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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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2005年8月20日,公司董事长胡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共有8名董事出席会议,其他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一是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拟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二是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拟由公司职工王某替换张某担任监事;三是鉴于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拟将本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组建新的公司。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前述事项。董事会就此作出最终决定。本案董事会的做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B.董事会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C.董事会决定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D.董事会决定公司合并答案:A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A正确。  (2)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是股东大会的职权;B错误。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董事会决议;C错误。  (4)决定公司合并是股东大会的职权;D错误。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包括(  )。A.文艺单位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体育单位C.特种工艺单位D.兵工厂答案:A,B,C解析:《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材P316。3.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哪种,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A:公开审判了强奸案件B:未向当事人交待回避的权利C:陪审员是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D:对被告人量刑畸重答案:D解析:【考点】二审改判的情形。详解:本题涉及第二审刑事诉讼的判决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见,A项符合第227条第1项;B、C项符合第227条第2项,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项应当依法改判,故D项正确。4.规划部门批准工商局建一处办公楼,但该处办公楼附近的气象局认为规划部门批准的办公楼影响气象站的天气预报,诉诸法院。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气象局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其是行政机关B.气象局和工商局可以找其共同的上级机关市政府协调处理C.气象局因相邻权受损害可以以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D.气象局因其职能受侵犯,可以以规划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査的是原告资格的确定。《行诉若干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3条第1项又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可依沣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中气象局虽是国家机关,但在规划部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丰,其也是一个权益受到影响的相对人,只不过其权利的行使并非来自民法,而是来自《气象法》的规定。故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提示:对《行诉若干解释》中的相邻权可作广义理解。5.刘某雇佣某女冒充其妻子王某到某镇人民政府办理其离婚手续,承办人员未认真审查,当即发给刘某离婚证。王某知晓后,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精神病复发,为治病花去治疗费3万余元。后来,县政府撤销发给刘某的离婚证。王某向镇政府请求行政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到镇政府当面递交申请书的,镇政府承办人员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B: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3个月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C: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前可以听取王某的意见D:镇政府可以与王某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答案:A,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据此,B项“3个月”错误,应表述为“2个月”;C项“可以”二字错误,应表述为“应当”;D项正确。6.根据法律和宪法,下列选项中哪些事项应由全国人大决定?()A.兴建长江三峡大坝工程B.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C.设立重庆直辖市D.设立海南经济特区答案:A,B,C,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7.下列哪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B: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C: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答案:A,B,D解析:【考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详解: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已经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作为特殊程序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明确规定由犯罪地、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答案为ABD。8.★★法律原则是法律要素之一,法学院同学小王与小周对此有过讨论。小王认为、①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②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的缺陷,强化法律的调控功能;③法律原则比较抽象、模糊,在适用时有较大的余地,会引起法官的腐败。小周则认为、①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合理地约束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司法腐败;②法律原则可以与法律规则一起适用,但不可以单独适用;③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政策性法律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小王的观点①和观点②B.小王的观点②和小周的观点①C.小王的观点①和小周的观点③D.小王的观点③和小周的观点②答案:D解析:。先弄清楚小王与小周的每一个观点是否正确,再来选择答案。小王的观点①“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栽决的确认规范”和,②“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的缺陷,强化法律的调控功能”可以成立;③“法律原则比较抽象、模糊,在适用时有较大的余地,会引起法官的腐败”则比较绝对,有问题。小周的观点①“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合理地约束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司法腐败"和③“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政策性法律原则”正确,而②“法律原则可以与法律规则一起适用,但不可以单独适用”有问题,法律原则可以单独适用。D项符合要求。9.下列情形中,行为与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是:()A:钱某与童某在无共谋的情况下,同时从不同的角度向夏某开枪,夏某中枪死亡,后经鉴定,夏某中两枪均击中要害部位B:王某知道仇人周某是血友病患者,故意辱骂周某挑衅其袭击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将周某打成轻伤,结果周某血流不止而死亡C:于某向章某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2克,章某恰巧那天醉酒回家,喝下茶杯的水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5克,2克本不会致人死亡。但是在章某严重醉酒的作用下,发生死亡结果D:韩某与贾某有仇,某日韩某在贾某的茶杯中投放毒药,贾某喝下后感觉有些异样就去医院,谁知出门不久就被一出租车撞死答案:A,B,C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不受人们主观意志能否预见因素的影响,是负刑事责任的基础。根据条件说,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属于择一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A选项情形属于择一的竞合,因此钱某与童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A选项当选。王某利用了周某是血友病患者这一事实,虽然只是轻伤周某,但王某的轻伤行为与周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B选项当选。关于C选项。章某醉酒的情况和于某的投毒行为共同造成了章某的死亡结果,于某的投毒行为尽管不能单独导致章某死亡,但与其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C选项当选。在介入独立的行为或事实导致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独立的行为或者事实,被称为“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等。判定时主要考虑:(1)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的。(2)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D选项中贾某的死亡结果与韩某的行为之间由于介入了出租车的行为而使得因果关系中断,韩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D选项不当选。10.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甲有朋自远方来,甲不在,乙代为招待的行为B.甲为一香客,甲赴寺庙进香的行为C.甲殴打乙致伤的行为D.甲赠与乙1万元的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效果的行为。须具三要素:(1)其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依行为人具有民氺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乙代甲招待朋友的行为,因其不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不为民事行为;甲进香亦不产生民事法律后果,不为民事行为;甲殴打乙致伤,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不为民事行为,而为事实行为;甲赠与乙1万元,发生民亊法律效果,故为民事行为。本题正确选项为D。11.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赵某碰倒冯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不需负刑事责任D.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答案:B,C解析:B、C考点:紧急避险讲解:紧急避险是两种法益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生命法益重于身体法益,身体法益重于财产法益,本案中,赵某若不进行避险极有可能像金某一样被车撞死,而其避险的结果是造成冯某的身体伤害。此外,进行法益衡量时,还要考虑到危险的紧迫性与重大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损害行为的程度等等。综合本案的情况,对于赵某不应按紧急避险过当处理,赵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12.周某、吴某、郑某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三名有限合伙人,企业向2012年5月成立以来发生诸多变故,对这些变故所导致的后果以下哪一叙述是正确的?A.周某因一场大火焚尽家财而当然退伙B.吴某被流氓殴打成为白痴而当然退伙C.郑某目睹周某和吴某的不幸遭遇后惊恐之下转为了普通合伙人,那么他对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如果周某、吴某、郑某全都退伙,那么该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答案:C解析:【解析】C。《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D项错误。该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项正确该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传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第7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48条第1款第1项、第3项至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综上,A项错误,因为其中情况属于第48条第1款第2项。该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B项错误。13.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内容B.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D.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相适应答案:B解析:社会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基本社会生活保障及社会秩序维护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AB项: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属于文化制度,故B项正确,A项错误。C项:在现实生活中,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个体在社会生活权利的实现状况和实现程度上必然会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有些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无法达到应有的基本保护状态。通过社会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在实现基本生活权利过程中的相对公正,以及在基本生活权利满足上的相对均衡就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旨。其中,社会制度以其弱势群体扶助制度体系的建构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形成。故C项错误。D项:《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14.《大清新刑律》的特点有、()A.是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典B.采用西方刑法典的结构C.确立新的刑罚体系并大量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D.抛弃了以往的传统旧律结构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大清新刑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动:(1)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2)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3)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罚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主义、人人平等原则、正当防卫制度。但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15.关于二审抗诉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B: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C:地方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D: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答案:A,B,C,D解析:【考点】二审抗诉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可见,A、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6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可见,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应全选。16.甲对乙享有5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只剩1年,此时乙将该债务转让给丙,并将债务承担协议于5月3日邮寄给甲,甲于5月9日收到该债务承担协议,5月10日甲通知乙,不同意该债务承担。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A.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B.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3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C.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9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D.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10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答案:C解析:依据《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的规定,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均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收到债务承担的通知之日起,发生中断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17.关于毒品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缉毒人员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B.缉毒人员事前通谋,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C.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醇酸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D.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毒品犯罪中具体罪名的认定。参见《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18.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共同构成了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理论框架。关于依法执政,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B.依法执政要求选择性执法C.依法执政要求强化效能D.依法执政要求以人为本答案:B解析: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是不好的,不是依法执政的要求,必须消除。19.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下列情形属于“入户抢劫”的有A.甲进入王某的个体商店抢劫B.乙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在室内对主人实施暴力C.丙为了抢劫李某,来到李某家门外,将李某骗出门外予以杀害,然后入户取走财物D.丁在朋友吴某家中一起看球赛,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答案:B解析:“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1)关于“户”的范围。“户”是指家庭住所。根据司法解释,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算“户”;商店不算“户”。刚装修好的无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户”。(2)关于“入户”的目的。第一,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第二,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3)关于抢劫行为。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4)关于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家庭住所)。(5)关于转化抢劫。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也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同理,入户盗窃,被主人发现,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使用暴力直接升级为抢劫,属于入户抢劫。综上所述,A项,个体商店不算“户”。B项,为“入户抢劫”中的转化型抢劫,正确。C项,丙是在户外实施暴力手段,不算“入户抢劫”。D项,丁不是带着实施人身或者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是带着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不算“入户抢劫”。20.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与乙国发射的遥感卫星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相撞,造成遥感卫星坠落,遥感卫星的碎片又在丙国境内与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相撞并使其坠落。同时坠落的卫星碎片又造成了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丙三国均为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及其他相关公约的参加国。依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两个卫星之间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D.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人员及其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过失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际法律责任。1972年《责任公约》对外空物体所造成的损害责任主要有两种原则,即绝对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是指不论发射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失,发射国就要承担责任。这个原则适用于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无论损害是一个空间物体造成的,还是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的,并由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发射国的过失或其负责人的过失造成的才负责任。此责任适用于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的空间物体之间的损害。A错误,两个卫星在外空发生碰撞,适用过失责任原则。B正确,两国发射的空间物体对第三国的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前两国对第三国应承担绝对责任。对于两国卫星相撞造成的丙国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应由两国承担绝对责任,而非过失责任。C正确,D错误。21.下列关于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村委会可以变更或撤销村民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B.召开村民会议时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列席C.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包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备案D.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答案:B,D22.共用题干下列关于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表述错误的是、()A、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B、法律部门离不开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C、我国《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属于行政法部门D、我国虽然采行“民商合一”的体例,但民法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法的特征包括: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就B项而言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法的实施,也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还可以适用,但是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有条件的:(1)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2)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出现解释的模棱两可性。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位阶,但依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它们的适用顺序。政策优于判例,优于习惯。D选项说法正确。因为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故A项正确;法律部门不能空洞无物,它是由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故B项正确;《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C项错误,合题意;我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商法的基本规范规定于民法之中,故我国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民法和商法确实是我国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故D项正确。A项错误,此条规定仅包括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两大部分;B项错误,此条规定是不确定性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C项正确,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故是任意性规则。D项错误,此条文属于法律规则,故属于规范性法律条文。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主要是因为二者协议的“标的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交易自由和社会安全,往往会通过立法设定一些禁止流通物,如该题中的“假酒”。如果当事人以禁止流通物交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所谓的买卖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此D项是本题正确选项。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绝对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的法律关系;C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只有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此外,法律关系还可以分为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对于上述不同的分类,考生都应当加以掌握。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题中的选项A构成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的条件;选项B构成不诉免责的条件;选项C构成立功免责。选项D中作为公诉案件不允许当事人私了,亲戚关系并非是免责理由。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选项A的说法错误。甲、乙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已过了追诉期限,甲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免除,但属于时效免责,而不属于协议免责。丙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C的说法错误。己由于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而使戊受重伤,己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存在侵权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戊只向法院请求追究己的侵权责任,这属于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问题,不妨碍已存在的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D的表述错误。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是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具体规定法律后果的,所以表述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A项错误。该项规定同时体现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故B项正确。该项规定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符合正义,故C项正确。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该项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D项正确。23.甲欠乙11万元到期未还,甲的小姑由于之前对甲没有半点疼爱之情,离世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过分之处,故将10万元钱遗赠与甲。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此10万元还债。随后,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无权直接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B.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C.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受遗赠权D.乙可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答案:B,C,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本题中,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没有高于当地市场交易价的70%,因此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因此,乙不能行使撤销权,故A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继承权是专属于甲的权利,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具有平等性,并且乙未在该汽车上设定抵押权。因此,乙无权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因此,D项错误。24.关于刑罚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管制是轻微的剥夺人身自由刑,通常适用于较轻的犯罪B.有期徒刑是刑法适用最为广泛的刑种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必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D.死刑缓期执行是一种独立而重要的刑种答案:A,C,D解析:管制是限制自由而非剥夺自由的刑种。因此,A项错误,当选。有期徒刑是刑法适用最为广泛的刑种。因此,B项正确,不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通过减刑、假释提前出狱。因此,C项错误,当选。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刑种。因此,D项错误,当选。25.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A.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但是行政机关执行不力的B.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C.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D.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参见《行诉解释》第155条。26.甲国人阿甘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阿甘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阿甘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人格权。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权利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故A正确。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27.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故B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项仅体现直接原则中的直接采证原则,不符合题意。C项体现的是集中审理原则。D项体现的是审判公开原则。28.2010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众合公司后,众合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物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众合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改了“印押相符”章,众合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众合公司账户。众合公司见欽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元港币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1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成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众合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本票的伪造人陈某法律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不承担法律责任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陈某不负票据责任C.陈某应当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D.陈某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答案:B,C,D解析:。《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14、103、10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亊、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依据票据文义性,陈某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故B、C、D项正确。29.关于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无论是虐待罪还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都要求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B.单位不能构成虐待罪,但可以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C.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对象虽然存在不同,但完全可能出现一个行为既构成虐待罪、又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情形D.虐待罪一般情形下属于亲告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则是非亲告罪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ABD都是正确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虐待罪存在交叉关系,即当行为人不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而且与被虐待的被监护、看护的人属于家庭成员时,行为同时触犯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虐待罪,成立想象竞合,据此,C项正确。30.下列哪些说法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A.经营者提供服务或出售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消费者起诉后,可根据案情酌情决定是否责令经营者加倍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失B.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消费者是否当场知晓所接受的商品或服务有瑕疵),都应当保证消费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情况下该商品或服务应当具备的质量、性能、用途与有效期限等C.按照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商店里提供某种商品时可以与消费者讨价还价,自由协商而不必明码标价,这是自由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D.经营者为了防止其他同种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假冒其注册商标和名称,可以不在其商品服务上标明真实名称或标记答案:A,B,C,D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故D不正确。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巳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故B不正确。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腋务的费用的一倍。”故A为法定应当情形。C项的明码标价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所明文规定的。31.承运人东宝公司,承运一批货物到达天津新港后,甲凭正本提单向东宝公司提取了货物。后乙公司同样凭正本提单要求东宝公司交付货物。东宝公司无货可交,引发诉讼至中国法院。经审查,甲所凭提货之正本提单系伪造,乙的正本提单为真实正本提单。对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东宝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甲所凭提货之正本提单系伪造,东宝公司作为承运人不具有审核单据真实性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C、乙公司可以要求东宝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与乙公司另行达成货款赔付协议,则不得要求东宝再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否则将构成双重赔偿答案:A,C解析:直接考查司法解释的条款。A、C两项正确,符合《规定》的相关规定。依该《规定》第5条的规定,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故B项不选。另根据《规定》第13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收货人另行达成货款偿付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故D项不选。32.“宝乐”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产品为塑料玩具。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是:()A.新潮时装有限公司以“宝乐”作为本公司时装产品商标使用B.中达玩具有限公司6年前抢先以欺诈手段从某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取得“宝乐”商标并使用,宝乐公司6年内从未要求该国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C.东风公司与某百货商场签订协议,由后者经销前者生产的假冒“宝乐”牌塑料玩具D.某巴黎公约成员国著名跨国玩具公司在本国境内使用“宝乐”商标作商品装潢使用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讲解:《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据此,新潮时装公司将“宝乐”作为时装商标使用,构成商标淡化,属于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故A项当选。《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B项中,中达玩具公司恶意注册商标,宝乐公司申请宣告其商标无效的时间不受5年时间限制,故B项当选。《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C项,故意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侵犯商标权,故C项当选。D项,将“宝乐”商标作为产品装潢使用,属于上述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故D项当选。33.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需要免除法官职务的是哪一项?A.张法官46岁,工作认真,业务过硬,但由于积劳成疾,需要调养,长期不能工作B.王法官被上级选调出本院,到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对于原所在法院的法官职务C.李法官工作业绩突出,被上级任命为本市公安局长D.陈法官作为中国和英国法律进修交流项目的人员,将去英国学习1年答案:D解析:《法官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法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故本题选D项。考生注意:第一,对调出本法院的,即使是工作调动,继续在其他法院工作,也必须先依法免除其法官的职务。第二,只要是不再承担审判职责的人,无论是其调动到非法院系统,还是在本法院系统内承担其他行政职能,都应当依法免除其法官职务。34.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A项: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但是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合伙企业的内部安排,可以合理信赖王曼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为相应法律行为。因而,王曼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的行为是有效的,在合伙企业与陈阳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因而,A选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而,B选项正确。