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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但是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无此限制B.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C.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均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表决决定D.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国务院的工作计划、报告都必须以议案的形式提出答案:A,D解析:A、D考点:国家领导人任期、人大代表权利、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工作讲解:A项正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但是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无此限制。B项错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这里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不包括“乡级人大代表”。C项错误。一般情况下,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表决决定,但是少数人选比如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D项正确。国务院是具体管理和组织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最高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任务,国务院必须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箅的执行情况,等等,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使之变成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性文件。这些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这是法律授予国务院的权责合一性质的议案提案权。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陆某等人抢劫案陆某2002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因在监狱内表现良好,遵守监规,于2005年被假释。假释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生活困难。2009年6月14日,他找到高中同学李某,二人在陆某家里密谋于两天后16日夜里到张某家里抢劫。第二天,李某的表弟马某(1991年6月27日出生)来看李某,听闻李某和陆某准备抢劫,表示有兴趣参加,能否也弄点儿钱花花,二人表示同意。2009年6月16日,三人闯入正在熟睡中的张某家里抢劫,逼迫其拿出10万元,因遭到拒绝和反抗,就将张某一家四口全部杀害。公安机关于2009年8月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陆某于2008年6月将举报其盗窃的本村村民赵某和证人刘某杀害。检察机关2010年9月对该三人提起公诉,法院于2010年11月判决陆某抢劫罪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合并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李某抢劫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马某抢劫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某在死缓两年执行期间,监狱内的吴某在监管人员杨某的指使下,对其进行殴打,李某不得已为保护自己进行反击,不小心击中其头部,导致吴某重伤。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在上报减刑期间,吴某为报复李某致自己重伤,对李某出言挑衅,李某受不过挑衅,对吴某出拳,再次致吴某重伤。【问题】1.法院对马某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2.陆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3.陆某和李某被判处的刑罚应当由哪个法院复核?4.李某对吴某的第一次伤害,是否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5.李某对吴某的第二次伤害,是否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6.对李某的两次伤害吴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如何处理?7.吴某和杨某依法构成何罪?答案:解析:1.法院对马某的判决不正确。因为马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陆某构成累犯。因为陆某于2008年3月假释期满,在盗窃罪假释期满后5年内即2009年6月犯抢劫罪,两次均为故意犯罪,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3.陆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李某的死缓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李某对吴某的第一次伤害不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李某对吴某的第一次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其主观方面是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不应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5.李某对吴某的第二次伤害不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此时死刑缓.期二年的缓刑期满,不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6.对李某两次伤害吴某的行为,第一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次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先裁定将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然后将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罪与前罪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7.吴某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杨某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此题要求熟悉并掌握死缓制度,死缓适用条件,死缓执行的判决及其核准,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制度的改动。3.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B、在评价尺度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C、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党委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D、在法的成效上,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答案:C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C项,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4.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B: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C: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D:法院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根据禁止重复追诉原则不予受理答案:B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第2项规定,B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2条和第181条第5项的规定,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第4项规定,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5.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A和B选项是正确的。对执行标的异议是由案外人提出的,案外人也可能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所以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的当事人有部分相同,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中,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的手段是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救济手段是申请再审或者另行起诉。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当选。6.甲将一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委托乙销售公司出售。双方只约定,乙销售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售价300万元,乙销售公司的报酬为价款的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销售公司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B.乙销售公司为销售该特种工程机械设备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C.如乙销售公司以350万元的价格将该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平均分配D.如乙销售公司与丙机械厂订立买卖该设备的合同,则乙销售公司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答案:A,B,D解析:A.正确。本题中乙销售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甲支付报酬,因此,甲与乙之间是典型的行纪合同关系。故A选项正确。B.正确。在行纪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费用一般都包含在报酬中,无须委托人另行支付和承担。《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乙销售公司为销售机械设备支出的费用应该自负,故B选项正确。C.错误。本案中甲与乙未就高于指定价格卖出的价款进行约定并且嗣后无法达成一致,该利益应归委托人,不存在双方平均分配问题,故C选项错误。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正确。《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故D选项正确。7.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合同,分三批运输。两批顺利履约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便中止了第三批的发运。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A.如已履约的进口设备在使用中引起人身伤亡,则应依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B.乙公司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必须通知甲公司C.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D.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乙公司可依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运第三批设备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项,下列问题由于各国法律规定分歧较大,难以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涉及:(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所有权转移问题;(3)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A项错误。BCD项,预期违反合同,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根据公约,如果被中止方的行为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则合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C项错误;无论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通知另一方,B项正确;如另一方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D项错误。8.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煤炭300吨,每吨价格为900元,煤炭运到甲、乙指定场地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C.简单之债D.特定之债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债的分类。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乃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乃按份债务。简单之债,是指债仅有一个标的(客体)的债。特定之债,是指给付标的物特定,相对于种类物之债而言的。本题中煤炭购销合同属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种类物之债。9.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为某市交警支队警察,李某为该市市民,二人系好友。李某与张某素有过节,便要求王某帮助其报复张某,王某答应。一日,王某执勤中看到了张某驾驶一面包车,便以违章为由要求张某到岗楼中接受处理。王某趁机登上张某的面包车,将车内放着的提货单和介绍信拿走,交给李某。李某将货提走。王某所在的某市交警支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合法行为B: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损失C: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他自己的个人行为D: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且交警支队是王某的所在单位答案:C解析: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为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或者他人的私利。“王某趁机登上张某的面包车,将车内放着的提货单和介绍信拿走,交给李某”。王某拿走提货单和介绍信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交通管理的职责,与其交通管理职权无关,故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本题应选C项。10.“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关于该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适用法律必须面对规范与事实问题B.当法律的字面含义不清晰时,可透过法律体系理解其含义C.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和历史上曾经有效的法构成D.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与法律背后的意义不一致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故C项错误。11.下列关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说法不正确的是:()A.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B.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条关系是特别法和普通法C.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之一是二者侵犯的对象不同D.以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仍然定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71条的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根据民法理论,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有( )。A.行为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D.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E.须有双方当事人互为对价的行为答案:B,D解析:知识点: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1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定禁止背书。《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不影响背书的效力。14.交警大队以方某闯红灯为由当场处以50元罚款,方某不服起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B.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C.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D.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0年)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1911年《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故B项“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的表述错误。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专章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该宪法第22条规定:“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该第22条在明确列举的权利之外增加“兜底条款”,保证绝无遗漏。这在1947年之前,中国没有,外国也没有。因此,“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的评价是正确的。D项只对该宪法“所列”权利的状况进行评价。这些权利未落到实处的状况,并不影响D项表述的正确性。16.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提请双方各自上一级主管机关协商确定B.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C.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D.提请县政府提出处理方案,经甲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甲市政府批准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17.★★乙国一公司欲租用甲国公民维佳在乙国合法拥有的一处商铺,但维佳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维佳打伤。依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维佳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维佳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维佳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答案:B解析:。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A错。公民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一般可以向其国籍国请求保护,C错。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D错。只有B正确。18.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须承担责任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答案:B解析: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1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下列哪些犯罪?A.偷盗婴幼儿罪B.绑架罪C.拐卖儿童罪D.拐骗儿童罪答案:B,C,D解析:。偷盗婴幼儿的,假如以出卖为目的,则应成立拐卖儿童罪,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成立绑架罪,以自己收养或他人收养为目的的,成立拐骗儿童罪。《刑法》中没有偷盗婴幼儿罪这样的罪名,所以A不应当选。20.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般来说,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而对借助法明确权利义务以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则往往心存疑虑,甚至希望通过推行‘德治’来去除刑罚,如中国历史上的‘德主刑辅’。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对这段话的理解,正确的是A.古代法学家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恶法非法B.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否定道德的作用C.随着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化、价值冲突的普遍化以及程序性政治的常态化,法律的作用日益得到凸显D.大多数法学家都承认,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答案:C,D解析:A错:题干讨论的是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无法得出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结论;B错: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承认道德的作用。21.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B: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D: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被通知不予准许的,可以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解析:【考点】法院调查取证。详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据此,A项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据此,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应当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而不是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故B项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据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而不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故C项错误。D项,应当是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故D项错误22.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人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5条,本题的答案是A。23.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B.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C.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D.乙公司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然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全部财产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故A项正确。执行担保虽然引起暂缓执行,但仍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不能调解,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68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70条的规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故D项错误。24.以下案件中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的是:()A.已经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B.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D.当事人认为调解书的内容不公正的调解结案的案件答案:A,B,D解析:。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亊人只是对维持原生效栽判的裁判不能申请再审,所以并不是所有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不可以申请再审,所以选项C不对。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25.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关于管理人职责及债务人财产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B.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D.债务人的董事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答案:A解析:(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选项A说法错误,当选。(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B说法正确。(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C说法正确。(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D说法正确。26.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B.《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C.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D.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官员的派遣。A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2条,领事官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但如果经接受国明示同意,也可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领事官员,A项错误。BCD项,此外,根据该《公约》第18条,两个以上国家经接受国之同意得委派同一人为驻该国之领事官员,可见,经丁国同意,甲乙两国可以派遣布朗作为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C项正确,B、D项错误。27.某地区人民法院法警某甲,将自己配发的公务用枪供给朋友乙夜间上班防身用。后因乙保管不慎将枪支丢失。甲知道此事后,因怕受追究而没有上报,该枪支在公安人员破获抢劫银行一案时被追回。则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因发生持枪抢劫非某甲所能预料,因而某甲行为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B:即使未发生持枪抢劫事件,某甲也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C:丢失枪支不报罪D: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答案:B,C,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警某甲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甲将公务用枪借给乙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故B、D选项正确。《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甲知道枪支丢失而不报,后来被人使用抢劫银行,造成严重后果,所以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因此C选项正确。28.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共和国勋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议案,由全国人大决定授予B.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C.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D.国家功勋薄是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名录答案:C解析:《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据此,A项关于议案提出者和决定者的表述均错误。该法第13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故B项错误,因为其未注意“被撤销”的例外。根据该法第8条,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故C项正确。该法第10条规定:“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国家功勋簿还记载获得者的功绩,故D项错误,29.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比例原则要求?()A.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法律目的B.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定时限C.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保障公民知情权D.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应当尊重公民、组织的意见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包括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合目的、必要、适当,能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故A属于其要求。B属于高效便民的要求,CD属于程序正当的要求。30.商家维克多公司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获利10万元,且给本地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害。针对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由工商行政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且处以50万元的罚款B.对维克多公司的董事长处以罚款10万元C.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D.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将该次处罚记入维克多公司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该条并未规定对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惩罚,故B选项错。其他选项与第56条对应。31.华联超市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某日该超市发生火灾损失1万多元。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超市工作人员使用电炉热饭。当地公安局曾多次通告商场、超市的库房、门市一律不准使用电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火灾属于保险范围内的危险,保险公司负有賠偿的责任B.由于火灾为使用电器所致,是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C.事故发生被保险方有重要责任,保险公司可降低给付的保险金额D.因为被保险人未履行遵守政府有关保护财产安全的各种规定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51条。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是投保人履行诚信义务的一部分内容,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才发现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当然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32.甲和乙为丙的连带债务人,根据债的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可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B.丙可只向甲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全部责任C.甲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乙的追偿权D.丙不能只向甲提起诉讼,因为甲与乙是连带债务人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连带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将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只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连带债务人之一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33.下列关于第二审的审理对象的说法错误的是:()A.仅审查一审的判决与裁定是否正确B.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C.既审查一审的判决与裁定是否正确,又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应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D.既审查一审的判决与裁定是否正确,又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答案:A,B,C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此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法第二审审理案件的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在行政诉讼领域是指既审查一审的判决与裁定是否正确,又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D项即全面审查原则,因此ABC说法错误。3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B.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C.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D.被派遣劳动者不能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答案:A,B解析: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故选项C错误;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选项D错误。35.叶某挪用公款案叶某,A市交通局副局长,国家在该市B县有一项扶贫修路的项目,叶某利用自己的职权,曾两次挪用该项目资金。2010年3月23日,叶某挪用3万元用于购买股票,2010年9月6日,叶某又挪用5万元用于走私活动,1个月后叶某归还了2万元。案发后,叶某的妻子翟某找到叶某在法院的朋友高某请求帮助,高某称自己不是该案的经办人,但他可以找该案的主审法官苏某帮忙。翟某遂将12万元送给高某,让高某转交苏某10万元,苏某接受了翟某的10万元钱款,之后翟某又以各种名义多次宴请苏某。苏某在审理叶某案件时尽量为其出罪,在裁判时故意轻判。【问题】1.叶某挪用资金的行为构成何罪?是否要数罪并罚?为什么?2.叶某归还2万元钱的行为对定罪是否有影响?为什么?3.如果叶某在案发后携带挪用的资金潜逃,被抓获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资金的去向,则叶某构成何罪?4.翟某的行为构成何罪?5.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请说明理由。6.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叶某的行为只构成挪用公款罪一罪,不需要数罪并罚。叶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是限于挪作其他公用,不包括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叶某两次挪用行为都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同种数罪,犯罪金额累计计算,不需要数罪并罚。2.叶某的归还行为对定罪没有影响。叶某挪用公款,一次用于营利活动,一次用于非法活动,都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只需要有挪用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叶某归还2万元钱的行为是犯罪后的归还行为,只可能在量刑时考虑,对定罪没有影响。3.叶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4.翟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5.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受贿罪。6.苏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的3种情形对时间、数额有不同要求。挪用7种特定款物的,不同情形以不同罪定罪处罚。注意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两者也可能存在转化。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6.A区法院受理了一起邢某诉何某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下列关于该案的管辖说法正确的有:()a.如果a区法院和b区法院对此案都有管辖权,而前者在审査过程中发现后者已经立案,应该由院长或庭长作出决定,将此案移送到b法院管辖b.如果a区法院和b区法院对此案都有管辖权,而前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后者已经立案,那么就不应再立案c如果被告何某在答辩时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b区比侵权行为发生地a区更适合作为本案的管辖地,那么a区法院应该认为异议成立,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到b区法院d.如果在案件受理后,被告住所地由a区迁到了b区,那么a区法院就应该将此案移送到b区法院答案:B解析:。移送管辖用的是裁定不是决定,A错误。依据《民诉意见》第33条的规定,B正确。C项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错误。依据《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D错误。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以下关于国家领土主权和属地管辖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家的领土是国家的主权范围所及之地,上至天空,下至地底。B.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具有管辖权,即便该船舶在他国内海。C.国家的领土范围和国家的属地管辖权的范围是重合的。D.国家对位于其领土之上的人和事具有绝对的排他主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国际法上的主权和管辖权之间关联和区别。A选项的前半段是正确的,错误在于其范围。上天入地法则是早期国际法的观点,随着太空技术的成熟太空领域并不属于国家的主权范围了。现在国家的主权范围应该是领陆领海的表面,下至地心,上及领空。B选项正确,船旗国对船舶的管辖权即便船舶在他国的内海仍然也是具有管辖权的,除非船长、船旗国的使领馆或者船舶上的行为影响到沿岸国时,沿岸国才能对船舶上的行为行使管辖权。C选项是错误的,其中一个重要例外就是外国驻内国的使领馆,使领馆仍然是内国的领土,但是对于使领馆内发生的事情内国却没有属地管辖权。D选项也是过于绝对,国家对其领土上的人和事确实具有主权,但这种主权并不是绝对的,仍然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国家在其领土上对某一民族实行种族灭绝的政策,就不再属于国家主权事项了。38.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A项,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犯罪对象,作为客观物的存在,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中的“淫秽”需要法官依据性羞耻文化进行价值判断才能认定,因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项正确。B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不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依照生活日常用语即可确定的内容,所以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且是正面地表述了构成犯罪的要件,为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故B项正确。C项,“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客观行为,所以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法条中并没有对此进行描述的语言,但其又是成立诈骗罪既遂以及在一些场合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功能要素,所以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故C项正确。D项,“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主体要素),同时国家工作人员的确定需要法官根据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来判断,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由于主体要素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不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故D项错误。39.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甲将车辆交给乙。双方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此后,10月8日,甲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将车交付给乙后,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C:由于该车的转让没有登记,乙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D:乙虽然基于交付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丙,该车的所有权应归丙答案:B解析: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将汽车交付给乙。