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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事业单位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二)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请回答第题。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答案:C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非法挪为己用的行为。挪用公款者具有偿还公款的意图,没有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本案中,甲用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自己的债务,但是甲并没有直接将账做平,而是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这说明在一开始,甲并没有贪污这套房子的故意。他只有挪用这套房子还债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选项B错误,甲挪用的是公司现实控制的房子,不是公司现实控制的600万元现金。所以,甲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挪用公物。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一般的公物不构成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甲确实没有偿还这600万元的能力,甲的行为会给公司造成600万元的损失,那么可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选项C正确,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可知此时甲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了,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因此甲构成贪污罪。选项D错误,甲侵占公司600万元,这是从其挪用公物600万元发展过来的。将这一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就不能再将甲的挪用行为认定为犯罪了,不然就是重复评价了,而且,甲的行为本来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2.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B.若丙公司为善意取得该项技术秘密成果,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且无需再向甲公司支付使用费C.若丙明知乙公司侵权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丙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取得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D.若丙明知乙公司侵权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丙公司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因该专利技术秘密的转让权归甲公司所有,故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秘密,且甲公司并拒绝对该合同追认,该合同无效。故A选项正确。《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故B选项错误,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故C选项错误,丙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D选项正确。正确答案为AD。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关于违约责任的表述错误的有( )。A.违约责任只包括出资部分B.违约责任包括出资部分和已缴出资的利息C.违约责任包括出资部分和未出资的利息D.违约责任只包括未出资利息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是( )。A.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B.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C.伪造.擅自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D.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答案:D解析: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侵权。5.位于A市A区的甲加工厂和新加坡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3万个运动包。双方约定由甲位于A市B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合同签订后,甲厂将加工任务交给了位于A市C区的车间完成,乙公司收到运动包不久发现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若甲厂应诉后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和乙公司有仲裁协议,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由于甲厂已经应诉,视为默认法院的管辖,仲裁协议的效力被排除B.如果仲裁协议有效,则法院应当驳回乙公司的起诉C.如果仲裁协议有效,法庭应当继续进行审理D.如果仲裁协议有效,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审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B项正确。6.对于下列起诉,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公司以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B、环保局干部孙某对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向法院起诉C、李某与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李某不履行协议,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法院起诉D、县政府发布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文件,村民万某以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选项A属于,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选项B.D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选项D);(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选项B);(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选项C不属于,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题中是相对人“李某”不履行协议。7.蔡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到蔡某进行诈骗的手机短信,请问手机短信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A.书证B.视听资料C.电子数据D.证人证言答案:C8.A、B公司签订一项粮食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A公司将货物运到B公司仓库所在地甲地,因A公司无法组织车辆,B公司遂派车到A公司仓库所在地乙地将粮食拉回。就运输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发生争执,B公司诉至法院。现知A、B公司住所地分别为丙地、丁地,合同签订地为戊地。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丙地或下列哪些法院?()A:甲地法院或乙地法院B:乙地法院或戊地法院C:戊地法院或丁地法院D:丁地法院或甲地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因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地是运输目的地,乙地是运输始发地,故本题选项为A项。9.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A:法院判决书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答案:A,B,D解析:【考点】著作权【详解】《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所以,A、B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当选。《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又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也依法享有著作权,所以C项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当选。《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是作品,该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D选项的创意不是“作品”不受该法的保护。10.甲从乙处借6万元从李四处购买了面值为50万元的假币。甲因为假币没有卖出无法归还乙的欠款。乙提出甲用50万元假币偿还6万元债务。甲同意,给乙50万元假币抵债。之后某国家机关会计丙挪用公款8万元从乙手中购买40万元假币。丙用假币购买毒品贩卖获利28万元。丙安排好友丁从贩毒分子张三手中取回贩卖毒品获利的28万元存人丁工作的储蓄所。关于甲、乙、丙、丁的行为:()A.甲、乙均成立购买、出售假币罪B.丙构成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C.丙构成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D.丁构成转移毒赃罪和洗钱罪,择一重罪处罚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假币犯罪、挪用公款罪的数罪并罚讲解:本题中甲和乙的行为都成立购买、出售假币罪,所以A项正确,当选;丙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购买假币罪,挪用公款后进行非法活动的,应数罪并罚。此外,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无需数罪并罚,所以,B项正确,当选。丁明知是贩毒所得,仍帮丙转账,构成转移毒赃罪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所以D项当选。11.对于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A.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B.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C.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提起申诉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必须经过申诉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高检规则》第417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所以A、B项正确,C、D项错误。1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A.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行权B.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权C.合同期内独有的复制发行权D.合同期内独有的版式设计权答案:C解析: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即包括复制、发行。13.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1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1年的1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许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1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咐钱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1个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钱1500元,李、周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李娟。为送李娟和嫁妆,李请马车夫吴运送;并约定了运费。吴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该汽车为司机王某个人所有)。吴和李娟均受伤,电视机被毁。本事例中,谁对电视机具有所有权?()A.赵B.孙C.李D.李娟答案:D解析:。钱与孙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被代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理人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亊行为,孙无权取得该电视机,但李某因菩意取得而对该电视机享有所有权。李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将该电视机赠与其妹李娟,依民法通则第128条和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故电视机在毁损之前,其所有权应属李娟。本题正确选项为D。1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哪些是不正确的?()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可以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B.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必须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决时,股东必须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答案:B,C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比较。A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B项说法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的规定。C项的说法也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42条。D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15.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任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和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庭长、副庭长。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下列哪一项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A.有利于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的社会知名度B.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C.有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案件审判更加公平公正D.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答案:A解析:其他三项正确。16.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提交的下列证据中,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是( )。A.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B.被告因不可抗力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C.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D.被告提交的经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1)选项AC: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这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2)选项B: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选项D: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17.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答案:D解析:。本案中的合同主体是不平等的,它是一个行政行为。18.共用题干下列哪些行为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A: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B: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D: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答案:A,B,C解析:参见《刑法》第318条第2款。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21条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9.甲市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一次餐馆卫生检查中,发现ABC三家餐馆不符合卫生标准,此后分别对这三家进行了行政处罚,据此回答下列两个问题: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餐馆B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和该餐馆帮工丙的证言等证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查看材料A.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优于丙的证言的证明效力B.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优于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C.被告请丙出庭作证应经人民法院准许D.丙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支付答案:A,B,C解析:考查证据的审核认定。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3条第2、4、5项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所以AB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4项(现为第35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③注明出具日期: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只有符合该条规定的要求,法院才准许证人出庭作证。所以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所以D项错误。20.甲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为此与医院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可向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B.甲可向血液提供者主张产品责任,如血浆提供者知道有艾滋病毒的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C.甲可向医院和血液提供者主张连带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D.甲可向医院和血液提供者主张按份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答案:B解析:。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甲或者向医疗单位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或者向血液提供者主张产品责任,医疗单位和血液提供者既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也不存在按份责任关系;对于损害性赔偿,只有产品责任才存在惩罚性赔偿,医疗损害责任不存在惩罚性赔偿。本题正确选项为B。21.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A.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B.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某单位仍给其提供赞助资金C.为实施恐怖活动,运送恐怖活动人员D.明知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仍提供场所供其进行恐怖活动训练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据此,ABCD均正确。22.陈某是甲国公民,在乙国投资兴办一家贸易公司,生意兴隆,但因其是外国人,所以经常遭受到乙国官员和当地人的刁难和侵犯,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侵害。请根据案情分别回答下题。如果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机构公约》(MIGA)的缔约国,甲国公民陈某在去乙国投资前已经投保,后陈某准备将所得利润汇兑成本国货币汇回甲国,于是向乙国外汇管理局提出兑换申请,但乙国外汇管理局接到申请4个月后没有任何答复,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国可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B.陈某可以向投保过的MIGA索赔C.陈某可以向乙国司法机关起诉乙国外汇管理局D.陈某不能向MIGA索赔答案:B,C解析:B、C考点:外交保护、MIGA的承保险种讲解:所谓“外交保护”指某人在外国收到不法侵害时,在用尽当地救济手段仍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出面为其向外国提出保护该公民的行为,其本质是属人管辖权的体。本案中,陈某并未用尽当地救济手段,所以不能提起外交保护。所以,A错误。陈某可以向乙国司法机关寻求救济,C正确。MIGA承保的险种为货币汇兑险、战争和内乱险、政府违约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其中货币汇兑险根据MIGA的业务规则规定,如东道国相关机构在收到投资人兑换请求后90内不作出决定和行动,构成消极限制货币汇兑。所以陈某可向MIGA索赔,B正确,D错错。2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关于债权期限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B.最短不得少于60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C.最短不得少于15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D.最短不得少于6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答案:C解析:铁路通信线路应被视为交通设施,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既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又触犯盗窃罪,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所以选C。25.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A.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B.应予赔偿。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C.不予赔偿。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D.不予赔偿。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答案:C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在本案中,法院的诉讼保全措施并不违法。从因果关系上来讲,该损失也并非由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所以,法院不予赔偿,当事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因此C项正确,ABD项的说法都不正确。26.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A:宋某和卢某借款纠纷一案,卢某终审败诉,宋某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卢某提出执行管辖异议,区法院裁定驳回卢某异议。卢某提起上诉B:曹某向市中院诉刘某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1元钱,中院驳回其请求。曹某提起上诉C:孙某将朱某打伤,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后朱某反悔提起上诉D:尹某诉与林某离婚,法院审查中发现二人系禁婚的近亲属,遂判决二人婚姻无效。尹某提起上诉答案:A,C,D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可以上诉的判决或裁定【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但因其发生在终审程序之后,故A选项中卢某提起上诉,法院不当受理,应选。B选项中中院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故B选项不应选。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其效力等同于法院调解,而法院调解是不能上诉的,故C选项中朱某提起上诉,法院依法不应受理,C选项应选。我国法律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采取一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根据此条之规定可看出,采取一审终审制的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决,而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两审终审制。因此,D选项中法院不应受理尹某提起的上诉请求,D选项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27.下列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说法,正确的是:A.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B.伯尔尼公约规定了自动保护原则,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不以申请为条件C.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将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程度进一步提高D.伯尔尼公约规定了独立性保护原则,各成员间给予的保护相互独立答案:A,B,D解析:《伯尔尼公约》对文学作品实行双国籍的国民待遇:(1)作者国籍标准,公约成员国民或在公约成员国内有惯常居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发表与否,在一起成员国内享有国民待遇。(2)作品国籍标准,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则在一切成员国也享有国民待遇。A项正确。伯尔尼公约规定了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的享有和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也不论作品在其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B项正确。TRIPs协议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不是伯尔尼公约,C项错误。伯尔尼公约规定了版权独立原则,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来源国受到保护,D项正确。28.甲购买了乙、丙共有的汽车,因甲未支付汽车费被乙、丙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向乙、丙支付汽车费19万元,分3个月履行。甲、乙、丙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甲请求改判支付18万元,因为汽车的方向灯花了,花费1万元;乙、丙要求一次性支付完19万元。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C、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D、甲、乙、丙均为上诉人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可见,本案甲、乙、丙均提起上诉,应均为上诉人,D项正确。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的,支票无效B:支票上欠缺确定金额的,支票无效C:支票上欠缺付款人名称的,支票无效D:支票上的出票人是收款人的,支票无效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而不是支票无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但支票有效,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84条规定,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该条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第86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所以D选项不正确。30.一日凌晨4时左右,在西城区招待所住宿的张三突然被楼下“砰”的一声巨响惊醒。他透过窗玻璃看到在他对面十来米远的西城区百货大楼下,雨中有几个黑影正用铁棒撬一家商店的铝合金卷闸门。张三当即唤醒了同室的李四。后两人一同敲开了2楼值班室的门,并向旅馆老板讲述了情况。老板王五马上拨打“110”报警,而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竟不耐烦地说:“下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多管闲事,睡你的觉吧!”说完就挂断了电话。1分钟后,3人再次拨通了“110”电话报警,却又一次遭到了拒绝。20分钟后,3名盗贼一趟一趟地把东西装上了一辆三轮车,然后向北逃窜。被盗商店店主为下岗女工李一,该商店主要经营文化用品和工艺品,当晚盗走物品共价值5万元。事后,据知情者讲,该“110”对社会公开承诺,城区内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赶到现场。而案发地就在县城中心,如果出警及时,盗贼就不会逃脱。事后。李一多次向西城区公安局索赔未果。无奈之际,李一便将西城区公安局告上了法庭。问题:(1)公安局未出警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张三、李四、王五以及李一谁有权对该县公安局未出警的行为提起诉讼?(3)李一向县公安局索赔的请求能否成立?(4)李一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对此,法院应该作出何种判决?答案:解析:(1)该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李一作为不作为行为的权益受侵害人具有原告资格;张三、李四、王五不具有原告资格。(3)公安局不作为行为给李一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李一的赔偿请求能够成立。(4)李一的请求应当是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赔偿其损失。法院应该作出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根据李一的损失判决赔偿损失。第一个问题考查了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该县公安局在接到报案的情形下没有出警,致使李一的财产被窃,属于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二个问题考查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在本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公安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侵犯了李一的合法权益,李一自然有权提起诉讼。张三、李四、王五因该不作为并未侵犯其权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因而不具有原告资格。第三个问题考查了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因此,李一可以向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第四个问题考查案件的请求及确认违法判决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确认违法判决是对责令履行判决的一个很好的补充。本案中李一的财产已经被窃,公安局此时出警也无济于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只能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公安局不作为行为违法,对李一给予行政赔偿。31.朱某是一起决水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查案件,将朱某拘传至人民检察院接受了1日的讯问。何处程序违法?A:未经传唤,直接拘传B:应由公安机关决定C:应由公安机关执行D:时间长至1日答案:D解析:传唤不是拘传的前提条件,故A错;拘传三机关均可决定,故B错;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选D。3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空间效力原则,下列哪些选项可以适用我国刑法?()A.和我国相邻的A国公民甲向我国大陆境内开枪,射死我国公民乙,对甲可以适用我国刑法B.我国的国际列车在途经B国时,车上的A国公民甲因与我国公民乙发生争执将乙打成轻伤,对甲可以适用我国刑法C.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停靠在B国港口时,船上厨师甲毒杀了乙,甲和乙都是B国人。对甲可以适用我国刑法D.悬挂我国国旗的飞机在A国领空飞行时,A国公民甲将B国公民乙打成轻伤,对甲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査的是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范围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并延伸到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的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就视为在我国境内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保护管辖原则,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或者我国公民实施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实施犯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下的情况没有规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这种情况不适用我国刑法。因此,A、C、D选项符合题意。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于某与郑某发生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对借款数额发生争议,于某委托汪某为一般代理人,庭审过程中,债权人郑某主张借款数额为10万元,而债务人于某主张借款数额为8万元,郑某主张于某出示的借条签名为伪造,汪某表示承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可以视为于某对该事实的自认B.经郑某同意,于某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C.对于汪某的承认,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则郑某对该事实免除举证责任D.如果于某能够证明该自认是受郑某胁迫或在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则郑某仍应对该借条为伪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解析:【解析】A。《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A选项于某未做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才可以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所以,A选项错误,应当选。B选项于某经郑某同意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C选项对于汪某的承认,于某在场但未做否认表示的,视为于某自认,所以,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D选项能够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D选项正确,不应当选。34.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答案:D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详解】《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据此,甲作为无国籍人,其作品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求其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题中,乙国作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丙国作为甲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任何一个国家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其作品均可获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35.下列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都可以适用B.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C.5年内曾故意犯罪不适用D.当事人和解的,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答案:A,B,D解析:答案:A、B、D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AB太绝对,错误,符合题意,应选。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D错误,应选。36.中国沈阳某进出口公司电告法国某贸易公司,以FOB(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条件出售一批服装,信用证付款。广州公司将货物装上“玛丽”号轮船,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当承运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货物运至马赛,法国公司以货物受损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向广州公司提出索赔。有关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对于集装箱被火焚毁造成的服装受损,沈阳公司应承担合同不符的责任B.对本案货物损失,法国公司可向沈阳公司索赔C.承运人应对本案货物损失负责D.法国公司没有理由以货物受损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答案:D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与风险的关系。A错,火灾是运输途中遇到的风险,不属于卖方的责任。B涉及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和卖方的交货义务,本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FOB术语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后转移,所以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B错。C涉及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火灾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C错。D对,货物受损不是拒付的理由。37.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基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B.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C.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D.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职业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象征意义和感召作用,因为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是规范社会、惩恶扬善的最后手段,也是最强有力的手段。而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执行者、裁判者的专业法律人员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行必然要高于其他职业的道德要求,这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故A项正确。