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实施办法-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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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实施办法/社会保障制度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应及时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录入临时救助信息数据库。(三)审批1、州、县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民政、工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并进行研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州、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西海镇地区的救助对象由州民政局审批。3、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的,可简化

2、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特殊情形下,州、县民政局可以直接实施救助。4、因病、因灾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第八条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救助的,须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第3页(一)省财政补助;(二)州、县财政预算安排;(三)州、县财政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四)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为做好

3、我州临时救助工作,在争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州、县财政分别将不少于5万元的临时救助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并以10%的增幅逐年增加,资金滚存使用。第十条州、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专户,并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发放。州、县财政为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第十二条民政局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由民政局或

4、受委托的乡(镇)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当事人当年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第十四条第3页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州民政局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实施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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