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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曹某因泄私愤于某日晚潜入李某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向熟睡中的李某,致使李某全身大面积烧伤,重度毁容。此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曹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为此,正确的做法是:()A.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县人民检察院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C.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D.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同级人民法院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答案:C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248条第1、2款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而本案中曹某可能被判处死刑,依法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应适用上述规定。2.关于判决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判决生效后,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再自行对生效裁判进行改变B.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就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提起诉讼C.判决生效后,只对于当事人、法院产生拘束力D.判决效力高于裁定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查判决的效力。C错误,判决拘束力的对象包括当事人、法院和社会,社会各界要尊重和维护法院判决,并协助其执行。D错误,裁定、判决都是由法院做出的,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处理事项的不同,在效力上是等同的。3.下列哪一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A:根据省政府的征用土地的决定,某市政府确认田某为某块林地的所有权人,林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B:刘某不服农业部的处罚行为,向农业部申请复议后对农业部复议决定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C:赵某不服税务局对其企业确定的纳税数额,提起行政诉讼D:钱某不服县公安局的罚款决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回复议申请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距离钱某知道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项A为复议前置事项,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选项A不选。该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对农业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故选项B应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C也为复议前置事项,故选项C不选。《行诉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D中钱某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故选项D不选。4.甲乙两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审理中,两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仲裁庭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甲公司拒不履行其义务,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法院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法院应该裁定终结执行,通知原仲裁庭重新仲裁B.法院应该裁定中止执行,审查是否具有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C.法院应当继续执行,不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D.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答案:A,C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撤销。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仅规定不支持根据当事人和解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的申请,未规定不支持撤销根据和解作出的仲裁裁决书,C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64条的规定,D项正确。5.位于某市甲区的物资公司与该市乙区的电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电子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乙区电子公司建在该市丙区的仓库。因质量问题,物资公司向丙区法院起诉。丙区法院作出判决后,电子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中级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因电子公司转移其在乙区某银行的存款,物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该财产保全应当由哪个法院采取?()A:甲区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C:丙区人民法院D: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考点】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1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以,C项正确。6.2016年8月10日,15周岁的张红和24周岁的周琳分别与大同出版社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俩人于10月1日到出版社上班,由于人手不够用,出版社通知周琳9月10日到单位工作,2016年10月10周琳在工作中损坏1台印刷设备,出版社要求周琳赔偿5000元损失,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周琳月工资为30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500元,同年12月30日,大同出版社送周琳出国培训,支付培训费用50000元,约定服务期5年,1年后周琳发现大同出版社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随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同出版社要求周琳支付违约金。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4.大同出版社要求周琳支付违约金,周琳应支付违约金为( )。A.50000元B.40000元C.10000元D.0答案:D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所以周琳不支付违约金。参考教材P327。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某县宏业小区已建有A菜市场,为满足需求,该县人民政府拟在小区内再建一个菜市场。胡某和饶某先后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最终胡某获得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该县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胡某和饶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B:该县人民政府按照胡某和饶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C:饶某有权对该县人民政府批准胡某的申请行为提起行政诉讼D:A菜市场有权对该县人民政府批准再建菜市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期限一般为20日,但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0日,A选项没有考虑到其他例外的情况,是错误的。《行政许可法》第57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申请人胡某和饶某的条件相当,那么该县人民政府按照胡某和饶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合法的。故选项B错误。由于胡某和饶某存在竞争关系,一人获得批准另一人必然得不到批准,因此县政府的批准行为涉及饶某的公平竞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饶某有权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故C选项答案正确。县政府批准再建菜市场的决定与A菜市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A菜市场并不享有对该小区蔬菜销售的专营权),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A菜市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D选项错误。8.根据民法理论,下列行为中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 )。A.动产的善意取得B.接受继承C.买卖合同D.添附E.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答案:A,D,E解析:知识点: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选项B、C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9.国际海底区域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的国际法概念和海洋区域。关于国际海底区域,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的性质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B、区域内的一切资源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C、对于在区域内未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行为者应承担国际赔偿责任D、区域内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答案:A,B,C,D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其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人不能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区域”内一切资源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因此,A、B项正确。国际海底区域内的活动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区域应不加歧视地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2)各国在区域内的活动应符合《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法规则。(3)对于在区域内未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行为者应承担赔偿责任。(4)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5)区域内的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并且为全人类的利益服务。区域内的活动应切实保护海洋环境。(6)区域内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因此本题四个选项均正确。10.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多少?()A、1/5至1/2B、1/5至1倍C、1/2至1倍D、2/3答案:A解析:《选举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故A项正确。1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在公园陪伴幼子的秦医生因为在网上公开发表了质疑红毛药酒的文章,突然被便衣警察带走,在附近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秦医生的孩子,王阿姨行为中有和秦医生订立民事合同的意思B.一次甲听到路人乙、丙在聊天,乙对丙说,这iPhone手机真结实,能把核桃砸开,甲信以为真,回家用自己的手机砸核桃,导致手机损坏,甲与乙、丙之间产生侵权关系C.甲与龙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由于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此合同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答案:D解析: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中王阿姨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构成民事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在事后照顾过程中,因为过错造成孩子的伤害,则会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不当选。B项中甲造成的损害与乙、丙的聊天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不当选。C项中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律所作为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一类主体,故可以与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当选。D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从形式上看虽然有限制双方自由的嫌疑,但是,这种限制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及社会主流道德,非但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还有利于公序良俗原则所追求价值的实现,故为有效,甲违反约定,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依约赔偿,正确,当选。12.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若地方性法规对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B.联系电话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含的内容C.政府网站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方式D.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予以免除相关费用答案:A,B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A的说法正确。该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故8的说法正确。该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故C项说法错误。该条例第43条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D项错误,其内容并无相关法条依据。13.下列各选项的情形中,分析正确的是:()A.张某将丁某骗至一处空房内,将丁某进行捆绑,然后向丁某的母亲要5万元赎人钱,在发现丁某的母亲报案后,张某到空房内将丁某杀死,并将丁某的尸体抛入井内。对张某只按照绑架罪一罪处罚,应当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B.警察宋某在对犯罪嫌疑人葛某进行审讯过程中,将葛某打成重伤。对宋某只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一罪从重处罚C.胡某在进入一家小卖部盗窃的过程中,被主人张某发现,胡某将张某打成重伤后逃跑,对胡某只应按照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D.王某以20,000元钱购买一名被拐卖的妇女廖某,准备作为自己的媳妇,廖某不从,王某整日监督廖某,不让廖某出家门。对王某应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罪处罚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按照绑架罪一罪处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A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实行刑讯逼供,致使被害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一罪从重处罚,B选项正确。按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了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或者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C选项正确。按照《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的妇女,又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D选项不正确。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下列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A.国家一级英模杨伟所得的工资待遇B.70岁的李奶奶所得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发行的公司债券利息C.从事法学研究的刘教授所得的国务院特殊津贴D.钱某从某省属大型商业公司有奖销售中中奖得到的奖金4999元答案:A,B,D解析: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只有退休工资和离休工资两种工资免税,A应征收;利息免税范围包括两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因此B应征收;国务院的特殊津贴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津贴,属于免税的范围,因此C不应征收;奖金免税不包括有奖销售中中奖,D应予征收。15.★下列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继续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B.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不得拒绝受理C.除特定情形外,法院受理后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采取书面审查方式D.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只有行政机关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C,D解析:。选项AB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5、56条规定,选项C、D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7、58条。16.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公房发生纠纷,李某趁张某上班之机将房门撬开,强行将张某的家具、物品全部搬到院内搁放,拦上绳子以示防止丢失,还拆除了屋内的电表、电灯。张某发现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认为处罚太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其朋友刘某的证言,证明李某当天在外地出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刘某的证言必须有其签名或者盖章B.刘某的证言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C.被告申请刘某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D.人民法院经鉴定,证明刘某有间歇性精神病,则其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依《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并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照文件。因此,A、B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因此,C项正确。依该规定第57条第8项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A、B、C、D项均当选。17.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为深圳市丙区)以某上市公司(住所地为甲市乙区)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上市条件为由,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该上市公司不服起诉。本案由下列哪个人民法院管辖?()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B:甲市乙区人民法院C: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D:深圳市丙区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故本题应选C项。18.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B.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C.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A,B,D解析:《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根据该条第1款,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款,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均属于公共财产,故B项正确。《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对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需要依法给予补偿,故C项“无偿”表述错误。《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故D项正确。19.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的内部证成是指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法律的外部证成则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信赖的前提的证成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律的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C.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D.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答案:C解析:。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20.唐某等人诉某市造漆厂侵权案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的环境时,发现某市造漆厂的工业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毒死虾苗,以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2013年年底前对排水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以作备案。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书面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2008年5月,唐、余二人在通过电子邮件通知造漆厂后,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漆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厂方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但市环保部门对造漆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造漆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二人同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原告唐、余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8年5月16日购买30000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在案发后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6)通知厂方投放虾苗的电子邮件。被告造漆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2)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3)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问题】1.本案的待证事实有哪些?2.原告举证是否充分?为什么?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本案涉及了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5.对于省级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被告提出异议并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应如何处理?如果鉴定人出庭,被告为了顺利攻防向法院申请领域内的专家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6.如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造漆厂败诉,被告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哪些新证据?提交新证据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7.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答案:解析:1.本案是涉及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诉讼,因此本案的待证事实有:侵权事实的发生情况、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相互负有的权利义务情况、相关证据的真实情况等与查明案情有关的事实。2.原告的举证充分。本案中原告仅需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侵害结果的发生即可,即原告仅需证明造漆厂有排污的行为和自己的虾非正常死亡即可,前者排污水的行为属于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出来的事实,无须证明,而后者由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即可证明。3.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全部真实,也不能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4.本案涉及的证据种类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5.如果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即原告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如果被告申请专家出庭,法院应当同意被告的申请。6.当事人在二审中可以提出的新证据有: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7.原告的做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相对于旧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原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是电子商务中对电子信息资源的统称,指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及其记录。其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进行了完善。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后,其拒不出庭的,将产生两个后果:一为鉴定意见失去证明力;二为鉴定费用应予以返还。再次,规定了证人因作证产生的费用负担问题。具体为先由申请证人作证一方当事人垫付,案件终结之时,与其他诉讼费用一并由败诉方承担。最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突破性地增加了专家证人这种作证方式。对于《民事诉讼法》修订涉及的内容,考生一定要多加关注。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答案:D解析:《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故A项正确。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曰本著名民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故B项正确。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故C项正确。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2个多月,武昌起义(1911年10月10日)爆发,清王朝的统治迅速土崩瓦解。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没有正式颁布与施行。故D项错误。22.2015年6月,因业务关系,甲向乙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用以支付货款,实际上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但乙背书时并不知道丙是未成年人。丙旋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但丁将金额变造成200万。戊要求银行承兑时被拒绝,下列哪些选项错误的是:A、因为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故该汇票无效B、丙为未成年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效力待定,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确认后方可生效C、尽管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D、戊可以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答案:A,B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是的交易,但是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该汇票仍然有效。故A选项错误。《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由此,票据上的签章是无效的,并非效力待定。故B选项错误。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票据变造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故C选项正确。甲乙是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因此,甲乙应该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而非是不承担票据责任,故D选项正确。23.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答案:B,C,D解析: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条修正案是就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效力所作的修改,不是就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而且题干也指出:“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而选项A表述的是宪法第5条。总之,选项A说法错误,不应选。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故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由历次《宪法修正案》可知,选项C说法正确,应选。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4.关于法律关系客体,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不能成为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B.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C.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D.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答案:A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仍然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选项A错误。25.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B,C,D解析:。甲盗窃乙的财物,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逃跑,财物价值较高,甲构成盗窃罪;甲在逃跑过程中,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属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构成抢夺罪;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抓捕甲时,甲一拳将丙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暴力行为不是在抢夺财物的当时对抓捕者实施,行为人不构成《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转化抢劫,所以A项应予以排除。26.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A项,在车站这样的公共场合扒光妇女衣服的,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强制猥亵的对象范围,即将“妇女”改为“他人”,同时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在侵犯女子性羞耻心的同时侵犯女子名誉权,也满足侮辱罪的构成,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对他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无实质内涵的谩骂,并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只成立侮辱罪。故B项正确。C项,捏造他人强奸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成立《刑法》第243条的诬告陷害罪。但是向媒体公布此种捏造事实的,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满足诽谤罪的构成。故C项错误。D项,《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成立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第2款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故D项错误。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A:甲百货公司销售其从批发商处购得的具有专利的保健鞋B:某大学为研究某植物新品种的特性,使用方法专利培育该新品种C:甲保健品生产厂开发了一种以芦苇为主要原料精制加工而成的纯天然绿色食品,乙厂也研制了基本相同的产品并申请了专利,甲厂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生产其芦苇系列的产品D:甲百货公司设专柜销售某具有专利权的防盗包,但其并不知晓其从乙生产商处购得的该包侵犯了专利权答案:A,B,C解析:《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根据该条的规定,选项A、B、C项都属于不视为侵权的行为。须注意的是,《专利法》第70条规定的情况只是免除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并不能改变其侵权的性质。因此,D项仍构成侵权行为。28.下列有关行政垄断的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机关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属于行政垄断B.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垄断C.某市工商管理机关对于进人本市的奶制品都进行统一的有害添加剂检测,该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D.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37条的规定,A选项情形属于行政垄断,A选项当选。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的规定,反垄断法中的行政垄断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故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第33条的规定,C选项中某市工商管理机关对于进入本市的奶制品都进行统一的有害添加剂检测,属于正常行使职权的行为,并非专门针对外地商品而实施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垄断行为的情形,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的规定,D项错误。29.甲国人迈克在甲国出版著作《希望之路》后25天内,又在乙国出版了该作品,乙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甲国不是。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因《希望之路》首先在非缔约国出版,不能在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B.迈克在甲国出版《希望之路》后25天内在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C.乙国依国民待遇为该作品提供的保护需要迈克履行相应的手续D.乙国对该作品的保护有赖于其在甲国是否受保护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伯尔尼公约》的原则。依据《伯尔尼公约》作品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在成员国无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30天之内)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其作品在成员国出版时便享有著作权,A错误,B正确;国民待遇是自动的,无须履行手续,C错误;依据独立性原则,作品在其他缔约国所受到的保护不依赖于作品来源国所受的保护,D错误。30.甲为一富商之子(16岁),其借给乙10万元,其向丙借款10万元,其在醉酒状态下将自己的价值20万元的罗马表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丁,其立下遗嘱将祖父赠与的一套别墅遗赠给女朋友戊。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一天甲对乙(15岁)说:“老弟,你借大哥的10万元不用还了。”甲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免除而消灭B.甲向丙所借的10万元如不能清偿,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甲在醉酒状态下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需要经过甲之监护人的追认D.如甲在20岁时因车祸而亡,甲所立的遗嘱发生遗赠的效力答案:A,D解析:本题A属于免除行为,甲为16岁的未成年人,该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不发生免除效力。B属于未成年人的债务行为,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甲在醉酒状态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其手表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其意志能力范围,该行为应当得到监护人的追认。D中的遗嘱行为,遗嘱能力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判断有无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标准,而非以遗嘱人死亡时为标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31.在直接送达中,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可由什么人签收?()A:法定代表人B: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C:法人的诉讼代理人D:法人指定的代收入答案:A,B,C,D解析:【考点】送达书的签收。详解:《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C.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A,B解析: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融资租赁合同虽具有租赁的性质,但其目的是融资,因此应当根据融资租赁的这个特点把握。如合同解除、标的物维修、标的物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均与出租人无关。此时承租人还是要依照租赁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因此选项AB的说法正确,选项C的说法错误。33.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运输中的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所以,首先允许当事人选择,所以B项说法是符合规定的,当选。其次,若未选择即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本案中目的地是乙国,所以应用乙国法。D正确,当选。AC均为迷惑选项。34.下列有关法院审理反补贴案件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补贴的终裁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B、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人民法院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答案: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因此A项错误。该规定第5条规定:“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因此B项不完整,应选。该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C项正确。D项符合该规定第9条的规定,正确。35.甲国今年加入了WTO,该国在入世后对某些商品采取了数量限制措施,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国国内粮食歉收,该国政府紧急对粮食出口实施数量限制B.曱国渔业产品产量过剩,为了及时消化过剩渔业产品而对渔业产品的进口实施数量限制C.甲国为平衡国际收支采取数量限制D.