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上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关系”、“指挥关系”,故B项“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的说法是错误的。?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这是道德作为内省自律控制方式的理由,因此成为促进人类自身提升和进步的深刻力量。在实践中,只有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法律职业者作为法律执业内化的主体,就应当有意识地将被动学习与主动学习结合起来。故C项正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确立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信念、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锻炼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意志、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方面。故D项正确。?38.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2014年)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A项,行贿人乙将银行卡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甲的时候,甲就已经收受了“贿赂”。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收受财物”而不是消费财物,所以甲成立受贿罪既遂。故A项错误,不当选。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乙共谋杀人,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因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丙既遂,则甲也对该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帮助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遂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由于甲将钥匙放错了位置,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也就是说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帮助犯的未遂。故C项正确,当选。D项,如何判断犯罪是处于暂时性停顿还是处于终局性停止,只有是终局性停止,才构成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为:一是看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完全消除;二是看行为人客观犯罪行为是否彻底结束。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的主观犯意已经消除,并且其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丙未死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未遂。故D项正确,当选。39.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除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外,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是(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C.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D.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答案:C解析:(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选项C)。40.未成年人郭某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中,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适用保证人保证。关于保证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由郭某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由其交纳1000元保证金B:可要求郭某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担任保证人C:如果保证人协助郭某逃匿,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D: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检察院决定答案:B解析: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A项错误。对于保证人没有人数要求,而且,郭某的父亲和母亲都可以担任郭某的保证人。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已经删除了“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故C项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4条规定,D项错误。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答案:B解析: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据此,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为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若无选择则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若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所以该冲突规范为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法律的适用存在先后顺序。A项中,应直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也即中国法的说法过于绝对。所以,A项错误。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并且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即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B项中法律选择的时间和外国法查明的主体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B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当事人选择法律并不以“实际联系原则”为条件。所以,C项错误。D项:通过对A项的分析可知,D项表述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侵权责任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则。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42.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第39条规定,军队选举经费由军费开支。选项A不正确,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并不意味着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选举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所以,C选项错误。43.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A.在审理甲某和乙某的债务纠纷中,甲某去银行调取证据未果,遂申请法院到银行调取双方钱款往来明细,法院因为银行技术原因未能调取到该证据B.小新的爸爸在日本出差,后因小新涉诉只能匆忙回国,但由于极端恶劣天气致使飞机无法起飞,多方寻求回国办法无果,最终未能到庭。庭审第二天小新度过了自己18周岁生日C.杨某与高某曾在A区法院民一庭涉诉,后杨某听闻该庭的主管副院长被指控与被告高某有非法巨额资金往来正在被检察,遂申请再审D.方某的律师在庭审中就边缘问题喋喋不休、纠缠不清,被法官制止。后方某以被剥夺辩论权利为由申请再审答案:A,C,D解析:考查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再审法定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项:(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故A项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B项:(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故B项不符合题意。根据《民诉解释》第3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故C项符合题意。根据《民诉解释》第391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9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故D项符合题意。44.经批准的某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李家村集体所有的某块土地为建设用地,该村在这块土地上兴办了一家养鸡厂,设若与李家村毗邻的陈家村认为李家村用来修建养鸡厂的一部分土地应归该村集体所有,两村发生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两村可以协商解决B、协商不成的,应由乡政府处理C、如果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中确认争议的土地归李家村所有,陈家村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D、法院判决前,李家村有权继续在该土地上修建养鸡厂答案:A,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以A选项正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题中的争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所以B选项不正确。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C选项正确。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所以D选项不正确。45.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对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让被害人辨认B.让被告人辨认C.听取辩护人意见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调查核实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46.李某生产假冒滋补药,其成分为面粉与白糖的混合物,货值15万元之多,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不正确?A:不构成犯罪B:因为尚未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因此应该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未遂)定罪处罚C:该罪为具体危险犯D:该罪为抽象危险犯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了原《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内容,删除了第1款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按照现有规定,只要生产、销售假药的,就可成立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47.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C、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点】选举制度【详解】根据《选举法》第52条规定: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选举法》第47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选举法》第50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是错误的,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可,而非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选举法》第54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所以,D选项表述是错误的。48.马里奥为甲国派驻乙国领馆的领事官员,其16岁的儿子加西亚正处于叛逆期,经常惹是生非,对同学有暴力倾向。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A.如加西亚在乙国有严重犯罪情形,可依法定程序予以逮捕或拘押B.如马里奥在乙国突然去世,则加西皿即丧失相应的豁免C.如加西亚在乙国有违反治安法规情形,应予以拘押D.马里奥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关系法——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的人身不受侵犯受到一定限制。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的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马里奥的同户家属也享有同样的豁免限制,A正确,严重犯罪是可以逮捕或拘押的。B错误,领馆人员的同户家属的特权和豁免于其不为家属时终止,但如其想在稍后合理期间内离开接受国境,其特权与豁免应继续有效,至其离境之时为止。C错误,加西亚作为同户家属,应当是有豁免权的。D对,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49.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答案:C解析:选民资格案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非讼案件,故A项错误。选民资格案件的申请人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人都可能是和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故B选项错误。一审终审是特别程序的典型特点,故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故D项错误。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原告刘某(精神病患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的妻子黄某作为监护人代为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生下列哪种情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a.黄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b.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c.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d.刘某在庭审时大吵大闹,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答案:B51.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旨在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B.实行诉讼终结制度,坚持诉访分离,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C.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裁判文书,但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犯罪以及调解结案的除外D.某案件社会关注高、争议较大,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司法机关没有做回应答案:A,C,D解析:C项:调解结案一般不公布,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除外52.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法院可以针对下列哪些证据支持甲的申请?()A.仲裁裁决超出当事人申请事项B.裁决事项是不可仲裁事项C.仲裁庭主动收集了其认为有必要的对乙有利的关键证据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ABD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C项错误:53.以下关于刑事拘留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安机关未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对董某进行刑事拘留的,应予赔偿B.人民检察院未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肖某进行刑事拘留的,应予赔偿C.公安机关违法进行刑事拘留,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则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D.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拘留但超期羁押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应自拘留超期羁押之日起计算答案: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规定的时限。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第1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可知,ABC项正确,D项错误。54.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答案:A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仅具有法律说服力即可。既然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故可成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A项正确。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是针对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案件而作出的,不具有“规范性”,也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故B项“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述错误,C项“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的表述错误。司法解释应当具有普遍约束力,故D项表述也是错误的。55.国务院以决定方式设定了上述许可,实施一段时间后,准备制定行政法规对专车运营加以长久规范。对于该行政法规,下列哪个做法是正确的?A.该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当中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B.该许可实施后,交通部作为实施机关应当定期评价继续设定该许可的必要性,并向国务院报告C.该行政法规可以规定,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指定专车车辆使用特定型号的导航仪D.某省政府认为专车能够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予以规范,可以决定在该省停止实施该许可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1)起草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单位应当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意见。所以,A选项正确。(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只有设定机关才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所以,B选项错误。(3)《行政许可法》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所以,C选项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4)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均衡,如果在某些地方,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等方式解决问题的,则没有必要通过许可的方式进行干预,于是,《行政许可法》创制了“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赋予省级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的灵活处理权,具体构成要件包括:①实体条件。第一,该许可由行政法规设定;第二,属于“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主要指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第三,该许可在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的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方式解决的。②程序条件。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对于本题,专车经营许可并不是经济类的许可,而是调控中国交通秩序、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许可类型,是不可以被停止实施的,所以,D选项错误。56.甲与乙是邻居,甲曾跟乙说要将房屋出租出去补贴家用。同年春天,甲外出旅行将房屋钥匙交给乙,请乙每周帮其浇花并代其交水电费和燃气费。不久恰好乙的朋友丙有意在附近求租,乙想起甲的话,于是以甲的名义出租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B: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C:如果甲事后同意乙的出租行为,则乙的租赁行为有效D: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答案:C,D解析: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它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情形。无权代理则是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二者最关键的区别就是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本题中,甲根本没有授予乙出租房屋的权利,因此,乙出租甲房屋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而不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因此,A错误,D正确。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C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须具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目的。本题乙的出租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要素,因此,B错误。57.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并同时举枪向丙射击,甲击中了青铜兽,其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乙没有击中任何目标。甲、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犯,甲的行为另触犯了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教唆乙杀死隐藏在草丛中的丙,乙开枪射击,但由于乙射术不精,实际上只是打死了丙饲养的马(价值7万元)。甲、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犯,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甲、乙打死丙饲养的马的行为不成立犯罪C:甲教唆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乙误解了甲教唆的内容,走私了淫秽物品。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两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乙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D:甲以为乙已满14周岁,便指使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事实上乙不到13周岁,并实施了杀人行为。根据刑法原理,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答案: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选项A:甲、乙在故意杀害丙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对击中珍贵文物所持的是过失心态,因此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由于甲只有一个行为,因此属于想象竞合。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损毁文物罪择一重罪处罚。选项B:甲、乙共谋杀害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乙对杀死马所持心态为过失,而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在各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教唆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因此甲、乙只能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乙单独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选项D:甲主观上认为乙已满14周岁,即甲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是D。58.★明代九卿会审的九卿有、()A.通政使B.工部、吏部尚书C.大理寺卿D.都察院左都御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査的是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明代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巳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59.(2010年)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题的出题风格延续了2009年的特点,即要求考生就一个问题进行论述。本题属于一道自由式论述题,考生可以从以下不同的角度和观点进行分析和论证。一般情况下考生可以从两个方面对本题进行分析论述:第一,支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传统行政法观念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具有双重属性,即行政职权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职责,这就决定了行政职权的不可处分性。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和解是只能存在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的私法领域,而在行政法这样的公法领域是没有和解制度的存在空间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和解并非只能存在于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的私法制度中,在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行政主体也可以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材料1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材料2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年度报告中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数量均为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提供了有利的支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可以迅速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耗时耗力,并且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判决多有不服,提起上诉和申诉的现象非常普遍,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通过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能够使双方当事人都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真正做到息讼服判。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能够有效地缓和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对抗,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诉讼和解一般是通过行政机关改变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方式实现的,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而且有利于舒缓行政相对人的对抗抵触情绪,有利于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反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司法最本质的功能在于裁判案件,法院是纠纷解决的场所,当纠纷不能通过其他的方式解决的时候,人们才会将其诉诸法院。行政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最终的目的在于裁判案件的合法性。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中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的特点。而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无疑是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一种违反。在我国,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相互独立的,它们有各自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是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这就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限于在合法性的范围内,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司法权,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对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的活动必须予以尊重。这也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前提。本题是一道开放性试题,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从有利于论证和表述的立场出发,发表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只要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考生就可以得到一个不错的分数。正确运用行政诉讼和解,真正维护权利人权益在法治国家权利本位的思想指导下,我国确立了当代的诉讼制度。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如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以达到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而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不是对等的,法院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判后,并不能真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和实践发展,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应运而生,可以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价值。通常认为,和解和调解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而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査原则是其核心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职能在于判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而行政诉讼的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能起到案结事了的作用,因此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如材料2中的数据表明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通过诉讼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司法实践中建立诉讼和解制度不仅符合行政法的理论及精神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行政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运用,虽然能够消除行政争议,加强双方的沟通与理解,节省司法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资源。但也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在现行制度中,双方的和解需要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进行,即被告认为自己可能会败诉或者基于其他目的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可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申请撤诉,从而达到双方和解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法院要认真审查原告的撤诉是否是基于自愿,如果原告不是基于自愿,而是因为受到胁迫申请撤诉的,法院就不能准许原告撤诉,因为这样会使原告失去权利被救济的机会。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才真正符合行政和解的本质含义,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运用有利于实现息讼服判的目的,也有利于缓解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抵抗情绪,且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但是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运用必须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只有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从而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才能真正起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才能真正地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60.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收入的是?()(2013年)A.财政拨款B.销售产品收入C.专利转让收入D.国债利息收入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企业的应税收入。A项:《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据此,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应纳税收入。故A项错误。B、C项:《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该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据此,公司通过销售产品和专利转让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纳税收入。故B、C项正确。D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据此,公司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属于应纳税收入。故D项错误。61.张某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将对方一名参加殴斗的人员打成重伤。对张某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以聚众斗殴罪一罪处罚B.以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D.致人重伤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的,应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62.甲与乙进行一宗货物买卖,按照约定甲先将货物交给乙,但乙付款时却称所带现金不够,就将自己的一张金卡(信用卡的一种)交给甲用以抵押,后乙携货潜逃,甲到银行使用该金卡时发现是假的,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信用卡诈骗罪B.诈骗罪C.想象竞合犯,以信用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择一重处罚D.以信用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并罚答案:B解析:没有利用信用卡的经济功能,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这种情况可定为诈骗罪。63.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答案:B,D解析:。《海商法》第270~272条。64.共用题干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B: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C: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答案:A,B,C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65.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A:2009年3月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乙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B:甲与乙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C:甲12岁时与邻居乙(当时13岁)玩耍,被乙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乙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甲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甲以乙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经济损失D:甲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甲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考点】不予受理的问题。详解:本题A选项中因原告并非原案件中的原告,故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限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题B选项不存在不予受理的理由;本题C选项虽然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但其丧失的仅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非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题D选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诉权限制。故本题选项为D项。66.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为了开发007号住宅楼,于2008年2月1日与相邻的乙工厂签订合同,约定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0万元,甲在乙的土地上修建一条长60米,宽25米的道路供汽车通行,合同有效期50年,并于次日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3月1日,甲将007号楼发包给丙建筑公司。2008年4月1日,经甲同意,丙将承包的007号楼工程全部承包给丁建筑公司,自己从中提取10%的工程款作为管理费。2009年2月1日,007号楼竣工,经验收合格。此时,甲尚欠丙到期工程款5000万元,丙尚欠丁到期工程价款9000万元。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007号楼的销售情况良好,截止到2009年10月1日,只剩下一套住宅尚未售出。