有,并于1999年8月13日向肖永忠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10月13日陈秀宁与肖永忠结婚,2007年12月27日肖永忠与其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服毒自杀。2008年3月13日陈秀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房屋进行继承。杨素云、肖孝广这才得知A县人民政府给肖永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事情,二人认为A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审查不严,程序违法,未如实了解权利来源,在申请人不完全具备申请主体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错误登记,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杨素云、肖孝广在2008年3月20日向B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A县人民政府颁发给肖永忠的房屋所有权证。在B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B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C人民法院决定变更此案的管辖,于2008年3月30日作出了指定管辖的裁定,指定D人民法院受理。D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收到了指定管辖的裁定。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8年5月8日,D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律师,被告A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和第三人陈秀宁及委托代理人陈秀宁之父陈先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问题】1.本案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B人民法院具体是哪个法院,为什么?2.此案的审理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3.杨素云、肖孝广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4.二原告之女肖桂英的财产权利在诉讼中如何予以保障?5.若二原告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如何处理?法院如此处理后,二原告还可通过什么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6.法院应当作出什么样的行政判决?答案:解析:1.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法院为A县所属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原因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审理期限从2008年3月31日起开始计算。指定管辖的案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裁定之日起计算。3.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由于二原告之前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本案的起诉期限应当从2008年3月13日,即其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开始起算,到3月20日二原告提起诉讼时并没有超过6个月的起诉期限,且从被告颁证之日起到提起诉讼时并没有超过不动产的20年最长保护期限。4.肖桂英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因为肖桂英是行政登记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她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法院判决她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她权益时,她有权上诉。5.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此后,杨素云、肖孝广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A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以救济自己的权益。6.法院应当作出撤销A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管辖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在级别管辖方面,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5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注意,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并没有设置限制,因此都应当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19、20条的规定,几个特殊的地域管辖为:经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由原告选择;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既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同时,增加了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48.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2015年)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四个选项中仅C项“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符合前述规定之要求,故C项为正确答案。49.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方式进行补救的票据有(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D.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答案:A,B,C,D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所以本题选择ABCD选项。50.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答案:A,B,D解析:【考点】环境民事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排污是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并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故A抗辩不成立;单纯的连降大雨,但没有配合采取合理措施,不能免责,故B抗辩不成立。C项抗辩可以成立,因为证明了污染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直接受到损害”。D项抗辩不成立,只有受害人自我致害的行为才能作为抗辩理由。5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谎报军情罪的犯罪主体是军人,而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主体是非军人B.假传军令罪所假传的是上级对下级下达的命令,而隐瞒军情罪所隐瞒的是下级按规定应向上级报告的情况C.据传军令罪的犯罪主体是命令的下达者和执行者之间的命令传递人,而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命令的执行者D.在遭到敌人进攻时抗拒执行上级坚守阵地的命令,而向敌人缴械投降,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定罪处罚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422条、第423条。52.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A:公安机关查获张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2000克,纯度为10%。张某承担刑事责任的毒品的数量是2000克B:李某向胡某求购三氯甲烷,胡某知道李某购买三氯甲烷是为了制造毒品,能卖大钱,于是开出了每千克5000元的高价。李某因制毒急需原料,经讨价还价,以每千克4000元的价格成交。胡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C:张某是某医院负责药品管理的医生,长期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邓某提供毒品。张某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肖某在制造毒品时暴力抗拒检查,将检查人员打成重伤,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答案:B,C,D解析:【考点】毒品犯罪。详解:B项中胡某明知李某是想制造毒品,应对胡某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C项中张某是以牟利为目的,构成贩卖毒品罪;D项中故意伤害的行为被制造毒品罪吸收,只定制造毒品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项。53.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答案:A,B,D解析: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但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例外规定,不允许赠与人随意进行撤销。神牛公司与S省红十字会成立了赠与合同,并且由于该赠与合同属于《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的“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所以,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于其未支付的50万元,作为受赠人的另一方仍有权继续要求。而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范围,仅仅指的是缔结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具体到本题中是指S省红十字会,H省电视台与B中学无权要求,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作为接受此款的B中学不得直接要求神牛公司向其履行。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D是错误的。54.王某为其女小王投保了1份人寿险,受益人为王某和小王的丈夫陈某。王某已交了3年保费,陈某为达到与第三者结婚的目的,将小王毒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陈某丧失受益权B.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费的责任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D.保险公司有权不退还保险费或保单的现金价值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第43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本题中王某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所以保险公司应向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55.下列各项海事请求中,不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有:()A.核动力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B.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C.