《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交付是包括汽车在内的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故乙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B项正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登记仅仅是特殊动产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故不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C项错误。关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A项错误。《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善意取得不光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物权变动的相应公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不是登记,因为甲没有将汽车交付给丙,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不能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40.★甲国爆发某种流行传染病。甲国驻乙国大使的官邸据报发现疑似患者。乙国卫生防疫人员为此赶到该官邸外做好处理患者的准备工作。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締约国,且没有其他的相关协定。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只要患者不是大使本人,乙国防疫人员即可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B.如未得到甲国大使的明确词意,乙国防疫人员不得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C.由于官邸位于城市居民区,乙国防疫人员可立即进入官邸调査处理患者D.只要甲国大使没有明确反对,乙国防疫人员即可进人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答案:B解析:。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B正确。41.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B.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C.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D.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城乡规划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法》第14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第1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42.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间死亡,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判决陈某无罪。陈某家中有妻子和一未成年的儿子及靠陈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弟弟,陈某的弟弟在此赔偿案件中有何权利?()A:不能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B: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C:可以作为赔偿案件的第三人参加刑事赔偿程序D:可以代理陈某的儿子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答案: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本题中,陈某弟弟因靠陈某扶养而享有赔偿请求权,故B项为正确答案。43.张某借给李某5万元,因双方关系好未写借条,后借款到期,李某以自己未向张某借款为由而拒不归还,张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还款。李某因事务繁忙,便委托常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全权代理”的字样。此种情况下,常律师在诉讼中实施了以下行为:①提出管辖权异议;②提起反诉;③承认李某欠张某3万元;④申请法庭许可证人赵某出庭作证;⑤与张某进行和解;⑥申请中止诉讼;⑦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以上这些行为,哪些属于委托书中“全权代理”的范围?()a.②③⑤b.①④⑥c.①②③④⑦d.①②③④⑤⑥⑦答案:B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44.人大代表的选举关系各地区和整个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稳健运行,而选举程序的设定关乎选举的成败。下列关于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C.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两人D.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答案:C解析:考查地方人大的选举程序。《选举法》第38条。选项C错误,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45.位于A市甲区的某中外合资企业Q与位于A市乙区的某外企工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在M国履行某买卖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9将T起诉至A市甲区法院。甲区法院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至A市乙区法院,而乙区法院认为该案应当由甲区法院管辖,拒绝接受甲区法院的移送。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因为本案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纠纷,所以应当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B.A市乙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C.应当先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D.A市乙区法院拒绝接受移送的做法是正确的答案:B解析:考查专属管辖和移送管辖。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A项表述为偷换概念,表述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对于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不属于需要法院协商管辖权的情形,故C、D项错误。46.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妨害公务罪。A项,甲对警察使用暴力时,警察的执法活动已经结束,甲不是对警察公务活动的阻碍,不成立妨害公务罪。故A项错误。B项,乙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罪(入户)论处。户主即使是警察,其当时的抓捕行为也不是基于命令和法律的履行公务的行为,而是行使任何一个居室主人都具有的正当防卫权利。故B项错误。C项,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阻碍其履行行政拘留职责的,成立妨害公务罪。故C项正确。D项,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暴力抗拒警察执法的,依照《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47.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各级人民法院除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外,也可对本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B.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向A区法院申请再审,A区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属实,决定再审C.A公司与B公司就实用新型专利纠纷向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结案。后甲省检察院就该案向甲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甲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D.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时,因已经即时履行而未专门制作调解书。关于该调解协议,法院只能邮寄或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签名或盖章,方具有法律效力答案:A,B,C,D解析:考察调解程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5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A项错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第1款第3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审案件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C项错误。根据《互联网法院规定》第19条的规定,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等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在线方式对调解协议等诉讼材料予以确认的,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签名”的要求,D项错误。48.甲某因卖淫被县公安局处拘留12日、罚款4500元,因引诱他人吸毒被处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甲某不服起诉后,向县公安局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并交纳了保证金。县公安局在决定暂缓执行后,甲某跑回外地老家躲避。受理该案的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判决,县公安局和甲某均未提出上诉。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县公安局对曱某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要求听证B.对甲某应当执行的行政拘留期限是22日C.由于甲某逃避行政拘留的执行,保证金应当予以没收D.由于曱某逃避行政拘留的执行,县公安局可对其给予3000元以下的罚款答案:A,C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题干中,对甲的罚款达到2000元,故A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据此,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为20日,故B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巳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据此,以保证金担保的拘留处罚暂缓执行,若被处罚人逃避执行的,没收保证金并执行拘留处罚,而非转为罚款,故C项正确,而D项错误。49.甲与乙不和。一天甲从农田回家的路上经过乙家门口,乙解开赵某绑在树上的狼狗让其去咬甲,甲情急之下用随身带的镰刀将狗砍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毁坏财物D.不可抗力,无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两个明显区别:一是危险来源的不同。紧急避险的来源含义十分广泛,既可以是洪水、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又可以是猛兽、狂犬等动物的侵袭,还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二是二者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损害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在本题中乙指使丙的狼狗去咬甲,甲将狗打死损害的则是第三人丙的利益而不是不法侵害人乙的利益。所以甲的行为应当是紧急避险。50.共用题干2012年5月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某县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次年1月,某县公安局以甲开设赌场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某县公安局一直未对甲开设赌场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B:扣押现金10万元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D:留置盘问48小时答案:A,D解析:公安机关最根本的身份是行政机关,故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行政行为,例外的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对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在刑事立案之后实施;二是所实施的行为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没有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留置盘问的权限。B、C项是县公安局在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得成为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而A、D项尽管是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但并无刑事诉讼法依据,故不构成刑事司法行为,而应构成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A项应属于行政处罚,D项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均可作为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A项封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的。B项属于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B项可诉。C项对青少年宫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故不可诉。D项仅仅是“建议”,不具有强制力,故不属于实际影响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可诉。《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A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B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C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商标法》并未规定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才可起诉,也未规定复议前置,故可直接起诉。本题应选D项。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项,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过于绝对,错误。通说认为,尽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属于行政合同或者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政行为的,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属于该法第13条所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还可以是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据此,D项正确。51.周某的丈夫陈某在劳动过程中听到有人求救,即前往出事地点,将落入水中的杜某的小孩救出,周某自己却溺水身亡。由于杜某对此未作任何表示,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杜某承担安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并要求杜某赔礼道歉。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杜某应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B.周某无权请求杜某承担侵权责任C.周某有权请求杜某赔偿精神损害D.周某请求杜某赔礼道歉应予支持答案:A,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CD.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没有侵权人,受益人也不是侵权人,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而非“赔偿”,故本题只有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52.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A.担任甲上市公司附属企业总经理之职的赵某B.乙公司持有甲上市公司31%的股份,乙公司经理的儿子钱某C.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的丙公司的董事孙某的儿子D.持有甲上市公司股份2%的李某答案:C解析:(1)选项A: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选项BC: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3)选项D: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53.耀亚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2003年7月14日被区工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耀亚公司以处罚违法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该种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的效力位阶相同B.《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D.法院可在判决中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作为法律的《安全生产法》的效力位阶是不相同,故A项错误。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等法属于公法。《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范畴,故属于公法,故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本题中,下位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扩大了上位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幅度的范围,故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故C项正确。行政法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只能不予适用,无权撤销。根据宪法,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故D项错误。54.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目前乙国军队已突入甲国境内,占领了甲国边境的桑诺地区。根据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国际法?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不可予以没收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C、乙国对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D、乙国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敌侨登记答案:A,D解析:【考点】对敌国财产的影响【详解】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领馆的财产和档案等外,可予没收。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故选项B错误。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之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可征用,选项C错误。交战国对敌方在其境内的国家财产除使馆财产外可以没收,也可以不予以没收,因此选项A观点正确。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敌侨登记,选项D正确。【陷阱】战争法关于敌国财产是否可以没收的一般理论: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除属于使领馆的财产和档案等外,可予没收。考生很容易被选项A所迷惑,认为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都无权没收,认为此观点错误。但在审题过程中,应注意其题干要求选出符合国际法的选项。因此,选项A中,甲国可以对该国境内的敌国财产不没收的行为,符合国际法。因此,该选项正确。55.张某在临死之际留下书面遗言决定将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留给自己包养的年轻“二奶”丽丽,该书面遗言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张某死后,其合法配偶与丽丽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官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当属无效,丽丽无权获得相关财产。请问法官在这里运用的是哪种法律推理?A、演绎推理B、归纳推理C、辩证推理D、类比推理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在本案中,对于题目涉及的问题实际上《继承法》中有相应的关于遗赠的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官没有采用该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原则对案件做出判决,这属于典型的辩证推理。56.宋代的民事法律已经比较发达,以下关于宋代民事方面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有、()A、宋承袭唐制,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B、在继承制度上,继续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即财产继承由嫡长子主持分配,同时,承认遗腹子的继承权C、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继续按照唐代“七出”、“三不去”制度办理,严格禁止妇女改嫁D、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三者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答案:C解析:宋代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促使民事法律更为发达。宋朝沿袭了唐朝的制度,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故A选项正确。宋代法律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故B选项正确。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虽然仍然实行唐代的“七出”、“三不去”,但是也发生少许的变通。例如,在《宋刑统》中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只不过不许妻子擅自离家出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妻子要被判处三年徒刑;丈夫死亡,妻也可改嫁,只不过不能带走家中财产而已,从而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被转移。故C选项错误。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活卖、绝卖和赊卖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故D选项正确。57.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D:丙、丁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答案:A,B解析:A项中甲乙公司实际上通过后来的补充协议否定了原来的仲裁条款,原条款失效。这属于双方合意废除仲裁条款的情形。B项中同时约定了两种方式,属于约定不明确,而且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因此是无效的。C项中甲公司申请撤诉并被法院允许,效果上相当于没有起诉,因此签订仲裁条款是合法的,属于有效条款。D项合同内容有瑕疵,根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合同因违犯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因此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综上本题选A、B。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拟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针对下列哪一选项,法院可裁定驳回甲的申请?(2011年)A.甲、乙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B.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C.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范围D.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在本题中,A项属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符合第一项情形,法院不应驳回甲的不予执行的申请。B项中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属于仲裁程序有错误的情形,符合第三项情形,法院不应驳回甲的不予执行的申请。C项中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范围,属于第二项法定情形,法院不应驳回甲的不予执行的申请。《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可见,仲裁庭可以不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在D项中,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这并不属于不予执行的情形,法院应驳回甲的不予执行的申请。59.霸道公司发明了一种游戏机并申请了专利,因深受年轻人喜爱而供不应求,漂亮公司见该游戏机市场潜力如此之大,于是在未经霸道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大量生产和销售该游戏机。因为漂亮公司的游戏机价格更低,因此大家转而购买漂亮公司的产品,导致霸道公司的销量大幅下降。霸道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决定起诉漂亮公司,并且为了防止漂亮公司继续侵害自己的权益,霸道公司打算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来阻止漂亮公司继续生产销售该游戏机。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霸道公司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必须提供担保B.霸道公司可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C.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D.霸道公司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①A、B、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A、D选项正确,当选。因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所以霸道公司可以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B选项正确,当选;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共用题干下列有关商业银行业务规则的说法,哪一项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A、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一般应提供担保B、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C、商业银行对关系人不能发放贷款D、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答案:C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可见A项正确。该法第39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故C项的表述错误。该法第3条第2项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故D项正确。【考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则。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注意:提供担保不是银行贷款的必要条件,因此A项错误。该法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故B项正确。该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C项正确。对D项表述法律没有如此规定,故D项错。【考点】行业银行法。详解:《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可见,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可见,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故C选项中“自主决定”的说法不正确,当选。第23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可见,D选项中“3个月”的说法错误,当选。【考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故选项A、B、C、D均正确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24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2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28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故D选项正确,当选。61.“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国有关对油轮实行分道航行的规定是对“前进”号油轮的歧视B.“阳光”号在丁国领海进行测量活动是违反无害通过的C.“青田”号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丁国许可即可连续不断地通过丁国领海D.丁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A项,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指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A项错误。B项,同时,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为有害:(1)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军事演习、搜集情报、进行危害国防安全的宣传;(2)在船上起落飞机或任何军事装置;(3)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4)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5)捕鱼、研究或测量、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6)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活动。B项正确。C项,外国船舶在无害通过一国领海时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C项正确。D项,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D项错误。62.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D项,依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成立盗伐林木罪需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公司砍伐树枝并不是想利用材木的经济用途或者其他用途,而只是为了排除树枝对广告牌的遮挡,所以是对树木的一种破坏而不是盗窃,所以不成立盗伐林木罪。故AB项错误,D项正确。C项,依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滥伐林木需要“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甲公司未获得采伐许可,滥伐他人所有的树木,但是只有6立方米,没有达到犯罪的起刑点,所以不成立滥伐林木罪。故C项错误。63.以下关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与公司股东的比较,说法不正确的是:A.若无例外约定,所有合伙人都可以用劳务出资,而股东不能;B.若无例外约定,所有合伙人的身份资格都不可以继承,而股东可以;C.若无例外约定,合伙人表决都可以实行一人一票,而股东不能;D.股东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合伙人不可以答案:A,B,D解析:本题属于理论性题目。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A错误;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资格可以继承,B错误;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错误。64.★★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A.王法官在工作中都是按照纪律要求严格地要求自己,并且有时他把一些审判秘密和家人一块讨论以求能对案件有所帮助B.李法官清正廉洁,经常接受当事人的邀请去饭店吃饭,但从不受贿,也不向他们透露案件的相关情况C.某检察官在工作中,总是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D.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是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表现之一答案:C,D解析:。严明纪律、保守秘密,是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表现之一,A项中王法官把审判秘密告诉了家人则违反了这一规定,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不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是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表现之一,B项中李法官虽然不受賄,不向当亊人透露案件情况,但他去公共场合接受当亊人的饭局已经违反了法律职业道德,所以B项不选。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互相尊重、互相配合,都是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表现。所以CD项为正确选项。65.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答案:B,C,D解析:【考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详解】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所以BCD错误。66.下列选项哪些不属于协定宪法?()A、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B、1830年法国宪法C、1908中国《钦定宪法大纲》D、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答案:C,D解析: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就是英王约翰在贵族、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强大压力下签署的,属于协定宪法。1830年法国宪法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普共同颁布的,也属于协定宪法。故A、B选项不选。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和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都属于钦定宪法。故C、D选项符合题意,当选。67.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企业经营期间,甲因车祸丧生,甲的合法继承人乙年方15岁,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死亡后,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依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下各项中不正确的有:()A:由于《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如果乙要成为合伙人,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自同意时起乙取得合伙人资格C:乙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即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不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由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D:乙取得合伙人资格后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行使权利答案:A,B,C,D解析:【考点】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的地位问题。详解: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因此,本题应选A、B、C、D四项。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下列有关诉讼请求的说法正确的有?()A.判决确认某一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B.请求一并解决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别的给付义务,属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C.请求审查和撤销一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属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D.起诉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参见《行诉解释》第68条。69.森林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国家设置一系列制度加以保护,下列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是?A.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B.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C.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不得采伐和采集D.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答案:A,B,D解析:根据《森林法》第23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所以A项说法正确。第24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自然保护区是对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措施,B项正确。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不是绝对不能采伐和采集,而是需要经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伐和采集,C项错误。第20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国家建立的护林体系中,森林公安机关算作一环,D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70.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甲明知自己“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可知对案件事实不存在认识错误。因其对相关事实是明知的,因此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选项B、D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认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是维护公共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也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据此可知,农民甲可构成危险驾驶罪。71.2009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部分货物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间是()。A.8月10日B.8月20日C.8月25日D.8月30日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72.在我国封建法制中,国家对死刑的适用及执行非常重视,专门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关于死刑复奏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汉代根据“天人感应”的理论,规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B.死刑复奏制度是在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的C.明代的死刑复奏制度叫朝审D.清代的秋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汉代根据"天人感应"的理论,规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这是秋冬行刑制度,与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的复核)无关。因此A选项错误,不选。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生命的重视。故B选项正确。明代的死刑复奏是朝审,"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即每年霜降之后,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公、侯、伯等高官,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对在京师刑部狱的大案重囚进行审理、复核的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故C选项正确。清代的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故D选项错误。73.老李在市区有一套房子,在郊区有一套房子。2016年8月,老李因病住院,不久病情恶化,老李在抢救时立下口头遗嘱,由三名护士在场见证。市区房子和存款由儿子李刚继承,郊区房子由妹妹李玲继承。后不幸抢救失败,老李死亡。李刚继承市区房子和遗产后,因其原先在市区已经有一套房子居住,将继承的房子租给了房客周某。周某素有前科劣迹,屡次拖欠房租,并胁迫李刚将房屋低价出售给自己。甲公司为注册地在中国的演艺经纪公司,乙公司为注册地在H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国S市建设影视拍摄基地。现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S法院。关于S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审理中发现可能存在甲、乙恶意串通损害丙公司利益的事实,法院主动收集相关证据B.法院依职权对本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事实进行调查C.