2009年11月1日,甲与赵某签订了最后一套房屋的买卖合同,赵某当日支付了全部房款200万元,并领取了房屋钥匙,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09年12月1日,甲又将该套房屋以2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钱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2月1日,乙工厂将与007号楼相邻的土地全部转让给不知情的开天辟地房地产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开天辟地房地产公司准备利用整块土地建造商品房出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甲和丙建筑公司、丁建筑公司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丙的承包合同有效;丙、丁的承包合同有效,因为转包得到了甲的同意B.甲、丙的承包合同有效;丙、丁的承包合同无效C.丁有权以丙为被告起诉追索工程价款D.丁以甲为被告起诉追索工程价款,法院应当追加丙为第三人答案:B,C解析:转包一律无效。故A错误,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C正确,D错误。67.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通过信用证支付方式支付货物款项。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卖方在发运货物之后,买方失去了支付能力。依UCP600的规定,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买方因失去了支付能力,可指示开证行不要对受益人承付B.只要卖方交单相符,开证行仍要对其承付C.卖方可以不向买方交付货物,因为买方失去了支付能力D.即使开证行不能从买方得到受偿,仍须对受益人承付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开证行有独立付款责任。依UCP600的规定,开证行的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独立于作为基础合同的买方的付款义务。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独立付款义务,不可因为申请人失去支付能力的原因而拒付,也不能因申请人的拒付要求而拒付。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货款受到信用证的保证,不能因买方的支付能力问题而拒绝履行合同。BD正确。68.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担保物权具有独立性B.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可以不依附于债权而单独设立C.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D.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物权的实现而设立E.担保物权属于价值权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E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为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选项B错误。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所以选项D错误。69.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实行入境管制B.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任免检察官C.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D.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A,C,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第2款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故A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澳门特区检察长也属于检察官,但其并非由行政长官任免,故B项存在瑕疵,不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据此,C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D项正确。70.下列哪些第二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A:人民检察院抗诉的B: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C: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事实清楚,没有提出新证据的D:第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答案:A,B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死刑二审开庭审理程序规定》第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第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1)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故AB选项正确。71.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作为一种约束力,法的效力仅仅表现为法律规定的“勿为”模式B.法的约束力只针对人们的行为C.法的效力往往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来实现D.法的效力所约束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答案:B,C,D解析:B、C、D考点:法的效力讲解:A项错误,法的效力可以同时表现为法律规定的“勿为”和“应为”模式,比如命令性法律规则的效力就是以“应为”模式来表现的。B项正确,因为法只约束人的外在行为,故其约束力也只针对外在的行为。C、D项正确。72.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财产刑?()A.罚金B.罚款C.剥夺政治权利D.没收财产答案:A,D解析:罚款不属于刑罚,所以B选项错误。剥夺政治权利不属于财产刑,所以C选项错误。73.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鱼片,价格条件为CFR纽约。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内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运费已付的,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在议付时,受益人提交的是不可转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仅证明含蛋白质为67%。发票内所有商品名称是鱼片。单据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收。后来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因此,开证银行再次拒收。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开证银行有无付款的义务?()A.开证银行无付款义务B.开证银行有付款义务C.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后,开证行必须付款D.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必须保证付款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信用证支付银行的责任讲解:银行审单付款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本案中,单证不符,银行没有付款义务,应及时通知交单人或者寄单行,故本题应选A项。74.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如停业应经作出许可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批准B.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C.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记录的查阅权,限于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D.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实现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选项AC和D与《行政许可法》第67条第1款、第61条第3款规定不相符。选项B则有该法第68条第1款作依据。75.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发现,1年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甲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乙系甲公司董事长。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就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致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无论乙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B.无论乙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C.乙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D.只有当投资者证明乙有过错时,乙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76.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的当事人双方一定条件下可以达成和解协议B.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双方一定条件下可以达成和解协议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犯罪的,不可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D.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答案:A,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78条的规定。77.★某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将何某刑事拘留,3个月后决定撤销案件并将何某释放。何某向某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何某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县公安局拘留侵犯其人身权之日起2年内提出赔偿请求,但被拘留3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在内B.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给予何某45日的赔偿C.因对何某不属于错误拘留,不应给予赔偿,但可以酌情给予补偿D.如县公安局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何某答案:A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3、39条。78.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服务贸易总协定》。A项,《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A项错误。B项,境外消费,指在一国境内向来自另一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国居民到另一国境内旅游、求学等。B项并非境外消费,而是商业存在,即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服务,B项错误。C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因此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C项错误。D项,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依每一成员具体列出的承诺表来确定,其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D项正确。79.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保险单未送达甲公司,保险合同不成立B:如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则应以投保单为准C:乙公司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D:如甲公司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详解】《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可见,经保险人承保合同即成立,保险单未送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此,A、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从该条也可看出,保险单为保险合同凭证,所以,B选项也错误。80.如果人民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合法地采用了邮寄送达的方式,那么自邮寄之日起多长的期限,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A:3个月B:4个月C:5个月D:6个月答案:A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所以,A项正确。81.某省会市政府为了对瓜农在城区销售西瓜行为进行管理,成立西瓜管理办公室,并发布了政府《西瓜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西瓜管理办公室有权对本市辖区内的所有西瓜销售进行包括作出罚款在内的管理。瓜农宋某在市区街道上卖瓜违反了相关规定,该办公室以自己名义,根据上述文件对宋某做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A.宋某提起行政复议,应当以西瓜办为被申请人B.宋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文件的审查申请C.《办法》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其中罚款数额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D.宋某应在罚款决定作出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答案:C解析:①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实施某种行政行为,复议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即为被申请人。所以本案中市政府为被申请人,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附带的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可以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对于国务院的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附带审查。本案中的《西瓜销售管理办法》是由市政府作出的地方政府规章,所以该《办法》不能一并附带审查。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③《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④相对人可以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所以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82.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性质( )。A.行政事实行为B.负担行政行为C.行政强制行为D.行政执法行为答案:A解析:公安局的短信告知行为属于“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见表示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负担行政行为(损益行政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83.天津市某县农民刘某,因涉嫌一起强奸案件而被县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刘某逮捕。在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判决刘某无罪。刘某因此向有关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则下列对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公安局与县检察院B: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检察院C:一审法院的判决应当作为确认刘某被错误拘捕的法律文书D: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公安局答案:B,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检察院。因为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行使了刑事拘留权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侵害受害人的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的,依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的原则,公安机关亦不对此前的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时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其赔偿的内容包括被拘留和逮捕的行为。因此A、D项错误,B项正确。C项正确,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当然意味着拘留与逮捕的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项。84.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A.融资租赁合同B.收养合同C.财产赠与合同D.借款合同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85.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答案:D解析: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仅仅是“习俗”,并非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法”,故A项错误。张老太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关系。导致该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而非张老太犯病,故B项错误。张老太与马先生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与自由无关。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必要时应当依法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以使其感到违法代价沉重,风险极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或有所收敛。法院判决张老太返还医疗费,并非是马老太有违法行为,而是基于不当得利,故也与效益原则无关。C项错误。在本案,张老太与马先生就案件事实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争议是:是否应偿付医药费。张老太主张拒付,理由是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马先生要求偿付,理由是不当得利。故D项正确。86.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1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1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A.有权代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C.表见代理行为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问涉及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范围问题。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实务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为:(1)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合同书;(2)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授权委托书;(3)相对人持有能够证明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特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然,如果被代理人能够证明上述文件是伪造的、被盗的或丢失的,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本题中;陈某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表明作为相对人的三木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是三石公司的代理人,故该代理成立表见代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8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张某贪污案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C:钱某抢劫并故意杀人案D:某外国公民岳某盗窃财物案答案: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钱某故意杀人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项岳某是外国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再是必须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88.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关于该解说之要旨和倡导,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断案必须根据事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B、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C、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不给予刑事处罚D、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当时传统司法审判有积极意义,但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答案:A,B,D解析:【考点】春秋决狱【详解】C项表述不完全准确,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本直者其论轻”),但并非绝对“不给予刑事处罚”。89.甲诉乙索要赡养费一案,乙败诉。判决生效后,乙未如期履行判决。甲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因病逝世。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判决撤销甲的执行申请B.判决终止执行C.继续执行D.裁定终结执行答案:D90.广州甲公司与澳门乙商户订立了食品供货合同,甲乙公司因付款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诸内地某法院。该案需委托澳门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依相关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在澳门询问证人时,内地法院的人员不能出席直接向证人发问B.委托澳门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委托书应以葡文提出C.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人民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D.请求调取的证据可以是任何证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A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B错误。该安排第4条规定,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C正确,该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D错,依上述规定,不能调取与案件无关的证据。91.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答案:A,C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因果关系的错误又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即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如甲为了使乙溺死,因而将乙推人井中,但因为井中没有水,乙被摔死在井中。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其次是事前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日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实际上乙是被水溺死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最后是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即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的情况。如甲准备使乙吃了安眠药之后,趁乙熟睡的机会将乙勒死,但没有等到甲勒死,乙就因为安眠药过量而死亡。对于这种情况,要认定这种情况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对此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而是其他形态。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中,丙计划杀人,采取邮寄的方法,没有能够精确地控制邮寄的对象指向,属于意欲打A实则行为误差打中B的情况,是方法错误。由于王某与汪某都是刑法保护的具有相同法益的人,所以根据法定符合说,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C项错误。D项中,丁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人,主客观一致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依据具体符合说,丁想杀仇人,却杀了父亲,对象是有误差的,但是这种误差不重要,因为在杀人那一刻,丁确实想杀死自己面前的“那个人”,所以丁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92.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B.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C.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答案:B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并不以达成刑事和解为前提条件,故A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7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故B正确。第43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故C错误。第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第62条至第65条规定办理。但黄某是否起诉还要看考验期内的表现,因此暂时无需封存,故D错误。本题选B。93.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该表述体现了( )的要求。A.行政合法性原则B.行政合理性原则C.行政应急性原则D.行政高效性原则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原则,具体包括:(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4)符合比例原则要求;(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的观念。题干表述具体体现了比例原则。94.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以是甲的兄弟姐妹C.监护人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D.若甲精神正常,则无需确定监护人答案:C95.《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但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A:募股期限届满时,发起人已缴足股款.但其社会公众股只募足公司股份总额的65%B:发起人在发行的股款全部缴足后,因事务繁忙,共同决议将创立大会的召开推迟2个月C:由于受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发起人决定召开创立大会时宣布不设立公司D:发起人在缴足股款后,得知由某证券经营机构包销的社会公众股只募足应募股份的50%答案:B,C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1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1)募股期限届满,而股份尚未募足的;(2)股款缴足后30天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本例中,只有选项B、C符合上述情形。选项A中,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其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股份数额最多只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选项D中,因包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募股期满后.会将未售出股票全部买下,因而选项A、D两种情形,募股期限届满时,股份是募足的,发起人在这种状况下不得抽回股本。96.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规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可以直接改变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但不能改变或者撤销判决答案:D解析:《立法法》第8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C两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所以,A项错误。97.关于检察院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调查取证B.送达刑事诉讼文书C.扣押、移交赃款、赃物D.受别国委托对逃往我国的别国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协助中检察机关的职权。《高检规则》第6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因此BCD是正确的。98.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资格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B.特殊权利能力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和婚姻权利能力等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D.在我国,国家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答案:D解析: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故C项正确,不当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国家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故D项错误,当选。99.某市区有一幢住宅楼,一个广告公司认为该楼的位置非常适合做广告宣传,遂与该楼顶层的几户居民协商将该幢住宅楼的楼顶租赁下来设置广告牌,每年支付租金5万元,由顶层的几户居民均分,并且双方就此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来,该幢住宅楼中的其他用户认为建筑物的屋顶应当属于该建筑物所有的住户共同所有,其租赁所得的收益应当在该住宅楼的所有住户中均分。就租金分配问题,楼顶的几户居民与该楼的其他居民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问法院的下列判决,哪项是正确的?()A:楼顶属于顶层几户居民所有,租金应由这几户居民分享B:楼顶属于该幢住宅楼的全部住户所有,租金应由全部住户分享C:顶层几户居民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D:顶层几户居民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之外归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的部分。建筑物共有部分分为两种:(1)全体共有部分,即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的部分。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地基、屋顶、外墙、承重墙等;功能性附属设施如道路、大门、给水排水系统、消防设施等;休闲附属设施如绿地、树木花草、游泳池等,都属于全体共有部分。(2)部分共有部分,即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相邻专有部分之间的楼板、隔墙,部分区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楼梯、走廊、电梯等。由此可见,屋顶应当属于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如果因屋顶租赁而收取租金,则应当在全体区分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将屋顶出租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本身有效,故D正确,C错误。100.某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任何农户焚烧秸秆必须获得乡政府《焚烧许可证》,否则罚款3000元。李某未获乡政府许可证即焚烧麦秆,被乡政府根据该通知罚款3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县政府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B.县政府的通知违法C.乡政府的罚款无依据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罚款无效答案:A,B,C解析:县政府的通知针对的人未被指名道姓,针对的人的范围也为大体确定,因为将来可增减,故针对的人是不特定人。县政府通知针对的事项也可反复发生。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3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A项对。县政府的通知属于违法设定处罚和许可。故B项对。罚款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县政府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罚款决定的依据。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未申请确认无效。故D项错。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答案:B解析:。《民通意见》第53条。2.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A:甲欠乙3万元到期不还,甲下落不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款B:丙、丁由于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C:甲、乙共同殴打丙,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形成的以甲、乙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诉讼D:王某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因不慎将票据丢失而向法院申请启动的公示催告程序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所以选项ABD都不正确。并不是所有共同诉讼的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是规定“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3.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乙国认为甲的贸易救济措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甲国认为丙国限制其在丁国设立保险公司的措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乙国和甲国分别决定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议。下列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项?()A.最惠国待遇相同地适用于货物、服务贸易领域B.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C.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D.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当事方首先应当调解答案:C解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都有,但各不相同,A错误。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B错。依《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与GATT的规则基本一致,但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C正确。磋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经程序,D错误。4.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答案:C,D解析: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据此可知,上下级法院是一种监督和指导的关系,上级法院不得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具体办案。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1)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2)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因此,“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选项A、B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构成妨害。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D正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据《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据此可知,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有权直接参与下级检察院的具体办案。5.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原本是合体并存的。不管是中国古代的《法经》、《唐律》,还是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的《加洛林纳法典》,都是既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是到了近代,随着人类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才产生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实践。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次序为,第一表规定对当事人的传唤;第二表规定对证人的传唤以及缴纳诉讼保证金等事项;第三表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前三表的内容属于诉讼法。从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内容才属于实体法。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程序价值重要性之我见程序法和实体法两者在法律的进程中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程序法比实体法重要,因为程序法所代表的程序价值是法律更加重视的价值。理由如下:首先,我们之所以重视法律中的程序,是因为程序法的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必要条件,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程序的存在,使得每个人都必须按程序办事,人的恣意得到了控制,社会秩序得到了维护,这也是法律程序的基础价值。其次,公正法律程序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或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本身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抽象范畴,由于社会价值观念的不断变迁,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偶然性、巧合性和特殊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真正的实体正义很难如期实现。