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招聘30名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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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招聘30名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所作的下列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C.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签订书面合同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答案:B,C,D解析:。《合同法》第340、342条。2.王某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即进行装修,后发现墙体严重渗水,客厅、卧室墙壁和卫生间的顶部及墙面各有三分之一的渗水面,造成装修后的壁纸卷曲、剥落。开发商接到王某反映后,经检验,属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漏做王某家楼上地面的防水层所致。开发商应向王某提供哪些补救?()A、接受退房、退回购房款并赔偿损失B、退房并按房价双倍赔偿C、妥善修理并支付相应赔偿D、按原房价在原地置换一套面积更大、楼层更好并且装修完毕的房屋答案:A,C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此条规定,A项正确。同样,按照规定,开发商在保修期内负有妥善修复房屋的责任,结合《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C项正确。3.某甲采用黑客技术盗取某乙的社交网络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将盗取到某乙的个人信息等相关数据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6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A.某甲计算机所在地B.某乙计算机所在地C.社交网站的公司所在地D.某甲租用服务器所在地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意见》第2条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4.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福禧公司涉嫌生产过期的鸡肉依法实施了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张某可以单独实施扣押B.如情况紧急,执法人员当场扣押的,返回单位后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C.执法人员张某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D.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后,可以委托他人保管答案:D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可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张某单独实施扣押是不允许的,应当两人以上。B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强制法》第19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法》第20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己经达到或者条件己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可知,紧急情况针对财物实施当场扣押的,返回单位后应当二十四小时内而不是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只有情况紧急,执法人员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返回单位后应当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C选项错误,不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就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每个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执法都需要佩戴执法记录仪。D选项正确,当选。《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可知,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后,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财物。5.共用题干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亏损,甲由于无法继续参加合伙,提出退伙,乙丙同意,清算时合伙企业拥有财产10万元,债务7万元,甲分得1万元后退伙,后发现甲退伙前欠丁企业3万元货款一直未还,清算时没有将该债务计算在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对该债务不负清偿责任B:丁企业只能要求甲承担1万元的清偿责任C: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丙各向自己偿还1万元D: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向自己偿还2万元,也有权要求丙向自己偿还2万元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合伙企业对丁企业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甲清偿数额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比例,只能根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即只能向乙丙各追偿1万元,不能向乙追偿2万元或向丙追偿2万元。因此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A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时并不要求有限合伙人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所以D选项不正确。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69条的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的说法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比较自由地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但是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可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第82条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B选项应选。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A选项不应选。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不应选。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不应选。6.甲、乙系邻居,同时购买了同款手表,甲的手表放在抽屉里,但甲忘了。一日,乙到甲家闲聊,走时乙的手表丢在甲家,甲以为该表为自己的手表,发现该表走时不准,便找丙修理,花去修理费50元。表修好后,乙找到甲索要,甲仔细一看,该表不为自己所有,而为乙之手表,甲便将该手表还给乙,同时要求乙支付50元的修理费。对该50元的修理费,应如何定性?()A:乙可不支付50元的修理费B:乙应根据不当得利支付50元的修理费C:乙应根据无因管理支付50元的修理费D:乙应根据无权代理支付50元的修理费答案:B解析: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须为他人之利益,而甲在修理手表时不知自己非所有人,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无权代理要求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甲在修理手表时是以自己而非乙的名义,因此不构成代理。不当得利只要求形成事实上的不当得利关系,一方受有利益,一方受有损失,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本题乙属于不当得利,应支付50元的修理费,只有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7.甲、乙两人间发生民事纠纷,一审判决甲胜诉,乙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乙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此:()A.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C.第一审人民法院应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情况紧急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情况不紧急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答案:A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关于证券交易的风险基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从会员缴纳的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而设立B.风险基金由国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管理C.应当存人专门的银行账户,不得擅自使用D.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答案:B解析:。考查证券交易的风险基金的设置。风险基金由证交所理事会管理,故B选项唯一错误。其他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证券法》第11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11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9.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如果被告人不能说明其财产是合法的,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说明财产来源是合法的,这不仅是被告人的举证权利,也是其举证义务。10.债务人转让全部合同义务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需债权人同意方可进行B.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C.若新债务人违约,新老债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D.非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一并转让给新债务人答案:C解析:债务人转让全部合同义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两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根据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间接正犯。诈骗罪的具体适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他人交付财物。行为人接受财物,他人财物遭受损失,这属于诈骗罪。12.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立功的认定。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的内容之一,具体指的是犯罪分子超出自首的范围,有效地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A项,犯罪人甲提供同案犯裴某的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的,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故A项当选。B项,犯罪人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毒贩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使得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成立立功。故B项不当选。C项,丙的父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罪犯的,不是犯罪人丙自已的立功。故C项当选。D项,犯罪人丁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的,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犯罪人自首中如实交代同案犯罪行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成立立功。故D项当选。13.某上市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A:股东会作出向某普通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外投资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C:董事会作出向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D:股东会召开前,由于董事会人员的疏忽,未通知股东张某,股东会作出增加生产项目的决议答案:A,C解析:【考点】公司决议的效力。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作出的向普通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A选项符合题意,应选。《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B选项中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可撤销决议,所以B选项不符合题意。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前应通知全体股东,D选项中召开股东会前未通知股东张某,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决议是可撤销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要注意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二者是不同的。14.宁府公司、文府公司与宁昊天、文靖昌共同出资设立了魔王岭有限合伙企业,宁府公司和文靖昌是有限合伙人,文府公司和宁昊天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宁昊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宁府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宁府公司、文府公司和宁昊天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日本香业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92-94题。宁府公司将份额全部转让给中国香业公司,中国香业公司成为魔王岭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中国香业公司以魔王岭企业的名义向不知情的活色生香公司购买了一批香料,但魔王岭公司所有财产仍不足以交付全部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文府公司交付剩余货款B.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宁昊天交付剩余货款C.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中国香业公司交付剩余货款D.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文靖昌交付剩余货款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故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15.河北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北京某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北京某企业为逃避责任,出示了一份伪造的证人证言,仲裁庭根据这份证人证言,裁决申请人河北某公司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50万元。河北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发现了北京某公司伪造证据的情况。那么,河北某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向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C.起诉对方当事人D.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程序。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河北公司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A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河北公司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B项正确。根据“或裁或审”原则,仲裁裁决未被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C项错误。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保障措施。A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A项正确。B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B项正确。C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C项正确。D项,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可见,对终裁决定作出前的进口产品,商务部也可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D项错误。17.关于数罪并罚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管制,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不得超过2年B.拘役,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不得超过1年C.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不可能超过20年D.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可能超过20年答案:B,D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因此,AC错误,BD正确。18.甲14周岁生日当天,其父乙带其到动物园玩耍。在动物园内,两人不断向猴子抛洒瓜子等食物,遭到管理员丙劝阻。二人即将随身携带的鞭炮点燃投向猴群。管理员无奈将二人交与安保人员丁。在丁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将二人赶出动物园。二人非常气愤,遂再次买票进入动物园内,故意抛洒食物引出管理员丙,乙佯装与丙争执,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从背后击打丙的脑袋。丙在倒下过程中脑袋撞上石凳鲜血直流,乙带甲离开现场弃之不理。安保人员丁看到后恐二人报复自己,遂装作没有看到丙被打伤,转身离开。另一游客戊好心将丙拉起,并背着送往医院,后医生说如将丙保持静止并得到救治,丙有生存的可能,但因跑动过程中造成脑损伤,丙死亡。甲将丙打伤,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有:()查看材料A.甲已满14周岁,应负刑事责任B.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C.甲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死亡后果,应负刑事责任D.甲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答案:A,C,D解析:周岁的计算,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即从行为人14岁或16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能视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19.某上市公司2013年5月发行5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3年期公司债券1500万元。2017年1月,该公司鉴于到期债券已偿还且具备再次发行债券的其他条件,计划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经审计,确认该公司2016年12月末净资产额为9000万元。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是()。A.3600万元B.2700万元C.2600万元D.1700万元答案:C解析:债券发行条件之一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即3600万元。累计涉及以前发行的,但到期的不再此列。因此为3600-1000=2600万元。20.甲、乙二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轮流居住,在甲居住期间因连降大雨,房屋倒塌,砸伤行人丙。丙应当向谁主张权利?()A:甲、乙按出资比例对丙负责赔偿B:甲对丙负责赔偿C:甲、乙对丙负连带赔偿责任D:甲、乙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题中二人对丙应负连带责任。21.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答案:A解析:【考点】继承权的取得【详解】《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本题中甲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要优于养子乙享有的法定继承和其侄子丙享有的遗嘱继承。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22.下列有关区际法律冲突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B、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C、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纵向法律冲突D、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答案:C解析:【考点】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详解:所谓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周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有:(1)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如果某一法律冲突是一种跨越国界的法律冲突,那么它就不是区际法律冲突。(2)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3)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这也就是说,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方面的法律冲突。(4)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法律冲突。既然在一国内部各法域是平等的,各法域法律制度是平等的。那么,各法域法律制度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必将是横向的法律冲突。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下列哪些情形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A:对真币加工改造,增加其面值的B:制造货币版样的C: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D:伪造外国货币的答案:B,C,D解析:对真币加工改造是变造货币行为。《关于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24.美国某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在美国就某口服药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2005年5月9日就同一药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中国专利局于2008年4月1日授予其专利。关于该中国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B:保护期从2005年5月9日起计算C:保护期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D:该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答案:A解析:【考点】授予专利权的程序【详解】《专利法》第29条规定第1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美国某公司成功提出要求优先权,因此该专利的保护期从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计算,即2004年12月1日。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A。25.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A.先后关系B.参照关系C.排斥关系D.附带关系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先后关系、移送关系和排斥关系。26.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人民法庭、法官处分、海事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是: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合议庭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B、人民法庭可以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C、法官李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法院给予其开除处分。法院开除决定违法,因李某的违规生育的行为,与其法官职务无关D、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设立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答案:A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故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庭的任务:(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二)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四)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据此,行政案件不能由人民法庭审理,B项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05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C项错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故D项错误。27.李某扒窃一钱包,发现内有现金50元和身份证、信用卡各一张,李某用信用卡刷卡消费金额达10万余元人民币。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信用卡诈骗罪B.盗窃罪C.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D.侵占罪答案:B28.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根据这个定义,你认为下列哪项会产生法律责任?A.甲刚搬进自盖的新房不久,发生4级地震,房屋在地震中倒塌B.乙为一年轻人,在公交车上不给抱小孩的妇女让座,结果小孩被挤伤C.丙约心仪的丁共进晚餐,丁当时痛快答应,事后丁却未赴约,丙在极度难过中自杀D.戊是6岁的小学生,在一次学校组织的登山比赛中将同班的小朋友撞伤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所以D项会产生法律责任。29.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査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决定采取下列措施,其中哪些是错误的?()A.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决定B.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C.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D.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不能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因此,D项正确,其余错误。30.阎某深夜听见自己家的狗一阵狂叫,怀疑有小偷潜人,便起身拿起猎枪外出查看,朦胧夜色中见有几个人走过来,李某便向这几个人开枪,击中其中一个巡逻的警察,致其死亡。关于阎某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过失D.过于自信过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行为人在看不清楚的情况下,明知道可能错伤人甚至错杀人,仍然开枪,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为间接故意。31.★某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将何某刑事拘留,3个月后决定撤销案件并将何某释放。何某向某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何某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县公安局拘留侵犯其人身权之日起2年内提出赔偿请求,但被拘留3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在内B.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给予何某45日的赔偿C.因对何某不属于错误拘留,不应给予赔偿,但可以酌情给予补偿D.如县公安局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何某答案:A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3、39条。32.关于我国立法体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对我国立法体制总的概括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B、诉讼和仲裁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也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C、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D、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答案:B解析:《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33.下列对我国1982年《宪法》第11条的修改描述不正确的是、()A、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B、1993年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D、2004年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答案:B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宪法》中的第11条,是历次宪法修改的重点。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私营经济的内容,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调整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则进一步规定了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题目中B项与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混淆,是错误的,故本题应选择B项。34.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何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A.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订立一批车辆的保险合同,后甲公司因资金紧张,提出解除合同B.甲为父亲丙购买一份人寿保险,因过失未告知乙保险公司丙患有心脏病的事实,乙保险公司查知事实后,按照约定收取了保险费,1年后提出解除合同C.甲公司就其全部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3年后曱公司感觉该项支出过大,遂提出解除合同D.曱为5岁的儿子丙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后曱谎称丙死亡,请求乙公司给付保险金,乙保险公司知晓真相后提出解除合同答案:B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讲解:《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据此,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关于禁止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A、C两项中不存在禁止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特殊情形,故甲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A、C两项不当选。《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项中,甲虽因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乙保险公司对此知情却仍然接受甲支付的保险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乙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故B项当选。《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据此,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项不当选。35.王某是一家小饭馆的老板,由于王某的小饭馆经常营业到深夜,影响了楼上吴某的休息。吴某与王某为此经过多次交涉、争吵均没有结果。吴某于是雇了一些人到处散发小广告,说王某的饭馆由于食物不干净,很多人吃了以后都食物中毒进了医院。由此,王某的饭馆生意非常冷清。相反,与王某隔一条街的赵某的饭馆客人大增,从此红火起来。关于本案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哪一项是正确的是:A.吴某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B.吴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C.赵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D.王某有权要求吴某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限制竞争以行政机构和公用企业为行为主体,吴谋和赵某不符合主体要求,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B、C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同一竞争领域中的经营者,而吴某与王某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吴某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只是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错误,D正确。36.某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伙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B.如人民法院宣告合伙企业破产,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责任C.如人民法院宣告合伙企业破产,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如人民法院宣告合伙企业破产,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后,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92条。37.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制造了公共交通隐患的危险结果,该危险结果进一步发展为现实的侵害结果。陈某砸铁轨是破坏交通设施、制造公共危险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由于没有因为破坏交通设施的基本行为发展出更严重的结果,所以只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陈某破坏铁轨时不小心将附近幼童砸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C项正确。[注意]陈某过失导致幼童死亡不是基本结果发展的加重结果,而是一行为数结果的情况。38.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表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行为人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因此,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C.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但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D.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资助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具体适用情形。选项A不正确,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如果行为人与敌人相勾结通谋,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联络,当然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与敌人并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通谋,则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资敌罪。选项B不正确,因为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选项D不正确,因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不包括资助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39.甲侵犯了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该侵权的行为,下列各项中乙可以选择的正确做法不包括( )。A.由甲乙二人协商解决B.由乙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C.由乙请求商标局进行处理D.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1)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2)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40.关于司法公开,下列哪一项不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A.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B.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C.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D.向全社会公开法官、检察官的学习经历、丁作经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答案:D解析:法官、检察官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41.共用题干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下列有关中国宪法发展史的表述,何者为正确?()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B、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C、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三部宪法D、《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答案:A,D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在立法法中有两个条文加以规定,一是第83条,二是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情形仅限于此一种,并非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需要由执法部门进行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并非属于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正式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建国以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安某和皮某为三等秘书和随员,属于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其中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而对于订阅接受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公约并未禁止。接受国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使馆及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等等。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后,接受国可以令其限期离境。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本题答案为B、C。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乙厂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主张王某返还违法所得。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李某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42.下列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B.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C.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D.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答案:A,B,C,D解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43.甲因服装买卖与乙发生纠纷,于A区法院起诉乙,A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该案,下列法院行为合法的有:()A.允许甲口头起诉、乙当场答辩B.对乙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允许乙就该异议上诉C.安排审判员丙独任审理该案D.未在判决书中列明所有证据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查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故D项正确。44.某造纸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但环保局检测发现,造纸厂所排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厂拥有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所排污水虽然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违法B、该厂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污染C、环保局有权对该厂进行罚款D、环保局有权责令该厂停业或关闭答案:B,C解析:【考点】排污收费制度【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3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环境保护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故如果该造纸厂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话可以对其进行罚款,但是根据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对企业责令停业、关闭,只能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而不是环保主管部门。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BC。45.