甲国在对渔业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时首先使用进口许可证答案:A,B,C解析:A、B、C考点:WTO的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及例外讲解: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上要求各成员不得对商品进出口实施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体现了WTO鼓励自由贸易的主张。但下列情况下,可以实施数量限制:(1)为防止粮食和其他必需品的短缺而实施的出口数量限制措施,所以A正确;(2)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类和销售标准或法规而实施的进出口禁止或限制;(3)为限制国内产品数量或消除国内产品过剩而对农产品或渔产品进口实施的进口限制,所以B正确;(4)为保证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所以C正确。WTO在实施数量限制时要求首先选用配额的方式,配额不可行时方可用进口许可证。所以D错误。36.下列有关规章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地方政府规章均应由政府全体会议决定B.规章送审稿是否与有关规章衔接是法制机构审查送审稿的内容之一C.部门联合规章使用国务院法制办确定的统一命令序号公布D.规章的解释效力低于规章本身答案:B解析:。考查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8条、第27条、第30条、第33条。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指定管辖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对管辖区域内下级法院的指定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直接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C.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D.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自己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E.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B,C,D解析:(1)选项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选项CD:属于管辖权的转移的内容。38.海洋商贸中心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4人,后赵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入伙后,合伙企业继续亏损,赵某遂申请退伙,获同意。赵某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债50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后,尚欠70万元不能偿还。对赵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责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仅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新增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赵某应对其退伙前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赵某应对7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若赵某是海洋商贸中心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因为海洋商贸中心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故赵某在申请退伙时只要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题中赵某应当对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合伙人通知退伙的前提是第一,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第二,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第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赵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退伙必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故D选项错误。39.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哪种做法是错误的?()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B.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曰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D.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不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答案:D解析:考点:劳动纠纷的忡裁讲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故A项正确。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故B项正确。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故C项正确。第45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D项是错误的,应选。40.陈某为撰写学术论文须引用资料,为避免引发纠纷,陈某就有关问题向赵律师咨询。赵律师的下列意见中哪些是可以采纳的?A.既可引用发表的作品,也可引用未发表的作品B.只能限于介绍、评论或为了说明某问题而引用作品C.只要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可将资料全文引用D.应当向原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答案:B,C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著作权法》第22条。41.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B.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委会会议审议D.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讲解: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故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7条的规定,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故B项正确。根据《监督法》第4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故C项正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注意县级人大常委会并无秘书长一职。故D项错误。42.张某被司法机关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下列哪一行为是张某不能做的?()A.在某高校担任教职B.在某地司法局为领导担任司机C.为抗议其他国家的反华行为,和群众一起游行示威D.在民主党派中担任非领导职务答案:C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在高校任教、在国家机关担任司机以及在人民团体中从事非领导职务,都不属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禁止从事的活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游行示威的自由。43.申和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该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律规定,准备向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年度报告所应记载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C.已发行股票情况,含持有股份最多的前二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答案: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44.共用题干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B: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C:有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D:无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答案:A,C解析:无名合同,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本题中所述合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A项正确。丙公司的股权属于张某和方某,因此甲公司处分丙公司10%的股权当属无权处分无疑,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中,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因此A项表述错误。选项B无法律依据,因此错误。张某、方某与丙公司亦无合同关系,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向国土部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是丙公司,并非张某、方某,故D项表述也不正确。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合作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A正确,B、C错误。《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而《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同,因此《合作协议一》不能被《合作协议二》取代,D项错误。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因此A项正确。本题中乙公司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B项错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第三人参与到现在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债权人只会有利不会有害,因此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构成。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45.下列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B.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C.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答案:D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应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法庭。陪审员不能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B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8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故D正确。46.张某与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两年后,市检察院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于是决定提出抗诉。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有:A: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无期限的限制,故本案中检察院可以在两年后提出抗诉B:本案应由市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本案应由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本案应由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AD项正确。BC项均没有正确理解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检察院级别限制。47.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构成犯罪,但张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宣布对张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答案:D解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所以,本题答案为D。48.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9-91题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答案:B,C,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照《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女子作为“妻子”,事实上并不是妻子,不同于“婚内强奸”。行为人也明知自己与对方并没有被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而违背女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同时该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乙收买女子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对乙应该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49.关于法院按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可称之为无效判决B:可称之为除权判决C:是可以再审的判决D: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起诉答案:B,D解析: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称为除权判决而非无效判决,故A项错误,B项正确。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故C项错误。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50.住所在A市的孙某欲将其所有的位于B市中心的一家商业店铺出售。正好C市的李某与D市的王某欲联合在B市做生意,二人看中了孙某的这家商业店铺。经过数次协商后,孙某最终与李某、王某签订商业店铺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合同争议,由A市人民法院管辖。后双方因商业店铺价金支付发生纠纷,现孙某欲向法院起诉李某和王某,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并赔偿自己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他应当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B:他可以任意选择向B市、C市或D市人民法院起诉C:他只能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D:他可以选择向C市或D市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的规定,孙某应当向B市法院起诉,C项正确。因协议管辖涉及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但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法律规定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孙某和李某、王某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无效。因此,孙某不应当向A市法院起诉,A项是错误的。BD项涉及选择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4、21条的规定,但由于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所以BD项错误。51.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人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准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C.路人E可以要求甲、C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A选项所涉及的损失是法人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的损失,故应由A公司承担。本题B选项涉及的责任是由于A公司未尽到合同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题C选项涉及共同致人损害的问题。甲、C、D的行为导致花盆脱落致人损害,构成共同危险,因此,甲、C.D应负连带责任。本题D选项所涉及的是履行职务过程中,个人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是否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问题。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法人均应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本身,与职务行为无关的行为,法人不承担责任。本书作者认为,对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法人应否承担责任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知具体侵权行为人或具体犯罪人,应由法人承担为宜;如果具体侵权行为人或犯罪人十分确定,且侵害财产仍在或具有清偿能力,应由行为人或犯罪人承担责任为宜。故本题中,掌上电脑的损失不应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妥。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52.案情:甲乙共有店面一间,各有一半份额,产权证登记在甲一人名下,乙不在家,甲与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期四年,未办理租赁登记,当年,在丙租赁期间中,甲未通知乙、丙就将该店面房出售给丁,并在该年的8月1日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某日,戊酒后驾车失控冲撞该店面,致丙所自行未经悬挂妥当的招牌掉落而砸中一路人庚,庚花去医药费1万元,由丙支付。问题:1.甲丙之间租赁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2.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如该合同对丙造成不利,丙可主张何种救济?3.丁可否取得店面所有权?为什么?4.8月1日之后,该租赁合同应该如何履行?5.庚的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6.假设甲乙的店面房原先是自住房屋,系甲擅自“住改商”,则本小区利害关系业主应如何维权?答案:解析:1.生效。因为租赁是管理行为,任何共有人均有权签订合同。2.效力待定。丙可以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3.可以。因为构成善意取得。4.租赁合同继续履行。5.由丙和戊承担按份责任。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合。6.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53.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而构成的共同抢劫犯罪。54.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协议,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至,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准备行使抵押权。经查,甲企业仅有的一套设备已经出卖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企业将该设备交付给了丙公司,但双方约定的丙公司付款期限尚未届至。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乙银行有权请求丙公司支付设备的价款B.甲企业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C.乙银行有权对丙公司将支付的价款主张抵押权D.乙银行有权对该套设备主张抵押权答案:D解析:考点:动产浮动抵押讲解:乙银行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乙银行无权请求丙公司支付设备的价款,A选项错误;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正常经营活动,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故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且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丙公司虽然取得该设备,但是并没有支付价款,因此乙银行有权对该套设备而不是价款主张行使抵押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55.下列关于社会保险监管部门的说法错误的有:()A.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C.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D.工会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所有事项的研究答案:B,C,D解析:。参见《社会保险法》第4、6、7、9条。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一批机器的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韩国某航运公司所属的“明浩”号运输。运输途中由于“明浩”号的过失在公海与一巴拿马籍货轮相碰,导致甲公司的机器受损。关于本案,依《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承担因其过失引起碰撞导致机器的损坏B.甲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甲公司应向德国乙公司提出索赔D.韩国某航运公司对因碰撞导致的巴拿马籍船舶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对本船承运的机器免责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____海牙规则。A错,因为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所以不能向航运公司提出索赔。B正确,航运公司对航行过失是免责的,而一切险对此类风险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甲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不正确,乙公司是托运人,本题货损与托运人没有关系。D正确,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本船承运的货物是免责的,但与对方船舶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因此,韩国公司对对方船舶因碰撞引起的损失不能免责。57.甲因购买弟弟的货物而欠弟弟5万元,不久后弟弟因病去世,甲是弟弟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导致债消灭。此种债消灭的方式是()。A.免除B.抵销C.混同D.提存答案:C解析:本题属于债权债务属于一人即“混同”,甲作为债务人、同时继承了弟弟的债权,因此合同权益也随之终止。58.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A:甲B:乙C:甲、乙的父母D:乙的辩护人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82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起上诉,此时上诉权仍属被告人。被害人没有上诉权,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本题中,甲将乙起诉至法院,可知甲是自诉人,乙是被告人,二人都具有上诉权。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59.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C: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丙的行为构成侵权D: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答案:D解析: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反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对作品发行、转载的,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题中,报刊和网站无偿转载甲创作的杂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A项错误。依据第22条的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是为合理使用。题中,丙将作品翻译成维文属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乙将杂文译成外文,而非少数民族语言,不是合理使用范围,在未征得著作权人甲的同意,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出版翻译作品,构成侵权。因此B项、C项错误,D项正确。60.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中的20万元转移给尚欠其2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来要甲公司、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故债务转移不发生效力B: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C: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只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D: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答案:C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中的20万元转移给尚欠其2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发生债务移转的效力,A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规定,丙应仅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1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转让的20万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61.甲从某办公室盗窃得手后(共窃得价值5000余元的财物),担心现场留有自己的指纹,即放火将该办公室烧毁,造成财产损失12万元关于甲的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放火罪 C.对甲应数罪并罚 D.对甲应择一重罪答案:D解析:D。甲属于另起犯意,所以应当数罪并罚。62.下列有关民事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A.直接体现国家的强制力,必须由强制机构介入B.属于惩罚性责任C.承担方式包括罚款D.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为目标答案:D解析:知识点: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旨在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而不在于惩罚。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但只有在违反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不能自觉承担民事责任时,经权利主体请求,国家机关才可以强制介入。63.现代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让人们的日常生活日新月异,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还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非常深刻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下列哪一或哪些方面?()A.法律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发明和推广应用的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大量新的社佘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B.科学技术影响法律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C.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一些传统法律观念和原则的变化。在立法中,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立法要求立法者具备一定的专门性的科学文化知识,国家立法机关的一般人员同样难以胜任,因而需要将这类立法工作委托给专门的机关或人员,这导致“委任立法”范围的不断扩大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为立法和执法提供新的技术和手段,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调整机制发生重大影响答案:A,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这种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科学技术影响法律的内容,引起一些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完善了法律的调整机制,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调整机制产生重大影响,为立法和执法提供新的技术和手段,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扩展了法律的调整领域。64.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被告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在监禁期间,探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人的良知、道德感与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抵牾B.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C.就本案的事实看,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并未从哲学上明确得出“恶法非法”这一结论D.从本案的法官、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各自的行为看,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答案:A,B,C,D解析:苏格拉底本于其良知、道德感而传授哲学,却被当时的法律认定为“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犯罪。故A项表述正确。苏格拉底认为判决不公正,仍坚持其哲学立场(如不能以错还错),故B项正确。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仍服从该判决,显然他没有感知到“恶法非法”,故C项正确。苏格拉底认为逃亡是毁坏法律,而其朋友欲帮其逃亡,显然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故D项表述正确。65.公平正义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A、某市公安局对年纳税过亿的企业家的人身安全进行重点保护B、某法官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主动到医院咨询相关的医学知识,调查纠纷的事实情况,确保案件及时审结C、某法院审理某官员受贿案件时,考虑到其在工作上有重大贡献,给予从轻处罚D、某县李法官因家具质量问题与县城商场争执并起诉商场,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质量问题,判决李法官败诉答案:D解析:【考点】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A项,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B项,违背了程序公正原则;C项,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混淆了法理和情理的关系。D项判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符合公平正义理念。故选D。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答案:A,B,D解析:【考点】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形。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A项中对一审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的案件,B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D项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都符合该条要求,应选。但C项不属于该条文所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范围,所以不选。67.下列关于证人资格和证言效力等说法中错误的是:()A.某小学组织送温暖活动,由老师带领学生们去孤儿院、养老院等举办联谊活动送温暖。某次在养老院送温暖的活动中,养老院的老人费某突发疾病打伤了带队老师李某。现李某欲提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则在场目睹了全过程的学生黄某(11岁)不具备证人资格B.冯某与曾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在诉讼过程中,见证了冯某家暴曾某的邻居陆某因害怕冯某打击报复并未出庭作证,则曾某代为宣读的陆某的书面证言可以代替陆某出庭作证C.P企业的职丁莫某在上班途中目睹了一场车祸,后作为证人被邀请出庭作证。则在莫某作证期间,P企业不得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D.孙某和孔某是好朋友。孙某因某债务纠纷将钱某诉至法院,后孔某听闻此消息,在法院未通知的情形下要求出庭作证,则只要孙某和钱某均同意,孔某就可以出庭作证答案:A,B,C,D解析:A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可以出庭作证,具有证人资格,其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56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除非有相应的特殊情况才可采取书面证言。本项中陆某不属于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况,其书面证言不能代替陆某出庭作证:C项错误,本项为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和《民诉解释》第118条的规定,相关单位扣除证人的工资、福利等费用的,应由申请作证的一方当事人预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7条第3款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本题A、B、C、D项当选。68.我国宪法关于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现行《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C.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宪法也有明确界定D.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保障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说明,我国宪法不仅将私有财产权明文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将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和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障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答案:A,B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宪法并无明确界定,C项错。我国宪法对于合法的公民私有财产是予以保护的,但相对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它不是“神圣”的,D项错。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现行《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A、B正确。故选AB。69.人民法院在受理某泄露国家机密案后,决定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应当在开庭审判3日以前公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B.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C.应当公开宣告判决D.不应当公开宣告判决答案: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1、152、163条。70.甲与乙公司签约后,乙公司对甲进行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合同未到期,甲向乙公司提交了辞呈,并于第二天到丙公司上班。乙公司因为甲擅自离岗,造成重大损失。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择业B、乙公司与甲约定服务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C、乙公司可以要求甲赔偿违约金D、乙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服务期条款、违约金。详解:《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甲不能在递交辞呈的第二天就离职到其他单位上班,即甲的自主择业是受时间限制的,A选项说法错误。第22条前两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见,乙公司可以与甲约定服务期,且有权要求甲赔偿违约金,BC选项正确。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71.★下列有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可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提出申请B.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其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可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提出申请C.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作出变更许可事项的决定不服,不能向法院提出起行政诉讼D.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拒绝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解析:。选项D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而选项C不符合。选项A和B与《行政许可法》第49、50条不符。72.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考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详解】《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郑贺作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其行为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要件。因郑贺是公司经理,故股东在提起诉讼时,需书面请求监事会而不是董事会提起诉讼。选项A和C错误,B正确。另,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并没有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1%持股的要求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下列选项中,有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是:()A.夏某从鲜花店购买进口的郁金香,店员秦某了解到店里进口郁金香已售完,现有郁金香为国产,秦某对此当场进行了说明并请夏某选购其他鲜花B.甲公司系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互联网服务商,乙网络公司看到甲公司的搜索服务市场份额可观,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推出广告网页强行弹出服务,在甲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与搜索的关键词有关的广告页面C.孙某与雷某共同出资设立天博公司,二人协商一致将“TB”作为天博公司商标和商号使用,并由雷某具体经办,后雷某利用授权抢先将该商标注册到自己名下D.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人生终身寿险,保险公司向其询问身体状况时,王某向其隐瞒了既往病史答案:B,C,D解析: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选项A中,店员秦某对鲜花的情况如实相告,体现了诚信经商。选项B中,乙公司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甲公司网站强行弹出广告,有违诚信原则。选项C中,雷某在商标归属天博公司一事已经达成一致后,依然将商标以个人名义进行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损害了正在筹建中的雷博公司的利益。选项D中,为充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投保人负有义务秉持诚信原则向保险人充分、准确地告知与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有关的重要事实,王某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本题答案为BCD。74.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的替补制度,下列选项中对替补制度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A、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代理B、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C、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D、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且未及补选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答案:A解析:见《宪法》第8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7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A.2005年1月乙被冲人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7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B.丙拿一张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C.