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宣贯稿课件

实施办法宣贯稿课件

ID:82831323

大小:16.75 MB

页数:45页

时间:2022-11-09

上传者:胜利的果实
实施办法宣贯稿课件_第1页
实施办法宣贯稿课件_第2页
实施办法宣贯稿课件_第3页
实施办法宣贯稿课件_第4页
实施办法宣贯稿课件_第5页
实施办法宣贯稿课件_第6页
实施办法宣贯稿课件_第7页
实施办法宣贯稿课件_第8页
实施办法宣贯稿课件_第9页
实施办法宣贯稿课件_第10页
资源描述:

《实施办法宣贯稿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解读提纲

2一、实施办法修改的背景及程序上位法修改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修订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实施办法》,是依据1997年《动物防疫法》新法是国家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基本建立,国际规则变化(加入WTO,OIE),国际国内动物疫病的严峻形势(99、04、05、06年疫情,),理念更新(政府职能、责任主体、相关法律调整转变),体制构架,违法猖獗,关联食品安全等等因素。

3二、主要创新和突破1、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兽医站的职责细化明确2、(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调运)指定通道制度确立3、收费公路绿色通道凭检疫合格证明实施免费通行4、落地报告制度,规定为畜主的法定义务,利于继续饲养的监管5、从事动物收购返运的职业经纪人登记备案制度6、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定性,责任划分,运行机制予以明确;填补了抛扔丢弃馈赠空白7、财政补贴保险理赔须以无害化处理为前置条件8、在车站、港口、机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相关单位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1、关于乡镇政府、畜牧兽医站及以下村社职责构架第五条......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等动物防疫工作,协助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可根据需要配备村动物防疫员协助实施强制免疫和疫情观察报告等动物防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5

63、关于落地监管第二十九条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动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隔离饲养观察期满后,动物无异常的方可混群饲养。

74、关于绿色通道问题第三十条运输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车辆通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承运人应当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85、从事动物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登记备案制度第十三条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   (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   (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关于动物产品为何未写入 职业经纪人和临时行为 关于登记办法(区域、时间、条件)

96、关于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定性,责任划分,运行机制予以明确;填补了抛扔丢弃馈赠行为空白第十六条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资金、土地等方面支持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第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遗弃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丢弃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107、财政补贴保险理赔须以无害化处理为前置条件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在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依据保险合同予以理赔。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动物有商业性保险,是合同另行约定另外还涉及有些地方对发生疫病后为处理疫情,进行强制扑杀如何对待,是享受强制扑杀国家补偿后,还理不理赔?享受无害化处理补贴?

118、在车站、港口、机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相关单位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相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2三、主要不足较难问题模糊处理(不太理想)1、监督执法检疫人员的着装问题2、不登记备案的职业经纪人的直接处罚问题(有间接处罚)3、相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直接处罚问题。25条2、3款(二)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三)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37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3四、学习法规提示1.法律分类:成文法、非成文法(案例法) 2.三要素:假定时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规定类型:授权性规定、义务性规定,禁止性规定,鼓励性规定

14《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5一、机构的职能职责 二、生产经营者义务 三、流通环节的监管 四、无害化处理制度 五、动物诊疗活动监管 六、行政处罚的设置

16一、关于机构职能职责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乡镇畜牧兽医站职能和村委会、社区防疫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强化了防疫工作保障。

17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等动物防疫工作,协助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确立了乡镇畜牧兽医站法定地位。(省政府“送审稿”为:基层承担动物疫病防控服务的机构)。明确了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职能(一套人马、三个牌子的法规依据)。(一)新增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委会、社区防疫职责。

18第六条第二款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可根据需要配备村动物防疫员协助实施强制免疫和疫情观察报告等动物防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明确了村委会、社区动物防疫义务,完善防疫工作的组织链条。(上位法中仅涉及到县、乡,而村级是基层开展防疫工作的重要组成单位)明确了村防疫员的身份。(由村级根据需要配备、按规定给予补助。三审稿之前均为“聘用”。)

19(二)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20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者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实行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与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共同制订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方案,组织对易感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及时通报信息,按照职能分工开展防控工作。第十九条弃置的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收集、清理,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负责收运、处理。(责任依据)

21第十四条对从事动物生产经营和疫病预防、检疫检测、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定期体检。(争取特殊岗位津贴的依据,可降低人传播疫病的风险。)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资金、土地等方面支持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鼓励推广使用环保、高效、低耗能的设备及新工艺。(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三)强化防疫工作保障