下列判断错误的是、()A、《大清民律草案》中总则、债、物权由松冈正义等人草拟B、《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8月完成C、《大清民律草案》中亲属、继承由修订法律馆单独起草D、《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答案: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传统礼教的色彩,故选C项。46.甲诉乙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不服判决予以上诉,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乙发现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乙欲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B.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C.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D.乙不能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答案:C解析:考点:财产保全的申请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因此本案中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答案选C。47.2008年8月11日,甲公司接到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要约,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答案:D解析:要约失效的情形:1,被拒绝;2,被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4,实质性变更。2008年8月11日,甲公司接到乙公司的出售某种设备的要约,有效期到9月1日是原要约,甲公司回复“若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是对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构成了新要约,原要约失效。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即不同意新要约。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8月11日发盘中的价格,性质为新要约,只是与8月11日的要约内容一样,而8月11日的要约已经失效。拓展:沉默表示同意的情形:(1)继承,(2)试用买卖,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通过明示方法表明不要购买该商品,默示视为要购买商品。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共用题干某甲以某乙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责令某乙作为子女承担对某甲的赡养义务。在诉讼中,某乙提出自己并非某甲亲生,故主张不承担对某甲的赡养义务。某甲主张自己与某乙形成了继父子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处理本案,应当首先适用法的正式渊源B、处理本案,若处理结果的可预测性与其可接受性发生冲突,首先应当坚持可接受性C、相对于证明某乙是否应当对某甲承担赡养义务而言,证明某甲与某乙间是否存在父子关系属于外部证成D、证明某乙是否应当对某甲承担赡养义务的过程是一个法律推理的过程答案:A,C,D解析: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等,其中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A、C的说法正确,B项错误,在D项中,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处理案件的活动,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法律得到实现,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一般都要作出适用法律的文书。因此与执法相比,司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权的专属性、司法过程的程序性和司法结果的文书性和强制性。执法即执行法律,亦称法律执行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守法,亦称法的遵守,是指人们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二者在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执法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的主体包括全社会成员。执法的内容是实施法律,守法的内容是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法要靠国家机关主动进行,守法主要是社会成员不违法,是一种被动的形式,但也有积极主动守法的形式。执法的程序性要求比守法的程序性要求高。执法的主体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不包括所有的法人,故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但公民的守法也有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守法的情况,故B项错误。根据执法与守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项错在积极的守法也要遵循程序性要求。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所以A认为文义解释又称为严格解释是不妥当的。故A项错误;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故B、C项正确;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的和目前事实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根据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是主观目的解释,所以D项错误。故应选A、D。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如何具体适用作出的解释,是司法解释。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曲解了法律规定的本意,是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故B、C、D项正确,A项错误。设证推理虽然效力很弱,但却是任何一个法律人在其工作中必然会用到的假设。如果没有这种假设,法律人就只能漫无目的地查找法律。故A项错误。B、C、D项表述正确。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A项中张某行使权利属于守法行为,是法的遵守。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在本题B项中,李某对某影星的偷税行为将要被判的刑罚进行了预测,体现的是法的预测作用。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C项中某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属于社会组织,其监督是社会监督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监督。D选项是类比推理。故选A项。法的正式渊源具有强制适用性,必须适用,故A项正确。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故B项错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C项正确。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故D项正确。49.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理解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其认可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B.法的实施,并不需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等手段来保证C.法通常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D.法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答案:B解析:法的特征包括: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可见,选项ACD都符合法的特征的表达。  而就B项而言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法的实施,也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50.李某与甲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后,甲公司未经李某同意,将该商品房抵押给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关于该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乙公司可以取得抵押权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无效,乙公司可以取得抵押权C.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D.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答案:C解析:知识点: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生效。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可知,预告登记只制约物权处分权的生效,不制约合同的生效。因此,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但是由于预告登记的存在,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51.赵某是某看守所的监管人员,2009年在其值班之际,为了发泄对看守所领导人员的不满,私自将在押人员钱某放走,致使钱某由此脱逃。对本案的定性正确的是:()A:赵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钱某是共犯B:钱某构成脱逃罪,赵某是共犯C:赵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钱某构成脱逃罪,对两者仍适用总则共犯的规定D:赵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钱某构成脱逃罪,对两者不适用总则共犯的规定答案:D解析:【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详解:在刑法分则已经将某种帮助、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通常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对赵某而言,其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对钱某,则直接认定为脱逃罪而不认为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52.2010年1月,甲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已经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是甲公司取得土地后,由于业务缩减,该公司希望转让该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不可以转让,必须由国家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再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B、可以转让,但是甲公司必须完成25%以上的开发投资C、不可以转让,允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转让国有土地可能造成变相土地买卖,损害国家利益D、可以转让,因为甲公司已经缴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作为所有者已经取得了收益,受让者只需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答案:A,C,D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土地转让。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本题只有B项是正确的,应选项为A、C、D项。53.“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A: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B: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C: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D: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答案:C,D解析: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故C项不合法,符合题意。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D项不合法,符合题意。“花果山”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用于鸭梨上。A、B正确,不合题意。54.关于哪些人可以做辩护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辩护律师甲,从检察院离任三年,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B.辩护律师乙,从法院离任一年,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C.辩护律师丙,从检察院离任,受其儿子的委托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处理案件的辩护人D.辩护律师丁,从法院离任,受其表兄弟的委托担任原任职法院处理案件的辩护人答案:A,B,C解析: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者(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55.甲向乙转让注册商标,为此他们共同订立了书面合同,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自合同成立生效时享有该商标专用权B:乙自商标局核准后享有该商标专用权C:乙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D:乙自商标局登记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答案:C解析: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公示、程序规定于《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下列哪一项对此的表述是不正确的?()A.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B.严禁司法人员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C.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D.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暂时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D解析: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7.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答案:B解析:【考点】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详解】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的认识问题,大多是作为违法性的错误问题从反面进行议论的。违法性的错误,是指没有事实错误,但不知道其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或者错误地以为其行为被法律所允许的情形。违法性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可以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二是不可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于此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当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或者说不可避免地产生违法性的错误时,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在本案中,甲专门针对该行为的合法状况向法院进行了咨询,那么在其信赖了法院的见解而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时,这些错误应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故甲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不构成犯罪。因此B正确,ACD错误。58.某渔政管理机关的一名工作人员以无证收购江蚌为由,将陈某收购的50公斤江蚌没收,并向陈某开了一张“处罚单”。内容为:“陈某因无证收购江蚌50公斤予以没收并罚款200元。”第二天,这名工作人员又找陈某作了笔录。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渔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渔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合法的证据B.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属滥用职权的行为D.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裁判。现场笔录必须现场制作,渔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笔录属事后制作,不能作为认定渔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合法的证据。A的说法正确。对陈某的罚款越过50元的限额要求,且有没收处罚,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B的说法正确。由于渔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渔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合法的证据,其处罚行为尚属证据不足,应予撤销。D的说法正确。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不存在目的不正当的情形,故不属于滥用职权。C的说法错误。59.关于绑架罪正确的说法是:()A.绑架罪具有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但构成绑架罪既遂不以该目的客观上被实施、实现为必要B.甲(15岁)参与绑架犯罪活动,故意折磨人质造成人质李某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C.乙绑架王五,向王五的妻子勒索了100万元赎金,在此过程中又将王五随身携带的信用卡、现金、手机等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D.丙绑架人质张三向张三妻子勒索100万元赎金,但是在张三妻子按照求支付100万元赎金后却违背释放人质的诺言,为了灭口将人质张三杀害,对丙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答案:A,B,C解析:关于A项。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为了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将他人置于自己的实力控制之下,即成立该罪,并构成既遂。行为人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因此,A项正确。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甲参与绑架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故意折磨人质造成人质李某重伤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B项正确。关于C项。乙绑架王五,向王五的妻子勒索了100万元赎金,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在此过程中又将王五随身携带的信用卡、现金、手机等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据为己有,又触犯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因此,C项正确。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定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绑架中,只要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对于死亡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行为人直接以绑架罪定罪,处死刑。因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6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时,税务机关不可以行使的权力是( )。A.追缴税款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加收滞纳金C.处以罚款D.处以罚金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收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但是罚金是刑事机关处以的,不能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61.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乙某停止积极用药,乙某心领神会,3日后甲某去世。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A.乙某侵犯了甲某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B.甲某的死亡是通过授意乙某实现的,乙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C.依我国《宪法》第38条,甲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D.乙某的行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答案:D解析:。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乙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乙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因此B项是错误的。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甲某人格尊严的情况在内,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C项是错误的。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应入选。62.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是、A、张某10年来始终坚持在贫困山区救治病人,被省政府授予“卫生标兵”称号,并获奖金5万元B、陈某是某空军部队飞行员,在试飞过程中出现空难牺牲,部队发给陈某妻子陆某6万元抚恤金C、李某年近80岁,丧偶,无儿女,近日李某出版回忆录,获稿酬2万元D、王某于1998年购买5万元国库券,2005年兑付后获得利息2万元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A选项中张某获得的奖金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B选项中陆某的所得是抚恤金,D选项中王某的所得是国债利息,均属于免税情形。C选项中,李某是孤老人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项,其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但不属于免征情形。63.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具有不可争辩力,这在行政法上称为( )。A.行政行为的公定力B.行政行为的执行力C.行政行为的确定力D.行政行为的拘束力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效力。64.(二)某房地产公司为进入股市炒股大捞一笔,总经理甲决定,大量招聘售楼人员,要求每个新入职员工缴纳10万元以上“保证金”,并根据缴纳数额多少发给每月薪酬。由于房地产不景气以及政府抑制房价的决心,该房地产公司资金链不可逆转地断裂,甲遂指使会计乙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给予该银行行长丙10万元高仿真假币。(事实一)丙审核贷款申请时发现房地产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但仍然批准发放贷款1000万元,致使银行遭受重大损失。事后发现,丙是国有银行委派到该商业银行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对此,甲事先知情但乙不知情。(事实二)数日后,甲、乙因人举报骗取贷款而被拘留,乙随后交代了自己与甲行贿丙的事实,并使得丙的受贿行为得以追究,此外乙还交代了自己通过伪造票证等方式骗取数额巨大的医疗保险金的事实,经查证属实。(事实三)请回答题。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因贷款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行贿事实的,属于“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乙供述行贿事实因此使得丙的受贿行为得以被追究的,成立立功,对乙同时应当适用立功的规定C.乙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医疗保险金的行为,成立保险诈骗罪D.乙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诈骗罪,成立特别自首答案:A,D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①乙供述行贿事实因此使得丙的受贿行为得以被追究的,不成立立功,因行贿、受贿属于对向犯。B选项错误。②乙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医疗保险金的行为,仅成立普通的诈骗罪,因为保险诈骗罪中的“保险金”仅限于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金。C选项错误。65.下列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任务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B.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C.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D.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新《刑事诉讼法》一大亮点就是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注意理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保障人权要做到:(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故ABCD选项皆正确。66.甲市消费者协会和明星乙在丙广告公司制作、丁电视台播出的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天天有限公司生产的奶制品,消费者戊购买一箱(价值500元)后作为早点食用,数天后因急性肠胃炎住院,花去医疗费5万元。经相关部门调查鉴定,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该奶制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下列关于戊的损失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市消费者协会与乙明星应当与天天公司一起对戊承担连带责任B.如果该产品非食品,那么只有甲市消费者协会与天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乙并不承担责任C.戊可以向天天公司和甲、乙主张55,000元的赔偿金D.丙、丁也应当和甲乙一起对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B,C解析:。《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个人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仅限于食品的推荐,而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连带责任则属于所有的产品和服务。故AB选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故C选项正确。《广告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中的说法,没有区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关于合同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被告深圳一家“三来一补”企业接受投资后在广州履行了该补偿贸易合同的主要义务,那么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是深圳或者广州的法院B: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在上海交货,实际却是在北京交货,那么最后关于这笔买卖合同的纠纷上海的法院如果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的话就没有管辖权C:李某与赵某约定在A市履行买卖合同的交货手续,但是李某将货物改卖他人,赵某一气之下告上法庭。李某住在B市而赵某住在A市,因此本案纠纷不能由A市法院审理D: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答案:A,B,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深圳是被告住所地,因此A正确;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B正确;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A市同时也是原告住所地,所以不能适用这项规定,A市作为合同履行地还是可以审理此案,因此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D项正确。68.2008年3月,港资企业盛大集团经长春市政府许可,参与该市的供水工程项目,盛大集团专门在当地成立了项目公司,并投入了2千万元运作资金。2009年4月,市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废止了该工程项目,由此造成盛大集团实际损失3千万元。盛大集团就自己受到的损失欲获得行政补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盛大集团仅就补偿问题要求获得救济,应当先向长春市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  B.法院可以就补偿问题进行调解  C.盛大集团应当获得3千万元补偿  D.盛大集团应当获得2千万元补偿答案:A,B,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D。依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5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第16条规定,“行政许可补偿案件的调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关于A选项,按照行政机关补偿处理前置原则,盛大集团仅就补偿问题要求获得救济,应当先向长春市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故A选项正确当选。关于B选项,法院可以就补偿问题进行调解,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可见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D选项,本案中的供水工程项目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特许案件,依法应当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故D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当选。69.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和解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行使权利B.债务人、债权人均可提出和解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C.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和解程序D.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债权人会议即可决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答案:A解析:(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A正确。(2)破产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同债务人和解;B错误。(3)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而非中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C错误。(4)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D错误。70.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该期限为(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2年答案:B解析: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3个月内不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1.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答案:D解析:【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债权让与无需经债务人的同意。此外,通知债务人,亦非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而仅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所以,甲未通知乙,将债权转让给丙,转让行为有效,只是对乙不发生效力,选项A错误。同理,丙在取得对乙的债权后,虽未经乙同意而将其转让给丁,转让行为有效,只是对乙不发生效力,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因为甲、丙、丁在转让债权时,均未通知乙,所以对乙不发生效力,乙仍可将甲视为债权人,向甲清偿。乙经甲同意将债务转移给戊,该行为有效,选项C错误。在债务转移后,戊成为丁的债务人,若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消灭戊的债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本题中戊构成不当得利,所以乙可以向戊求偿,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72.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授予专利权的是:()A.甲发明了某农作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B.乙经过10年临床诊疗发明了对艾滋病的特有治疗方法C.丙在核聚变_验过程中制造了某种新物质D.丁利用业余Bt间发明了某种可以使电表读数少于实际用电度数的“节电器”答案:A解析:考点:不得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讲解:《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D选项的发明即属于此种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C选项分别属于该条第(3)项和第(5)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只有A选项可以授予专利权。73.随着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当事人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更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B.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的欠缺和错误,法院应主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C.如不能当场判定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应接收起诉状,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但不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立案登记制与司法效率无关,故A项“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的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故B项正确。该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据此,法院接收起诉状后应当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而非口头告知。故C项错误。该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据此,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而非“投诉”,故D项错误。74.甲以抢劫的故意将丙殴打成重伤,此时,事先与甲没有商量的乙跑过来,在甲同意后取得了财物。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甲和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均需承担抢劫致人重伤的责任B.由于事先没有共谋,甲乙二人不构成共犯C.甲应构成故意伤害罪D.乙应当构成抢劫罪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承继共犯的责任问题。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A:甲和乙属于承继的共犯,因此构成共同犯罪没有问题。承继的共犯的责任承担一般是前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后行为负责,但后行为人一般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甲需要承担抢劫致人重伤的责任,而乙仅需要承担一般抢劫罪的责任。B:承继的共犯不要求行为人之间事先有共谋,强调的是犯罪行为的承继性,而非共谋性。C、D:由于甲实施的是抢劫的行为,乙作为后行为人参与的自然也是抢劫行为,只是并不对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负责。75.甲某日凌晨两点骑车从某超市门口经过,发现超市的卷帘门开着(事后无法查明卷帘门打开的原因),甲立即进入超市盗窃财物,30分钟后与甲素不相识的乙进入超市,也开始盗窃。由于甲盗窃的财物数额多(价值2万元),就请乙帮他抬到室外绑到自行车后座上,乙欣然应允。甲离开后,乙自己将价值1万元的财物绑上自行车离开。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成立盗窃罪共犯B.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犯C.甲盗窃数额2万元,乙盗窃3万元D.甲盗窃2万元,乙盗窃1万元答案:A,C解析:在甲盗窃的2万元财物范围内,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因为乙对甲实施了帮助行为,有帮助的故意,认识到甲所实行的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也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以自己的帮助行为,为甲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但对乙盗窃的1万元,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是乙个人的犯罪行为。因此,甲盗窃数额2万元,乙盗窃3万元。76.甲公司为了扩大经营,从自然人乙处借款20万元。双方书面约定2014年5月1日以前还款,以甲公司的现有和将来所有的全部机器设备、原材料和产成品为抵押物,作为还款的担保,但未进行抵押权登记。2013年8月1日,甲公司因经营不善,为了挽回损失,将一批积压已久的原材料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生意伙伴丙。丙当即向甲支付了货款,并在1个月后按双方约定前往甲公司拉货,却发现甲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于8月20日被宣告破产,甲公司内的一切财产已经被乙控制。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能取得其购买的原材料B.抵押权未经登记而尚未生效C.抵押权自2013年8月20日起生效D.确定抵押财产范围的时间点为2013年8月20日答案:D解析:考点:动产浮动抵押讲解:根据《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抵押权没有登记,但已成立并生效,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B、C两项错误。因为丙前往甲公司拉货时,甲公司巳经被宣告破产,丙未能占有相应财产,所以不能获得其所购买的原材料,故A项错误。《物权法》第19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本题抵押财产范围确定的时间为宣告破产之日即8月20日,D选项正确。77.C市D区人民法院对某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夫妻共用的房屋、汽车、珠宝等为男方陈某婚前财产,归陈某所有,女方肖某提出上诉,认为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财产则在上诉中未提及。对此,上诉审人民法院应:()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只就一审对该系争汽车的归属的事实认定予以审查B.对全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应进行审查C.围绕上诉人肖某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D.告知肖某只能全案上诉答案:A,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同时《民事审判改革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78.甲与乙的承包地相邻,甲地靠着排水沟,而乙地排水则需流经甲地才能人沟,某日因天降大雨乙地的水稻需要排水,而甲地种的是棉花。甲因担心乙地排水造成棉花涝死故不同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纠纷是地役权纠纷B:甲乙之间的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C:甲完全可以拒绝乙的排水请求D:甲应允许乙的排水请求,并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答案: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84、86、92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应选B。79.某甲,16周岁,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其父不服一审判决,但未与某甲商量即提起上诉。对某甲父亲的上诉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无效,因其无上诉权B:无效,因其未征得某甲的同意C:有效,因其有独立上诉权,无需征得某甲的同意D:有效,因其已经征得某甲母亲的同意答案:C解析:【考点】上诉权主体。详解:本题涉及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因此,C项正确。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倒卖车票的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倒卖邮票的行为构成倒卖有价票证罪B.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财产前,应当优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所骗取的出口退税C.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下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D.假冒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同样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答案:B,C解析:。参见《刑法》第227条、第212条、第194条和第213条的规定。81.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榕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答案:B解析:根据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谋杀与故杀的关键区别是:“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选项A、C、D均是“起意于殴杀之时”,故均最可能被认定为故杀。而选项8“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属于“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82.