某施工单位施丁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盒子为无主财产D.民事公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有关宣告死亡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A项正确。有关公示催告程序,根据第219条,B项正确。有关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根据第192条规定,C项正确。有关民事公益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89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故选ABCD。76.甲公司聘请乙专职从事汽车发动机节油技术开发。因开发进度没有达到甲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减少了给乙的开发经费。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获得了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开发经费。2008年1月,乙成功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关于该技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A.甲公司B.乙C.丙公司D.甲公司和丙公司共有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这是显而易见的。本题的关键点是,当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并在2008年1月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此时这项技术的权利归属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乙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距离2008年1月开发出节油装置技术并未满1年。因此,乙的此项发明创造仍然是执行甲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所有。故B、C、D项错误,应选。77.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而本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理?()A.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B.中止本案的审理C.将该依据依法交有权机关处理D.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7条。78.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关于我国选举制度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B.直选中,选委会汇总提名的候选人,于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C.间接选举中推荐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D.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必须于选举日前停止答案:A,D解析:考查我国选举制度。B选项错误,直选中,选委会汇总提名的候选人,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C选项错误,直接选举推荐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79.赵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国并一直滞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该案涉及法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B.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赵某不在中国,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C.该案的处理与法的溯及力相关D.如果赵某长期滞留在A国,应当适用时效免责答案:A解析: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该案涉及我国法是否对赵某适用,也涉及我国是否在A国有效力,故A项对。赵某的走私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故B项错。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本案不涉及法的溯及力,C项错。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赵某已被立案侦查,故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不适用时效免责。故D项错。80.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制度B: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结果归责制度C:《国家赔偿法》修正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再存在区别D:在分析国家赔偿要件时,区分执行职务行为与非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是综合的答案:D解析: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结果归责制度,而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违法归责制度,《国家赔偿法》并未改变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故选项ABC错误。81.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拖,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同约定支付乙报酬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410条。8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关于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有权自行处理国防和外交事务B.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C.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D.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答案:C,D解析:考查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A选项错误,国防、外交以及根据基本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特别行政区无权自行处理国防和外交事务。B选项错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全国人大。83.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和打斗,造成李某软组织损伤,但并不严重。甲市乙县丙乡公安派出所了解此事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派出所名义对张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被告在张某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交了医院对李某伤情的诊断证明书和邻居陈某关于李某受伤经过的证言。请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查看材料A.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力优于陈某的证言B.陈某的证言应当有陈某的签名C.陈某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其身份证件D.陈某出庭作证时,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证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与陈某的证言证明对象不同,无法比较证明力大小。故A的说法错误。BCD的说法正确,均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有依据,B项的依据为第13条,C项的依据为第45条第1款,D项的依据为第45条第3款。84.下列关于《刑法修正案(八)》适用过程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在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羁押,现依法对其盗窃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期3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年执行,判决同时还可以对其适用禁止令B.乙(1990年5月出生)在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月刑满释放。2011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现依法对其故意伤害罪判4年期徒刑,则此案中被告人乙依法应成立累犯C.丙(1993年6月5日出生),因参与抢劫团伙被依法羁押。2011年3月一审以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丙随后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合议庭审查后,i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并且认为丙符合适用缓刑一般性条件,因此于2011年5月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D.丁于1998年因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6月其又犯全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丁应成立特殊累犯答案:A,D解析:A、D考点:《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溯R力间題的規定讲解:关于A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内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后刑法的规定。故A项正确,当选。关于B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刑法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18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故B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由于题干中交代了“丙符合适用缓刑的一般性条件”,因此,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对丙宣告适用-刑,并且对其适用三项禁止令。故C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故D项正确,当选。85.17岁的薛某将其在某电子游戏中的游戏装备(市价100元)赠送给8岁的邓某。薛某父母得知此事后表示反对,邓某父母未作表示。关于这一赠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薛某法定代理人未追认,薛某赠与行为未生效B.邓某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意味着默认。邓某受赠行为生效C.邓某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意味着反对,邓某受赠行为未生效D.无论双方父母态度如何,赠与法律关系成立答案:A,B,C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薛某与邓某均八周岁以上,薛某赠送价值100元的游戏装备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邓某为八周岁,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故,无论双方父母态度如何,赠送行为与受赠行为均有效,赠与法律关系生效。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86.执法的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关于执法的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地处理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保护公民和国家的权利,及时准确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处理相关事务B.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要尊重科学,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分析,为国家和社会带来最大效益,并降低执法成本C.效率原则必须在合法与合理原则限制的范围内进行D.有名言说“迟来的正义就不是正义”,因此执法主体可以为追求行政效率适当忽视法律规定和执法的正义性答案:D解析:考查执法的效率原则。执法主体不能为追求行政效率而忽视法律和牺牲执法的正义性。87.王某是某公司的法律顾问,王某给某公司提供的法律意见中正确的是、A、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税收B、税收优先于行政机关的罚款C、公司如果欠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不能离境D、如果公司分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后的公司按比例对公司未缴纳的税款承担责任答案:B,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C选项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B选项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88.被害人李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花费医药费数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李某可就因受伤导致减少的劳动收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若李某被打成植物人,其姐姐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李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采取保全措施D.人民法院审理本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答案:B解析:《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巳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故A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B选项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C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故D选项不当选。89.甲、乙二人共同盗窃金融机构,第一审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甲上诉,乙表示服判,未上诉。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死亡。关于第二审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上诉期满后,对乙的判决生效,可以交付执行B.第二审法院应当对甲、乙的案件一并进行审查、处理C.第二审法院认为甲构成犯罪,但量刑过重,应当改判D.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对乙量刑过轻,应当改判加重其刑罚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栽定。由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90.下列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A.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元B.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C.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为全额担保D.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答案:B,C,D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此题为归纳出题,涉及公司债券发行的诸多规定,其中关于公司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发行价格,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所以A项错误。91.★下列有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之一B.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C.合理行政原则属于行政法治的范畴D.行政效能原则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之一答案:A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合理原则的要求之一。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其他选项均为正确说法。故答案为A。92.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案:B解析:《婚姻法》中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依此分析,本题中《昨天》的稿费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项排除;《明天》的稿费在离婚之时是否取得尚不确定,属于甲个人财产,C、D项排除;《今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发表,离婚后立刻取得稿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项正确。9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股东因下列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有( )。A.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B.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C.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D.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E.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解散公司诉讼。(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经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选项A、C、D正确。 (2)选项BE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94.某建筑公司雇工修建某镇农贸市场,但长期拖欠工资。县劳动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并加付应付工资50%的赔偿金。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该公司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提出B: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该县法院受理C:县劳动局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D: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执行庭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选项A错误,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5条和《行诉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C选项的表述不全面,故C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D选项错误。具体审理机构不是执行庭,而是审判庭组成的合议庭。95.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A.厚仁集团王某作为企业高管涉嫌职务侵占罪B.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C.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D.向某隐瞒境外存款案答案:D解析: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本题集中考查了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査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1)贪污贿赂犯罪。它是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行贿案、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枉法仲裁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食品监管渎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査。这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前三类以外的重大犯罪案件@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选项A,职务侵占罪属于《刑法》分则第5章侵犯财产类犯罪,并不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选项A不当选。选项B,非法拘禁罪并不是绝对由人民检察院自侦,除非犯罪主体利用了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才是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选项B不当选。选项c.孙某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属于上述第四类情形,但是必须满足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这个条件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选项C不当选。选项D,向某隐瞒境外存款案属于《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的犯罪类型,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査。选项D当选96.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在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上,部委规章之间以及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根据法律规定,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A:该法院在该案件中决定依据地方性法规审理案件B: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的,该法院应当优先适用部委规章C: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D:该法院在判决中宣布该地方规章因为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无效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86条规定,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不一致时,法院无权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当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时,法院也无权优先适用部门规章,故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法院无权宣布地方规章因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无效,故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故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共用题干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95~100题。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关于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指定某法院的王法官担任本案仲裁员B: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C:依据当事人的材料和证据书面审理D:简化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答案:B,C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简易仲裁程序【详解】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考点】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执行措施【详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此,A选项中的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执行担保【详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不能裁定终结执行,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题中郭某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朱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其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无权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98.我国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内地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3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即北京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A正确。依《补充规定》第1条,经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B错。依《补充规定》第5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这里是“应当”提供担保,不是“可以”,C错。依《补充规定》第9条,申请认可的期限是2年,D正确。99.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的职务B.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答案:A,B,D解析:根据《宪法》第6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故A项错误,当选。根据《宪法》第94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不报告工作)。故B项错误,当选。根据《宪法》第10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故c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故D项错误,当选。100.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准据法的选择。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它是一种间接规范,不是实体规范,必须借助它所指向的实体规范才能为当事人解决权利义务纠纷。所以A错误,当选。BCD均为正确说法,属于概念性考查。卷II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某市工商局以某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为由给予1800元罚款。该企业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后该企业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起诉。该法院安排审判员丁某一人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B:本案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应经该企业同意C:本案应在45日内审结D:本案审理对象是1800元罚款答案:C解析:《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2.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某些条款约定不明确。甲乙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有()。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B.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卖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履行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答案:A,C,D解析:合同履行中,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B.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C.民事诉讼判决书需要审理案件的全体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则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D.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负责执行,而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区别。A选项中民事诉讼解决财产和人身权利纠纷,即各类民事纠纷,而仲裁只解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并不解决人身纠纷,表述正确。B选项中诉讼两审终审,而仲裁中则实行一裁终局,表述正确。C选项中民事诉讼合议庭成员对判决持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合议笔录中注明,但是判决书应当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署名;而在仲裁中,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的意见可以记入笔录.同时,该仲裁员还可以拒绝在裁决书中签名,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当事人在仲裁中申请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该申请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可见,虽然仲裁委无权作出保全裁定,但当事人依然是向仲裁委提出申请,故不能说仲裁机构不介入保全的任何活动,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4.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犯新罪的管辖正确的是:()A.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一律不能由服刑地法院管辖B.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C.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D.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D解析:。《刑诉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被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答案:C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故A项错误。B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故B项错误。C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该案中,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故C项正确。D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王某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6.下列法院的行为哪些属于送达行为?()A:法院向当事人开户的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B:甲法院向乙法院出具委托函及相关文书C: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在公告栏中张贴起诉状要点、开庭时间、地点等D:法院通知有关证人出庭答案:C,D解析:【考点】送达。详解:送达是法院依法将相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法院实施送达行为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及法院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的行为,都不是送达行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2)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法院在诉讼以外,因其他公务活动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交某种文书的,也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送达行为。(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4)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A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对象是协助执行人而非诉讼参与人,而B项委托函的对象是另一法院,均不属于受送达的对象。所以,C、D项正确。7.甲从美国回国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的物品而未申报,海关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走私,没收了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海关的上述处罚是( )。A.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B.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C.错误的,只能在没收和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D.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知识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海关对甲的走私行为进行处罚没收了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属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种行政处罚,并不违背一事不二罚原则,属于行政处罚中的并处;所以选项B正确。8.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该两年的期间属于什么性质?()A.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C.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D.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保证期间性质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9.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于民族自治县,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B.经国务院批准,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C.县人大常委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D.县人大可自行变通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答案:D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选项B表述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14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选项C表述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选项D表述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甲大型商场与乙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航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运到甲商场所在地。由于乙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甲商场协商分两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商场和乙航空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商场的拒绝。后来经过乙航空公司调査,甲商场在汽车运到之后,并没有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商场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的约定B.甲商场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分期履行对其没有利益损害C.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甲商场不能拒绝D.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商场也可以拒绝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部分履行问题。依照《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偾权人的利益。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要求债权人承担分期履行的相应费用,损害了偾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11.振兴商贸公司欠银行600万元债务,关联企业甲、乙两家公司提供保证合同,约定如振兴商贸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甲、乙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直到本息还清为止。另一关联企业丁公司以自己的楼房一栋设立抵押并登记,没有约定担保范围。到期振兴商贸公司没有还款。请问下列判断正确的有?A.甲、乙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6个月B银行可以先就丁公司的抵押物拍卖得到清偿,也可以直接请求甲、乙承担保证责任C.若甲、乙事后约定各自担保30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振兴商贸公司的同意不能生效D.若丁的楼房毁于地震,则银行可以主张甲、乙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答案:B,D解析:A保证期间: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6个月,需注意,约定保证期间早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视为没有约定,为六个月。约定保证期间直至还清本息,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2年。题中是为保证期间为2年。甲乙之间为一般保证。B题中第三人物保与第三人人保并存,找哪个都可以,所以B正确C内外有别,内部约定已经生效,未经过振兴商贸同意,只是不对振兴商贸发生作用。D在混合担保中,若担保物毁损灭失,债权人有过错的,保证人在过错范围内免责,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12.2010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众合公司后,众合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物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众合公司到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改了“印押相符”章,众合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众合公司账户。众合公司见欽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元港币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1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成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众合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本票的伪造人陈某法律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不承担法律责任B.陈某不负票据责任C.陈某应当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D.陈某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答案:B,C,D解析:。《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14、103、10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亊、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依据票据文义性,陈某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故B、C、D项正确。13.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A项,在车站这样的公共场合扒光妇女衣服的,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强制猥亵的对象范围,即将“妇女”改为“他人”,同时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在侵犯女子性羞耻心的同时侵犯女子名誉权,也满足侮辱罪的构成,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对他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无实质内涵的谩骂,并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只成立侮辱罪。故B项正确。C项,捏造他人强奸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成立《刑法》第243条的诬告陷害罪。但是向媒体公布此种捏造事实的,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满足诽谤罪的构成。故C项错误。D项,《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成立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第2款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故D项错误。