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D.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答案:A,B,D解析:。考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208条的几个例外。56.中国某工程公司在甲国承包了一项工程,中国某银行对甲国的发包方出具了见索即付的保函,后甲国发包方以中国公司违约为由向中国银行要求支付保函上的款项遭到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如果工程承包公司是我国政府独资的国有企业,则银行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向受益人付款B.中国银行可以主张保函受益人先向中国承包公司主张求偿,待其拒绝后再履行保函义务C.中国银行应对施工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履行保函义务D.如甲国发包方提交的书面文件与保函要求相符,中国银行应承担付款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独立保函欺诈情形的除外。故A、B两项错误,D正确。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应该付款。而独立保函的审单标准是表面相符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据此,C项“中国银行应对施工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履行保函义务”的说法错误。57.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3000公斤苹果,单价为每公斤3元。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苹果,现张三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给付全部价款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苹果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未给付的部分则可以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D:得主张甲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答案:B解析:债务人原则上没有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若受领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应部分的对待给付。对未给付的部分,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5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此条属于注意规定B.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此条属于法律拟制C.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此条属于注意规定D.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此条属于法律拟制答案:A,B解析: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其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只具有提示性。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是有意的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依据上述的概念,A项是注意规定,B项是法律拟制。59.以下行为可以不适用我国刑法的是:A:我国解放军某部队军人李某因公务出国在菲律宾,因财物被盗,为生活所迫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美国公民罗斯在美国将代为保管的我国公民赵某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C:福建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肖某因探亲去日本,在日本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D:中国公民葛某去美国留学,在美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依据《刑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A、C选项系这两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应当适用我国刑法。B选项,《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美国人在美国对我国公民犯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可以不适用我国刑法。D选项,葛某可以“不予追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也可以不适用我国刑法。6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答案:D解析:(1)选项AB: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2)选项C: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3)选项D: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61.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演绎作品。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出版社的学术论文集恰恰就属于汇编作品,根据上述规定,故A项错误。而就B项来说,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仅限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而本题的情形并不属于12种合理使用中的任何一种,故B项错误。就C项而言,本题中的学术论文集是汇编作品,构成双重著作权,即每篇论文的作者享有论文的著作权,同时出版社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应当经过双重同意并支付报酬,故C项错误。就D项而言,只要论文集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具有独创性,该论文集就构成汇编作品,出版社就享有著作权,这是没错的,只不过出版社一旦行使其著作权出版该论文集就会侵犯到单篇论文作者的著作权,故D项正确。62.具有如下何种情形,可以成立诽镑罪成立条件所要求的“情节严重”:()A.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B.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C.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D.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诽谤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讲解: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镑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捏造并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镑罪,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镑。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镑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诽镑罪的成立,要求诽谤行为情节严重时才能成立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63.★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下列关于宪法与宪政之间关系的表述选项中哪些是恰当的?()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B.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C.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D.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离开宪政则宪法成为一纸空文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与宪法存在密切的关系。题中各项均是体现二者关系的正确选项。64.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在本案中,法院无法与海斯联系,就意味着法院无法就电子送达取得海斯的同意,因此选项C是不合法的,而选项A是合法的。电子送达不得适用于判决书的送达,因此选项B、D是不合法的。65.甲市乙区某公安分局对田某作出处罚决定,田某不服,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甲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中又收集了一些证据。就甲市公安局所收集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可以作为其改变乙区分局处罚行为的证据B.可以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的决定是否合法的证据C.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乙区公安分局处罚行为的依据D.应当作为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故D的说法错误,C的说法正确。而复议机关收集。当然可以作为作出复议决定的证据和证明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AB的说法正确。66.德国施耐公司与中国达美公司在北京共同登记了康维有限责任公司,后施耐公司以确认其在康维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内地某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康维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施耐公司股东权利的确认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因为康维公司在中国登记B.施耐公司股东权利的确认可以适用香港法律,因为香港是康维公司的主营业地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D.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B正确。CD错误。股东权利义务事项的法律适用,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不允许当事人选法。67.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于《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场地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作出解释,并据此判定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B、法官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C、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D、该案表明,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答案:A,C解析: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本案中,法官对“公共场所”含义的证成是对前提(法律规定)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A正确。