C项:《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曼作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C选项错误。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合伙企业(兰艺咖啡店)与合伙人(王曼和罗飞)之间在清偿债务上存在先后顺序,并非连带责任关系,D选项错误。35.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包括在国内流通的人民币、在国内可兑换的境外货币,以及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B.根据《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据此,行为人伪造美元,并运输他人伪造的欧元的,应按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C.将低额美元的纸币加工成高额英镑的纸币的,属于伪造货币D.对人民币真币加工处理,使100元面额变为50元面额的,属于变造货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货币犯罪。A项,依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成立刑法上的货币犯罪,伪造正在流通的各种货币的,都成立伪造货币罪。故A项正确。B项,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对伪造的货币进行运输、出售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但是必须伪造的对象与运输、出售的对象是同一的,才会出现法定的事后不可罚情形。如果运输、出售的对象与伪造的对象不同一,应该数罪并罚。故B项错误。CD项,变造货币是对真币进行各种形式的加工,改变真币的价值或形态,不改变货币同一性的行为。对人民币进行加工,改变其面额的,无论价值升高还是降低,都是对货币公信力的损害,成立变造货币罪。但是若改变货币的同一性,即改变货币的币种,就超出了变造的范围,应评价为伪造货币罪。故CD项正确。36.市工商局许可某化工厂建厂投产,该厂是重污染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工厂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附近居民以相邻权人的身份对市工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居民请求法院一并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化工厂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B.即使当事人不提出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问题,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C.居民请求法院一并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当单独立案,一并审理,分别裁判D.居民仅对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没有上诉的行政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①当事人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行政许可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必须是当事人主动提出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请求,法院不能依职权解决,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③法院在涉及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等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一并审理,分别裁判,本题是行政许可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④当事人仅对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上诉选择权,对上诉的裁判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行政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为了便于二审法院一揽子解决争议,第一审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37.下列选项哪一项不是法官为维护司法公正应承担的义务?()A.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C.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D.了解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答案:D解析:考点:法官维护司法公正应当履行义务讲解:根据《法官法》第7条第6项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故A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的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故B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的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故C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D项的说法错误,应选。38.共用题干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一般而言它包括下列选项的是、()A、公民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B、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C、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广播电视等D、在法定范围内,公民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答案:A,B,C,D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担任公职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是由被选举权派生、扩展而来的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担任以下公职:一是国家机关职务;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选项B、C、D属于国家机关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当然不得担任;选项A尽管不属于国家机关职务,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村委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故选项A、B、C、D均应当选。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8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该法第15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故A、B、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据此,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加的是“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而非“任何”集会、游行、示威,故选项D错误。言论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基本内容,本题四项均属于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上述四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具体含义。望牢记。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滥用。《宪法》第51条明示了基本权利的可限制性、限制目的,并确立了基本权利的内在界限,故选项A、B、C正确。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包括立法权,故选项D正确。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注意该条款“可以”二字,而非“应当”。39.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B.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C.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D.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答案:A解析:考查再审审查期间的制度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97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99条的规定,B项错误。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民诉解释》第400条第1款的规定,C项错误。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民诉解释》第401条的规定,D项错误。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在权利受到损害而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权利人所采取的限制加害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加害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毁坏的行为。这种做法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A.自卫行为B.正当防卫C.紧急避险D.自助行为答案:D解析:知识点:民事权利的保护。自助行为是指在权利受到损害而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权利人所采取的限制加害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加害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毁坏的行为。如公交车售票员扣留逃票乘客。41.甲公司聘请乙专职从事汽车发动机节油技术开发。因开发进度没有达到甲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减少了给乙的开发经费。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获得了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开发经费。2008年1月,乙成功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关于该技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A.甲公司B.乙C.丙公司D.甲公司和丙公司共有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这是显而易见的。本题的关键点是,当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并在2008年1月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此时这项技术的权利归属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乙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距离2008年1月开发出节油装置技术并未满1年。因此,乙的此项发明创造仍然是执行甲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所有。故B、C、D项错误,应选。42.一般预防,是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一般预防的对象包括:()A:被判处缓刑的人B:危险分子C:容易犯罪的不稳定分子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犯罪被害人答案:B,C,D解析:【考点】一般预防的对象。详解:一般预防的对象是犯罪人以外的其他生活成员,因而被判处缓刑的人不属于其范围。理论上对一般社会成员是否属于一般预防的对象尚存在争议,但是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和犯罪被害人都是一般预防的对象。犯罪被害人是直接或间接受犯罪侵害的人,往往具有报复性倾向.因而需要对伤害他们的人适用刑罚,以消除他们的报复心理。43.2015年6月,因业务关系,甲向乙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用以支付货款,实际上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但乙背书时并不知道丙是未成年人。丙旋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但丁将金额变造成200万。戊要求银行承兑时被拒绝,下列哪些选项错误的是:A.因为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故该汇票无效B.丙为未成年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效力待定,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确认后方可生效C.尽管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D.戊可以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答案:A,B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是的交易,但是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该汇票仍然有效。故A选项错误。《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由此,票据上的签章是无效的,并非效力待定。故B选项错误。《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票据变造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故C选项正确。甲乙是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因此,甲乙应该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而非是不承担票据责任,故D选项正确。44.公安机关在侦查某盗窃案的过程中,依法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提电脑,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在银行的存款,并扣押了犯罪嫌疑人为联系销赃而寄出的一封信。后来查明手提电脑不是赃物,银行的存款是从被害人处盗窃的赃款。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突发疾病死亡,于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结侦查。下列做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有:()A.侦查人员通知邮局后,打开邮箱,将信扣押B.侦查人员将存款取出,交还给被害人,补偿损失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侦查人员将手提电脑一并赔偿给受害人,补偿剩余损失D.侦查人员撤销案件,终结侦查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扣押邮件电报、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启动、扣押书证物证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款的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故A项中侦查人员自行取出信件的做法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7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B项做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C项做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故D项做法正确。45.下列有关集中审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A:该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不中断地连续进行B: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C:集中进行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D:法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答案:A,B,C,D解析:【考点】集中审理原则。详解: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不中断地连续进行。内容主要包括:(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亦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法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因此,本题应全选。46.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答案:A,C,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可知,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选项B错误,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据此可知,“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47.在查获可能隐藏受贿罪证的某省教育厅部门负责人陈某(女)住处和人身时,侦查机关采取了搜查措施,下列关于搜查说法正确的是:A、搜查陈某人身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B、侦查机关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C、搜查陈某住处时,应当有陈某或他的家属,陈某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D、搜查证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答案: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搜查妇女,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所以,A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故此,B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所以,C表述正确。由于本案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按照《高检规则》第221条的规定,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因此,D表述错误。48.甲犯合同诈骗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开庭审理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B.法院若认为本案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C.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法院于是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D.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对本案开庭审判,于2018年10月12日判决甲有期徒刑5年,则本案已超过法定审判期限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简易程序的审理。A、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据此,A、B选项正确。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据此,简易程序的适用前提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并不要求对指控的罪名也没有异议,故C选项错误。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D选项中,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符合延长至一个半月的情形,并没有超期。故D选项错误。49.根据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下列哪一机关发布?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答案:B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50.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A.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B.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C.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D.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答案:B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A选项中因果关系应当由原告乙证明,表述错误:B选项中乙故意逗狗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甲证明,表述正确;C选项乙故意逗狗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甲证明,表述错误;D选项中乙受到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由原告乙证明,表述正确.同时故意逗狗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甲证明,表述错误,故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51.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洽谈会结束后,北京公司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当日邮戳)向上海公司正式发出要约,欲以一定价格出售一批机器给上海公司,并言明,上海公司可在10日内答复。信件内未载明日期。上海公司于8月9日收到该信件。因此时上海公司正与宁波公司磋商合同订立事宜,及至8月18日,因与宁波公司的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司用传真发出承诺通知。北京公司收到传真后,未做任何表示。后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B.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北京公司未做任何表示C.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但北京公司不做任何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成立D.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北京公司不做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承诺期限问题。依《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故本题中,北京公司的要约所规定的10日承诺期限应自8月7日起算,至8/I17日止。上海公司于8月18日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为超过承诺期限的通知,依《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因要约人北京公司未做任何表不,故上海公司的通知应为新要约,双方的合同未成立。52.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6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公司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英国。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但提出,若甲公司支付20%的手续费即可为其办理。甲公司领导协商后表示同意。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12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名义汇往甲公司在英国的账户。几个月后,因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査明,乙公司为刘某设立的公司,其主要业务就是协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换为外汇汇往国外,该公司的主要收人就是这些“手续费”。刘某被抓获后,承认自己的全部罪行,侦查人员还发现,如下事实:一、、刘某曾因其情妇苏某想要脱离他而将苏某用药迷昏卖至越南;二、刘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意外险,后自己纵火将该车烧毁,并买通保险公司的事故鉴定人吴某,由吴某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刘某骗得保险费30万元;三、刘某曾经在路上拾得一张写着密码的银行信用卡,后以该卡在商场消费近万元。问题:1.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2.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3.刘某将苏某贩卖到越南的行为如何定性?4.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依据是什么?5.刘某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如何认定?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甲公司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2.乙公司的行为成立洗钱罪。因为乙公司明知甲公司的贷款是诈骗所得,而仍然为其掩饰、隐瞒,并提供账户协助其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因此,应成立洗钱罪。3.刘某的行为成立拐卖妇女罪,其将苏某卖至境外的情节构成情节加重犯。4.吴某与刘某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5.刘某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53.杨某与刘某存有积怨,后刘某服毒自杀。杨某因患风湿病全身疼痛,怀疑是刘某阴魂纠缠,遂先后3次到刘某墓地掘坟撬棺,挑出刘某头骨,并将头骨和棺材板移埋于自家责任田。事发后,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杨某不服,认为坟内刘某已成白骨并非尸体,随后上诉。杨某对“尸体”的解释,属于下列哪些解释?A、任意解释B、比较解释C、文义解释D、法定解释答案:A,C解析:【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详解】杨某非法定的解释主体,其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属于任意解释(或者说非正式解释),故A项正确,D项错误。B项错误,比较解释是依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杨某的解释尽管也有比较(白骨和尸体),但是不属于法律解释学上所讲的比较解释。C项正确,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按照语言使用方式描述法律的内容,杨某认为尸体的含义不包括白骨,正是从文义上进行解释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54.为满足日益庞大的专车数据储存处理访问需求,迅驰公司需要建立一座数据中心。恰逢市政府出让一块土地,迅驰公司和天御公司同时提出申请,市政府拒绝了天御公司的申请,向迅驰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御公司对政府拒绝其申请的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B.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C.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D.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复议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1)在没有特别法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均应当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予以解决。当事人既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复议,所以,在试题中,我们要回答“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问题,应当首先思考该案例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的特别情况,如果不属于,那么该案例属于自由选择,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复议前置的只有三种情况:行政确权案件中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纳税争议案件以及反垄断法中的限制或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本案并不属于三种情形其中任何一种,所以,天御公司无须先复议再提起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与本案最为接近的是复议前置的第一种情况,但“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复议前置:第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自然资源是指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第二,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题干中,一般会含有“已取得”、“自家的”、“属于自己”等字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需要当事人一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判决书等合法证件,只要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即可。第三,必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这里的确认为广义确认,通俗表达为“给了别人”,考生在考场上不用考虑如何给的,何种行为给的,更不需要懂得广义、狭义确认之分。只要你的土地、林地给了别人,也许许可给的、也许登记给的、也许裁决给的,这都无所谓,只要“给了别人”就满足了第三个构成要件。综上,市政府拒绝天御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说明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A选项错误。(2)同理,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也无需复议前置,因为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B选项错误。(3)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这说明大河村认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满足第二个条件,同时满足第一个条件(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和第三个条件(给了别人),对于该行为当事人应当先复议而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认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表述正确。但复议前置并不意味着大河村在复议后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55.大东公司欠达西公司货款100万,达西公司与大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75万元的冰箱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大中公司指示达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冰箱交付给大东公司,因为大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达西公司将该批冰箱扣留。关于达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答案:C解析:①在我国,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均为意定担保物权,须经当事人合意设立,不存在法定抵押权和法定动产质权。因大东公司与达西公司无设立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合意,因而,达西公司扣留电脑的行为不可能属于行使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行为。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企业之间留置的,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担保的债权具有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达西公司与大中公司签订冰箱买卖合同,并且大中公司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冰箱的交付,冰箱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大东公司。同时,由于了大东公司欠达西公司货款100万元,并且达西公司基于经营活动依法占有应交付给大东公司的冰箱,虽然冰箱和100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万元货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双方均为企业,达西公司可以行使商事留置权,依法留置冰箱。故C选项正确。③根据民法理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a)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b)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c)不超过必要的限度;(d)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本题中,并不存在紧迫的情事,达西公司不享有自助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56.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委托中国律师担任B.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C.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D.既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也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答案:A解析:。参见《刑诉解释》第402条的规定。57.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有:()A.患有精神病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件B.16岁的某乙涉嫌盗窃案C.某丙涉嫌故意杀妻案D.经济困难的某丁涉嫌抢劫案,且其父母为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申请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援助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了应当法律援助的范围,ABC皆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的情形,D选项中虽然经济困难并提出了法律援助的申请,但并不一定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故此答案为ABC。58.甲向乙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小汽车,乙的业务员丙伪称该车并未遭车祸,而实为事故车,甲信以为真,签订购车合同。下列关于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A.购车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有权通知撤销B.购车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C.该合同属于第三人实施欺诈订立的合同,甲无权撤销D.欺诈方是丙,与乙无关,因此甲无权撤销合同答案:B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题中乙的业务员丙伪称该车并未遭车祸,而实为事故车,属于欺诈行为。因此甲有权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54条,甲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而不是通知撤销。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中的第三人应采狭义理解,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丙是乙的业务员,丙欺诈,等同于乙的欺诈,甲仍然有权撤销。故C选项,D选项,均错误。59.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下列哪一或哪些情况,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A.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B.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C.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1年的D.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届满后已满一年的答案:A,B,C解析:《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5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1)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2)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3)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4)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60.吴某帮邻居陈某修建新房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腰椎骨被摔断,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吴某预交10000元保证金,陈某替吴某交了2000元,其余拒绝支付。吴某诉至法院并申请让陈某先行支付8000元。在此种情况下,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如果吴某不能提供担保,那么法院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B.法院经审查后,不但可以决定对8000元先予执行,而且也可以决定对手术费先予执行C.本案属于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法院应当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D.如果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陈某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答案:A,B,D解析:考查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108条的规定,A、B、D项错误。需注意的是,先予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裁定书,而非决定书,C项正确,61.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伤残确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但法官在归责时发现,该案既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错原则,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原则。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竞合现象。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B、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C、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答案:C解析:法律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尽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都会存在,然而由于各国的社会基础和法律传统不同,各国在立法上对法律责任竞合问题不可能进行完全相同的规定。故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可知,本题的答案为C。6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一架客机正从北京飞到纽约,如果该客机在韩国境内上空飞行时,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害赔偿适用();如果该客机在公海上空飞行时,对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害赔偿适用()。A、韩国法;美国法B、中国法;美国法C、韩国法;中国法D、美国法;中国法答案:C解析:《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对韩国境内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适用韩国法,对公海水面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C为当选项。63.郑某因与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委托马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但未作具体的授权。此种情况下,马律师在诉讼中有权实施下列哪一行为?A.提出管辖权异议B.提起反诉C.提起上诉D.部分变更诉讼请求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民诉意见》第69条。64.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铁路通信线路应被视为交通设施,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既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又触犯盗窃罪,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所以选C。65.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律。所以A、B错误。C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琼斯系在中国发生合同纠纷,若依据经常居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但依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中国法律。所以,C错误D正确。66.赵某是某看守所的监管人员,2009年在其值班之际,为了发泄对看守所领导人员的不满,私自将在押人员钱某放走,致使钱某由此脱逃。对本案的定性正确的是:()A:赵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钱某是共犯B:钱某构成脱逃罪,赵某是共犯C:赵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钱某构成脱逃罪,对两者仍适用总则共犯的规定D:赵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钱某构成脱逃罪,对两者不适用总则共犯的规定答案:D解析:【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详解:在刑法分则已经将某种帮助、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通常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对赵某而言,其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对钱某,则直接认定为脱逃罪而不认为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67.甲县公安局在进行侦查时,需要进行侦查实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必须经甲县检察院检察长批准B.可以经甲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C.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并加盖甲县公安局公章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为了査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査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A?错误,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是“可以”,因此,B错误。侦査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故C正确,D错误。