而只要法律行为的程序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行为的结果就应视为正当和合理,也就造就了一种为大众认可的形式正义。同时,公正法律程序保障了所有参加诉讼的人的权利,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得通过程序所得出的结果更加合理,更能被当事人接受。再次,公正法律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保障社会秩序。没有时间限度的正义保护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法律所保护的永远只能是特定时间内的实体权利;法律也没有永远的责任,超过了一定的时间限度,责任也将消逝。如果为了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而不顾及为此付出的代价—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全,其实是对法的真正价值追求的背离。最后,公正法律程序的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程序问题,程序可以为所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正常、合理、有效的渠道和途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已然形成,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法治社会,必定是一个具有各方面程序制度的社会或者是一个有足够程序和制度以处理人们内部及外部关系的社会。程序体系的严密化可以促进法的发展,而随着程序化法律操作过程的展开,依法治国也更容易实现。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综上所述,程序的存在,是注重过程价值,而不是结果价值,而这正是法能够最终维护社会正义、安定、秩序的原因,所以程序法的重要性要大于实体法的重要性。这同时也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重视程序法的作用,不断对其进行完善。6.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并反映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之中。下列哪一选项没有体现出改革的内涵要求和进展动态?A.完善了回避制度,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B.建立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则C.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D.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答案:C解析:ABD都是改革的进展,C不是。故C错误。7.《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有关本案的提问。该项规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嫌疑人如果始终保持沉默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A:在对其定罪以后,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根据B:可以将其沉默直接作为定罪的根据C:由于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故不能终结刑事侦查D:如果其他证据充分确定,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仍然可以侦查终结答案:D解析:在现行法律中,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而且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嫌疑人如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则法院可能在量刑时考虑酌情从宽。但是犯罪嫌疑人始终保持沉默,并不是刑法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只是不能从宽而已,因此A项错误。犯罪嫌疑人的沉默与口供在认定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密切相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口供的规定,口供不是定罪的唯一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如果只有口供,不能定案;没有口供,其他证据足以认定的,也可以定案。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其实质是有罪推定,将举证责任完全推向犯罪嫌疑人。8.吴某大学毕业后到武汉自谋职业,由武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到某信息中心工作。吴某到该中心正式上班后,双方并未签订聘用合同。上班不久,吴某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该信息中心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付医疗费。吴某应如何请求解决?A.吴某必须首先向该信息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吴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须先行经过调解C.吴某只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其与用人单位未签仲裁协议D.吴某必须先向劳动聿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劳动法》第79条。9.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6年)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答案:C解析: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的有效实施并不总是依赖于道德,故A项表述错误。在法治社会,诉讼对纠纷的解决、对权益的保障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故8项“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表述错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价值基础和运行的社会基础,故C项应选。在法治社会,以德治国并不要求将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故D项表述错误。1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B.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宣告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D.如甲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违约的救济。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所以A正确,BC错误。根据《公约》第84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甲公司为卖方,所以D正确。11.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甲的亲属为其聘请了律师丁,则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丁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该案的哪些材料?()查看材料A.立案决定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B.起诉意见书C.物证技术鉴定D.证人证言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根据《高检规则》第47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A、B、C、D项均属于可以查阅的范围。12.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下列关于高某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要求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法庭应当准许B:高某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可以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长时间的最后陈述,法庭不得予以限制C:高某有权聘请律师李某和郑某为其辩护D:高某可以对被害人陈述提出反驳性意见答案:A,B,C,D解析: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障:(1)申请回避;(2)在开庭审判10日以前被送达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副本;(3)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被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4)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以后就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5)参加法庭调查,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进行发问,对法庭出示的物证,宣读的书证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参加法庭辩论;(8)作出最后陈述。13.共用题干甲在公共汽车上因抢座位与乙发生争执,被乙打伤,甲告到区公安局。请回答下列问题:本案中,区公安局在接待甲时,正确的做法有:()A:要求甲必须写出详细的报案材料B:告知甲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C:告知甲到法院去起诉乙D:应当保障甲的安全答案:B,D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安机关对报案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不需要写出详细的报案材料,故A项错误。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故B项正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故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C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D项。【考点】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通知。详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因此,B项正确。【考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因此,本题应全选。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但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全体组成人员的、()A、2/3以上的多数通过B、3/4以上的多数通过C、1/2以上的多数通过D、1/5以上的提议答案:A解析:《宪法》第6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15.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部分法院开通了网上诉讼系统,对于民商事案件,只要登录特定网站,就能递交诉状和证据材料;审理中发现新证据,同样可以在家中提交,图片、声音、录像均可上传;对判决或执行不满,仍可通过网络反映,承办法官将在24小时内答复。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法院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司法效率,这是各级法院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B.采用网上诉讼系统,加强法律监督,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C.法院应当积极探索司法便民措施,实现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D.科学技术对法律发展带来重要影响,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A错:根本出发点是司法公正或权利保障;D错:是间接关系。16.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214条。17.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答案:D解析:【考点】物权请求权【详解】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物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以恢复至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其以物权为基础,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单独存在,所以C选项正确;其性质不是物权、亦不是债权,而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行为请求权,所以A选项正确;其不是债权,但因是请求权,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但并非适用债权的全部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物权请求权既可以由当事人自力行使,亦可寻求公力救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所以D选项错误。18.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示催告的审理可由审判员一人进行,但除权判决必须由合议庭作出B.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间可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为了尽快结束权利不确定的状态,最少不得少于60日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C.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当事人无需承担相关费用D.在申报期限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仍可申报权利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19.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说法错误的是( )。A.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B.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C.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十级,最轻的为一级D.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答案:C解析: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20.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答案:B21.某市地税局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李某向该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受理后按法定程序通知了地税局,地税局一直推托未提供证据,市政府应作何种处理?()A.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B.撤销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C.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D.给予地税局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实行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举证原则,即被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时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能提供的,就面临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或不当的危险。地税局推托不提供证据,可以推定为没有证据,可以撤销该处罚决定。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了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形式分类,关于这一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刚性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在法律文件上明确表现为宪法B.刚性宪法不易修改的特点契合了法治稳定性的要求,所以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制定刚性宪法C.柔性宪法一般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D.美国普通法院就能确认一般法律是否违宪,所以美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答案:C解析:。考查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23.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2014年)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答案:B,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但该数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当行为人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A项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责任与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故不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排除A项。B项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不得同时追究,故构成法律责任竞合。C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故不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排除C项。D项,戴某的同一行为,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但同时追究两罪的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故构成法律责任竞合。24.丁是国内当红的四小花旦之一,演技超群,深受观众喜爱,戊公司未经丁的允许将丁的照片放在自己的官网上为产品做宣传,己是丁的黑粉,将丁的照片与某导演的照片P到一起(丁与该导演素未谋面),制造丁靠导演上位的消息放到微博上传播,丁的粉丝数量急剧下降,大家都纷纷指责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戊公司侵犯了丁的肖像权B.己侵犯了丁的名誉权C.己侵犯了丁的隐私权D.己侵犯了丁的荣誉权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①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当选;②己将丁的照片与某导演的照片P到一起,制造丁靠导演上位的消息放到微博上传播的行为符合侵犯丁名誉权的构成要件:a实施了诽谤行为;b诽谤行为指向特定的人;c诽谤行为已经向第三人公开;d导致对丁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所以B选项正确,当选;③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公开的隐私必须是真实的信息,而丁与某导演素未谋面,不可能被拍到在一起的照片,且己的照片是P的,所以是假的,说明这并不属于丁的隐私,所以没有侵犯丁的隐私权,C选项错误,不当选;④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荣誉一般是特定组织颁发的,对公民、法人的贡献或劳动成果的一种赞扬和认可,己的行为并没有导致丁的荣誉权受损,所以D选项错误,不当选。25.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答案:C解析:。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按照代理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26.某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由审判长杨某、审判员王某、人民陪审员郑某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结束后,合议庭评议时发生了争议,三人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判长认为,自己对本案有更深的了解,发言更权威,因此以自己的意见为准制作了判决书。人民陪审员认为自己不懂法律,应当听从审判长的意见,因而在判决书上签字,王某未签字。关于此合议程序,下列那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合议庭评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报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审判长做法错误B.合议庭评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应依据审判长的意见作出,审判长做法正确C.持不同意见的审判员,可以不在判决书上签字,因而王某做法正确D.人民陪审员因专业知识缺乏,应服从专业审判员的意见,因而郑某签字的做法正确答案:A解析:【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评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中,合议庭达不成一致评议时,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对于持不同意见的审判员,也应该在判决书上签字,故A项正确,B、C、D项不正确。27.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赖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患有严重糖尿病需要保外就医,可以暂予监外执行B.任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未交付执行,需要哺乳自己5个月大的儿子,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C.某监狱认为罪犯张某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提出书面意见时可以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D.罪犯吴某患有严重心脏病,有关机关可以凭借其曾经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住院证明文件决定或者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选项赖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且不符合第二项规定情形,不得暂予监外执行,错误。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诊断,再出具证明,以往证明文件无效。《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故C选项“可以”说法错误,应为“应当”。28.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答案:D解析:根据《收养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A项错误。由于李某解除收养协议经过了张某的同意,因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B项错误。C项,没有法律依据,错误。收养协议解除后,李某收取的10万元丧失了法律根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D项正确。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不受限制地延长工作时间?()A、为完成和其他单位所签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B、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情形C、发生水灾,组织抢救企业财产D、企业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答案:C解析:【考点】特殊情况下的加班。详解:《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此,只有C项中的表述是正确的,而其他几项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0.根据行政法理论,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B.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都属于授权行政主体C.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D.受委托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所以选项A错误。派出机构属于授权行政主体,派出机关属于职权行政主体。所以选项B错误。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所以选项D错误。31.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C、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据此,C选项不属于这些法定情形,不当选;D选项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当选。本题选BD。答案:B,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发回重审制度。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故未在开庭10目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发回重审,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本题郭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显然,应该组成合议庭审理,B选项一人独任审理,显然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因此应当发回重审,B选项正确,当选。32.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根据上面资料,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构成无权处分行为B.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C.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D.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D解析:A选项错误。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房屋的所有权依然是乙,故属于有权处分。B选项正确。乙有权处分房屋,丁经过法定公示即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C选项错误。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D选项正确。乙未经甲、丙同意擅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属于违约行为,应对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33.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丙为勒索钱财绑架孙某,但孙某口才了得,三人被孙某骂得几乎精神崩溃。为了坚定决心,甲、乙、丙将孙某活埋,但孙某被种地的农民意外发现,并成功获救。甲、乙、丙三人成立绑架罪,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B:甲为了自己收养孩子,从一位产妇手中将一女婴抱走,并支付了500元的营养费。后来甲发现女婴有残疾,经人联系,欲以2万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他人。某日,甲抱着女婴与来接女婴的买主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甲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C:甲将一张伪造的现金支票(票面额为5万元)递给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乙,乙虽然发现是伪造的现金支票,但由于某种原因(与领导有矛盾),仍然为甲付款,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甲。甲构成票据诈骗罪(未遂),乙构成贪污罪(既遂),甲、乙不构成共犯D:刘某坐在人力三轮车上,提包放在腿上,手放在提包上。甲抢夺提包就跑,被害人立即追赶,并喊抓贼,甲跑了20多米后又跑到刘某面前,将提包还给刘某,说:“求求你,别喊了,你一喊我就反胃”。甲成立抢夺罪(中止)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详解:选项A:甲、乙、丙为钱财绑架孙某,并在绑架之后将孙某活埋,符合绑架罪中“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本来应当直接适用该档法定刑“处死刑”。但是,由于孙某被农民发现,最终并未死亡。这种情况是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此时应当先按照该档法定刑选择刑罚,然后结合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决定最终的刑罚。选项B: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出卖妇女、儿童的,应当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故选项B成立拐卖儿童罪未遂。选项C: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乙已经发现甲使用的现金支票是伪造的,因此甲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未遂,而乙在明知是伪造支票的情况下依然为甲付款,构成贪污罪(不是为了自己非法占有,也可以构成贪污罪)。共犯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而甲、乙之间并未形成共同故意,因此甲、乙之间不成立共犯。选项D:甲有抢夺的故意,并且已经夺得了提包,甲的抢夺罪已经既遂。犯罪停止在一个犯罪形态后就不能再转变为别的形态。故,甲后面的行为不能使一个犯罪既遂转变为犯罪中止。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34.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采纳遵循先例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增进法律的确定性、安全性和可预测性,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从而使人们相信法律规则是稳定的、公正的,人们可以从这些规则中预知自己的行为后果,而对于相同的事实和情况,法官必须受先例的拘束,不能随意裁判。所以,强调遵循先例原则,才能防止法官独断专行。但判例法的缺陷在于判例的“法官立法”不如民意代表机关民主性强;个案判决是针对个别情况作出的,虽然其比制定法更具体,但是它不一定具有普遍的意义,缺乏根据总体社会要求而制定的法律所具有的一般性;效率低下等等。尽管普通法系学者对判例与法典孰优孰劣的看法并不一致,但不容否认的是,本世纪以来,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已大大加快了制定法的步伐。大陆法系乃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典乃是法官适用法律的主要依据,原则上法官无权造法,即不得自行通过判例创设规则。制定法的优点在于法律的可预测性更强,而且,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点在于立法滞后、不够灵活。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但目前尽管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明确采纳遵循先例的判例法原则,但判例在补充法典的规定、指导法官办案方面的作用,无疑大大加强了。总之,两大法系的发展表明,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法律形式方面已有逐渐接近或“趋同现象”。对我国而言,制定法是我国法律的基本渊源,但案例在司法过程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具体形式通常有两种,种是发布规范性的解释文件,有时是发布典型案例。这种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司法实践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比如在我国目前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指导下级法院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我国目前不适宜实行判例法制度,判例法法官从浩如烟海的判例中找到最适合于当前案例的先例,这个过程是非常复杂的,而我国没有判例法传统,法官并没有经过这种判例方法训练,而且判例法也存在前述缺陷。所以,我国不适宜采用判例法制度。但我们可以在目前立法不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学习判例法制度中的合理因素,以补充现行制定法的不足。例如明确案例作为司法解释特定形式的法律地位,确定选择案例及公布的方式和程序,提高案例的质量等等。(以上仅供读者参考)35.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应避免陪审员选任的过度“精英化”B.若少数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C.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养成守法习惯D.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能够弥补法官职业思维的局限性答案:C36.2016年10月20日,《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修订通过。关于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B.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者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属于违反办案纪律行为C.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D.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选项B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擅自处理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选项C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选项D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37.关于取回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之后不能再行使这一权利B.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C.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即使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原权利人仍然可以取回该财产D.债务人占有的已经投保的他人财产毁损,原物权利人可以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答案:A,C,D解析:参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6、27、28、29、30、31、32条。38.甲电脑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由甲电脑公司向乙出售20台电脑,合约定由乙自行提货负责运输。在提货过程中,由于甲电脑公司装运工的疏忽,实际装运21台电脑。在运输过程中,恰逢雨天路滑,车辆倾覆,货物灭失。此时甲电脑公司发现装货有误,遂通知乙返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应当返还多装的1台电脑B.电脑的灭失,全部由甲电脑公司承担C.电脑的灭失,20台电脑由乙承担,1台由甲电脑公司承担D.电脑的灭失,全部由乙承担答案:C解析:考点:不当得利与风险负担讲解:对于该20台电脑而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由于本案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采用乙提货的方式,所以自装运完毕时视为交付,交付后风险由乙承担。多装的1台电脑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中,这1台电脑对于乙而言,并非合同约定的标,只是由于装运工的疏忽而多装的,无合同依据,所以为不当得利。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不当得利,如果不当得利人无过错的,以现存的利益为返还范围,而该台电脑已经灭失,所以乙不再负返还义务。39.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由20名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于1年前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科技开发,结果项目失败,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力还债,被某银行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某银行提出要对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下列所列哪项最适宜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对象?()A: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价值1000万元B: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别墅,价值200万元C: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时抵押的一栋写字楼的某层,价值700万元,且其上不存在其他抵押等权利负担D: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有款项30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财产保全的对象。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因此本案最适宜保全的就是C项的房产,因为它与借贷关系最为密切,并且价值上也足以保证最后债权的实现。在此前提下,其他财产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保全了,否则就大大超出了标的范围,因此虽然A项和D项也可以保全,但是此案就不应保全了。至于B项,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财产不应作为公司财产来保全。因此只有C项是正确的。40.下列关于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说法正确的是:()A.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B.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是纳税人C.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以发包人为纳税人D.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答案:A,D解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A选项正确,当选。根据第10条的规定,分支机构依然是纳税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第11条的规定,C选项的情形中只有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才以发包人为纳税人。故C选项错误。根据第12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当选。41.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紫霞公司在2016年底的分配利润中,最后所提取的各项公积金数额总计为2800万元,关于该公积金的用途,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可用于弥补公司2016年度的实际亏损B.可将其中的1500万元用于新款游戏软件的研发C.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任意公积金全部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D.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答案:B,C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42.在秦某涉嫌贪污一案的侦破中,下列证据不能使用的有:A.侦査人员去秦某家里搜出的两张存折,该存折的藏匿地点是对秦某刑讯逼供后,秦某交代的B.秦某曾经贪污2万元的供述,该供述是在秦某两天没有睡觉的情况下交代的C.证人王某的证言,该证言是侦查人员威胁王某后得到的D.在搜查存折的同时搜出两块金表答案:B,C解析: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选项BC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方法得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因此需要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选项AD不属于应当排除的情形。