诉讼中,S法院主动走访影视拍摄基地现场,最终据此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D.法院依职权对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丁律师的代理权限范围进行调查答案:A,B,D解析:考查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民诉解释》第9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74.关于法与道德的论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恶法亦法”,但并不否认道德对法律的影响B.相对于法律的强制力而言,道德本身并无强制力C.尽管在多数场合下法和道德相一致,但是法和道德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D.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违反道德答案:A,C,D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C、D考点:法与道德讲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恶法亦法”,但并不否认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尽管在多数场合下法和道德相一致,但是法和道德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违反道德,故A、C、D项正确。B项错误。因为规范与强制力天然地联系在一起,没有哪个规范不具备强制力,所以道德作为一种规范,其本身有强制力,只是这种强制力相对于法律而言小了很多。75.中国辉煌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由破浪航运公司承运,投保了平安险。海运途中,因恶劣天气导致船舶搁浅和货物的湿损,为脱浅抛弃货物造成了部分损失。货物最后延迟到达目的港。在港口卸货时,12包货物落人海中。依《海牙规则》及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实践,关于相关损失的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赔偿为脱浅而抛弃货物造成的部分损失B.对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C.破浪航运公司应赔偿货物的湿损,因为该损失发生在其责任期间内D.对卸货中落海的12包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A正确,抛弃货物造成了部分损失属于为了船货共同的利益,是共同海损,属于平安险的赔偿范围。B错,延迟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C错,恶劣天气导致的货损依《海牙规则》属于承运人免责的范围,承运人不需要赔偿。D正确,平安险负责赔偿在装卸货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76.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A.构成走私毒品罪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C.构成贩卖毒品罪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答案:C解析:。甲的行为显然是走私、贩卖毒品行为,但由于其不满16周岁,刑法不追究其走私毒品的行为,因此甲只构成贩卖毒品罪。这里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对某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他就不构成该罪,而不能说“甲构成某罪,但不追$刑事责任”。77.共用题干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下列哪些罪名之间存在竞合关系?A: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之间B: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之间C:票据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之间D: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答案:C,D解析:采用杀人、毁损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时,应数罪并罚,故张某构成两罪。放火罪为危险犯,张某已构成危险犯的既遂,但保险诈骗罪为结果犯,张某未得到保险金,故是未遂。钱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似乎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本案属于自编自演型的保险诈骗,应立足于“利用职务之便”这个特征,实际上是职务犯罪,即将公款侵吞为自己所有,应当构成D项贪污罪。且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至于用单位资金1000元投保,也应计入贪污数额之中。A类属于因诈骗对象特定而区分(集资诈骗对象是公众资金;贷款诈骗是金融机构资金;保险诈骗是保险公司理赔款),不拘手段,相互之间不生竞合。B类属于因诈骗手段、方法而分(使用假的、废的、空的、冒用他人的“票据、凭证、信用卡一、信用证、有价证券”),不拘对象,之间不生竞合。C类,使用B类特定犯罪手段犯A的对象,则生竞合,属于“交叉”竞合。也可认为是想象竞合。D类,诈骗包容各种方式、各种对象的诈骗,属于“包容”竞合,一般认为是法条竞合c依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本题中,朱洋的行为符合上述第(3)项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78.2007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50台笔记本电脑。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8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2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9年9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c.若该反诉合法,则人民法院不得就此反诉指定举证期限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答案:B,C,D解析:。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依法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C项错误。79.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9年4月30日,李某与邓州市元庄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元庄水库承包合同。2009年4月,南阳药业公司开始生产。2009年7月7日,邓州市渔政管理站接到李某报称其所养的各种鱼类发生大面积死亡的现象.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拍照、清点,并对鱼死亡的原因进行排查,后出具了情况说明。2011年7月,因南阳药业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流入水库,导致该水库鱼类死亡,李某知道后,要求南阳药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11年11月9日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南阳药业公司辩称,李某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鱼的死亡与公司无因果关系,故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有关本案的以下意见错误的有、A.李某对该环境赔偿责任纠纷应首先请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B.除非南阳药业公司举出反证,否则可认为鱼的死亡是由该公司排污行为导致的C.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5年,故李某的诉讼行为没有超出时效D.如果南阳药业公司可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水符合同家规定标准,即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ACD《环境保护法》第40条现在: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对于该种纠纷当事人有两种选择,一是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二是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们法院起诉,故A项错误,当选。该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由环境污染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并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对法定免责事由和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污染者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受害人过错,所以,B项正确,不选;D项错误,当选。根据该条还可知,环境污染侵权诗讼时效为3年而不是5年,故C项错误。80.以下哪些情况,被告人构成累犯?()A.甲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6年,又犯间谍罪C.丙因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6年,又犯煽动国家分裂罪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答案:C81.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皮鞋,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一些措施。下列措施中哪些是不允许的?()A.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皮鞋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均身着丙商场的工作服、佩戴丙商场的标志C.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格折扣,但不入账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标明甲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进行让利销售答案:A,B,C解析:A、B、C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讲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稀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甲作为经销商,不得以乙厂厂家的名义推销其商品,因此A项为法律所禁止。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甲作为丙商场柜台的租赁者,应该标明自己的名称和标记,而不应该利用丙商场的标志使消费者造成误解,故B项错误。C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关于商业贿赂的表述,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依题意,本题应选A、B、C项。82.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B.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甲的行为属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C.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甲的行为不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D.甲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因不能查明“地沟油”的具体毒害成分,对甲的行为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A项,依据《刑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甲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按假药论处,成立销售假药罪。故A项正确。BCD项,《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的、将工业酒精当作食用白酒销售的、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都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B项正确,CD项错误。83.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片面共犯以及间接正犯。A项,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B项,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8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所利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甲是否侵入以及何时侵入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故乙不属于间接正犯。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题中,甲、乙存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故D项错误,当选。8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被告人孙某可以审判员张某是本案自诉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的堂兄为由,向法院申请张某回避B:犯罪嫌疑人宋某可以本案证人王某曾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为由,申请王某回避C:被告人田某可以本案审判员吴某在本案第一审程序中担任过书记员为由,申请吴某在本案第二审程序中回避D:被告人齐某可以本案陪审员是被害人杨某的堂表兄为由,申请杨某回避答案:A,B解析:【考点】回避制度。详解:根据《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应当回避。可见,A项的情形不属于应回避的情形,应选。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属于应回避的人员范围,B项应选。该规定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同时,根据第9条的规定,书记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可见,C项不选。根据第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应当回避。可见,D项不选。故本题选A、B。85.某夫妻均无父母,也无子女,男有一弟甲,女有一妹乙。该夫妻同死于一次事故,其遗产应怎样分割?()A.夫之遗产由甲继承B.妻之遗产由乙继承C.夫的遗产由甲和乙继承D.妻的遗产由乙和甲继承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在同一亊件中死亡的夫妻,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他们同时死亡。本题中,丈夫有继承人弟弟,妻子有继承人妹妹,故他们分别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86.以下哪些属于公司法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而设立的一系列强制性规则:()A.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至少3次B.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C.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D.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A选项错在3次的规定,这是修改前公司法的规定,现在并无公告次数的限制。《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B选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C选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故D选项说法正确。87.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条约。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间,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一项条约不予继承?()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继承。根据条约继承的相关规则,人身条约一般是不予继承的,“非人身性条约”一般是可以继承的。故选C。88.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答案:C解析:【考点】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职权【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可见,地方人大常委会中秘书长的设置只到设区的市一级,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秘书长。故A选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置专门委员会。故B选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同时《地方组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据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只负责召集人大会议,不负责主持。故D选项错误。89.在蓝天公司与白云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蓝天公司赔偿白云公司20万元,后蓝天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白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发现,蓝天公司存在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情形,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可对蓝天公司处以罚款B.法院可责令蓝天公司交出相关材料,如其拒不交出,可采取搜查措施C.为方便搜查,搜查人员应着便装,到场后出示工作证件D.如蓝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绝到场,则搜查无法进行答案:A,B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96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故选项A、B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97条的规定,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故选项C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98条第1款的规定,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故选项D错误。90.根据担保法理论,( )属于法定担保物权。A.抵押权B.留置权C.动产质权D.权利质权答案:B解析:知识点: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于一定条件下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就是法定担保物权。91.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2010年11月21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27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2010年12月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2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李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则:A: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人民检察院B: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公安分局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C:应当适用新《国家赔偿法》D:应当适用旧《国家赔偿法》答案:A,C解析: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选项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国家赔偿法》,故选项C正确。92.甲向乙背书转让面额为5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货物的价金,乙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于第三人丙。如果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经合意解除,则甲得主张的权利有哪项?()A:请求乙返还票据B:请求乙返还5万元现金C:请求从乙处受让票据的第三人丙返还票据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答案:B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票据无因性。详解: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已成立的票据背书的效力。在票据经付款人付款而缴回前,票据权利始终存在,汇票经合法转让后,甲为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付款之前不享有请求返还票据的权利,故选项A、C不成立。票据并未丧失,而是合法转让,因而不能请求付款人止付,故选项D不成立。甲乙之间原因关系消灭,为防止乙不当得利,甲享有请求返还既得利益的权利,但不能请求返还票据,故选项B正确。解答本题的依据是《票据法》第4条、第10条、第13条。应注意的是票据是抽象证券,如果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或被解除,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可以继续有效流通。93.《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劳动法》不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B.相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条规定属于特别法,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应优先适用C.该条文中对价值问题的处理,体现了比例原则D.该条规定所追求的价值是法的最高价值答案:C,D解析:《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因此属于非基本法律。A项正确。《妇女权益保障法》属于保障妇女权益的一般法,而《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关系中妇女权益的保障条款属于特别法,因此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B项正确。该条规定强调的内容是男女平等,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而法的最高价值是自由。可见,D项判断错误。在劳动合同自由和性别的平等保护之间选择了性别的平等保护,体现的是价值位阶原则,而非比例原则。C项错误。94.某县宏业小区已建有A菜市场,为满足需求,该县人民政府拟在小区内再建一个菜市场。胡某和饶某先后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最终胡某获得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该县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胡某和饶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B:该县人民政府按照胡某和饶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C:饶某有权对该县人民政府批准胡某的申请行为提起行政诉讼D:A菜市场有权对该县人民政府批准再建菜市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期限一般为20日,但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0日,A选项没有考虑到其他例外的情况,是错误的。《行政许可法》第57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申请人胡某和饶某的条件相当,那么该县人民政府按照胡某和饶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合法的。故选项B错误。由于胡某和饶某存在竞争关系,一人获得批准另一人必然得不到批准,因此县政府的批准行为涉及饶某的公平竞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饶某有权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故C选项答案正确。县政府批准再建菜市场的决定与A菜市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A菜市场并不享有对该小区蔬菜销售的专营权),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A菜市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D选项错误。95.甲乙之间发生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甲主张的事实,乙明确表示承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是,法院发现,甲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丙的合法利益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由于乙对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就无需提供任何证据证明B:由于乙对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人民法院就不能要求甲乙提供证据C:对于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D:对于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答案:C,D解析:【考点】自认的例外。详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所以,C、D项正确。96.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破产申请受理的相关规定。A项:《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优先受偿权并不是任何时间都可以行使。《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可见,即使是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也应当进行债权申报,在破产宣告后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实现担保物权的时间应在破产宣告后,A选项错误。B项:《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B选项正确。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租赁设备被损毁,翰扬公司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债权,侵权人将赔偿金支付给利捷公司,利捷公司可构成不当得利,翰扬公司对利捷公司享有要求返还赔偿金的债权。因此,赔偿金应当属于债务人财产,翰扬公司不享有取回权,只是对利捷公司享有债权而已,C选项正确。D项:《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属于《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1项的情形,茹洁公司不得主张抵销,D选项错误。97.《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没收违法所得和责令退赔。A项,犯罪分子从被害人处得到的赃物应该返回被害人;犯罪组成之物、犯罪工具、犯罪创造之物和犯罪所得的报酬依法应该收缴归国库。甲赌博中的赌资属于犯罪组成之物,依法应予以追缴,而非责令退赔。故A项错误。B项,乙挪用的公款属于国家的损失,应返还(退赔)国家,给国家造成多大的损失,就应该赔付相同数额的财产。故B项正确。C项,丙的行贿款属于行贿罪的犯罪组成之物,依法应予以追缴,而非责令退赔。故C项错误。D项,丁和王某盗窃他人所得财物,属于赃物,应返还被害人,且只需返还被害人的实际损失30万。故D项错误。98.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一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有、()A、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B、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C、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明显证据不足D、被执行人未收到有关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未能获得申辩的机会答案:B,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详解: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被请求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依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时;(2)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未能在案件中进行申辩;(3)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5)仲裁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已经由做出裁决的国家或根据其法律做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如果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依职权主动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1)依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的;(2)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违反承认与执行地的公共政策的。由此可见,B、D项正确。99.判决时发现被告人存在以下哪些情节,不可以同时宣告缓刑?()A.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B.被判处拘役C.累犯D.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答案:C,D解析:AB选项,是缓刑的适用对象,CD选项的参考答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74条进行修改后的内容规定。100.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B.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始终.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适用辩论原则答案:A解析:当事人辩论权的刑事贯穿于审判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选项B错误。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不是辩论权的行使主体。选项C错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不适用辩论原则。选项D错误。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对向犯。ABC项,对向犯(对立的犯罪)是理论上必要共犯的一种分类,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分为三种情况:(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不同,如受贿罪与行贿罪;(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是采取立法者意思说的观点,则认为立法者仅将贩卖规定为犯罪,将对向的购买行为认定为不可罚。所以不可以将购买者的行为当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来处理。基于上述理论,则A项不构成共犯,B(重婚罪)C(行贿受贿罪)构成共同犯罪。故BC项正确,A项错误。D项,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的,成立独立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本身是实行犯和帮助犯的关系,但是刑法特别地将帮助组织卖淫的行为独立规定为新罪的实行行为。严格地说,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已经不再是共同犯罪关系,也不得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但是出题者可能认为在理论上还是满足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的。故D项正确。2.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执行,说法错误的是哪项?A.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D.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55}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计算有以下三种:(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A项表述正确。(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B,D项正确。(3)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选项C的后半句话是正确的,即: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其前半句错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而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即必须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C项表述错误,为当选项。3.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将两个业务部门分出设立乙公司和丙公司,并在公司分立决议中明确,甲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乙公司承担。分立前甲公司欠丁企业贷款12万元,现丁企业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如何对丁公司承担该12万元债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甲公司承担B.由乙公司承担C.由甲.乙.丙三个公司平均承担D.由甲.乙.丙三个公司连带承担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分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题目中并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协议,而是债务人内部的协议,该协议对债权人无效,因此分立后的法人(甲乙丙3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关于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B.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C.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无需检察长的批准。D.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进行审查。答案:A,B解析:《高检规则》第1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所以A正确;第55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B也正确;第555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所以C选项错误。第558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所以D选项也错误。5.甲、乙、丙、丁四人均为某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召开的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由于意见相左,四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阻无效,甲、乙将丙、丁二人打成轻伤。事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另一被害人丁参加诉讼,丁接到通知后没有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且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有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甲予以宣判。宣判后,丙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打伤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丁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则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有:()A.丙对乙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丙对乙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丙可以对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C.丁对甲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对甲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丁可以对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自诉的提起与受理、自诉的可分性问题。《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6.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答案:B解析: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据此,司法的解释的特征有三:一是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是内容,必须涉及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三是效力,必须具有普遍约束力。刘法官的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符合上述三特征,不属于正式司法解释。故A项错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外国法(包括外国成文法、外国判例),可以充当非正式渊源。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外国判例,而外国判例在我国只能充当非正式法律渊源,故B项正确。从法律推理的角度看,法律规定是推理的大前提,案件事实是推理的小前提。“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属于案件事实,应该是推理的小前提。故C项表述错误。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属于成文法系(或称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等)。判例法系与成文法系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判例,而在于判例法是否属于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但判例并没有构成此类国家的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故仍属于成文法系。D项错误。7.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问题: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解析: 1.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张保证责任。无论丁还是丙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丁、丙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丁或者丙)承担一半的份额) 6.不得主张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丙不得主张无效。 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8.老张在兴业商场购得由隆裕公司生产的热水器一台,一周后,张妻在家使用时,热水器突然起火爆炸,将张妻烧伤。经鉴定,事故的原因为该热水器不符合现有的国家标准,系产品缺陷。老张和兴业商场就赔偿协商未果,现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隆裕公司的下列哪些免责抗辩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A.老张是在商场促销时,以2折的低价购买B.隆裕公司已经通知兴业商场停止销售该型号热水器,但商场接到通知后仍然销售C.隆裕公司以非指定维修点维修导致线路短路D.隆裕公司有证据证明该热水器投人流通时,该缺陷不存在答案: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故CD项正确。9.据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2年3月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预备会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78人。截至3月3日,已经报到的代表2946人。出席预备会议的代表2724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关于全国人大的职权,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宪法的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589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1817名以上的多数通过即可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的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298名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1490名以上的代表同意,才能通过C.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D.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对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答案:A解析:。考查全国人大的职权。10.★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B.特别提款权根据“一揽子”货币定值,由于它的稳定性,可以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C.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D.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的结算答案:A,C,D解析:。ACD三项都是特别提款权的特点,因此是正确的。特别提歎权不能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因此B错误。11.某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当天大同乡派出所公安干警王某甲与另两个干警按照派出所统一安排,于晚上11时驾驶摩托车到各村夜查。当行至该乡江店村时,三人把车停在村口大路旁,进村巡查,发现一村民家里有聚赌声音,遂在门口守候。约有20分钟后趁有人出来解手,三人一拥而入,王某甲掏出随身携带手枪,喝令众人不许动。村民江某、赵某、王某乙、李某举手站在原地,另两个干警把麻将牌、桌上钞票收拾好,又挨个搜身。