68.甲大量生产劣药并销售,共销售100万元。该劣药导致3名儿童双目失明。关于甲的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甲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C.对甲应数罪并罚D.对甲应择一重罪答案:C解析:【解析】C。请注意这种题目中,其余三个选项都是正确的。69.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由乙照顾甲,甲死后将名下的200万元与宝马车一辆交于乙。随后,甲将乙诉至A区法院,认为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尽到照顾自己的责任,要求解除合同。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照顾义务,并且提出反诉,要求甲交付双方口头约定的其位于B区的房产一套。随后,甲申请撤诉。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起诉乙,是变更之诉B.乙提出的反诉,是确认之诉C.看到乙提出反诉后,甲提出撤诉,法院准许D.法院对于乙的反诉裁定不予受理答案:A,C,D解析:考查诉的种类与反诉的内容。A项表述正确,要求解除合同为变更之诉;B项表述错误,要求交付房屋为给付之诉,包括给付物品,或要求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民诉解释》第233条第3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民诉解释》第239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本案由于乙的反诉为专属管辖,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甲可以提出撤诉申请,C当选。乙的反诉为专属管辖,法院的做法正确,D当选。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位于广东的一企业与一我国台湾地区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台湾地区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涉台文书送达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我国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我国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C.只要是该我国台湾地区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D.凡业务代办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聿,即可依法留置送达答案:A解析:。依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因此,A正确,只要在送达时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即可向其送达。B错,不需要通过外交部门送达。C错,依该规定第3条第4款,受送达人在内地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业务代办人必须是明确授权的才能送达。D错,依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只有明确授权的业务代办人拒绝在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才可依法留置送达,没经明确授权的不能留置送达。71.★★何某是某市人民法院的一名审判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何某与其妻(同一法院的审判员)一起审理某件棘手的刑事案件B.何某的外甥女被确定为同一法院的助理审判员C.何某之弟(律师)担任何某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D.何某辞职后以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答案:C解析:。72.下列哪些程序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加的程序和制度?A.小额诉讼程序B.司法确认程序C.代表人诉讼制度D.公益诉讼制度答案:A,B,D解析:【考点】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解析丨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就巳经被确立的制度。其余三个程序和制度都是本次民诉法修改新增加的。73.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C.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D.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答案:A,B,C,D解析:。《保险法》第10,13条。74.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当发回重审B.由于第二审程序特殊救济、监督功能,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不能有陪审员参加C.第二审程序对于原判决事实清楚的,只是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不开庭审理D.第二审程序中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不得越级审理答案:A解析:考查第二审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3条第3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故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D项正确。75.《海关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折抵。海关采取此种措施属于下列哪一种性质的行为?()A.行政强制措施B.执行罚C.代执行D.直接强制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的种类。直接强制是指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的种类主要有强制拘留、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拍卖等。本题中,海关的行为属于强制扣缴,是直接强制的一种。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下列赠与合同中,不得主张任意撤销的有()。A.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的赠与合同B.与地震灾区某受损学校订立的赠与合同C.经过律师见证的赠与合同D.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赠与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77.李某因受贿罪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随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种表述是错误的?()A.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B.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C.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D.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之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以及再审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所以答案为A。78.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包括、()A.确立陪审制B.审判时不需要令状C.编制“末日审判书”D.将巡回审判制度化答案:A,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査的是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项。79.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目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C.大连市c区人民法院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B,D解析: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经开始履行。80.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行政长官就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对法院无约束力B.行政长官对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的原法案,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D.行政长官仅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议的成员答案:C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据此,A项“对法院无约束力”表述错误。该法第4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该条第50条第1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据此,B项“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表述错误。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故C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据此,D项“仅”字表述错误,还可以从立法会议员中委任。81.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订立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CIF上海,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卖方按合同约定将电脑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并向法国的议付行办理了议付,结果航行中船舶遇特大暴雨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此时开证行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也得知货物灭失的消息,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开证行可以拒绝偿付议付行已经议付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中国某公司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B、买方中国某公司的损失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卖方补偿C、买方中国某公司的损失可以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D、由于货物全部灭失,买方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答案:C解析:开证行不能拒绝偿付议付行已经议付的货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的规定,信用证独立于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单证相符为前提,与货物无关,所以A错误。在CIF贸易术语下,风险在装货港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而买方并不能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也无法通过买卖合同要求卖方补偿,可行的方法是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B、D错误,C正确。82.赵某与马某曾经有矛盾,赵某听说马某放风要把自己砍死,于是决定先下手为强。2003年8月14日晚7时许,赵某邀约李某、韩某等人前往帮忙,并携带砍刀7把。在某街道赵某发现马某,一行人随即追赶。马某见势不妙立即朝街西头河堤奔跑。追赶40米后,马某从河堤上跳下,扑到河里,并且往河心里游。赵某等人在河堤上看马某游了几下,因为怕警察来,就一起跑到附近棉花田里躲藏,等了半小时未见警察来,一行人逃离现场。第二日,马某的尸体在河内被发现。经法医鉴定,系溺水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赵某等人持刀追砍的行为与被害人溺水身亡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C.赵某等人持刀追赶马某具有伤害的故意,其持刀追砍的行为与马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伤害罪D.赵某等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83.关于渎职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明知有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却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元。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B.刑警曾某办理冯某抢劫案,明知冯某被取保候审后未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曾某也未依法传唤冯某或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期间,冯某再次犯罪。曾某构成徇私枉法罪C.律师于某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从法院复印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允许马某亲属朱某查阅。朱某随后游说证人,使数名证人向于某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于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公安局协警闫某,在协助抓捕行动中,向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李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闫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渎职罪。A项,郑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违背职责要求行事,给国家造成超过30万元的经济损失,成立滥用职权罪。故A项正确。B项,曾某对被取保候审的人员监管不严,属于不积极行使自己职责的不作为的滥用职权行为,但是由于后果并不严重,不成立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的内容是对明知无罪的人予以追诉或者对明知有罪的人予以放任。曾某并没有这样的枉法行为,所以不成立徇私枉法罪。故B项错误。C项,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一般案件的诉讼材料(保密案件除外)属于工作秘密,不属于需要高度保密的国家秘密,所以律师对材料内容的泄露不成立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闫某的行为满足该条的规定。故D项正确。8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陷入严重亏损的境地,早已资不抵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继续履行债务B: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债务C: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D:甲公司可以终止履行债务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本题中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乙公司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发生中止履行的情形时即可解除合同,所以CD选项不正确。85.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7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10年4月做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答案: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程序(离婚案件)[答案及解析]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就离婚案件的管辖而言,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A市C区,B市D区是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B市D区法院无权管辖,因此,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理由如下: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一,关于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属于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申请则公开审理,所以,法院公开审理是正确的。第二,关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出庭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原告无特殊情况理由,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而向法庭申请不出庭,法院竟然予以准许,这是不合法的。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关于"自认"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本题中所述对身份关系事实的承认不属于"自认"。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做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对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直接判决不合法。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第一,关于抗诉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第二,关于离婚案件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判决不能要求法院进行再审。第三,对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A市检察院对已分割的财产可以提起抗诉,而对于未分割的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86.独立制片人甲自筹资金于1993年11月15日首次出版《敖江威龙》电视剧录像带。甲于1996年10月21日去世。甲对该录像带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权和报酬请求权的保护期应于何时截止?A.2043年11月15日B.2043年12月31日C.2046年10月21日D.2046年12月31日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8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属于开设赌场B.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C.在网络上传播电子盗版书的,属于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D.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的,属于盗窃他人财物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解释。A项,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建立赌博网站行为的,认定为开设赌场。B项,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在网络上传播淫秽视频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C项,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的,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D项,根据《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88.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四个选项中仅C项“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符合前述规定之要求,故C项为正确答案。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劳务派遣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B.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C.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D.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应按月向其支付报酬答案:C解析:。参见《劳动合同法〉第57条、第58条。90.下列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哪些是正确的?()A.生态环境局干部李某主动交代违法违纪并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应当从轻处分B.财政局公务员孙某在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应当从重处分C.林业和草原局对该局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田某予以开除处分D.公务员姜某本应受警告处分,因有减轻处分的情形而免予处分答案:B,C,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的规定,选项A的情形应减轻处分,而非从轻处分。其他三个选项分别符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2条、第15条、第17条。91.某直辖市的某县地税局以天华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为由给予3万元罚款。天华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华公司董事会有权以该公司名义申请复议B:天华公司股东大会有权以该公司名义申请复议C:若国家税务总局对地税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D:若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税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答案:A,B,D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天华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股份制企业,故A、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据此,省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其政府有权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复议机关作出特别规定,但国务院相关部门无此特别规定权。地税部门属于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故C项错误,D项正确。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某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由审判长杨某、审判员王某、人民陪审员郑某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结束后,合议庭评议时发生了争议,三人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判长认为,自己对本案有更深的了解,发言更权威,因此以自己的意见为准制作了判决书。人民陪审员认为自己不懂法律,应当听从审判长的意见,因而在判决书上签字,王某未签字。关于此合议程序,下列那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合议庭评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报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审判长做法错误B.合议庭评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应依据审判长的意见作出,审判长做法正确C.持不同意见的审判员,可以不在判决书上签字,因而王某做法正确D.人民陪审员因专业知识缺乏,应服从专业审判员的意见,因而郑某签字的做法正确答案:A解析:【解析】A。《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评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中,合议庭达不成一致评议时,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对于持不同意见的审判员,也应该在判决书上签字,故A项正确,B、C、D项不正确。93.下列关于法的传统与现代化的表述中,不准确的是、()A.凡属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B.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以道德理想主义为基础,其基本特征就是强调宗法等级名分C.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表现为法律观念更新在前,法律制度变革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的特点D.从清末修律开始,中国法的现代化一直是立法主导型,即通过大规模的、有明确针对性的立法,自上而下地建立全新的法律体制答案:C解析:考点:法的传统与现代化讲解:A、B、D项正确。C项错误,中国的法的现代化进程表现为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的特点。94.甲明知被害人乙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于次日交付财物3000元。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既遂),数罪并罚B.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C.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D.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物应定抢劫罪。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物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甲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取得了乙的财物,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95.张晓敏在商场某品牌洗衣机国庆促销期间购买了1台洗衣机,后来洗衣机的甩干功能出现问题。商场解释产品质量是厂家的问题,而且按照规定特价商品不能退货。张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张某只能要求厂家退货B.张某可以要求厂家或者商场退货C.张某只能要求修理,不能退货D.张某可以要求商场退货答案: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上述法条可知,产品缺陷才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一般的质量问题应向销售者要求賠偿。故A、B选项说法错误。而D选项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场规定特价产品不能退货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合同,其内容无效。张某当然有权要求其退货,故C选项说法错误,而D选项说法正确。96.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D.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泡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所实施的民事活动就绝对无效。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故C正确。97.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B.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C.姓名权是相对权D.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据此,姓名权是应然权利,也是法定权利。故A项错误。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故B项正确。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故姓名权是绝对权,不是相对权。C项错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伤害原则”、“冒犯原则”都是确定这个限度的方法。伤害原则认为,每个个人在其不伤害到别人的情况下都拥有着自己的一切自由;冒犯原则认为,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法律也应禁止,因为冒犯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王甲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使用改变后的“王乙”,是行使其姓名权的行为,表面看不违法,但违反诚信,从而伤害知名作家王乙的权益,故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伤害原则”,故D项错误。98.某税务师事务所2007年2月3日为某公司提供涉税鉴证服务,应收报酬5万元。2008年1月17日为该公司查账时,发现该公司尚有余款3万元未付,当日即向该公司催收。该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延期,被税务师事务所拒绝。2011年2月18日,税务师事务所起诉该公司,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报酬。下列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税务师事务所向公司催收报酬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B.税务师事务所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C.本案的诉讼时效届期日为2011年1月16日D.该公司请求延期的行为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E.对该公司请求延期的行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延长规则处理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催收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所以选项A正确。(2)本题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2008年1月17日诉讼时效中断,到2011年1月17日届满。事务所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3)公司请求延期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止或延长。所以选项DE错误。99.共用题干下列哪些情形成立累犯?A:张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4年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第3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C:王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D:田某因组织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组织刺探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的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100.下列对不成文宪法的法律效力,说法正确的是、()A.制定程序和普通法一样B.效力与普通法一致C.不具有任何强制性D.任何法律都不得与不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答案:A,B解析:。不成文宪法制定程序与普通法相同,效力也相同,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不成文宪法具有强制性。根据题意,选AB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王某(男)与赵某(女)是一对恋人,后赵某又与某机关干部陈某相恋。对此王某十分恼火。他便散布谣言,侮辱赵某,赵某遂向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提起控告。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名誉权,构成侮辱、诽谤罪,并移送该区入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虽侮辱了他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王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仅就程序而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能否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A:不能B:应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的决定C:应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D:能答案:A,B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A、B正确。【考点】交叉管辖。详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够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无权处理,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考点】不起诉决定后对被害人的救济。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被害人既可以申诉,也可以起诉。A、D正确。2.甲预谋毒死自己的妻子乙,于是在妻子的水杯里下毒。甲知道妻子下午三点钟会回家,于是放心地出门了。没想到乙一点钟就提前回家了,喝下毒药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仅实施了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B.甲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下毒的行为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D.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答案:A,B,D解析: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命题人认为,只有对法益侵害十分紧迫的行为才属于着手行为,而题目中的下毒行为由于对其妻子的生命威胁尚不十分紧迫而只是杀人的预备行为,甲并未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而后来其妻子提前回家被毒死的情况属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系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的一种,而因果关系必须是犯罪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无实行行为也就谈不上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问题。3.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 )出资。A.劳务B.管理技能C.信用D.非专利技术答案: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选项D正确。4.下列有关罪数的说法中,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陈某为妻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自己作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陈某雇人制造车祸撞死了妻子,以意外事故的假象骗取高额保险金。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B.宋某在咖啡厅趁刘某去卫生间的机会,将其皮包拿走,里面有1000元现金和一张信用卡。由于卡背面写有密码,宋某即在附近的取款机取出5000元。宋某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C.王某驾驶摩托车抢夺妇女的提包,一次抢夺中,由于被害人李女士不放手,车速飞快,致使其栽倒造成身体多处严重擦伤和骨折,鉴定为重伤。则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定罪处罚D.蔡某从一家古玩店偷来一青花瓷瓶,请行家鉴定,结果发现是赝品,蔡某一怒之下将该瓶摔毁,则蔡某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以骗取保险金的,以所构成的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故B项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故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致人重伤,故C项错误。依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的“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情形,应当理解为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过失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情形,本案中的蔡某在盗窃既遂后毁坏青花瓷瓶的行为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故D项错误。5.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答案:D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走私假币罪是指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即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运输方式或是其他方式不影响本罪构成。A正确。根据《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B正确。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此,D错误。6.下列各项中,专属于国家所有的有( )。A.无线电频谱B.水流C.矿藏D.土地E.房屋答案:A,B,C解析:知识点:专属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于国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7.中国某公司与挪威某公司签订进口货物的合同,货物抵达收货港后,中国公司发现部分货物因受雨淋已经霉变,而且该批货物在途中还发生了共同海损。如果保险单注明投保的是水渍险,关于本案,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赔偿因雨淋引起的损失B、保险公司应赔偿货物的共同海损C、水渍险包括因雨淋引起的货物损失D、保险公司应对货物的损失全部赔偿答案:B解析:“水渍险”是我国保险界的习惯称谓,其实际含义是在“平安险”责任范围的基础上,保险人还负责赔偿平安险所不赔的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本案中,雨淋霉变的风险属于淡水雨淋险,淡水雨淋险属于一般附加险的范围,不包括在水渍险范围内,因而保险公司不赔偿因淡水雨淋而引起的损失。所以A、C、D错误。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属于水渍险的范围,因而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所以B项正确。8.丙国由甲乙两国合并而成,原乙国总统以个人名义从丁国某商业银行借款,用于合并前的一次救灾。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某地方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相关国家未就两国合并后所涉债务达成过协议,关于上述未还债务及条约的继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圉某地方对丁国政府的债务属于地方债B.乙国总统对丁国商业银行所负之债是用于救灾的,应在国家继承之列C.甲国某地方对丁国政府的债务应由丙国继承D.甲围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继承。A对,C错,甲国某地方对丁国政府的债务属于地方债,不属丙国继承债务的范围。B错,乙国总统个人对丁国商业银行所负之债不论目的、用途何在都不在国家继承之列。D正确,国家债务继承的范围包括国债和地方化债务。9.下列关于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A、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B、全国人大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C、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对中央军委的质询案D、全国人大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罢免答案:A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9条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不能对中央军委质询,故C项错。根据该法第15条规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故D项错。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才能修改,故B项错。10.关于法律部门这个概念,大家有各种说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B、每个部门法都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每种社会关系也只能由一个部门法调整C、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D、刑法部门仅仅包括《刑法》这个规范性文件答案:C解析: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包括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两种。法律部门和法律文件相互联系但又有区别,一般来说,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就像刑法部门并不仅仅包括《刑法》这个规范性文件一样,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11.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检察院不可以申请进行诉前财产保全B:法院作出诉前保全后30天之内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自动解除C: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撤诉的,民事部分能调就调,调不了告知另行起诉D:二审当中不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答案:C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诉前财产保全、调解和提出。详解:诉前财产保全依原告人申请而进行,检察院可以作为原告人,因此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作出保全之后的15天之内没有提起附带民诉,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二审当中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能调就调,调不了另行起诉。12.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答案:C解析:法官与律师由于所履行的职能不同,故不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A项错误。实习律师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并不是对审判的监督,故B项错误。实习律师从事审判辅助工作,有利于律师了解法官工作,也有利于法官了解律师,故C项正确。实习律师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并不是成为法官,故D项错误。13.以下情形中,有权适用排除妨碍的有哪些?A:张三的房屋年久失修,有倒塌的危险,威胁到邻居李四的房屋B:杜某的承包地位于赵某的地块中间,杜某每日从赵某的土地上通行C:鲁某家装修房屋,擅自将装修材料堆放在邻居周某家门前的空地上D:某市环保局查封了排污超标的某造纸厂的厂房答案:A,C解析:排除妨碍是物权保护方法之一,在物权人虽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而无法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情形下适用。《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A项中,李四的房屋虽然尚未受到实际妨碍,但确有发生妨碍的危险,故有权请求张三加固、支撑房屋,以排除妨碍;C项中,周某的所有权已经受到了实际妨碍,有权请求鲁某搬走装修材料。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的妨碍仅限于违法行为,如果妨碍行为是合法的,则为正当行使权利,物权人不得请求排除。