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公约,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关于该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公约不保护精神权利B.该公约不保护演绎作品C.作者在转让经济权利时不影响作者继续行使其精神权利D.该公约采用自动保护原则答案:C,D解析:C、D考点:《伯尔尼公约》保护对象讲解:该公约保护两项精神权利:主张自己是作者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A错误。该公约保护的作品有: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所以B错误。公约规定精神权利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经济权利转让后不影响作者继续主张精神权利。例如,某作家将自己创作的小说版权出售给出版社后仍可主张自己是作者和保护作品完整,不允许擅自删改其内容。所以C正确。公约实行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自动受公约保护,不以登记或公开发表为前提。所以D正确。15.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B:法院院长可以主动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并作出决定C:庭长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有约束力D:法院院长可以指令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答案:A解析:【考点】合议庭的审理规则【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7条: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由于醉酒驾车刑事案件属于新类型的案件,所以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故选项A正确,B、C错误。由于讨论意见只能供合议庭参考,故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A。16.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6年)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答案:D解析: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故A项正确。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故B项正确。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故C项正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对欧洲诸国未产生重大影响,故D项错误。17.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1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向丙银行贴现。丙银行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王某拾得后,伪造了丙银行的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关于票据权利的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是继受取得B.丙银行是原始取得C.王某是继受取得D.丁公司是原始取得答案:D解析:。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中,乙公司依甲公司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属于原始取得;丙银行通过贴现行为从权利人乙公司处取得票据权利属于继受取得;王某拾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丁公司从无权利人王某处通过背书取得票据,属于原始取得,所以D选项正确。18.王红委托赵律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其在法国留学多年不回的中国籍丈夫魏胜离婚,魏胜委托李律师代为诉讼与接受诉讼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下列哪些方式,向魏胜送达诉讼文书?A.由中国驻法国使、领馆代为送达B.向魏胜的代理人李律师送达C.向王红的代理人赵律师送达,并转交魏胜D.向王红送达并转交魏胜答案:A,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故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根据民法上的共有理论,关于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有( )。A.按份共有可以存在于不动产之上,不能存在于动产之上B.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C.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D.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个物拥有数个所有权,它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一个例外E.共有是数人享有同一个所有权答案:B,E解析:本题考核共有。(1)按份共有既可以存在于不动产之上,也可以存在于动产之上;所以选项A错误。(2)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所以选项C错误。(3)共有的所有权在形态上是一个;所以选项D错误。20.关于宪法的历史发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基础B.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C.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D.行政权力的扩大是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近代意义上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基础。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故A项说法正确。尽管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成文宪法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但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故B项说法正确。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这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落实社会国原则的理念于宪法条文,保障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及基本权,并率先将基本国策入宪。故C项说法正确。行政权力的扩大不是我国宪法发展的趋势。故D项说法错误。21.关于刑罚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管制是轻微的剥夺人身自由刑,通常适用于较轻的犯罪B.有期徒刑是刑法适用最为广泛的刑种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必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D.死刑缓期执行是一种独立而重要的刑种答案:A,C,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管制是限制自由而非剥夺自由的刑种。因此,A项错误,当选。有期徒刑是刑法适用最为广泛的刑种。因此,B项正确,不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通过减刑、假释提前出狱。因此,C项错误,当选。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刑种。因此,D项错误,当选。22.★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与乙国发射的遥感卫星相撞,造成遥感卫星坠落,遥感卫星的碎片又在丙国境内与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相撞并使其坠落。同时坠落的卫星碎片又造成了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丙三国均为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72年《责任公约》)及其他相关公约的参加国。依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两个卫星之间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推定过失责任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D.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人员及其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过失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国际责任的性质。1972年《责任公约》对外空物体所造成的损害责任主要有两种原则,即绝对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是指不论发射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失,发射国就要承担责任。这个原则适用于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无论损害是一个空间物体造成的,还是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的,并由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发射国的过失或其负责人的过失造成的才负责任。此责任适用于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的空间物体之间的损害。A错误,两个卫星在外空发生碰撞,适用过失责任原则,而非绝对责任原则。B错误,两国发射的空间物体对第三国的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前两国对第三国应承担绝对责任。C正确,D错误,对于两国卫星相撞造成的丙国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应由两国承担绝对责任,而非过失责任。23.下列选项中关于国体的表述哪几项是正确的?()A.国家的性质B.国家的阶级本质C.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D.国家的根本制度答案:A,B,C解析:。国体亦称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ABC项均为正确答案,D项错误。国家的根本制度与国体是两个概念。比如,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国家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24.关于法的效力的根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逻辑的效力观认为,一个法律规范是否有效不取决于其内容,而是因为它是按照一定的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B.伦理的效力观把法律规则的实效作为其效力的基础和重要标志C.事实的效力观把人们对法的态度作为效力标准、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规范性的法,即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为行为指南的法D.心理的效力观把法的效力的渊源和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义或道德准则答案:A解析:。逻辑的效力观认为,一个法律规范是否有效不取决于其内容,而是因为它是按照一定的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伦理的效力观把法的效力的渊源和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义或道德准则;事实的效力观把法律规则的实效作为其效力的基础和重要标志;心理的效力观把人们对法的态度作为效力标准: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规范性的法,即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为行为指南的法。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表述。25.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B、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C、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田某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构成重婚,应当对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D、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据此可知,这里是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需要立案侦查时,才需要重新计算,并非一律重新计算。选项C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选项D正确,重婚罪属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检察院没有对此提起公诉,则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6.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果王某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在上诉审中又当庭拒绝了辩护律师刘某的辩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应当准许B.不能准许C.准许后没有辩护人时,应当继续审理D.准许后仍有辩护人时,应当继续审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拒绝辩护的情形。根据《刑诉解释》第254条第1、2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27.邢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邢某父母找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正与金某在外开会,邢某父母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继续执行原判决B.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C.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D.报省级法院决定中止原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申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本题中,邢某的父母找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与金某在外地出差,邢某可能因此而改判无罪,再审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C选项正确,当选;A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选C。2012年之前的刑诉法规定,停止执行用“裁定”所以当年答案是B,但是现行刑诉法规定用“决定”停止执行。28.下列关于协议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离婚案件的诉讼可以通过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B.甲和乙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住所地的法院管辖C.王某经营一家网络商店,与某个人物流公司签订2万元物流费用的合同,约定纠纷由王某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D.与父母同住的孙大与在外地的孙二就父母财产继承达成协议,约定如果对于继承发生纠纷,由孙二目前所居住城市的基层法院管辖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A选项中,离婚属于确定身份关系案件,并非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不当选;C选项的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双方协议选择中级法院,违背了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当选;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其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当选。本题答案为B。29.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1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1年的1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许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1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咐钱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1个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钱1500元,李、周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李娟。为送李娟和嫁妆,李请马车夫吴运送;并约定了运费。吴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该汽车为司机王某个人所有)。吴和李娟均受伤,电视机被毁。本事例中,谁对电视机具有所有权?()A.赵B.孙C.李D.李娟答案:D解析:。钱与孙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亊行为,孙无权取得该电视机,但李某因菩意取得而对该电视机享有所有权。李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将该电视机赠与其妹李娟,依民法通则第128条和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故电视机在毁损之前,其所有权应属李娟。本题正确选项为D。30.杨某与户籍在甲村的村民王某登记结婚后,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入户协议”。此后,杨某将户籍迁入甲村,但与王某长期在外务工。甲村村委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杨某和王某要求参加选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因未在甲村居住,故不得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B.杨某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故不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C.杨某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之后方可参加选举D.选举前应当对杨某进行登记,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由此可知,王某和杨某都应当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选项B、C错误。《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知,杨某不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而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杨某无需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直接参加选举。31.共用题干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A:王某B:周某C:李某D:朱某答案:A,D解析:(原答案为AB)【考点】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王某和朱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应由监狱执行刑罚,故AB正确。李某虽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在3个月以上,应由监狱执行刑罚,故C正确。周某被判处管制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应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执行,故D不正确。(原答案为B,此题应没有正确答案)【考点】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周某被判处管制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应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执行,B项表述不完整,本题无答案。【考点】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两人刑罚中既有需要法院执行的,也有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故正确答案为AD。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由监狱执行,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应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执行,故BC不正确。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甲公司主营纸巾,为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人民币,以设备、待售的纸巾、已生产但未包装的纸巾和正在生产的纸巾半成品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手续。不久,甲公司将其生产的全部纸巾销售给丙公司。后来,因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主张其抵押权,要求对丙公司所购甲公司的纸巾变价受偿,丙公司以其不知情为由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不得以其将要生产的纸巾半成品设定抵押B.甲公司与乙银行的抵押权并不成立,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C.甲公司与乙银行的抵押已经成立,但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公司D.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浮动抵押的问题。依据《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对于浮动抵押,其抵押人应为生产者或经营者,其抵押财产是指已有的或将有的抵押人的动产,故A选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其抵押权自合同签订时设立,登记并非生效条件而为对抗要件,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应予注意的是,即使办理了登记,也不能对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已支付了合理价款且取得了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正确选项为C。33.某县工商局与该县一家具厂签订了购买办公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商局所购买的桌椅送上门,但县工商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家具厂降价,家具厂不同意。而后县工商局以家具厂从事非法经营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家具厂不服,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民事合同,双方的所有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B.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行政合同,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C.家具厂对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D.因县工商局为行政机关,其与公民、组织发生的争议均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县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对其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应视其身份而定。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家具厂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桌椅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在该合同中,县工商局以普通的民事主体身份实施了购买桌椅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34.李某于2010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30年期1份,约定保险费每月10日分期交付。2012年6月10日李某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同年8月10日仍未交付。8月15日外出时遇车祸身亡。保险人应选择的处理方式是:()A:李某虽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仍应按已交付保险费占全部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使合同效力中止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D:因合同成立不足2年而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答案:B,C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中止。详解: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的中止,属于重要考点,而且新《保险法》对旧《保险法》做出了重大修改,值得关注。《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题中,保险合同的效力从2012年8月11日开始中止,因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故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题中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故C项正确,D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新《保险法》不再区分是否交足两年保费而规定退还保费还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律改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5.李某被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一审宣判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在抗诉期间内,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有:()查看材料A.区人民检察院B.甲市人民检察院C.省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抗诉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36.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A:判决执行完毕后又经上级人民法院再审而被撤销B:先予执行裁定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撤销C: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撤销D:原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又被新法律文书明确否定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规定》第109条,原法律文书撤销或变更都可能导致执行回转。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依《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之间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几项?()A.安排涉及的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民事劳工案件B.受委托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必须是其中载明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未过的司法文书C.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规定,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民事劳工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适用本安排。并且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ACD正确。根据第12条的规定,不论委托方法院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方法院均应送达,B错误。38.★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的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审定B.行政法规修改后,应公布新的行政法规文本C.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不得改变和调整D.起草行政法规时,对涉及的有关管理体制问题,起草部门应经深入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答案:B解析:。参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9、14、35、36条。39.共用题干日本女子田中井子是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的职员,在中国旅游期间,不慎坠崖,被挡在山坡上一大树边。陕西某男子赵某舍身相救。田中井子在住院期间,赵某多次探望,后二人产生感情并在西安结婚,问、其结婚条件适用何国法律?()A、中国法律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日本法律C、美国法律D、菲律宾法律答案:A解析:【考点】结婚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以及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可见,本题选择A项。【考点】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由于冲突规范的直接作用只是确定法律选择或者援引准据法,故它并不能直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只有和它指定的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作用离不开准据法。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在国际私法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冲突规范与个案结合便可确定适用的准据法,此题选择B选项。【考点】双边冲突规范。详解: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一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题中法律冲突就属于此种双边冲突规范,所以选择C选项。40.2018年春节前夕,孟某的妻子刘某收拾房间时发现一件孟某穿了5年的旧大衣。刘某欲购买一件新衣服给孟某,遂将孟某的旧大衣扔到楼下的垃圾箱里。第二天,孟某问妻子刘某自己的大衣为何不见了。刘某说已经扔掉啦。孟某说:“大衣里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拿出来了么?”。刘某说没有。经查,该大衣连同手表被同小区捡拾垃圾的徐老太捡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B.大衣属于遗失物,徐老太应当返还C.手表属于无主物,徐老太可以先占D.徐老太应当返还手表,但大衣可以先占答案: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和先占制度。首先,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和合意形成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法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决议行为。其中,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动产所有权的抛弃、订立遗嘱和遗赠。本题中,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的行为系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属于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其次,先占制度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承认先占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对于先占而言,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需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2)对象是无主物;(3)标的物为动产。本题中,孟某的大衣被刘某抛弃后即属于无主动产。徐老太可以基于先占而取得大衣的所有权。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时不存在抛弃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的单方意思表示。因此,手表属于遗失物。徐老太拾得遗失物,依法应当返还。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41.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CIF术语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项,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中已选择适用贸易术语,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A项错误。B项,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运输途中的风险因其已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中国甲公司承担,B项错误。C项,根据《公约》第77条,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如不采取措施,则违约一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甲公司拒收,使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应从损害赔偿中扣除。C项错误。D项,根据《公约》第35条,卖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合同未作规定,则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对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损应由卖方承担,D项正确。42.甲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行为,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县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甲父对决定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复议期间可暂缓执行强制医疗决定,但应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B.应由公安机关将甲送交强制医疗C.强制医疗6个月后,甲父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D.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市中级法院提出答案:B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知,这里直接申请时并无六个月的要求。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是向县法院申请。43.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A.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B.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C.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D.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对自首成立条件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44.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91-93题。关于甲公司违约时继续履行债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后,就不能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B: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C: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以后,就不能请求其支付违约金D:乙公司可选择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点】违约金;定金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使用,选项AB错误。《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合同总价为100万,其定金应为20万,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考点】违约金【详解】《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乙公司对自己的权利有选择权,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考点】合同的履行【详解】《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由债务人甲公司向第三人丙公司履行债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乙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45.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D解析:【考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与认定。详解:甲已经实施了暴力显然属于犯罪实行阶段而不是预备阶段;乙喊甲的名字对于甲来说没有强制作用,甲在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D项当选。46.关于宪法修改,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A.宪法修改是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的基本形式之一B.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C.宪法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D.宪法修改包括宪法规范内容的变更和宪法规范形式的变更答案:A,B,C,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宪法修改。47.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须报批准后才能生效的程序规定,而地方性法规只有报备案的程序,无报批准后生效的程序要求。48.某村农民沈某于1999年7月某日晚上趁天黑无人潜入邻村的山上偷伐了8立方米的大树。在用拖拉机往家里运输所盗树木时,沈某遇上打猎归来的邻居万某。沈某与万某一向不和,怕万某告发,于是威胁万某不得声张出去,否则要其全家人“好看”,并许诺,只要万某按照他的话去办,愿意将销赃所得与其二八开。数日后,公安机关派人调查此案时,万某如实作了陈述。沈某的行为构成:A:伪证罪B:妨害作证罪C:盗伐林木罪D:盗窃罪答案:B,C解析:依据《刑法》第345条以及《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和2000年11月1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沈某的行为符合盗伐林木罪的要件,C选项正确;同时,依据《刑法》第307条,沈某威胁万某阻止万某作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49.以下不属于商业银行可以直接从事的业务的是:()A.发行金融债券B.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C.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D.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答案:D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限定。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林某盗版销售著名作家黄某的小说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一审和二审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案的回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甲系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黄某的代理律师可申请其回避B: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而未回避,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C: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丙系黄某的忠实读者,应当回避D:丁系二审合议庭成员,如果林某对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的裁判不服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丁应当自行回避答案:A,B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A项属于“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情形,故A项正确。C项中审判长丙尽管与当事人黄某有其他利害关系,但是没有达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故C项不正确。B项中“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属于法定回避理由,乙应当回避,但是其没有回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故B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规定,D项不正确。51.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答案:B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无权代理【详解】本题中,甲以乙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显然是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如果乙公司追认,则合同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成立。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基于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故A项错误,B项正确。