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石少侠高等规划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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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公司法石少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2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1、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2、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3、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3二、公司的特征(一)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其营利性有两层含义:①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②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4(二)社团性社团性亦称联合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

5(三)法人性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依法设立。②必须有独立的财产。③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性是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

6第二节公司的沿革与作用一、公司的沿革(一)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与发展(二)我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7二、公司的作用(一)广泛筹集资金1.股份融资成本低。2.股份融资手段灵活。3.股份融资规模大、速度快。4.股份融资转让方便。

8(二)转换经营机制1.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界定产权。2.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3.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

9(三)便于集中和控制1.公司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协作,扩大生产规模。2.公司有利于行业管理,实现国家引导企业经济活动的目标。

10第三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公司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3.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11二、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一)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组织法。2.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3.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

12(二)公司法的特征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3.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13第四节公司法的渊源与地位一、公司法的渊源(一)公司法是商法典的组成部分(二)公司法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三)公司法是单行法

14二、公司法的地位(一)公司法与民法。民法为公司法提供了理论基础,民法的一些制度如法人制度来源于公司法。(二)公司法与经济法。公司法作为国家管理公司之法,最鲜明地体现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特征。(三)公司法与刑法。西方国家公司法大都有公司犯罪的规定,甚至列举有超出刑法典规定的新罪名。

15第二章公司的种类

16第一节公司的分类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一)无限公司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17(二)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8(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9(四)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20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对公司所进行的一种学理分类。

21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按照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是指资本全部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开放式公司是指可以公开招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公开进行交易的公司。

22四、母公司和子公司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一种控制性公司,有时又称控股公司,无论控制公司抑或控股公司,都是母公司。凡资本大部分受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则是子公司。

23五、总公司与分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依法首先设立,公司(包括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均由总公司统一决定。总公司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它一般设立于总公司成立之时或成立之后,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不具有法人资格。

24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按照公司的国籍,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25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26(一)股东人数的限制性(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三)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四)公司资本的封闭性(五)公司组织的简便性(六)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27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地位三、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但作出特别规定:1.提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8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9四、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有: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30(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13人,行使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基本相同的职权。2.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13.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4.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专任制度。专任制度,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其所在的公司任职,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32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征如下:(一)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二)资本募集的公开性(三)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四)公司股票的流通性(五)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33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沿革与利弊股份有限公司之所以成为众多投资者乐于选择的组织形式,是因为它有以下优点:①便于集资;②分散风险;③投资灵活;④组织永恒。

34不利之处:①设立程序较为复杂、严格,发起人设立责任亦较重;②股东人数多,股份分散,只要有股东掌握一定比例的股份,就能够操纵公司的业务;③股东流动性大,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公司经营欠佳时,股东就纷纷抛售股票,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的解体;④股票的交易市场极易成为不法者的投机场所,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

35三、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的概念与特点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特征如下: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2.上市公司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3.上市公司是股票获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6(二)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按照《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7(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程序1.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审查批准。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4.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查批准。5.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6.披露上市公告书。

38第三章公司的设立

39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40二、公司设立的性质(一)合伙契约说(二)单独行为说(三)共同行为说

41三、公司设立的原则(一)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二)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三)核准主义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42(四)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它经历了由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单纯准则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成立公司的条件,如果发起人认为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无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严格准则主义,指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公司设立原则。

43四、公司设立的效力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设立中的公司的地位(二)发起人的责任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行为的具体实施者。1.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①资本充实责任。②损害赔偿责任。

442.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三)公司设立无效和设立撤销

45第二节公司设立的方式一、发起设立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仅认购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

46第三节公司设立的条件一、组织要件组织要件,包括公司的名称、种类、公司章程、组织机构、法定最低资本以及经营场所等。二、发起人的要件发起人,亦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公司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47(一)发起人的人数限制除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外,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是2人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要求更高。(二)发起人的资格限制1.发起人的身份限制。2.发起人的住所要求。

48三、物的要件物的要件,是指作为资合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应具备的必要的物质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是资本条件。四、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且设立行为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9第四节公司设立的程序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一)签订发起人协议(二)订立公司章程(三)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四)缴纳出资(五)确立机关(六)申请登记

50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一)发起设立的程序包括发起人签订发起协议、制订公司章程、办理审批手续、发起人认缴股款、选举公司机关成员、申请设立登记。

51(二)募集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认足部分股份。2.制作招股说明书。3.呈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4.公告和招募股份。5.召开创立大会。6.申请设立登记。

52(三)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一般程序1.报原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2.发起人协议。3.清理企业存留资产。4.评估资产。5.界定产权关系。6.设置股权。7.转移资产及招股。8.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9.申请设立登记。

53第五节公司章程一、概述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3.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依据。二、公司章程的制定

54三、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可以听凭章程制定人自主决定是否载入章程。(三)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不列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章程制订人便可根据实际需要载入章程的事项。

55四、公司章程的变更章程一经生效,不得随意加以变更。如因内、外部情况变化确需加以修改的,须遵守法定程序,变更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56第六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一、公司的名称(一)概述公司的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志,它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