B项中,杜某从赵某土地上通行系基于相邻关系而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赵某应当容忍;D项中,环保局查封造纸厂的厂房系合法执行职务,造纸厂也不得请求排除。1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存在下列情形时,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有( )。A.公司未召开会议B.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C.出席会议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D.会议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选项表述均正确。15.某从事粮食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不善,投资人张某决定将其解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除张某自己担任清算人外,还应聘请中介机构人员担任清算人B.清算期间企业不能继续从事粮食加工业务C.应通知债权人或进行公告D.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先于企业债务清偿答案:B,C,D解析:。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A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16.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C、价格同盟行为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答案:D解析:【考点】纵向垄断协议行为【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题某品牌生产商的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行为。17.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B.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C.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D.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毒品犯罪。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问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即既可能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代卖),也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代购)。A选项的结论是“成立贩卖毒品罪”,说法不严谨。虽然司法部公布答案为正确选项,但与犯罪构成原理以及司法实践不一致。B项,制造毒品指使用毒品原植物制作成毒品,包括精制、转化、调制毒品。同样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是制造毒品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故B项正确。C项,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行为人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他人保管时,行为人为间接持有,他人为直接持有。故C项正确。D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四个行为中多个行为时,也只成立一罪,如果走私、贩卖毒品不是同一宗,则数量累加;如果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则只成立走私、贩卖毒品罪,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故D项正确。18.甲在家里用菜刀要杀死妻子,在将妻子打倒后,准备举刀砍时,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6岁,一个10岁)走进来。两个孩子死死抱住甲的腿,哭喊着乞求不要杀妈妈。甲看到孩子那可怜的样子,感到实在无法在孩子面前杀死妻子,便放下刀无奈地走了。甲的行为构成A.犯罪未遂B.犯罪中止C.犯罪既遂D.对象不能犯答案:B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甲当时能够继续犯罪,属于能够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而非未遂。C项错误。本案中,由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发生妻子死亡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既遂。D项错误。对象不能犯是指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甲的故意杀人行为针对的是其妻子,也即存在犯罪对象,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对象不能犯。本题答案:B。19.关于国家赔偿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看守所工作人员在管理中将被羁押人肖某殴打致重伤,则看守所为本案赔偿义务机关B.市检察院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对李某批准逮捕,随后解除了逮捕措施,如果市检察院超过3个月对李某既未移送起诉、也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则视为终止对李某追究刑事责任C.区检察院对陈某批准逮捕后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向区检察院书面申请国家赔偿,区检察院作出了拒绝赔偿决定,赔偿决定书中未告知赔偿陈某有权在30日内向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则陈某收到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2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D.在一起冤假错案中,安某周某夫妻二人被执行死刑,留下甲乙丙三个孩子,如果甲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乙丙,如果甲非经乙丙同意,申请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放弃诉讼请求的乙丙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①看守所作为公安局的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和人事管理权,不能当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②刑事案件中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1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此处是超过1年而不是3个月,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③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2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④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所以本案中甲申请的效力及于乙丙,甲放弃的效力不及于乙丙,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20.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代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但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向第三人(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次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书面或者口头)。如果次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如果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则对次债务人不能强制执行,且无需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当然,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仅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与申请人没有直接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构成异议。最后,代为申请执行只能代位一次,不能再代位。结合本案,A选项错在一个细节,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收到通知后15日,而不是30日:B选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原则上是书面形式,但允许口头,跟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不一样,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只能书面,不能口头,故B选项错误;只要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法院就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不对异议进行审查,因为执行程序不解决纠纷,故C选项错误:代位执行只能一次,不能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再代位执行,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21.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A.票据转让B.票据承兑C.票据贴现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票据质押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背书。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形式上构成票据背书转让。22.★罗某从某部队复员将关系转到某县后,到该县民政局要求领取伤残保健金时却遭到拒绝,罗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此案为一起诉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B.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县民政局先行支付罗某的伤残保健金C.罗某应当对其曾向民政局提出请求这一事实提供证据D.此案可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答案:A,C,D解析:。罗某要求发放伤残保健金是要求民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申请是民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前提,罗某应举证。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可以作出履行判决,也可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依案情而定。故ACD的说法正确。而对要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故B的说法错误。23.位于某市A区的南方公司与位于该市B区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南方公司位于该市C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后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南方公司与建筑公司因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其后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在起诉之前,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建筑公司的机器设备,冻结其在银行的存款。法院在不知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建筑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后建筑公司感觉答辩的不理想,在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补充协议,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审理该案,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审理该案。关于本案仲裁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有: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约定仲裁,仲裁协议无效B.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C.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无权处理D.仲裁庭首次开庭后,当事人不得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仲裁法》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B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24.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诋毁商誉、虚假宣传、侵犯商标权。A项:《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陈某注册甲公司是继承祖业,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所以A项正确。B、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据此,乙公司在网站和包装上登载其无法证明存在联系的历史及荣誉,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但乙公司的登载、标注行为并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亦没有损害甲公司的商誉,所以B项错误,D项正确。C项:《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陈某注册甲公司,系继承祖业规范使用该商标,且使用时间先于乙公司,所以在乙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后仍然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此外,甲公司注册公司名称为“善福公司”,乙公司持有的商标名是“善福100”,所以甲公司注册“善福公司”没有侵害乙公司商标权,C项错误。25.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B.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C.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D.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合同的订立、保证合同、借款合同讲解:《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只要是签字或者盖章之一具备即可,不需要二者同时具备,因此买卖合同已经成立,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精神,保证人也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收取担保费,因此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丙戊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因此戊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借款仍然有效,D选项错误。26.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A.债权人会议B.债权人委员会C.管理人D.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执行。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27.★分权制衡原则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源于古代西方政治思想,直至近代才作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得以确立和完善。下列对分权制衡原则及其相关含义理解错误的是哪一项?()A.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分权制衡理论的集大成者B.分权制衡原则强调将国家权力分为不同的类型,从而实现权力间的相互制约C.分权制衡原则的目的是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D.分权制衡原则典型地体现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答案:A解析:。分权制衡理论的集大成者是法国的孟德斯鸠,故A项错误。28.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B、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答案:A,B,C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故D项错误。29.以下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B.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C.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D.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是其主张权益的享有主体,我国行政诉讼不存在他人诉讼和公益诉讼E.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所受具体柠政行为的侵害是已经发生的损害答案:A,D解析:。B项错在有原告资格的人还有可能作为第三人。C项错在起诉人并不一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更不需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例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E项错在行政诉讼中,并不要求侵害已经发生,只要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30.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哪项符合法律规定?A.某公安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对付某实行拘留B.某检察院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决定对付某实行逮捕C.某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委托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剥夺付某政治权利1年D.公安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颁布《关于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程序》答案:A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宪法》第3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在我国,人身自由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畴,对其进行限制需要依据法律进行。题中各项均属于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有A选项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B选项中依据行政法规逮捕付某和C选项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D选项中,公安部是国务院的下属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委托也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A选项正确,当选。BCD选项错误,不选。31.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包括下列哪一选项的犯罪?()A.挪用公款罪B.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C.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D.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的上游犯罪包括选项ABC之内容。不包括选项D的内容。32.共用题干以下哪些案件应该适用诉讼中止,等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A:被告王某在外省,想要赶回参加民事诉讼开庭的途中被洪水阻隔,不知何时可以参加开庭B:原告李某在开庭前急病人院,不知何时才能出院C:原告债权人李某病故后,其独生子表示放弃继承权和债权D: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突然提出原告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希望法院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答案:A,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33.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见住在对面房间的邻居乙(女,20岁)的房门虚掩,即起歹念,持刀进入乙家,用刀抵住乙,索要现金。在发现乙没有钱后,不甘心,便要求发生性关系。乙极力反抗未果,便假意答应,说:“我现在身体不舒服,下午你再来。”甲便停止暴力行为。等到下午来时,已经人去楼空。甲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既遂B.抢劫罪未遂C.强奸罪中止D.强奸罪未遂答案:B,C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本案中,由于乙没有钱,所以甲的抢劫行为没有实现强取乙的财产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构成抢劫罪未遂。C项正确。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本案中,甲要求与乙发生性关系,在乙极力反抗未果假意答应但需要等到下午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甲是能够不顾乙的承诺而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的,但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甲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D项错误。如C项所述,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而答应乙的要求,下午再与乙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不构成强奸罪(未遂)。本题答案:BC。34.甲市工商局在对个体工商户张某例行检查时,发现张某开的小餐馆有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逾期不缴纳罚款,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甲市工商局决定对张某每日加收罚款3%的罚款,但是甲市工商局故意不告知对其加处罚款的决定,给张某造成了损失。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甲市工商局作出的加处罚款的决定无效B.张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甲市工商局作出的加处罚款的决定C.在加处罚款超过15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D.甲市工商局对张某作出的加处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不能超过罚款的50%答案:A解析:(1)选项A:行政机关无论加处罚款还是滞纳金,都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因故意不告知、追求罚款与滞纳金收益,而使当事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对此应认定该行为无效,理由是程序违法;(2)选项B:无效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撤销并使之失去法律效力;(3)选项C:《行政强制法》规定加罚超过30日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选项D: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35.下列关于留置送达,说法错误的有:()A.调解书不宜适用留置B.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入时,才能采用留置送达C.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留置送达的程序中无须见证人到场答案: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只有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员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亊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诉讼文书的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虽然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并非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例如,调解书就不宜适用。36.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需要遵守相关规范,关于律师行为规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遵守回避规范,因法定事南或相关规定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B.不得为了胜诉,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C.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侮辱性的语青D.出庭时,除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戴其他衣物或饰品答案:A,B,C,D解析:考查律师执业规范。均正确。37.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说法或做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甲犯放火罪和爆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9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9年。甲服刑7年时,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此,法院应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7年刑期B:乙犯放火罪和爆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9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4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故意伤害罪,并就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即使这样,乙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会超过20年C:丙犯放火罪和爆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3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故意伤害罪的刑罚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放火罪、爆炸罪、强奸罪、绑架罪四罪,但法院只判决放火罪10年、爆炸罪11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在执行7年后,发现强奸罪、绑架罪,法院判处强奸罪有期徒刑8年、绑架罪有期徒刑9年。法院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刑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7年,就是丁应当最后执行的刑期答案:A,C,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错,服刑期间犯新罪的并罚,应“先减后并”而不是“先并后减”。B对,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判决宣告以前的罪行)并罚,应“先并后减”(已经执行的4年刑期),实际执行的刑期与判决的刑期一致,不会超过20年。C错,服刑期间犯新罪的并罚,应“先减后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20年,故对丙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可能执行(3年)。D错,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判决宣告以前的罪行)并罚,“先并后减”(已经执行的7年刑期),对于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而非20年。38.2016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80万港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80万港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如果厚泰公司提起上诉,而国际银行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起诉,那么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应不予准许国际银行撤回起诉的申请B.如果撤诉申请予以准许,国际银行在撤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C.对于国际银行的撤诉申请,应当征得厚泰公司与晓升公司的同意D.如果撤诉申请予以准许,那么法院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答案:B,C,D解析:考查二审中撤诉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3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根据规定,A项错误,BCD项正确。39.下列何种民事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A.某案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犯交通肇事罪,作出民事判决后被追究刑事责任B.某案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价值200元的礼品,但其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C.某案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价值200元的礼品,但其证言是真实的D.某案的生效调解书认定的事实不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对检察院在民诉中的抗诉应注意以下几点:(1)抗诉的对象仅限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必须是判’决和裁定,对调解书不能提起抗诉,所以D项不选;另一方面必须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说检察院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而不能按二审程序提起抗诉;(2)引起抗诉的判决、裁定在程序上的错误是由法院或审判人员引起的,即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程序上有错误,只要不涉及实体上的错误则不能提起抗诉,所以本题C项证人接受当事人礼品但证言真实不能提起抗,而13项中审判人员贪污受贿不管有没有影响实体判决检察院均应提起抗诉;(3)审判人员的错误仅限于与本案有牵连,A项中审判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交通肇事罪,与本案无关联,只要该审判长还没被追诉,继续进行审判工作,并且在实体判决上没有错误就不应提起抗诉。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合同和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AD项,《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A项错误,D项错误。B项,根据《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原则上应适用船旗国法律,但在光船租赁前和光船租赁中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所以,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即丙国法,B错误。C项,根据《海商法》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德洋号船舶优先权争议应适用中国法,C错误。41.甲乙两人达成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万公斤苹果,双方就合同部分内容约定不明确,且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其内容。在此种情况下,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价款不明确的,合同应按照订立合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B: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合同应在甲所在地履行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乙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不过应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D:甲交付苹果义务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应由甲负担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是合同约定不明时确定履行规则的优先方法,但依题意此种方法不能解决本题的问题。《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B、C、D三项均正确。价款不明时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而非订立合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因此,A项错误,当选。42.下列情形中,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具备主体合法性的是( )。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未满16周岁的小张与某餐厅签订的劳动合同B.未满16周岁的小李与某杂技团签订的劳动合同C.未满16周岁的小王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D.未满16周岁的小赵与某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答案:B解析: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不满16周岁。43.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阶段负有“八项公示”义务,该“八项公示”具体包括(  )。A.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B.行政许可的数量、程序、期限C.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D.行政许可的申请书示范文本E.行政许可的决定机关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阶段负有“八项公示”义务,即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4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案件中不适用调解的有哪些?()A:特别程序B:督促程序C:公示催告程序D:破产程序答案:A,B,C,D解析:【考点】不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范围。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所以,A、B、C、D项均符合题意。45.在宋代,提点刑狱司在巡视某州县时,发现某案审判过程中,地方官吏有违法的行为,该提点刑狱司可以怎样做?A、违法行为轻者,由提点刑狱司指定其他同级官员再审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违法行为轻者,由提点刑狱司立即处断C、违法行为重者,由提点刑狱司上报皇帝裁判D、违法行为重者,由提点刑狱司上报大理寺裁判答案:B,C解析: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制度,但从宋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BC的说法是正确的。46.尹老汉因女儿很少前来看望,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每周前来看望1次。法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而且,关爱老人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法院遂判决被告每月看望老人1次。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被告看望老人次数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B、《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中没有规定法律后果C、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条中规定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D、法院判决主要是依据道德作出的答案:D解析:该法条属于法律规则的内容,法院据此判决,依据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道德。当然,该规则本身也是道德规则,是道德内容的法律化,故D错误。47.关于国务院机构的设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与变更,应当由国务院提出方案,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B.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设立,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C.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变更,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D.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下属行政复议处的设立,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答案:B,C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因此,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与变更,应当由国务院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委会议而非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A项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属于国务院办事机构,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其设立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B项正确。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变更也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C项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因此,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下属行政复议处的设立,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自己就可以决定。D项错误。48.甲国公民杰克申请来中国旅游,关于其在中国出入境和居留期间的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杰克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中国签证机关不予签发其签证B.如杰克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不准许其入境C.杰克入境后,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48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如杰克在中国境内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出境入境管理法》。A项,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1)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3)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4)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5)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6)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A项正确。B项,根据该法第25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具有本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情形的;(3)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B项正确。C项,根据该法第39条第2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C项错误。D项,根据该法第28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D项正确。49.甲是乙公司的研发人员,经长期研究,完成单位交付的研发任务,开发出了一种抗癌新药,现欲申请专利。以下关于该成果权利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归甲B.专利申请权归乙公司,专利权归甲C.专利申请权归甲,专利权归乙公司D.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归乙公司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所以本题选D选项。50.甲将价值5万元的房屋1间作抵押向乙借款4万元。抵押期间,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因丙忘记关煤气,致使房屋着火,房屋贬值2万元。对此,乙享有何种权利?()A.请求丙向其支付赔偿款1万元B.请求甲提前还款C.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D.请求甲将丙赔偿给他的2万元予以提存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抵押权人的保全权问题。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偾权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80条进一步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偾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本题中,甲将房屋设定抵押后,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因丙不慎导致房屋贬值,甲对此并无过错,故乙无权请求甲提前还款,或者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BC选项错误。丙因不慎将承租房屋烧毁,对出租人甲负有赔偿责任,但其并无侵害乙之抵押权的意思,对乙不负赔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对于乙赔偿给甲的2万元赔偿款,系抵押物房屋价值的转化,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乙有权请求甲将该赔偿款予以提存,本题正确选项为D。51.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某村农作物减产。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检测认定,甲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倍,是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乙排污未超标,但其中的悬浮物仍对农作物减产有一定影响。关于甲、乙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甲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乙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甲厂的行政责任D.