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野、小广告”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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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野、小广告”治理实施方案  “野、小广告”是影响城市容貌的一大顽疾,屡禁不止,严重损害我县整体形象。为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工作,严厉惩治办假证等违法信息的发布者,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塑造美丽***,特制订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一)彻底清理县城内道路两侧建筑、市政、供电、通信、交通、广告等设施上和地面上张贴、涂写的各类“野、小广告”;  (二)严厉打击散发各类“野、小广告”的行为;  (三)建立“野、小广告”治理长效机制,实行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加强日常清理,严格执法管理,严厉打击“野、小广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野、小广告”治理长效机制。  二、治理范围  (一)县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高速公路出入口,城乡结合部道路沿线;  (二)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及医院、学校周边;  (三)城区内所有农贸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  (三)城区住宅小区、沿街居民居住区、建筑工地。  三、职责分工  (一)政府办

1  依照工作方案,对各乡镇、街道办、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配合创建办形成督查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二)公安局  1、加大对贩卖枪支迷药、办理假证、高利贷等违法“野、小广告”行为的打击力度,并设置举报电话。  2、强化夜间巡查,对举报的违法“野、小广告”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张贴“野、小广告”违法人员进行制止和查处。  3、根据各单位抄送“野、小广告”情况,分解到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对“野、小广告”联系电话号码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对线索跟踪,依法打击,端掉窝点。  4、交警大队负责针对车辆乱发、乱贴“野、小广告”的不良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  (三)住建局  1、规范合法房地产开发项目宣传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对建筑工地围挡(围墙)宣传广告和周边各类配套设施上的“野、小广告”进行清理。  2、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管理的小区内道路、墙面、楼道、进行清理、覆盖,并将各小区涉及违法的“野、小广告”电话号码进行收集,由住建局统一整理后转交创建办。  3、加强同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尤其在“野、小广告”治理成果的巩固上下功夫,充分发挥辖区保洁员一线监督举报的作用,防止“野、小广告”现象出现反弹,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

2  1、督促农贸市场(食品经营门店)、超市、药店等行业“野、小广告”的清除和管理。  2、督促餐饮行业“野、小广告”的清除和管理。  3、加大对虚假药品、器械“野、小广告”的打击力度。  (五)卫健局  1、加强对县内各医疗机构广告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医疗“野、小广告”乱张贴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进行清理和整治。  2、重点加强非法行医和以皮肤病、性病为宣传内容的“野、小广告”打击力度,并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野、小广告”涉及非法行医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3、加大对医疗卫生单位内“野、小广告”的治理力度。  (六)工业商贸局  1、督促县城区内工业制造、加工、贸易等行业“野、小广告”的清除和管理。  2、督促各加油站做好“野、小广告”的清理、治理工作。  (七)交通局  1、督促客运站、公交公司、出租公司对车内外及公交站台“野、小广告”的清除和管理。  2、督促客运站、公交公司、出租公司及时对“野、小广告”涉及的电话号码进行收集整理,由交通局统一整理后转交创建办进行处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野、小广告”进行重点收集,协助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八)电力局

3  对电杆、配电箱等供电设施上的“野、小广告”进行及时清除并加强管理。  (九)教育和体育局  1、督促学校开展校园周边“野、小广告”的清除和管理。  2、加大对各种招生、培训、喜讯广告的整治力度。  (十)文化旅游和文物广电局  1、督促网吧、KTV、书店、影院、图书馆等场所对“野、小广告”的清理,及时制止在所属区域“野、小广告”乱贴和散发传单的行为。  2、配合创建办开展督查工作。  3、电视台、广播台。  (1)加大“野、小广告”治理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意识。  (2)对“野、小广告”治理工作中被问责的乡镇、街道办、单位部门进行电视曝光。  4、督促县内景区、景点开展“野、小广告”的清除和管理。  (十一)广电网络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1、将公安部门提供的通讯号码纳入黑名单管理。  2、对有“野、小广告”的营业厅、代办点、电杆、通讯专用柜、配电箱等进行清理。  3、规范好各类宣传广告的张贴。  (十二)创建办