而在乙公司不追认的情况下,合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此选项C、D错误。【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选择D项。这正是出题人设置的易错点。《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题目中甲伪造乙公司公章,看起来丙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但是,伪造公章并不构成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表见代理制度之所以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的法律效果,就在于不仅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而且这种理由往往是被代理人造成的,被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可责性。在此情况下,善意的第三人更值得法律保护。例如本题若设为因乙公司公章管理混乱,甲借机持乙公司的真实公章进行无权代理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被伪造公章便要承受合同,那么经济生活中必将人人自危以致秩序崩溃,更进一步,被伪造签名的人又将如何自处?52.★某规划局针对一公司提出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举行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规划局可以抛开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许可决定B.听证笔录可以作为规划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C.规划局可以根据听证笔录以外的事实作出行政许可决定D.规划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答案:D解析:。为了防止听证流于形式,《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就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的约束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故选D项。53.★下列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中,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最能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和价值取向的一项是:()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C.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则D.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54.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对乙进行搜身,结果发现误会。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将此事对外透露。于是,乙以侵权为由将该商场告上法庭,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商场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B.甲商场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身体权C.甲商场的行为并未侵犯乙的人格权,因此乙无权请求甲商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D.乙有权以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商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答案: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因搜身事件无第三人知晓,甲商场的行为并未侵犯乙的名誉权。故选项A错误。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持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甲商场强行搜身并未侵犯乙的身体权,故选项B错误。甲商场怀疑乙偷窃,并强行搜身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因此,乙有权要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5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件中,应当立即公告的有( )。A.公司经理发生变动B.公司40%的监事发生变动C.公司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D.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董事会决议答案:A,B,D解析:选项BC: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不包括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56.中国公民小明通过上海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进入经常居所地位于法国巴黎的某建筑公司,并被建筑公司派到利比亚工作。回国后与建筑公司就劳动合同产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纠纷应当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即法国法律B.该纠纷应当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即利比亚法律C.该纠纷应当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即中国法D.该纠纷适用利比亚法律,也可以适用中国法答案:D57.关于全国人大所享有的人事职权,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选举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最高人员检察院的检察长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C.选举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D.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答案:B,C解析:本题要求考生准确把握《宪法》第62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范内容,充分理解选举和决定的区别。一般而言,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而国务院总理则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副总理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所以,B、C项错误。58.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的有()。A.企业境外上市后资金结汇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合营企业所得的利润在纳税后汇出境外C.境内企业为实施其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已获得并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而将外汇汇出境外D.企业境外上市后回购境外上市股票涉及到资金结汇答案:A,D解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不受限制,因此选项B是不受限制的;只要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外汇管理方面,已无对境外投资金额、投资资金来源或数量的限制,因此选项C是不受限制的。59.下列有关叛逃罪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B:叛逃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C: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D:如果行为人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论处答案:A,D解析:【考点】叛逃罪。详解:《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叛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A正确。叛逃罪的主体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如果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则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因此BC错误。在叛逃期间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D正确。60.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乙签订了水泥和原沙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时,水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号,原沙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压强标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关于此争议适用的法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这两种建材都适用产品质量法B、水泥适用产品质量法,原沙适用其他法律C、原沙适用产品质量法,水泥适用其他法律D、这两种建材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水泥是经过加工的产品,原沙没有经过加工。因此,水泥适用产品质量法,而原沙不适用该法,故选B项。61.甲乙两国因边境纠纷导致全面的战争,战争开始后,交战国之问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会出现下列哪一种结果?()A.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不一定断绝B.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自动断绝C.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断绝,但领事关系保持D.甲乙两国之问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仍然保持答案:B解析:当战争开始后,各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馆和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尊重馆舍财产和档案的安全。因此答案是B项。62.居住在A地的甲因抢劫罪被B地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生效,后在C地服刑。在甲服刑的第二年,发现甲还曾经在D地故意杀死了E地的乙,甲杀人后逃往F地躲藏居住了一年半,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之故意杀人罪,A地、B地法院都有管辖权B.甲之故意杀人罪,B地、C地法院都有管辖权C.甲之故意杀人罪,D地、E地法院都有管辖权D.甲之故意杀人罪,C地、E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11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法院都可以管辖。本题中,甲属于“漏罪”,对于“漏罪”,原审地(B地)、服刑地(C地)、犯罪地(D地)都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63.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查看材料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B.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有效C.戊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公信效力D.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仍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答案: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B。6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私法理论中不能回避的问题,下列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当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并不等于同时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B.一国在某一案件放弃了管辖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在以后的案件均放弃其管辖的豁免C.只要我国代表在外国法院出现,即代表我国接受了该外国的管辖权D.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待遇,即意味着国家亦被豁免了依一般国际法应承担的国际责任答案:A,B解析:国家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管辖豁免时,并不意味着同时放弃了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A正确。B正确,在放弃豁免上不能推定。我国派代表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的管辖。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享有他国给予的豁免,并非表明国家在从事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也并非实质上消灭国家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国家仍应履行其民商事法律义务和承担其民商事法律责任,CD错误。6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C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作为;因果关系;故意;过失【详解】作为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以积极的身体举动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甲女送给男友乙一双滚轴旱冰鞋的行为不会危害社会也不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不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而甲送旱冰鞋的行为不具有导致乙重伤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在主观上希望乙在运动时重伤,因此,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是在客观上并没有实施伤害乙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所以C的说法是正确的,D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66.甲国公司承担乙国某工程,与其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丙银行为该工程出具见索即付的保函。后乙国发生内战,工程无法如期完工。对此,F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银行对该合同因战乱而违约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履行保函义务B.尽管该合同违约原因是乙国内战,丙银行仍需履行保函义务C.丙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该合同,只要违约事实出现即须履行保函义务D.保函被担保人须对甲国公司采取各种救济方法,方可直接要求丙银行履行保函义务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____国际金融法。《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第2条规定:“见索即付保证,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从他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指担保人对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当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附有其他单据文件的索赔请求时,即向其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书面承诺。”A错误。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B正确。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尽管该保证旨在保障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不受损失,但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只要违约事实出现即须履行保函义务,无须进行实质的审查,C正确。见索即付保函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该承诺自保函开出后即产生约束力。一旦出现不履约情形,受益人事先无须对合同违约方采取种救济方法,便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D错误。67.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两宋时期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各种契约形式均有发展。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7年)A.契约的订立必须出于双方合意,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蝇典宪”B.买卖契约中的“活卖”,是指先以信用取得出卖物,之后再支付价金,且须订立书面契约C.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有“(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的规定,防止高利贷盘剥D.宋代租佃土地契约中,可实行定额租,佃农逾期不交租,地主可诉请官府代为索取答案:B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故A项说法正确,不选。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故B项说法错误,应选。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故C项说法正确,不选。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10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故D项说法正确,不选。68.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48条之规定,本题属于商业秘密案件且为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但需公开宣判,故B、D选项均错误。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即可满足不公开审理的前提,故A选项错误。综上,C选项正确。69.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C: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答案:A,B,C,D解析:从本案情况看,甲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因邻里纠纷杀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应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本案中,自2004年7月甲犯诈骗罪起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重新计算。而甲所犯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经过5年即不再追诉。至2014年8月时,又经过了11年,甲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时效未过,而所犯诈骗罪的时效已超过。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A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案中只对甲所犯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成立自首,对于盗窃罪部分不可从轻或减轻处罚。C错误。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指的是犯罪时而非审判时未满18周岁,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选ABCD。70.王某、张某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合伙企业的设备卖给李某,李某以为王某有权处理该设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无效B: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张某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D:买卖合同有效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李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不得以王某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所以买卖合同有效,D选项正确。71.案情:2013年2月,周某因拆迁事宜报复谢某,在谢某办公室内的暗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使用铱源对谢某的身体进行照射,致使谢某及其他70位工作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鉴定,谢某为重伤,有13人为轻伤。2013年4月,执法人员开始拆除周某家的违章建筑.周某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气。于是,周某加速驾驶小轿车直冲下去,撞到了维持外围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员,其中,李某被车头撞飞滚在引擎盖上后又被甩在地上。周某继续右转向行驶,并朝工作人员密集的地方冲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侧小门,在此过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员和其母亲。后周某驾车逃跑。经鉴定,其中5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人为轻微伤,4人未达到轻微伤程度。2014年7月2日21时许,周某驾驶小轿车,碰撞到在马路上正常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身体局部受伤倒地。周某驾车离开现场。22时许,张某开车行至该路段,碰撞躺在马路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一次碰撞中,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2014年7月5日,周某在逃跑过程中,穿过一小镇时,冲撞人群后被愤怒的村民拦截,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查,周某在此前的数小时,在限速4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以时速50公里行驶,曾在限速11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以时速130公里的高速行驶。问题:1.周某在谢某办公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造成谢某等多人身体伤害的行为又当如何定性?为什么?2.周某驾车冲撞人群,是否构成犯罪?3.周某与徐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4.针对徐某的死亡,周某的肇事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周某的辩护律师主张第一次撞击未造成徐某重伤以上结果,这会影响案件的认定吗?答案:解析:1.周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所以,周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所以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2.周某在人群聚集地驾驶汽车撞向众人,危及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周某将徐某撞倒在快车道上,极易为后车碾轧,所以周某的肇事行为与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司法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周某的肇事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根据司法解释,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要求前面的肇事行为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因此,周某的辩护律师的主张不会影响案件的认定。72.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卯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A.使馆外交人员B.外交信使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答案:C解析:。我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締约国,并且于19?年颁布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这个条例的内容和《维也纳公约》的.内容大致相同,但在某些方面对特权与豁免的规定,稍宽于公约的相关规定,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2条第2项规定,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而这一点在《维也纳公约》中是没有规定的,故本题正确答案是C。而对使馆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公约”和我国的“条例”都作出了规定。关于外交信使的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公约》规定,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愛国的保护,外交信使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的官方文件,外交信使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杈,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对于D项从第三国过境的前往接受国的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实践中,外交代表和使馆其他人员前往接受国就任或返任或返回本国,往往需要途经第三国国境,这就引起这样一些问题:第三国是否有义务让这些人员过境,这些人员在第三国境内时是否享有特权或豁免。对此,《维也纳公约》根据一般国际实践规定:第三国没有义务让外交代表过境,但如果第三国发給所需的签证,它就应给予不可侵犯权和确保其过境或返回任所所必需的其他豁免,D项不属于我国的《条例》新增加的规定。73.走私下列哪一选项的物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B.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进出国(边)境C.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D.钢材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及工商税数额较大的行为。74.关于第二审程序中的下列说法,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B.第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第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不得加重张某的刑罚C.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发现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未当庭宣判,第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D.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李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李某未上诉,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该案组成合议庭可不开庭审理答案:B,C,D解析:A选项正确,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允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B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如果有新的事实,原审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C选项不属于以上五种情形之一;D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75.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董事会是按照合营企业的哪一法律文件决定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的?()A.合营企业合同B.合营企业协议C.合营企业章程D.主管机关对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答案:C解析:。考查合资经营企业章程的效力。法律依据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76.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答辩期满之前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则关于本案的调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由于本案尚未正式进入开庭审理,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B.由于本案尚未正式进入开庭审理,即使作出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如果不服的,还可以就此侵权纠纷再次起诉C.法院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且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果法院在此种情况下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仍然不属于法院的结案方式答案:C解析:考查答辩期满前的调解。根据《调解规定》的第6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曰起15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77.周某系H省甲市乙局局长,2009年4月30日,被H省甲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因周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后又积极退回赃款,按刑法规定,对周某应免除刑罚。甲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A:提起公诉B:不起诉C:撤销案件D:移送审查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法定免责事由出现时的案件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6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因此,B项正确。78.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共同出资500万,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丙故意告知张某,有内部消息房地产价格会大跌。张某信以为真,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该房屋以450万的价格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并不知道张某已经结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因此张某是有权处分B、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出卖房屋是无权处分C、丙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即使张某以欺诈为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丙仍然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答案:B,C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该房屋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未经李某同意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张某无权处分,丙并不知道张某已经结婚,因此丙是善意的,而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因此丙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如果张某以欺诈为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则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故D选项错误。79.下列有关规章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地方政府规章均应由政府全体会议决定B.规章送审稿是否与有关规章衔接是法制机构审查送审稿的内容之一C.部门联合规章使用国务院法制办确定的统一命令序号公布D.规章的解释效力低于规章本身答案:B解析:。考查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8条、第27条、第30条、第33条。80.《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对该款的理解,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B: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C: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6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D:此处的“出版”可以采用任何一种形式,如复制、展览等答案:B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因此A项错误。该条例第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故选项B项正确,C项错误。《著作权法》第58条规定:本法第2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因此并不是可以采取任何一种形式,故D项错误。81.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某县人民政府成立隶属于其办公室的某公司,并决定由该公司将某地区的旧房拆除新建市场。郭某因与某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某县人民政府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此纠纷为民事纠纷,驳回了郭某的起诉,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下列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上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C.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D.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参见《行诉解释》第123条。82.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下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会审公廨是1864輔廷与欧洲列强协议鼓的B.在会审公廨中,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C.在会审公廨中,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D.会审公廨设在租界内答案:B,C,D解析:。“会审公廨”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列强签订协议所确立的一种特殊的领事裁判权制度,选项A错误。83.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答案:A,B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详解】“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以下简称题干所述原则)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故AB两项说法正确。题干所述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故C项说法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在审查起诉和第一审程序中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从题干所述原则中无法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故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84.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4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C.25周岁以上D.10周岁以上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特殊收养的成立条件。《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85.《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答案:D解析:根据唐律,类推只能在“断罪无正条”时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唐律,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同于同类案件,故B、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D项。86.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中国公民个人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D.外国单个自然人也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答案:A,C,D解析:A、C、D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讲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故A选项正确。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国公民个人不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故C选项正确。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一)2016年2月6日,乙车行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送了一份认购本车行定制豪华汽车的价目表。2月7日,甲向乙车行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价目表上的价格500万元向乙车行购买价目表中列明的一辆豪华汽车。2月8日,乙车行回复表示同意,并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甲回复表示同意。2月9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乙车行2016年5月10日前向甲交付汽车,汽车交付时,甲向乙车行付款500万元。双方协议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的违约金。2016年2月10日,乙车行声称公司规章有统一规定,客户定制车辆的须先交定金,应乙的要求,甲又先向乙车行支付了200万元定金。2016年5月11日,乙车行才向甲交付汽车,而甲则拒绝付款。乙车行向甲说明,在自己生产汽车的过程中,工厂设备意外发生故障,导致乙车行未能按时交货。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年5月10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现在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使自己失去了与他人订约的机会,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车行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题。关于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7日成立,因乙发送价目表的行为是要约,而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一辆汽车的行为构成承诺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8日成立,因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500万元购买乙价目表中所列明的一辆汽车的行为是要约,乙回复邮件表示同意的行为是承诺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9日成立,因甲、乙于该日才正式签订书面协议D.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10日成立,因甲于该日才向乙交付定金,才完成乙公司规章的要求答案:C解析:①甲于2月7日表示愿意以500万元向乙车行购买其中的一辆豪华汽车的行为,为要约,因其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的标的、价款。但乙2月8日表示同意并向甲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不构成对甲2月7日要约的承诺,因承诺是受领要约的相对人对要约的绝对和无条件的同意,相对人的承诺必须表明自己具有决定与要约人按照要约的主要内容订约的意思,即相对人必须有受要约人的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思。乙于2月8日表示同意并向甲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并不具有受其收到的邮件中的要约约束的意思。乙回复的意思很明显,是希望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后,再签字表示自己受约束。因此,2月8日时,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另外,双方于2月8日约定“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即约定了合同的成立以书面形式为必要。因此,2月9日签订书面协议之时为买卖合同成立之时。C正确;②D错误。因乙公司内部的规定,对甲、乙间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乙车行不遵守公司内部规章的行为,不影响其对外签订合同的成立。88.新月公司是一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关于新月公司的定位以及经营管理的一些问题,公司内部的看法不太一致,因此,该公司特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上述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第92-94题:关于新月公司的性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新月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B.