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乙厂的行政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A、B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甲化工厂违法排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乙化工厂合法排污同样造成了环境污染,都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强调的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不要求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排污造成污染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免于承担行政责任而已。故A、B两项正确。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从上述法条可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等生产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是违法排放污染物,也即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甲厂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乙厂排污未超标,不需承担行政责任。故C项正确,D项错误。52.甲村与乙企业就某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执,请求市政府处理。市政府决定争议土地使用权归甲村,乙企业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将争议土地使用权确定为乙企业所有。甲村不服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下列哪些可以作为不予受理的法定理由?()A:复议决定以国务院勘定行政区划的决定为根据B:复议决定以国务院调整行政区划的决定为根据C:复议决定以该省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为根据D:复议决定以该省政府划拨土地的决定为根据答案:A,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该条规定的复议决定构成最终裁决,必须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1)该复议决定由省级政府作出;(2)该复议决定的内容是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3)该复议决定的根据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据此,A、B、C项应选。53.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进行质证B.公开质证C.不公开质证D.由审判人员决定是否公开质证答案:C54.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戊、丙、丁、乙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戊、丁、丙、乙C、乙、丁、丙、戊D、丁、戊、乙、丙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戊为第一顺序);(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先于丁支付价款,丙为第二顺序,丁为第三顺序);(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为第四顺序)55.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C.初次犯罪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据此直接看出,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选AB。56.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致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B.强迫他人捐献器官,具有致人死亡危险,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C.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致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D.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致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组织人体器官买卖罪的刑法规定。参见《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57.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国内某食品生产企业向几位律师进行咨询,以下观点中正确的是哪些?A、甲律师提出,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B、乙律师提出,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律师提出,该公司食品标签中标明的有效预防骨质增生,对颈椎病有显著疗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删除D、丁律师提出,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答案:A,B,C,D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5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6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所以选项B表述正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8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58.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A、美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的合作生产电脑配件的合同,厂址建在北京B、我国某公司与非洲某国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探开发该国自然资源的合同C、中国人李某与法国人王某签订了服务提供合同,但并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D、我国某企业与德国某企业签订合同,共同投资在南京设立食品生产厂答案:A,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因此A、D是当选项。B项中的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在我国境内履行。C项中,当事人未约定服务提供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59.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运输中的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所以,首先允许当事人选择,所以B项说法是符合规定的,当选。其次,若未选择即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本案中目的地是乙国,所以应用乙国法。D正确,当选。AC均为迷惑选项。60.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减免税审批属于行政许可B.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C.行政许可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D.行政确认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1)减免税审批就是减免税资格审批,属于确认类行政审批,不是行政许可;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所以选项C错误。(3)行政确认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作出;所以选项D错误。(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对事实的甄别,属于行政确认;所以选项B正确。61.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可以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B.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C.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D.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5)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据此,有权撤销地方政府规章的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上级人大常委会,故A项错。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构成违法。故B项错。某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可为地方政府规章,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可为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91条,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故C项对。根据《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3)项,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故D项对。62.甲乙之间发生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甲主张的事实,乙明确表示承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是,法院发现,甲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丙的合法利益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由于乙对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就无需提供任何证据证明B:由于乙对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人民法院就不能要求甲乙提供证据C:对于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D:对于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答案:C,D解析:【考点】自认的例外。详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所以,C、D项正确。63.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类证据?A.传来证据B.直接证据C.有罪证据D.言词证据答案:A,B,C,D解析:。李某的证言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徐某杀害高某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根据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划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认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李某的证言显然属于有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是言词证据。李某的证言是言词证据。6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下有关证券交易的说法正确的有:()A.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B.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开立账户,买卖证券C.禁止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D.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答案: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79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亊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可见,A项正确。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可见B、C项均不正确。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可见,D项不正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项。6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某大学教授在2007年6月份的下列哪些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A、工资5000元B、在外兼课取得报酬6000元C、出版教材一部,获稿酬1.2万元D、被评为优秀教师,获奖金5000元答案:A,B,C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此ABC三项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6.共用题干某年3月,杨某想买黄某的九成新的东芝手提电脑,双方约定杨某3月10日付款2500元,黄某即将电脑卖给杨某,但是要等到黄某申请完出国留学事宜5月20日才能取走。杨某按约定如期交全了价款,黄某也向杨某出具了收据。后来,黄某觉得电脑卖便宜了心中一直耿耿于怀。于是4月10日将电脑以3500元偷偷卖与白某,白某当即支付全款并取走电脑。5月10日,杨某知道此事,与黄某发生了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杨某在5月20日取得电脑的所有权B:杨某在3月10号取得电脑所有权C:4月10号黄某出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D:假如电脑没有卖给白某,而是在地震中损坏,则黄某不需要赔偿杨某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让与后,出卖人仍然可以占有一段时间的为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所有权自3月10日就发生转移,只不过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而非占有,本题中电脑已经交付,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杨某负担。因此4月10号出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债权具有平等性,甲乙和甲丙两份购房合同效力平等,A选项不正确。《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甲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收回房屋,乙也不能请求甲收回房屋,B选项不正确。C选项认为乙不能要求甲收回房屋的说法正确,但甲乙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甲不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双方约定35%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D选项正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当事人一般会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这属于所有权保留问题,是一种物的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甲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经超过合同全部价款2000万的1/5了,故应选ABC。《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常见的情形是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此时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没有租赁合同。本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擅自转租的,转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在出租人解除其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后,转租人(即第一个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67.2011年10月8日,甲提出将其正在使用的轿车赠送给乙,乙欣然接受。10月21日,甲将车交付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交车时,乙向甲询问车况,甲称“一切正常,放心使用”。事实上,该车三天前曾出现刹车失灵,故障原因尚未查明。乙驾车回家途中,刹车再度失灵,车毁人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10月8日B.该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10月21日C.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轿车的所有权尚未转移D.乙无权就车毁人伤的损失要求甲赔偿答案:A解析:(1)选项A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2011年10月8日双方达成赠与合意时,合同即成立;(2)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3)选项D: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8.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县环保局向蓝天化工厂发出缴纳30万元排污费的通知。蓝天化工厂认为计算有误,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经审理后作出缴纳25万元排污费的决定。蓝天化工厂仍不服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排污费计算仍有误。法院可以如何判决?()A:撤销市环保局的决定,责令其重作决定B:撤销县环保局的通知C:直接确定排污费的数额D:驳回化工厂的诉讼请求答案:A,C解析:本案为复议改案件,被告为市环保局,被诉行政行为是市环保局的决定,法院的判决只能针对市环保局,故排除B项。既然市环保局的决定违法,故法院也可判决撤销。根据《行诉法解释》第53条第2款,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故C项对。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条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且合理,故D项错误。69.共用题干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亏损,甲由于无法继续参加合伙,提出退伙,乙丙同意,清算时合伙企业拥有财产10万元,债务7万元,甲分得1万元后退伙,后发现甲退伙前欠丁企业3万元货款一直未还,清算时没有将该债务计算在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对该债务不负清偿责任B:丁企业只能要求甲承担1万元的清偿责任C: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丙各向自己偿还1万元D: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向自己偿还2万元,也有权要求丙向自己偿还2万元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合伙企业对丁企业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甲清偿数额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比例,只能根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即只能向乙丙各追偿1万元,不能向乙追偿2万元或向丙追偿2万元。因此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A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时并不要求有限合伙人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所以D选项不正确。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69条的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的说法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比较自由地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但是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可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第82条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B选项应选。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A选项不应选。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不应选。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不应选。70.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B.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C.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并不以达成刑事和解为前提条件,故A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7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故B正确。第43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故C错误。第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第62条至第65条规定办理。但黄某是否起诉还要看考验期内的表现,因此暂时无需封存,故D错误。本题选B。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将李某(16周岁)欺骗至游戏厅打游戏,然后给李某父亲打电话:“我绑架了你儿子,赶紧汇钱到我账户,否则杀了他!”甲构成绑架罪B.乙和王某商议,共同“搞点儿”王某父亲的钱。由乙打电话给王某父亲:“我绑架了你儿子,赶紧汇钱到我账户,否则杀了他!”王某父亲不相信,王某便在电话里伪装自己被绑架。乙构成绑架罪C.丙将儿子从岳父处悄悄接回来,然后打电话给岳父:“儿子被绑匪绑架了,他们问我要钱,不给钱就杀了小孩,你赶紧给我打钱。”岳父相信便打钱给丙。丙构成敲诈勒索罪D.丁偷盗一个婴儿准备出卖,但是卖不掉,便恐吓婴儿父母,声称不给钱就杀了婴儿。丁构成拐卖儿童罪和绑架罪,并罚答案:D解析:A项,甲对李某父亲虚构事实对李某父亲以恶害相通告勒索财物,李某父亲一方面产生了认识错误,即儿子被绑架了;另一方面,产生恐惧心理,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B项,与A项类似,乙和王某虚构事实敲诈勒索,这些事实既是虚假的,又让人恐惧,行为既符合诈骗罪又符合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注意,绑架罪的实行行为要求实质控制人质。C项,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模式是:实施恐吓行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的恐惧心理来源于绑匪的恐吓,岳父的恐惧不是来源于丙,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丙虚构事实的行为使岳父交付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D项正确。72.周某杜某洪某各出资100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周某欲转让自己的份额并通知了杜某洪某,周某在给洪某的通知中写明了期限10天,但在杜某的通知中没有写期限,现在杜某洪某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关于行使期限说法不正确的是:A.杜某洪某都是10天B.杜某洪某都是15天C.杜某是15天,洪某是10天D.杜某洪某都是6个月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73.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那些选项?()A.法院判决书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答案:A,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作权法,当选。A项:法院判决书属于司法性质的文件,不适用《著作权法》,应予排除,当选。B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属于法律文件的官方译文,不适用著C项: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严格含义指,凡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其作者除了在起源国之外,可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后者的法律目前授予或今后授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所特别规定的权利。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对《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予以保护,C项不当选。此题可进一步理解为: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时起自动产生,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论其是否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只不过,将来审查通不过的作品不能进行传播。D项:《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属于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当选。74.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C.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选项A:本题中,股权出资(转让)时尚未到约定的实缴时间,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情形,其股权不能受到限制,无瑕疵。A错误。选项B:《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贬值发生在出资之后,且没有其他约定,B错误。选项C:文某仅将其一部分股权出资转让,他还是甲公司的股东,仍应该对甲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按期履行的,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C正确。选项D:出资义务是向公司履行,请求权主体是“甲公司”,乙公司作为其他股东,不享有该请求权。D错误。75.根据《防洪法》的规定,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逾期不拆除的,水利行政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行政机关的这种做法属于下列哪个选项的行为?()A.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收费C.代执行D.直接强制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代执行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并由义务人支付执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题中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做法完全具备代执行的特征,因而不属于直接强制。76.中国甲公司于2012年8月开始在其生产的微波炉上使用“格芮特”商标,并于2013年5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美国公司乙也在同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格瑞特”商标用于其生产的厨具系列,经查乙在2012年2月就开始在其国内使用该商标。关于这两项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外国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B: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乙公司的申请C:如果乙提出其于2012年12月7日已在本国提出了申请,要求商标局给予其优先权,并提交了首次申请的副本,则乙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7日D:对于商标局对任何一方申请的驳回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因此,A项正确。《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因此,B项正确。《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乙在本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申请副本,故乙享有优先权。因此,C项正确。《商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复审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D项错误。77.“无畏”号货轮在海上航行时,遇到雷暴,甲板上部分货物被雷击起火并蔓延到机舱和货舱,船长为了灭火命令水手向船舱内灌水,浸泡坏了部分货物。因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求助拖轮将货轮拖到避难港。下列哪项损失不能计入共同海损?()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B.拖航费用C.失火烧毁的货物D.避难港发生的避难费用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共同海损讲解:共同海损的成立需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2)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情况下才发生的;(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人为有意造成的;(4)采取的措施必须要有效果。本案中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拖航和避难港费用属于为避免船、货共同危险作出的牺牲,属于共同海损。而失火烧毁的货物并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损失,故C项不属于共同海损,当选。78.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的有:()A.某继承案件中,法院已按法定继承结案并生效后,当事人之一提交了一份新发现的1年前被继承人立的遗嘱,经审查,此遗嘱真实有效,只是放置在隐蔽处,未及时发现B.某高空坠物砸伤行人一案,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找到的目击证人在判决生效1年后被找到C.某食品致人中毒一案,原作出鉴定意见者重新鉴定,推翻原意见的证据D.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再审中新的证据的认定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新的证据”:(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巳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当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44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1)证据是在举证期限或者《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2)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本题A、B、C、D项全部符合上述条件。79.某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市人保局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某企业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给予5万元罚款。该企业认为罚款额过高,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市劳动监察大队应当是行政机关B.该企业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C.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可以就该罚款的数额进行调解D.若复议机关认为处罚过轻,可以决定变更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B、C考点: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调解、不利变更禁止讲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和第19条第1项,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市人保局委托某市劳动监察大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该执法工作自然包括实施行政处罚),故该劳动监察大队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而非行政机关,故选项A表述错误。根据题干,市劳动监察大队属于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故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市人保局充当复议被申请人,故复议机关应当是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故选项B表述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调解。罚款案件,属于自由裁量的行政案件;罚款数额多少属于合理性问题,故可进行调解。选项C的表述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若复议机关认为处罚过轻,决定变更就意味着加重处罚,这显然对复议申请人更为不利,违反该条规定。故选项D表述有误。80.老张在兴业商场购得由隆裕公司生产的热水器一台,一周后,张妻在家使用时,热水器突然起火爆炸,将张妻烧伤。经鉴定,事故的原因为该热水器不符合现有的国家标准,系产品缺陷。老张和兴业商场就赔偿协商未果,现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现法院认定产品缺陷存在,隆裕公司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在张妻提出的下列赔偿请求中,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要求支付张妻抚慰金3万元B.张妻住院期间聘请一名护工,支付的陪护费1000元C.张妻的医疗费共计2万元D.老张是出粗汽车司机,送其妻住院治疗误工损失3000元答案:A,B,C,D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解析I《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故A、B、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D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正确答案为ABC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甲国某公司向乙国难民运输一批粮食。运输粮食的货轮在经过丁国领海时,触发了该水域的水雷,导致粮食全部毁损灭失。关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运输粮食的货轮可不经丁国允许,无害穿越丁国领海。B、假设水雷不是丁国布设的,则丁国对货轮和货物的损伤不应承担国家责任。C、货轮的船旗国可以向丁国直接行使外交保护,以维护货轮的权利。D、如果该批粮食事前投保了一切险,则保险公司应对该公司进行理赔。答案:A解析:该题综合考察领海制度、国家责任、外交保护制度以及海上保险等知识点。A正确,货轮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B错误,水雷布设在一国领海,即便不是该国布设的,该国也有义务防止该水雷对他国造成侵害。科孚海峡案已经对此义务作出了说明。C也是错误的,原因是没有用尽当地的法律救济的前提下,不能提起外交保护。D错误,因为水雷爆炸属于战争的承保范围,战争险属于特殊附加险,不在一切险的范围内。82.中国甲公司委托成都铁路国际运输港运送一批货物途径数个国家最终到波兰,双方约定采取DAT术语规范其权利和义务。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货物到波兰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从火车上卸下B.铁路部门应签发运单作为承运货物的凭证,该运单可以转让,是物权凭证C.铁路部门对因法律允许的敞车运输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D.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赔偿和逾期到达均以实际损失为原则,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大家还记得之前对贸易术语的总结吗关于交货时间的口诀是“D组在目的,踢下(DAT)兼装卸(FCA)”。“T”下嘛,自然是要负责卸货滴。选项B错误。运单确实是铁路部门承运货物的凭证,但其不是物权凭证,也不能转让。选项C正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规定了7种承运人的免责情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C项描述的,铁路规章许可的敞车运送。其余均是民法中基本免责条件的演化。具体参见本题[考点深挖]。选项D错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中针对货物损失和逾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对于货物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原则,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在逾期交付的情况下,铁路应按逾期长短,以运费为基础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期罚金。注意逾期下的赔偿是以运费为基础。83.下列有关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A、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自由设立出版社、出版刊物的权利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属于公民政治自由的内容C、我国对出版物的管理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都由国家承担检查、监督的职责D、2001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列出了十类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范围的出版物,这属于对公民政治自由的限制,超越了国务院的立法权限,构成违宪行为答案:B解析: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看法。出版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范畴。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是错误的。对出版物的审查,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事前审查主要由出版单位承担,国家一般不予干涉。因此,C项也是错误的。2001年通过,201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列出了10类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范围的出版物,这是在宪法范围内为执行宪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而非对公民政治自由的限制,故D项错误。84.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定性为(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答案:C解析:知识点:自力救济。甲和乙互不认识,甲拒绝支付餐费的行为侵犯了乙的权利,乙若不进行自助救济,事后救济恐难实现,故在此紧急情况下,乙可以采取自助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不构成侵权。85.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A项,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没有主体限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任何人都有权利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故A项错误。B项,用第三人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对不法侵害人成立正当防卫;同时造成第三人财物毁坏的,对第三人成立紧急避险。故B项错误。C项,面对类似警察抓捕等合法的追捕,被追捕者没有反抗的权利,也没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如果允许面对合法抓捕进行紧急避险,会鼓励被抓捕者采取破坏他人利益的方式逃避法律追究,在秩序社会中是不可接受的。故C项错误。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紧急避险的本质是“综合利益最大化”,不论利益主体是谁,利益之间的客观衡量是能否成立紧急避险的核心要素。当个人利益大干公共利益的时候,可以为了个人利益而以牺牲公共利益的方式进行紧急避险。故D项正确。86.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财物的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财物的犯罪。本案中,甲虽然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但他是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受贿的,甲此时是代表学校履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成立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选项B正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乙虽然是国有医院副院长,但他收钱时承诺的是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因此,乙是以医务人员的身份,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受贿的。这种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选项C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本案中,丙虽然是村委会主任,但他不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受贿的,而是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受贿的。此时,丙的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D正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他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在这个共同犯罪中,双方通常利用的是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因此丁和副总经理共同构成受贿罪的共犯。87.曹某因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曹某没有作案时间。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B: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C: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自行侦查D:人民检察院应写出书面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答案:D解析:《高检规则》第4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第402条规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401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本题属于第一种情况,故应当选D。88.李明于2013年9月8日在某商厦购买一部手机,但在使用中发现,该手机存在缺陷,电话号码本中文快速查找功能不存在,这极大地影响了手机的正常使用。而在该手机所附的用户手册中却明确标示着电话号码本中文快速查找功能。李明多次与商厦交涉,先被告知需要系统升级,后又被告知无法解决该问题,要其找手机生产商解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该商厦侵犯了李明的知情权B、该商厦应当与手机生产商一起对李明承担责任C、李明可以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厦给予双倍赔偿D、李明如要求退货,商厦有义务满足答案:C解析:【考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详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的规定,商厦作为经营者,手机生产商作为生产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因此A、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3条、第45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D项正确。