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于《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场地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作出解释,并据此判定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B、法官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C、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D、该案表明,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本案中,法官对“公共场所”含义的证成是对前提(法律规定)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A正确。法官对“公共场所”的解释,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即将被解释的对象(“公共场所”)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解释,故C正确,B错误。D项错误,同一个法律术语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同的法律条文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但是未必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都应作相同解释,比如刑法中的“政治权利”与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就不能作完全相同的解释。83.红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荷叶牌”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采取的下列哪一措施是错误的?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水饺B、通知该品牌水饺生产商和消费者C、召回已销售的该品牌水饺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答案:C解析:【考点】食品召回制度【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故A、B、D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陷阱】由于经济法考试中的知识点通常比较简单,理解上往往不存在难点,因而考试往往利用考生对题眼的观察不细心的疏忽来迷惑考生。该题就是故意把“召回”事项的决定主体写错,而让考生产生错误判断的。84.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甲今年22周岁,他有权作为选民去参加其所在的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投票B.乙是全国人大代表,他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任何追究C.丙是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D.丁是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市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他不受民事审判答案:C解析:《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可见,自治州实行的是间接选举,甲某作为选民无权参加。所以A项错误。《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所以B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问,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85.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l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答案:B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20条。86.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关于授权性法律规则与义务性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此规定表述的是授权性规则B.《宪法》第5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此规定表述的是授权性规则C.《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表述的是授权性规则D.《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规定表述的足授权性规则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A选项错误,该规则属于禁止性规则。B选项错误,该规则属于义务性规则。C选项错误,该规则属于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87.下列关于留置送达,说法错误的有:()A.调解书不宜适用留置B.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才能采用留置送达C.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D.留置送达的程序中无须见证人到场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送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的规定,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只有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程序如下: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员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诉讼文书的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虽然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并非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例如,调解书就不宜适用。88.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失效后,张某和李某都不愿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该借款纠纷案件自动转入诉讼程序B.因为双方当事人都不愿以诉讼方式解决,该案不能自动转入诉讼程序C.因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李某不同意提起诉讼,该案不能自动转入诉讼程序D.因为债务人张某不同意提起诉讼,该案不能自动转入诉讼程序答案:C解析:考点:支付令失效的处理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口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因此,C项正确。89.甲、乙、丙共同出资1亿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收益颇丰,净资产达到1.7亿元,三人欲将公司转为股份公司为将来公司上市做准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则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可以由甲、乙、丙三人认购B.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则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可向社会公开募集,但不能定向募集C.如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7亿元,则公司不必另行办理增资程序D.变更后发现原公司净资产计算有误,漏记了一笔1000万元的对外债务,则此差额的补足责任由甲、乙、丙三人连带承担答案:A,D解析:《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由此可见,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既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包括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集"。公司目前净资产达到1.7亿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亿元,需要募集3000万元,既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来的股东定向募集,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公司法》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本题中,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7亿元,变更公司形式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因此公司需要通过增资程序来变更注册资本。故C选项错误。注意:由于原净资产折抵为股份公司的实收股本后,实收股本等于注册资本,因此无需另行募集资本。《公司法》第9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净资产计算有误,漏记了一笔1000万元的对外债务,意味着净资产价值低于1.7亿元,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90.关于执行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对于执行管辖的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B.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C.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D.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期间,应当停止案件的执行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曰内提出,而不是15日,A项错误: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B项正确、C项错误;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均不停止执行,D项错误。91.关于宪法解释与宪法监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为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我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宪法解释B.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专门机关的监督,德国采取宪法法院的方式,法国则设立宪法委员会C.德国的宪法法院只能结合具体案件解释宪法条文,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则主要针对宪法条文进行抽象解释,即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D.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答案:B,D解析:①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而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因此A选项错误;②B选项表述正确;③宪法法院既可以对具体案件进行解释,也可以进行抽象解释;④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92.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于1997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00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只有张某由于帮助王某做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钱没有拿回来,都已经到期近半年了。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不好意思向他要,所以,一直都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C: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答案:D解析: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权,该权利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故本题A选项不正确。代位权不是扣押权,故本题B选项不正确。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诉讼方式,而不是直接向次债务人请求,故C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无须债务人同意,故D选项正确。93.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商船,悬挂甲国船旗。当“克罗将军号”驶近该船时,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的船舶B、“斯芬克司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C、“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答案:A,B,D解析: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任一国籍,并可视为无国籍的船舶,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因此A、B、D错误。94.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此,乙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向谁申请认定?()A: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B: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C:该仲裁委员会D:甲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答案:B,C解析: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该仲裁委员会所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题选B、C。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下列犯罪分子中,应当认定为主犯的是:A.教唆犯B.实行犯C.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D.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答案:C解析:《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C项当选。96.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实物证据?A: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B: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C: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D: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答案:A,B,D解析:【考点】实物证据【详解】实物证据是以物品的性质或者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实物证据的主要特点是:其一,它的原始材料存在于人的大脑之外,具有可见性;其二,它的原始材料形成于案发之前或案发过程中,在诉讼中受人的影响较少;其三,它的证明力在许多情况下要由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人来揭示,对科学技术、设备、知识的依赖性强。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均属于实物证据。多数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但询问、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是言词证据。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是勘验笔录,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属于书证,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是案发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均属于实物证据,故ABD正确。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故C不正确。97.清乾隆年间,甲在京城天安门附近打伤乙被判笞刑,甲不服判决,要求复审。关于案件的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应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B.应在霜降后10日举行C.应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会同审理D.应在小满后10曰至立秋前1日举行答案:C,D解析:清朝的热审,是指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题干中的甲被判笞杖,故属于热审范围,C、D项应选。在清朝,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并在霜降后10日举行的会审是朝审。而朝审复审的是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故A、B项应予排除。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赵某在火车站附近开车横冲直撞,导致多人受伤,后被警察制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按照不告不理的原理,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向其补充强制医疗申请B.在决定强制医疗前,法院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C.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D.如果是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则应当发回重审答案:C解析:强制医疗程序的分为两种启动模式,一是检察院申请法院决定;二是法院自行启动。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5条、《高法解释》第532条、534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的,既可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也可以发回重审。所以,A、D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5条,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可见,B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529条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故此,C表述正确。99.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且得到行政复议机构的同意B.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C.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D.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E.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答案:A,B,C,E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选项D错误。100.李某诉王某侵权赔偿一案,诉讼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于是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查封王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始执行。与本案相关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移送执行机构实施B.王某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案外人张某认为被保全的房产实际上为其所有,并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D.若法院裁定驳回了张某的异议,张某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答案:A,C,D解析:考查保全措施的执行。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A项正确。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26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权提出书面异议,B项错误。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27条的规定,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CD项正确。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企业为股份制企业,对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不服,下列有权以甲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有:()A.股东大会B.股东代表大会C.董事会D.监事会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2.★关于法官任职,下列选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A.郑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郑某在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王某在同一法院担任助理审判员B.杨某和刘某系父子关系,杨某在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担任副庭长,刘某在同一法院刑事审判庭担任审判员C.沈某原是丙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离任1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陈某是丁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同时兼任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答案:B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C项错误。《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故D项错误。3.2013年4月1日红旗小学从美服制衣厂订购了一批校服,约定2013年10月1日交货,2013年9月5日美服制衣厂明确表明不再向红旗小学交付校服。美服制衣厂的行为属于()。A.逾期违约行为B.预期违约行为C.届期违约行为D.缔约过失行为答案:B解析: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4.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答案:B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所谓国家意志其实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A项不正确。对法起决定作用的根本因素是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C项不正确。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要充分发挥法的效能,就必须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开展立法和执法活动,D项不正确。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说法中哪项是错误的:()A.当事人提起上诉,通常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上诉B.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C.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D.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处理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第二审程序。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因此,不能采取口头形式上诉。B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C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4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予以维持。D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6.关于法官公正和廉洁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应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B、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C、法官可以答应当事人约请,参加当事人组织的公司会餐活动D、法官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法官的家庭成员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官应当制止答案:A,B,D解析: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的规定,法官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A项正确。该法第11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B项正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C项错误。该法第18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D项正确。7.甲国新独立,乙国是其邻国,在甲国宣布独立后数月,乙国与甲国建立了外交关系,虽然乙国没有明确承认甲国。甲国因人才尚缺乏,拟派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斯潘赛作为甲国的领事派往乙国。依相关国际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即意味着两国同意建立领事关系,除非另有声明B.乙国与甲国建立外交关系属于对甲国的默示承认C.斯潘赛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不能担任甲国驻乙国的领事D.斯潘赛担任甲国领事的委派必须得到乙国的明示同意答案:A,B,D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AB正确,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默示承认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建立外交关系属于默示的承认。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除非有特别声明,即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2条第1款,领事官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依据该条第2款,委派属接受国国籍之人或者第三国国民为领事官员,必须得到接受国的明示同意。C错,D对。8.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目前不在本地,要待自己1个月后回来时再作处理。法院对此如何处理?()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B.裁定延期执行丙的财产C.中止对乙的执行D.裁定驳回丙的异议答案:A,C解析:。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但必须是关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方构成有效异议,本案丙的主张并未构成有效异议,因而可以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9.关于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给乙发微信称:“我将我的苹果手机以500元卖给你”(甲误将5000打成了500)。乙不知甲打错了,立即回复到:“按这价格,我要了。”甲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B.明星甲标价500万出卖自己的别墅,某微博博主找到甲要求以400万价格购买该别墅,甲不愿,乙对甲说:“你如果不以400万卖给我,我就把你出轨的证据放到微博上,让你名声扫地!”,甲信以为真,以400万卖给乙。乙实际并没有甲出轨的证据。甲可以乙欺诈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C.甲家中有一传家宝绿如意,市值500万,乙从别处得知此事,遂向甲表示愿意以600万的价格购买,甲拒绝,乙称:“如果不将绿如意卖给我,就砸烂你家的房子。”甲无奈,只好以600万卖给乙,甲可以乙胁迫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D.甲因家中变故急需钱,乙称愿意以10万购买甲的车以解甲燃眉之急(甲的车市价50万),甲因情况危急,只好答应。甲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答案:A,C,D解析:①A选项中甲属于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误写,所以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A正确,当选;②B选项中甲的行为不属于以欺诈的故意使乙限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表示的情况,甲只是想要一陷入恐惧并因为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所以属于胁迫,B选项错误,不单选;③C选项中甲向乙预告实施危害,使乙陷入恐惧并因为恐惧作出意思表示,且甲的威胁不具有正当性,所以属于胁迫,甲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当选;④D选项中乙利用甲的困境与甲订立了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可以撤销,所以D选项正确,当选。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如甲、乙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A.县矿产局B.镇政府C.县矿产局的上级机关D.县政府答案:C,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11.某房地产公司准备在某市郊区开发一新楼盘,向该市土地管理局、规划局和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证照。为了充分贯彻高效便民的基本理念,该市政府确定此类许可由土地管理局受理许可申请,但应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申请书时必须采用格式文本B: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C:在统一办理程序中,如果规划局做出了不予许可的意见,土地管理局根据此意见作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市土地管理局为被告D:由于申请行政许可未获批准,该房地产公司要求土地管理局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土地管理局不予提供,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答案: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非所有的行政许可申请都需要采用格式文本,只有行政机关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时才需要采用格式文本。故选项A错误,不选。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只有在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故选项B错误,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本题中不予许可的意见是由规划局作出的,规划局的行为才是对当事人具有实质影响的行为,该公司应以规划局为被告,故选项C错误。该《规定》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房地产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未获批准,土地管理局不公开许可决定,当然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选项D正确,应选。1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A项,儿童溺水时,其父甲有基于家庭关系(紧密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救助义务,救生员乙有基于保护功能接管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两人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故A项正确。B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有基于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丈夫知道对方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前仍是自己的妻子,却误以为法律已经解除了自己的救助义务,是一种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没有学好”),这种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不会阻却丈夫对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对方死亡的故意责任。丈夫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B项错误。C项,甲对母亲有基于作为家庭这样的紧密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满足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构成要求。故C项正确。D项,甲给乙投毒,是作为的杀人。甲看到丙也在喝自己配置的有毒咖啡,基于先前的投毒行为,甲有救助丙的义务,甲在能够阻止而不阻止的情况下,对丙的死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D项正确。13.某电器销售公司甲与某电视机厂乙因货款纠纷而产生隔阂,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客户询问甲的营业员是否有乙厂的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下列有关该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B.甲的行为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C.甲的行为因未通过宣传媒介诋毁乙的商业信誉,故不构成诋毁商业信誉D.甲侵犯了乙的荣誉权答案:B解析:考查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B选项正确。属于诋毁商誉的行为。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A选项错误,法人没有名誉权。C选项错误,诋毁商誉并非必须通过宣传媒介。D选项错误,不可能侵犯荣誉权,与荣誉权无关的。14.票据债务人依下列哪些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张三偷盗取得票据B:李四接受徐清赠与的一张汇票,现徐清以没有给付对价对李四提出抗辩C:王五以背书方式取得汇票,但该汇票背书不连续D:赵六持有的支票超过出票日6个月后要求付款人付款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票据抗辩。详解:《票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故A选项构成抗辩理由,当选。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B选项不构成抗辩理由,不当选。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故C选项构成抗辩理由,当选。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15.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B: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C: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D: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题目中的四个选项都是相关犯罪中以“包庇”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包庇罪,ABCD均为应选答案。16.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甲国纳税居民马克是甲国保险公司的大股东,马克从该保险公司在乙国的分支机构获利35万美元。依《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保险公司在乙国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商业存在的服务方式B、马克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C、两国均对马克的35万美元获利征税属于重叠征税D、35万美元获利属于甲国人马克的所得,乙国无权对其征税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商业存在,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一国的企业到他国开设银行、保险公司。选项B正确,马克是甲国的纳税居民,居民国对本国居民的海内外收入均有权征税。选项C错误,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因此,甲国和乙国对马克的35万美元获利征税,属于国际重复征税。选项D错误,乙国作为来源地国,对35万美元的获利有权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17.法定诉讼代理权因以下客观情况的出现而消灭:()A:患精神病的被代理人痊愈而恢复诉讼行为能力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被代理人年满16周岁C:法定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消灭D: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C,D解析:【考点】法定诉讼代理权。详解:B项错误,被代理人年满16周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因此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他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满18周岁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意味着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仍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因此,A、C、D项正确。18.下列商标与其所属类型不相对应的是:()A:某经营特色火锅的餐饮店的“飘香”商标是服务商标B:某农户种植的苹果的注册商标为商品商标C:某村盛产莲藕,当地村民委员会以盛产莲藕的湖泊的名字申请了注册商标,专门供村委会的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该商标为集体商标D:某市羊毛制品协会申请了专门用于其成员提供的纯羊毛制品的商标,该商标为证明商标答案:D解析:《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该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因此,A、B项正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可用于说明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材料、制造方式、质量或其他的一般特征,但集体商标的申请者是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使用者是其组织成员;而证明商标的控制者是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有监督能力的组织,使用者是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因此,C、D项都属集体商标,D项是符合题意的选项。19.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2016年)A.某法官因病住院,甲法院决定更换法官重新审理此案B.某法官无正当理由超期结案,乙法院通知其三年内不得参与优秀法官的评选C.对某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当地媒体多次呼吁法院尽快结案,丙法院依然坚持按期审结D.因人身损害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丁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答案:A,B,C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法院做法符合直接言词原则。B项,法院做法符合及时审判原则。C项,法院不受媒体舆论影响,符合审判独立原则。D项,法院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外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违反不告不理原则。20.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有着密切联系,但也存在不同,下列哪一个选项没有表明两者的差异?(),A.法律传统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个人、群体、社会等,而法律文化的主体仅为群体B.法律传统偏重于法律文化中的心理状态C.法律文化的内涵比法律传统更丰富,还包括法律经验、法律认识、价值等内容D.法律传统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素,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答案:A解析:。“法律传统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个人、群体、社会等”的说法值得讨论,一般而言,法律意识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个人、群体、社会等。21.根据司法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沈律师从2003年至今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可成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B.孙检察官工作勤奋,业务水平高,是检察院公认的业务骨干,虽然曾经为办案而违反有关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年终考核仍可得到优秀的考核结果C.郭法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他应受到奖励D.曾某为刑事被告人,四十六岁且有身孕,因经济困难未聘请辩护律师,可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答案:A,C,D解析:《律师法》第14条第3项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据此,A项选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45、146条规定,违反有关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受过处分后不可能得到优秀的考核结果。据此,B选项错误。《法官法》第30条第2项规定,法官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应当奖励。据此,C选项正确。《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第1项规定,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据此,D选项正确。22.A国与B国是邻国。多年来,AB两国和睦相处,在多个领域展开互利合作,签署了大量双边条约。后A国分裂为CD两个新国家,下列AB两国间的条约,CD两国无需继承的有A.陆地边界条约B.大陆架划界条约C.界河水资源分配协定D.安保同盟协定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23.A商场合同纠纷案A商场欲利用“十一”假期以表演和送礼的方式进行促销。2011年8月25日,A商场与B演艺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2011年10月1日上午9点,由B演艺公司的艺人王飞飞到A商场前的露台演唱3首歌,或者唱2首歌跳一支舞。2011年8月26日,A商场与C水果批发市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A商场向C水果批发市场购买优质苹果1万个,用来赠送给10月1日到A商场购物的前1万名顾客。C水果批发市场最迟在2011年9月28日交货。苹果3元1个,一共3万元,货到后3日内由A商场一次付清。甲是种植苹果的农户,是C水果批发市场的固定货源之一。2011年8月27日,C水果批发市场告知甲,其与A商场签订了买卖合同,要求甲今年继续向自己供货。二者约定,甲于2011年9月24日交付2000个苹果,苹果2元1个。合同生效之时,C水果批发市场即交付1000元定金。若一方违约,则支付违约金3000元。为了与甲订立合同,C水果市场共花费订约成本500元。9月13日,甲通知C水果批发市场,他已将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了同村的陈某,将不履行合同。C水果批发市场于是马上联系其他种植户,为此花费各种费用1000元。由于时间紧迫,最后C水果批发市场不得不以2.5元1个的价格购得苹果2000个。