在搜身过程中不断推搡四人,其中江某转身稍慢,王某甲恼火,上前踹了江某一脚。踹完后觉得不解气,又用上了膛的手枪枪柄在江某背上砸了一下。这时枪支走火,击中站立一旁的王某乙胸部。后王某乙在送医院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王某乙死亡时18岁。后经县检察院批准对王某甲予以逮捕,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5年。在法定上诉期间王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被害人王某乙之父向大同乡派出所提出了赔偿请求。问题:(1)此案性质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2)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3)此案是由王某甲个人赔偿,还是由国家赔偿?(4)如王某乙之父提起赔偿请求,应提交何种证明?(5)本案的赔偿金范围包括哪些?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是行政赔偿。此案的发生是公安机关抓赌过程中公安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引起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赌博行为进行查处,大同乡派出所作为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自然有查处赌博行为的职权。王某甲和另外两个干警的行为是依照治安管理法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为这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侵害被害人王某乙生命权的后果,对这一损害的赔偿应是行政赔偿。如果公安机关是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违法打死了被害人,则属刑事赔偿。本案公安机关是以行政主体身份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因而不是刑事赔偿,而是行政赔偿。因我国公安机关本身既享有行政管理权,是行政机关,又行使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是刑事侦查机关,所以对公安机关侵权赔偿责任的性质应注意区分。(2)不是,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公安局。此案虽然是大同乡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王某乙的侵权行为所致,本应由派出所承担责任,但乡镇公安派出所只是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除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乡镇公安派出所裁决并独自承担责任外,乡镇公安派出所的其他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应由委托它的机关县公安局承担责任。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县公安局。(3)①本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依法应由县公安局进行行政赔偿。②同时,王某甲犯罪行为致王某乙死亡,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王某甲予以民事赔偿。(4)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但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5)赔偿金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12.触犯以下罪名,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有:()A.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B.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C.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D.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答案:D13.李某和吴某在闹市区打架滋事,被某派出所4名民警巡查时发现,并对两人各处以1000元的罚款。但因时间匆忙,并未制定罚款决定书,只签了一个数据。事后,派出所也并未送达处罚决定书。李某和吴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过程中,公安局意识到处罚中的失误,马上制作了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向当时在场的人员调取证据,要他们出庭作证对李某和吴某的处罚是合法的。李某和吴某认为被告严重的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处罚程序,请求法院撤销对他们的行政处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和吴某尽管没有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B.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C.法院应当受理该案D.本案应以派出所的上一级公安局为被告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中,当事人有罚款收据证明派出所罚款行为的存在,故李某和吴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故AC选项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第31条明确把现场笔录作为法定证据,其他诉讼法都未作此规定,故B选项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派出所作出的1000元的罚款决定并没有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只是超过了其幅度。所以应当以派出所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故D选项错误,不选。14.甲国公民库克被甲国刑事追诉,现在中国居留,甲国向中国请求引渡库克,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年)A.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B.由于库克健康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中国可以拒绝引渡C.根据中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D.根据甲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引渡法》。A项,根据《引渡法》第7条,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A项正确。B项,根据《引渡法》第9条,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2)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项正确。CD项,根据《引渡法》第8条第5项,根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CD正确。15.下列哪些属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A:因灌水灭火造成的货物湿损B:船舶的滞期损失C:停留在避难港的船员工资供养和其他费用D:卸除残损的船上器件所造成的损失答案:A,C,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包括的项目。详解:《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据此,本题A项属于共同海损,B项不属于共同海损。该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因此,C、D项属于共同海损。16.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A:可以查询B:可以冻结C:可以划拨D:可以重复冻结答案:A,B解析:公安机关只能查询、冻结但不能划扣存款、汇款。17.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进行下列哪些活动?()A.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B.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C.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D.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通话答案:A,B,C,D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所以A、B、C是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8条第2项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所以,D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18.某地居民李某一家因食物中毒被送往医院急救,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其邻居刘某及其妻子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取得了以下相关证据:在犯罪嫌疑人刘某家中搜出只剩下一半的“毒鼠强”,经化验与被害人李某一家所中毒药相同;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其投毒杀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所作的关于刘某曾到过其厨房的陈述;刘某妻子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刘某妻子仍然提出自己无罪的辩解。根据上述论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在刘某家中搜出的只剩一半的“毒鼠强”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刘某所作的供述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C:李某所作的陈述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D:刘某妻子在刑讯逼供之下所作的辩解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的种类和排除规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二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该条只规定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三种证据排除规则,而被告人辩解不能被排除在外,故D项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B、C项都是有效的证据形式,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故本题答案为D项。19.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债务追讨纠纷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价值60万元电视机的合同,约定交货10个月后付款。当甲公司向乙公司交货时,乙公司以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甲公司便将该批电视机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提存。7个月后,乙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无力还债。10个月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追债时发现,半年前,乙公司作为保证人代丙公司向银行偿还了20万元贷款,这20万元,乙公司一直未要求丙公司偿还。同时,1年前,乙公司免除了丁公司的10万元债务;2个月前,乙公司将自己的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了解公司状况的戊;1个月前,乙还将公司价值10万元的办公设备赠与了某慈善组织。【问题】1.若办理提存后,该批电视机遭遇火灾被烧毁10台,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2.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公司不领取电视机,则这批电视机归谁所有?3.对于丙公司欠乙公司的20万元,甲公司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4.若乙丙的保证合同中约定由A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对甲公司是否有影响?为什么?5.甲公司能否请求法院撤销乙公司免除丁公司10万元债务的行为?为什么?6.甲公司能否请求法院撤销乙公司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戊的行为?为什么?7.甲公司能否请求法院撤销乙公司将价值10万元的办公设备赠与给某慈善组织的行为?为什么?答案: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由于该批货物已办理了提存,所以该损失应该由债权人乙公司来承担。2.提存后超过5年债权人不领取提存物的,所有权归国家。3.甲公司应当以自己为原告、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4.当甲公司提起代位诉讼时,这个有关管辖的约定可以作为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而向甲公司提出,所以会对甲公司的起诉产生影响。5.不能。因为乙公司免除丁公司债务时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尚未发生,故该行为无害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甲公司不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6.不能。乙公司虽然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了自己的财产并有害甲公司的债权,但戊对此并不知情,所以甲不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7.可以。乙公司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慈善组织,有害甲公司的债权,受让人是慈善组织并不影响甲撤销权的行使,所以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代位权和撤销权都要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即原告身份)、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撤销权行使时应该以债权人为原告、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在撤销权中,如果债务人低价转让其财产获得了一定对价,则这时还必须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损害债权的恶意,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0.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被害人承诺。《刑法》第234条规定了基本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他法条中也规定了法律拟制的或者特别规定的故意伤害罪。A项,《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此条文属于法律拟制条文,即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在造成他人伤残、死亡时,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故A项不当选。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样是法律拟制的规定,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故意伤害罪。故B项不当选。C项,摘取不满18周岁少年的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若摘取成年人器官并且得到成年人同意的,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C项不当选。D项,涉及被害人承诺的违法性排除事由。由于被害人承诺使得被害人的法益不再受刑法保护,所以“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但是要求承诺的主体有承诺的权利和能力,并且承诺的法益不是生命和重大健康(刑法对这两种法益是完整保护)。黑社会成员同意截断自己的1截小指头,属于轻伤的范围,该承诺有效,实施截指惩罚的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故D项当选。21.人民法院受理腾达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下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哪些?()A:腾达公司优先清偿欠股东王某的款项50万元B:腾达公司的债务人飞黄公司向腾达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共160万元C:飞黄公司未向腾达公司清偿债务,而是直接向腾达公司的债权人李某清偿了160万元,造成其他债权人30万元的债权不能实现,但由于飞黄公司已经清偿债务,所以免除其清偿债务的义务D:腾达公司的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腾达公司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答案:A,C解析:【考点】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详解:《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A选项的做法违法。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由此可知,B选项行为合法,C选项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人故意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不免除其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给付义务人在向管理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实际受领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但是,管理人也可以适用不当得利的法理,请求实际受领人返还其受领的财产,从而使给付义务人的义务归于消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所以,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22.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关于该条文所表现的宪法规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性质上属于组织性规范B.通过《民法通则》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得到了间接实施C.法院在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中可以直接据此作出判决D.与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相结合构成一个有关人格尊严的规范体系答案:B,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规范可以分为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等规范。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等。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该条文仅涉及公民权利,故A项错。《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据此,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依据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4条也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据此,法院处理案件不得直接适用宪法条文,故C项错。23.小孙想在一个市场设小摊点卖蔬菜,与市场管理者办好手续后,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照,并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尽快办理,但在法定期限内一直未得到答复。小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若小孙未得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拒绝的答复,法院不能受理起诉B.小孙应当证明自己曾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过申请C.小孙应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其申请有法定职责负有举证责任D.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小孙应负有举证责任答案:A,C,D解析:考查举证责任。本题为选非题。选项B的说法符合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CD选项则不符合。A项与《行政许可规定》第6条不符。24.果农田某被公安机关在讯问中殴打致残,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国家对田某的赔偿应当支付哪些费用?()A.医疗费、护理费B.残疾赔偿金C.受田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D.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答案:A,B,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4条。25.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我国法院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下列哪一或哪些措施是关于这一方面的改革措施?()A.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B.实行立审分离,繁简分流,改进简易程序C.强化审限意识,严格禁止超审限审理案件D.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诉讼调解水平答案:A,B,C,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司法效率。26.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直接言词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B.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既包括一般原则,也有刑事诉讼法的独有原则C.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中D.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其作为指导性原则不具有约束力答案:A,C,D解析:A选项错误,直接言词原则属于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属于二审的原则;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可以分为一般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独有原则;C选项错误,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D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27.甲于2012年3月和乙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将自己继承舅舅的位于朝阳区的70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120万元,由于甲尚未办理房产证变更登记手续,于是约定等甲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再过户,乙先支付10万元定金。4月份房价上涨,甲本来已经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借故手续颇费周折,暗中又通过房屋中介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一半房款,但甲称要出差一段时间,回来再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双方办理预告登记。5月,眼看房价再次上涨,甲将房屋抵押给不知情的丁银行,准备贷款做房地产生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同B:丙有权主张房屋抵押无效C:甲无权将房屋抵押给丁D:丙无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甲因为继承取得房屋,其将房屋买卖的合同不属于无权处分,效力为有效。《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ABC正确,D错误。28.下列哪种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A:生产、销售假药罪B:生产、销售劣药罪C: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D: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答案:B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第145条: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注意第142条是结果犯(罪与非罪的要件);第145条是危险犯(罪与非罪的要件)。29.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人数为4人,董事会成员为9人,监事会成员为3人。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 )。A.1名监事提议召开B.未弥补的亏损为40万元C.4名董事提议召开D.出资额为30万元的股东提议召开答案:C,D解析:有限责任公司临时会议由以下人员提议召开:第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第二,1/3以上的董事;第三,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30.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与丙共同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C.法院应当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D.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案:D解析:考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31.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关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我国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应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B.我国单一制特点表现在,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象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C.我国政府依法在香港、澳门建立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有一套独立于国家其他地区的法律体系,允许其实行与国家其他地区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D.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建立的就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国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C项表述不妥。32.下列哪一选项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甲抱着“砸中谁谁倒霉”的心理从高楼窗户扔出一块砖头,砸中一位行人,使其身受重伤B.甲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C.甲明知自己家中养的宠物狗患有严重的狂犬病,但不忍心将狗打死,就将该宠物狗扔到了离自己家很远的街区的垃圾箱中D.甲在自己家中放火,导致周围邻居家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答案:B解析:①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仅成立故意伤害罪。A选项错误。②该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选项正确。③甲的行为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选项错误。④甲的行为直接成立放火罪,不需要被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选项错误。33.某上市公司不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所募集的资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B: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必须纠正C:未纠正也未获股东大会认可的,公司不得公开发行新股D:未纠正也未获股东大会认可的,公司可以不公开发行新股答案:A,B,C解析:【考点】发行公告。详解:《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根据该条规定,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未纠正也未获股东大会认可的,不论是否是上市公司,公司都不能公开发行新股。所以A、B、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34.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入美国国籍,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B.王某无需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C.王某具有双重国籍D.王某已自动退出了中国国籍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国籍的丧失。ABD项,根据《国籍法》第9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此,由于加入外国国籍而导致的中国国籍的丧失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所以A错误,B正确、D正确。C项,基于《国籍法》第9条的规定,王某加入美国国籍在中国法律上即产生自动退出中国国籍的后果,因此王某并不同时具有美国和中国的双重国籍。并且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C错误。35.当今世界各宪政国家,大多制定了成文宪法典,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一项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A.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B.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C.1791年法国《宪法》D.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答案:A解析:。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B项的《权利法案》和D项的《自由大宪章》均出自英国,前者颁行于1689年,后者颁行于1215年,但两者均属于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并不是成文宪法。1791年的法国《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比美国宪法颁布时间晚。36.共用题干周某半夜驾车出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鲁某重伤残疾,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周某。法院开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就法的适用展开辩论。法庭经过庭审查实,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宣判其无罪释放。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法院审理案件目的在于获得正确的法律判决,该判决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可预测性,还应当在内容上符合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具有正当性B、在本案中,检察院使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C、法院在庭审中认定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这主要解决的是事实问题D、法庭主持的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讲,是在为演绎推理确定大小前提答案:A,D解析:【考点】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的本质【详解】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既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又具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法律关系的意志性(思想关系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既体现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建成的社会关系,如契约关系的建立),也体现国家的意志。故AC正确,D错误。法律关系的物质制约性指的是法律关系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但B项表述过于绝对,且不符合实际,并非各个时期都有保险公司之类的交往形式,因此也并非各个时期的法都有关于保险公司之类的内容。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详解】法适用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前者是形式要求,后者是实质要求。故A正确。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故D表述正确。但在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活动中,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法院认定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实际上不仅解决了事实认定问题,也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范已经非常明确了。故C项表述不够准确。B项表述有误,从本题题干尚无法判断检察机关是否使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即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法。【考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可见B项错误,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4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B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陷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包括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如果不注意审题的话,本题C项很容易错选。37.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是:()A: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从未欠甲钱为由予以拒绝,经查,乙所言属实B: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甲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C:甲欺诈乙而订立买卖合同,甲请求乙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乙则主张撤销合同D:甲因货物买卖享有对乙的金钱债权200元,乙因劳务而对甲享有200元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甲向乙主张给付,乙则主张双方债务抵销答案:B解析: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一时性或者永久性地阻止请求权行使,前者如先诉抗辩权,后者如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A项属于否认权问题,否认权与抗辩权的区别是,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抗辩权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条件,而行使否认权的一方与对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C项属于形成权问题,撤销权属于形成权。D项中行使的是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本题B选项属于抗辩权,且该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下列哪一选项中法院的审判行为,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A:送达法律文书B: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C: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D: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答案:B解析:【考点】开庭审理阶段的审判行为【详解】开庭审理,指的是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一审民事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本题中,送达法律文书,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和解,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都是既可以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也可以发生开庭审理前或者审理后,故A、C、D三选项不应选。《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据此,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故B选项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39.乙公司中标甲公司的某安装工程项目,双方就此签订安装合同,约定除首付款外,其余款项待工程完工且甲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乙公司就本次安装工程的五金件采购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货款待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支付的全部尾款后一周内支付丙公司。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关于付款的约定无效B.如果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工程款,则丙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催款,乙公司怠于催款的,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甲公司主张付款C.如果乙公司工程质量有问题,甲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D.如果安装合同已经满足付款条件,但乙公司为了拖延向丙公司付款,与甲公司私下协商留1%的工程款暂不支付,则乙公司与丙公司买卖合同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因此选项A错误,只要法律或合同未作排外性规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关于以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为乙公司向丙公司付款的条件的这一约定应属有效。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应为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选项D错误,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视为已经成就。故本题答案为B。40.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承揽合同的下列各项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B.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C.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D.定作人和承揽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选项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1.甲电子电器销售公司与乙贸易公司于2013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某种电脑元器件1万件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于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只写了“待定”二字,交货时间为2013年11月。10月20日,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11月10日,乙公司把1万件电脑元器件装车运到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甲公司接到提货通知单后吃了一惊,没想到所有订货一次就全部送来了。由于公司仓库无法容纳全部提货,便四处借仓库存放。后来,甲公司发现产品质量不太好,但当时认为是紧俏商品一定能卖出去,就未索要产品合格证。但后来该批货物很难卖出去。此时,乙公司又来电,要求该按11月10日的市场价结算。甲公司遂于12月15日以产品没有合格证,质量低劣为由提出书面异议,并以乙公司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由乙公司承担存放这批货物的仓储保管费。乙公司以甲公司拒付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问题:1.乙公司是否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为什么?2.这批货物的价款应如何确定?为什么?3.该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为什么?4.设甲乙订立合同后,乙代办托运。火车行驶途中,山洪暴发,火车出轨,电脑元器件受损,该损失由谁承担?5.设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发现该批货物质量较差,电告乙公司其拒收该批货物,不久,电脑元器件因一场不明原因的火灾被烧毁1/3,该损失由谁承担?6.设甲乙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提供了电脑元器件的样品,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未发现该样品有瑕疵。后货物运达后,甲发现该批货物电脑元器件的缺陷,但送达的货物和样品质量相同,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货?答案:解析:【参考答案】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乙公司不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因为甲乙约定的交付时间为期间(11月),故乙公司可以在此期间的任何时间交付。《合同法》第1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本题中,甲乙约定应在2013年11月交货,乙于11月10日交货符合合同的约定。2.应按照每件100元定价,因为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对“待定”的价格,已明确为每件100元。