4  1、由创建办适时抽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照方案工作职责对“野、小广告”治理涉及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形成督查通报,报县委、县政府。  2、将“野、小广告”治理工作同区域定点值守结合起来,认真做好“野、小广告”联系电话的拍照取证工作,对发现时间、取证地点、实地取证照片等证据要详细登记,对我县沿街随意张贴、散发、涂写的当事人,会同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各相关部门上报的“野、小广告”信息转公安、通讯等部门处理。  3、在城区合适位置设置数量适宜的便民信息发布栏,引导广告规范张贴,并会同住建局,***街道办事处、贺圈镇、盐场堡镇在辖区各人口密集居民小区内设置适宜数量的便民信息发布栏分散信息发布渠道。  4、对县城区主次干道墙体上涂写类“野、小广告”采用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专业资质和队伍的清理公司进行清理或本色覆盖;对墙体张贴类“野、小广告”由创建办监督大队所属工作人员进行清理。  (十三)***街道办事处、贺圈镇政府、盐场堡镇政府

5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辖区内“野、小广告”治理工作方案,组织、指挥、协调辖区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负责组织对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沿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载体上乱涂写、乱张贴“野、小广告”联系电话进行依法取证汇总后转交创建办;组织辖区公安部门对沿街发放、张贴、涂写“野、小广告”的当事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居委会(社区)、村对辖区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楼群院落“野、小广告”及时清除;制作便民信息发布栏,用于辖区各行业发布信息和张贴广告,并着力引导开锁公司、家政服务、房屋租赁、下水道疏通等便民、利民行业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有关信息和广告。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202***年6月1日以前)  1、通过县城各大型LED显示屏、T型高杆、电视、广播、报纸、黑板报、宣传栏、微信等方式营造治理“野、小广告”的社会氛围,引导沿街经营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野、小广告”整治、清除工作,实现群防群治。  2、依托城管热线、创建热线,设立“野、小广告”举报电话,受理市民群众关于“野、小广告”的投诉。  (二)专项整治清理阶段(202***年6月1日-202***年11月30日)  1、对“野、小广告”电话进行取证、登记。各乡镇、街道办、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辖区内“野、小广告”中涉及的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进行逐一登记、分类、汇总,并于每月23日前将汇总分类情况报创建办,集中整理后,分类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置,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处置情况。  2、全面开展“野、小广告”清理、覆盖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重点整治,兼顾一般”的原则,对责任范围内的“野、小广告”进行清洗、覆盖。

6  3、加强对“野、小广告”源头的打击力度。公安与各职能部门根据创建办移交的电话号码,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追踪,严厉打击,坚决端掉制贩“野、小广告”、制假贩假黑窝点,并对聘请人员违法张贴、散发广告的业主进行查处。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部门接到公安、创建移交的号码后,依法立即暂停服务,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通讯部门予以恢复服务。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处理完毕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创建办。  4、设立便民信息发布栏。按照便民信息发布栏设置规划方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辖区建立起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便民信息发布栏,并由各乡镇、街道办、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便民信息张贴的引导工作及宣传栏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检查验收及长效管理阶段(202***年12月1日后)  1、由创建办对我县“野、小广告”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形成专项督查报告,并将结果纳入责任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2、各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对照治理内容,对辖区内的整治情况进行自查,严防“野、小广告”回潮,督促社区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专人巡查等方式,加强长效管理,确保市容环境整洁;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打击制假、贩假行为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为创造整洁、干净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提供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野、小广告”治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散发、张贴、涂写各类“野、小广告”行为的管理和查处工作,确保分类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7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野、小广告”治理工作中,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分类治理工作合力,力争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杜绝各类“野、小广告”违法行为,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整治行动要以城区各主次干道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楼群院落,城乡结合部。对各类“野、小广告”的涂盖、粉刷、清除,要与周围环境相一致、相协调,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四)强化监督,巩固成果。为确保整治效果,专项检查组要不定期对“野、小广告”治理工作推进情况及长效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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