43.甲市乙县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本县的市人大代表时,乙县多名人大代表接受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贿赂。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乙县选民有权罢免受贿的该县人大代表B.乙县受贿的人大代表应向其所在选区的选民提出辞职C.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行贿行为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D.在选举过程中,如乙县人大主席团发现有贿选行为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答案:C,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举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故有权罢免受贿的该县人大代表的是选举该代表的原选区过半数选民,而非笼统的“乙县选民”。从严格意义上讲,A项说法错误。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A项是对的。根据《选举法》第54条第2款,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故B项“向其所在选区的选民提出辞职”错误。《选举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故C项对。《选举法》第58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D项对。44.甲乙系邻居,甲有一头病牛对众人说弃之不要,乙认为甲的行为是败家子的行为,便将病牛牵回家,并请人给牛治病,花去医药费共计2000元,后牛死。对乙花去的2000元费用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系多管闲事B:由甲承担,系无因管理C:由甲承担,系不当得利D:由甲、乙共担,系公平原则答案:A解析: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如果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则属无因管理,如果主观上是为自己谋利益,但客观上是为他人谋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公平原则一般适用于侵权损害,是指受害人和加害人均无过错,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观念,由他们分摊责任。多管闲事往往存在以下情况:(1)应由权利人亲自管理的事务,他人予以管理。(2)权利人明确放弃权利的财物,他人予以管理。(3)权利人明确表示反对他人管理的事务,他人予以管理。本题中,显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根据和公平原则适用的根据,根据上述分析,乙的行为构成多管闲事的行为。45.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过失犯只能是结果犯B.过失犯没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C.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犯罪D.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结果犯,因此其是故意犯答案:D解析:考点:过失犯讲解:关于A项。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能成立过失犯。换言之,所有的过失犯都只能是结果犯。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只能发生在直接故意犯罪之中,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是没有上述形态的。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因此,其刑事责任自然要比相对应的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要低一些。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D项。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但其罪过形式则只能是过失,具体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D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46.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产品,丙公司以其房产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120万元货款,乙公司向A市B县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向甲公司发出支付令,甲公司拒绝签收。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以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向A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拒绝签收支付令,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B.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督促程序C.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D.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50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选项D错误。甲公司请求法院签发支付令要求的是乙公司支付货款,所以乙公司不能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47.小刘在网上发表文章对小王进行了侮辱诽谤,小王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刘删除该文章并赔礼道歉,在诉讼过程中,小王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小刘删除文章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小王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依法可以允许小王变更诉讼请求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小刘发表的文章D.该诉属于变更之诉答案:B解析:①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原被告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变的是诉讼请求,但是诉讼标的没有发生变化,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所以法院依法可以允许小王变更诉讼请求,所以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③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原被告之间的侵权关系,所以C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④诉的分类以原告诉讼请求为依据,原告小王的请求是删除文章并赔礼道歉,为给付之诉;变更诉讼请求之后,是删除文章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是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为给付之诉,所以该诉属于给付之诉,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48.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项包括( )。A.采取固定股息率B.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C.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D.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可以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答案:A,B,C解析: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49.下列行政诉讼原则中,为行政诉讼所特有的、能充分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和价值取向的是:()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C.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则D.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査原则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和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50.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____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B和D都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51.在公交车上,歹徒甲看中乘客乙价值5000元的手包,在公交车到站准备开门的时候,夺过手包就跑下车,乘客乙追着不放,好心的乘客丙也帮忙下车追赶甲。跑出200米后,甲拿起旁边水果摊的水果刀威胁丙:“再过来我就不客气了。”丙毫不示弱,拼死抢回手包。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第269条),不适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B.甲的行为仅构成抢夺罪C.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D.甲的行为仅构成抢夺罪,因为后续的暴力行为并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不能转化成抢劫答案:A解析:A正确,B、C错误。该案中,行为人前行为是抢夺,后使用暴力相威胁而抗拒抓捕,应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但该案不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为暴力、胁迫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作限制解释,强调暴力、胁迫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该案亦不构成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因为该案中,行为人在抢夺时并没有"携带凶器"进行"抢夺"财物的想法。D.错误。成立转化型抢劫,不需要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暴力"应具有足以使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即与普通抢劫罪的暴力程度相当。如果程度极其轻微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52.甲某是解放军某部军械库的司库员,与部队炊事员乙某合谋将库中的军用物资偷出来变卖。二人趁甲某值班的机会共盗出军用皮大衣、毛皮鞋、军服等价值5000多元的军用物资。一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甲、乙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B:甲某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C:甲某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D:甲某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乙某构成盗窃罪答案:B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军职人员监守自盗财物行为的定性。详解: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自己经手、管理的军用物资的,符合贪污罪的基本特征,以贪污罪论处,从重处罚。所以甲某利用司库员的身份监守自盗,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另外要注意的是《刑法》第438条第2款规定了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即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罚。53.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B、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以附带性审查为主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属于事先监督答案:A,C,D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该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是:以审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区分的,宪法监督;机关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前进行审查的为事先监督,反之为事后监督。自治条例只有经批准后才能颁布生效,对它的监督是事先监督,而对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是在其生效之后进行的,为事后监督,并且我国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抽象审查为主c由此可知,答案为A、C、D项。撤销有关机关的违宪决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措施之一。根据《宪法》第62条第1款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该法第67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而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因此选项A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后发现批准错误的,自然可以撤销,因此选项B应选;行政机关无权监督权力机关的行为,因此选项C不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无权监督自治区人大,因此选项D也不应选。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如果发现有违宪怀疑的法律、法规时,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有权处理的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无权自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故选项C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七)项,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是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故全国人大有权撤销。故仅A项正确。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甲乙两国因边境冲突引发战争,甲国军队俘获数十名乙国战俘。依《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B、战事停止后甲国可依乙国战俘的情形决定遣返或关押C、甲国不得将乙国战俘扣为人质D、甲国为使本国某地区免受乙国军事攻击可在该地区安置乙国战俘答案:A,C解析:【考点】战俘待遇【详解】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简称《公约》)的规定,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战俘的个人财物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以外的自用物品一律归其个人所有;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故选项A正确。《公约》规定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选项C正确。根据《公约》规定,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选项B错误。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无论何时都不得把战俘送往或拘留在战斗地带或炮火所及的地方,也不得为使某地点或某地区免受军事攻击而在这些地区安置战俘,选项D错误。55.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被告人认罪意见》)第7条规定,对适用该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该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该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选项A正确)。(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选项B正确)。(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选项C正确)。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选项D正确)。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以两种以上文字写成的条约遇有解释分歧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的解释规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以一种文本作准,其他文本作参考B.每种文字的文本统一标准C.各方只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D.以条约规定的文本作准答案:B,C,D解析:。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做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中含混不清或楔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诚实善意履行。条约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遇有分歧时,若条约中规定了应以某种文字的约文为准,则应以指定的文字为准;如果条约中无此类特别规定,每种文字应统一作准,而且有关各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因此,答案是BCD。57.甲、乙系叔侄关系,乙将甲收藏的1幅古画出卖于丙,后甲死亡,乙因遗赠而取得甲的全部财产。对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及丙取得所有权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未取得甲的追认B.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乙取得了甲财产的所有权C.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善意取得D.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传来取得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无权处分问题。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媢中,乙在处分该物时为处分权人,但其后他继承了该财产,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故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据该合同取得该古画的所有权,合同取得为传来取得,不为善意取得。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58.现代陪审制发源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部分进行裁决B.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决C.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D.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B项: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故AB项错误。CD项: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故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59.甲将自己的“aiwa”牌随身听交乙修理,双方就履行期无约定。乙修好后,甲请求乙交付,此时乙可以主张:A:同时履行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C:先履行抗辩权D:留置权答案:A,D解析:在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只不过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义务方行使,而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义务方行使。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行使除满足相应条件外,由财产的合法占有人行使。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故在定作人未交付款项时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60.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B.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C.公司监事离职后1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D.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答案:A,B,D解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1.甲乙两国同时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甲国公民王某2017年1月1日在甲国就某项技术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根据公约,如果甲国赋予了王某专利权,则乙国也应当对该技术进行专利保护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根据公约,若王某于2017年11月1日就同一技术向乙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则乙国应该以2017年1月1日为王某的申请日期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计算机程序纳入了版权的保护范围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国可以拒绝对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提供专利的保护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公约的规定,各国有权独立决定是否对某项技术进行专利保护,这种保护不取决于其他国家对该项技术的保护。选项B正确。公约针对相关权利的申请规定了优先权制度。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某缔约国提出申请后,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以第一次在某缔约国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定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题目中涉及发明专利,且两次申请期限间隔不超过12个月,符合公约的规定。选项C正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版权保护对象方面有所拓展,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选项D正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提供专利的保护。成员国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62.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P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答案:D解析:。装船时间的改变是交货时间的改变,是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没有成立6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中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是:A.罗某诉韩某侵权一案,受诉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甲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选民资格案件C.丁市C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般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D.洪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所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答案:B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A项可以适用独任制,不选。《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B项当选,C项不当选;《民诉意见》216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故D项不当选。64.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答案:C解析:法官与律师由于所履行的职能不同,故不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A项错误。实习律师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并不是对审判的监督,故B项错误。实习律师从事审判辅助工作,有利于律师了解法官工作,也有利于法官了解律师,故C项正确。实习律师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并不是成为法官,故D项错误。65.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及其影响及时通知甲公司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约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违约的救济。A项,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准备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所以A正确。B项,合同一经被解除,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它并不解除违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所以B错误。C项,公约对免责事项规定的条件是:第一,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第二,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订约时不能预见的;第三,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本案中乙公司因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障碍而不能交货可以免责,所以C错误。D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所以,D正确。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下列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A.小张,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B.小王,曾经担任检察官,因玩忽职守而被开除公职C.小李,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D.小陈,大学应届毕业生(22周岁),但没有工作经验答案:A,B,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公务员报考的条件。报考公务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既包括积极条件,又包括消极条件。本题C项中的小李未满18周岁,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第2项的规定,即使能够自食其力也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所以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26条的规定,本题AB项中小张和小王的情形属于报考公务员的消极条件,所以他们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应选。《公务员法》并没有对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的工作经历进行限制,本题D项中的小陈虽然没有工作经验,但仍具有报考资格,所以不应选。67.张三是汇票的出票人,李四、王五、赵六为依次背书人,冯七从赵六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李四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王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冯七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A.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B.李四的背书有效,冯七可以向张三、王五、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C.李四的背书无效,但冯七可以向张三、李四、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D.以上说法均不对,因为李四在背书时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所以王五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冯七不是票据权利人答案:A解析:考点:票据权利讲解:《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李四作为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赵六的转让行为仍有效,只是李四对被背书人冯七不承担保证责任。王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故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68.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前女友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了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答案:A解析:考点:共有、质权讲解: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69.下列有关法律责任的表述中’哪些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A.社会团体对产品质量作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B.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C.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仟D.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D正确。第57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70.李某与王某均系台商,二人因合同纠纷在台湾地区诉讼,李某胜诉后发现王某主要财产均在大陆地区,遂向某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并执行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哪些理由不予认可?()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尚未生效B.本案应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C.双方当事人曾订有仲裁协议D.该判决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规定》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有关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尚未确定的;(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A、B、C、D四项均符合不予认可的情形。71.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自有的流光大厦作为抵押,贷款80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现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一幢溢彩楼。有关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将流光大厦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B.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的溢彩楼不是抵押财产C.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流光大厦和溢彩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流光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D.溢彩楼是在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答案:B,C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担保法解释》第47条。72.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陈某、卧龙公司、鸿捷公司、九龙公司之间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查看材料A.陈某委托鸿捷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在陈某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行为方为有效B.鸿捷公司在完成销售行为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报酬,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C.鸿捷公司对其与九龙公司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既可以向鸿捷公司主张,也可以向卧龙公司主张其请求权答案:B,C解析:依据上述分析。由于陈某委托鸿捷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该行为不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而属于有效行为。故本题A选项错误。同理,依据上述分析,鸿捷公司与卧龙公司的合同为行纪合同,因此,鸿捷公司依据行纪合同如未约定报酬,可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同时,鸿捷公司对九龙公司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故B、C选项是正确的。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的瑕疵请求权只能向鸿捷公司主张,不能向卧龙公司主张,故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73.以下有关申请撤诉的说法,错误的是:()A.申请撤诉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第三人B.撤诉申请必须是自愿的、明确的C.撤诉申请必须在判决、裁定宣判前提出D.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问题,比较简单。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1条。74.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答案:D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韩国法。因此D项正确。75.下列关于国家的管辖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各种管辖权之间发生冲突,一般是属人管辖权优先,但条约另有规定者除外B.如果一国未经允许而进入他国领土上追捕逃犯,则属于侵犯该他国的属地管辖权的行为C.除国际法另有规定,普遍管辖权相对于其它类型的管辖权具有优越性D.无国籍人因没有国籍而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答案:B76.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下列关于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担保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某案中,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其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B.A商业银行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其起诉郭某偿还贷款纠纷一案中,A商业银行申请保全的,法院必须责令其提供担保C.申某因生意周转不灵,向好友周某借款并将自身的房屋抵押给周某。后申某由于经营方针有误损失惨重,被生意伙伴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欠款。若张某在诉讼中申请保全申某的房屋,则该房屋在诉讼中应当由法院保管D.经某与冯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经某欲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起诉前,经某发现冯某欲损毁证明其侵权的关键证据并伺机转移财产,则经某可以同时申请证据保全和诉前保全,且只需提供一份担保答案:B,C,D解析:A项正确,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B项错误,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9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54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和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行为保全的,均应提供担保,同时申请的,两类保全的担保并不能合二为一。本题B、C、D项当选。77.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问题: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600字。答案:解析: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从根本上说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注入巨资,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单是政府一家的事情,而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合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仗着政府权大,或者一切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属于必须废除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毫无过错的投资人。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商,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必须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话,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而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的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的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对于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4)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即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甲向乙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专利权设定质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与乙之间的质权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B.甲与乙之间的质权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C.设定质押后,甲仍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D.设定质押后,未经同意甲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专利权质押问题。