《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因为适用违约金罚则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适用违约金罚责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无违约金约定的,不能请求支付违约金。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如果乙公司违约,甲公司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4.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因为乙公司将货物交于承运人,货物已视为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于买受人甲公司。《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乙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故乙公司将货物交手承运人,货物已视为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于买受人甲公司。5.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因为该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虽然已经交付,但标的物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因为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以下案件中关于不起诉决定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某甲和某乙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期间,某日在争执过程中甲将乙推倒在地,结果造成乙轻伤毕业后,乙向公安机关控告,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于是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B.某甲企图到某乙家行窃,但后来良心发现停止了行为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并有依法免除刑罚的情节,于是由检察委员会做出不起诉决定 C.某甲故意致人轻伤一案,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向该检察院提出申诉 D.某甲涉嫌杀害某乙,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仍有疑点,因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此后不久,公安机关又发现了新证据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该案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由退回了公安机关答案:B解析:B。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A项中案件属法定不起诉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而作出决定,故A项错误。详情请参考《高检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故B项正确。被不起诉人只有对酌定不起诉不服,才可以申诉,而已经过追诉时效的情形属于法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可申诉,故C项错误。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发现新政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故D项错误。43.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属于( )。A.支配权B.请求权C.抗辩权D.形成权答案:C解析: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的权利。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44.关于司法的特征,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我国的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B、司法的终局性仅就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言,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并不具有此特征C、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上诉、申诉、审判监督等纠错机制体制集中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特征D、在我国,司法的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答案:B解析: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均具有终局性,就人民检察院而言,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和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可终结,因此也具有终局性,故B项错误。45.甲大型商场与乙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航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运到甲商场所在地。由于乙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甲商场协商分两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商场和乙航空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商场的拒绝。后来经过乙航空公司调査,甲商场在汽车运到之后,并没有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商场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的约定B.甲商场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分期履行对其没有利益损害C.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甲商场不能拒绝D.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商场也可以拒绝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部分履行问题。依照《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偾权人的利益。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要求债权人承担分期履行的相应费用,损害了偾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46.下列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古代罗马法也有“诸法合体”的特点B.罗马五大法学家的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英国的判例法包括国会立法D.美国的宪法修正案是宪法修改的唯一形式答案:C解析:考点:外国法律制度讲解:A、B、D项正确。C项错误,国会立法属于成文法,英国的判例法只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47.下列哪些选项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A.为本所20周年庆典购买某报纸专版,并在其中介绍自己的专业特长时,声称自己是该业务领域最权威的律师。B.以给他人介绍费的方式获取业务来源。C.某律师事务所因与某业务部门关系密切,请求该部门发文要求其下书单位所发生的法律事务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处理D.以明显低于同行的收费水平竞争某公司法律顾问答案:A,B,C,D解析:ABCD。《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1)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2)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3)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4)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极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5)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6)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BCD项均是对以上规定的违反。A项违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48.约翰逊与玛丽雅是一对美国夫妇,1999年9月1日来华。约翰逊开了家医疗诊所,玛丽雅在一所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2000年3月,他们的儿子突患重病临时决定返回美国。约翰逊关闭诊所,玛丽雅辞去工作。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以下选项错误的是、A.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由美国课税丨B.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C.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D.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指个人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如私人开业医生、牙科医生、律师、会计师等。独立个人劳务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独立性,即并非受雇于人;二是专业性,即非从事一般的工商业及贸易活动。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为一国居民的纳税人因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劳动报酬。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因此,汤姆在华所得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且固定居所或连续居住超过183天,来源国中国有权征税,所以A当选,B不当选。珍妮在华所得收入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来源国中国征税,C、D不当选。49.共用题干某市甲县公安局以乙区居民段某殴打丙区居民韩某为由决定对段某行政拘留10日。段某不服向市公安局(住所地为丁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决定改为拘留5日、罚款500元。请回答下列1~5题: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法院有权管辖本案的是:()A:甲县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C:丙区人民法院D:丁区人民法院答案:A,B,D解析:本题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应由市公安局为被告。本案并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可由原机关甲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甲县法院、丁区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说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拘留处罚,也可参照适用本条规定。本题被诉行政行为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拘留、罚款决定。《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本案也可由原告段某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本案也可由乙区法院管辖。韩某起诉的,原机关所在地甲县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丁区法院均有权管辖。通说认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2)起诉人是被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在本题,韩某未被拘留,故无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情形。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出管辖异议。韩某不服起诉,段某则为第三人,故段某有权提出管辖异议,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明确规定。故根据该法第101条,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答辩期为15日。故C项正确。注意:《行诉法解释》第10条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作废。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3条第2款,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A项正确。在本题,段某、韩某起诉的对象只能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故只存在一个行政案件,不能由两个法院分别受理并审理、裁判,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本题题干信息,本案应由乙区法院管辖,甲县法院不应当自己管辖,故应当移送管辖,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第1项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项规定,B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项,C、D项正确。50.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订立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CIF上海,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卖方按合同约定将电脑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并向法国的议付行办理了议付,结果航行中船舶遇特大暴雨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此时开证行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也得知货物灭失的消息,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开证行可以拒绝偿付议付行已经议付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中国某公司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B、买方中国某公司的损失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卖方补偿C、买方中国某公司的损失可以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D、由于货物全部灭失,买方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答案:C解析:开证行不能拒绝偿付议付行已经议付的货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的规定,信用证独立于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单证相符为前提,与货物无关,所以A错误。在CIF贸易术语下,风险在装货港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而买方并不能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也无法通过买卖合同要求卖方补偿,可行的方法是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B、D错误,C正确。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A.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C.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是因违反案件受理费的缴纳规定而按撤诉ih理的,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是因违反案件受理费的缴纳规定而按撤诉处理的,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再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答案:D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该规定与民事诉讼不同)。但是,第37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52.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A.根据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B.对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C.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D.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送达制度。《刑诉解释》第412条专门对涉外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相关规定,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图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目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53.甲是乙的闺蜜,2018年甲因购买彩票获得了一笔不菲的奖金,决定送给乙一台价值2万元的钢琴作为礼物,乙欣然接受。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无论甲是否交付钢琴,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均已成立B.如果甲尚未交付钢琴,则甲可以随时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C.如果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且甲尚未交付钢琴,甲仍然可以随时反悔D.如果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且甲反悔,则乙有权请求甲交付钢琴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问题。《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为乙已经接受甲的赠与意思,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故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因为钢琴还未交付,则甲享有任意撤销权,故选项B正确。但是,如果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则甲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故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甲反悔,则乙有权请求甲交付钢琴。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54.张某与经营自行车买卖的王某签订了买卖自行车的合同,期间张某还与王某协商购买王某珍藏多年的一幅古画,则此题中涉及的物有( )。A.动产B.不动产C.种类物D.从物E.特定物答案:A,C,E解析:知识点:物的分类。自行车和艺术品都属于动产。张某与王某买卖的自行车属于种类物。张某欲购买的王某的古画属于特定物。55.某村村民蔡某常年上访,村委会不胜其扰。一次村委会开会时,五位村委会成员甲、乙、丙、丁、戊一致同意杀死蔡某。第二天傍晚,甲、乙、丙、丁、戊五位村委会委员在村口将上访回来的蔡某杀死后埋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村委会构成单位犯罪B.甲、乙、丙、丁、戊构成共同犯罪C.甲、乙、丙、丁、戊杀死蔡某是职务行为D.本案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答案:B,D解析:故意杀人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此罪。村委会无权决定村民的生死,村委会成员的行为也不是职务行为。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投保人甲勾结鉴定人乙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捏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发生原因,从而获得了巨额保险金。对于甲与乙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按合同诈骗罪定性处罚C.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D.乙的行为不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和共犯。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甲、乙二人构成保险诈骗的共犯。乙提供虚假文件是诈骗行为的手段。也应单独成罪。57.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牟利目的,为江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对甲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B、乙为蒋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干“劳务费”。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一雇主,各自运输海洛因500克。丙将海洛因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曾某再运往第三地。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D、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D解析:选项A.B.D正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选项C错误,“丙与曾某互不知情”,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丙只知道自己运输了500克毒品,只能对500克毒品负责。58.★★王某对县民政局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供了由民政部制定的规章和该局发布的文件证明其决定合法。法院审査后认为规章和文件均合法有效的。有关法院在判决书对二者的适用和引用,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不能对县民政局制定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评述B.不能承认县民政局制定的文件的效力C.可以引用民政部的规章,但不能引用县民政局的文件D.既可以引用民政部的规章,也可以引用县民政局的文件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及《行诉若干解释》第62条。59.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对我国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A.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B.由于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C.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D.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故CD项错误。60.个体工商户王全对县工商局拒绝向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驳回了王全的复议请求。王全不服而起诉。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错误的?A.本案被告为县工商局B.本案中法院既要审查县工商局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市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C.如果法院判决责令县局限期向王全颁发营业执照,则应当判决撤销市局的复议决定D.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县局行为合法,市局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王全关于县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答案:A解析:①本案原机关是不作为,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所以本案中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当选。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不当选。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原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不当选。④《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会涉及货物风险的转移。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有关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的方式被注明的前提下,关于风险转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如果双方对需要运输的货物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则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B.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自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到买方C.卖方经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D.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答案:B解析:考点: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脸转移讲解: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遵循如下规则:(1)若未约定特定交货地点,则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约定特定地点交货的,则货交承运人时转移;(3)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一般自合同订立时转移;(4)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如提单),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62.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答案:C,D解析:。《票据法》第73、81、90、93条。63.2013年11月17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一大摊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戴着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经摔坏,时针指在6时5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系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7厘米,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好路过离事故现场1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驾驶员杨某。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表明,6时5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甲市化工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1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17日6时10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杨某及同车的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哪些?(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答案:解析:(1)物证:被害人尸体及血迹、被害人的自行车、摩擦痕迹、上海牌手表、里程碑、甲市化工厂的车辆。勘验检查笔录:法医鉴定、现场全景照片。证人证言:妇女的陈述、厂调度员的证言。书证:甲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登记记录、出车登记表。(2)直接证据:妇女的陈述。(3)言词证据:妇女的陈述、厂调度员的证言。64.“十恶”中规定,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是、()A.不道B.恶逆C.大不敬D.犯上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法律内容的变化。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十恶”的具体内容有:(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65.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2012年)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20t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据此,A选项错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才抄送给检察院由其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事前监督机制。第266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据此,B选项正确。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该条基本内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已规定,据此,C、D选项不选。本题选B。66.在一起爆炸案中,被告人朱某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在此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过程中,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时,高级人民法院:()A.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B.应当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C.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D.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死缓案件的核准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见,A正确。67.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洽谈会结束后,北京公司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当日邮戳)向上海公司正式发出要约,欲以一定价格出售一批机器给上海公司,并言明,上海公司可在10日内答复。信件内未载明日期。上海公司于8月9日收到该信件。因此时上海公司正与宁波公司磋商合同订立事宜,及至8月18日,因与宁波公司的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司用传真发出承诺通知。北京公司收到传真后,未做任何表示。后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北京公司未做任何表示C.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但北京公司不做任何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成立D.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北京公司不做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承诺期限问题。依《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故本题中,北京公司的要约所规定的10日承诺期限应自8月7日起算,至8/I17日止。上海公司于8月18日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为超过承诺期限的通知,依《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因要约人北京公司未做任何表不,故上海公司的通知应为新要约,双方的合同未成立。68.甲、乙、丙合作撰写了一篇文章,署名甲、乙、丙。甲提出将文章发表在某大学学报上,乙和丙提出反对意见。对此事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以该学报发表过批评他作品的文章为由反对发表,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B:丙以该文章的观点不成熟。需要继续修改为由反对发表,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C:只有乙和丙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甲才能将该文章交学报发表D:甲为第一作者,可以单独决定文章是否发表答案:B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选项A,乙以该学报发表过批评他作品的文章为由反对发表并非正当理由。B项,丙以该文章的观点不成熟,需要继续修改为由反对发表,是正当理由,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C项,根据“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并非只有乙和丙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甲才能将该文章交学报发表,所以该选项错误。D项,因该作品为合作作品,甲不可以单独决定文章是否发表,所以该选项错误。69.★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B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44条,该规定在后半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B选项正确。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2012年)A.“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B.“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C.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D.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国法,是指国家的法律,即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4)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家法”是与“民间法”相对的概念。国家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而民间法则长期扎根于民间,在人们的长期生活、劳作中通过不断的交往和利益冲突显现出来,并且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民间法经过国家认可程序可上升为“国法”。据此,“国法”包括国家法,也包括经国家认可的民间法。故A项错误。“国法”除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外,还包括判例法、习惯法等,故B项错误。除“国法”具有强制性外,其他社会规范也具有强制性,故C项错误。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在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观点不一致,前者认为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后者认为法与道德是相互连接的。但二者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即实际存在的法,故D项正确。71.关于法律关系客体,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不能成为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B.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C.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D.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仍然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选项A错误。72.下列关于征收和征用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B.征收的补偿标准比征用的补偿标准高C.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D.在紧急状态结束以后,被征用的物体要发还给原权利人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征收和征用。73.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某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张某不服,针对第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部分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维持原判。张某不服,继续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仅审查第一审判决的适用法律部分B.仅审查第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部分C.应当依法作出裁判D.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答案:C解析:考点:全面审査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两次发回重审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査,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一并处理。”故A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C正确,D错误。74.共用题干下列有关法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而不是国家的法律,因此它不属于法律责任B、1990年,甲曾将乙打成重伤。后双方协议由甲赔给乙5万元,条件是乙不得向有关机关报案。乙因此一直未向有关机关报案。此案中甲的法律责任因为协议而免除C、丙失手打死了丁,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丙3年有期徒刑,并判处丙赔偿丁的家人5万元。本案中丙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属法律责任的竞合D、戊向己购买了一瓶啤酒,后啤酒因质量问题发生爆炸,戊受了重伤。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己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戊只要求己承担侵权责任,故已不存在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答案:A,B,C,D解析:法的特征包括: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就B项而言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法的实施,也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还可以适用,但是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有条件的:(1)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2)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出现解释的模棱两可性。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位阶,但依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它们的适用顺序。政策优于判例,优于习惯。D选项说法正确。因为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故A项正确;法律部门不能空洞无物,它是由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故B项正确;《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C项错误,合题意;我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商法的基本规范规定于民法之中,故我国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民法和商法确实是我国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故D项正确。A项错误,此条规定仅包括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两大部分;B项错误,此条规定是不确定性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C项正确,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故是任意性规则。D项错误,此条文属于法律规则,故属于规范性法律条文。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主要是因为二者协议的“标的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交易自由和社会安全,往往会通过立法设定一些禁止流通物,如该题中的“假酒”。如果当事人以禁止流通物交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所谓的买卖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此D项是本题正确选项。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绝对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的法律关系;C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只有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此外,法律关系还可以分为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对于上述不同的分类,考生都应当加以掌握。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题中的选项A构成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的条件;选项B构成不诉免责的条件;选项C构成立功免责。选项D中作为公诉案件不允许当事人私了,亲戚关系并非是免责理由。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选项A的说法错误。甲、乙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已过了追诉期限,甲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免除,但属于时效免责,而不属于协议免责。丙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C的说法错误。己由于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而使戊受重伤,己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存在侵权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戊只向法院请求追究己的侵权责任,这属于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问题,不妨碍已存在的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D的表述错误。