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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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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公教人員保險制度A.Y.1報告大綱公教人員保險制度簡介我國公務人員保險背景與沿革我國公教人員保險制度之現況其他制度與我國公教人員保險制度之對照*與我國勞工保險之比較*各國公保介紹與比較(日本、美國、英國)時事新聞結論與建議2公教人員保險制度簡介*我國現行公教人員保險,由原本的公務人員保險以及私立學校教職人員保險合併而來。*民國84年全民健保開辦後,公保的醫療給付部分移至健保。*為了精簡法令,政府於民國八十八年將兩者合併。3我國公務人員保險背景與沿革(一)公保的意義及功能行政上保障健康、安定生活、增進福利、提
2、高工作效能與效率等。政治上強化政府整體、為全民健保奠基、增進社會安定理想、加強國家對外之形象等功能。4(二).公務人員保險建立之背景遷台初期,公務人員待遇十分微薄。考試院於民國三十九年決議由銓敘部積極籌辦公務人員保險。目的:解決公務人員之生活問題,基於社會保險理論,以互助自助的方式解決一般階級薪俸的各種問題。5(三).全民健保實施前公務人員保險制度概況公保體系主要分為:公務人員體系及私立教職員體系。給付項目:現金給付及醫療給付。對象:公務人員、退休人員、私立教職員本人及眷屬。6保險體系主管機關:銓敘部承保機關:
3、96年6月以前,中央信託局。96年7月1日中央信託局與臺灣銀行合併,現在承保機關為台灣銀行。監理機關: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9保險性質在職的強制性保險所規範的保險對象均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自承保之日至離職之日止。10保險對象(一)強制納保之被保險人1.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2.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3.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4.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11(二)選擇加保之被保險人留職停薪人員(除了服兵役者以外)
4、,申請留職停薪時,得選擇續保或退保,一經選定不得變更。(三)被保險人之受益人被保險人之受益人為其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受益人。12(四)保險年資被保險人退保時,其保險有效年資自動予以保留。保險年資中斷者,其前後保險有效年資得合併計算。88年5月30日以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年資,得合併計算。被保險人已領養老給付、離職退費及重複加保期間之保險年資不得併計為保險有效年資。13保險費率法定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4.5%至9%現行保險費率為7.15%14保險費(一)公
5、立要保機關私立要保學校被保險人自付35%35%政府補助65%32.5%學校補助─32.5%15保險費分攤比例保險費(二)繳付方式採按月繳付的方式。被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該服務機關學校每月發薪時代扣,連同補助之保險費,一併於當月彙繳給承保機關。16保險費(三)特殊身分之被保險人繳費規定繳納保險費滿30年人員:公立要保機關:政府負擔;私立要保學校:學校負擔。服兵役保留原職之被保險人:公立要保機關:由政府負擔;私立要保學校:由學校負擔。留職停薪選擇續保人員*非因育嬰:則可選擇退保,或是保險費全額自付繼續加保。*因育
6、嬰:僅須負擔自付部分保險費。身心障礙人員*極重度、重度:全額補助。*中度: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補助四分之一。17保險給付為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需從得請領之日起5年之內行使其請求權給付金額,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之保險俸給為計算給付之標準。18保險給付---殘廢給付殘廢共分3大等級69個項目,分別有全殘廢、半殘廢及部分殘廢三等級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殘廢者,給付36個月;半殘廢者,給付18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8個月。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殘廢者,給付30個月;半殘廢者,給付15個月;部分殘廢
7、者,給付6個月。19保險給付---死亡給付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被保險人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20保險給付---養老給付資格: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給付標準: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公教人員保險法法修正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可合併計算發給養老給付,最高以36個月為限。21保險給付---眷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
8、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給付津貼及其喪葬費。父母及配偶津貼:3個月。子女之喪葬津貼:年滿12歲未滿25歲者2個月。未滿12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1個月。若子女、配偶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為限。22保險給付---育嬰留職停薪資格: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足歲以前、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給60%計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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