57(二)公司名称权的性质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1.权利内容上的双重性。2.权利效力上的排他性。3.可转让性。

58(三)公司名称的选定1.商号真实原则,即选定的公司名称必须与经营者的名称或与营业内容相一致,否则禁止使用,法国、瑞士、拉美诸国均采用此制。2.商号自由原则,即公司选用何种商号,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英国、美国、日本等均采用此制。3.单一名称原则,即一个公司原则上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以附加文字表示。

59(四)公司名称的核准与登记取得商号的途径有如下几种:①因使用而自然取得,不需要注册。②需要注册。

60(五)公司名称的转让现代商法大都规定商号不得单独转让,即公司名称的转让应当伴随该名称所代表的公司本身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二、公司的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

61第四章公司的人格与能力

62第一节公司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一、公司人格的独立公司作为最典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一方面体现在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公司必须独立于股东之外。二、公司人格的否认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含义: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3第二节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一)公司权利能力因性质受到限制(二)公司权利能力因法律规定受到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2.贷放款项的限制。3.担保的限制。4.设立中的公司不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三)公司权利能力因目的受到限制

64二、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三、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公司侵权行为能力须具备下述几个要件:1.须属公司代表机关或者其他有权代表公司者实施的行为。2.须是公司机关成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所实施的行为。3.须是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即必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

65第五章公司的资本制度

66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及意义公司资本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67二、公司资本的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三)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68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四、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

69第二节公司资本的构成一、现金二、实物三、无形财产

70第三节股东的出资一、股东的出资方式(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1.出资平等主义。2.出资不平等主义。3.基本出资制。(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资本分为股份,股份集为资本。二、股东出资的缴纳

71三、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1.违约责任。2.差额补足责任。

72(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3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5.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6.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74四、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一)虚报注册资本“虚报注册资本”,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夸大注册资本的数额,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而取得股份或出资证明的行为。

75第四节增资与减资一、增加资本增加资本,简称增资,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扩大营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二、减少资本减少资本,简称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76第五节股份与股票一、股份(一)股份的概念与特点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特点:

771.股份是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2.股份是对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均等性。3.股份是股东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自由转让性。

78(二)股份的种类1.依股东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大小,可将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2.依据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可将股份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3.依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可将股份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4.依股份有无表决权,可将股份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79二、股票(一)股票的概念与特征股票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具有以下特征: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2.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3.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4.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5.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

80(二)股票的发行1.股票发行的种类。股份的发行可以分为两类,即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设立发行,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进行的股份发行。新股发行,是在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2.股票发行的条件。股票发行的共同条件是: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813.股票发行的程序。4.股票发行的方式。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包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公司承诺,如在一定期间内未能将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售于公众,剩余部分即由证券经营机构自行买下的一种承销方式。代销是指承销机构(即证券经营机构)代理发售股票,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或包销人的承销方式。

82第六章公司债

83第一节公司债的概念与种类一、公司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以发行债券这一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筹措资金,从而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84公司债的特征:1.公司债与一般金钱债务。①公司债的债权人具有公众性。②公司债的举债具有集中性。③公司债的表现形式为债券。2.公司债与企业债。3.公司债与股份。权利性质不同;权利内容不同;风险负担不同。

85二、公司债与公司债券的关系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公司债则是公司债券的具体内容。三、公司债的种类(一)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依公司债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债权人的名称,可将公司债分为记名公司债和无记名公司债。(二)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依公司债是否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可将公司债分为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

86(三)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依公司债在偿还上是否有担保,可将公司债分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四)实物债与登记债依公司债是否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可以将公司债分为实物债与登记债。(五)其他种类的公司债

87第二节公司债的发行一、公司债的发行主体在大部分国家的公司法中,通常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而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其他各种形态的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公司债的发行主体。

88二、公司债的发行条件(一)公司债发行的必要事项1.公司净资产额须达到一定规模。2.公司营业利润须达到一定水平。3.资金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89(二)公司债发行的限制事项1.公司债的总额限制。2.公司债的利率限制。3.公司债的用途限制。4.公司债的再发行限制。

90三、公司债的发行程序在程序上,公司债的发行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发行相类似,一般需要经过决议、申请、审批、募集四个阶段。(一)公司债发行的决议(二)公司债发行的申请(三)公司债发行的核准(四)公司债的募集

91公司债的募集,通常经过以下三个阶段:1.签订公司债承销协议。2.进行公司债募集公告。3.认购缴款及债券交付。

92第三节公司债的转让一、公司债转让的一般原则1.自由转让原则。2.价值约定原则。

93二、公司债转让的方式(一)记名公司债的转让方式记名公司债的债券为记名有价证券,即在证券上载明权利人名称的有价证券。(二)无记名公司债的转让方式无记名公司债的债券为无记名有价证券,即在证券上不载明权利人名称的有价证券。

94三、公司债转让的要件(一)公司债转让的生效要件(二)公司债转让的对抗要件

95第四节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一、公司债债权人的权利公司债债权人的基本权利,是就所认购的公司债享有本金偿还请求权和利息支付请求权。