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是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具体规定法律后果的,所以表述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A项错误。该项规定同时体现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故B项正确。该项规定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符合正义,故C项正确。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该项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D项正确。75.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A.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B.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D.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答案:A,B解析:《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B项应选。《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因此,C项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不选。《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D项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不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不选。76.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时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动D.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停止侦查活动E.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7.李某因与王某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受理该案的甲法院决定由乙、丙、丁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结束后,乙、丙、丁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不同意见,乙认为应当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丙和丁认为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B.若李某为审判长,则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C.应当直接报请审判委员会处理D.若丙、丁均为陪审员,则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答案:A解析:考查合议庭评议案件。《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故A正确。78.大学生蔡某(男,22岁)晚上驾车时肇事,将市民魏某撞成重伤,蔡某为毁灭罪证,又用刀将魏某扎死。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对蔡某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B.对蔡某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对蔡某按照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D.蔡某的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答案:A,C,D解析:蔡某的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行为是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两个行为之间也不具有牵连或者吸收关系,因此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79.某化工厂排污导致周边居民的池塘受到污染,造成池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给塘主造成了严重损失,A环保组织欲提起公益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A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环保组织要想提起公益诉讼,必须满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条件B.因为受损居民较多,所以A环保组织须向化工厂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方便解决问题C.该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但是法院不能调解D.该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同为附近居民的李某就同一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答案:A解析:①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所以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③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④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80.★某镇花木园艺场对该镇政府注销其经营资格的决定不服,向某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作出限制其经营范围的决定。某镇花木园艺场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法院应为本案的管辖法院?()A.县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D.高级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本案为某县人民政府在复议决定中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应为某县人民政府。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81.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为地法系属公式的有哪些?()A、船旗国法B、合同履行地法C、动产所在地法D、侵权行为地法答案:B,D解析:【考点】冲突规范的结构——系属公式——行为地法。详解:行为地法,是指以当事人的行为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该系属主要用于与各种法律行为有关的法律冲突。由于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该系属又派生出下列系属:即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B、D项均属于行为地法。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答案:A解析: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B和D周属于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83.胡某涉嫌抢劫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某之妻丁某经胡某同意,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宣告改判无罪,并当庭释放。胡某被释放后,胡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2014年9月19日,丁某口头请求某市中级法院赔偿。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予赔偿。下列选项依法可以作为乙市中级法院决定不赔的理由是:A、赔偿申请不是由胡某提出的B、丁某是口头提出赔偿请求的C、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某市中级法院D、丁某提出赔偿请求已过时效答案:D解析:胡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其配偶为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胡某提出赔偿请求,故A项排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2款,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故B项排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市中级法院。排除C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丁某应当自2011年8月13日知道逮捕行为侵害胡某权益,故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从该日计算,到2013年8月13日截止。2014年9月19日,丁某申请赔偿,已经超出时效,故D项应选。84.中国某土产公司以CIF价格条件与韩国大长今公司签订了进口食品1000箱的合同,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由韩国野田茂航运公司承运,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经抽查,发现其中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中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0箱,短少10箱。(3)200箱食品受潮变质,另有50箱带有明显鱼腥气味。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本案应由韩国大长今公司投保并订立运输合同B.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某土产公司可以向保险人索赔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某土产公司可向保险人索赔D.对受潮变质的货物,中国公司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B85.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A.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B.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C.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D.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答案:B,D解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86.下列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己公司规模不大,决定不设立独立董事B.乙上市公司准备召开董事会会议,但2名独立董事认为提供的资料不充分,遂联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C.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D.丁上市公司决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答案:D解析:考点:独立董事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A选项错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所以,B选项中“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的说法错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所以C选项中“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的说法错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所以D选项正确。87.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答案:C解析:【考点】简易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该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88.关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个人财产B.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C.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他人的委托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D.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1)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产。(2)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上述贪污罪主体范围以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答案:C解析:。本题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为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双方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由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演出义务的主要履行人,使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承担了出演义务,从而也成为该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因此也是法律关系主体。A项表述不全面。B项考查法律关系的种类。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典型的调整性法律关系,而非保护性法律关系。因此B项不正确。CD项考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和对立统一的。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义务人在尽义务时也同样拥有自己的权利。本题中,京剧团负有依约演出的义务和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剧院享有接受演出的权利和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没有哪一方是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负有义务不享有权利。因此C项正确。关于D项,如前所述,京剧团负有依约演出的义务,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剧院享有接受演出的权利,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可见本题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都是明确而特定的,因此D项不正确。90.关于法的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在法治社会,获得具有可预测性的法律决定是法的适用的唯一目标B.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与规范认定无关的过程C.法的适用过程是一个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法律证成过程D.法的适用过程仅仅是运用演绎推理的过程答案:C解析: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确定性)和可接受性(正当性)。故A项错。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比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认定过程。故B项错。所谓“证成”,是指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者过程。在“法律证成”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故C项对。法的适用过程可能运用演绎推理,也可能运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或设证推理,故D项错。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山水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6个月后,在合同约定的转让金支付期限前,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又与金陵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由于山水公司签约在前,所以金陵公司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B.山水公司提出土地使用权权属存在异议后,主管机关应撤销金陵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C.金陵公司已有效取得土地使用权D.山水公司只能主张债权保护,而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答案:C,D解析: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确认需要通过法定的登记手续来完成,尽管山水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前,但由于土地使用权登记未作变更,便不能对抗金陵公司,而金陵公司的受让行为由于进行了登记,其便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履行与山水公司的合同,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正确答案是选项CD。92.李某拐骗了两名儿童,另在医院偷盗了一名婴儿,欲带往外地出售。因害怕婴儿哭闹,李某用胶带封住婴儿的嘴巴,并用薄棉被严密包裹。到达目的地后,发现婴儿已经死亡,于是将婴儿尸体丢弃,将两名儿童出卖给他人。对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李某构成拐卖儿童罪B.李某构成拐卖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从一重处罚C.李某构成拐卖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D.李某构成拐卖儿童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答案:B,C,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及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均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加重构成的情形,不另定其他罪名。93.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况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任?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民法通则》第122条,《合同法》第122条。注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只能择一适用。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A、我国《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义务。”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B、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C、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D、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答案:A解析:按不同的标准,法律规则可作不同的分类:(1)按规则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2)按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按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选项A规定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能从事的活动,规定了其义务,因此是义务性规则。选项B并没有强制中小型企业必须从事某种活动,而是允许其自行选择是否从事某种活动,因此属于任意性规则。选项C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某种活动,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属于禁止性规则而非要求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命令性规则。选项D属于委任性规则,即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需要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不是准用性规则。95.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答案:C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义务【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题中汪某的支付行为即属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行为,管理人得主张撤销。因此,A选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汪某已替公司还款100万元,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50万元。所以,B选项错误。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张三和李四就一辆豪华轿车所有权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王五闻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无论张三还是李四都不是轿车的所有人,自己才对轿车享有所有权,这样,王五就成了张三、李四争讼案件的( )。A.原告B.必要的共同诉讼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本题中,王五是因对张三、李四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诉讼中的,所以,王五是对张三和李四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提起的新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以本诉中的张三和李四作为共同被告;在本诉中,王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97.共用题干中国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丹麦乙公司,付款地在英国,乙公司职员于新加坡转机时将汇票遗失,乙公司申请票据权利保全应适用哪国法律?A、中国B、丹麦C、英国D、新加坡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只有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可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的法律,其他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D为当选项。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A选项错误,应该适用法国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据此B选项错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同样根据第27条之规定,离婚涉及的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故D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故C、D项应选。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因此,A正确,B错误。依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正确。依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D正确。98.甲乙双方在诉前关于某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形成了一份账单,认定甲欠乙450万元,且甲乙双方已经签字,但甲没有履行,在诉讼时,甲不承认欠乙方钱,问哪个选项是正确的?(2018年仿真模拟题)A.甲不能反悔自认B.不能用之前的协议作为自认C.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不能单独将账单作为定案证据D.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答案:B解析: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是,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99.关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B.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C.只要求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合法即可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四个要件必须同时符合。100.张甲、张乙、张丙三人各出资2万元、3万元、2.5万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楼、三楼,但对楼房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A:三人共同共有B:三人按份共有C:三人区分所有D: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明显三人对楼房是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选B项。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我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这一规定的表述?A.授权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B.命令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C.授权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D.任意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答案:C解析:"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法条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属于以可为模式为内容的授权性规范,从内容是否完整的角度,属于需要援引、参考其他法条才能明确其具体内容的准用性规范,从是否允许当事人变更的角度,属于由当事人决定具体适用状况的任意性规范。2.当事人不服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中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B.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中院应当依法改判C.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中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县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中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请考生熟记相关规定。(1)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而不能发回重审(即“有错就改”);(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只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为了维护两审终审制度,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A选项中,注意是对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法院应当用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而不是裁定;当然,如果是对一审裁定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正确,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处在文书问题上进行细节考查。B选项对于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表述正确。C选项中,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表述正确。D选项中,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再次上诉,但是当事人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二审法院反复发回重审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表述正确。3.在《道路运输条例》实施之后,交通部准备制定一部规章来具体实施该条例。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该规章的制定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B.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C.国务院部门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D.该规章的制定,既可以由法制机构提请交通部部务会议审议,也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答案:C解析:(1)只有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而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道路运输条例》属于经济社会类的规章,不需要及时报告党中央,所以,A选项错误。(2)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B选项错误。也就是说,规章不仅可以对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也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进行细化。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三者中的一个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即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类比如下,在古代,知县应当奉皇帝、宰相、知府等命令行事,但是,宰相、知府等就某个问题没有交代应该怎么办,知县能够直接拿着皇帝的圣旨去做事吗当然可以。那能说没有宰相、知府等的命令,知县什么事情都不敢做、不能做吗自然不能这么表达了,否则把皇帝放到了何处呢同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选项表述为“没有法律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则也是错误的,因为部门规章除了依据法律,还可以依据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所以,C选项正确。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省部级机关自己对自己的规章进行评估,而不是由省部级机关的法制机构或内设机构组织评估。(4)部门规章应当由部门的部务会议(如公安部、司法部)或者委员会会议(如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规章没有传批的审议决定方式,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4.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巳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査明,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答案:解析: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讲解: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故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7.高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5.某市规划局根据甲企业申请颁发给关于建设厂房的规划许可证,附近居民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市规划局怠于提供规划许可的规范性依据和证据,但甲企业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市规划局申办规划许可的全部材料。法院对甲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定市规划局颁发给甲企业的规划许可合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诉讼中,甲企业应当停止建设厂房B.甲企业提供证据是其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C.因市规划局怠于举证,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规划该施工许可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行政行为被起诉,不影响其拘束力,故甲企业认可继续建设其厂房,故A项错。甲企业为本案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故B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甲企业为第三人,其提供的证据表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故D项应选。6.甲乙两人因为合伙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法院的做法中,正确的是:A:开庭审理B: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调解C:如果达成有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法院不予准许D:如果调解协议生效后法院另行制作了调解书,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应该重新起诉答案:B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7.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居民楼内的居民对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查看材料A.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楼内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原告资格B.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楼内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某公司的建楼行为,他们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C.不享有,尽管居民楼内的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既存的损害即这种损害是在将来发生的,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居民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D.享有。居民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是楼建成之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因而可以不必等到损害实际发生才起诉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解释》第12条第1项。8.周周创作歌曲《甜甜哒》,昆昆经过周周的许可演唱该歌曲,并由杰尔公司合法制成录音带后发行。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录音带后进行销售,向周周和昆昆都寄送了报酬B.某咖啡店购买该正版录音带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C.小赵购买该正版录音带后进行出租D.某公司未经许可另聘小林翻唱该歌曲,并制成CD销售。仅向周周寄送了报酬答案:A,B,C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内容及录音制作者的法定许可权等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第6项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因此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录音带后进行销售,同时侵犯了歌曲著作权人周周、表演者昆昆、录制者杰尔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故A项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机械表演权,某咖啡店未经许可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侵犯了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故B项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因此词曲作者周周不享有出租权。但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录音制品制作者杰尔公司享有出租权,小赵未经许可出租该录音带构成侵权,故C项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杰威尔公司已经将这首歌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其他录音制作者享有法定许可权,可以不经歌曲著作权人周周的许可,再次使用这首歌曲制作录音制品,所以某公司未经许可另聘小林翻唱该歌曲,但向周周支付了报酬,不构成侵权,故D项不构成侵权。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9.某镇拟编制并实施镇总体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防灾减灾系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B.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可设立经济开发区C.镇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后,再经镇人大审议D.建设单位报批公共垃圾填埋场项目,应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镇总体规划。A项:《城乡规划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显然,A项正确。B项:《城乡规划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所以B项错误。C项:《城乡规划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因此,人大审议在前,上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在后,所以C项错误。D项:《城乡规划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因此,选址意见书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并非土地管理部门,所以D项是错误的。10.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设定质权的是( )。A.房屋B.汇票C.古字画D.书籍答案:A解析:知识点:可设定质权的标的范围。按照规定,我国的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押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能作为质押物。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司法与行政都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司法具有一系列区别于行政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A、甲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未按照上级法院的指示作出裁判B、乙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另有罪行并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在检察院补充起诉后对所有罪行一并作出判决C、丙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D、丁法院审理一起行政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原告、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答案:A,B,D解析:司法与行政的区别在于其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A项体现了司法独立性;B项体现了司法的被动性;D项体现了司法交涉性。12.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及适用说法不正确的是A.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普通时效,在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即便超过时效,只要侵权一直在持续当中并且知识产权在法定的保护期间之内,法院应判决停止侵权B.分期付款的买卖,自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届满起算诉讼时效C.如果甲对于乙的债权没有关于清偿期的约定,则必须自宽限期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D.合同被撤销之后,返还之债的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答案:C解析:知识产权侵权由于往往具有持续性,故其时效的适用具有特殊性。虽然适用普通时效,但是,在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3年的,对方提起时效抗辩的,依然应首先判决停止侵权,若主张赔偿的话,则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这3年内的损失可请求赔偿,故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B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据此,没有约定清偿期的合同之债,不一定必须自宽限期届满起算,故C错误,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据此,D正确,不当选。1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A选项错误。14.白云公司因年年亏损,资不抵债,被债权人黑土公司申请破产,但白云公司的控股股东蓝天公司认为公司很有潜力,反对破产。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白云公司住所地法院B.黑土公司住所地法院C.白云公司住所地法院或蓝天公司住所地法院D.黑土公司住所地法院或蓝天公司住所地法院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5.流云公司与飞雨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过程中:()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B.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不得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C.