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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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规范本院特邀调解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特邀调解是指本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本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

2、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第三条本院邀请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等符合条件的组织成为特邀调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成为特邀调解员。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本院向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颁发聘书,任期3年,符合条件的可以连任。第四条特邀调解遵循以下原则:9(一)当事人平等自愿;(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四)不损害国

3、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特邀调解组织应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正常运作;(二)信誉良好;(三)有调解工作职能或工作条件;第六条特邀调解员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二)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社会经验;(三)热心调解工作;(四)具有一定沟通协调能力;第七条受过刑事处分、被开除公职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人员不得被聘为调解员。第八条特邀调解员的权利:(一)有权了解与纠纷或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二)获得正常开展调解

4、工作的物质条件和便利;(三)接受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四)辞去特邀调解员的权利。第九条特邀调解员的义务:9(一)遵守本院相关管理规定,维护法院和调解组织的形象;(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四)不得利用调解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五)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了解的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及审判秘密。第十条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纠纷,均可进行调解,但下列案件除外:(一)疑难复杂、重大敏感、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二)适用特别程序

5、、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四)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第十一条本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具体负责与特邀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的联络对接,组织协调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诉调对接中心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二)指导特邀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三)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统计相关数据;(四)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学习;9(五)组织开展特邀调解业绩评估工作;(六)其他与特邀

6、调解有关的工作。第十二条本院设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名册中可以列明调解员的专业特长,为特邀调解员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第十三条本院在诉调对接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官方网站、公众微信等平台公开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名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第十四条特邀调解组织应当推荐本组织中适合特邀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加入名册,并在名册中列明;在名册中列明的调解员,视为本院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本院进行名册更新。第十五条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经当事人同意,根据不同

7、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一)登记立案前,诉调对接中心应于收到诉讼材料后3日内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应在接到法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诉调解对接中心审阅案卷、了解案情,并及时联系当事人,确定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二)登记立案后,诉调对接中心应于收到案件材料后两日内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应在接到法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诉调解对接中心审阅案卷、了解案情,并及时联系当事人,确定9调解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宜;(三)审理过程中,诉调对接

8、中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征得案件主办法官同意后可以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主审法官根据案件审理实际情况也可以要求诉调对接中心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入笔录。第十六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院名册中协商确定特邀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由本院指定。第十七条特邀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进行。对于案件比较复杂的,可以由诉调对接中心通知法官参与调解。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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