法官对“公共场所”的解释,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即将被解释的对象(“公共场所”)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解释,故C正确,B错误。D项错误,同一个法律术语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同的法律条文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但是未必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都应作相同解释,比如刑法中的“政治权利”与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就不能作完全相同的解释。68.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分别于12月1日和6日收到了判决书,上面都写着上诉期限是15天。那么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想上诉,应该如何计算上诉期间?A:从12月2日开始计算张某的上诉期间B:从12月7日开始计算张某的上诉期间C:从12月2日开始计算王某的上诉期间D:从12月7日开始计算王某的上诉期间答案:A,D解析:《民诉意见》第165条规定,第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和D,要注意的是,期间的开始日期都是送达后的次日而非当日。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学家提出的一种宪法分类。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其内容不见于制定法B.宪法典的名称中必然含有“宪法”字样C.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惯例D.在程序上,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内容可像普通法律一样被修改或者废除答案:D解析: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但其内容也可以见于制定法,故A项错误。宪法典的名称可能没有“宪法”字样,比如德国现行宪法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故B项错误。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也存在大量的宪法惯例,故C项错误。英国不成文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等构成,其中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程序相同,故D项正确。70.李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孙某欠李某25万元已经到期,李某为拖延对王某的债务,通知孙某延期2个月偿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行为B:王某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行为C:王某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25万元D:王某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李某承担,孙某应当适当分担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题目中,李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为了逃避履行债务延长其到期期限,将债务人孙某的偿还期限延期2个月,对债权人王某已经造成了损害,属于“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王某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题目中,债权人王某的债权是20万元,因此其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当是20万元,而不是25万元。故C选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题中,孙某没有过错,因此王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李某承担,孙某不必分担。故D选项错误。71.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化工厂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化工厂须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据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作为所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B、C项:《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应与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故B、C两项正确。D项:《环境保护法》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72.下列关于我国《刑法》对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哪些是正确的?()A: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B: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C: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D: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答案:A,B解析:【考点】追诉时效的期限规定。详解: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注意的是法院是审判机关,而检察院才是追诉机关。73.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些正确?()A.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B.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被复议申请人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C.在行政审判中经法院判断为合法有效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D.有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为60日答案:A,B,C,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C、D考点:抽象行政行为讲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7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以及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故C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萁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D项正确。74.被告人黄某涉嫌对15岁的许某非法拘禁被依法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许某的父亲和哥哥得知本案审判长郭某与黄某曾经是出生入死的战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许某的父亲有权申请郭某回避B.许某的哥哥有权申请郭某回避C.许某的诉讼代理人谭某有权申请回避D.若法皖院长经审查作出郭某回避的决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唐某无权要求进行复议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中审判长郭某与被告人黄某是出生入死的战友,属于上述第(4)种情形,符合回避的情形,许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亲有权申请郭某回避,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回避的权利,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故C选项中许某的诉讼代理谭某有权申请回避,不选。《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虽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也被新刑诉法赋予复议权,但只能就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复议,D选项中法院院长同意了回避申请,不得复议,故D选项说法正确,不选。75.共用题干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加油站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经乙的同意,甲在润滑油的桶上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由于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其他一些企业得知后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这些企业认为这种行为排挤了其他润滑油生产企业的市场地位。甲认为,其行为是得到乙的许可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乙认为其产品已经卖给了甲,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若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那么该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哪种、()A、欺骗性交易B、虚假宣传C、诋毁商誉D、限制竞争行为答案:A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五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因此,本题选A项。【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本题中甲加油站在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时经乙厂同意在油桶上使用丙企业的装潢,两家企业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选A项。【考点】虚假宣传的要件。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要件有下列四点:(1)主体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2)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的活动;(3)该行为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体为广告经营者则应具有主观故意,主体为经营者本身则不问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考点】混淆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76.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题。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B.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A项:《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李某的劳动合同应由乙公司继续履行,故A项正确。B、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这并非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因此,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原用人单位甲公司的工作年限。