2011年9月20日,B演艺公司致电A商场,告知王飞飞由于档期问题无法出席10月1日的表演。A商场当即要求B演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演艺公司见A商场态度强硬,便于2011年10月1日上午安排公司的另外一位艺人徐小蕾前去活动现场表演。A商场的负责人王某为了使活动顺利进行,且考虑到徐小蕾的人气与王飞飞差不多,于是让她上台表演。活动结束后,B演艺公司向A商场索要演出费,A商场以B演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支付。B演艺公司遂提起诉讼。在诉讼中,A商场反诉,要求B演艺公司承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B演艺公司辩称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且A商场未受实际损失,不应再承担责任。张太太于促销期间在A商场购买了一台高压锅。在使用时,高压锅发生爆炸,将当时在厨房的张太太和张先生烫伤,张太太的脸大面积受伤,即使接受整容手术仍会留有疤痕。2011年11月30日,张太太和张先生将A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他们医药费、张太太毁容的精神损害赔偿共800万元。【问题】1.A商场与B演艺公司之间的债的关系的类型是什么?2.当甲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C水果批发市场对甲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3.C水果批发市场欲向甲求偿,如何求偿对其最有利?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B演艺公司告知A商场王飞飞无法出席时,A商场可否要求B演艺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为什么?5.B演艺公司在反诉中的辩论意见是否成立?为什么?6.张太太和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中有哪些错误?答案:解析:1.A商场与B演艺公司之间的债的关系属于选择之债。2.C水果批发市场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三是等到履行期届满之后,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C水果公司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对其最有利。甲选择定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分别可得1800元、2500元、3000元,因此应选择违约金。4.不可以。因为该合同债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5.成立。因为B演艺公司安排徐小蕾前去表演的行为是采取补救措施的表现,A商场因此没有遭受任何损失,B演艺公司不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6.第一,张先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A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张太太选择要求A商城承担违约责任,则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考生要注意区分定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其次,损害赔偿金的功能在于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有违约金条款,而违约方没有造成对方损失,可以单独适用违约金,此时的违约金承担惩罚性功能。当有违约金条款且违约方造成了对方损失时,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此时的赔偿金适用在于弥补违约金数额之不足。在二者并用的情况下,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人一般不得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关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客观性和关联性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B.合法性涉及的是证据的内容C.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审查和检验D.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前提答案:C解析: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自身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以及关联度的大小强弱。可见,客观性和关联性都属于证据自身的、内在的属性,二者涉及到的都是证据的内容,而非形式。所以,A表述错误。合法性则是人们借助法律这一外在评价工具,对证据外部属性的概括,因此,合法性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B错误。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不是证据本身能够展示的,需要人们借助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判断,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表现形式、审查判断证据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办案人员提供了审查判断证据的行为指南。从这一点看,C正确,D错误。25.小陶是一起抢劫案的辩护人,在该案的侦査阶段,小陶申请某侦査人员回避,但被驳回。对此,小陶可以有何选择?()A.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B.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C.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D.向人民法院申诉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辩护人既可以要求回避,也可以申请复议,注意,申请复议只能向作出决定的机关进行。A正确。26.共用题干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A、《曹魏律》B、《北齐律》C、《开皇律》D、《泰始律》答案:C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开皇律》由隋文帝杨坚制定,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还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适用八议、不能自首、赦免。B项《法经》只留下盗、贼、网、捕、杂、具六个篇名,其内容已失传,《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才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C项《宋刑统》全称应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D项中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时颁行的,而不是宋初的,故只有A项正确。《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27.甲为了毒杀乙,在乙的饭碗里投放了足以致乙死亡的砒霜;丙在不知道甲已经投毒的情况下,为了毒杀乙,也在乙的饭碗里投放了足以致乙死亡的砒霜。乙吃完饭后,因砒霜中毒身亡。下列选项中,定性错误的有:()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甲、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A,B,C解析:这种情况下,应认定甲、丙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甲、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8.以下关于级别管辖说法正确的是:()a.海事海商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可由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专利纠纷案件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海亊法院在级别上为中级人民法院,A项正确;著作权纠纷由中级人民法院和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只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而非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因此D项错误。29.关于证据的理论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损毁某书店的工具书,书店老板起诉要求赔偿,提供的被损毁的图书证明损害后果,该图书是直接证据B.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是间接证据C.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是间接证据D.一个客观且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答案:A解析:A选项考查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关键看证据在内容上能否完整地说明待证事实,选项明示了本案待证事实是“损害后果”,被损毁的图书当然能完整地证明“损害后果”这一待证事实,是直接证据,故A选项正确。B选项和C选项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判断标准在于证据在内容上能否完整地证明待证事实,而B、C选项均未提到该证据的内容,所以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如B选项提到的“复印件、复制品”说的是证据的来源,是原始和传来证据的区分标准,而“无法与原件核对”仅仅说的是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均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无关,故B选项错误。C选项证人证言是直接还是间接证据关键要看证言的内容,而选项提到的“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也只是说明该证言的证明力小,与直接还是间接证据的区分无关,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间接证据在内容上无法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故就算是客观、合法的间接证据也只能证明部分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30.宪法修改是指有权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关于宪法的修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凡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必须进行宪法修改B.我国宪法的修改可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C.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D.我国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凡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如通过宪法解释即可解决该冲突的,不需要进行宪法修改。故A项错误。《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B项正确。在修宪实践中,我国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的形式公布施行,故C项正确。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据此,D项多了“法规”字眼,故错误。31.甲公司和李某签订一单货物买卖合同,甲签发一张10万元的见票即付的汇票作为支付合同价款,但是李某迟迟拖延不履行合同。现在下列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行使追索权时,甲公司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的有:()A:李某请求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B:现李某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请求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C:假设李某将该票据送给程某,程某请求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D:张某所持票据已经超过出票日期2年答案:A,C,D解析:【考点】票据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与李某之间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可对李某进行抗辩,故A选项当选。B选项不当选。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本题中,李某将该票据送给程某,程某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李某,由于甲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抗辩,故可以拒绝向持票人程某付款,C选项当选。第17条第1项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故D选项当选。32.某直辖市政府以“摩的”遍地开花影响市容为由发布一项通知,要求凡是从事“摩的”运营的都应当取得市政府的运营许可证。关于此运营许可证,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因通知越权,规定运营许可证违法B.因市政府发布通知时没有举行听证会,规定运营许可证违法C.政府有对城市管理的权力,通过对“摩的”进行限制是合法的D.基于维护市容的要求政府进行管理,通知是合理的答案:A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设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7条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市政府的通知是违法的,故A项说法正确。33.根据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规定,该比例是(  )。A.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10%B.达到或超过10%,但未超过20%C.达到或超过10%,但未超过30%D.达到或超过20%,但未超过30%答案:D解析: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4.《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答案:A,B,C解析:《疑狱集》由五代后晋和凝父子编著,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选编。刑讯在唐代比较规范。唐律确认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但是对刑讯手段的使用却作了严格限定。《断狱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尤未能决,事需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问,违者杖六十。”也就是要求承审官员在拷问之前,必须先审核证据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也可以“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35.黄山公司委托甲、乙、丙三人共同研发,耗时6个月,三人终于共同完成了该项发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黄山公司并不享有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但若该项发明可取得专利权,黄山公司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B.如果甲不同意以该项发明申请专利,乙、丙可以自行申请C.如果乙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甲和丙可以申请专利,但取得专利后,乙有免费使用的权利D.如果丙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甲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委托发明和合作发明的问题。《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故A项正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故B项错误,C、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D。36.某农村未成年人甲(16岁)为得到钱救自己病重的母亲,经人介绍见到黑市出卖人体器官的掮客乙,同意将自己的一颗肾出卖。几天后乙找到人将甲的一颗肾脏摘除,移植给他人,并给甲5万元钱。则乙的行为不属于:()A.合法行为B.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C.故意伤害罪D.—般违法行为答案:A,B,D解析:《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第2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是故意伤害罪,因此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37.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筑市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霞。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一些主张是正确的?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马无法负责答案:B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B。根据《附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可见,李某可以向销售者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丁公司要求赔偿。因此,A选项中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C选项中丁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题中,展销会结束后,李某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甲公司要求赔偿,据此,D选项中甲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乙公司并不是家用电暖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不是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的出租者,不属于责任主体,乙公司对于李某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B选项中乙公司的主张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38.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查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B、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省级人民政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服从国务院,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D、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答案:C解析: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审查权力机关,故A项错。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故B项错。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故D项错。39.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请回答题。关于事实一,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是依法被关押的人员,其逃出戒毒所的行为构成脱逃罪B.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既遂D.乙收留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贩卖毒品罪、窝藏罪。A项,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甲是被关押戒毒的人员,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身份要求,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脱逃罪。故A项错误。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如果毒品数量较少,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要求,不构成犯罪。故B项正确。C项,贩卖毒品的行为完成就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收受毒赃与否没有关系。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故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收留的,成立窝藏罪。甲的脱逃行为和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行为都不成立犯罪,甲不是“犯罪的人”,所以收留甲的乙不成立窝藏罪。故D项错误。40.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题中,夏某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选项A、C:《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都有权请求其返还出资,A、C正确。选项B:虽然马某不是股东、董高或实际控制人,但是,马某未经榴风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出到他人账户,且这一行为与夏某共同为之,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榴风公司有权请求马某与夏某承担连带责任。B正确。选项D:《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债权人是请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补足出资”的责任,D错误。41.甲(男,35岁)系瓜农。甲因其所种西瓜被盗严重,遂在瓜地周围拉上铜丝,并接通电源。其妻阻止道:“会电死人的,去取掉。”甲说:“我又不是要电死好人,是防盗,偷西瓜的人死了活该。”几天后的一个下午,三个小学生放学后追逐蝴蝶进入西瓜地,触电后均抢救无效死亡。甲发现后即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A.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的行为构成自首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适用。甲的行为应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1)甲在瓜地周围私设电网危及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2)甲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导致了三名小学生触电身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3)甲作为一成年人,明知在瓜地私设电网可能导致他人触电身亡的结果,但他不听其妻让其取掉电网的劝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处罚时,应考虑甲投案自首的情节,予以适当从宽处理。42.甲公司主营纸巾,为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人民币,以设备、待售的纸巾、已生产但未包装的纸巾和正在生产的纸巾半成品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手续。不久,甲公司将其生产的全部纸巾销售给丙公司。后来,因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主张其抵押权,要求对丙公司所购甲公司的纸巾变价受偿,丙公司以其不知情为由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不得以其将要生产的纸巾半成品设定抵押B.甲公司与乙银行的抵押权并不成立,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C.甲公司与乙银行的抵押已经成立,但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公司D.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浮动抵押的问题。依据《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对于浮动抵押,其抵押人应为生产者或经营者,其抵押财产是指已有的或将有的抵押人的动产,故A选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其抵押权自合同签订时设立,登记并非生效条件而为对抗要件,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应予注意的是,即使办理了登记,也不能对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已支付了合理价款且取得了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正确选项为C。43.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本题ABCD四个选项中甲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选项A,乙的女儿只有5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同意让甲搬走彩电的行为能力,因此甲的行为仍是盗窃。选项D甲“趁乙不注意”,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不是诈骗而是盗窃。故AD都不应选。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一个是“秘密窃取”,一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选项B中,甲秘密窃取金项链在先,后被发现后挣脱逃走,不属于“趁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应定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故B不应入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44.共用题干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某工作由于专业性较强,单位聘任蒋某担任公务员,并签订了10年的聘任合同B:公务员沈某因接受纪律审查,自觉无颜在单位待下去,在审查过程中,向单位请辞,单位很理解的批准辞职C:公务员韩某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0天而被辞退D:公务员杨某对降职处分要求复核,复核期间停止了降职处分的执行答案:A,B,D解析: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应由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订,故A项错误;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故B项正确;应由省政府发布,故C项正确,D项错误。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首先应由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故A项的说法错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故D项的说法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故选项B说法错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D项说法错误。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务员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该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可见有些公务员是可以聘任的,但合同签订时间没选项A那么长,所以选项A错误,当选。该法第8l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所以选项B错误,当选。该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所以选项C正确,不当选。该法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当选。45.甲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申请一项汽车轮胎的实用新型的专利,2007年6月1日获得专利权,2008年5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B: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C:乙公司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D:乙公司经甲公司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本题中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A项正确。本题中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且自2004年5月10日起算,2008年5月10日签订的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此时专利的有效期还剩6年,所以,该合同的有效期最长为6年,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甲公司已经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故选项C是正确的。若发生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时,独占专利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无须经甲公司授权,故选项D是错误的。46.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B.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C.应当询问证人D.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最高检规则》第4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5)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6)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对照本题选项,不难看出AD正确。而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询问证人的行为,只是在必要时才进行,所以BC错误。本题选AD。47.下列职权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C.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D.修改公司章程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并不是股东会的职权。注意掌握公司不同组织机构的职权;C当选。48.张某故意杀死范某,某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可以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若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应当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C.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死刑,张某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处张某死刑,张某又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某市检察院撤诉后,指令某县检察机关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应当将指定管辖的情况层报某省人民检察院答案:A,B,C,D解析:根据“一对一”“同级对同级”的原理,某县检察院只能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某县检察院可以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A错误。在一审中,上下级法院不可以直接移送案件,需要以检察机关为中介,B错误。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如果是其他理由,比如因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立法没有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C项中没有说明发回重审的原因,故不一定只能发回一次,C错误。《高法解释》第2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注意,不是下级检察机关要层报上级检察机关,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49.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答案:A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选项A中,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故A项正确。B选项中,乙同样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故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仍然发生效力,故C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若乙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则乙就有上诉权,故D选项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50.甲合伙企业有孙某、唐某、赵某三名合伙人,为经营合伙事务购买了一辆货车用于货物运输。1年后孙某、唐某私下商量决定卖掉该车并平分剩余款项,于是二人趁赵某出国度假的时候,将该车出售给牛某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孙某、唐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对货车的所有权B.如果牛某善意取得了该车所有权,孙某、唐某应赔偿赵某损失C.如果牛某非善意。则转让行为无效D.孙某、赵某有权对货车进行出卖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问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意思处理,但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少数共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孙某、唐某未征求张某的意见,擅自处分共有物,侵害了张某的份额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赵某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受让人牛某基于善意,可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本题答案为ABC。51.律师翁某受托成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辩护人,翁某在侦查期间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向办案机关了解杨某涉嫌的罪名B.会见在押的杨某时向其核实有关证据C.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明杨某自首的证据材料D.翁某只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就可以到看守所会见杨某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招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BD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故C选项正确。52.共用题干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张律师的下列做法是正确的是、()A、加入校友会组织的企业家联合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B、给自己的老同学发信,告知若是介绍案源的话,将给予案源标的1%的酬劳C、接受辩护委托后,经过详细了解情况,向委托人表示一定能够让被告人无罪释放D、接受诉讼委托后,发现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是自己弟弟,于是提出终止委托答案:A,D解析:A项,实行独任审和简易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加快案件进度而擅自实行,选项A错误;B项,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推行,故选项B正确;C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以后,被告有权在15天之内提交答辩状,法官擅自把这一法定的期间缩短为5天,明显损害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选项C错误;D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和精神,当事人享有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保证当事人的这一权利,事先限制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时间,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这一合法权利,选项D错误。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检察官遵守忠诚规范,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关于忠于国家,《检察官法》第35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因此选项A正确。忠于人民,在行动上,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因此,D为正确答案。选项B、C主要是违反了公正原则而非忠诚原则。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因此A、B错误,D正确。根据该准则第15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C正确。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不在检察官的任职回避范围之内。《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7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故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53条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而D项中处罚期满已经达到三年,故可以担任合伙人,故应选B、D。《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A、B项错误。《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应选A、B、D项。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项规定即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本题中甲律师就同一合同既是乙银行又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构成利益冲突。显然,A、B项不正确。至于C项,同一个律所律师仍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不是合理的选择,故D项当选。《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项仅仅持授权委托书会见的说法不对。该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以B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C项正确。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所以D项正确。所以应选B、C、D项。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0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A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同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B、C项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选。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第(二)项,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D项正确。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李某为江苏省人大代表,他还可以担任以下哪些人大的代表职务?()A、江苏省南京市人大代表B、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大代表C、全国人大人大代表D、上海市人大代表答案:A,B,C解析:《选举法》第45条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故D项不选。54.行为人甲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等多种非法手段获取了某国家机关的绝密文件多份,卖给境外的机构、组织,获取不正当利益,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罚?()A: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并罚B: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罪定罪处罚C: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从一重罪处罚D: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详解: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是否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故意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由于泄露、扩散致使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知悉、取得的,只要行为人对此情形没有故意,就不构成后罪,而只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因犯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非法持有的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已包含了非法获取行为,只要是为境外非法提供而实施的,不另定罪。故本题中的甲只能定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罪,以一罪处罚。55.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这一原则相呼应,《宪法》第27条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关于上述两项宪法原则的理解,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执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执法机关的权力同样属于人民B.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法治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C.“执法为民”中的“执法”仅仅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执法为民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答案:C解析:。“执法为民”中的“执法”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或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56.2006年春节期间,制衣商刘某受朋友所托,仿照武装部队制式服装1套,仿制成功后刘某得知这类服装在黑市能够卖得好价钱,于是此后3年间,刘某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300套,获得利润10万元。刘某的行为构成:()A.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B.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C.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答案:A解析:。57.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要是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都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B.