专利权设定质押的,质权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设定质押后,专利权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本题正确选项为BD。79.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合同问题。根据题干,甲、乙、丙之间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4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因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故A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244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题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不符合约定不承担责任,故不影响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出租人也不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故BC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出租人,而非承租人,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BC。80.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有()。A.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B.经对方当事人同意C.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D.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答案:A,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81.甲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的贸易合同中约定在中国仲裁。双方没有选择该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的,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没有约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应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B.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C.该仲裁协议无效D.可以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仲裁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只有D是正确的,B称“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是不正确的。82.甲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乙国代表在某会议上与甲国代表有非官方接触,丁国与甲国签署了同盟友好条约,甲国在丙国首都设立了留学咨询服务机构,戊国与甲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个国家的行为构成对甲国的正式承认?()A.戊国B.乙国C.丙国D.丁国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承认。A不正确,戊国与甲国共同参加了某贸易规则多边谈判会议,是非正式承认。B不正确,乙国为非官方接触不构成正式承认。C不正确,丙国为设立了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也非正式承认,D正确,丁国与甲国签署了政治性的友好条约。83.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情况并不紧急,遂于受理申请后第3日作出保全决定:将乙家中新买的价值10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扣押。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保全措施B.扣押乙新买的笔记本电脑C.由于本案情况并不紧急,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的第3日作出裁定D.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保全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故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的规定和《财产保全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故C项正确。84.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来源。下列有关行政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有( )。A.宪法确认了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B.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只能有法律、法规来规定C.部门规章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D.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E.国际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也可以构成行政法的渊源答案:A,D,E解析:(1)选项B: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2)部门规章不得自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85.关于刑罚的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B.刑罚的目的和刑法的任务,二者是一回事C.刑罚的目的不包括提升犯罪人的道德D.随着预防对象的不同,刑罚的目的存在不同答案:B解析: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根据预防对象是已经犯罪的人还是尚未犯罪但可能犯罪的人的不同,刑罚的目的分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刑罚的目的不包括提升犯罪人的道德。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与刑法的任务不是一回事。86.下列各项中,既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有哪些?()A.劳动B.选举C.控告、检举D.受教育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87.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从诉的种类角度看,本案的诉的种类是:()A.确认之诉B.给付之诉C.形成之诉D.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竞合答案:B解析:考点:诉的种类讲解:诉的种类,通常是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之诉。所谓形成之诉,在我国通常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种法律关系之诉。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此种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的给付及行为给付。本案中,本诉李某要求张某给付自家的耕牛,张某要求李某给付照顾耕牛的费用,均属于给付之诉,答案选B。88.张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与其他合伙人商量,将企业的部分设备卖给周某,其他合伙人对此表示反对,张某辩称出卖的设备并非自己的合伙份额,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则张某的说法和做法合法与否?()A.合法,张某处分的财产并非自己的合伙份额B.合法,作为合伙人对企业的财产应该有处分权C.不合法,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张某的转让无效,周某应返还该部分设备D.不合法,因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周某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部分设备的所有权答案:D解析:。本题目考查合伙企业财产的对外转让。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89.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答案:A,B,C解析:【考点】保证的设立【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据此,A选项构成保证。《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B和C选项中,丁和戊均向债权人乙出具字据表示,若甲不向乙还款,愿意代为偿还或负责,该行为符合设立保证的目的和形式,均应构成保证。保证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D选项中己表示仅以某处私房抵债不符合保证责任的要求,D选项不构成保证。90.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的下列哪些行为是应当禁止的?()A.曱法官在下班时间和当事人的委托人一起吃饭,但是没谈案情B.乙法官对本院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C.丙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遇到疑难问题就向同事请教D.丁法官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得知当事人是自己的同学的儿子,没提出回避申请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讲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的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甲法官下班和当事人一起吃饭,虽然没有谈案情,也违反了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丁法官得知当事人是自己的同学的儿子,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应当依法申请自行回避而没有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A、D选项中法官的行为应当禁止。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乙法官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禁止,因此B选项当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的规定,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丙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能独立思考、自主判断,遇到疑难问题就向同事请教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因此C选项应选。91.某造纸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但环保局检测发现,造纸厂所排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厂拥有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所排污水虽然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违法B、该厂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污染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环保局有权对该厂进行罚款D、环保局有权责令该厂停业或关闭答案:B,C解析:【考点】排污收费制度【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3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环境保护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故如果该造纸厂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话可以对其进行罚款,但是根据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对企业责令停业、关闭,只能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而不是环保主管部门。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BC。92.下列哪些属于宪法的修改程序?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B、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答案:A,B,C解析:根据《宪法》第64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修改《宪法》的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AB两项正确。93.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B.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裁定D.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以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答案:A,B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诉法解释》第533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因此,强制医疗应当以“决定”的方式做出,如果被强制医疗者对强制医疗的决定不服,根据第536条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因此,A、B选项正确。94.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答案:A,B,C,D解析:(原答案ABC,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没收财产刑【详解】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刑没有关于没收金额的具体要求,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汽车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被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选项C中,赌债属于不正当债务,因此不应予偿还,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中,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选项D中,没收财产与罚金是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因此应当分开执行,选项D是错误的。95.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货物,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签订合同时丙公司知道乙公司是替甲公司销售货物,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是:A:委托合同关系B:行纪合同关系C:居间合同关系D:买卖合同关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交易关系,直接由行纪人承受权利义务,行纪人就自己的行为向第三人负责。《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丙公司知道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公司和丙公司,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行纪合同关系。96.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由犯罪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由被告人人境地人民法院管辖C:由被告人被抓获地人民法院管辖D: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D解析:《刑诉解释》第10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97.关于法的继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的阶级性排斥法的继承性B.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C.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D.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答案:A,B,C,D解析:选项错误,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98.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B、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C、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D、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答案:D解析:【考点】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详解】根据《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可见A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27条的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可见B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可见C项错误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项。99.下列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构成使用假币罪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伪造货币同时又有出售伪造货币行为的,应从一重罪处断C:丙实施抗税行为导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与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答案:D解析:【考点】数罪并罚。详解:A选项,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构成《刑法》第171条规定的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因此A项错误。B选项,《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因此B项错误。C选项,实施抗税行为导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C项错误。注意,抗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100.《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5年)A.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B.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C.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答案:A解析:规范语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禁止”、“可以”等道义助动词的语句。该条文使用了“应当”的道义助动词,故A项对。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该条中“应当予以排除”字眼表明其为强行性规则,故B项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该条表述的法律规则的内容明确,故属于确定性规则,C项错。该条文主要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故D项错。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某市工商局向一家超市购买了一批牛奶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因此在该工商局与超市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A、调整性法律关系B、保护性法律关系C、隶属性法律关系D、平权性法律关系答案:A,D解析:市工商局向超市购买牛奶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是合法行为,并且双方之间是平等的买卖关系,因此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法律关系。前者指因合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后者指各方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2.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答案:A解析:【考点】中国古代民事契约制度;六赃【详解】本题初看似乎超纲,但可以使用排除法排除BCD,得到正确答案A。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故C项错误。“坐赃”是“六赃”犯罪中的一种,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故D项错误。A项表述正确。3.(一)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请回答第题。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伪证罪与包庇罪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不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B、甲的主观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司法罪C、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就此构成教唆犯D、丁的“自首”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包庇罪答案:A,B,C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明知某人是犯罪的人,为了帮助他隐匿罪证而故意作虚假证明包庇他,那么这个行为既可以被评价为伪证罪(因为他做了伪证),也可以被评价为包庇罪(因为他意图包庇他人)因此,伪证罪与包庇罪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选项B说法错误,甲的主观目的确实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直接故意。但他明知自己作伪证的行为会导致侦查机关将无辜的人作为犯罪嫌疑人,仍然作伪证。可知,甲对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司法是持放任的态度的,因此,甲的行为仍然构成妨害司法罪。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嫌疑人对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即,不能期待犯罪嫌疑人不进行任何干扰侦查的行为。据此,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其行为确实属于包庇罪的教唆行为,但乙不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选项D说法正确,丁的“自首”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的本质是作假证明包庇乙,使其不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丁的行为既触犯伪证罪,又触犯包庇罪。4.下列各项情形中,需要经证监会核准的有( )。A.非公众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B.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超过200人的发行C.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D.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答案:B,C,D解析:非公众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发行方式也没有采用公开发行方式的股票发行;此种股票发行不需报经证监会的核准。5.关于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在法治国家中,司法权力是维护人权的坚强后盾B.司法机关是保障人权的责任主体,保障人权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C.司法程序是人们依法、理性维权的基本途径D.司法既具有维护和支持其他公权力依法行使、发展人权的作用,又具有防范和制裁其他公权力恣意行使、侵犯人权的作用答案:A,B,C,D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这些说法都可以成立。6.H地的刘某创作了歌曲《沙漠骆驼》,B地的罗某、展某未经过刘某同意演唱了该首歌曲,一炮而红,并计划在C地开演唱会。刘某拟申请诉前禁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刘某可以向H地、B地、C地法院申请诉前禁令B.刘某应在申请诉前禁令后的30天内去提起诉讼C.刘某申请诉前禁令时应当提供担保,且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D.罗某、展某可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5日内提出异议,收到异议后,法院应当撤销原裁定,禁止令失效。答案:A,C,D解析:根据《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故刘某住所地H地没有管辖权,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2条第2款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故C项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行为保全并不要求提供等额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故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法院还需要进行审查,并不是直接裁定撤销。D项错误。7.唐某杀人一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上,下列各种做法中正确的是: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由人民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C:由审判员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D: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两人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答案:D解析:合议庭人数有以下几种:(1)第一审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由3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由3人、5人或者7人组成;(2)第二审的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3)死刑复核的由3人组成。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关于我国选举制度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B.直选中,选委会汇总提名的候选人,于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C.间接选举中推荐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D.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必须于选举日前停止答案:A,D解析:考查我国选举制度。B选项错误,直选中,选委会汇总提名的候选人,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C选项错误,直接选举推荐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9.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是( )。A.付款人死亡的B.汇票被拒绝承兑的C.保证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D.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答案:C解析: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10.★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有夫权婚姻,另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二者各有差异。以下关于有夫权婚姻说法不正确的是、()A.《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有夫权婚姻B.妻子不忠,丈夫有权杀死她C.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D.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古代罗马的婚姻制度。有夫权婚姻包含以下特点: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妻子不忠,丈夫有权杀死她;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无夫权婚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参见上题解析。11.(三)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请回答第92—94题。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答案:A,B,C,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据此可知,戊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须合伙协议有约定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可知,亏损不是解散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戊不可以此为由要求解散合伙企业。选项C、D说法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戊不能当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无权直接向甲或乙主张赔偿责任。12.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有:A.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当免除处罚;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B.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免除处罚C.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D.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绐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因此,A项错误。《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B项错误。《刑法》第276条之1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C项错误。《刑法》第351条第3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D项错误。13.★以下关于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过程中表现出的发展趋势的说法,概括不正确的是、()A.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B.从所有权神圣到所有权受限制C.委托立法的大量出现D.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逐步靠拢答案:A解析:。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不是表现为法律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而是从“个人权利本位”的法律向“社会本位”的法律的发展。1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哪些是不正确的?()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可以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B.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必须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决时,股东必须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答案:B,C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比较。A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B项说法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的规定。C项的说法也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42条。D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甲向乙借款,以自己在丙银行的1张存单交付给乙作为质押担保,双方未到丙银行进行核押。后甲以存单丢失为由到丙银行申请挂失,丙银行依照规定进行公示后将存单上的款项支付给了甲。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乙发现存单上的款项已经被甲取走,遂引发纠纷。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B.质押合同自存单交付之日起生效C.乙对该存单享有动产质权D.丙银行应当赔偿乙所遭受的损失答案: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存(款)单的质权自甲将该存(款)单交付乙时设立。故A项错误,而B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未到银行办理核押手续,因此,本题D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是明显的。故本题答案为B。16.某甲,16周岁,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其父不服一审判决,但未与某甲商量即提起上诉。对某甲父亲的上诉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无效,因其无上诉权B:无效,因其未征得某甲的同意C:有效,因其有独立上诉权,无需征得某甲的同意D:有效,因其已经征得某甲母亲的同意答案:C解析:【考点】上诉权主体。详解:本题涉及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因此,C项正确。17.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査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些说法是正确的?()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B.在反倾销调査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髙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答案:B,C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反倾销条例》第40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A选项称是“出口经营者”,是不正确的。依条例第31条第2敖,“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B正确。依第43条第3款,“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髙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差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D选项称应多退少补是错误的,C选项正确。18.某市质监局发现王某开设的超市销售伪劣商品,遂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发现的伪劣商品实施扣押。关于扣押的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王某承担B.应制作现场笔录C.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D.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答案:A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选项B说法正确。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选项C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34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选项D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19.秦某有一中巴,经有关部门批准,秦某跑起了自北京市区至郊区某线路的短途运输业务。某日,秦某在超速驾驶中,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紧急刹车致使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经查,钱某尚未买车票。则钱某损失秦某应否赔偿?()A.不应赔偿,因为秦某与钱某的合同尚未成立B.不应赔偿,秦某系紧急避险可以免责,应由李某赔偿C.应賠偿,合同虽未成立,但秦某应负締约过失责任D.应赔偿,承运人秦某存在过错答案:D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客运合同存在不同情况,如属长途运输,自旅客购买客票时合同成立,旅客上车合同生效;如属巴士运输;按交易习惯,自旅客上车客运合同即成立生效。本题中,虽然乘客钱某未购买车票,但钱某与秦某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对于钱某随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秦某负过错责任。秦某因超速驾车,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而紧急剎车,造成钱某的物品毁损,对此,秦某存在过错,故秦某应对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20.美羊羊参加灰太狼的生日party时很想吃比萨饼。美羊羊在借用灰太狼的手机打电话时,又偷偷地以借用的手机给必胜客打电话,并以灰太狼的名义订购了3个比萨饼,要求必胜客送到灰太狼家中,必胜客如期送至。关于美羊羊叫外卖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构成表见代理,必胜客有权要求灰太狼支付价款B:构成无权代理,灰太狼有权拒绝支付价款C:构成间接代理,必胜客有权选择要求美羊羊或者灰太狼支付价款D:构成自己代理,美羊羊应承担全部责任答案:B解析:美羊羊不具有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此处对于美羊羊借用灰太狼的手机,以灰太狼的名义订购比萨饼,必胜客是否有理由认为美羊羊具有代理权是关键。一般认为表见代理有三种形态:一是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即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盖有公章的合同书等,此处显然不属于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二是特定关系的表见代理,即表见代理人具有某种商业上的身份关系,如客户经理等,此处也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三是容忍的表见代理,即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反对,此处也不属于此种情况。因此本题所涉及的是一般的无权代理,依照《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21.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假冒服务商标的犯罪,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对存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应积极查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确定货值金额C.对没有标价的假冒商品,如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依据其他证据,可以采信行为人供述价格D.在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没有标价、无法查证其平均价格、行为人供述价格不合理时,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估价部门进行估价答案:A,B,C,D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为因与家庭闹僵,宣布断绝父子关系后离家出走,一直未归。甲独自在S城打拼,欠乙20万元未还,且甲与丙同居,生下一女(3岁),甲无任何财产。甲父死亡后,甲宣布放弃继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B.甲之女有权主张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C.如甲父的遗产已经分割,甲表示后悔的,其继承权自动恢复D.