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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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精神,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1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二、制度内容(一)救助对象1.具有***县户籍(含居住证发放地在***县)且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2.具有***县户籍的7—14岁视力、听力、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及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二)救助内容  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23.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三)救助标准1.手术。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2000元)。实施手术的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不低于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低视力辅助器具每人不低于1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0-6岁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7—14岁的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0.8万元;0—6岁的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7—14岁的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四)工作流程

3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2.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按政策规定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由县医保部门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县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原则上由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可以在省内外其他康复机构治疗,但必须由省、州、县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定点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当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县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4.结算。按照国务院“应救尽救”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采取以下几种结算办法:

4(1)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后,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后,先由同级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2)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后,先由同级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3)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残联备案,据实结算。(4)康复辅助器具等采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采用省级统一资格准入,县残联申报后自主完成采购;达不到招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5)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五)经费保障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省级预算资金,对各康复训练残疾儿童给予补助。救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三、责任分工(一)政府职责

5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督导残联和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每年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任务进行监督考核。(二)部门职责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康复救助、绩效评估和督导检查,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出台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办法,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考核制度和康复效果评估机制,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对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分级负责,进行动态管理,编制发布全州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残联负责将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管理系统,实现省、州、县三级信息共享。

6发改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将康复收费项目纳入州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要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解决康复教育专业人员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等问题。民政部门对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按有关规定办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政策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给予一定的临时救助。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人社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临床治疗需要,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标准;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指导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和流通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对残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管;及时协调相关消费维权工作。

7扶贫部门要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康复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县直有关部门和残联要完善监管制度,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康复机构绩效评估未达到协议要求或者发生责任事故和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残联商卫健、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定点机构资格认定,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二)加强能力建设

8各乡镇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建设,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县残联要建立康复托养综合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定点康复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经残联组织会同相关部门批准;目前已经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必须重新审核确定。定点康复机构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捐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三)加强宣传动员各乡镇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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