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构成要件有:(1)主观恶意;(2)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3)客观上达到欺骗、误导功能,使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4)发生在消费交易过程中。本题中并没有体现商厦故意采取虚假手段欺骗李明,因此,商厦不构成欺诈,C错误,是符合题意的选项。89.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中国注册的某美国独资公司与中国甲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销售合同。在该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双方约定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双方发生争议后,中国公司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因德国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美国公司提出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中国公司的申请B.某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C.某中级人民法院应对该仲裁裁决予以执行D.某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根据《贸仲规则》第4条,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题意德国公司提出异议并无法定理由,因此应当予以执行。90.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内容B.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C.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D.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相适应答案:B解析:社会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基本社会生活保障及社会秩序维护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AB项: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属于文化制度,故B项正确,A项错误。C项:在现实生活中,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个体在社会生活权利的实现状况和实现程度上必然会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有些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无法达到应有的基本保护状态。通过社会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在实现基本生活权利过程中的相对公正,以及在基本生活权利满足上的相对均衡就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旨。其中,社会制度以其弱势群体扶助制度体系的建构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形成。故C项错误。D项:《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91.共用题干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甲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和被背书人张某的名字,并签章,将支票背书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B: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C:张某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D: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C,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0条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继承、赠与这三种情况之外,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和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本案中,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其行为既无对价,又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乙虽然不知本票系甲拾得,但由于其是根据赠与行为无偿取得该票据,因此乙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即甲的权利,甲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当然也不享有,所以银行可以拒绝乙所提出的付款请求。《票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了委任背书,也称委托收款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委任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而是一种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本题中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该限制是指不得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不是转让背书,因此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给张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张某不能再将汇票转让,所以C选项正确。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本题中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46、47条的规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汇票承兑前签章,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因此出票人是被保证人,所以A选项正确。没有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所以D选项正确。虽然丙公司和丁公司在保证签章时附有条件,但是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对被保证人承担的仍然是保证责任,它们之间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BC选项不正确。A选项中支票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支票无效,付款行未尽审查义务向持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付款行应向受有损失的出票人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暂停向一切人支付,不能向持票人支付j也不能向失票人支付,因此B选项不正确。依《票据法》第105条,C选项中乙公司挂失前付款人已经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而且银行在审验票据的过程中没有玩忽职守,因此失票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虽然是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过失未将停止支付通知书送达付款行,付款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没有过失,因此付款行不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92.关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特点的表述有: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②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③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④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⑤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⑥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⑦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下列哪一归纳是正确的?()(2017年)A.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⑥⑦B.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④⑤⑦C.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④⑤D.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③⑤⑦答案:C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①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②是大陆法系的特点;③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④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⑤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⑥是大陆法系的特点;⑦是大陆法系的特点。故C项应选。93.下列有关法律解释的说法中,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解释需要将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B.法律解释具有强烈的目的性C.客观目的解释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D.学理解释是非正式解释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律解释。94.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之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根据各社区实际居住户数、区域面积大小、管理难度等情况,将社区划分数个网格区域,把党建、维稳、综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信访等社会管理工作落实到网格,形成了“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其责、专群结合、各方联动、无缝覆盖”的工作格局,以此建立社情民意收集反馈机制和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关于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创新社会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社会管理创新主要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B、大调解格局是一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C、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D、社区网格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样,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答案:D解析:【考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详解】社区网格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网格不是。因此,D选项错误。95.甲、乙均为1999年6月30日出生。甲于2017年初参加工作,并已独立生活(完全行为能力人);乙在高中读书,靠父母生活。2017年5月31日,甲、乙在某饭店滋事,将邻桌的丙打伤。丙于2017年6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1万元。根据《民法总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承担丙的医药费的有( )。A.甲B.乙C.甲的父母D.乙的父母E.饭店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知识点:监护侵权。因为甲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承担责任,乙仍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父母承担责任。所以选项A、D正确。96.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是有罪的人,使之不受追诉,情节严重可以构成犯罪。实践中,“故意包庇”的行为主要有:A:虽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有罪的人逃避刑事追究B:侦查机关有关人员为使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能够重判,故意在审讯记录中只记录有罪证据,不记无罪或罪轻证据C: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严重影响追诉活动的D:故意包庇使之不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和情节答案:A,C,D解析:《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屈从私情,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题中的A、C、D三项是典型的“故意包庇”,而B选项中侦查人员在审讯记录中只记录有罪证据,不记无罪或罪轻证据,则不是故意包庇。97.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51条第1款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故本题正确做法是D选项,错误做法为ABC。本题选ABC。98.下列哪项做法符合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的规定?()A.监察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B.某市财政局干部李某因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C.某市司法局副局长经批准担任该市法学会副会长,并从该法学会每月领取副会长报酬2000元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含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第3款,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因此,参与联合制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机关还应当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故A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47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据此,确定为不称职的,才降职。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不应降职,故B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据此,C项中副局长每月领取副会长报酬是不合法的,故C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19条第1款,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故D项做法合法,应选。99.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的是:()A.正在建造的建筑物B.交通工具C.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抵押权的设立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物权法》第180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AC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选项错误。100.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来源。下列有关行政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有(  )。A.宪法确认了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B.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只能有法律、法规来规定C.部门规章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D.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E.国际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也可以构成行政法的渊源答案:A,D,E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B: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2)部门规章不得自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环卫工人马某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婴儿送医院成功抢救后未予立案。关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确定遗弃婴儿的原因后才能立案B.马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C.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可向检察院控告D.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据此可知,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就需要立案,不需要查明实施犯罪的具体原因。选项B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可知,报案人马某,不具有控告人身份,无权申请复议的。选项C错误。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本案中,知情人并非案件受害人,无权提出控告。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答案:A,B,C,D解析:。(1)选项A: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3日《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不过,即使不了解这个司法解释也能选对此项。(2)选项B:《刑法》第诉条。(3)选项D: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单摔适用,不能再作为附加刑的附加而适用。故选项D正确。本题的问题可能出在选项C上,因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参加村委会的选举在《刑法》上没有规定,刑法教材也没有涉及。《刑法》的“破坏选举罪”则专门针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与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刑法》第:256条),因此大多数考生都没有注意被剥夺的选举权是否包括对村委会委员的选举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明确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因此选项D也正确。3.彦某将一套住房分别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钱某通过甲公司看中该房,但觉得房价太高。双方在看房前所签协议中约定了防“跳单”条款:钱某对甲公司的房源信息负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信息撇开甲公司直接与房主签约,否则支付违约金。事后钱某又在乙公司发现同一房源,而房价比甲公司低得多。钱某通过乙公司买得该房,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防“跳单”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B、甲公司抬高房价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C、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D、钱某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答案:A,B,C,D解析:本题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中指导案1号的精神来作出判断。即彦某已经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该信息并不属于甲公司的商业秘密,钱某通过正当途径在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房源信息,并自主选择价格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属于合法行为,因而C、D项说法均是错误的。单纯地来看防“跳单”条款本身并不是违法的,并不属于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而甲公司根据彦某的委托发布房源的价格信息本身也并未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故A、B项说法也是错误的。4.下列哪些情形不符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A:某市工商局在招标采购中,因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而废标B: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区卫生局在政府采购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D:某县人民政府因需购置一批办公电脑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答案:B,D解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6条第1款规定,B选项不正确,为应选项。D选项中,县政府购置电脑的行为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条件,所以D选项不正确,为应选项。5.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B: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C: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包括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D:相对人认为政府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故选项A表述正确。该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故选项B表述正确。该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故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职责,而不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故选项C表述错误。该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D表述正确。6.关于简易程序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共同犯罪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B.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只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都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D.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曰答案:A,B解析:A、B考点:询间证人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査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A错误。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B错误。可以到证人提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出的地点询问证人,C正确。本案是盗窃案,负责侦查的是公安机关,因此传唤到公安机关是正确的,故D正确。7.设甲、乙之间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查看材料A.丙、丁、戊均应承担担保责任B.丙、丁、戊均不承担担保责任C.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D.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答案:C,D解析:本题是关于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依《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经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依据该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担保不因主合同变更而免除担保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D。8.甲在自己的房屋上依次为乙、丙、丁设立了抵押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分别为60万元、20万元、20万元。因甲不清偿到期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80万元,现乙为丁的利益放弃抵押权顺位。就拍卖房属所得的80万元,乙、丙、丁的受偿数额的判断,下列正确的是?A、丁可以受偿20万元B、丙可以受偿20万元C、乙可以受偿40万元D、乙可以受偿25万元答案:B解析:抵押权的相对放弃,将放弃人和被放弃人的实际分得总数,按应得比例分配。本题中,实际分得为60万、20万、0。乙为丁放弃,则二人实际共分得60万+0=60万,而乙丁应得比例60万:20万=3:1,乙实际分得45万,丁实际分得15万。丙分得20万。9.以下选项所列情形中,哪些应当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A:王某开办的地下药厂生产祛斑灵软膏,售出后获利3万元,经鉴定该药属于假药,对治疗雀斑根本没有疗效B:个体食品店老板秦某为贪便宜长期进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天天吃”牌火腿肠,获利8万元。经查,该火腿肠虽不卫生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C:某私营企业原来生产的驱蚊剂效果明显,很受欢迎。后来为了多赚钱,老板葛某让工人掺杂使假,生产不合格产品出售,违法所得达10万元D:某企业生产的电热毯,质量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销售额达到6万元,并先后造成5名消费者触电身亡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A,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只能构成生产假药罪。B没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故不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D项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择一重罪处断。根据《刑法》第149条,应当择重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论处。10.共用题干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B: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C: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答案:A,B,C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11.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A、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B、有偿使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C、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点】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详解】根据《证券法》第14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见法律上是允许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故不选A。根据《证券法》第13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故B项说法是被禁止的。根据《证券法》第13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故C项说法是被禁止的。根据《证券法》第14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故D项说法是被禁止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BCD。12.关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特点的表述有: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②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③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④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⑤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⑥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⑦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下列哪一归纳是正确的?()A.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⑥⑦B.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④⑤⑦C.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④⑤D.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③⑤⑦答案:C解析:①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②是大陆法系的特点;③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④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⑤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⑥是大陆法系的特点;⑦是大陆法系的特点。故C项应选。13.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豁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所谓诉讼程序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国家法院不得依其判决时外国国家的财产强制执行,如强行划拨银行存款、拍卖财产等B、我国目前依然是坚持绝对豁免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已主动放弃了所有国有企业财产的豁免权,也放弃了涉及某些领域纠纷的国家财产豁免权C、所谓管辖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D、所谓强制执行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国家或国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提供证言、证据,或对国家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14.共用题干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由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不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中,二审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理B: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径行判决D: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侵权主体,其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有管辖权。【考点】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新证据【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此前曾是甲公司员工,又是因旷工而被原单位开除,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选项正确。吕某提供的录音比较模糊,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确保其真实性,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虽然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但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又《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证明材料,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法院对漏判的处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本案是由于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甲公司并没有上诉,但对于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漏判,应当予以纠正。《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15.下列说法中,甲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因工作调动打算购买乙位于上海的一套住房,乙多次带甲看房,产生交通费用若干。双方谈妥后,拟定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合同,但是2019年1月4日甲被公司告知暂时不被调动,遂通知乙不再购买房屋,磋商终止。B.甲与乙公司原约定于北京签订玩具进货合同,后甲决定改于石家庄签订合同,但忘记通知乙公司。后乙公司到达北京后才得知情况,辗转至石家庄与甲签订合同。C.甲公司与乙公司拟进行业务合作,经过多次磋商顺利签约。但是磋商期间,甲公司将其知悉的乙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D.A公司与B公司均为塑胶管道生产企业,甲现与A公司商谈进货事宜,B公司知道后提出更优惠的价格,甲遂与B公司签订合同,终止与A公司的谈判。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中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的自由。只要没有同时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选项A、D中,甲均无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甲有权根据磋商阶段的实际情况,随时终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故选项A、选项D不当选。(2)选项B,甲因过错违反了通知的先合同义务,乙公司因此遭受了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故乙公司有权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故选项B当选。(3)关于选项C,《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公司在磋商过程中,将知悉的乙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当泄露,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故选项C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16.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A:甲欠乙3万元到期不还,甲下落不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款B:丙、丁由于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C:甲、乙共同殴打丙,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形成的以甲、乙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诉讼D:王某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因不慎将票据丢失而向法院申请启动的公示催告程序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所以选项ABD都不正确。并不是所有共同诉讼的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是规定“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7.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婚姻制度能够起到确认子嗣合法性以保障家族共同体在情感与经济上的稳定延续以及平衡生育期妇女由于生理特点而导致的竞争劣势等作用。从个体上看,结婚似乎是个人的选择,是性成熟的结果,是感情发展的自然;但从宏观上来看,婚姻作为制度是为了回答社会生活中的复杂琐细问题而演化发展起来的,它成为分配生育的社会责任、保护人类物种繁衍的一种方式。关于以上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婚姻制度中从古时的男女不平等到近现代的男女平等,充分反映了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B.在保障生育期妇女的弱势地位方面,法律采取的手段是通过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来完成这一任务的C.从原始社会规范发展到如今完备的法律,婚姻制度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过程D.婚姻制度从原始社会延续至今,《婚姻法》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社会生产与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产物答案:D解析:《婚姻法》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国家制定的。因此D项错误。18.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现行新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有?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C.宗教信仰自由D.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答案:A,B19.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并反映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之中。下列哪一选项没有体现出改革的内涵要求和进展动态?A.完善了回避制度,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B.建立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则C.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D.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答案:C解析:ABD都是改革的进展,C不是。故C错误。20.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年休假的表述,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A.冯某在某机关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B.陈某请事假累计20天,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褚某自1995年就业于甲公司之后工作至今,2017年累计请病假3个月,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D.卫某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答案:A,B,C解析:(1)选项A: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选项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3)选项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参考教材P322、P323。21.对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程的法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B、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C、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D、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答案:A,C,D解析:《立法法》第28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因此A项正确。B项不是“可以”,而是“应当”邀请,因此B项错误。第29条第1款:“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因此C项正确。第30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因此D项正确。22.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职务侵占罪:()A.某甲个人承包经营某国有商店,利用承包的职务之便侵吞应予上缴的承包经营款10万元B.某乡镇企业厂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企业财产10万元C.某甲在外地为本单位(国有公司)收回大笔货款后,为防止丢失将其存放在朋友某乙处,某乙将其据为己有的D.某村民委员会委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代征、代缴税款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代征、代缴税款5万元答案:B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某甲作为国有企业的承包人把应当属于国有的承包款私吞的构成贪污罪,C项某乙只是利用保管他人财物的方便将他人公司的货款侵占,构成侵占罪。D项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23.杨某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招用了20名工人。杨某每日强令工人工作10个小时,并以本企业不是国有企业为由,禁止工人成立工会和党组织。对杨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法。杨某是企业的所有人,当然可以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自由行使权力B.不合法。每天强令工人工作10个小时,违反了劳动法,但是禁止建立工会和党组织不违法C.不合法。杨某非法剥夺了工人的休息权和建立工会、党组织的权利D.不合法。杨某作为老板可以让工人多干活,但不能禁止工人成立工会和党组织答案:C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7条。24.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A.30B.40C.50D.60答案:D解析: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5.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答案:B,D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的二审程序中,并无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二审程序,可以通过当事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而发生。两者应当区分开来。所以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故B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可见,二审调解书不应写明撤销原判,二审调解生效后原判已经直接视为撤销。