新月公司不是有限责任公司C.新月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D.新月公司是上市公司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公司类型讲解: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故本题选A。89.法官的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A.民庭段法官加班加点,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B.刑庭范法官拒绝承办案件辩护律师的宴请C.立案庭刘法官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D.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答案:A,C,D解析:执法为民就是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充分关注民情,着力改善民生,切实保障民权,努力扩大和发展民主。A、C、D项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否清楚、道义分明。B项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要求,故不选。90.下列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情形正确的是:()A.检察机关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和当事人启动再审法定事由一样B.检察机关依据法定事由提出抗诉必然启动再审程序C.为最大限度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当事人可以同时向法院和检察机关请求启动再审程序D.检察机关在调查抗诉案件时,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核实有关情况答案:D解析:考查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1条与第208条,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和《民诉解释》第383条,C项错误。根据《民事上诉讼法》第210条,D项正确。91.某县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成立之初,达成统筹分配当地全行业整体收入的协议,要求当年市场份额提高的会员应分出自己的部分收入,补贴给市场份额降低的会员。事后,有会员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投诉。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协议限制了当地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具有违法性B、抑强扶弱有利于培育当地会计服务市场,法律不予禁止C、此事不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应由该委员会成员自行协商解决D、即使该协议尚未实施,如构成违法,也可予以查处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据此可知,该协议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具有违法性。选项C错误,《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选项D正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92.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张某不服,以自己有法定从轻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请问:(1)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合议庭应当如何组成?(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哪些?(3)二审法院的审理是否应当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是否需要审查原审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4)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回避制度,是否应当发回重审?(5)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能否改判张某更重的刑罚?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应当由3名或5名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题考查书面审理的方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三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调查讯问式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3)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的审理不应当仅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还需要审查原审法院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解释》第315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①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②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③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④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⑦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⑧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本题考查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范围。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不能改判张某更重的刑罚,因为只有被告人张某上诉,此时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93.光大公司诉成方公司借款不还一案中,光大公司对一审人民法院只判决成方公司归还本金不满,提起上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不应准许撤回上诉B.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C.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进行和解,光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准许撤诉,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D.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并撤销一审裁判后,光大公司再次起诉,法院予以受理答案:A,B,C解析:考查上诉的撤回及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依《民诉解释》第337条的规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不应准许,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B项正确。依《民诉解释》第33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94.冯某与丹桂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楼中的一套住房。合同订立后,冯某发现该房屋存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就冯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5%的B.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丹桂公司未告知冯某又将该住宅楼整体抵押给第三人的C.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D.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丹桂公司拒绝修复的答案:A,B,C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选项B正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选项C正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选项D错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35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此可知,买受人不能仅依据出卖人在保修期内拒绝修复而主张解除合同。95.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A.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但有条件委托他人代写的,告知其递交书面诉状B.法官为保证年度结案率,在年底要求已经立案的当事人撤诉,来年再立案C.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通过网络方式接收起诉材料D.法官在定期宣判后立即送达裁判文书答案:B解析:。考查法官职业道德。96.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审批后1年内不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B、审批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C、审批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或者间断使用,累计闲置达3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D、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该集体恢复耕种答案: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耕地的保护。详解:《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因此,本题应选D项。97.(五)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大亿公司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正确的做法是:A、丙市中级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审查B、丙市中级法院不予受理C、仲裁庭在法院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之前,应当中止仲裁程序D、仲裁庭应继续开庭审理答案:B,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被告住所地F省E市D区法院与合同履行地W省Z市Y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98.广州市某酒楼在接受某区疾控中心检查时,被发现灶房使用的餐具没有消毒,冰箱内食品生熟不分,受到停业整顿15天、罚款200元的处罚。酒楼经理后来才得知此事,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调查后得知,该区疾控中心在检查、处罚时没有现场记录,没有在场证人签字,处罚的唯一证据是值班员在处罚通知书上的签字。法院向当时在场的服务员、厨师调查时,他们都否认疾控中心认定的事实。法院因此判决疾控中心败诉。下列有关此案说法正确的是:()A:酒楼的服务员、厨师可以作为证人B:处罚时的现场记录、证人签字不是法定处罚程序,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C:疾控中心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应以疾控中心所属的卫生局为被告起诉D:人民法院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确认疾控中心处罚决定无效答案:A,D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除当事人外,知道事实真相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因此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本题中疾控中心未制作现场记录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疾控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直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故C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由于疾控中心的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的程序,因此人民法院有权以疾控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确认无效,D项正确。99.在某受贿案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要求法院将刑讯逼供的供述予以排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辩护律师李某申请排除刑讯所得的供述,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B.若法院决定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检察院可以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C.若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王某的供述的合法性,检察院应当提请法院通知该案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D.对于经过法庭审理,不能排除王某的供述是刑讯逼供而获得,对该供述可以排除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项正确,应选。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B选项检察院应当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而不是“可以”,故B选项错误。C选项检察院是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不是“应当”,故C选项错误。第60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定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选项错误。100.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答案:B解析:“秋冬行刑”制度自汉代始,故B项“自唐代始”的表述错误。“明刑弼教”是明朝开始推行的,清朝仍延续之,故D项表述无误。卷III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宪法解释的方法包括哪些?()A.统一解释B.逻辑解释C.补充解释D.扩大解释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解释的方法。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一种企业?A、内资企业B、外国企业C、合伙企业D、外商投资企业答案:C解析:【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一般而言只有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主要是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才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于投资者的人格,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故正确答案应当是C。【陷阱】《企业所得税法》使得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律制度得以统一,此前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来规范,而内资企业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来规范。3.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下列哪个选项的证据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A.杀人所用的刀B.证人出庭时转述他人曾经目睹的案发经过C.被告人否认犯罪D.法庭上宣读的证人证言,内容是亲耳听到案发时被害人的惨叫声答案:C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A选项杀人所用的刀为原始证据,B选项转述的内容是传来证据,C选项被告人的辩解是原始证据,D选项为证人亲耳听到的叫声,为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须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A选项杀人所用的刀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何人所为,为间接证据;B选项能直接说明案发经过,为直接证据;C选项被告人否认犯罪可直接说明犯罪不为被告人所为,为直接证据;D选项惨叫声不能得出犯罪由谁所为,为间接证据。4.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有( )行为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A.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B.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C.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D.将不应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E.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的答案:A,B,C,D解析: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2)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3)将不应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4)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5.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答案:A,C,D6.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成立后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丙应当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而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通过受让股权成为股东的,因而不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至于丙是否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仅限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这与本题题干中所述情况不符。因此,丙无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D错误。7.某海关认定王某船上运输的货物无合法证明构成走私,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包括日本某公司出具的购货证明等有关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若在法庭调查时直接向法庭提供此购货证明,须经人民法院准许B.王某向人民法院提供此购货证明时应提供其中文译本C.人民法院接到王某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D.此购货证明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答案:A,B,C,D解析: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ABCD的说法分别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1款、第17条、第20条、第35条的规定。8.甲市消费者协会和明星乙在丙广告公司制作、丁电视台播出的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天天有限公司生产的奶制品,消费者戊购买1箱(价值500元)后作为早点食用,数天后因急性肠胃炎住院,花去医疗费5万元。经相关部门调查鉴定,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该奶制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下列关于戊的损失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市消费者协会与乙明星应当和天天公司一起对戊承担连带责任B.如果该产品非食品,那么只有甲市消费者协会与天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乙并不承担责任C.戊可以要求天天公司和甲、乙主张55,000元的賠偿金D.丙、丁也发当和甲、乙一起对戊承担连带賠偿责任答案:A,B,C解析:。《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个人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仅限于食品的推荐,而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连带责任则属于所有的产品和服务。故A、B选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故C选项正确。《广告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亊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中的说法,没有区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9.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法院宣判前,可随时撤回自诉,法院应准许 B.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 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 D.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不能再次起诉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10.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答案:A解析:。在中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主义)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但并不能得出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结论,因为中国先秦时期已经有法家提出过古代的“法治”思想,甲的论点①不适当。“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杈威,甲的论点②是适当的。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甲的论点③是适当的。春秋战国时期,尽管发生了儒法之争,并未形成“法治”这个名词,但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乙的论点①是适当的。法制(legalsystem)一般是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ruleoflaw)指依据法律的治理,其含义要更为宽泛,乙的论点②不适当。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和法律秩序的守卫者”,因此,乙的论点③是适当的。11.司法工作人员甲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对甲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A.属于吸收犯,按徇私枉法罪一罪处理B.属于牵连犯,按受贿罪乙罪处理C.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在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中,择一重罪处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徇私枉法罪和其他罪的竞合关系。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2.关于人权的表述,下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选项?()A.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B.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C.哪些人权可以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以及该国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D.人权在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答案:A,B,C,D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法与人权的关系。13.某法院将扣押的车辆放在停车场,甲对该停车场的保管员乙谎称自己是法院的人,受法院的委托过来把车开走。保管员乙信以为真,并收取了甲给的保管费后,让甲把汽车开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有处分权B.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没有处分权C.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D.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占有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答案:B解析:本案中,保管员乙对其保管、占有的车辆有处分权,甲实施诈骗行为,保管员乙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错误,当选。对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有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保护占有事实两种观点。若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取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财产,故不成立诈骗罪。若但如果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占有权,甲侵犯了法院对该车辆的占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C、D两项正确,不当选。14.共用题干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法院受理了申请,法院受理之日甲公司的下列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A:甲公司所有的厂房,已抵押给某银行B:甲公司为逃避债务隐匿的高档轿车一辆C:甲公司所有的卡车,由于未付修理费被某修理厂留置D:破产申请受理前8个月甲公司向某公司无偿转让的设备答案:A,B,C解析:B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假,但是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所以正确。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可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均为债务人财产,所以AC选项正确。根据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财产自始为债务人财产,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第31条,D选项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在管理人申请撤销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前,不属于甲公司财产,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以上条款可知,AD选项中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BC选项中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和解程序,债权人不能提起,因此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重整;重整期间,发生法定条件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发动后,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15.南京某锅炉厂将其生产用的锅炉设备(价值80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了火灾保险。2010年9月18日,由于监控温度计的表失灵,炉温急剧上升,在危急万分时刻,锅炉设备随时有爆炸的危险。为了防止锅炉爆炸,有关人员决定立即向锅炉内投入大量冷却剂降温,从而避免了事故发生,但结果导致锅炉及附属设备报废,锅炉的价值加上采取抢救措施时的费用共计116万元。因此,锅炉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锅炉厂诉至法院。问下列关于该案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116万元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B.36万元的损失应由锅炉厂自己负责C.80万元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D.36万元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但应减免锅炉厂相应比例的保险费答案:B,C,D解析:。《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本题中保险标的的损失为80万元,采取必要措施的费用为16万元,依据上述法条,保险人应当承担该费用,该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故80万元保险标的损失,再加上36万元的必要措施费用(在80万元之内)共计116万元,都由保险公司承担。则A项正确,其余错误。B、C、D项当选。16.在各种类型的国际融资担保中,因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法律上难以执行的是、()A、保证B、备用信用证C、意愿书D、物权担保答案:C解析:国际融资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和资产向外国贷款人所作的还款担保。其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信用担保和物权担保。国际信用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向外国贷款人所作的偿还贷款的担保。其主要方式有:保证、备用信用证和意愿书。(1)保证,是指由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借款人的还款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偿还责任时,由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是信用担保中最为普遍的担保方式,因主债务的产生而产生,并因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债务的转让而转让。(2)备用信用证,是指保证人(开证行)应借款人(开证人)要求向贷款人开出的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付款凭证。当受益人出示信用证所规定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受益人付款。备用信用证与保证的区别在于:①备用信用证是银行应借款人要求开具的,保证人是银行。②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无需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③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而不是次位债务人。④在借贷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3)意愿书,是指政府或母公司为其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贷款人出具的愿意为其还款的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难以执行。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方以其拥有的物和权利,向外国贷款人所作的偿还贷款的担保。根据担保物的性质,可以将物权担保划分为不动产物权担保和动产物权担保。故应选C项。17.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关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该公司应报批而未报批该搅拌站的环评文件,不得在缴纳罚款后再向审批部门补报B.该公司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该搅拌站同时正式投产使用前,可在搅拌站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C.该公司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时,可由市环保部门自该处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D.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可先行拘留责任人员,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环境保护法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连续处罚制度、逃避监管的法律责任。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环境保护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因此,罚款之后是恢复原状,不允许补报。A正确。B项:《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B错误。C项:《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并不一定是“市生态环境部门”,C错误。D项:《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因此,市生态环境部门无权先行拘留责任人员。D错误。18.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答案:A,B,C,D解析:【考点】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详解】首先,对于“抢劫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应当和可能预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为限,对于没有预见可能性而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的,不能将加重结果的罪责归于行为人,只能将其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加以考虑。例如抢劫后被害人因财产损失而自杀、被害人因行为人的威吓、殴打导致疾病发作或失足掉下悬崖、被害人因抢劫受轻伤后因医护人员的疏忽而死亡等等。其次,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过失与故意致人死亡。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但是如果是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人他人的,则不属于“致人死亡”的范畴,而应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再次,刑法虽然对抢劫致人死亡中的“人”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指出必须是“他人”,换言之,此处的“人”并不限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保管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同案犯。最后,犯盗窃罪,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的,构成转化型抢劫罪。A、B、C、D选项的情形都属于为制服反抗而故意杀人,A选项,尽管甲的暴力行为仅造成王某重伤,但是甲明知冬日深夜天气寒冷,可以预料到王某被冻死的结果,其对于王某的死亡抱有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王某被冻死和甲实施的暴力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A项正确。B选项,抢劫过程中致第三人死亡同样属于抢劫致人死亡,B项正确。C项属于致同案犯死亡的情形,同样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项正确。D项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且其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属于抢劫致人死亡,D项正确。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但是后行为人对于自己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张某在甲以抢劫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之后参与获取财物的,张某成立甲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是不对自己没有因果力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所以本项中“2人构成共犯”的说法正确,“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的说法错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乙认识到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既有共同的故意,也有共同的客观行为,黄某为实行者(种植),乙为帮助者(提供种子)。二人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故B项正确,当选。C项,李某有两个行为:(1)盗窃罪。在丙出现时李某的盗窃罪已经既遂,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结果已经出现。(2)销赃。李某在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新的犯罪。丙的参与:(1)丙在购买赃车时,鉴于李某的盗窃罪已经完成,丙对盗窃结果无贡献,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共犯。(2)丙故意收购赃物的行为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李某不成立此罪,二人不成立该罪的共同犯罪。若李某销售的并不是自己盗窃所得的汽车,而是不知名的第三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则李某属于销售赃物,丙属于收购赃物,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即共同犯罪之一种。综上所述,由于存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笼统地说李某和丙成立共同犯罪是错误的。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此罪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刑法只惩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职工并不成立犯罪,当然也不存在共犯关系。故D项错误,不当选。20.宋代的民事法律已经比较发达,以下关于宋代民事方面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有、()A、宋承袭唐制,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B、在继承制度上,继续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即财产继承由嫡长子主持分配,同时,承认遗腹子的继承权C、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继续按照唐代“七出”、“三不去”制度办理,严格禁止妇女改嫁D、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三者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答案:C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宋代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促使民事法律更为发达。宋朝沿袭了唐朝的制度,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故A选项正确。宋代法律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故B选项正确。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虽然仍然实行唐代的“七出”、“三不去”,但是也发生少许的变通。例如,在《宋刑统》中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只不过不许妻子擅自离家出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妻子要被判处三年徒刑;丈夫死亡,妻也可改嫁,只不过不能带走家中财产而已,从而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被转移。故C选项错误。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活卖、绝卖和赊卖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故D选项正确。21.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以一台电脑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急需用钱,向戊借了3000元,并将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电脑质押给戊,对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中有两个以上同意的,甲的质押行为有效B: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无效C: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可以认定为退伙D:甲的质押行为给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答案:B,D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2.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考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详解】《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郑贺作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其行为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要件。因郑贺是公司经理,故股东在提起诉讼时,需书面请求监事会而不是董事会提起诉讼。选项A和C错误,B正确。另,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并没有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1%持股的要求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23.