债务人的股东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能主张抵销C.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不受限制D.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都可以主张该抵销无效。答案:C解析:请参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1、42、43、44、45、46条。58.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答案:C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A项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不选。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枪支,而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因此,依然成立盗窃枪支的犯罪,B项说法错误,不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C项说法正确,应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此,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种类,D项说法错误,不选。59.某国企改制为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原企业的98名中高层管理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关于改制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B.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由甲乙两公司作为发起人,向98名管理者募集股份C.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按时组织召开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同意,可以决议不成立公司D.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一致同意,可以不用验资机构验资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所以本案中改制后的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98名管理人员共计100个股东出资设立,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数要求,A项错误。第77条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所以,国企改制为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合法有效。B项正确。第90条第2款第(七)项:“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所以只有两种法定情况下创立大会才能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C项并不符合法定情形,错误。第89条第1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募集设立中,验资是法定要求,不能经发起人一致决议而免除,D项错误。60.陆某等人抢劫案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陆某2002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因在监狱内表现良好,遵守监规,于2005年被假释。假释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生活困难。2009年6月14日,他找到高中同学李某,二人在陆某家里密谋于两天后16日夜里到张某家里抢劫。第二天,李某的表弟马某(1991年6月27日出生)来看李某,听闻李某和陆某准备抢劫,表示有兴趣参加,能否也弄点儿钱花花,二人表示同意。2009年6月16日,三人闯入正在熟睡中的张某家里抢劫,逼迫其拿出10万元,因遭到拒绝和反抗,就将张某一家四口全部杀害。公安机关于2009年8月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陆某于2008年6月将举报其盗窃的本村村民赵某和证人刘某杀害。检察机关2010年9月对该三人提起公诉,法院于2010年11月判决陆某抢劫罪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合并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李某抢劫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马某抢劫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某在死缓两年执行期间,监狱内的吴某在监管人员杨某的指使下,对其进行殴打,李某不得已为保护自己进行反击,不小心击中其头部,导致吴某重伤。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在上报减刑期间,吴某为报复李某致自己重伤,对李某出言挑衅,李某受不过挑衅,对吴某出拳,再次致吴某重伤。【问题】1.法院对马某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2.陆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3.陆某和李某被判处的刑罚应当由哪个法院复核?4.李某对吴某的第一次伤害,是否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5.李某对吴某的第二次伤害,是否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6.对李某的两次伤害吴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如何处理?7.吴某和杨某依法构成何罪?答案:解析:1.法院对马某的判决不正确。因为马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陆某构成累犯。因为陆某于2008年3月假释期满,在盗窃罪假释期满后5年内即2009年6月犯抢劫罪,两次均为故意犯罪,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3.陆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李某的死缓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4.李某对吴某的第一次伤害不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李某对吴某的第一次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其主观方面是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不应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李某对吴某的第二次伤害不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此时死刑缓.期二年的缓刑期满,不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6.对李某两次伤害吴某的行为,第一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次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先裁定将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然后将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罪与前罪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7.吴某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杨某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此题要求熟悉并掌握死缓制度,死缓适用条件,死缓执行的判决及其核准,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制度的改动。61.共用题干中国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丹麦乙公司,付款地在英国,乙公司职员于新加坡转机时将汇票遗失,乙公司申请票据权利保全应适用哪国法律?A、中国B、丹麦C、英国D、新加坡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只有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可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的法律,其他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D为当选项。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A选项错误,应该适用法国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据此B选项错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同样根据第27条之规定,离婚涉及的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故D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故C、D项应选。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因此,A正确,B错误。依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正确。依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D正确。62.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关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公证员;②年龄二十三周岁者可以担任检察官。①正确、②不正确B、关于律师承办业务、①律师承办业务,应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②律师承办业务,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①正确、②不正确C、关于检察制度的发展和特征、①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②我国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①正确、②不正确D、关于我国的法官制度、①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②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①正确、②不正确答案:B,D解析:【考点】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详解】A项中①说法错误,不能担任公证员的消极条件是因故意犯罪或过失职务犯罪,不是一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都不能担任公证员;②说法正确.年满23岁可以担任检察官;BD项说法正确。C项中①②说法都正确。63.中学英语教师甲积数十年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提高英语水平的学习方法。学校指派青年教师乙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书面材料以便推广,乙在跟班听课和向甲请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构思编写了介绍甲的学习方法的材料。以后,乙应出版社的要求,对该材料作进一步加工,写成《英语学习妙法》一书,署自己一人的名。该书出版后,甲提出异议,认为该书的作者应是自己而不是乙,学校也提出异议,认为乙的出书行为侵犯了学校对总结材料的著作权。该书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A.应归甲享有B.应归乙享有C.应归甲乙共同享有D.应归学校享有答案:B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题中,乙根据听课材料,自己进行构思,对甲的教学方法进行整理,形成对整理作品的著作权。该著作权不侵害甲的利益,当然,甲与乙事先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乙虽然是根据学校的要求整理书面材料,而且是在该材料的基础上整理成书,但该作品虽属职务作品的范畴,其著作权应由作者乙享有。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64.腾云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登山自行车的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后腾云公司又将其设计的“腾云驾雾”造型注册为该登山自行车的商标,并将该造型刻印在车身。某车行应车主君某请求,将君某的低价位普通车改装成该高档登山自行车的造型和颜色,并在车身上刻印了“腾云驾雾”的造型。关于上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君某的行为侵犯了腾云公司的专利权B.车行的行为侵犯了腾云公司的专利权C.车行的行为不侵犯了腾云公司的商标权D.车行的行为侵犯了腾云公司的商标权答案:B,D解析:①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车行擅自制造并销售腾云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车行的行为侵犯了腾云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B选项正确当选;②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控制“使用未经授权制造并售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因此,君某不以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成立对奔马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③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车行擅自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腾云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推定相关公众容易发生混淆,构成对腾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65.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是( )。A.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B.持有上市公司3%股份的股东C.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的董事D.上市公司的监事答案:B解析: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题B选项持股比例未达到5%,不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66.元谋抢夺一案,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经过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又发现元谋除了抢夺行为,还有新的犯罪事实,对此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如何处理?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B.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全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答案:B解析:B。详情请参考根据《高检规则》第38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故B项当选。67.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问题: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解析:  1.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张保证责任。无论丁还是丙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丁、丙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丁或者丙)承担一半的份额)  6.不得主张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丙不得主张无效。  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68.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A.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B.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只负责事实认定,不负责法律适用C.基层法院应当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陪审员D.李某是某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不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人民陪审员法》第11条第1款,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19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第6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因此D项错误。69.在家家福超市离纳税期限还有1个月时,税务机关发现其有逃避纳税的行为。于是税务机关责令家家福超市在15天内,缴纳应缴税款;但在此限期内又发现家家福超市有明显转移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便责成家家福超市提供纳税担保。家家福超市不能提供。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经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书面通知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B.书面通知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该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C.扣押、查封、拍卖该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D.扣押、查封该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答案:A,D解析:AD。《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本题A、D项:在确答案。70.甲刚满15周岁。在他幼年时,父母就离婚了。他长期被到处寄养,生活很不稳定。最近,他刚刚被送到母亲身边。由于长期未和母亲共同生活,他和母亲的关系非常紧张。在其因去网吧而被母亲呵斥时,其持刀欲砍杀母亲。在路人的帮助下,甲被制服。其母亲后来向法院求情,承认自己和孩子沟通不够。法院也了解到甲平时表现尚可。后来,甲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甲与其母都非常感谢法庭的判决。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法庭的这一判决既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违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C.法庭这一判决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D.由于公平正义可以是实质的公平正义,所以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也不一定违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答案:A,D解析:【解析】AD。公平正义并不是一定要同罪同罚。量刑时既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71.下列关于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甲丙收买了被人贩子拐卖的妇女,在听说了她的经历后,产生了同情,于是没有阻拦该妇女返回家乡,对甲依然要作为犯罪处理B、乙反对女儿的婚事,使用暴力将女儿锁在家中,使之不与未婚夫见面,女儿以死抗议。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C、丙和丁将被害人绑架,在拿到赎金后打算“撕票”,二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砍杀后离去,被害人被路人所救。对丙丁应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而且要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D、幼儿园老师戊体罚学生,情节恶劣的,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即使“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也要作为犯罪处罚。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57条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被害人自杀”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因此,乙应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39条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又由于被害人并未死亡,因此同时适用总则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戊应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72.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C、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中没有“过错、故意、过失”等主观要求,故对生产者是严格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销售者的责任追求要求有“过错”,故不属于严格责任。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D项错误,因为不是从缺陷产品的生产日期开始计算,而是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开始计算,同时还有“但书”规定,“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故本题正确答案是B。【陷阱】现在司法考试已经摆脱了光记住“时间”、“期限”就能答对题的阶段,这道题真正容易迷惑考生的就是时间的起算点让人觉得似是而非,考生记忆有关时间的知识点时一定要全面记忆,不能光记一个数字。7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B.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C.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D.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规范作用答案:A,B解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表明法是社会的产物,故A项正确。“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表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故B项正确。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故C项错误。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作用于人的行为,社会作用作用于社会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应属于法的社会作用,故D项错误。7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民事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C.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应当一并出示证据进行质证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民事证据规定》第37条、第48条、第52条。75.甲、乙各投资20万元盖了1栋二层楼房,楼房盖好登记在甲1个人的名下,甲、乙分别居住在一楼和二楼。由于甲、乙二人均有汽车,于是甲、乙二人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1年后,甲将自己名下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B.甲、乙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C.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D.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答案:A,C,D解析:。自建房屋,自建好便取得房屋所有权。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地役权未登记的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受让人,而非供役地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CD。76.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A: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合同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B: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C: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D:担保物权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答案: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BC项正确。77.中国甲轮将一批小麦从日本长崎运至中国大连。甲轮到达目的港后,发现所载小麦因发霉受损。经检验,发现小麦霉损分别由下列原因所致,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其中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是:()A:霉损是因该批小麦本身含水分过高所致B:霉损是因船员修理船舱后忘记关闭舱盖,雨水渗入所致C:霉损是因为货舱通风不良所致D:霉报是因海上风浪过大,海水浸泡所致答案:C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承运人的责任。详解:根据《海商法》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据此,本题中的霉损是由于货舱通风不良所致,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B、D三项不选。另外,需注意《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78.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下级机构编制工作之间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B: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经协商一致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主要依据答案:A,C解析: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而非批准,故B的说法不正确。定期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而非主要依据,D的说法错误。79.甲、乙、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甲原是乐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在某步行街上拥有一套房屋。2009年10月29日,甲以乐美公司名义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租赁给乙,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4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租赁费每年3万元。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如欲继续使用该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合同签订后,乙一次性支付房屋租赁费12万元,乐美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将约定的房屋交付乙使用。2009年11月20日,甲因生意上资金周转不灵,以该房屋作抵押向丙借款10万元,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即截至2010年11月19日,甲应还清所借款项10万元。2009年11月30日,甲同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将上述房屋租赁给丁,租赁期限10年,租赁期间,甲若转让该租赁房屋,该合同对转让后的房屋所有人继续有效;甲若出售房屋,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丁,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即2009年12月1日,丁搬入该屋。2010年1月1日,乙欲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房屋时,发现丁早已入住,双方发生争议,乙三天两头找丁要求其搬离该屋,对丁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较大的困扰。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10月,丁遭遇车祸去世,其妻子戊继续在该屋居住。2010年11月19日,甲到期不能偿还丙的借款,二人遂协议以该房产折价抵偿,二人办理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丙于2011年5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欲将该房屋收回,遂以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戊搬离该房屋。【问题】1.甲以乐,美公司名义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与否?2.如果丁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已经知晓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甲与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3.假设甲乙、甲丁的租赁合同均有效,如果乙、丁均要求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合同,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4.丙能否要求戊搬离该房屋?为什么?5.若丁未死亡,其以甲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甲与丙的房屋折价抵偿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支持?6.如果丁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有漏水迹象,其对该房屋自行进行了维修,在维修时一并对该屋进行了较大的装修,对于维修及装修费用如何负担?7.假设甲到期偿还了对丙的借款,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戊可否向甲行使对该房屋的承租使用权?为什么?答案:解析:1.有效。无权处分人乐美公司的出租行为已得到甲的追认。2.有效。丁的知情不构成恶意串通,合同有效。3.在两份协议均有效,且乙、丁均要求履行租赁合同时,只有丁能够取得实际的租赁权,因为丁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乙不能取得对该房屋的租赁权,但可以依法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4.可以。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房屋租赁权不得对抗房屋租赁前已经设立并依法登记的抵押权。5.不能。丁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可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确认甲丙买卖合同无效。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维修费用由甲负担,如因维修影响丁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装修费用由丁自行负担,且甲可以要求丁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7.可以。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对于本案的解题思路,首先要明确一点: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权利实现上,不论债权成立时间的先后,均可以得到同等受偿;同时,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内容相同或不同的债权,每个债权都不具有排他性。明确了这点,一房多租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就不难判断了。80.河源县公安局在对张某的抢夺案侦查终结时发现陈某另有强奸嫌疑,但此时对张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鉴于须对该强奸案进行侦查,公安局决定对张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时公安局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A.不必告知人民检察院B.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C.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D.报人民检察院备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期间的重新计算。《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四个选项中,只有D项符合该规定。8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达成仲裁协议,约定一旦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对此,乙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无效B.若当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也不能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C.若当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则该仲裁协议无效D.若当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则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D项正确,ABC项错误。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检察官徐某因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而被追诉。下列关于徐某纪律责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无论徐某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只要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应予开除B.如果徐某主观上出于故意,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即应予开除C.如果徐某主观上出于过失,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不一定予以开除D.如果徐某被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应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答案:A,B,C,D解析:。《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9条。83.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关于代理的规定的是:()A:为了本市“十一”献礼工程,张某忙于工作,无暇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委托弟弟代表自己与未婚妻一起办理结婚登记B:某演出公司与歌星孙某签订了演出合同,孙某到某地演出3场,孙某由于演出太多,遂委托另一名歌星陈某代替自己去某地演出C:甲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批发货物业务,乙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批发业务,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办理批发业务D:丙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为自己办理纳税事宜答案:A,B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根据该条规定,除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因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C项中虽然乙公司营业范围内没有批发业务,但是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营业范围内有批发业务,因此乙公司可以代理甲公司进行批发业务,所以C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纳税事宜,所以D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登记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理,所以A项中张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B项中孙某的演出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代理,所以孙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84.有关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皖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B.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C.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所以CD正确。根据证据规则,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不须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A项错误,B项正确。85.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答案:B86.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拥有一票否决权B.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C.联合国秘书长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D.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的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两个机关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A项错误。B项,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具有诉讼管辖(受理有关国家提起的诉讼)和咨询管辖(向某些主体提供法律咨询)两项职权,B项正确。C项,对于咨询管辖,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而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C项错误。D项,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项错误。87.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A.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B.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和鉴定人员回避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D.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E.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答案:B,C,D,E解析:本题考核被害人。应当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不能向法院提出意见。88.甲因向乙索要借款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向法院提交了乙跟他商量借钱事宜的亲笔信一封,这封信属于:()a.原始的直接证据b.派生的间接证据c.派生的直接证据d.原始的间接证据答案:D解析:。在本案中,乙向甲商量借钱的亲笔信单个证据并不能证明乙向甲借钱的亊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A、C两项是错误的。乙向甲商量借钱的亲笔信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应该属于原始证据,D项是正确答案。89.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A项,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的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甲没有履行自己的救助义务。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即使履行义务也不能改变结果,即对结果是否发生没有支配力,则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犯)。故A项错误。B项,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甲的先前行为产生救助他人的义务。甲有救助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B项正确。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的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甲“嫌脏不愿施救”属于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最终导致小孩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犯罪。故C项正确。D项,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甲的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甲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是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故D项正确。90.张三以其汽车作为保险标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张三的汽车被其弟弟开去上班。发生保险事故,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B.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D.张三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才可解除合同,并非一旦增加即可解除。本案所述情形,张三将车借给弟弟开车“上班”,并没有达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程度,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依约向张三支付赔偿金。只有D项正确。91.共用题干下列哪些行为,若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A:某丁从丙公司辞职后,违反丙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了其工作期间掌握的丙公司商业秘密B:丁公司明知丙某利用胁迫手段得到了他人的商业秘密而加以利用C:某乙允许甲公司使用其以盗窃手段获取的D公司的商业秘密D:某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某计算机公司花了巨额经费研究开发的软件系统答案:A,B,C,D解析:依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注意,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92.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伍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伍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A.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B.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新罪另行审判D.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答案:C解析:《刑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因此,本案伍某应当首先获得减刑,然后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C项当选。