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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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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要求,在全面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同时,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 第二章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第四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
2、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 (二)因重、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
3、、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七条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可按照《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或各地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第八条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等因素,结合当地
4、财政收支状况,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实施救助时,应充分考虑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程度,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确定。 第五章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九条临时生活救助,应按照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实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7天。 第十条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六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区)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
5、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十二条符合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原则上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打卡发放。 第十三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临时生活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第十六条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
6、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下发后,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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