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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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为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确保我市残疾儿童获得基本康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2X〕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X〕2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一、救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0-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其中矫治手术救助对象为0-14岁,人工耳蜗救助对象为0-17岁):(一)1.具有X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三)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扩大救助年龄范围。二、救助内容及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1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为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和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其中,贫困家庭(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家庭)残疾儿童在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增加救助费200元(发放给康复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二)辅助器具适配1.视力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2.听力残疾儿童: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每人每次不低于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购置、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3.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其它辅助器具购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三)手术1.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对象为听力损失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的听力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其中80%用于人工耳蜗产品费补助,20%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

22.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服务。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以上救助标准为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提高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三、救助流程(一)申请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二)审核县级残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纳入市级项目的由县市区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三)救助1.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接受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件报县级残联备案。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级残联,县级残联及时注销该项康复救助。

32.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坚持就近就便的原则。确需在非户籍地(非居住证办理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在X市范围内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将残疾儿童转介至市级残联统筹解决;跨市州、省市区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3.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0-7岁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由残疾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康复,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如福利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可按程序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或由定点康复机构派专业康复人员到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四)效果评估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评估标准,建立完善评估机制。县市区残联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监测和督查,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系统训练超过10个月的残疾儿童,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应告知其监护人,终止该项目救助。四、经费保障及结算(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测算,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中央、省财政将安排专项康复资金对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二)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残联应向市残联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绩效评估报告。7月底前报送下年度实名制康复救助服务需求。10月底前市残联和县市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康复救助计划及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予以实施。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定点康复机构。对贫困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救助,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同级残联,由残联发放到救助对象。

4(三)在定点康复机构、手术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发生的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确保不重复补助、失当补助。具体结算方法和结算周期,由县市区残联商财政部门确定。(四)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转介至其他市州接受康复服务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持收款凭证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按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予以结算。(五)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儿童的康复训练经费,按残疾儿童户籍(居住证)所在地县级残联与财政部门商定的办法与机构进行结算(在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训练的除外)。(六)辅助器具适配经费由县市区残联与财政部门结算,辅助器具产品由县级残联根据需求情况经政府招标程序进行集中采购。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规划,督促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二)明确部门职责

5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实施救助计划;做好救助对象审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和综合监管,康复救助实施的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合力推动民办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化。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会同残联等部门研究制定康复救助提标扩面政策,并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我市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鼓励市内高校开设康复相关专业,培育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筛查评估、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康复技术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训练。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中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组织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扶贫部门要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做好医疗救助工作。(三)强化监督管理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营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同时,强化对康复机构的监管,对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或检查未达到协议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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