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3年5月1日,张某为其妻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张某的养子小张。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张某指定小张为受益人时,应当经过其妻子的同意B.张某以其妻子为被保险人应当经过其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C.张某以签发的保险单质押的,应当经过其妻子书面同意D.如果小张为获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故意杀死张某妻子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答案:A,B,C解析:选项D: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免除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4.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公司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区分了公司发起人的责任与公司的责任。A项:丙以自己的名义与戊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这样丙即成为仓库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都有权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故A项正确。B项:如果在商贸公司成立之后,商贸公司对丙与戊之间的仓库租赁合同予以确认或者使用仓库,则戊取得对商贸公司的债权请求权。故B项正确。C项:商贸公司成立之后,商贸公司对丙与戊之间的仓库租赁合同予以确认或者使用仓库,戊取得对商贸公司的债权请求权,并不是公司一成立即取得。故C项错误。D项:戊要求丙承担清偿责任是基于丙与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戊要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是基于《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的具体规定,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商贸公司追偿,但是不可以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D项错误。25.下列法院的行为哪些属于送达行为?()A:法院向当事人开户的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B:甲法院向乙法院出具委托函及相关文书C: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在公告栏中张贴起诉状要点、开庭时间、地点等D:法院通知有关证人出庭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点】送达。详解:送达是法院依法将相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法院实施送达行为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及法院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的行为,都不是送达行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2)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法院在诉讼以外,因其他公务活动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交某种文书的,也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送达行为。(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4)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A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对象是协助执行人而非诉讼参与人,而B项委托函的对象是另一法院,均不属于受送达的对象。所以,C、D项正确。26.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为是立功:()A.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B.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的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C.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D.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立功的线索和认定讲解:根据2010年I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下情形不能认为是立功:(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的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査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份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犯罪行为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一般意义上的立功行为。故正确答案是ABC。2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A:甲在车祸中导致精神失常,其妻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2005年1月乙被冲人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7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C:丙拿一张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D:某施工单位施工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盒子为无主财产答案:B,C,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并不存在公告程序,故排除A。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B项正确。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C项正确。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D项正确。28.华某从小屯村委会获得某果园的承包经营权。经县政府批准,乡政府决定将该果同卖给鸿达公司。鸿达公司将果树铲除,并兴建厂房。对乡政府出卖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华某可以起诉B:小屯村委会可以起诉C:被告是县政府D:被告是乡政府答案:A,B,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分集体土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可以土地使用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管理人。本题中,华某是果园的使用权人,小屯村委会是土地管理者,故均有权起诉,A、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经批准的除行政许可外的行政案件,被告为对外决定机关。在本题,对外决定机关是乡政府,且非行政许可案件,故被告仍是乡政府,而非C项所称批准机关县政府。D项正确。29.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被告人认罪意见》)第7条规定,对适用该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该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该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选项A正确)。(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选项B正确)。(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选项C正确)。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选项D正确)。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行政部门不得任意扩权、与民争利,避免造成“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的现象。下列哪些做法有助于避免此现象的发生?()(2016年)A.某省政府统筹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能,破除地方保护主义B.某市要求行政审批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C.某区依法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人员D.某县注重提高行政效能,缩短行政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答案:A,B,C,D解析:A项做法有助于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B项做法有助于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C项做法有助于“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的落实到位,D的做法有助于高效便民原则的落实到位,均有助于避免造成“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的现象。31.村民甲在新获得的宅基地上建了一栋两层的楼房,房屋建成之际,为庆祝乔迁之喜,决定庆祝一番。当天,邻居乙、丙、丁均赶来帮忙。乙在帮甲放鞭炮时,因为过于粗心大意,将手炸伤。丙在搬运摆宴席的桌椅时,不小心撞伤了前来看热闹的小朋友A。丁在去帮忙买酒的回途中,被醉酒驾驶机动三轮车的张某在一转弯处撞成重伤,经查,张某曾经从事牲口的贩卖生意,因为一次被骗,导致现在仍然负债累累,没有经济能力。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乙的损害,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减轻甲的责任B.对于小朋友A的伤害,甲应承担责任,同时丙应当与甲一起承担连带责任C.对于丁的损害,应当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D.对于丁的损害,甲可予以适当补偿答案:C,D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题中,乙在帮甲放鞭炮时,遭受损害,甲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乙疏忽大意,自己也有过失,故减轻甲的责任,A正确。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丙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此时,被帮工人甲应承担责任,丙的不小心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B错误。第14条第2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据此,在帮工过程中,受到第三人的伤害,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本题中丁受到张某的伤害,应由张某承担责任,但是,张某没有经济能力,此时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CD正确。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A.警察王某之子玩弄王某手枪走火,致人伤残的B.章某因盗窃被判刑后,为达到保外就医目的而自伤的C.民事诉讼中,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D.警察接到报警后,拒不出警造成财物被抢劫的答案: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笫19条第(5)项。33.美国法的特点不包括、()A.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B.在审判风格上,采用演绎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C.联邦和各州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采用双轨制的法院组织系统D.法律中封建因素较重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法的特点。美国法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美国法中还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但封建色彩不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项。34.甲携儿子小甲在某动物同游玩时,两只猴子从路边树丛中蹿出,抓伤小甲,甲支出医疗费5000元。甲起诉要求动物园进行赔偿。下列哪项事实应当由动物园承担举证责任:()A.甲与儿子小甲是否赴该动物园游玩B.小甲被猴子抓伤是因为其用手中食物挑逗猴子,而园区内有标语禁止游客用白行携带的食物投喂动物C.小甲是否被抓伤D.支出的医疗费是否为5000元答案:B解析:考查动物致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B项正确。35.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郎某和贝某系某油田输油管道附近的农民。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郎、贝二人多次采取用炸药炸开和用氧气切割机切割等破坏性手段打开输油管道盗取原油,总计价值5万余元,并两次导致输油管道爆炸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经济损失16万元。关于郎、贝二人的行为,正确的说法是:()A: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两个罪名B:在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应数罪并罚C: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爆炸罪,按爆炸罪定罪处罚D:在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答案:A,D解析:【考点】想象竞合犯。详解: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形,在理论上被称为“想象竞合犯”,其处断原则一般是从一重罪论处。本题中两行为人的情形就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一般情况下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6.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A:杨某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B:吴某在绑架张某、向张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张某C:高某在非法拘禁王某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王某死亡D:钟某在与向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向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答案:C解析:【考点】故意杀人罪。详解:A选项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其致人死亡,构成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选项A不选。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然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因此B选项不选。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C选项应选。D选项中,钟某有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对于死亡结果怀有间接故意,由于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D选项应该为故意伤害罪。37.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B: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C: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D: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C项错误在于,检察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无权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而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正确的?A.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B.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只要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仍然有可能成立放火罪D.农民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但其一直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上的机动车,由于农民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①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行为虽然法律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但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行为,对其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A选项错误。②在一般正当防卫中,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没有超出限度条件,依然成立正当防卫。B选项错误。③单纯毁坏自己的财物的,不成立犯罪;但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由于侵犯了其他法益,成立犯罪。C选项正确。④甲误以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上的机动车,不是对案件事实本身认识错误,而是对法律规定认识错误,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但这种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避免,正常人都能认识到拖拉机属于机动车的范围,因此甲成立犯罪。D选项错误。39.下列关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表述正确的有:()A: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方构成犯罪B: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作战利益C: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敌情而向武装部队提供D: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除军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答案:A,B,C,D解析:【考点】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犯罪构成。详解:根据《刑法》第377条的规定,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40.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明知是淫秽网站而租用广告为及其淫秽网站提供资金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B.网站版主明知是淫秽信息,而允许或放任该淫秽信息传播,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C.将自己与他人的性行为视频上传至个人博客,使不特定多数人得以浏览,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D.通过网络视频组织淫秽表演的,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具体适用。《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答案:A,B,D解析: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但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例外规定,不允许赠与人随意进行撤销。神牛公司与S省红十字会成立了赠与合同,并且由于该赠与合同属于《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的“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所以,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于其未支付的50万元,作为受赠人的另一方仍有权继续要求。而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范围,仅仅指的是缔结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具体到本题中是指S省红十字会,H省电视台与B中学无权要求,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作为接受此款的B中学不得直接要求神牛公司向其履行。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D是错误的。42.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国际贸易术语中,风险在目的地发生转移的是?A.EXWB.FOBC.CIFD.DAT答案:D4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费用应由( )支付。A.申请人B.受理许可的机关C.当地人民法院D.本级财政部门答案:D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44.A市B县人民法院受理王海诉邹天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判决邹天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王海1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该市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日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侵害王海名誉的言行。邹天不服,提起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决于5月12日送达后,邹天到法院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履行其他义务,王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邹天拒绝赔礼道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针对邹天采取哪些法律措施:()A.由邹天支付迟延履行利息B.对邹天进行罚款C.对邹天进行拘留D.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邹天承担答案:B,C,D解析:此题考查赔礼道歉的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的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赔礼道歉并非履行金钱义务,故A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选项B、C项正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的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之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处理,故D项正确。45.下列对行政职权的描述,正确的有( )。A.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B.行政职权的特征包括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和对等性C.行政职权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D.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立法权均属于行政权E.行政职权具有不可自由处分性答案:A,D,E解析:知识点:行政职权,涵盖了行政职权的概念、行使主体、特征、内容等综合内容。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所以选项A正确。行政职权的特征包括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B选项中多出了对等性,不是行政职权的特征。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E正确。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选项的叙述是行政职权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职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司法权(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等,所以选项D正确。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近日微博上有网友贴出河南南阳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图片,并称有访民被非法拘禁在此。还有网友直接称其为“新型劳教所”。以“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发现多个事例均发生在河南,这一做法已存在多年。宣布废除劳教之后,“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似乎还有增多趋势。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去年12月24日一篇报道称,正阳县财政专门下拨30多万元经费,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为对非法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此前,该省多市、县政府在官方文件中都有类似表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要求”,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由工作组统一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初次训诫、警告,接回当地后还要“实行规范的‘三位一体、同步进行’训诫警告教育。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要在法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请问,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些可以成立?()A.一些训诫中心的做法不在法律所许可的拘留范围之内;地方政府部门不能在训诫教育和拘留之间,自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B.地方上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创设”出“训诫罚”,因直接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应归依无效C.“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本就违法,更当警惕其成为劳教所的替代品,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打击上访民众的新工具D.有关方面需要依法介人调查,通过违法审查程序明令废止此类红头文件,方可保卫来之不易的法治改革成果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47.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C.甲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AB项,《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于2004年7月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甲的诈骗罪不应当再追究。故AB项错误,当选。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刑法》第67条第1、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可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人、诈骗罪行,以自首论,可给予从宽处理。但对其犯的盗窃罪,甲不存在自首情节,不能按照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错误.当选。D项,《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以犯罪的时间为准。甲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不18周岁,因而对其不能适用死刑。故D项错误,当选。48.消费者张某因使用下列产品遭受人身严重损害,在请求赔偿时的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公司销售乙公司生产的存在缺陷的产品,张某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和两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责任B.张某购买甲公司销售乙公司生产的存在缺陷的产品后,乙公司因并入丙公司而解散,则张某只能向甲公司主张赔偿责任C.张某在甲网站购买了乙公司经销的健身器材,在甲网站能够提供乙公司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张某不能再要求甲网站承担责任D.张某在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柜台上购买了食品,现因租期未满,张某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在A选项中,并不具备甲公司“明知”的责任要件,因此不能要求其承担两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责任,A错误。B选项考查的是责任主体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消法》第41条规定:张某既可以向销售者甲公司、也可以向合并后的丙公司要求缺陷责任的承担,B错误。C选项显然在考查网购问题。《消法》第44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选项未能排除“明知”的情形,是错误的。D选项涉及到柜台租赁责任承担问题。《食品安全法》第13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柜台出租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显然,D选项以“租期未满”为由否定出租者的责任,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特别规定,是错误的。49.下列哪些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答案:C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人的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故应选C项。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共用题干甲公司委托乙行纪行为公司出售一套闲置设备,甲公司定价10万元,乙行纪行以9.9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卖给丙公司,乙行纪行向甲公司补足了1000元的差额。回答以下(1)~(2)题:如果乙行纪行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B: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2万元C:乙行纪行向甲公司支付11万元D:乙行纪行可以要求增加报酬答案:B,D解析:《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行纪行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乙行纪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甲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甲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行纪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不履行义务致使甲公司受到损害,乙行纪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BD选项正确。51.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给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A.甲B.丙C.丁D.庚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2)丁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3)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5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发明专利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请求的期限是( )。A.自申请日起1年内B.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C.自申请日起3年内D.自申请日起5年内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53.甲国政府与乙国Aier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Aier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按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乙国采取的相对豁免主义,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甲国政府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商业活动,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的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其国家豁免权C.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也可管辖D.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其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无效,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答案:B解析: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另外,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同时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故B正确。54.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在东京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后双方在中国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请回答第98~100题。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也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进行B.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C.法院向甲公司送达时,可以通过我国驻英国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D.法院向甲公司送达时,可向甲公司设在广州的代表处送达答案:B,C解析:《民事诉讼法》统一了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规定,选项A正确。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地的,上诉期为30天,选项B错误。向在外国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送达时,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文书,选项C错误。外国公司在我国有代表处的,可以向其代表处送达,选项D正确。55.关于宋代的法律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为《宋建隆详定刑统》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张三借李四纹银十两,约定三个月后归还十两五钱,此种借贷宋朝称为“出举”C.南宋宋慈所著之《洗冤集录》是中国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D.宋朝法律承认绝户之在室女与继子的继承权,具体比例为在室女继承三分之一,继子继承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一收为官有答案:D解析:宋代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绝户遗产继承:无男子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考前押题,瑞牛题库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www.niutk.com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继承3/4,继子继承1/4。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继承1/3,继子继承1/3,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56.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法定期限是( )。A.12个月B.24个月C.36个月D.60个月答案:D解析: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57.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对一般情形之个案,两个冲突规则,一个有效,另一个就无效B.对一般情形之个案,两个竞争原则,一个有分量,另一个就无分量C.对一般情形之个案,需穷尽规则,方可适用原则D.对一般情形之个案,可以先适用原则再适用规则答案:A,C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法律原则则以权衡强度或分量的方式适用于个案,规则竞争的结果是获胜的规则排除与其相竞争的规则,原则竞争的结果则是分量重的原则优先适用,落败的原则并非毫无分量,只是分量较轻不主导案件裁判罢了。法律规则因其内容明确具体,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价值且能够有效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在案件裁判中具有通常的优先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原则无法用于司法裁判,只不过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而己,具体包括:1、穷尽规则(原则弥补规则漏洞的条件);2、个案正义+更强理由(原则取代规则的条件)。58.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审理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高某寻衅滋事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3个月内宣判B:甲地人民法院对方某一案进行审判时发现该案应当由乙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给乙地人民法院。乙地人民法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连续计算审理期限C:人民法院对张某一案进行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连续计算审理期限D:苗某一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十分困难,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后5个月内宣判答案:A,D解析:《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见,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根据《刑诉解释》第236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依据《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应当是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依据此法条,可以看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决定主体是院长,而不是审判长;D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金额超过了法定限制。一审的办案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在此将《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办案期限的主要规定总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中,天元公司与地方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当:()A.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因为其先受理B.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法院受理并已经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C.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D.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仲裁法》第20条、《仲裁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60.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B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律关系的种类【详解】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的是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主体)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法律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A项担保关系显然不符合保护性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易知,债权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质押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故B正确。隶属性(纵向)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异。诉讼关系中,法院和原被告之间是隶属法律关系,但是原告和被告之间属于平权性(横向)法律关系。故C错误。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债权关系和质押关系非基于合法行为产生,故不能说是调整性法律关系,D错误。61.李某欠赵某10万元,迟迟不归,赵某于是找到兄弟三人冲到李某家中将其捆绑,嘴里塞上棉布,塞人汽车后尾箱,准备载到市郊一朋友处以要挟李某家人还款。但是由于路程较长,李某被捆绑过紧,嘴中又有棉布导致呼吸不畅,在半途中,李某窒息死亡。赵某与兄弟不知所措,只能将尸体继续载到附近的水库,将尸体抛人水库之中。则赵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A.