93.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发了两国问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答案:A,B,C,D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战争法主要是一些习惯规则,19世纪中叶以来编纂和缔结了大量关于战争法的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一般被分为两大类,即海牙公约体系和日内瓦公约体系。海牙公约体系主要规定了禁止或者限制的作战方法或者手段,日内瓦公约主要规定了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规则。《日内瓦公约》共同条款第1条强调了《日内瓦公约》的强制效力,无论诉诸武力是否合法,也无论是冲突方还是国际机构作出这种判断,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均不受影响。公约共同条款第2条详细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所发生之一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凡在一缔约国的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占领之场合,即使此项占领未遇武装抵抗,亦适用本公约。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仍应受本公约之拘束。设若上述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本公约之规定时,则缔约各国对该国之关系,亦应受本公约之拘束”。因此无论两国之间发生的是战争还是武装冲突,战场在哪里,战争是否合法(如自卫),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均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故AB项错误。即使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故C项错误。战争法规则主要是一些习惯规则,即使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也应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故D项错误。94.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D.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答案:A,C,D解析:审计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故A项正确。《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故B项“本级人大常委会”字眼错误。《宪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据此,C、D项正确。95.为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检察院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派员在场B.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时,不得派员在场C.律师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告知检察院的,其相关办案部门应及时审查D.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检察院可以安排听取答案:A,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5条,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故A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6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据此,“不得派员在场”说法错误,故B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7条第1款,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故C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8条,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故D项“可以”说法错误。96.关于证券交易的风险基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从会员缴纳的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而设立B.风险基金由国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管理C.应当存人专门的银行账户,不得擅自使用D.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证券交易的风险基金的设置。风险基金由证交所理事会管理,故B选项唯一错误。其他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证券法》第11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11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97.★★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A.王法官在工作中都是按照纪律要求严格地要求自己,并且有时他把一些审判秘密和家人一块讨论以求能对案件有所帮助B.李法官清正廉洁,经常接受当事人的邀请去饭店吃饭,但从不受贿,也不向他们透露案件的相关情况C.某检察官在工作中,总是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D.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是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表现之一答案:C,D解析:。严明纪律、保守秘密,是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表现之一,A项中王法官把审判秘密告诉了家人则违反了这一规定,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不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是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表现之一,B项中李法官虽然不受賄,不向当亊人透露案件情况,但他去公共场合接受当亊人的饭局已经违反了法律职业道德,所以B项不选。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互相尊重、互相配合,都是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表现。所以CD项为正确选项。98.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仲裁裁决明显违法的,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查B.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义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重新仲裁D.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有理,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答案:C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查,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项错误。99.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产生于人类社会自身的需要,但是通过法律的施行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也会对社会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法律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直接导源于人性需求,产生于人的本质需要,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化需要B、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规范一旦规范化、确定化、制度化后就必然落后于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社会关系的变革能够改变这种状况,法律能够推进社会变迁C、法律能够通过强制力进行制裁或者补偿,解决社会矛盾,处理社会纠纷,从而解决社会冲突D、法律本身的生成特征决定了法律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存在,因而法律能够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答案:A,B,C,D解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主要表现如下:法律形成社会共同目标和价值;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满足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需要;法律推进社会变迁;法律解决社会冲突。100.有关委付的说法正确的是:()A.委付以实际全损为条件B.委付可仅就部分标的提出请求C.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D.委付可以附带条件答案:C解析:。《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第250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委付以推定全损为条件,A项错误;委付应主张全部标的提出请求,B项错误;C项符合第249条第2款规定,正确。委付不可附条件,故D项错误。卷III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哪些做法是需要纠正的?()(2017年)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土地管理法之建设用地管理、房地产法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A项:《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2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22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根据这两个法条,A选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B项说法违法。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选项的说法合法。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29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因此,D项说法违法。2.下列有关审判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该法院院长刘某任命法官张某担任审委会委员B.某市人民法院审委会就一起疑难复杂案件召开审委会会议,同级检察机关决定列席,派公诉处处长赵某前来C.某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审委会成员杨某,认为合议庭的审判是错误的,于是要求合议庭的三位组成人员更改判决D.某审委会召开会议,就审判工作中的问题以及疑难案件进行讨论答案:D3.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到乙医院做手术,手术过程中因医生使用的高频电刀漏电将甲烧伤。经查,该批设备是乙医院从丙公司购买的,该批产品已多次出现此类事故。对甲的损害,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甲可以向乙医院请求赔偿B.甲可以向丙公司请求赔偿C.乙医院赔偿后,有权向丙公司追偿D.乙医院可以免责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根据该条规定,这种因医疗器械造成的损失,甲既可以向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乙医院请求赔偿。而在乙医院赔偿后,其有权向生产者丙公司进行追偿。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4.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A:②③⑤④①⑥B:③④⑤①②⑥C:②④⑤①⑥③D:③④①⑤②⑥答案:B解析:【考点】法庭审判的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其中,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是:(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4)询问证人、鉴定人;(5)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6)调取新证据;(7)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9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本题中的“①宣读勘验笔录;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均属于法庭调查的活动,法庭调查的总体原则是先调查人证、再调查物证,最后宣读有关笔录,故顺序为③④⑤①;“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属于法庭辩论活动,因此在法庭调查之后,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前,所以最终的顺序为③④⑤①②⑥,B为正确选项。考生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把“公诉词”与“起诉书”混淆,一定要注意:起诉书是在法庭调查之初,由出庭公诉人宣读的公文;而公诉词则是在法庭辩论开始时,由出庭公诉人所进行的综合性演讲。5.共用题干以下哪些案件应该适用诉讼中止,等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A:被告王某在外省,想要赶回参加民事诉讼开庭的途中被洪水阻隔,不知何时可以参加开庭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原告李某在开庭前急病人院,不知何时才能出院C:原告债权人李某病故后,其独生子表示放弃继承权和债权D: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突然提出原告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希望法院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答案:A,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6.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答案:D解析:【考点】专利权侵权的认定【详解】《合同法》第346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按照该规定,甲公司不得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所以,选项A错误。《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按照该规定,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构成侵权。所以,选项B错误。《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该规定,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即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所以,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7.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  )。A.强制执行申请书B.申请费用C.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E.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答案:A,C,D,E解析:(1)选项ACDE: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强制执行申请书;②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③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④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2)选项B: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下列各项论述中正确的是:A:王某长期以来在家中受到其儿子及儿媳的冷遇,某日,王某昏倒在地,经检查为帕金森综合症,其儿子、儿媳得知病情后,将其遗弃,王某将其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予以立案审理B:被害人郑某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龙某对其故意伤害,应当依法追究龙某的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做出口头决定,对龙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郑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自诉案件予以受理C: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合议庭均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协议不成的,由合议庭宣判D:甲某状告被告人乙某侵犯自己通信自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且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答案:D解析: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遗弃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该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理由错误。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而该项中为口头决定。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是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9.光大公司诉成方公司借款不还一案中,光大公司对一审人民法院只判决成方公司归还本金不满,提起上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不应准许撤回上诉B.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C.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进行和解,光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准许撤诉,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D.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并撤销一审裁判后,光大公司再次起诉,法院予以受理答案:A,B,C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上诉的撤回及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依《民诉解释》第337条的规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不应准许,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B项正确。依《民诉解释》第33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10.《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下列关于这一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承担占用补偿义务,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B、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不承担占用补偿义务C、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D、占用单位开垦耕地,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开垦计划进行答案:B解析:《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故B错误。11.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A项,仅在行为人有杀人故意,且系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出于伤害故意的前两刀造成致命伤,出于杀人故意的后两刀不是致命伤时,因为后两刀不足以杀死被害人,死亡结果不是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而是前面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则对后两刀的行为就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如果是心生杀意后又砍两刀的行为造成了致命伤,对此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涉及行为人的实际利益。因此,应尽可能地通过鉴定制度来查明到底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不可以简单推定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这一推定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根据。故C项错误,不当选。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由于无法查清是哪一刀导致的致命伤,所以,既不能对前两刀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也不能对后两刀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前两刀和后两刀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由于杀人的故意包含着伤害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包含着伤害的行为,所以,可以将甲主观上整体评价为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四刀整体评价为伤害行为,甲以伤害的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因此甲的行为可被评价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D项正确,当选。12.★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有夫权婚姻,另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二者各有差异。以下关于有夫权婚姻说法不正确的是、()A.《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有夫权婚姻B.妻子不忠,丈夫有权杀死她C.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D.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古代罗马的婚姻制度。有夫权婚姻包含以下特点: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妻子不忠,丈夫有权杀死她;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无夫权婚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参见上题解析。13.下列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有:()A:某甲失踪3年杳无音信,其妻到法院要求宣告某甲失踪B:某乙欠某丙3000元钱迟迟不还,某丙无奈之下请求法院向某乙发出支付令C:某丁不服税务机关征税额的决定向法院起诉D:某戊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以某戊工作能力欠缺为由未足额支付合同中规定的月薪,某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对仲裁裁决不服答案:A,B,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详解:C项属于行政争议,应适用行政诉讼法审理,不选。而A项属于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宣告失踪的案件;B项属于适用民事诉讼督促程序的案件;D项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在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后,当事人不服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14.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居民企业的有:()A.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某美国企业,但是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C.某德国企业,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德国,但是在中国设有加工厂D.某日本企业,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日本,在中国没有设立派出机构和场所,但是有源于中国的收入答案:A,B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居民企业的判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为依据。AB选项中的企业是居民企业,CD选项中的企业是非居民企业。15.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列哪些监督司法解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A、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曰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B、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C、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D、任何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都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答案:A,B,D解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该法第32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因此答案应选A、B、D项。16.丰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地税务局即下达通知,限期缴纳,期满后,该公司仍未缴纳税款。请回答下列问题:税务局限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日。A.10B.15C.30D.60答案:B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3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17.下列有关支付令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B: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答案:A,C,D解析:考生应当注意:(1)申请人对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不得上诉。(2)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对撤回申请无需审查,可以直接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3)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要进行审查。对支付令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只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18.共用题干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答案:A,D解析:【考点】交通肇事罪【详解】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逆行进入对向车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因此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乙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责任,但主要责任系甲的行为导致的,因此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是错误的。故,BCD当选。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交通肇事罪【详解】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逆向行驶,撞到乙驾驶的车辆,致使胡某重伤,虽然急救人员在5分钟之内赶到,但是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因此胡某的死亡与甲的肇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与逃逸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事实二中甲逃逸后,胡某得到了救助,急救人员在5分钟之内赶到了现场,胡某系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因此甲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不适用该法定刑,C的说法是错误的。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有二: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只要甲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交待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与是否逃逸没有关系,因此D是正确的。所以正确答案是AD。【考点】危险驾驶罪;犯罪既遂【详解】丙和丁以竞赛为目的危险驾驶显然满足了违反交通法规,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统一行为,应该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因此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结合事实四,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故不能认定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认定丙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C是错误的。丙和丁驾驶车辆追逐竞驶,并且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既遂并不以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为条件,因此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选AD。【考点】因果关系【详解】从题干来看,甲和丙的行为都有可能是导致乙死亡的原因,也都有可能不是。在此情形下,按照刑法规定的证据标准,以及推定应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无法认定甲和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和B均错误。处置现场的警察对乙进行了积极救助,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乙没有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但甲逆行,根据题干描述无法判定如果没有乙的违章行为是否还会发生交通事故,以及是否还会造成乙的死亡,因此也无法认定乙的过失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错误。因此,ABCD当选。【陷阱】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非常大的区别。在民法上,如果甲和乙的行为都与结果有关,但无法认定是谁的行为具体造成了损害结果,则甲乙都要承担责任。但在刑法上,则只能认定甲乙都不用承担责任。这是由刑法与民法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的。【考点】妨害作证罪;包庇罪;教唆犯【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行为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丁指使王某顶包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丁让王某为自己顶罪,属于指使他人为自己作假证明,不能成立包庇罪的共犯。因为一旦认定丁构成包庇罪,则成了丁自己包庇自己,这显然不符合常理。由于王某根本没有替丁顶罪的意思,也没有实际实施假冒飙车者去投案的行为,因此王某本人也不构成包庇罪。丁的教唆行为没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因此不构成犯罪。所以ABCD当选。【考点】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详解】虽然王某是利用被骗者丁的非法行为来骗取财物,但是丁如果没有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不会交付财物,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诈骗罪。因此AB都是错误的。如果行为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贩卖,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贩卖而去购买毒品的,则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沾染吸毒恶习后,为满足其吸毒需要,非法购买较大以上数量毒品的,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数量的,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窝藏毒品罪,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所以ABC当选。19.关于行政法规立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B.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举行听证会  C.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的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提请审批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D.北京市政府就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问题可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答案:C解析:C。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可见,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条例》第22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见,B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条例》第25条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可见,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可见,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问题,由国务院解释,所以北京市政府应当要求国务院作出解释,而不是国务院法制办。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20.某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伙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B.如人民法院宣告合伙企业破产,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责任C.如人民法院宣告合伙企业破产,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如人民法院宣告合伙企业破产,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后,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92条。21.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对乙、丙、丁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不满18周岁,对其不能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由于其不满18周岁,对其不能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对丁虽然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D.丁夺包致老人摔倒死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答案:A,B解析: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A、B正确,C错误。根据第90题解析,D错误。本题A、B项当选。22.案情: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问题: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答案:解析: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4.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5.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6.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23.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 )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答案:A,C解析:《民诉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4.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答案:A,C解析:因果关系的错误又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即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如甲为了使乙溺死,因而将乙推人井中,但因为井中没有水,乙被摔死在井中。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其次是事前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日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实际上乙是被水溺死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最后是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即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的情况。如甲准备使乙吃了安眠药之后,趁乙熟睡的机会将乙勒死,但没有等到甲勒死,乙就因为安眠药过量而死亡。对于这种情况,要认定这种情况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对此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而是其他形态。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中,丙计划杀人,采取邮寄的方法,没有能够精确地控制邮寄的对象指向,属于意欲打A实则行为误差打中B的情况,是方法错误。由于王某与汪某都是刑法保护的具有相同法益的人,所以根据法定符合说,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C项错误。D项中,丁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人,主客观一致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依据具体符合说,丁想杀仇人,却杀了父亲,对象是有误差的,但是这种误差不重要,因为在杀人那一刻,丁确实想杀死自己面前的“那个人”,所以丁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25.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问题。ABC项,《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AB选项均正确,不当选;C选项错误,当选;D项,《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26.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下列有关管辖豁免的说法正确的有、()A、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但存在若干例外情况B、刑事管辖豁免是完全的,即使犯故意杀人罪等重罪,接受国司法机关也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刑事审判和处罚C、外交人员可以决定放弃管辖豁免,接受接受国的管辖D、外交人员享有上述的管辖豁免,就意味着其不需要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答案:A,B解析:公约对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其中有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以及作证义务的豁免。刑事管辖豁免方面是完全的,接受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在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方面,除例外情况外,接受国的法院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和行政管辖,这些例外情况包括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的遗产继承诉讼、从事的公务以外的活动引起的诉讼以及主动起诉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作证义务的豁免即免除作为证人出庭的义务,也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外交人员本身没有做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当然外交人员享有接受国的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不再追究其责任,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解决。选项A和B是正确的,刑事管辖是完全豁免,不论该外交人员所犯罪行轻重。选项C错误,外交人员无权放弃管辖豁免。选项D错误,即使享有管辖豁免,外交人员的责任还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追究。因此,A、B项正确。27.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8月12日,甲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交付定金2万元。8月15日上午,甲将汽车交付给乙,8月15日下午甲将汽车过户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B.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取得汽车所有权答案:A,C解析:A、C考点:一物多卖讲解:关于合同效力,甲将汽车分别卖给乙、丙二人,两份合同都是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故两份合同都有效,A项正确,B项错误。关于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进一步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登记并不能转移动产所有权,故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28.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某律师在接受法律咨询时按照日常的、一般的和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解释该条文,这种解释方法属于文义解释B.某个当事人在解释其对《刑法》的分则条文时参照总则的规定,这一解释方法属于体系解释C.某法学专家在解释《民法通则》一条款时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进行解释,这一解释方法属于历史解释D.某法学教师在解释某法律条款时参照了当时的立法资料,这种解释方法属于比较解释答案:C,D解析:。某法学专家在解释《民法通则》这一条款时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进行解释,这一解释方法属于比较解释;某法学教师在解释某法律条款时参照了当时的立法资料,这种解释方法属于历史解释。29.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拒付?A.付款人拒绝承兑B.付款人破产C.付款人死亡D.