故B、D两项正确。C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正确。77.甲公司交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保险期间内,张某找到租用甲公司槽罐车的李某催要租金。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打碎车窗玻璃,并挡在槽罐车前。李某怒将张某撞死。关于保险受益人针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由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投保单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但甲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C: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保险公司应予理赔D:张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答案:A,B,D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保险人法定免责【详解】《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虽然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签字和填写,但甲公司成功缴纳了保险费,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同意承保,所以保险合同成立。A正确。根据《保险法》第43条至第4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仅于以下情形下免责:(1)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2)被保险人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张某打碎车窗玻璃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张某的死亡也并非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造成,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因此免责,B、D正确。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且与保险理赔并无关系,所以不是针对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C错误,不选。78.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答案:A,B解析:AB项:《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故AB项正确。CD项:《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因此,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故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79.关于减刑的执行问题,下列哪一选项不正确?A:李某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以后,减为有期徒刑B:张某因为抢劫罪被判处死缓,因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C: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其情节对其决定限制减刑D:曹某因为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法院可根据其情节对其决定限制减刑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修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据此,B项应该修改为“减为25年有期徒刑”,当选。@##80.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属于选择之债B:属于连带之债C:属于按份之债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属于多数人之债答案:B解析:【考点】保证;债的分类【详解】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所以乙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选择之债指同一当事人约定可以对债的标的给付行为进行选择的债,而本案中乙、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都是确定的,所以A选项错误。多数人之债,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本案中,乙、丙公司分别向银行出具保函,分别成立两个保证债权债务关系,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均为一人,所以D选项错误。【陷阱】D是陷阱项,考生一定要仔细阅读题干,本案中乙丙公司分别出具保函,分别成立保证关系,各自为单一之债,非为多数人之债。倘若乙丙在同一保函上签字或与银行签订同一合同,则为多数人之债。8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但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全体组成人员的、()A、2/3以上的多数通过B、3/4以上的多数通过C、1/2以上的多数通过D、1/5以上的提议答案:A解析:《宪法》第6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82.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决定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下列有关该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由人民法院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B.由公司的股东组成C.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D.由主管部门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答案:B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下列案件中,适用一审终审的是:()A.张某、刘某离婚案件,双方均同意离婚,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离婚,双方服判B.王某、孙某买卖合同糾纷案件,双方争议较大,但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赵某、吴某借款糾纷案件,标的额为1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李某、陈某侵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案:D解析:考点:一审终审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其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可见,只有符合第157条第1款所规定条件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才有可能实行一审终审,根据第2款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实行一审终审,因此B项不符合题意。标的额是专门衡量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请求数额的大小,仅存在于给付之诉中,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没有标的额的概念,这也就决定了简易程序中的一审终审只适用于部分符合条件的给付金钱之诉,而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A项中的案件属于变更之诉,不适用一审终审,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C选项中1万元标的额超出了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13xO.3=0.9),因此也不能适用一审终审。答案选D。84.★某县公安局为查明张某是否与他人打架斗殴,将其关押20天后释放,但当地对张某传言纷纷。张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县公安局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张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市公安局应为复议机关B.张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90日C.张某申请复议时不能一并梃出赔偿请求D.张某可以要求某县公安局为自己恢复名誉答案: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故D正确。85.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理论,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A.抽象行政行为争议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行政诉讼是一种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D.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特征。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争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也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即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由此可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被一并审查,但是不能说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86.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不能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B.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同的责任C.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亘古不变D.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人员必需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答案:C解析:考查法律职业道德。87.星煌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董事长吴某就星煌公司向坤诚公司的投资之事准备召开董事会。因公司资金比较紧张,且其中一名董事梁某的妻子又在坤诚公司任副董事长,有部分董事对此投资事宜表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梁某不应参加董事会表决B.吴某可代梁某在董事会上表决C.若参加董事会人数不足,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D.星煌公司不能投资于坤诚公司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上市公司董事会表决规则。《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梁某因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对于该项决议没有表决权,A选项正确;既然梁某没有表决权,吴某代梁某在董事会上表决就不存在权利基础,B选项错误;参加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C选项正确;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即可,并非绝对不能投资于坤诚公司,D选项错误。