22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保险依据)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在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依据保险合同予以理赔。(理赔条件)第二十一条对在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或者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应激反应死亡补偿依据)

23第二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疫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和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应当规范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第三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相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派驻保障)

24二、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与义务明确动物养殖、运输、诊疗及屠宰加工等环节管理相对人的主体责任、义务;

25第十二条从事动物饲养、诊疗、屠宰、经营、隔离、运输、演出、比赛、展览、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义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测。种畜禽场、奶牛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方案开展工作。较上位法规定范围更具体、明确贯彻部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优先实施种畜禽场、奶牛场疫病净化;相关场所应当按计划主动开展净化工作。(避免监管部门大包大揽)

26第十三条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建立收购贩运动物备案制度。(对是否备案行为未设置处罚,旨在掌握收购贩运动物人员基本情况)规范收购贩运动物行为。(增加建立台帐,记录相关信息的规定,避免防疫、检疫等信息缺失,不能溯源)

27第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遗弃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丢弃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增加遗弃动物和丢弃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对于馈赠的情形比较复杂,在三审稿中去掉。

28第十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交易市场、中转场所、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应当配备相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其场所内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的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第十八条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向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报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信息。………不具备无害化集中处理条件的,农村散养户应当在动物防疫人员指导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体现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

29第二十五条动物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进入屠宰厂(场)的动物进行入场验收并建立台账,无畜禽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入场;(二)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三)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四)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处理;(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强化屠宰厂(场)的主体责任。首先由屠宰场进行入场验收,宰前再申报检疫。避免检疫人员变为“把门将军”;与《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一致。

30三、流通环节的监管强化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强化检疫监管

31(一)强化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第十三条收购贩运人员备案制度及台帐记录制度。第二十九条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动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隔离饲养观察期满后,动物无异常的方可混群饲养。(完善落实隔离观察制度)第三十条运输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车辆通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承运人应当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合法调运享受免费政策)

32第二十二条屠宰、经营、加工、隔离、中转、运输的动物和加工、经营、中转、运输、贮藏的动物产品应当具有检疫合格证明和验讫标志。第二十四条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总体要求)(二)强化检疫监督

33第二十七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经指定通道进入,并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检疫申报点应当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等进行查验;符合规定的,货主对运输工具消毒后,加盖监督印章方可进入。(指定通道准入制度)

34四、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明确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公益性质。(十六条)强调政府投入公共设施建设与支持运营。(十六条)强化从业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十七、十八条)明确弃置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收集、清理责任。(十九条)基本构建了“政府主导、企业运营、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35第十六条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资金、土地等方面支持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鼓励推广使用环保、高效、低耗能的设备及新工艺。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运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收运、处理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6第十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交易市场、中转场所、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应当配备相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其场所内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的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第十八条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向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报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信息。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收运处理,并不得向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收取处理费用。不具备无害化集中处理条件的,农村散养户应当在动物防疫人员指导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九条弃置的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收集、清理,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负责收运、处理。说明:相关单位应当创造条件自行处理,否则应委托处理(委托可收费)运营单位处理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不收费的前提是政府有政策支持其有效运营。

37五、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将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纳入兽医执业监管范围。强化了乡村兽医执业监管。

38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诊疗或者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凭与具备诊疗条件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或者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并在规定的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第三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和诊疗辅助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禁止使用人用药品。说明: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指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推销人员,开展推销其产品时辅助开展动物疫病咨询、诊疗服务活动。具备诊疗条件的单位指动物诊所、养殖场以外的大专院校、饲料厂、兽药企业、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具备《动物诊疗条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可作为执业兽医注册单位。

39六、加强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重设处罚。对新设规定参照已有规章类似违法行为设置处罚。

40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收购贩运人员)说明:上位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八条已分别对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已设置处罚。第三十六条遗(丢)弃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说明:与上位法七十五条对违反其它禁止行为的处罚保持一致。

41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屠宰场(二)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三)拒绝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货主给予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未申报检疫。

42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货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新设立对未执行隔离饲养观察制度的处罚。第四十条乡村兽医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对乡村兽医违规从业行为设置处罚(扩充了处罚范围)。

43第四十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是指病死、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经检测有害物质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种或者多种规定动物疫病卫生状况清楚的特定动物群体,并对规定动物疫病采取了必要的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的一个或者多个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生产单元。(如规模养殖场、有备案养殖场的屠宰加工企业)动物饲养场包括动物中转、寄养、交易市场等临时饲养场所。几个关键名词定义:

44上述内容旨在交流,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谢谢!!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最近更新
更多
大家都在看
近期热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