付款人避而不见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拒付是指付款人的拒绝承兌和拒绝付款行为。拒付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的拒绝,还包括付款人破产、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等情况。这一题目设置得比较偏,但是根据《票据法》的常识应该能选出。30.某企业因生产伪劣产品被工商局责令停产。该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据此,法院不应当作出的判决是:()A.确认违法判决B.确认无效判决C.变更判决D.撤销判决答案:A,C,D解析:。此题,C项易判断,但若与AB项区别不开,则无从下手,可记忆“确认无效判决只适用于一种情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此题因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成立或无效,故B项正确。确认违法判决适用的情形有:(1)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已无意义;(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关于D项,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否定,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撤销判决可全部撤销,也可部分撤销,还可在判决撤销的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是:(1)主要证据不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法规。(3)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4)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5)滥用职权。此情形属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主要表现有:不相关的考虑;故意延迟和不作为;不一致的解释与反复无常;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等。31.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在东京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后双方在中国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请回答第98~100题。如果美国甲公司打算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时,以下做法正确的是?A.可以委托本国律师B.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C.可以委托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D.必须委托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答案:B解析:外国当事人在中国进行诉讼,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选项B正确。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某市的县地税局于2005年7月9日通知某银行冻结丁某的存款20万元,但未告知丁某。丁某在2010年4月23日到银行取款时被告其存款被冻结。丁某对冻结存款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丁某最迟可在2010年6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B.丁某只能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C.丁某有权最迟在2010年7月23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该银行可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答案:B,C,D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复议申请期限未作特别规定,故本案的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从2010年4月23日起算,算至6月22日(4月份还剩7天,加上5月份的31日,故6月22日为申请复议期限的最后一日)。故A项正确,不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对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地税属于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根据上述规定,若县地税局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是县政府,也可以是市地税局,除非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别规定。故选项B“只能”的表述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题,冻结行为是2005年7月9日作出的,故对丁某的最长保护期到2010年7月9日,故选项C“7月23日”的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在本题,县地税局的冻结行为不影响银行的任何权益,故银行不可充当本案第三人。选项D错误。3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答案: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的是关于票据法中票据签章的规定。根据规定,商业汇票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追索。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停止本案的工作B.除了非诉讼案件外,我国对诉讼争议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C.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审理,但是独任审理的并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D.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3日内答案:C解析:。考査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由《民事诉讼法》第47条可知,A项错误。两审终审制的例外:(1)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3)《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的时间,D项错误。35.(2009年)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本题属于给案情但不设置具体问题而让考生自己进行分析的题型,相对提问式题型来说比较难以作答,“分析案情并给出处理意见”,要求考生回答的内容全面准确。这就要求考生对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知识熟练掌握,并具备娴熟的答题技巧。遇到此类题型,考生可以先快速阅读一遍材料,掌握大概内容,然后再认真阅读材料,对行为人的行为逐个加以分析,根据刑法规定予以判断。1.关于甲乙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乙提议实施“偷或者抢”的共同犯罪时,遭到了甲的拒绝,据此可知,二人并未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其后,乙对甲实施的抢劫、抢劫行为均不知情,“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交乙保管”时谎称“借来的”,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2.关于甲的犯罪事实及其刑事责任甲在实施盗窃时被丙发现,甲为了防止丙报警而将其杀害,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依据刑法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同时,甲杀害丙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属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情形。甲再次回到丙家后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后续行为,不单独进行法律评价,即不另行构成盗窃罪。对于甲在被拘传时逃跑的行为,许多考生认为甲构成脱逃罪,但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成立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被依法关押”,但在本题中,甲只是被拘传,未被关押,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要件。关于甲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根据法律规定,成立自首要求犯罪分子“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本案中,甲因存在犯罪嫌疑而被公安机关依法拘传,根据法律规定,拘传属于强制措施,因此,甲属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逃跑,遭通缉后又投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3.关于乙的犯罪事实及其刑事责任乙的犯罪提议被甲拒绝,二人未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其后甲实施的盗窃、杀人、抢劫等行为,乙既未参与也不知情,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乙告知甲打开保险柜的方法,以及保管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的行为,因甲未告知实情,乙并不知道甲是要开启丙家的保险柜,也不知道“储蓄卡和身份证”是甲犯罪所得物。因此,乙在主观上既无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也无掩饰犯罪所得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乙不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乙利用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其储蓄卡密码并消费的行为,依法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示】《刑法》中的转化犯罪1.转化为抢劫的情形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二百六十九条]基础犯罪必须为“盗窃、诈骗、抢夺罪”,手段必须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用暴力的目的必须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2.转化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情形(1)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2)(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四十七条](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四十八条](5)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八十九条](6)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二百九十条之一]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6.关于法与道德的论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恶法亦法”,但并不否认道德对法律的影响B.相对于法律的强制力而言,道德本身并无强制力C.尽管在多数场合下法和道德相一致,但是法和道德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D.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违反道德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法与道德讲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恶法亦法”,但并不否认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尽管在多数场合下法和道德相一致,但是法和道德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违反道德,故A、C、D项正确。B项错误。因为规范与强制力天然地联系在一起,没有哪个规范不具备强制力,所以道德作为一种规范,其本身有强制力,只是这种强制力相对于法律而言小了很多。37.关于共同犯罪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主犯既可能是首要分子,也可能不是首要分子B.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C.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D.在共同犯罪中,有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答案: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犯人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必然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其必然是主犯。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项。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最必不可少的,至于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都可能是不存在的。但绝不可能出现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的情形。因此,D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38.成都卫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卫士)2016年度向西部希望小学捐款500万元,关于该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完全扣除B.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C.成都卫士的捐款属于不征税收入D.成都卫士的捐款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案:D解析:根据2017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根据有关捐赠性支出享受的税收优惠措施,只有D项正确。39.关于行政赔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分别立案B:除特殊情形外,法院单独受理的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C:如复议决定加重损害,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D: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判决前提出答案:A,B,C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赔偿诉讼【详解】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即“分别立案,合并或单独审理”,据此A选项正确。行政赔偿案,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按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报批。据此B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据此D选项错误。40.案情:快乐国际夜总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3环,是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顶级娱乐场所。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为中外合资公司。夜总会餐饮娱乐项目包括KTV包房、餐厅、桑拿中心、客房等,各娱乐项目分账簿记账营收。2010年5月I】日晚10点多,朝阳区公安分局对快乐国际夜总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KTV包房有侍女陪带、客房部存在卖淫等违法活动。2010年5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查封夜总会所有包房、餐厅、桑拿中心、客房等,扣押账簿,冻结北京快乐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所有资金。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快乐国际夜总会停业6个月的决定。在5月11日晚执法行动时,李某(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K,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工作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在该夜总会110客房休息,因为饮酒过量,感到不适,点单要服务生送酸梅汤到客房。正当女服务生送酸梅汤进人110客房之际,朝阳区公安分局民警破门而入,一时间闪光灯频频,李某被民警带回。5月12日,北京市各大报纸都刊登了“北京警方出击快乐国际夜总会重拳打击娱乐场所卖淫嫖娼”的消息,其中,赫然就有李某衣衫褴褛的照片。5月15日,李某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李某之妻赵某是高校教师,事件发生后,坚决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饱受家人谴责、妻子离婚之苦,精神抑郁,自杀三次未遂。问题:1.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2.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停业6个月的处罚是否应当举行听证?(2分)3.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者服从处罚,外方投资者不服可否起诉?以谁的名义起诉?(3分)4.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希望提起行政复议。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谁?(3分)5.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希望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3分)6.假设在一审期间,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撤销了对李某的处罚决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分)7.李某可否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程序的程序如何?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6分)答案:解析:1.不合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本案,夜总会的餐厅、桑拿中心并无违法行为,属于合法经营,且各有账薄,分别记账菅收,公安机关毫无区分地查封、扣押和冻结所有资金的行为不合理。2.应当告知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该公司申请听证的,则应该组织听证。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3.可以起诉;可以以外方投资者自已的名义起诉。4.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行政复议机关是北京市公安局或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5.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区法院、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及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6.如果李某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李某撤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7.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李某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有两种选择:(1)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2)单独提起赔偿之诉。如果李某选择单独提起赔偿之诉,应当先向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如果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不予答复或者对其赔偿数额、方式等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41.王某的日工资为80元。2004年5月1日至7日,根据政府规定放假7天,其中3天属于法定假日,4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公休日。公司安排王某在这7天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除应向王某支付每日80元的工资外,还应当向王某支付多少加班费?A.560元B.800元C.1120元D.1360元答案:B解析:。《劳动法》第44条。42.某外国人M因涉及毒品案件被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B: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C:对M可以决定其暂缓出境D:诉讼文书应当有中外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401、404条。43.★★内地法院受理的一涉港民事案件需要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当事人送达文书,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该香港人赴深圳出差时,法院应通过髙院向该人送达B.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9年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被废除C.受送达人在香港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三个月没有音信的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D.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答案:D解析:。A错,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B错,1998年的规定并没有被废除,依新规定,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送达。C错,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而不是“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D对,依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釆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44.非洲某国公民甲向中国某法院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其所在国法院的判决。我国法院查明,两国没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此时,人民法院应、A、可以承认和执行,如果该法院的判决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B、应将甲的申请退还给甲C、应将甲的申请提交我国外交部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D、应裁定对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和《民诉意见》第318、319条规定,非洲某国与我国既无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也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和互惠关系,所以,我国法院对于甲的请求应该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45.根据《海牙规则》,对下列何种情况,承运人对货损不应承担责任?()A.在装货港装货时由于承运人的雇员操作不当使货物在越过船被后摔碎在甲板上B.由于在装货时货物积载不当,船在海上航行中轻微颠簸即导致货架倒塌,致使部分货物受损C.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未对货舱进行例行检查,致使冷藏舱货物由于冷冻机停止工作而受热变质D.船舶在航行中由于船长、船员操作不慎,船舶发生碰撞,使部分货物受损答案:D解析:考点:《海牙規则》项下承运人的义务和免责讲解:《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所以D为航行过失,可以免责,选D。《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负有管货义务,义务期间是“从装到卸”,所以装货、积载过程中出现货损,承运人要承担责任,所以A、B中承运人要承担责任。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负有适航的义务,而C中未进行例行检查致使冷冻舱失灵造成货损违反了适航义务,承运人要承担责任。46.下列情形中,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是:A:某省防汛办公室主任葛某将本单位储备的防汛物资变卖,把所得款项用于本单位投资期货交易,当年盈利后,又重新按原品种、数量购置防汛物资B:某县民政局干部齐某将上级拨付的5万元扶贫专用款挪用于本人购置新房,1年以后,齐某凑齐5万元归还C:某市民政局局长杜某将上级拨付的500万元救济款挪用于建本单位高级办公楼,被境外媒体报道后,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D:某村民委员会主任肖某将上级春节时慰问贫困地区的一台彩色电视机私自变卖,把所得款项用于归还村委会成员欠饭店的吃喝账答案:A,B,D解析:《刑法》第273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了特定款物的内容。A项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本罪。B项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构成挪用公款罪。D项中的电视机系慰问品,不是“扶贫物资”的特定款物。47.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法院通过调解结案,并制作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故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后可申请法院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B.甲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冉行起诉C.一审的调解书发生效力后,甲不能提起上诉D.乙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甲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A解析:考查调解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BC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A项错误。48.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故A项正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故B项“社会”二字错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据此,狱务公开也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故C项错误。司法公开不包括律师文书的公开,故D项错误。?49.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答案:A,D解析:《立法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据此,选项A说法正确。《立法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选项B“……委员长会议审议后……”的说法错误,应当是“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立法法》第3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据此,只要委员长会议未决定不公布就应当向社会公布。C项似乎意味着:公布必须经委员长会议决定,故选项C错误,不选。《立法法》第35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故选项D说法正确。50.关于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下列哪一种表述是错误的?()A.法律继承更强调不同时间法律的承接和继受,即纵向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承接和继受B.法律移植则更偏向于同时代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即横向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承接和继受C.在法律内容方面,法律继承不可能全盘接受,法律移植则在理论上有可能D.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完全不存在重合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法律继承强调的是较后历史类型的法律对较前历史类型的法律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移植强调的是对同一时代其他国家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这就可能存在重合。51.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后家人宣告其死亡,妻子翠平自愿放弃继承权后改嫁他人,其父继承其粮食数千斤,其子继承其汽车一辆。一年多后,张生返回家乡,死亡判决被法院撤销。关于这一家人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有?A.当时向法院申请张生宣告死亡的只能是其妻,后申请撤销死亡判决的可以是其本人B.虽被宣告死亡,但张生在外地生活期间所为的民事行为都是有效的C.由于其父已经消费了所有粮食,所以不再负有返还粮食义务D.其子继承的汽车出卖给他人,该买受人应该在张生返回家乡后予以返还答案:A,C52.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3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地区检察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C.某检察官是一个案件的目击证人,同时他还是此案件的负责人D.某检察官任职期间,其女儿调到本单位不同业务部门任助理检察员答案:A,B,C解析:。根据《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可知,AB两项都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故C项不正确。《检察官法》第19条第(3)项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系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故D项不入选。53.张某因打伤李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久,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判决拘役2个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B:如果在法院判决时张某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对其拘役的期限为一个半月C:如果张某之父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D:由公安局将张某送到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答案:B解析:A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检查公民住所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工作证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除了担保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外,“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也是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缺少这个条件就不能暂缓执行。所以C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D说法错误。54.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B.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他人侵犯C.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和限制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D.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答案:A,B,C,D解析:选项A、B正确。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因此国家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而且要包含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他人的侵犯。选项C正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37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由此可知,对公民合法享有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征收、征用只能由法律规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选项D正确。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一。55.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市民法。其渊源不包括、()A.元老院的决议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皇帝敕令C.裁判官的告示D.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共和国前期罗马市民法。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____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56.关于法律制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B.法律制裁是违法者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C.法律制裁的实施,必须由特定国家机关进行D.法律制裁既具有惩罚性,也具有补偿性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律制裁。57.S市(直辖市)A区的甲公司与S市B区的乙公司签订一份包含仲裁条款的室内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如果产生争议,均提交S市C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被并入S市D区的丙公司。丙公司完成室内装修任务后,乙公司认为其装修风格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拒绝支付部分装修费。关于本案纠纷,下列解决办法说法正确的是:A.丙公司可以和乙公司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B.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C.因变更主体,该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应当通过诉讼解决D.因该案属于专属管辖,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应当向B区法院诉讼解决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和解几乎没有什么限制,故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而,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S市C区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此仲裁协议是无效的,而“无协议不仲裁”,该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B项错误,该仲裁协议无效并不是因为主体变更及属于专属管辖的问题,故CD项错误。58.韩某起诉翔鹭公司要求其依约交付电脑,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万元。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韩某均胜诉。后翔鹭公司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再审后,韩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万元。再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关于再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省高院可以亲自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B:省高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时应当适用一审程序C:再审法院对韩某变更后的请求应当不予审查D:对于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判,韩某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答案:A,C,D解析:【考点】再审程序【详解】提审是指因为案情重大或其他原因,上级法院把下级法院尚未判决或已经判决的案件提来自行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当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因为本案已经经过了二审程序,因此在省高院指令再审时,应当指令市中级法院再审,且再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D。59.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工伤保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工伤职工拒绝接受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B.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C.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D.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教材P356。60.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E.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基于租赁而占有租赁物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D)。61.以下选项中,哪些构成甲公司的解散事由?()A: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为两部分,组建成乙、丙两家公司B: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C:甲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D:甲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10个月答案:A,D解析:【考点】公司解散事由。详解:A属于分立解散,B项中虽然甲通过合并成为乙的子公司,但是甲公司本身并不需要解散,因此A项应选,B项不应选。《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C项的错误之处在于,需要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7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所以D项应选。62.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闻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A项,首先,自杀者跳楼,因为其他人对此没有支配力,属于自我答责范畴,其他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基于共犯从属性理论中的实行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帮助者和教唆者也无罪。围观者的叫喊至多是促使自杀者坚定了自杀决意,起帮助作用。当自杀者不构成犯罪时,帮助其自杀的人当然无法成立犯罪(除非刑法将此种“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独立规定为犯罪),更不用说成立故意犯罪。故A项错误。B项,虽然交通肇事者违反交通规则往往是故意的,但是对危害后果的主观认识被认为是过失。司机故意违规闯红灯,但不是为了撞人(只是急于回家)。司机对于不小心撞死他人的结果,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B项错误。C项,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其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妇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决意强行为之,即行为人要对对方妇女的“不同意”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对方妇女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对方妇女实际上不同意,行为人也因为没有“强奸故意”而不成立犯罪。案例中行为人将孪生妻妹当作是妻子,并没有强奸妻妹的故意,而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客观上的强奸结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故C项错误。D项,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行为既包括主动邀请他人到自己居所吸食毒品(作为),也包括在知道他人于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时,有阻止义务而故意不阻止(属不作为犯。义务来源是行为人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地位,对自己支配场所内的危险有阻止义务)。案例中的主人对于他人在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有认识,有阻止义务,而假装不知道的,成立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故D项正确。63.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四年B.人民陪审员不适用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C.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所以他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D.人民陪审员可以担任审判长答案:D解析: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9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故A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故B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故C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故D选项的说法错误。64.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有(  )。A.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B.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C.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D.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选项A);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选项B);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选项C);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选项D);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増加的因素。65.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要约与承诺的问题。依《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商业广告符合要约内容的,视为要约。