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査,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可以对甲采取以下哪些监视方法?()A.电子监控B.不定期检查C.对甲会见辩护律师进行监控D.对甲的通信进行监控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故AB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故C错误。89.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撤回破产申请,该期限是( )。A.法院受理案件之前B.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之前C.破产清算组成立之前D.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90.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之规定,我国公民的监督权主要包括下列哪些?()A.批评、建议权B.申诉权C.控告、检举权D.调查权答案:A,B,C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91.下列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的有( )。A.复合性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排他性C.主体身份多重性D.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主导性E.一体性答案:A,C,E解析:知识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1)复合性。(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92.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B.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D.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答案: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A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一律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据此,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据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故B项错误。C、D项: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转换问题,现行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只要符合《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要求,当然可以进行变更登记,故C项正确,D项错误。93.依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对下列哪一争端事项具有管辖权?A.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B.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C.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D.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国际投资法中的国际投资就是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排除了国际私人间接投资,故可排除D。其次,《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解决的是国家同另一締约国国民之间的争议,这从公约的名称中即可判断出来,故可排除A。最后《公约》规定要有书面同意,不是口头同意。9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说法错误的是:()A:辩护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B: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C: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可以出庭作证D: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答案:C解析:【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故B正确,不选,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正确,不选。95.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A.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B.隋唐时期C.秦代后期D.汉代前期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96.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视情况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C.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D.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答案:B,C,D解析: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如若更改,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而不是“视情况”签章证明,故A不对。97.下列各项说法中,错误的有:A:甲购买了一瓶白酒,发现这瓶白酒里有一条死虫子,就与这家白酒厂联系。白酒厂核实后,同意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甲进行赔偿。但甲不同意,因为这家白酒厂商较为著名,甲要求这家白酒厂赔偿其100万元,并说如果白酒厂不答应他的要求,他就将购买带有死虫子白酒一事发布到网上。白酒厂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只是一起民商事纠纷,构不成刑事案件B:乙向公安机关打电话,谎称某一即将起飞的航班上被安装了炸弹。公安机关紧急通知机场制止了这架飞机起飞,让乘客下飞机后,对这架飞机进行了搜查,最后发现是虚假恐怖信息。延迟四个小时后,这架飞机起飞。因为没有造成大的损害,乙的行为构不成犯罪C:丙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丙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丙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D:因为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拘役,所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任何仅仅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都不可能进行逮捕答案:A,B,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因此,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选项A所说的情况构成了刑事案件,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2013年11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所以,C项的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包括()。A.工伤认定申请表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C.工伤造成的地点、时间D.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答案:C解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99.关于扣押物证、书证,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侦查人员在搜查钱某住宅时,发现一份能够证明钱某无罪的证据,对此证据予以扣押B:在杜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杜某一些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杜某C: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盗窃案中,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刘某的存款、汇款D:在对周某盗窃罪审查起诉中,周某死亡,检察院决定将依法冻结的周某赃款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其余部分返还给被害人答案:A,C解析:【考点】扣押物证、书证【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据此,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也应予以扣押,选项A正确。该法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选项B不正确。该法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故选项C正确。该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选项D中周某死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无权对冻结的赃款直接作出处理,故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C。100.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C: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D: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C,此题应无答案)【考点】商标权【详解】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本题中双方在合同书中签字,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合同必然生效,还要看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只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才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题是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需备案。故B选项错误。《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的“一剪没”被王小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声誉,因此王小小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故C、D项错误。注意,根据修订前的《商标法》第41条,在本题此种情形下,王小小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C项当选。但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将“撤销”改为“宣告无效”。因此,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本题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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