如甲父的遗产尚未分割,甲表示后悔的,其继承权肯定恢复答案:B解析:对于甲宣布放弃继承权,如甲在遗产分割之前表示后悔,其继承权是否恢复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而非肯定恢复。因为放弃继承权为单方行为,自意思表示完成时就发生效力。至于甲在遗产分割之后表示后悔,其继承权肯定不恢复。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定义务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甲之女(非婚生)为甲法定义务的权利人,其有权主张甲的行为无效。对于甲的债权人,其无权主张撤销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因为债权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减少自己责任财产的行为,而非消极不增加自己责任财产的行为。本题正确选项为B。23.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B.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C.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D.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答案:C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故A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也就是说,村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故B项“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故C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据此,村民小组长不是村委会成员,故D项错误。24.以下关于法律意识的判断,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中国古代老百姓说民不与官斗”,属于法律心理B.“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属于法律心理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白皮书反映的是法律思想D.某法理学教授对法治的看法属于法律思想答案:A,C,D解析:。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选项B虽然是一种心理,但与法律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法律心理。25.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A、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B、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已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C、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即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D、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便损失金额的总和已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答案:A,B解析:《海商法》第238条规定: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239条规定: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因此,A、B项是正确答案。26.共用题干甲娱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乙公司生产的一套大型磁悬浮玩乐设备“丛林松鼠”,总价款连带利息一共2000万元,甲公司先支付800万元并取走设备投入使用,余款分10次付清,自设备交付后每月支付120万元。谁知,甲公司将该套设备投入使用两月后发现该设备并不走俏,于是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性付清余下的价款B:乙公司有权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C:乙公司有权收回设备,并且收取甲公司设备使用费D:乙公司有权收回设备,但不退还甲公司已经支付的价款答案:A,B,C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让与后,出卖人仍然可以占有一段时间的为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所有权自3月10日就发生转移,只不过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而非占有,本题中电脑已经交付,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杨某负担。因此4月10号出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债权具有平等性,甲乙和甲丙两份购房合同效力平等,A选项不正确。《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甲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收回房屋,乙也不能请求甲收回房屋,B选项不正确。C选项认为乙不能要求甲收回房屋的说法正确,但甲乙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甲不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双方约定35%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D选项正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当事人一般会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这属于所有权保留问题,是一种物的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甲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经超过合同全部价款2000万的1/5了,故应选ABC。《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常见的情形是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此时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没有租赁合同。本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擅自转租的,转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在出租人解除其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后,转租人(即第一个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27.下列选项中属于英国宪法特点的是、()A.英国宪法的内容确定B.英国宪法具有很强的延续性,但其渊源具有单—性C.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D.英国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但修改程序不严格答案:C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英国无系统的成文宪法,其各部分渊源又不断随着社会变化而发展,这势必造成其内容的不确定性。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其修正程序、效力与普通法律是一样的,只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巳。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延续性。其渊源有: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具有多样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2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自然人买彩票多倍投注,所获一次性奖金特别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B、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商业保险赔款,应缴纳个人所得税D、夫妻双方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合并计算,减除费用7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偶然所得不实行加成征收。选项B正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选项C错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选项D错误,现有政策是个人独立计税征收,有学者呼吁按照家庭合并征收更合理,但仅仅是理论并未落实29.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张某因业务关系认识李某,遂与李某出双入对,并进而开始同居生活,后经不住李某软磨硬泡,张某与李某到李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得知后,十分气愤。王某及其亲属提出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A.王某请求李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B.王某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C.王某不提出离婚,单独诉请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D.王某的父母请求张某赔偿各项物质损失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王某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但不得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主张,也无权请求配偶之外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近亲属也不是合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30.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答案:A,B,C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价值【详解】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内容。其中,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指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指追究犯罪活动是有序的。维护社会秩序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刑事诉讼效益价值包括效率,效益价值与秩序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如果不适当地追求高效率的处罚,忽视了程序的有序性,反而会损害秩序,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效益。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31.共用题干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答案:A,C,D解析:【考点】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与从犯的刑事责任;主犯与从犯的区分【详解】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故A错误。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样,对于从犯同样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只是在量刑上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B错误。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自然应被认定为主犯。D正确。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详解】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其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因此A正确。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定挪用公款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这里的“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因此,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能还而主观上不想还的,仍应以贪污论处。本案中,甲挪用100万炒股亏损,结果无力偿还,这就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变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方法,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说明行为入主观目的发生了变化,想永久控制财物,客观上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CD正确,B错误。32.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贪污受贿案件时,有证据表明王某有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王某,遂派侦查员小张执行。为防止有碍侦查工作的进行,拘留后24小时内未将王某的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其家人和单位。人民检察院在拘留后10天内决定逮捕王某。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对王某拘留B:侦查员小张应当有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拘留证执行拘留C:如果有碍侦查,可以在拘留后24小时内不通知其家属D:人民检察院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答案:A解析:【考点】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当事人的拘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79条、第80条第4、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人民检察院对拘留有决定权,可见,A项正确。《六机关规定》第16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可见,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可见,根据规定有碍侦查不予通知的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所以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可见,D项错误。33.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A,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中刘某误认为潘某是被勒死亡,而事实上潘某是被刘某从悬崖扔下致死,刘某对因果关系出现了认识上的错误,因此A正确。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致使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很明显刘某的行为不存在打击错误。所以B项错误。虽然刘某出现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但其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即同样追求潘某死亡的结果,因此刘某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此D正确C错误。34.王某是一个汽车修配厂的车间工人,由于家境贫寒,心理失衡,欲报复社会。2002年2月某日晚上在亲戚家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汽车上了路,借着酒性接连撞伤行人数人,在其他行人呼喊、阻拦下仍然不停车,继续开车撞人,结果撞上路边电话亭,店主受重伤,王某本人也受伤。该案中,王某行为属于什么性质?()A:不构成犯罪B:构成交通肇事罪C: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C解析:【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详解:该题容易混淆的是错误认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题所述情形之所以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题中,王某的主观心理状态应认定为故意,王某不顾社会的公共安全,酗酒违章驾车,不计后果,因而发生严重后果,所以应认定王某触犯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5.根据司法部2012年2月3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我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关于律师宣誓制度,下列哪一或者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B.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C.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D.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答案:A,B,C,D解析:考查律师宣誓制度。36.某市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A.甲公司在市郊申请使用一片国有土地修建经营性墓地,市政府批准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B.乙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同意其在房屋建成销售后缴纳土地出让金C.丙公司以出让方式在本市规划区取得一块工业用地,市国土局在未征得市规划局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土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建设用地D.丁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取得一块临时用地,使用已达6年,并在该处修建了永久性建筑,市政府未收回土地,还为该建筑发放了房屋产权证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A项:《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A项中的“经营性墓地”不属于第2项中的公益事业用地,更不属于其他项规定的用途,不能申请划拨,故A项做法违法,当选。B项:《土地管理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据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是使用土地的前提条件,故B项做法违法,当选。C项:《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据此,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故C项做法违法,当选。D项:《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3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据此,D项做法违法,当选。37.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安排办理业务后,律师事务所可以因某些情况的出现终止其代理工作。但发生下列哪一种情况时,不得终止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A、发现了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B、承办律师另有一重大案件需要办理C、承办律师突发急病无法继续工作D、承办律师被管理机关中止执业资格答案:B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因此B项中,律师事务所不得终止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38.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A.1B.2C.3D.4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问。39.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对郭某进行欺骗,导致郭某以高价购买赃物,构成诈骗罪B.李某明知金饰是犯罪所得而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欺骗王某放弃对剩余2万元销赃款的返还请求,构成诈骗罪D.李某虽将金饰卖得5万元,但王某所犯财产犯罪的数额为1万元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若李某仅实施销赃行为,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李某虚构事实,骗取较大数额财物,对此应以诈骗罪认定。选项D正确。对于王某而言,盗窃得手的财物,犯罪人予以变卖,毁弃或使用,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都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犯罪人的事后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但如果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但本案中王某对诈骗犯罪既未参与,也不知情,因此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40.某纳税人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该纳税人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办法有( )。A.由上级税务机关责令复议机关受理案件B.由上级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理C.由上级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必要时,由上级税务机关直接受理案件E.必要时,由上级税务机关提审案件答案:A,D,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受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41.在下列客观事实所引起的纠纷中,应按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的有( )。A.甲在邻居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必经的邻村土地上修建引水渠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邻居乙的房屋上D.甲村在河流上修建拦河坝,导致下游的乙村用水量骤减E.甲建房时堆放的建筑材料倒塌,将邻居家的猪砸死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相邻关系。选项E属于建筑物侵权行为。42.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B:异地执行逮捕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C: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负责对某甲进行讯问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1条规定,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决定逮捕的人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只有逮捕的批准权或决定权而没有执行权,公安机关只有逮捕的执行权没有决定权。故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2条规定,选项C正确。而且,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而不是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同时,无需通知被逮捕人的所在单位,故选项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执行逮捕仍应当亲自执行,对异地公安机关只有通知义务。故选项B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43.关于司法职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B.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C.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监听。D.公证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答案:C解析:C。《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选项A正确。根据《法官法》第9条第1款规定,故B项正确。根据《律师法》第33条规定,故C项错误。根据《公证法》第6条规定,故D项正确。44.何某因被田某打伤,向甲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何某起诉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何某的诉讼时效中断B:田某的答辩期开始起算C:甲县法院取得排他的管辖权D:田某成为适格被告答案:A解析:【考点】当事人起诉的法律效果【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因此,被告的答辩期应当始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甲县法院受理该案并不意味着其当然地取得了排他的管辖权,若根据法律规定不该由其管辖,则其应将该案进行移送管辖,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某人获得适格当事人的资格,从时间上来说应当始于纠纷发生之时,而不是在诉讼发生之后,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45.★2008年2月,为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髙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法律条文的效力相同C.该解释厲于法官造法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答案:A,B,C解析:。该解释属于司法解释,因此选项A错误;司法解释只是司法机关裁判的参考,效力等级不能与法律条文相比,因此选项B错误;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不能认为是法官造法,因此C项错误。46.甲与走私钢材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论处。A:伪造发票共犯B:伪证罪共犯C:走私普通货物罪共犯D:破坏通信罪共犯答案:C解析:【考点】走私罪共犯的认定。详解:本题涉及走私罪。甲与走私钢材的罪犯在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帮助他人走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共犯。甲是与走私罪犯共谋,不成立其他罪的共同犯罪。47.某生态环境局对一企业作出罚款3000元处罚。该企业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区法院起诉,区法院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该企业提起上诉,下列关于二审裁判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只能对区法院的判决的效力作出确认,而不能涉及处罚决定B.如需要改变区法院的判决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C.如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可以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D.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应当同时对处罚决定作出判决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48.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河流制度。AD项,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国际河流是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所以A正确,D错误。B项,多国河流中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的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所以B错误。C项,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所以C正确。49.关于一个国家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改变和撤销的权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人大可以撤销和改变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B.上级政府可以改变和撤销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C.人大可以改变和撤销本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D.人大可以改变和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答案:B,C解析:考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既可改变又可撤销;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只能改变不能撤销。人大对本级常委会是领导关系,对本级政府、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关系,政府对下级政府是领导关系。50.关于中国古代的契约、婚姻和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西周时买卖契约称为“质剂”B.西周时继承采用嫡长子继承制C.宋代继承法认可了女儿和继子的继承权D.南宋某年,张三与其妻育有三女,然张三于其妻妊娘期间暴毙,后其妻得一子而三女均未出嫁,则张家财产之继承份额应该是三女共得3/4,而一子得1/4答案:D解析:考点:中国古代的契约、婚姻和继承法律制度讲解:A、B、C正确。D项错误,因为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而且遗腹子不是继子,因此不能适用绝户之家“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的规定。5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A.1次B.2次C.3次D.5次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52.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答案:A解析:【考点】反倾销措施【详解】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选项A正确。根据该条例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选项B错误。根据该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并非商务部执行,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选项D错误。53.中国海洋公司与A国大地公司拟共同出资100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署了合资合同与章程后,海洋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数月后,大地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B.大地公司出资不得少于25万C.拟成立企业的正副董事长可以全由海洋公司派人担任D.大地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答案:B,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可知,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应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是有限合伙企业。故A选项错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故B选项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3款规定“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故C选项错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故D选项正确。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成:A.故意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B解析:。本题的关键在于判定甲向左打方向盘时,其对于吉普车司机和乘客伤亡的主观心态。如果是故意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是过失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甲的主观心态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请夫家注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一般来说,行为人违反规定都是故意的,是明知故犯,但其既不追求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55.共用题干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请回答第92~94题。可以作为迅辉公司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的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B:被告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C:保管员韩某D:公司副经理李某答案:B解析:【考点】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本题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属于被指控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无法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A错误。被告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B正确。保管员韩某作为案件知情人,负有作证的义务,无法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C错误。公司副经理李某并不是被告单位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不能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选B。【考点】单位犯罪违法所得处理及保全措施【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284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据此,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5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B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单位变更后刑事责任的承担【详解】《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据此A错误,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7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据此,C正确,D错误。本题选择BC。56.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羅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糊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答案:C解析:。甲从外国购买枪支、弹药并邮寄回国内的行为,显然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因为其跨越国境购买了枪支弹药并运回国内。甲在得知乙欲抢银行后,仍然将自己T买来的手枪出租给乙使用,此时甲就和乙构成抢劫的共同犯罪,而不仅仅是非法出租枪支罪。57.甲因离家出走被依法宣告死亡,甲父死亡,其遗产为甲之兄弟继承。15年后,甲回,依法撤销了死亡宣告。甲对其父已被继承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A.享有,但其继承权因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B.享有,其继承权的诉讼时效为20年,故应受法律保护C.不享有,在继承开始时,甲被宣告死亡,丧失继承人资格D.不享有,因其离家时间过长未对甲父尽赡养义务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继承权恢复请求权问题。甲返回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其作为继承人的主体资格得以恢复,未尽赡养义务不能作为丧失继承权的理由,继承权诉讼时效为20年。本题正确选项为B。58.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B: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D:不得假释答案:C解析: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并未因此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不属于禁止假释的范围。由于其被判8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81条规定须执行二分之一刑期即4年以上才能假释。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能否假释应由人民法院裁定。故C正确,ABD错误。应选C。59.林某与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林某购买某小区一套住房,房价款为24万元,购房定金1万元,林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其首付款不低于房价款的30%,余款在该房房屋产权转移前3日内补齐。甲公司为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林某支付8万元,余款未付。在此过程中,乙公司代为支付了7万元房款,并向甲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关于林某购房我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欠捌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因乙公司未付剩余款项,甲公司将林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林某和乙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该款应由对方支付。甲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剩余房款未付,其在与案外人原房主的诉讼中应支付房屋尾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应由本案被告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支付B.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债务承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C.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保证担保。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和乙公司连带支付D.甲公司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其应支付给原房主的尾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和违约责任等问题。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出具了欠条,承诺偿还债务人所欠的金钱债务,且数目完整、日期清晰。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且对原合同中还款期限予以变更,都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其行为应认定为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退出了债的关系,不对承担人的履行负担保责任,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林某不负责任,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乙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表示作为林某还款担保人的意思,故认定其为保证人实属牵强。本题还涉及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也就是对于甲公司在另案中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包括在本案违约责任范围之内。