故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69第1款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D选项正确。26.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因此通过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因此不通过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财产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公司为丁作担保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甲、乙、丙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乙不同意,而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未达过半数表决权,因此决议不通过。27.人民法院在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时,应当适用什么法律?()A: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B: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C: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D:由当事人和法院共同协商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答案:A,B,C解析:【考点】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详解:《仲裁法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A、B、C项正确,D项错误。28.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是基全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关系人B.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是同一人C.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相互投资或持股D.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商业银行担任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25、28条的规定。29.甲公司将其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未办理登记。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现一份与甲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基本类似的专利申请被知识产权局受理,且在甲公司专利申请之前公开,知识产权局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由于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故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为履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C.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D.乙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问题。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但该合同并未依据《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登记,即在登记之前就发生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事实,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故A选项正确。由于本题中甲公司的专利申请仅被视为撤回,尚未被驳回,故乙公司不能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B、C选项错误。存在上述情况,D选项错误无疑。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30.法官李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A、庭审时,发现当事人高某聘请的律师赵某明显不负责任,提醒高某可另行委托律师钱某B、办案时,发现原告律师程某系自己高中同学,主动提出回避申请C、庭审前,向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张律师指出某一证据效力不足D、讲座时,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答案:A,C,D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详解】ACD项行为均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不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律师、不应当在庭外向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泄露办案信息,日常言行不当。B项符合回避原则。3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只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才对此进行登记,因此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32.小贾是独子,其父母过世时为其留下祖宅一间。小贾很早就搬出去自己单独住,很少回去。房屋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经人介绍,小贾将房屋出租给小史,供其经营服装加工厂。两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万元,一次支付一年的租金,2年起租。小史很快投人生产,因为生产需要,需要厂房扩建,在征得了小贾同意后,小史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建。小史与小王签订了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小王向其提供布匹(可供制作成衣200套,价值总额为60万元),12月5日交付。由小史先支付定金1万元,布料完全交付后付清余款。后小史又与小薛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12月27日交付。小王由于库存不足,于合同签订后12月17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小李运货,结果路上遭遇山洪爆发,该批布料全部毁损。而小史因为没有原料也无法履行与小薛的服装买卖合同,共计损失3万元。小林曾经将一批布料暂放在小史处,小史为了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将此布料拿来进行了应急,制作出成衣,减轻了部分损失,事后小林知道了此事,便向小史主张成衣的所有权。问题:1.对于小贾继承的祖宅,是否享有所有权?小贾可否出卖此房屋,为什么?2.小贾和小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对于布料的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4.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何种赔偿请求?5.承运人小李能否请求承运人小王支付运费,为什么?6.小史用小林的布料加工的成衣,其所有权归谁?答案:解析:1.小贾对祖宅享有所有权。但处分该物权时,即如果小贾要出卖该继承房屋的,应先办理登记,即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否则,其处分行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2.有效。因为《合同法》规定租金约定及交付方式和租期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3.对于布匹的损失,应当由小王承担。因为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交付前由出卖人即小王承担。4.小史和小王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此时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损失,包括请求其赔偿因不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造成的损失3万元。5.承运人小李不能请求支付运费。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货物基于不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是不能主张收取运费的。6.用小林的布匹制作的成衣其所有权应属小史所有。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在下列各种情形中,哪一种情形在离婚时不可能导致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A:甲的丈夫乙在出外经商定居时与某女青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B:甲的丈夫乙在家中时常打骂凌辱甲和她的孩子C:甲的丈夫乙在外地用欺骗手段与某女登记结婚D:甲的丈夫在婚前隐瞒自己的精神病史答案:D解析: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题A选项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B选项为实施家庭暴力;C选项为重婚;D选项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这些情形,本题应选D。34.甲国是一个海洋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它通过高科技的卫星遥感发现了在东太平洋的洋底有一块面积为35平方公里的锰矿区,甲国想开发这块矿。假定甲国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而且这块矿是位于国际海底区域的。那么,根据国际法,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B、甲国不但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而且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一起开发C、甲国只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后就可以着手开发D、甲国必须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管理局提交两块经过勘探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矿址,管理局挑选一块留给其下设的企业部开发或联合一发展中国家一道开发,另一块则由甲国按照其与管理局订立的合同条件进行开发答案:D解析: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区域内自愿的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任何将这一区域圈定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并独立开发的行为是错误的。35.关于自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自认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全部或部分承认,会导致自认人败诉或部分败诉B.自认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方式之一,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C.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不适用自认D.如果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原则上应当确认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答案:C解析:①自认是对事实的承认,并不一定导致败诉,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全部或部分承认,因此一定会导致认诺人败诉或部分败诉,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②自认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默示自认是对对方的事实不置可否,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置可否,视为自认,所以B选项说法过于绝对,不当选。③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④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丰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地税务局即下达通知,限期缴纳,期满后,该公司仍未缴纳税款。请回答下列问题。?税务局对丰润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发现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中有部分已被设定了抵押。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抵押权人可要求取回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B.丰润公司应向抵押权人说明欠税情况C.抵押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欠税情况D.税收应优先于抵押权答案:B,C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本案中,抵押权先于强制执行措施,所以抵押权应优先于税收。故D选项不正确。该法第46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表述是BC选项。虽然抵押权优先于税收,但是抵押权人只能行使抵押权,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37.★★下列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哪一项正确的?()A.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B.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机关集体讨论决定C.除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形外,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作出决定D.如被撤销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时,应给予赔偿答案:C解析:。参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3、44、46,51条。38.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有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B.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C.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D.丙对该租赁物不享有质权答案:B,C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即出质人应为财产所有权人或财产经营管理权人。承租人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出质权,但善意第三人可因善意而取得质权。故本题选项为BC。39.关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特点的表述有: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②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③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④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⑤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⑥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⑦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下列哪一归纳是正确的  A.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⑥⑦B.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④⑤⑦C.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④⑤D.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③⑤⑦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由此可知,①③④⑤为英美法系的特点。选项B、D错误。大陆法系的特点包括: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由此可知,②⑥⑦为大陆法系的特点。40.法学院同学就我国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讨论。?甲认为:①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3个层次;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乙认为:①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②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丙认为:①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②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能成立的?()(2011年)A.甲①和乙②的说法均正确B.甲②和丙②的说法均错误C.甲①、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正确D.甲②、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错误答案:B,C,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三个层次,法律职业道德也不例外,甲①的说法正确。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行业形象,维护和增强行业公信力,乙②的说法均正确。因此,A选项表述成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因此,甲②的说法正确。B、D选项不能成立。法律职业人员属于特殊的职业群体,对其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因此,丙①的说法错误,C选项不能成立。41.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A:应延期审理B:应中止诉讼C:可以拘传乙到庭D:可以缺席判决答案:A解析:人民法院对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等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本题中,对乙只进行了一次传票传唤,不符合拘传条件,因此C错误。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止诉讼情形和缺席判决情形均不包括本题的情况,因此B、D项排除。本题选A。42.甲开发商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甲卖房与乙。办理了预告登记,乙交付全部房款。房屋竣工后,甲公司正欲交房并办理过户登记时,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制执行甲公司的财产,法院将前述房屋查封并拍卖。此时,乙以已经办理预告登记为由提出异议。关于甲、乙、丙三者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所以应当优先保护乙B.乙应当优先获得保护,但与预告登记无关C.在房屋过户登记前,依然属于甲所有,因此甲的债权人丙可以申请执行该房屋D.因为乙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所以丙不能申请执行该房屋答案:B解析:此题貌似考查预告登记的效力,其实,本题涉及的情形与预告登记无关。因为,在消费者购房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情形下,对消费者保护问题有特别的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据此,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该优先权又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由此可见,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权利必然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因此,本题中乙的权利最优先获得保护,与是否办理预告登记无关,故B正确,ACD错误。4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被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履行( )的职责。A.监督管理人B.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D.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E.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答案:B,D,E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职责。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C应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所以选项C错误。4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医疗期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B.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C.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D.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答案:C,D解析:(1)选项C: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选项D: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45.共用题干根据战争法,下列关于武装冲突的表述正确的是、()A、战争一般以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为突出表现,因此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B、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的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C、发生武装冲突,国家间外交和领事关系即告断绝D、凡是武装冲突,都应适用全部战争法答案:B解析:战争法的规则体系包括海牙规则体系和日内瓦规则体系。前者是关于战争的开始、结束和武器的使用规则。后者是关于战争时期的平民、战俘和伤病员的人道主义保护。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之一就是条约关系的变化。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也停止效力。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这类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故A选项错误。从国际实践看,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行动的停止包括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与休战。本题中,1998年8月3日甲乙两国签订停战协议是停战,2000年4月7日甲国宣布战败并无条件向乙国投降是无条件投降,均属于敌对行动的停止。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交战各方停止战争行动,并全面解决了相关的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从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实践中,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缔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本题中,2001年3月4日乙国单方面宣布结束与甲国的战争状态,这是战争状态结束的标志。甲、乙两国的该战争从2001年3月4日结束。应当注意,停止敌对行动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结束战争状态则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2002年7月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在荷兰海牙成立,所管辖的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规约生效后的行为。故即使甲、乙两国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甲、乙两国在该场战争中的战争犯罪行为也不能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D选项错误。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国财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如交战国对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外,可予没收;对境内的敌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可征用等等。另外,交战国在海上遇上敌国公私船舶,均可予以拿捕没收,但从事探险、科学研究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敌国公私航空器均可以拿捕没收。A项所述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B项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公民私人财产予以没收是违法的行为,C项拿捕没收私人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是合法的,D项拿捕没收进行科学研究的私人船舶是违法的。因此,B、D项是正确选项。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不同于永久中立,开始于非交战国声明其选择中立地位,或事实上已经开始的中立行为;结束于战争结束,或战时中立国宣布结束中立地位开始参加战争。中立国应当遵守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中立国的权利方面,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管辖区域从事战争行为,不得将中立领土用作战争基地、战争通讯设施基地,或在中立国领土内或水域内将商船改成军舰。禁止交战国的军舰在中立国的领海内从事逮捕或临检等敌对行为。非因风浪、燃料不足或不能航行等原因,不得将捕获物带到中立国港口;对于在不应停泊的中立国口岸停泊的交战国军舰,经通知仍不离开的,中立国有权采取措施,在战争期间予以扣留。综上所述,本题中的A、B、C项都是丙国的权利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对战俘的待遇包括:(1)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2)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3)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4)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5)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允许他们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6)战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享有辩护权,还享有上诉权。(7)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所以正确答案是A、B、D。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故A选项错误。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的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故B选项正确。战争开始,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应当注意,这是战争开始的后果而不是武装冲突的后果,故C选项错误。如果国家间处于战争状态,全部战争法开始适用;由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没有法律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传统战争法规的第一部分内容,即关于宣战、媾和、中立等规则和制度一般不能适用其中。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D.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1)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没有规定必须是两个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看材料一个人进行就够了。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行政许可是要式行为,不管许可不许可,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决定。所以选项B正确。(3)许可证件是一种可能性,不是必然的,如果需要才颁发。所以选项C错误。(4)全国立法有可能地方有效,地方立法只能是地方有效。所以选项D错误。47.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但是,在一定条件下,经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要求发给判决书。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当事人可以要求发给判决书的情形?()A.李某(7岁)被胡某(8岁)打伤,甲的父亲起诉至法院,甲的父亲与乙的父亲达成调解协议的B.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的C.吴某因公受伤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妻刘某起诉离婚,吴某的父亲代表吴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的D.柳某与杨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二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柳某怕杨某事后反悔,希望法院发给判决书的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94条。48.甲因实施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甲可以采取的措施有:()A.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B.既可以减刑又可以假释C.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D.可以假释答案:A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A: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可以反悔B: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C: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该调解协议答案:D解析:【考点】调解协议的效力。详解:《人民调解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据此,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具有约束力,不能反悔,故A项错误。《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C项错误、D项正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有效之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并不能直接获得强制执行力,故B项错误。50.案情:2011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自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12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丙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问题:1.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丙何时取得卡车所有权?为什么?4.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5.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6.丙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7.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答案: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甲乙之间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甲乙二人未约定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知,甲乙应为按份共有;并且甲乙各出资3万元,有明确的份额。所以,二人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2.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甲乙按份共有该卡车,甲未经乙同意处分该卡车,二人各占1/2的份额,甲为无权处分。但是,买卖合同为负担行为,不以处分权为要件,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所承认。甲丙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时就发生效力。3.自乙要求分得卡车款项之时取得卡车所有权。甲将该卡车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此无权处分是针对卡车所有权转移而言的,汽车所有权是否转移效力待定。题目未表明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无须考虑。无权处分行为,因有处分权人事后同意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而生效。乙要求分得价款即表明其事后同意出卖该车,甲的处分行为为有权处分,此时丙继受取得卡车所有权。4.该约定有效。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民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应当认定有效。题中交付行为应是占有改定,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至合同订立生效时,视为交付。5.该抵押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抵押合同为负担行为,只要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就可以生效,而不要求抵押人有处分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后,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6.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人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仅房屋承租人方得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丙仅为卡车承租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且其出价低,亦不符合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下”要件。7.汽车所有权归丁所有。甲无权处分得到乙事后同意,丙取得所有权。丙将所有权转移给丁,自买卖合同签订时,丁取得所有权。丁将卡车卖给戊,但是并未交付,戊无所有权。所以,此时卡车的所有权归丁所有。51.关于量刑辩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被告人甲的辩护人宋某在审判过程中做无罪辩护,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B公诉人乙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发表量刑建议C.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丙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发表量刑意见D.被告人丁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査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选项A中“先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说法错误,但本题题干要求选择说法错误的选项,故应选A。《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2)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由此,B、C、D选项说法均正确,不选。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刘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8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了房款。2005年10月,房屋竣工后,刘某才发现,该套商品房已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补给了谢某。刘某遂与谢某、甲公司发生纠纷。2006年11月,刘某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刘某有权主张优先获得该套房屋B.刘某有权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C.刘某有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D.刘某有权主张甲公司支付60万元的赔偿答案:C,D解析:C、D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题中,甲公司隐瞒了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构成了欺诈,刘某有权主张撤销合同。但该撤销权的期间为1年,自刘某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至其起诉之时已过了1年除斥期间,故刘某无权撤销该合同,B选项错误。由于被拆迁人享有优先获得房屋的权利,故刘某所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落空,刘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C、D选项正确。53.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答案:C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不作为犯罪【详解】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应为、能为、不为。所谓“应为”主要是指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A选项中,甲没有积极救助武某的作为义务,B选项中乙亦不存在作为义务,因此A选项和B选项均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不选。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D选项中,虽然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但是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足够的危险,丁不存在作为义务,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错误。C选项中,丙的泳技良好,贺某不善游泳,但是丙出于炫耀的目的,擅自将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这一先行行为足以使贺某的生命遭受危险。因此,当贺某溺水,丙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而不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54.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方面。关于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关系描述,下列哪个选项是不能够成立的?()A.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当追求法律某一方面价值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对其他价值的影响B.自由和平等之间是没有矛盾的C.法律是人们自由的保障,自由不是对法律的否定,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D.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往往与立法目的相联系答案:B解析:。法律的作用一般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方面。这些价值源于主体,即人的需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是孤立存在的。自由和平等之间有时是矛盾的,有时候为了追求社会的平等便有可能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社会进行干预,这也就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因而B选项是错误的。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的,而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书。法律的理想和其所追求的价值贯穿于法律始终,因而在进行法律判断时也就经常与立法目的相联系。55.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答案:A,B,D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A项判断错误;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可能是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故B项判断错误;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因而C项判断正确,D项判断错误。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被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A.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B.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C.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D.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答案:A,C解析:选项AC符合《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选项B应当采用变更判决,选项D应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57.某家具厂老板张某与其员工李某发生纠纷,二人发生口角后张某威胁不给李某发工资,李某气氛之下拿了一个杯子砸向张某但没有砸着,张某找人把李某打成重伤。李某报案后,公安局逮捕了张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李某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裁判。之前,检察院和张某签订了一项家具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某和李某之间既有调整性法律关系又有保护性法律关系B.张某和检察院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横向法律关系C.张某与法院之间是纵向法律关系D.张某和公安机关之间是调整法律关系答案:D解析:张某和李某之间因雇佣合同产生的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之后因张某把李某打成重伤引起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张某和检察院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张某和法院之间因审判而发生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张某和公安机关因张某的犯罪行为所引发,故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综上,D选项入选。58.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车位属于业主共有B.业主可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行使相应的义务C.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答案:D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的性质问题。