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侵权行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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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一、职务侵权致害责任(一)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1(二)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构成条件《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1、职务侵权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国家职务,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3)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及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亦可成为职务侵权行为人。

32、职务侵权行为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1)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2)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而不可分的行为。(3)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3、职务侵权行为须违法4、须受害人遭受损害及损害与职务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4(三)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承担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承担者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并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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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二、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一)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简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因其制造、销售的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产品缺陷致害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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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1)损害。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其他重大损失(2)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10(三)责任的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11(四)抗辩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是针对生产者是否承担责任而言的,是生产者向仓储者、运输者、销售者追究责任的依据。不能针对消费者。3、产品投入不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4、时效抗辩5、使用者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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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二)责任要件1、行为人所从事的是高度危险作业;2、须发生损害后果。未发生后果的,可以要求排除危险。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4(三)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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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污染环境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除少数学者主张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外,绝大多学者都主张污染环境致害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17(二)污染环境致害责任的构成条件1、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2、须有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3、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18(三)污染环境致害责任的承担《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19(四)污染环境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受害者自身的责任3、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4、其他抗辩事由

20五、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一)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1(二)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构成条件1、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2、须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3、须存在损害后果4、须受害人的损害与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欠缺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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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四)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故意三是第三人的过错

24六、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一)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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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三)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承担(四)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过错3、第三人的过错

27七、动物致害责任(一)动物致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二)动物致害资任的构成条件1、致害物须为饲养的动物2、须是动物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3、须存在损害后果4、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28(三)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民法通则规定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四)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1、受害人的过错2、第三人的过错3、免责约定

29八、被监护人致害责任(一)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被监护人致害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0(二)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构成条件1、致害主体须为被监护人2、第三人须有受损害的事实3、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须具有客观违法性4、被监护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间须有因果关系

31(三)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先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2九、机动车致害责任(一)机动车致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机动车致害责任又可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致害责任的构成条件1、须是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发生事故2、须机动车辆处于使用过程中3、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33(三)机动车致害责任的承担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十、医疗行为致害责任(一)医疗行为致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医疗行为致害责任又可称为医疗事故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5(二)医疗行为致害责任的构成条件1、行为主体须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行为须具有违法性3、须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4、医务人员须具有过失

36(三)医疗行为致害责任的承担(1)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进行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的,由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2)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未经本单位同意和认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医疗活动而致他人伤亡的,由该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3)个体开业人员聘请医疗单位在职或退休医疗人员行医发生医疗损害事件的,由个体开业者和直接责任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7(4)个体开业者个人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医疗损害事件的,由该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5)受特定行政机关委托或指派的合法医务人员对某些特殊人员进行强制治疗检查和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事件的,由该委托或指派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38(四)医疗行为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由于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医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如并发症、副作用等。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9第七节  共同侵权责任一、共同侵权责任概述(一)共同傻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共同承担的侵权责任。1.共同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二人以上。2.共同侵权责任的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具有过错3.共同侵权责任的主体均实施了一定的行为。4.共同侵权责任的损害后果是同一的。

40(二)共同侵权责任的本质从我国学者的观点来看,主观说中的共同过错说为理论通说。

41二、共同侵权责任的种类(一)因共同加害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二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地实施不法加害于他人的共同侵权行为。(二)因共同危险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但无法确定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42三、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一)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属于共同侵权)

43(二)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虽然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应当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为依据进行责任确定

44第八节侵权损害赔偿一、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害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侵害人的赔偿范围应当与受害人的损失范围相当,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45(二)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是指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的,减轻侵害人赔偿责任的原则。(1)受害人的行为与侵害人的行为系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2)受害人的行为须有不当。(3)受害人须有过错。这里的过错,仅指过失,而不包括故意。(4)须依侵害人和受害人的过失程度以及各方行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确定各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并据此确定减轻侵害人赔偿责任的数额。

46(三)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损害额中扣除,以确定侵害人的赔偿额的原则。(1)须侵害人造成受害人损害。(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3)受害人的损害与受有利益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与利益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

47(四)权衡利益原则权衡利益原则,是指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从而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按照权衡利益原则,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当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出发,权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

48二、财产损害赔偿(一)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金钱赔偿;二是实物赔偿。

49(二)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50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51(一)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1、医疗费医疗费是为使受损害的人身物质机体得以复原,或为维持物质机体的正常功能与活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诊断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费等。2、误工减少的收人误工减少的收人是一种可得利益的损失。3、护理费护理费是为使受害人恢复健康或者维持生命与生活而支出的“护理”费用。4、其他必要费用

52(二)致人残废的赔偿范围1、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2、残废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3、残疾赔偿金4、残废者的生活自助具费

53(三)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1、丧葬费丧葬费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依一般惯例安葬尸体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从总体上说,丧葬费的支出主要包括:(1)尸体保管与运送费。(2)火化费。(3)骨灰安置费,包括骨灰盒购置费与存放费。(4)死者寿衣费。(5)土葬时的墓碑费与人工费等。

542、死亡赔偿金最高院:“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5四、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意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所应给予的财产赔偿。1、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心理需求的满足2、精神损害赔偿是对法律主体社会性的认可3、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

56(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做了明确界定,具体包括: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57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58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有权以侵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59(三)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1.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如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2.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603.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14.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62案例讨论:热水器伤人谁之过?思考:在本案赔偿责任的分配上,需要考虑那些因素?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63思考题: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侵权行为的分类3、简述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4、试述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范围5、了解十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6、简述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7、简述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8、论精神损害赔偿

64选择题: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司法考试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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