由于在林某及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协议中均未对此进行约定,而甲公司与原房主的合同与本案合同无关,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该责任应由甲公司自担,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6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只包括现役军人B.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属于军人的范围C.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时也视为战时D.军人违反职责罪必须是在战时才能构成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必须是军人,军人包括现役军人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所以A错B正确。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视为战时,C正确。并非所有的军人违反职责罪都必须在战时才构成,D错误。6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B: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C: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包括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D:相对人认为政府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故选项A表述正确。该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故选项B表述正确。该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故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职责,而不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故选项C表述错误。该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D表述正确。62.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甲国纳税居民马克是甲国保险公司的大股东,马克从该保险公司在乙国的分支机构获利35万美元。依《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保险公司在乙国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商业存在的服务方式B、马克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C、两国均对马克的35万美元获利征税属于重叠征税D、35万美元获利属于甲国人马克的所得,乙国无权对其征税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商业存在,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一国的企业到他国开设银行、保险公司。选项B正确,马克是甲国的纳税居民,居民国对本国居民的海内外收入均有权征税。选项C错误,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因此,甲国和乙国对马克的35万美元获利征税,属于国际重复征税。选项D错误,乙国作为来源地国,对35万美元的获利有权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63.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任何农户焚烧秸秆必须获得乡政府《焚烧许可证》,否则罚款3000元。李某未获乡政府许可证即焚烧麦秆,被乡政府根据该通知罚款3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县政府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B.县政府的通知违法C.乡政府的罚款无依据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罚款无效答案:A,B,C解析:县政府的通知针对的人未被指名道姓,针对的人的范围也为大体确定,因为将来可增减,故针对的人是不特定人。县政府通知针对的事项也可反复发生。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3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A项对。县政府的通知属于违法设定处罚和许可。故B项对。罚款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县政府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罚款决定的依据。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未申请确认无效。故D项错。6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公约,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关于该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公约不保护精神权利B.该公约不保护演绎作品C.作者在转让经济权利时不影响作者继续行使其精神权利D.该公约采用自动保护原则答案:C,D解析:C、D考点:《伯尔尼公约》保护对象讲解:该公约保护两项精神权利:主张自己是作者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A错误。该公约保护的作品有: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所以B错误。公约规定精神权利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经济权利转让后不影响作者继续主张精神权利。例如,某作家将自己创作的小说版权出售给出版社后仍可主张自己是作者和保护作品完整,不允许擅自删改其内容。所以C正确。公约实行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自动受公约保护,不以登记或公开发表为前提。所以D正确。65.某区公安局向市规划局申请批准建设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并交付使用,后发现该住宅结构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B.判决被告市规划局承担赔偿责任C.维持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D.责令被告市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58条的规定,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规划局作出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BD项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不能作出维持市规划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因此,C项不当。66.某村青壮劳力大多外出打工,村集体决定将本村所有的耕地承包给其他村的村民耕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B.应经村民会议半数以上成员或者半数以上村民代表同意C.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D.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A,C解析:考查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包本组织以外的人的规则。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67.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债的相对性原理。在性质上,债权是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对债权人不负有履行义务。即使在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履行不当也只能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偾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68.对于下列哪一项所说的情况不得适用缓刑?()A.甲是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因为强奸未遂,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C.丙因为故意杀人预备,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D.丁因为放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不得适用缓刑的对象。《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69.某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市法制局。市财政局以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为由给予1万元罚款,并禁止其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复议决定书,应以法制局名义作出,并加盖法制局的印章B:该公司经法制局同意即可撤回复议申请C:法制局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D:经法制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即可作出复议决定书答案: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据此,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制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本案的复议决定书,应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并加盖市政府的印章,故A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据此,撤回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即可,故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该条第2项规定,C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项规定,行政复议机构仅享有“拟定”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据此,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须“经行政复议机关(非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故D项错误。70.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选项?()A.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有权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C.乡镇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D.乡镇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并负责答复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71.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职务发明。《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A项中尽管是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但研发电脑鼠标属于王某的工作任务,因此应该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单位,故A项正确。B项中即使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但是仍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还是属于单位而不是个人,故B项错误。C项中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还是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还是应该属于单位而非个人,故C项错误。D项中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发生在离职后一年内,该新鼠标还是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原单位甲公司而非新单位乙公司,故D项错误。72.周某于2013年4月11日进入甲公司就职,经周某要求,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知周某每月工资2000元,已按时足额领取。甲公司应向周某支付工资补偿的金额是( )元。A.0B.2000C.22000D.24000答案:C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本题中应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中包括原本正常支付的工资。因此题目中还需支付的补偿金是2000×11=22000(元)。73.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某县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坚持法无禁止即允许,大幅增加执法权的种类B.某县政府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C.某县政府推行依法行政,建立以法学教授和社会律师为主体的法律顾问队伍D.某县政府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责任答案:B解析:法无授权即禁止、精简执法权;以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为主导;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责人的领导人员等74.共用题干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92~96题。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答案:C,D解析:【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A项说法错误,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再行转让符合现行法律规定。B项说法错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由受让方办理手续,何况乙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其有义务出资并办理手续。C项说法正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地后,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说法错误。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详解】选项中的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判断归属的时候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合同的实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的相关安排,因而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单纯的有关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A正确,B项、C项错误。《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故D项错误。【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详解】《合作协议》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不因双方主体的签字人员的任免而影响其效力。故A项说法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了解土地为划拨性质,同时也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形不导致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不能成立;C项说法不能成立,事后发生的事项不能影响之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只要乙公司在将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玫园公司时,履行了合法的评估手续,则属于合法情形,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D项说法不成立,作为合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玫园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不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故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考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辞退的第一、二情形)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在劳务派遣中,不能以该条理由退回,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AB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C项、D项说法正确。王某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75.下列案件的受理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以美国人杰克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为由处以3日拘留,杰克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涉及外国人入境管理,法院应不予受理B:某县粮食局建议该县农民种植水稻,张某依此种植水稻,但后出现水稻滞销,向法院起诉粮食局,法院应予以受理C:李某要求某管理局汇总和分析房屋价格政府信息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D:孙某认为某规划局未公开发放规划许可证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县粮食局的建议行为为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选项C的判断,请参见《关于审理政府信息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项。选项D的判断,请参见《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76.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B选项说法错误,应选。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转移的前提是受诉法院对该案本来就享有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前提是受诉法院对该案本来不享有管辖权。因此,C选项中的这种情形应当属于移送管辖,而不是管辖权转移,C选项应选。选择管辖,是指某一案件发生后,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由于案件主体或客体的牵连关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该案件都享有管辖权时,由当事人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而当事人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属于协议管辖。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77.姚某把吉普车1辆租给岳某使用,该车设备已严重老化,刹车不灵,汽缸易爆炸。岳某(为一老司机)订立合同前即了解这些情况,但图便宜签订了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岳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岳某事先知道该车的情况B.岳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合同标的物存在严重缺陷C.岳某享有合同撤销权,因为姚某未尽告知义务,构成民事欺诈D.岳某享有合同撤销权,因为本案存在重大误解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合同解除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关系问题。合同解除权和合同撤销权均存在不同的法定理由和满足不同的构成要件。本题中,岳某为老司机,事先知道汽车的质置问题,不存在欺诈,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故不存在撤销权问题。《合同法》第233条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的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78.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答案: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斡旋受贿。《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故D项正确。79.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答案:B,C,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我国同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象一样,在涉外合同之债中,也釆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如《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0.★★—位西方法学家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关于这一观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该观点与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是一致的B.该观点是对分析实证法学的一种反动C.该观点对法律抱有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D.根据该观点,法律主要通过司法实践活动得到不断发展答案:B,C,D解析:。该观点是美国法官霍姆斯的观点。他是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其名言也与自然法学理论并不一致,因此,A项错误。81.“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讲,规律是自由的,但却是无意识的,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但却是有意识的B.法律是“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的条件C.国家法律须尊重自然规律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答案:B,C,D82.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权限的说法错误的是:()A.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B.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C.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停止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D.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答案:B,C,D解析:考查审计机关审计中有权采取的措施。《审计法》第32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故A选项正确。第33条第3款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故B选项错误。第34条第3、4款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故C选项错误。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故D选项错误。83.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 )。A.犯罪中止B.犯罪后自首的C.有一般立功表现的D.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E.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量刑情节。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所以选项A错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选项D错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选项E错误。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下列关于冲突规范中最常见的系属公式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属人法主要用来解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和动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B.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只能适用于合同糾纷C.法院地法主要用来解决识别问题、涉外法律程序问题、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不能用来解决实体问题D.物之所在地法是用于解决物权冲突的最基本的冲突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物权关系答案:A解析:考点:系属公式讲解:属人法主要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主要用来解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和动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所以A项正确。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以当事人按照合意自主协议选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系属公式,其连接点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这种系属公式主要用来解决合同的法律适用,但是并不是只能适用于合同纠纷。所以B项错误。法院地法主要用来解决识别问题、涉外法律程序问题、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有时也用于来解决实体问题,所以C项错误。物之所在地法曾被用于解决物权冲突的最基本的冲突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物权关系。但是现代国际私法中,许多国家仅仅规定不动产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规定动产关系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所以D项错误。85.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A.共同诉讼人B.诉讼代表人C.第三人D.原告人E.被告人答案:A,B,C解析: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86.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A:②③⑤④①⑥B:③④⑤①②⑥C:②④⑤①⑥③D:③④①⑤②⑥答案:B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庭审判的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其中,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是:(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4)询问证人、鉴定人;(5)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6)调取新证据;(7)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9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本题中的“①宣读勘验笔录;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均属于法庭调查的活动,法庭调查的总体原则是先调查人证、再调查物证,最后宣读有关笔录,故顺序为③④⑤①;“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属于法庭辩论活动,因此在法庭调查之后,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前,所以最终的顺序为③④⑤①②⑥,B为正确选项。考生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把“公诉词”与“起诉书”混淆,一定要注意:起诉书是在法庭调查之初,由出庭公诉人宣读的公文;而公诉词则是在法庭辩论开始时,由出庭公诉人所进行的综合性演讲。87.下列关于宋朝的法律制度说法错误的是、()A、《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B、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成为断案的依据C、宋代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D、北宋将凌迟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答案:D解析:《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A项正确。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称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效力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故B项正确。宋代的新的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故C项正确。凌迟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是从南宋开始的,故D项错误。88.共用题干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答案:A,B,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考点】保证责任的免除【详解】抵押权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贺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无需经过张某同意,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8条中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C选项错误,D选项为正确答案。【考点】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详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题中,保证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此担保为一般保证;同时,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89.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A项错误。?A.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机关普遍设立社会律师B.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C.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D.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答案:A解析: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因此A项错误。90.甲国公民布莱恩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其在中国期间,因侵权行为被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关于布莱恩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乙国法D.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案:C解析:民事能力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题中,布莱恩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布莱恩的民事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C项正确。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占罪?A.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B.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C.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D.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答案:A,B解析:《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因此,A、B当选。《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是为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因此C项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不选。《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拒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构成贪污罪,不选。92.方某观念开放,向往西方性自由的社会氛围。方某多次邀好友到自己别墅家中组织狂野性派对,而且还经常在网上邀请陌生人加人,在派对中方某要求每对男女要在众人面前表演各种淫秽动作。对方某的行为评价正确的是:()A.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论处B.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C.应当数罪并罚D.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93.下列关于英国的法律制度,哪些是正确的:A.在英国,事务律师不能出庭诉讼B.美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C.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D.在英国,衡平法与普通法冲突时,普通法优先答案:C解析:在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事务律师也可以在低级法院出庭。因此A项错误。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因此B项错误。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因此D项错误。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下列哪一犯罪人可能被假释?()A.甲19岁时因为武装叛乱、暴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甲又于27岁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B.乙17周岁时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的第2年,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C.丙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被以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出狱的第3年,又因为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禁止适用的对象。甲构成特别累犯,对于累犯不得假释。乙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因此不是累犯,但乙犯抢劫罪,并被判12年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对乙也不得假释。丙虽然不是以强奸罪被判刑,而是以拐卖妇女罪被判刑,但《刑法》第81条第2款所说的不得假释的情况,所列举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所以。丙因为包含强奸犯罪行为而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首先,丁因前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其次,丁虽然是绑架犯罪行为,但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不满10年,所以,对丁可以进行假释。95.(四)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后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应当不公开审理B、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法院应给予补助C、甲女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D、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据此可知,有权要求补助的是证人,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96.共用题干营业地位于中国的大通公司为引进先进技术以便提高生产效率,拟分别从外国的甲乙丙丁四个公司购买技术,其所签订的下列四个技术转让合同中,哪些是无效的合同或条款?()A、合同一中约定“大通公司如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后使用该技术,应继续向甲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B、合同二中约定“禁止大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技术,除非得到乙公司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C、合同三中约定“未经丙公司同意,大通公司不得改进其所引进的技术”D、合同四中约定“大通公司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所有产品,都应销往丁公司指定的国家或地区”答案:A,C,D解析:《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97.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答案: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因此本题应选A、B、D。98.商标注册的原则有( )。A.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B.商标标志合法的原则C.显著原则D.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E.抢注商标的原则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显著原则、商标标志合法原则、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禁止抢注商标原则。99.(一)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请回答第题。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D、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因逃逸延误救治,导致被害人由受伤害转变为死亡。本案中,乙在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是,乙是在丙谎称他会打电话叫救护车后才离开的。乙并不放任刘某的死亡。所以,乙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选项B错误,乙确实有交通肇事行为,但其本人的行为只是导致刘某重伤,刘某的死亡是由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而身亡的。因此,乙的交通肇事行为并没有致人死亡。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丙的行为已经不是交通肇事的过失行为,而是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同时,乙对刘某的死亡并不放任,所以乙不必为刘某的死亡负责。100.下列哪些情形中,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李某是行医多年的老中医,他根据祖传秘方和多年行医的经验研制了一种药膏,可以治疗颜面性损伤痤疮,于是通过专利中介机构申请发明专利。但是申请几经努力却遭驳回,李某于是提起行政诉讼B.在选项A中,因李某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被驳回而提起行政诉讼C.某贸易公司利用来料加工合同走私货物被海关查获,遭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认为自己是正当渠道进口,不服该处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D.某市某区政府在旧城区改造拆迁过程中因拆迁补偿问题被某街一百多户居民告上法庭,晚报、电视新闻均予以报道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查级别管辖。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5条,《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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