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D.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调解。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而非“应当”先行调解,故A项错误。仲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方发生法律效力,故D项错误,16.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答案: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A项,甲的开枪行为直接导致丙中弹身亡,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行为就是后结果的原因”,甲的开枪行为当然是丙死亡的原因。故A项错误。B项,只有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才可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甲追赶小偷乙的行为,是得到法律和社会允许的正当防卫,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的结果,不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C项,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D项,因果关系的断绝,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17.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答案:D解析:《国籍法》第9条、第11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本题中戴某不符合《国籍法》中在国外定居的条件,因此不能自动丧失中国国籍,A错误。登报不是实现退籍的法律程序,B错误。我国《国籍法》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而题目中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故C错误。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无权采取以下哪项措施?()A、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并进行复制B、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C、发现城乡规划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时,有权通知银行冻结相关单位的资金D、要求有关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答案:C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详解:《城乡规划法》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可见,ABD选项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C选项不属于法律规定可采取的措施,当选。19.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报同级检察院批准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答案:B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又根据同级原则,公安机关不需报上级或检察院批准,但是需要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因此B项正确,AC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20.下列关于我国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B、就权利性质而言,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D、农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答案:A,B,C,D解析:《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故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正确;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的方式取得;但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故A正确;用益物权是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故B正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故D正确。2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对客户开立的账户负有保密的义务?A.资产评估机构B.证券公司C.证券交易所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律师事务所答案:B,C解析:。《证券法》第44条。22.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B:王某应当作鉴定人,不能作证人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鉴定人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答案:C,D解析:证人和鉴定人都属于诉讼参与人,但由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当证人的身份与鉴定人的身份冲突时,证人优先。23.下列哪一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给第三人?()A.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B.实施冻结行政强制措施C.要求当事人履行恢复原状义务的行政决定D.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50条。24.程某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遭客管中心查处。执法人员认为程某的行为属于以“黑车”非法营运,遂依该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当新经营模式出现时,不应一概将其排斥在市场之外B.程某受到处罚,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C.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D.对新事物以禁代管、以罚代管,这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新的经营模式出现,执法人员要提高认识能力,看清其实质,不能一概将其排斥在市场之外。选项B错误。程某的行为并不是以“黑车”进行非法营运,不应受到处罚,即“法无禁止皆可为”,所以程某受到处罚,没有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选项C、D正确。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25.甲合伙企业有孙某、唐某、赵某三名合伙人,为经营合伙事务购买了一辆货车用于货物运输。1年后孙某、唐某私下商量决定卖掉该车并平分剩余款项,于是二人趁赵某出国度假的时候,将该车出售给牛某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孙某、唐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对货车的所有权B.如果牛某善意取得了该车所有权,孙某、唐某应赔偿赵某损失C.如果牛某非善意。则转让行为无效D.孙某、赵某有权对货车进行出卖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问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意思处理,但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少数共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孙某、唐某未征求张某的意见,擅自处分共有物,侵害了张某的份额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赵某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受让人牛某基于善意,可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本题答案为ABC。26.甲在路边出售一批光盘,乙过路时不慎将甲的摊点撞翻,慌乱间将甲的光盘踩折大半,甲乙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而诉至法院,本案中,甲的光盘如果作为证据出示,属于:()A.书证B.物证C.视听资料D.电子数据答案:B解析:考点:证据的种类讲解:在本案中,甲的光盘是以其存在的外部形态来证明乙的侵权事实,属于物证,答案选B。27.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选项B错误。《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据此可知,该项的错误在于应由司法部任命公证员。选项C正确。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属于公证事项。选项D错误。《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28.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老乡李某借款10万元,并请朋友张某作为担保人。下列选项中,关于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表述错误的有哪些?()A.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担保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B.王某和李某之间是双向法律关系C.王某和李某的借贷关系是主法律关系,张某和李某的担保关系是从法律关系D.三人之间是横向的法律关系答案:A,B解析:。考查法律关系。29.关于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B.只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只有司法机关是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D.受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贪污贿赂罪中具体罪名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之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0.下列哪些人员不符合公务员的任职条件?()A.张某,居住在中国境内的美籍华人B.李某,常年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C.田某,大专文化水平,欲报考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D.崔某,虽年仅17岁,但能力非凡,思想进步,身体强健,品行良好,欲报考北京市公务员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公务员法》第13条。31.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答案:C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和解协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人审限。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诉讼终结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特定的情况,案件没有必要再审理下去,法院将案件终止审理,案件由此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不属于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32.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已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年)A.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B.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D.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的立法解释,村委会成员在代行政府职责,发放土地补偿款时,具备成立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行为符合这一规定,成立贪污罪,至于在公款到手前王某离职的事实,不影响在行为时王某构成犯罪,因为刑法惩罚的是行为那一刻行为人是否一次性地满足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求。配合他实现贪污的刘某和村民陈某,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只是不能成立正犯,仍然可以成立贪污罪的共犯。既然是共同犯罪,即要为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所以3人的贪污数额都是15万元。周某担任村委会主任后,继续代政府发放补贴款,发现王某等人的贪污事实后,仍然帮助其实现最终对该款的控制的,是贪污罪的承继共犯,贪污数额也是15万元。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33.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和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B.立宪权和立法律权是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C.低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同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抵触D.最高层级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多种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答案:D解析:考查立法体制。D选项错误,不同的享有立法权的主体所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种类不同,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多个种类。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甲晚上回家途中,在拐角处为躲避对面超速占道逆行的乙车,跌入丙建筑工程公司因工程需要在路边挖的坑中(没有警示牌与安全标志)。甲因此严重受伤。对于甲遭受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按份责任B.乙、丙承担连带责任C.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D.由乙、丙对甲适当补偿答案:A解析:加害人乙(占道逆行)与加害人丙(道旁施工未设置警示标识亦未采取安全错误)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分别实施加害行为,造成甲受伤之同一损害后果,且仅乙、丙的加害行为单独均不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成立“构成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加害人乙、丙应对甲承担按份责任。35.下列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选项中,正确的有:()A:有死刑核准权的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有死刑核准权的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D: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答案:A,D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比较。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0条第3项的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A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既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非“应当”,B错误,D正确,故本题选A、D项。36.证人因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作证,本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有义务对其采取以下哪些保护措施?()A: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B: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D: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答案:A,B,C,D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证人保护。详解:《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故ABCD正确。37.李某在郊外杀了人,心里很害怕,就回来偷偷地告诉了担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表叔张某。张某说:“杀了人要判处死刑,即使自首也要关押一辈子,还不如跑掉。”于是李某就跑到外省某地隐姓埋名,后来案发被逮捕,供出了张某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A:徇私枉法罪B: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C:窝藏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答案:B解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题中,担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张某帮助李某逃跑,构成该罪。张某不是在自己办理的案件中包庇李某,故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也不具备窝藏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要件,故B选项正确。38.孙某拒不履行县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决定,县政府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误将孙某的邻居赵某的房屋当作被执行人孙某的房屋强行拆除。赵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由县政府进行行政赔偿B.应当由法院进行司法赔偿C.应当由法院执行人员个人负责赔偿D.应当由孙某负责赔偿答案:B解析:。法院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时,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为司法赔偿。故B项的说法正确。39.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盗窃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禁止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的条件包括:(1)前提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3)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40.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据此可知,庭前会议不是正式庭审,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所以不能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41.刘家村在本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的下列哪种做法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A、村东的荒沟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邻村人张某B、村西的荒丘通过拍卖方式发包给外乡人王某和陈某C、村北的荒山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给县林业开发公司D、村南的荒滩依据村委会决议发包给本村人黄某、刘某和邱某组成的股份合作社答案:D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18条第(三)项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选项D不符合规定。42.下列哪些选项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论处?()A.王某想杀害李某,便先将李某捆绑起来锁在一间屋子里,等王某回来后发现李某已被救走B.张某为索取赌资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C.赵某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过程中,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D.贾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高某后,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但后来又尊重了高某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的具体运用。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和第3款之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赵某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贾某虽然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但是仍然构成非法拘禁罪。43.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答案:A,C解析:选项A是在中国领空,选项C是在中国民航内,均属于我国领域内。选项BD是属人管辖原则。44.以下案件中,不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是:A.甲是来中国留学的南非留学生为勒索钱财,他将其中国女友乙从上海松江绑架到泰国 B.丙是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他在美国杀害美国人后潜逃回中国 C.丁是日本人他在飞经美国上空的中国飞机内杀害一名中国人 D.戊是加拿大人为了进行恐怖活动,他从加拿大向中国邮寄一个邮包炸弹,该炸弹在加拿大即被查获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B。在中国领陆、领空、领水、中国航空器、船舶里发生的犯罪,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选项D——对于未遂犯,犯罪的预期结果地在中国的,也适用属地管辖原则。45.共用题干香港居民甲携毒品过境时见海关人员乙将要检查其行李,甲迅速将一枚钻戒塞入乙的衣袋,乙心领神会,知道其行李中含有毒品,便将其放行。事后,甲每次都从乙当班的口岸过境,乙每次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甲也不时给其一点好处。对乙应:A: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B:以走私毒品罪的共犯论处C:以渎职罪论处D:以放纵走私罪论处答案:B,D解析:对乙仍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的,仍可认定具有贩卖毒品的性质。46.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购买一艘货轮从事海上运输,登记为“兴海”货运。一日,某海关缉私人员检查他们的货轮认为他们为丁所运输的货物系走私物品。其后,某海关作出没收货轮和全部货物决定。甲、乙、丙和丁不服海关的决定。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B.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向某海关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C.甲、乙、丙和丁为共同原告D.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海关为中央垂直领导,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海关的上一级申请:对海关处理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采用自由选择制度。故ABD的说法正确。甲、乙、丙成立了有字号的合伙企业,应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47.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A.2B.3C.5D.7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48.吉米是一名来北京大学留学的美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吉米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无需说明理由B.如吉米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经北京大学批准可兼职工作C.吉米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在48小时内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吉米若因盗窃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则不得出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人出境入境的相关考点。A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不准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B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吉米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应当依法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而非仅需就读学校批准。C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吉米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登记,而非48小时内。D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可见若吉米为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其不可出境的情况存在例外情形。49.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管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来,刘某拟将该商品房转卖给王某。王某向区房管局申请公开该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下列那些说法正确?()A:区房管局认为王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刘某隐私的,应征求刘某的意见B:区房管局公开信息时,可以向王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用C: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区房管局可以不予公开D: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房管局可以不予公开答案:A,B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据此,A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据此,B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是区房管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故属于政府信息。因此C项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据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不需要证明自己与信息具有利害关系,故D项错误。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星辉设计有限公司僵局解散案2006年1月,王某与李某共同出资成立星辉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其中王某出资5.5万元,李某出资4.5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依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股东会决议须经股东一致同意通过;股东不得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份;公司每年于6月和12月召开两次股东会议;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发送股东等内容。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并选举王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李某为公司监事,任期均为3年。然而,自此之后的2年时间里,星辉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且未曾召开过股东会,也未曾向李某发送任何财务会计报告。2008年3月,星辉公司因资金问题而停业。这期间,李某曾提议召开股东会,被王某拒绝;后欲退股,再次被王某拒绝,并且双方未能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由此王某与李某的矛盾不断激化。2008年4月,李某自行决定召开股东会,但王某未出席,于是李某一人通过决议罢免王某并且选任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但是公司公章、财务资料等均在王某处保存,李某无法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无奈之下,李某以星辉公司陷入僵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问题】1.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星辉公司章程规定王某与李某各享有50%的表决权,这一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某是否可以自行召开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李某解散星辉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5.如果李某以星辉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结果会怎样?6.如果最终星辉公司解散,但王某拒不配合进行清算,且丢失了公司财务资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1.有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2.有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表决权比例作出特别规定。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李某可以召开股东会,因为李某享有星辉公司45%的股东表决权并且李某是公司监事,依公司法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王某拒绝召开的情况下,可自行召集。但其通过的决议无效。因为依星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4.应当支持李某解散公司的请求。因为星辉公司两股东相持,公司经营已陷入僵局,并且已无股权转让等其他救济方式。5.不予受理。因为公司资不抵债不是股东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的事由,股东不具有行权基础。6.王某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依法公司股东对未能清算负有过错,使得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公司章程效力问题,应当注意归纳总结公司法中有哪些允许公司章程自治的规定,如表决权的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等。对于陷入僵局公司的解散问题,应当全面深刻理解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行使的条件。51.下面关于监视居住的说法正确的是:A: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B: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D: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这也是被认为涉嫌“秘密侦查”而引起激烈争论的一条。第74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第76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52.设甲、乙之间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查看材料A.丙、丁、戊均应承担担保责任B.丙、丁、戊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D.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答案:C,D解析:本题是关于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依《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经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依据该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担保不因主合同变更而免除担保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D。53.张某是一个体户,2003年1月其所在县的工商所认为张某所开饭店的卫生条件不符合标准,撤销了他的饭店的营业执照。张某不服,于2003年2月1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一直推辞,直到2月20日也没答复张某,也没作出裁定。张某于是向市法院起诉。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张某可以向市法院起诉B.张某已超过了受理期限,不能再行起诉C.市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该受理,可以自行审理D.市法院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答案:B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32条第3款。54.新梦想公司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成冬青因为人在国外没能及时了解情况并申报债权,就成东青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成东青不能再申报债权B.成东青可以在公司财产分配完毕之前申报债权C.公司未分配财产不能偿还成东青所有债权的,成东青可以要求其他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清偿D.如果公司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成东青的债权,成东青可以申请新梦想公司破产答案:B,C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在财产最终分配完毕之前补充申报,并可以就尚未分配的财产及其他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要求清偿,这也是《公司法》对债权的保护力度高于股权的体现之一。但是如果尚未分配的财产及其他股东在剩余财产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仍不能满足债权额的,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补充申报的债权人不能因此申请公司破产,所以只有B、C项正确。55.下列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有哪些?()A.甲和乙虽然约定发生纠纷须通过仲裁解决,但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发生争议后达成补充协议B.各继承人之间就财产继承发生争议,经协商决定交由本市仲裁委裁决C.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后被告提出由仲裁协议D.签订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56.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捡到后,委托做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王某在旧货市场上出卖,胡某买下该手机,两年后被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手机。对此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胡某应协助李某从孙某处要回所付价款B.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孙某返还价款C.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D.胡某已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答案:D解析:在通常情况下,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遗失物的买受人不能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可要求买受人返还该遗失物。遗失物的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向遗失物的出让人追偿。但是,遗失物在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上出卖的,两年后买受人可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本题中,胡某是在旧货市场上买下该手机的,能够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失主遭受的损失,只能要求拾得人予以赔偿。5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技术转让合同【详解】《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据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约定无效,乙公司有权改进技术,所以,选项C、D错误。《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对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未作约定,甲公司无权分享乙公司改进技术。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58.下列关于宪法的结构,正确的是:()A.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序是: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围徽、首都B.宪法典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个部分,但我国宪法没有规定附则C.宪法附则也被称为过渡条款,特别条款,因此其法律效力比一般条文低D.宪法序言是宪法精神和内容的高度概括答案:B,D解析:考查宪法的结构。A选项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C选项错误,附则也是宪法的一部分,因此其法律效力和一般条文相同。59.某县政府及县交通局多名公务员收受哒哒专车公司经济贿赂,下列对涉案公务员进行处分的做法,不正确的是?A.科长甲有三个应当被记大过18个月的处分,合并执行不得超过48个月B.调研员乙受到降级两年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解除,恢复了原级别、原职务并可正常晋升工资C.副县长丙因为徇私枉法被判刑并罢免了职务,无需再给予处分D.交通局副局长丁受到了撤职的处分,为期12个月答案:B,C,D解析:(1)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对于本题,单个记大过处分期限为18个月,多个记大过处分合并执行,应当在一个处分期(18个月)以上,多个处分期总和(54个月)之下,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综合三个条件,对科长甲的处分不得超过48个月。所以,A选项正确。(2)处分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可见,处分解除后,行政机关不能自动恢复公务员原级别、原职。所以,B选项错误。(3)公务员被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后,只是领导职务不在,但依然还是公务员,自然还可以被处分。所以,C选项错误。(4)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清晨杨某推着小车在街边卖早点,被市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肖某和李某发现,认为其系无照经营,不符合卫生管理和市容管理规定,鉴于杨某流动经营,不当场处罚以后难以找到他,遂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规定,杨某辩解说家里有营业执照,忘了带来,肖某和李某认为杨某属于强词夺理,根本不愿听其陈述和申辩。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杨某可以拒绝B: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拒绝C: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杨某可以缴纳罚款后直接提起诉讼D: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在缴纳罚款后,申请行政复议答案:C解析: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是指其不具备法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不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仍然可以对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第31、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题中行政行为由于缺乏形式要件,依法不能成立,因此C项是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因素。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而依法归为无效。因此A、B、D项错误。61.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按3:3:2:1:1,下列关于合伙人出资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A:戊以其劳务出资,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出评估定价B:乙以其“妈妈笑”商标使用权出资,则该商标权属于合伙企业C:合伙企业清算前丙私自将其出资的汽车卖给刘某,如果刘某不知道其是合伙企业财产,则刘某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D:甲以现金出资,丙以汽车出资,丁以房屋使用权出资,则甲的现金、丙的汽车以及丁的房屋属于合伙共有答案:C解析:【考点】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详解: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即劳务出资必须经过评估,但具体是由合伙人协商确定,还是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需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因此,A项说法是错误的。合伙人以现金或者财产所有权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出资人不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解散时,合伙人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仍然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合伙人退伙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因此,B项中,乙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商标权本身仍归乙享有,B项错误;D项中,丁以房屋使用权出资,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丁,房屋并不是归合伙人共有,故D项错误;C项中丙出资的汽车归合伙人共有,丙又擅自将汽车转卖,买主刘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故C项正确,应选。