甲公司所发布的商业广告标明了汽车的类型、数量、价款、销售期限,应视为具备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依《合同法》第21条、第23条之规定,承诺的有效要件包括: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在要约期限内作出;向要约人作出。乙公司看到广告后3天内,自带汇票去购买,能证明乙的承诺,因为汇票记载着付款人和受款人及资金数额和用途等内容。如自带现金前去购车,则难证明这一点,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因此,本应正确选项为B。66.时年72岁的吕某,没有继承人,现有房屋三间,存款3000元以及其他财产价值约6000元。为了安度晚年,吕某与其邻居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何某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死后其遗产全部留归何某。协议签订后的第1年,何某对吕某照顾得比较周到。第2年,何某突然不按照协议履行,吕某生病,何某也不管。吕某发现何某在忙药材收购和出售生意,于是主张解除协议。两年后,吕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吕某的遗产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全部归何某继承B.何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吕某有权解除协议C.吕某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可以不补偿何某在协议签订后第1年为照顾他支付的费用D.何某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吕某的遗产应当归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答案:B,C,D解析:B、C、D考点:遗赠扶养协议讲解:根据《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吕某可以与何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据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此B、C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结合题目所给的条件,可以判断D项是正确选项。67.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A项,甲的绑架行为已经完成,即使没有勒索到赎金,也已经侵犯了本罪要保护的法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已经既遂。故A项正确。B项,甲的抢夺行为已经完成,即使半条项链也已经满足抢夺罪的成立数额要求(1000元至3000元以上)。盗取型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的既遂标准在理论上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时为既遂。甲抢夺项链跑了60余米,已经成立抢夺罪既遂。既遂后处分财物的,不影响抢夺罪的停止形态。故B项错误。C项,本项是关于共犯的脱离条件。基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因为各共犯人都对危害结果有因果力,所以脱离共犯的要件是祛除由共犯行为所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乙实施了盗窃汽车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既遂。甲为其盗窃提供了钥匙,这是甲为乙将来盗窃结果提供的物理的原因力,如果实行犯乙并没有使用这把钥匙,则物理上的原因力就被祛除。如果钥匙本身是有效的,只是乙没有使用而已,那么对于实行犯乙而言,有一把有效的钥匙在手,会增强盗窃的决心,钥匙对于乙仍然具有心理的强化作用。钥匙无效,就意味着对于乙而言,甲任何作用都起不了了,甲的行为对乙的盗窃结果没有提供任何可值得评价的因果力。所以,甲的帮助盗窃行为与盗窃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成立盗窃罪未遂。故C项正确。D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采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犯罪就既遂。对于小巧之物,藏起来使得被害人一时难以找到,就是盗窃罪的既遂。甲偷拿钻戒,到手即是既遂,即使没有离开商场。故D项错误。68.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职能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B.人民法院对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可以决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C.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D.人民法院无权决定逮捕被告人答案:A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刑事强制措施。(1)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但此种情况下,法院决定并采取的拘留措施属于司法拘留,而非刑事拘留;B错误。(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有权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C错误。(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D错误。69.甲国是一个海洋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它通过高科技的卫星遥感发现了在东太平洋的洋底有一块面积为35平方公里的锰矿区,甲国想开发这块矿。假定甲国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而且这块矿是位于国际海底区域的。那么,根据国际法,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B、甲国不但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而且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一起开发C、甲国只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后就可以着手开发D、甲国必须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管理局提交两块经过勘探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矿址,管理局挑选一块留给其下设的企业部开发或联合一发展中国家一道开发,另一块则由甲国按照其与管理局订立的合同条件进行开发答案:D解析: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区域内自愿的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任何将这一区域圈定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并独立开发的行为是错误的。70.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票据诈骗行为:()A.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B.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C.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D.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而使用答案:D解析:考点: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讲解:根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故D项当选。71.A市某区政府教委的公务员张某在2005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张某的下列哪种做法不正确?()A:张某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复议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张某可以向区政府教委申请复核C:张某可以向区政府提出申诉D:张某对区政府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A市政府提出再申诉答案:A解析:《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所以,公务员对机关的人事处理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A项错误,其他选项正确。72.下列建设项目用地中,属于应采用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有( )。A.旅游设施用地B.商品住宅开发用地C.廉租住房用地 D.娱乐用地E.烟草企业用地答案:A,B,D,E解析: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73.公务员在受下列何种处分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A.记过B.记大过C.降级D.撤职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的处分种类。处分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根据《公务员法》第62条的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64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法国波多集团是国际著名的时装设计和销售公司。2017年1月,得到法国政府大力财政支持的波多集团决定强势进入中国市场。商务部在我国相关企业的申请下启动了反补贴调查。在作出初裁决定前,商务部建议波多集团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商务部在法国政府没有任何表态的情况下接受了该价格承诺。由于价格承诺无法抵消补贴的影响,商务部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务部建议波多集团做出价格承诺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B.商务部接受承诺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C.法国政府可以作出承诺D.临时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税和担保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34条的规定,在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商务部不得寻求或接受承诺。题目中商务部在初裁决定前就提出修改价格承诺的建议,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34条的规定,在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题目中商务部在法国政府未表态的情况下接受该承诺,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选项C正确。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32条的规定,承诺分为两种。一种是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的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另一种是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法国政府显然是可以作出承诺的。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29条的规定,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大家注意,这个句式的最终落脚点在“税”上面,只有税,没有担保。75.下列关于委付和代位求偿权关系的提法哪项是错误的?()A.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损或部分损失B.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C.委付仅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而代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货物运输保险D.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议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答案:C解析:。代位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是债的主体变更,是适用在财产保险中的,而不仅限于货物运输保险。故C选项错误。委付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但代位权不是。而且委付与代位权的行使在适用上也是有所区别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代位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是债的主体变更,债的内容与客体并未发生变化。而委付所要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依附于所有权上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还具有物权的特点。(2)代位权既适用于全损,也适用于部分损失,而委付权仅适用于推定全损。(3)保险人要取得代位权,必须以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为前提,而委付则不以支付赔款为前提。(4)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不超过赔偿被保险人的数额,而在委付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获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数额。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代位求偿是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权利时,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不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还承担该标的物产生的其他义务。76.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没收,具体包括(  )。A.没收所有财产B.没收合法财产C.没收正当财物D.没收违法所得E.没收非法财物答案:D,E解析: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没收,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剥夺被处罚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77.陈某诉内璜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陈某系河南省甲县内璜乡A村人,其丈夫因患绝症于2002年死亡。经人介绍,2009年7月底陈某与红花乡B村村民朱某相识,双方经过数月的交往,自愿结婚。但陈某的再婚遭到夫家亲属的阻挠,他们要陈某还清三千多元债务,并要陈某留下4岁的儿子。因而A村村委会以陈某未清偿债务为由,拒绝为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陈某多次向A村村委会提出出具证明的要求,都遭拒绝,遂于8月10日写信求助于县人大常委会和妇联要求依照有关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县人大常委会也将信转到内璜乡乡政府,要求依法予以解决婚姻登记问题,并电告乡人大依法监督。同时告知陈某可直接去找乡主要负责人解决问题。后陈某经多次要求仍被乡政府拒绝。10月15日,陈某和朱某再次到乡政府,又一次具体陈述了村委会拒绝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事实,并出具了双方身份证以及朱某的婚姻状况证明,要求乡人民政府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给予办理结婚登记。乡政府工作人员重申了乡政府要等债务清偿等问题解决、村委会出具了证明之后,才能给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意见。陈某、朱某在10月31日以乡政府作为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予办理结婚登记为理由,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人民法院能否将此案作为行政案例处理?2.法院收到起诉状应如何处理?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时,陈某和朱某享有什么权利?3.陈某对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能申请,谁是行政复议机关?4.如果陈某在2009年10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后,10月3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日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5.在此行政诉讼案件中,陈某、朱某处于怎样的诉讼地位?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朱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对于乡政府不给予陈某、朱某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法院应如何裁决?答案:解析:1.可以。乡政府违反《婚姻登记条例》不给陈某、朱某办理结婚登记,侵犯了他们的婚姻自由权。陈某、朱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法院收到起诉状时分情形处理:第一,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第二,对于不能当场判定是否属于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接收起诉状后,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起诉条件的,进行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载明不予立案理由的不予立案裁定。第三,对于收到起诉状时,发现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若法院接收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时,陈某、朱某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3.陈某对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是内璜乡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即甲县政府。4.陈某在2009年10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后,10月31日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是在法定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5.陈某和朱某为共同原告。作为共同原告,如果都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6.人民法院应判决乡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本题的解答关键是结婚登记的性质。如上所述,结婚登记是行政确认,但有很多人误认为是行政许可。那么二者之间有何种紧密的关系呢?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进行甄别和认定,依法定方式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首先,二者的联系表现在:(1)两者都是要式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作出。(2)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许可的前提和一个阶段,而行政许可均有行政确认的效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必须首先确认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其次,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客体不同。行政确认的客体是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而行政许可的对象是为法律普遍禁止的行为。(2)效果不同。行政确认是对现有法律事实、行为、权利等的证明、肯定或否定,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新的权利义务;而行政许可是恢复或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3)前提不同。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对某种行为的普遍禁止,而行政确认没有这种限制。78.下列有关人身自由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项?()A.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B.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C.人身自由是绝对的D.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答案:A,B,D解析:考查人身自由。C选项错误,人身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并不是绝对的。必要时,国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79.下列关于我国入世时所承担特殊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其他成员方可以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从而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可选择采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替代国价格B.在中国入世后12年内,其他成员方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过渡性保障机制C.作为进口方的其他成员方针对中国产品适用过渡性保障机制的前提是来自中国的产品给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D.受到贸易转移影响的国家也可以主张对中国产品采取过渡性保障机制的措施答案:A,B,D80.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5条。81.下列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A.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元B.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C.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为全额担保D.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答案:B,C,D解析:此题为归纳出题,涉及公司债券发行的诸多规定,其中关于公司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发行价格,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所以A项错误。82.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答案:C解析:【考点】保全与先予执行。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可见,财产保全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法院进行先予执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作出裁定。所以A项是错误的。在适用案件范围方面,财产保全的案件范围没有法定的限制,但《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先予执行只能适用于以下案件:(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所以B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7条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人民法院都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C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保全与先予执行的裁定都不得上诉。所以D项是不正确的。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B.乙随身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入关,被现场查获,构成走私毒品罪既遂C.丙乘广州至北京的火车运输毒品,快到武汉时被查获,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D.丁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刘某吸食毒品并向其出卖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选项B正确。关于输入毒品的既遂标准,宜采取到达说,即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选项C正确。行为人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或没有进入正式的运输状态时为未遂;否则即为既遂。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84.甲给乙5万元让乙“教训”丙。乙收钱后找到丁给其2万元让丁“教训”丙。后甲又反悔便告知乙取消行动。乙说:“知道了”,但未转告丁。丁仍按照原计划将丙打成重伤。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答案:D解析:甲虽然反悔并告知乙取消行动,但未满足犯罪中止需要的条件——有效性。不论哪种中止,都必须具有有效性,即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甲市A区的王某到甲市商业银行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王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王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王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后,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甲市商业银行提交了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错误,王某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不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庭审结束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王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王某5000元,而王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请问:(1)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A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2)王某在庭审中不认可李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应如何处理?(3)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二审中,法院结案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5)如果甲市商业银行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A区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5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应该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第二,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更不应以实体问题的判断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2)根据《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王某在庭前会议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审中又提出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3)甲市商业银行在一审中的反诉不能被接受。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反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故反诉不能成立。甲市商业银行可以另行起诉。(4)不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和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5)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86.甲企业因买卖业务向乙企业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由丙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名,汇票的金额为100万元。乙在汇票到期日以前背书转让给丁,同时乙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后丁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戊,现戊被银行拒绝付款。该案中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A.甲、丁B.甲、丙、丁C.乙、丙、丁D.甲、乙、丙、丁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票据转让流通环节过多,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要增加更多的偿还金额。《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乙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则乙可以免除对戊的票据责任。另根据该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所以,本题保证人丙、前手甲、丁要承担票据责任。87.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一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期限是( )。A.15日B.20日C.30日D.10日答案:A解析: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88.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B: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C: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D: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答案:A,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职务判断,而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所作出,但少数裁定,如先予执行的裁定则涉及实体义务的履行。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判决应当采用书面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而裁定则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16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只有部分裁定可以上诉。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而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不一定都具有给付内容;而裁定只有少数涉及给付内容的才具有执行力,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89.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被告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B.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办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C.实施绑架过程中,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使被告人死亡的。应依照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因此,A项说法正确。按照《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B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实施绑架过程中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仍应认定为绑架罪一罪,所以,C项说法不正确。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仍应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D项说法正确。因为本题为选非题,所以,应选C。90.下列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均不予采纳B.行政赔偿诉讼中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C.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D.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答案:A,B,C解析:考查举证责任。参见《行诉解释》第34条、第35条第2款、第37条的规定91.下列有关两个以上的污染者共同造成环境侵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两个以上污染人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B.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C.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D.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各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解析:考查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造成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C选项错在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时,才是连带责任。D选项存在不区分情况,一概连带责任的描述。92.★★汉律中关于亲属间有罪(谋反罪除外)相互隐匿,无条件作免罪处罚的情况是、()A.子匿父母B.孙匿祖父母C.妻匿夫D.父母匿子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汉宣帝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亲属间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是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93.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行为与法律的规定不相一致?()A、某村村民王某一家五口人均在外地经商,其中四人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曰,王某全家委托其在老家的姑姑张某代表王某家四人对候选人孙某投了赞成票B、某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本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C、某县在进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某选区共有选民3579人,其中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753人,候选人张某获得了1123张赞成票。县选举委员会宣布张某当选县级人大代表D、某乡在进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某选区有选民835人,张某当选为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半年后,张某因严重失职,被其所在选区选民提出罢免。在罢免投票中,共有735人参加了投票,有370位选民赞成罢免张某。张某最终丧失了代表资格答案:A,B,C,D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选举法》第40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所以A项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8条规定,县级和乡级在进行人大代表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作为主持选举的组织,县级选举委员会虽然受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但人大常委会本身不主持选举,所以B项错误。C项中,虽然候选人张某获得了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赞成,但由于参加投票选民未达到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所以选举本身是无效的,张某也就无法当选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第50条规定,在罢免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时,只有赞成票超过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时,罢免才能生效。D项中,虽然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了全体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也超过了参加投票选民的半数,但没有达到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所以是无效的,故该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有权提出法律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可见不同主体提出的法律议案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94.国家工作人员朱某挪用本单位的救灾款100万元,全部买了彩票,结果分文未中。之后朱某不服气,又继续挪用单位的希望工程项目经费200万元,继续买彩票,结果再次败北而只剩下10万元。朱某见事已至此,就干脆携卷了剩余资金而开始亡命天涯。关于朱某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朱某携款潜逃的行为使朱某之前挪用公款的行为转化为贪污行为,朱某只构成贪污罪B.朱某只构成挪用公款罪C.朱某挪用救灾款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D.朱某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所以朱某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构成挪用公款罪,C错误。朱某挪用200万元希望工程项目经费,本来只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携带10万元逃跑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故其挪用公款数额为290万元,贪污数额为10万元,应数罪并罚。95.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详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仅限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会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失,而不能扩展至其他方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96.张某于2017年2月10日将自己的小提琴出售给李某,但二人约定,由张某继续使用该小提琴直至张某参加完将于2017年3月1日举行的某国际大赛。2017年3月1日晚,张某在大赛结束后电话通知李某,要求李某到张某的住所取走该小提琴。但在李某到达前,该小提琴就因张某的住宅发生大火而被烧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张某不能履行该合同项下交付小提琴的义务B.小提琴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因为小提琴尚未实际交付C.小提琴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因为小提琴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李某D.张某和李某都不应承担小提琴的损失,因为小提琴是因意外事件而损毁的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占有改定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担问题。本题中,张某与李某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买卖小提琴,该合同是有效的,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动产的,动产所有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移。故本题中小提琴的所有权在2017年2月10日就从张某处转移到了李某处。又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此处的交付是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同意。故C项说法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97.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特征的有(  )。A.从属法律性B.裁量性C.双方意志性D.效力先定性E.强制性答案:A,B,D,E解析: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及强制性。98.约翰逊与玛丽雅是一对美国夫妇,1999年9月1日来华。约翰逊开了家医疗诊所,玛丽雅在一所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2000年3月,他们的儿子突患重病临时决定返回美国。约翰逊关闭诊所,玛丽雅辞去工作。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以下选项错误的是、A.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由美国课税丨B.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C.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D.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指个人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如私人开业医生、牙科医生、律师、会计师等。独立个人劳务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独立性,即并非受雇于人;二是专业性,即非从事一般的工商业及贸易活动。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为一国居民的纳税人因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劳动报酬。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因此,汤姆在华所得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且固定居所或连续居住超过183天,来源国中国有权征税,所以A当选,B不当选。珍妮在华所得收入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来源国中国征税,C、D不当选。99.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答案:C100.甲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判决后甲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有:()A: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B: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C: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D: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答案:C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再审案件合议庭组成。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该解释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结合两个法条看来,只有在“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和“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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