绑架罪B.故意杀人罪C.非法拘禁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死亡结果作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62.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答案:D解析:【考点】借款合同与抵押关系的区分;不可抗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详解】在本案中,张某与银行之间有两种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向银行贷款,两者构成借贷合同关系;以房屋设立抵押,两者形成抵押关系;房屋为抵押物。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其仅使抵押物消灭,使银行的抵押权消灭,但是并不影响当事人间的借贷合同关系,银行仍然享有债权。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应该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所以,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63.一位住所在奥地利的挪威公民在甲国去世并在中国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甲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而挪威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若甲国法院承认转致,则应适用下列哪个法律?()A.挪威法,因为被继承人为挪威国籍B.奥地利法,因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在奥地利C.甲国法,因为被继承人在甲国死亡D.中国法,因为物之所在地为中国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转致。甲国法指向挪威法,挪威法指向适用奥地利法,为转致。64.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十二表法》是关于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B.《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献,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C.《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法律,它主要是对罗马习惯法的总结D.《十二表法》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比较注重对程序法的规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十二表法》的制定。《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从中可见其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特点。B项正确,因为最早的立法文献亦指第一部成文法;C项不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65.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A.持有甲公司35%股份的张某B.持有甲公司10%股份的王某C.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D.甲公司的普通员工赵某E.持有甲公司35%股份的张某的女儿F.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的哥哥答案:A,C,E,F解析:(1)选项AB:持有投资者甲公司30%以上股份的张某,可以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而持有甲公司股份不足30%的王某则原则上不应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2)选项CD:在投资者甲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总经理(李某)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普通员工),可以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而普通员工赵某原则上不应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3)选项EF: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张某)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某),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66.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吴某系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毕业后仍然潜心研究计算机系统,发现多种侵人并且控制计算机系统的方法。吴某在网上公开售卖这种方法,将此方法卖给20个网友,共获得利润5万元。陈某系其中一位购买该方法的人员,陈某原系某大型上市公司的高管,由于亏空公款而被开除。一直愤恨的陈某在获得该方法后,侵入该公司的主页以及公司多位高管的计算机系统,导致该公司及高官们的计算机系统瘫痪,造成直接损失5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吴某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B.吴某的行为构成提供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C.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D.陈某的行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答案:B,C,D解析:。参见《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85条的修改,即《刑法》第285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67.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日益临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可避免。根据我国宪法,下列选项中关于我国社会保障的描述,正确的有哪些?()A.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B.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C.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D.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肓、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答案:A,C,D解析:考查公民的社会权利。《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注意上述规定中不包括失业,因此B选项错误。68.关于法条竞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盗窃枪支、弹药的,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适用特别法B.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的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C.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者之间存在普通法和特別法的竞合关系,D.发生法条竞合时,重法优于轻法答案:D69.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3000多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09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叔叔李某明。李某的父亲将李某送到机场,李某到国内下飞机后,其叔叔李某明将李某接回家。到家后,李某将300克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明。(事实二)李某在国内上学的业余时间,其叔叔李某明教会了李某开大型拖拉机,并教会了李某简单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李某明经常让李某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干农活,还经常让李某干一些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重农活。李某稍有不从,李某明就对李某打骂,李某对李某明心生怨恨。2011年2月27日,李某知道李某明第二天要开着拖拉机去城里买化肥,就事先将家里大型拖拉机的一个关键零件卸下。第二天,李某明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去买化肥的过程中,因李某卸下了关键零件致使大型拖拉机遭撞毁,一位行人被撞死,李某明也身受重伤。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家里的大型拖拉机一事和以前的所有违法行为,并揭发了李某明和魏某经常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三)请回答下列题。对事实一,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李某盗窃案时。应该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B.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李某盗窃案时,应该适用A国的刑法规定C.依照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李某对事实一中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如李某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依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必须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属人管辖的规定和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我国法院审理我国具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应该适用我国的刑法规定。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行为负责,不包括盗窃犯罪行为。《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70.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A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职责【详解】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2条的规定,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其选举不具有否决权。所以A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1)属于诉讼当事国国籍之法官,于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时,保有其参与之权;(2)法院受理案件,如法官中有属于一造当事国之国籍者,任何他造当事国得选派人为法官,参与该案。此项人员尤以就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所提之候选人中选充为宜;(3)法院受理案件,如当事国均无本国国籍法官时,各当事国均得依本条第二项之规定选派法官一人。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根据规约第17条的规定,法官曾以当事国一造之代理人、律师。或辅佐人、或以国内法院或国际法院或调查委员会委员、或以其他资格参加任何案件者,不得参与该案件之裁决。所以,在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的案件,不得担任法官裁决。所以B选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依据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形式渊源包括(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规约第65条的规定,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凡向法院请求咨询意见之问题,应以声请书送交法院。此项声请书对于咨询意见之问题,应有确切之叙述,并应附送足以释明该问题之一切文件。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构与各种专门机构的请求,就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但这种咨询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在道义和舆论上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并且对有关国际争端的解决也产生过决定性的作用。所以D选项错误。71.居住于甲市A区的甲向居住于甲市B区的乙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该案由合同履行地C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甲将对乙的诉讼请求改变为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地法院为D法院,则关于本案管辖权的处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C法院并不因此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诉讼继续B.C法院因此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甲市A区法院C.C法院因此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甲市B区法院D.C法院和D法院都具有本案管辖权,应基于甲的选择决定本案由哪一法院管辖答案:B,C,D解析:考查管辖恒定原则。《民诉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A项表述正确。72.某市一家养鸡专业大户周某养的鸡于2012年3月开始出现拉稀、消瘦等症状,4月就有500多只鸡死亡,到5、6月死鸡数量逐渐增加,周某买了很多药都没能遏制死鸡,至2012年7月,周某共死鸡6000多只,购鸡苗和饲料等直接经济损失12000元,如果鸡长成,则每只按市场价可卖6元。周某不得不停止了养鸡。周某多方调查,发现临近的华益化工厂新增了化学产品品种,其厂内的废水经过一条处理线直接储存在场内的废水池里,该储水池距离周某养鸡场仅十多米,周某怀疑是化工厂的废水池污染了地下水,导致他养的鸡饮水中毒而死,因此,周某于2014年9月把华益化工厂诉至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不会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B.周某应当证明他的死鸡与华益化工厂的污染存在因果关系C.如果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周某,赔偿数额应当是36000元,包括周某的可得利润D.华益化工厂可以通过证明自己遵守了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且没有进行污染物排放为理由进行抗辩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6条的规定,环境民事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选项A错误。法院判决不是科学裁判,并不要求严格科学地证明污染损害后果和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尤其在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中,可以进行因果关系的推定,而且在举证责任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环境污染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包括可得利润。所以选项C正确。环境民事诉讼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污染者不能以排污行为合法、没有过错为理由进行抗辩。所以选项D错误。73.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构成违约的行为是(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短缺,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导致未能如期完成工作B.承揽人因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通知定作人更换材料,因此导致工作延误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工作转交给第三人完成D.承揽人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而拒绝交付工作成果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承揽合同。(1)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A不构成违约行为。(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B不构成违约行为。(3)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C构成违约行为。(4)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D不构成违约行为。74.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作价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答案:A,C解析:正如上述分析,在试用买卖期间,出卖人仍为出卖物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该试用买卖物,因此,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能够成立,但该合同又以试用买者到期不购买为生效条件,因为,试用期届满后,试用买者是否购买是不确定的,故为条件,不为期限。如果试用期间届满,试用买者购买,原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生效效力。反之,试用买者不购买,原出卖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则生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75.★中国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电告法国某贸易公司,欲向其出售一批服装,价格条件为FOB黄埔(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信用证付款。广州公司将货物装上“玛丽娜塔”号轮船,整批S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当承运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货物运至马赛,法国公司以货物受损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向广州公司提出索赔。有关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对于集装箱被火焚毁造成的服装受损,广州公司应承担合同不符的责任B.对本案货物损失,法国公司无权向广州公司索赔C.承运人应对本案货物损失负责D.法国公司没有理由以货物受损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答案:B,D解析:。A错,火灾是运输途中遇到的风险,不属于卖方的责任。B涉及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和卖方的交货义务,本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FOB术语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后转移,所以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B对。C涉及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火灾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C错。D对,货物受损不是拒付的理由。76.中国甲轮将一批小麦从日本长崎运至中国大连。甲轮到达目的港后,发现所载小麦因发霉受损。经检验,发现小麦霉损分别由下列原因所致,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其中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是:()A:霉损是因该批小麦本身含水分过高所致B:霉损是因船员修理船舱后忘记关闭舱盖,雨水渗入所致C:霉损是因为货舱通风不良所致D:霉报是因海上风浪过大,海水浸泡所致答案:C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承运人的责任。详解:根据《海商法》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据此,本题中的霉损是由于货舱通风不良所致,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B、D三项不选。另外,需注意《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77.经批准的某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李家村集体所有的某块土地为建设用地,该村在这块土地上兴办了一家养鸡厂,设若与李家村毗邻的陈家村认为李家村用来修建养鸡厂的一部分土地应归该村集体所有,两村发生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两村可以协商解决B、协商不成的,应由乡政府处理C、如果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中确认争议的土地归李家村所有,陈家村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D、法院判决前,李家村有权继续在该土地上修建养鸡厂答案:A,C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以A选项正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题中的争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所以B选项不正确。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C选项正确。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所以D选项不正确。78.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著作权的内容及法定许可,难度中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拥有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该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实现其署名权的合法方式。故A项表述错误,不当选。发表权,即著作权人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发表权只能依法行使一次,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与发表权无关。本题中,该诗人在甲网站发表“天堂向左”的诗作即行使了其发表权,该诗在甲网站正式发表,故B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故C项正确。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且未经诗人同意,构成侵权。丁文学网站构成侵权是因为转载该诗未经诗人同意,而不是因为未经甲网站同意,题干中并没有提到诗人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甲网站,也没有授予甲网站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故D项错误。79.关于法院按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可称之为无效判决B:可称之为除权判决C:是可以再审的判决D: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起诉答案:B,D解析: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称为除权判决而非无效判决,故A项错误,B项正确。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故C项错误。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80.甲(住所地在A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伤。就损害賠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对裁决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的:()A.视为撤回仲裁申请B.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C.仲裁协议无效D.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答案:D解析:。依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故选项为D。81.下列关于我国检察院及检察官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包括诚信、真实、中立和全面义务B.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检察长均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C.我国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D.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来说,其上级检察院也是权力的来源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检察院及检察官讲解:根据《检察官法》第12条第5款,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故B项不准确,应选。82.关于最后陈述的说法,下列错误的是:A.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B.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C.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D.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可以制止。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法第235条的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所以ABC选项正确。同时,该条还规定,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而不是可以制止,所以D错误。83.某甲从九天百货商场购买春天牌热水器一台,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爆炸,至某甲重伤。经查发现该热水器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在电压不稳时会导致爆炸的后果,当天由于夏季供电紧张,电压不稳超出国家标准。生产厂家春天热水器公司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经投诉检查,已发现该缺陷,但考虑到更换设计成本高涨,且发生电压不稳的概率很小,于是照旧生产销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春天公司没有及时发布警示并召回,某甲可以要求其承担超过其损害额的赔偿责任B.甲可以选择要求春天公司或者九天商场承担赔偿责任C.甲在损害发生之前,对该产品缺陷可预先要求消除危险,该责任属于违约责任D.甲可以要求电力公司与春天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84.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C、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者的适用税率完全不同D、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有权享受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企业所得税法【详解】A、B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故说法正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率为20%,故C项说法不确切。D项说法正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并没有刻意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陷阱】考生可能会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同存在疑问,如果记忆不清很可能会被迷惑。但是只要知道《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背景这个问题就不难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就是要取消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不同待遇,使得两者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税收优惠的享有不再特意区分内外资企业,所以D项是正确的。C项错在两者的基本税率都是25%,非居民企业由于收入来源不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20%的税率,所以不是“完全不同”。85.叶某甲系中国公民,居住在我国西南边境某县。2008年以来,叶某甲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多次往返于A国和中国之间贩卖日用品。2014年3月,当叶某甲再次非法越境时,被当地县公安边防机关查获,并被处以拘留15日。处罚执行完毕后,叶某甲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前往复议途中遇车祸身亡。其养子叶某乙继续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叶某乙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问题:(1)叶某乙是否有复议申请权?(2)如何确定本案的申请复议期限?(3)叶某乙不服复议决定,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答案:解析:(1)叶某乙有复议申请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叶某甲死亡后,因其养子叶某乙在法律上是其近亲属,所以取得了申请人资格,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60日。《出境入境管理法》未对申请复议期限作出规定,故应适用《行政复议法》一般期限规定。(3)可以。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改变了原来对此类情形的复议终局规定。根据该法,外国人对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以及其他境外人员对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86.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B,C,D解析:《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题应选B、C、D三项。87.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答案:A解析:【考点】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位;条约的解释、缔结程序和方式【详解】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对外交往中当然的代表其国家,除非有特别约定或例外,他们不需出示和提交全权证书,其作出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视为其国家的证书。大使和公使由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代表本国国家和元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上述法律第1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另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经缔约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对条约,协定的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所以C项错误。根据上述法律第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所以D项错误。88.共用题干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缓刑,下列说法符合刑法规定的是:A:甲,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甲被判刑时已满70周岁,应当宣告缓刑B:乙,未成年人,因聚众斗殴被判处管制,可以宣告缓刑C:丙,2005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又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不适用于缓刑D:丁,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被宣告缓刑,则丁的附加刑可以不执行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89.甲公司与乙订立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作为专利权人的乙将其专利技术许可该公司使用,合同同时注明了该专利的有效期限。甲公司一次性支付乙专利使用费后,乙向甲公司提供专利文件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甲公司保证实施专利的一切技术设备、资金等。在合同履行中,乙的专利权被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双方签订的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果该专利使用费不返还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则乙需向甲公司返还专利使用费C:甲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D:乙如果是恶意造成甲公司损失的,则乙需要赔偿甲公司的相关损失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据《专利法》第47条规定,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专利权人恶意造成损害的要赔偿。不返还专利使用费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应全部返还或者部分返还。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一共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没有符合以上所列情况的。所以,甲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故A、B、D项当选。90.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A解析:《选举法》第9条第1款第2句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故A项正确。《选举法》第8条第2款第1句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故B项错误。《选举法》第9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C项“省人大常委会”表述改为“省人大主席团”才是正确的。91.下列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但是只能处罚自然人?()A.某砖瓦厂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长期采用殴打手段强迫职工劳动,并且不发工资B.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虚假破产的方法逃债C.某市工商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仓库中存放的价值100多万元的罚没商品分给本单位职工D.某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由电工具体实施,窃取电力公司价值35万元的电力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强迫职工劳动罪由只处罚直接责任人改为双罚制。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虚假破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是只处罚直接责任人的单位犯罪,因此本题答案是BC。92.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杰克是武官,约翰是二秘,玛丽是甲国籍会计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派遣杰克前,无须先征得乙国同意B.约翰在履职期间参与贩毒活动,乙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C.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D.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自其死亡时终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外交人员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范围,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时间范围。A项,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及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在派出之前须征得接受国同意,杰克是武官,A错误;B项,约翰是外交人员,外交人员享有绝对的刑事管辖豁免,B正确;C项,玛丽是使馆中的行政人员,不属于外交人员,不具有接受国国籍,也不享有接受国永久居留资格,享有外交人员的一般特权与豁免,但有一些限制,C错误;D项,外交人员家属的特权与豁免止于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D错误。93.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南极条约》的相关规定AB项,解决本题的关键是要掌握《南极条约》的基本宗旨: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主张,保护南极为全人类利益的和平利用。《南极条约》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所以A、B错误。C项,条约有效期内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所以,C正确。D项,《南极公约》保护南极的环境和资源,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所以,D正确。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地中级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一提出申请。本题应向广东或上海法院择一申请,所以,A错误。B项,根据上述《安排》第1条的规定,澳门特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不需要特定名单内的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认可执行,只要是内地仲裁机构的裁决就可以被澳门法院认可执行,所以B错误。CD项,根据上述《安排》第3条的规定,内地和澳门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所以,CD正确。95.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法律行为(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C.已成立但未生效D.已成立并已生效E.既未成立也未生效答案:A,C解析:知识点:法律行为的附款。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双方所做约定是条件,并且是延缓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96.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A.构成走私毒品罪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C.构成贩卖毒品罪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甲的行为显然是走私、贩卖毒品行为,但由于其不满16周岁,刑法不追究其走私毒品的行为,因此甲只构成贩卖毒品罪。这里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对某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他就不构成该罪,而不能说“甲构成某罪,但不追$刑事责任”。97.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答案:A解析:我国允许外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本国国民送达或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98.马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二审法院宣判后判决共同财产钢琴归吴某所有。马某后发现二审法官有私自会见吴某的行为,因此申请再审。此外,马某还想起有一个1万元的存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吴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下列对于本案的处理方式说法正确的是:A:对钢琴归属争议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马某另行起诉B:立案再审,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C:告知马某另行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D:告知马某可以一并处理钢琴答案:A解析:再审对象只能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再审中只能就钢琴问题进行处理,而本案中的存折问题,属于原审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99.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干警采取刑讯逼供措施,造成张某身体伤害,后盗窃案件破获,证明与张某无关。张某因被抓被工厂开除,邻居也都对其说三道四,张某遂要求国家赔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当获得刑事赔偿,因为县公安局违法行使职权B:张某应当获得相应的救济,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C:张某的人身权虽然受到损害,但不能因此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金D:对于参与刑讯逼供的干警,县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应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中县公安局的错误拘留行为即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情形,因此,受害人对错误拘留的行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A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B项正确,C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D项说法也正确。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A.1993年10月20日B.1994年10月20日C.1995年10月20日D.1998年10月20日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10月20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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