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业主的外,属于业主共有:而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能因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具有从属性,对该共有部分,共有人不得单独转让、不得抵押、不得请求分割、不得抛弃。区分所有人对于建筑物享有区分所有权,而非共同所有权。对于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负担,依照《物权法》第80条的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59.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之规定,我国公民的监督权主要包括下列哪些?()A.批评、建议权B.申诉权C.控告、检举权D.调查权答案:A,B,C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60.下列哪一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A.审计局封存转移会计凭证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B.公安交通执法大队暂扣酒后驾车的贾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C.税务局扣押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D.公安机关对醉酒的王某采取约束性措施至酒醒答案:B解析:选项A、C、D错误。《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选项D);(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选项A);(三)扣押财物(选项C);(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选项B正确。“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61.2009年1月7日,金某与印某订立合同,约定金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头耕牛卖给印某,但金某当年仍使用该耕牛耕种,并向印某支付使用费500元,秋收后再将耕牛实际交付给印某。2月12日,印某将价款交给金某。10月20日,秋收结束后,金某按约定将耕牛交给印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合同于1月7日生效,所有权自2月12日起转移B:合同于1月7日生效,所有权自10月20日起转移C:合同于1月7日生效,所有权同时转移D:合同于10月20日生效,所有权同时转移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金某与印某订立的耕牛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1月7日起合同即可成立并同时生效,选项D错误。耕牛属于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本题中,虽然耕牛是在10月20日才实际交付,但从金某向印某支付使用费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是使耕牛所有权先发生转移,之后再由金某继续占有、使用该耕牛。依《物权法》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耕牛所有权自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选项C正确,选项A、B错误。62.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答案:C解析:选民资格案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非讼案件,故A项错误。选民资格案件的申请人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人都可能是和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故B选项错误。一审终审是特别程序的典型特点,故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故D项错误。63.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答案: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取得及商标侵权行为。甲公司的“逍遥乐”属于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阻止他人抢注。《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A项正确。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入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故“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的,甲有权主张先用权,故B项正确。《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制度,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专用权。本题中“逍遥乐”属于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阻止他人抢注,但却并不享有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利,不能受到如注册商标那样的法律保护,D项中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都是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言的,并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故D项错误。C项中应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故C项错误。64.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B.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以外,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C.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审结E.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答案:B,C,E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选项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65.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但是,对于下列哪些协议,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不属于垄断协议A.为应对生产明显过剩的问题,经营者之间达成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的协议B.在面对国外进行的稀土价格的谈判中,国内若干家大的钢铁企业为统一谈判价格而达成了协议C.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若干家汽车生产商达成了共同开发新型燃料发动机的协议D.为了避免过度竞争,几家手机生产商签订协议,划定各自的销售区域,并承诺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优质的售后服务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A项属于(五)所述情形;B项属于(二)所述情形;C项属于(二)所述情形。故本题选ABC。66.甲公司与张某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建立了劳动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与张某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不能约定试用期B.甲公司与张某只能以小时计酬,且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四小时C.甲公司与张某可以约定工资每日一结,也可以约定每月一结D.在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张某也可以与乙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答案: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并不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A不正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因此,小时计酬并非强制性规定,B错误;《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此不能采用每月一结的方式支付工资,C错误;《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D是正确的。67.根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法律加以规定?A.劳动争议仲裁制度B.教育制度C.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答案:A,C,D解析:。《立法法》第8条。68.共用题干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答案:A,B,D解析:【考点】劳务派遣协议【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故A项不明确岗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符合法律规定。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项分割用工期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故D项有关保密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3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A项表述错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松园公司只能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C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69.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故A项正确。《宪法》并未明确将生命权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故B项错误。《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故C项正确。《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故D项正确。70.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默示批准制度只适用于行政许可的(  )。A.初次申请许可B.变更许可申请C.延续许可申请D.注销许可申请答案:C解析:延续行政许可需要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这就是一种默示批准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默示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申请许可和变更许可。71.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B: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C: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D: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人审限答案:A,D解析:(原答案为AD,答案应为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第154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规定,选项A正确,BC错误。而且,准备辩护时间为15日,而非10日。因此D项也不正确。72.甲破产企业的财产为500万元,破产费用为400万元,共益债务为200万元。下列正确的清偿顺序是( )。A.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各项共益债务按比例进行清偿B.优先支付共益债务,各项破产费用按比例进行清偿C.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分别按比例进行清偿D.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按2:1的比例进行清偿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根据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本题中破产财产是500万,不足以清偿全部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因此,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剩下的各项共益债务按比例进行清偿。73.甲、乙两国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两国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项是不正确的?()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____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中自愿管辖方式的规定,对任何争端,联合国法院可基于双方的协议取得争端的管辖权。因此,A正确。国际海洋法庭对依《海洋法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的申请有管辖权,此处争端涵盖公约所包括的主题事项有关的争议,如岛屿的争端关涉《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共同提请其管辖。同时,海洋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因此,B正确。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有三个方面: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单方起诉不符合国际法,因此,C错误。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传统方式中的非强制方法,故D正确。本题为否定命题,C是本题答案。74.甲在高速公路休息站开店经营汽车补胎业务,故意在靠近经营点附近的高速公路上撒钉子,长达数百米。造成很多汽车爆胎,足以导致车辆倾覆的危险,很多车主经常抱怨。司机问甲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钉子在路上,甲闭口不谈,只是按照市场价格补胎收费。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故意毁坏财物罪B.破坏交通工具罪C.破坏交通设施罪D.诈骗罪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甲在高速公路上撒钉子,长达数百米,造成很多汽车爆胎,足以导致车辆倾覆的危险,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由于破坏交通设施导致交通工具也被破坏,足以导致车辆倾覆的危险,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爆胎财物损失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三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法定刑相同,但是甲的直接行为是破坏交通设施,因此,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选项C项正确,当选。A、B两项错误,不当选。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甲只是按照市场价格补胎收费,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司机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D项错误,不当选。75.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关于起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B.起诉必须递交起诉状,不得口头起诉C.未成年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D.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得起诉E.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起诉。(1)起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情况下,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所以选项B错误。(2)未成年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以选项C错误。(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选项D错误。76.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C.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D.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答案:D解析:D。详情请参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A、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故C项错误,D项正确。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答案:A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义务,因此,召开股东会免除甲的出资义务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该决议是无效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78.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它们的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有?A.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B.我国所参加的民商事条约在国内均应优先适用C.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该解释;该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也适用该解释答案:A,C79.甲系炮兵连的士兵,负责装卸迫击炮,某次由于疏忽,不遵循应有的步骤装载大炮,该大炮在军事演习中造成了多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不构成犯罪B.武器装备肇事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B解析:。80.在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下列选项中,属于“新的证据”的有:A: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B:原告或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C:被告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D:被告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答案: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对“新的证据”作了界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的,应在向法院提交申诉状时提出。经审查,如果该证据系申诉人原审中懈怠提供证据或故意隐匿证据直至申诉时才提供的,不认定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ABC项都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将“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误为被告提供的。81.甲、乙两兄弟共同继承其亡父留下的4间瓦房。甲另有住房,4间瓦房由其弟乙居住。该县房产局在进行城市产权调查登记时,将4间瓦房确权给乙。甲得知后,非常生气,以房产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告知甲变更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因甲是县政府工作人员,故不同意变更,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驳回诉讼请求B.裁定终结诉讼C.裁定中止诉讼D.裁定驳回起诉答案:D解析:本题是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问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对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掌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故选D项,排除ABC项。本题解答应参见《行诉解释》第26条、第69条、第101条。82.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答案:A,B,D解析:【考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股东会有权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本题题干所述情况并不符合该款规定,故选项B错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规定在《公司法》第75条中,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故选项C正确。另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D。【陷阱】股东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但该项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是否分配利润的最终决定权在股东会。但《公司法》为保护股东的投资收益,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不分配利润情况下退出公司的权利,即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必须满足几个条件:(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2)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3)该股东必须在股东会审议决定不分配公司利润时投反对票。另外,股东因公司不分配利润而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仅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83.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内容B.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C.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D.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相适应答案:B解析: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社会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基本社会生活保障及社会秩序维护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AB项: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属于文化制度,故B项正确,A项错误。C项:在现实生活中,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个体在社会生活权利的实现状况和实现程度上必然会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有些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无法达到应有的基本保护状态。通过社会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在实现基本生活权利过程中的相对公正,以及在基本生活权利满足上的相对均衡就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旨。其中,社会制度以其弱势群体扶助制度体系的建构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形成。故C项错误。D项:《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84.在下列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有关行政许可的是?A.某注册会计师,因车祸而死亡B.某煤矿获得开矿许可,但由于地震的原因无法开采C.某食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获得的卫生许可D.某商业银行违规操作被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答案:A,B,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选项A,该公民死亡,其注册会计师证应当注销。选项B,采矿许可因地震之不可抗力而不得实施,应依法注销。选项C,食品公司被宣告破产,将依法终止,则应当依法注销其公司登记以及所取得的卫生许可。选项D,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银监会应当注销其银行业务经营许可。85.关于行政奖励的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奖励的条件是法定的B.行政奖励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C.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奖励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D.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授予A级纳税人的称号属于行政奖励的一种表现E.目前我国的行政奖励制度已经很完善了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奖励的程序。目前我国的行政奖励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奖励标准不明,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奖励制度的设立、取消和废止比较随意等等。86.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提供的下列书证符合要求的是(  )。A.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由县政府保管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经核对无误但未加盖县政府印章C.有关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但未附说明材料D.只有行政执法人员签字的询问笔录答案:A解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选项A正确)。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选项B错误);(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选项C错误);(4)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选项D错误)。如果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7.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向法院提交下列哪些材料?A.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B.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C.律师的执业证D.律师事务所的证明答案:B,C,D解析:《民诉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88.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B、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C、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前协议选择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A,B,C解析:【考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A选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故B选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89.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说法,正确的是: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B、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C、地方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1/5以上人大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各级人大会议D、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与主持答案:A,B,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因此A项正确。第31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第52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因此B项正确。第11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此C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4条:“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第29条:“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因此D项正确。90.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天,著名流量小花景某某工作室人员在浏览网页时发某妇科医院网站的宣传文章中附有景某某的照片,文章内容包括妇科疾病、人流手术、不孕不育治疗等。该工作人员经过查询,某妇科医院并没有与景某某工作室签订代言合约和支付代言费。对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肖像权B.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C.景某某可以要求妇科医院在微博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D.某妇科医院行为仅涉及涉及人格权利损害,景某某没有经济损失,该医院只用精神损害赔偿不用进行额外经济损失赔偿。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肖像上锁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等权利。依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本案中,该妇科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景某某的同意便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因此A正确。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该妇科医院在多篇文章中插入景某某的图片,让人会产生景某某可能患有这些妇科疾病的联想,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因此B正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是侵犯人格权利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因此C正确。景某某作为明星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妇科医院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必然导致其肖像权中的经济性利益受到损失,因而也应当进行经济损失赔偿,因此D错误。91.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A:张某,被判处罚金分期缴纳,尚未期满的B:李某,因怀孕被监外执行的C:金某,韩国人,系被害人的舅舅D:洪某,在人大常委会任职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45条,《刑诉解释》第35、55条。92.甲、乙两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的缔约国,丙国是即将加入该条约的国家,但其意欲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甲乙丙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必须接受丙国提出的保留B.若甲国不接受丙国的保留,则丙国的保留不生效C.该条约生效后,丙国仍可以提出保留D.若甲国不接受丙国的保留,该条约对甲丙两国不产生效力答案:C解析:A错误。对于条约的保留,其他缔约国可以对于该保留予以接受和提出反对。无论知何,其他国家没有对于保留必须接受的义务。B错误。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C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入条约时一国仍有保留的权利,所以在条约生效之后,一国仍可作出保留。D错误。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在该两国之间适用。93.李某出差A市,在位于该市B区的火车站遇该市居民王某强行推销商品,李某因拒绝购买而遭到殴打,李某遂向该火车站辖区内的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因李某并非本市居民而拒绝受理,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A.若李某提起诉讼,则派出所是本案被告  B.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则复议机关既可是B区公安分局,也可以是B区政府  C.若李某提起诉讼,则管辖法院既可是A市B区法院,也可以是A市李某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D.若李某提起诉讼后,派出所又对王某进行了处罚,则可视为派出所改变了原行为答案:C解析:C。派出所不作为的案件,派出所是本案的被告,A表述正确;派出所不作为的案件,派出所是复议的被申请人,而复议机关既可以是派出所所属的上级公安机关,也可以是该公安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B表述正确;本案并不涉及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措施,因此管辖法院只能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无权进行管辖,C表述错误;本案中李某起诉派出所不作为,如果在诉讼期间,派出所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则可视为派出所改变了原行为,D表述正确。94.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运送100台空调给乙,乙收到空调后的15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20万元。后甲和乙就此合同引发纠纷,甲将乙诉至法院、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如果甲在诉讼中承认收到了乙支付的一部分货款,则乙对于该事实无需举证证明B.如果甲在诉讼中承认运送给乙的空调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在法庭辩论前又否认这一事实,则乙仍然应当就甲运送给自己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进行举证C.如果甲和乙就甲是否实际运送空调的事实引发争议,则应当由甲承担举证责任D.如果乙主张合同关系因清偿完毕而终止,则其应当对引起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C,D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自认的效力和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B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到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第1、2款和《民诉解释》第91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CD项正确。95.在下列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A.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B.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C.当场作出处罚的D.只要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无论何种情形都可当场收缴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8条。96.下列有关法律语言、法律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义务性规则的行为模式为“应为”或“勿为”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则是委任性规则C.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不是适用法律语句本身的过程,而是适用法律语句之中的语义的过程D.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不表述法律规则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法律语言、法律规则讲解:A项正确,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这二者分别对应“应为”和“勿为”的行为模式。B项正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则将制定权限指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主体,因此本规则是委任性规则。C项正确,法律语句是法律语义的载体,法官只能根据语义作出法律决定。D项正确,比如规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生效”的法律条文完全没有表述法律规则。97.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从事哪种活动即构成非无害通过、()A、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而停船B、严重的污染行为C、进行研究及测量活动D、捕鱼答案:B,C,D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的含义是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以下活动,其通过即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与安全:对沿海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安全的宣传行为;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违反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任何捕鱼活动;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和任何其他设施和设备的行为;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98.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如停业应经作出许可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批准B.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C.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记录的查阅权,限于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D.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实现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选项AC和D与《行政许可法》第67条第1款、第61条第3款规定不相符。选项B则有该法第68条第1款作依据。99.因建设的房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提起诉讼,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人的有( )。A.总承包人B.分包人C.房屋购买人D.实际施工人答案:A,B,D解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房屋质量和购买人是没有关系的,因此选项ABD正确,选项C错误。100.甲企业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张某、李某和赵某设立。其中张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和赵某为有限合伙人。2011年2月13日,甲企业接到乙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称:“现有一批电器,包括某型号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某型号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2月20日前告知。”甲企业2月17日回复称:“只欲购买乙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2月21日乙公司发出同意甲企业的要求的回复。2月24日,该回复到达甲公司。由于张某家中有事,李某自行前往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李某发现乙公司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还有一批微波炉物美价廉,即在合同中增加购买微波炉30台。双方约定交货地为甲企业,货到付款,另外还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乙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2011年5月,乙公司将电视机和电冰箱运至甲企业,并告诉甲企业,微波炉已改为由丙公司供货,价格不变,甲企业当即表示不同意。丙公司依然将微波炉送至甲企业,甲企业发现丙公司提供的微波炉质量不合格,拒绝接受,双方发生纠纷。由于购买微波炉给甲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张某不愿承担无限责任。张某向李某和赵某提出要求:如果甲企业继续经营,自己也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并且对企业设立以来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此,李某和赵某均不同意。2011年6月,甲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企业主张:乙公司将微波炉改为由丙公司供货未经本企业同意,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问题:1.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甲企业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并说明理由。2.甲企业与乙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理由是什么?3.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4.张某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5.甲企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6.甲企业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1)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内容具体确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甲企业的回复是新的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甲企业对原要约的关键条款(数量、价款)作了修改,属于实质性的变更。2.合同于2月24日成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乙公司虽然是2月21日发出的同意订约的承诺,但该承诺2月24日才到达要约人。因此,合同成立的日期是2月24日。3.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粮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张某提出的要求不正确。首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如果张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甲企业应当解散。其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甲企业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6.甲企业的主张正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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