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关于国家文化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B.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C.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D.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答案:B,D解析: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科学事业、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国家开展公民道德教育。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属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故A项错。《宪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第4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故B项对。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社会主义宪法,比如我国现行宪法,也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故C项错。《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宪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故D项对。63.下列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律也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不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B.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C.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D.法律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答案:A,B,C,D解析:。这些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表述都可以成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64.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根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进人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将其拘捕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中国对张某侵吞财产案没有管辖权C、张某乘甲国商船逃至公海时,中国有权派员在公海将其缉拿D、甲国有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答案:A解析:【考点】对外国人犯罪的管辖【详解】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国企办事处的资产,构成犯罪,中国与甲国都可以进行管辖。所以B项错误。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公海范围行使属地管辖。所以C项错误。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所以甲国没有义务将本国公民引渡给中国。所以D项错误。张某进人中国境内,中国可行使属地管辖权,将其拘捕。所以A项正确。【陷阱】公海自由与公海上针对海盗行为、非法广播和贩运奴隶和毒品的普遍管辖权要区分明确。65.以下有关大陆法系的理解,正确的是、()A、大陆法系来源于日耳曼法,并以罗马法为重要渊源B、大陆法系除行政案件外,不以判例作为正式法律渊源C、大陆法系的私法主要指民法、商法及民事诉讼法D、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归纳法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答案:B解析:A项错误,是大陆法系源于罗马法,以日耳曼法为重要渊源;C项错在大陆法系的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诉讼法属于公法,包括民事诉讼法;D项的错误在于大陆法系法官以演绎法适用法律审理案件,归纳法由英美法系法官采纳,因为其主要适用判例法;三大本认为,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因此B项正确。66.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答案:A,B,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本题中罗伯逊是甲国人,其原始住所在甲国。但其与家人久居乙国,即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视为其在乙国有住所。罗伯逊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应视为在丙国经常居住,视为其在丙国也有住所:后罗伯逊长期居住于北京,应视为在中国有住所。在罗伯逊有几个住所的情况下,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纠纷涉及丙国,故以丙国住所为住所。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天锐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空调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天锐公司向通达公司供货后,因空调存在质量问题造成通达公司销售额大幅度下降,并积压大量空调,损失严重。通达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做出了仲裁裁决,天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天锐公司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通达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C.若通达公司提出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D.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如果已经申请执行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答案:A解析:。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能向通达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选项表述错误,应当选。《仲裁法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故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仲裁法解释》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C选项就是通达公司又提出执行该仲裁裁决,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所以,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仲裁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所以,D选项正确,不应当选。68.下列关于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区别的说法正确的是:()A.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很广泛,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制作B.制作程序不同。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的自身感受,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勘验笔录的制作程序较为复杂C.制作内容不同。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静态的客观情况,而现场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动态的事实,而且具有即时性D.证据效力不同。勘验笔录都是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只有间接关系,而现场笔录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这两种笔录的区别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和现场,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查后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殊的证据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现场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对两者概念的把握就能很好地进行区分。69.共用题干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70.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特定主体权利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A.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B.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C.我国《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D.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经济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A项漏掉了“家庭的生活"。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D项错在“经济原因”。71.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B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在本题,担保关系并非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故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选项A说法错误。若命题“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正确,则意味着质押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而质押关系也并非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故选项D说法错误。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债权关系与质押关系中,债权关系居于支配地位,而质押关系处于从属地位,故选项B说法正确,应选。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分为隶属性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平权性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在本题,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是平权性法律关系,因股权发生的民事诉讼,在争议股东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关系,也是平权性法律关系,故选项C说法错误。72.某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违反《证券法》规定?A: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B: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C:对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诺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决定证券买卖的种类与数量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详解】根据《证券法》第130条第2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这是强制性规范,股东会决议也不得做出例外规定,故选项A错误。根据《证券法》第14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但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选项B正确。根据《证券法》第144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选项C错误。根据《证券法》第14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故选项D错误。【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选项A。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证券公司虽然也是公司的一种,也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但关联担保方面,《证券法》做出了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因此要优先适用。73.下列哪一种不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A.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B.为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达成的协议C.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D.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答案:B解析:B。《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该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可知,只有B项属于上述第15条规定之情形。当选。74.下列情形中,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可以进行调解的是( )。A.甲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核定税额不服申请复议B.乙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率及税额不服申请复议C.丙企业对税务机关1000元罚款不服申请复议D.丁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不服申请复议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75.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答案:A,B,C,D解析:A项:独任庭是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4.符合条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故A项错误。B项:《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的,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故B项错误。C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因此,对于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的,可能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故C项错误。D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10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因此,审委会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而不是参考。故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2011年9月6日,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一》,约定甲向乙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6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但乙并未按照约定将钱借给甲。2012年5月22日,甲和乙又签订《借款合同二》,三人约定,甲方向乙方借人人民币1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2年5月22日至2012年11月2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5%。甲方自愿用个人球磨机做质押,到期不能归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处理球磨机。甲方承诺每月按时支付月利息4万元,并保证借款合同到期时,按照合同借款金额如期返还。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甲方在合同到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每日5%D的违约金。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0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如甲方未能如期向乙方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丙有义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同日,甲方出具一份借条:“今甲向乙借到人民币16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由于甲还需要球磨机,就没有将球磨机交付给乙。结果借款到期后,甲未按时还款。问题:1.《借款合同一》和《借款合同二》二者是否都已经生效?何时生效?2.甲到期未还款,乙可否对磨球机行使质押权?3.甲到期未还款,则乙是否可以只起诉丙?4.如果乙于2013年2月6日将丙告上法庭,则是否超过保证期间?5.甲可否要求法院降低借款的利息?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借款合同一》未生效,《借款合同二》生效,自乙将160万元交付给甲时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一个合同乙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因此该借款合同未生效。第二个合同中乙按照约定借给了甲160万元钱,因此第二个借款合同自乙将钱交付给甲时生效。2.乙不能行使质押权。《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甲未将磨球机交付于乙,则甲乙间的质权未成立,甲到期未还款,乙不能对磨球机行使质押权。3.可以只起诉丙。合同中丙约定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因此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乙可以选择只将丙告上法庭。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没有超过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丙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乙于2013年2月6日将丙告上法庭,并没有超过保证期间。5.可以。《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国家规定自然人间借贷的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据此,甲可以请求法院将借贷利息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77.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B、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C、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D、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答案:B,C,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A项错误。第11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此B项正确。第2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C项正确。第12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因此D项正确。78.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答案:D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详解】《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作者的论文被投稿刊登后,其仍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按该规定,出版社出版或者他人复制该论文集,仍需征得作者的同意,所以,选项A、C错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本题中,出版社将学术论文集进行公开出版,需支付报酬,所以,选项B错误。《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论文集,在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所以,尽管其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构成侵权,但其对该学术论文集享有著作权,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79.根据合同法理论,寄送商品价目表一般属于( )。A.行政法律行为B.承诺C.要约D.要约邀请答案:D解析:知识点:寄送商品价目表的性质。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如果价目表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并表达出愿意受其约束,则为要约。80.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某抢劫王某财物一案,关于王某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申请回避B.王某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而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进行C.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D.王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答案:D解析:王某在本案中是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故A错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是当事人,可以参加刑事部分的调查与辩论,故B错误。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而只有对一审判决的请求抗诉权,故C错误。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其行使控诉职能,故D正确。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1997年6月23日,甲故意伤害张某至重伤,一直未被发现:2010年5月7日他再次伤害王某,致王某轻伤。关于甲伤害张某行为的追诉截止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07年6月23日B.2025年5月7日C.2012年6月23日D.2015年5月7日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追诉时效计算问题。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张某对应法定最高刑的刑期是10年。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15年,此处的“10年以上”包括10年本身。所以,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时效是15年,到2012年6月23日;又因为甲在追诉期限内再次伤害王某致轻伤,再次犯罪,甲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期限应从他犯新罪时重新计算,即从2010年5月7日重新计算15年,也就是说至2025年5月7日。所以,B项正确。82.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答案:A,B,C解析:【考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毒赃罪【详解】《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数量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按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因此B认为构成放纵走私罪,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因此C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49条第1款的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因此D选项中的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C。8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A.汇票、支票、本票、债券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C.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D.物权、抗辩权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存款单、仓单、提单答案:A,B,E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押。(1)选项C错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抵押,人身权不得抵押;(2)选项D错误:不动产物权不适用质押,适用抵押。84.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股票与债券的异同。A项: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并不划分成等额的股份,也不用股票来表示。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故A项错误。B项:股票和债券同属投资证券,都具有风险,但二者的风险不同。通常认为,一般情况下股票的风险要大于债券的风险,故B项错误。C项:股票与债券都具有流通性,不同的股票与债券,其流通性不同。一般而言,股票的流通性强于债券,故C项错误。D项: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属于基本理论常识,故D项正确。85.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B.应当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C.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D.应当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扣缴义务人。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据此,C项正确,不当选。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据此,扣缴义务人可以将税款报告表邮寄或者用其他方式送达税务机关而不是必须将纸面材料送到税务机关,故D项错误,当选。86.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遇到何种情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C: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D: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答案:A,B,C,D解析:【考点】审查批准逮捕的讯问情况。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87.舜泰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裁定其重整。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约定如1年内还清就不计利息。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关于齐某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与舜泰公司的其他债权同等受偿B.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C.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D.齐某可主张返还本金20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据此可知,齐某的债权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据此可知,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不能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88.甲、乙系叔侄关系,乙将甲收藏的1幅古画出卖于丙,后甲死亡,乙因遗赠而取得甲的全部财产。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及丙取得所有权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未取得甲的追认B.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乙取得了甲财产的所有权C.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善意取得D.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传来取得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无权处分问题。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媢中,乙在处分该物时为处分权人,但其后他继承了该财产,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故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据该合同取得该古画的所有权,合同取得为传来取得,不为善意取得。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89.近代宪法最早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请问下列选项中的哪一项被认为是近代宪法起源地?()A.美国B.法国C.英国D.希腊答案:C解析:。作为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近代宪法起源于最早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但由于其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英国宪法保留着独特的不成文传统。90.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详解】本题中,甲主观上具有伤害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试图拧开放有硫酸的水杯的盖子,只是由于情急之下未能拧开,其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而不是不可罚的不能犯,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任由放有硫酸的水杯放在教室,应当预见到该水杯有可能伤害到其他同学,但是并未采取有效手段避免该种伤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丙误拿水杯,致其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B正确,C、D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C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甲、乙、丙三人一起从事烟草生意。某次三人一同前往A市购货,同住在A市某宾馆,甲、乙晚上出外游玩,将装有8万元现金的皮箱交由丙保管。丙碰到朋友丁,在餐厅喝得大醉,被丁送回后在房间昏睡到第二天中午,醒来后发现皮箱已经不知所踪。甲、乙和宾馆交涉未果,即向法院起诉丙,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丙赔偿甲、乙损失6万元,甲、乙各一半。判决作出后甲对分配表示不满,认为自己应当获得4万元赔偿,遂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中三人的诉讼地位的说法错误的是:()A.甲为上诉人,乙、丙均为被上诉人B.甲为上诉人,乙应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丙为被上诉人C.甲为上诉人,应将乙列为被上诉人,丙则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D.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甲的共同上诉人,丙则为被上诉人答案:A,B,D解析:本案中,甲、乙对该财产属于按份共有,根据《民诉解释》第319条第1项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如果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易知本题的答案为ABD项。92.王某因全家外出旅游,请邻居戴某代为看管其饲养的宠物狗。戴某看管期间,张某偷狗,被狗咬伤。关于张某被咬伤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B.戴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C.王某和戴某对张某损害共同承担全部责任D.王某或戴某不应对张某损害承担全部责任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张某在偷狗时被狗咬伤,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动物饲养14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93.某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中,根据被害人张三口头提供的有关受伤情况的证据,对加害人李四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李四对此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处罚决定。李四仍不服,其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受理了此案。问题:(1)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为什么?(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3)被告若对此管辖有异议,应在多长期限内以何种方式提出?受理法院对此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如何确定本案的起诉期限?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管辖和期限方面的问题。(1)本案被告应是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行政决定。(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3)被告可在接到受理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异议。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的异议是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4)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目内向法院起诉。94.王某面临多起民事纠纷,拟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是对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够了解,遂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下列仲裁协议中有效的是:A:若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对裁决不服,可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B:若因为继承发生的任何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C: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李某所订立的仲裁协议D:王某与李某约定,如果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或者B市仲裁委员仲裁答案:D解析: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是或裁或审原则,劳动争议仲裁除外。A选项的约定违背了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所以是错误的。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选项B错误:同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l)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项的规定,本案纠纷应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95.★下列有关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组成部门B.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C.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参见《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96.某选区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了选民名单,王某发现选民名单中没有自己的名字,对此不服。于是,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又不熟悉选民资格案件启动的条件。如果你是律师,王某向你进行咨询,下列意见正确的是:A:起诉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过申诉B:起诉人对选举委员会关于其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服C:起诉人可不经向选举委员会的申诉阶段而直接提起诉讼D:起诉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过申诉,选举委员会还未作出处理决定答案:B解析: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解决选民资格案件需要适用特殊的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选民资格案件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案件有争议的申诉作出了处理决定为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公民只能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决定提起诉讼,而不能就选民资格的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97.某村周某一家四口,分别是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两人均已成年)。其中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分别在外打工、经商和求学。在人大代表选举那天,除女儿周乙寄回书面委托书外都口头委托周某参加投票,周某在向选举委员会里的刘某打了声招呼,仅口头说了一句“我代全家四人投票”,掏出口袋里的委托书,再无后话,刘某说了声“嗯”,于是周某便代表全家投了四张选票支持候选人孙某,另外自己又加投一张选票支持郑某。对于周某的投票,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哪些?()A.张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B.周乙的选票符合法定条件C.周某的选票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D.周甲的选票符合法定程序答案:A,B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可见,选举委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委托人是其他选民,同时该受托人接受委托不超过3人;(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本题应选AB项。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县环保局以一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为由,决定对其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处以罚款1万元。该企业认为决定违法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县环保局的决定。该企业提出上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和罚款均为行政处罚B: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如该企业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予训诫C:二审法院认为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应同时对县环保局的决定作出判决D:一审法院如遗漏了该企业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答案:C解析:【考点】执行罚;中途退庭;二审改判;一审遗漏赔偿请求的处理【详解】《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可见,加收超标排污费应是与行政处罚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A选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B选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C选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D选项错误。【陷阱】二审中发现遗漏赔偿请求,不是一律发回重审,可以就赔偿问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也仅仅是把赔偿部分发回重审,而非撤销原判,把整个案件全部发回重审。99.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B.未经考察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C.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D.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缓刑犯应遵守的制度规定。选项ACD涵盖了《刑法》第75条。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故B选项错误。100.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许可人( )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行政许可的要求。A.随时B.自变更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C.自变更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D.自变更事由出现之日起5日内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变更是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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