96二、公司债债权人的特殊性(一)公司债债权人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二)公司债债权人具有松散的团体性(三)公司债债权人具有行为上的统一性

97三、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措施(一)设置公司债管理人公司债管理人的主要权限为:①为公司债债权人接受清偿,或者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以自己的名义,为裁判上及裁判外一切必要行为;②根据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就公司债债权,而为处分行为、诉讼行为或者参加破产程序;③为取得清偿,进行处分行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破产程序,经法院许可,得对发债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98(二)设置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公司债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合议机关,是对与公司债债权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依公司债债权人的综合意志作出决定的机构。

99第七章股东和股权

100THANKYOUSUCCESS2022/10/22101可编辑

101第一节股东一、股东概述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发起人要求较严,这些限制主要表现为: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发起人。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3.公司的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最低人数。4.关于对公司发起人的国籍和居住地的限制

102二、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股东享有股东权(二)股东平等原则

103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股东的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2.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1044.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即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5.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即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05(二)股东的义务1.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2.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

106第二节股权一、股权的概念与种类股权,亦即股东权,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股权,则是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1.按股权内容不同,将股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2.按股权性质不同,将股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3.按股权行使方式不同,将股权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107二、股权的性质(一)关于股权性质的主要学说①“股权所有权说”。②“股权债权说”。③“股权社员权说”。④“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

108(二)股权性质评析赞同股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的主要理论与法律依据:1.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2.股东出资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由股东出资而形成的公司资本属公司本身所有,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

1093.股东和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个人财产,亦非全体股东共有财产,而是公司自身的财产。4.所有权的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而股权的内容是自益权与共益权,二者的权利内容判然有别。三、股权的行使股东既可以亲自行使股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股权

110四、股权的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容易产生公司原有股东对新股东是否信任的问题。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4.转让股权本质上属于处理私权,应当奉行意思自治原则。

1115.股权的转让除出于股东自愿外,还可能因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6.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7.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8.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113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6.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7.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14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

115第一节公司组织机构概述一、公司组织机构的含义公司的组织机构是由公司本身的组织机能所决定的,是公司组织机能的外在形式。与公司组织机构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公司的机关。公司机关又称公司的代表机关,是指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

116二、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一)分权制衡原则(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三)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相结合原则三、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特点及演变

117第二节股东会一、股东会的概念和股权(一)股东会的概念从广义上说,股东会泛指在各类公司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从狭义上说,股东会专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专称股东大会。

1181.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2.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3.股东会是公司的法定但非常设机构。

119(二)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20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1二、股东会的种类(一)普通会议普通会议,又称股东常会、股东年会或定期会议,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的会议。

122(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又称临时会议或特别股东会,是指必要时在两次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全体股东会议。召开股东会的特别情形:①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为必要时而决定召开;②应持法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或请求而召开;③法院责令召开。

123三、股东会的召集(一)召集人无论是普通会议,还是特别会议,召集人原则上为董事会。(二)召集程序股东会之召集应以书面形式于会议召开的一定期限之前通知或通告股东。

124四、股东表决权及其行使(一)股东表决权的含义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125(二)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及例外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都确立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基本原则,即资本多数决原则或一股一票原则。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得以章程限制其表决权,这些限制包括:①对表决权数上的限制。②对表决权代理的限制。③表决权行使的回避。

126(三)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1.表决权的亲自行使。2.表决权的代理行使。3.表决权的书面行使。

127五、股东会决议(一)股东会决议的种类对于股东会的不同决议事项,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多数标准。根据具体的决定事项和多数标准,股东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1.普通决议。2.特别决议。

128(二)股东会的议事记录(三)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1.股东会决议的无效。2.股东会决议的撤销。3.股东诉讼的担保。

129第三节董事会一、董事会的概念和职权(一)董事会的概念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必设的集体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的概念具有以下内涵:1.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2.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3.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4.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的常设机关。

130(二)董事会的职权1.对内经营管理权。2.对外代表权。

131二、董事会的产生和组成(一)董事会的产生1.董事的任职资格。2.董事的人数。3.董事的选任。4.董事的任期。(二)董事会的组成

132三、董事会会议(一)董事会会议的种类与股东会会议的分类相一致,董事会会议亦可分为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三)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四)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董事会的决议也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五)董事会会议记录

133四、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一)董事的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2.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4.不得使自己置身于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之中。5.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34(二)董事的民事责任1.董事对公司的责任。董事承担民事责任有四个要件:①对公司或股东负有义务;②有违反义务的主观过错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以及故意行为和严重过失行为);③对公司造成了损害

135④不属于责任豁免的范围。(1)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2)董事违反董事会合法、有效的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3)董事越权行为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4)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5)董事对其在管理公司事务中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2.董事对股东的责任。

136第四节监事会一、监事会的概念和职权(一)监事会的概念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二)监事会的职权①检查公司的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137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38二、监事会的组成(一)监事会的人数(二)监事会的成员结构

139三、监事的任免(一)监事的产生办法(二)监事的任职资格(三)监事的任期(四)监事的卸任与免职四、监事的义务与责任

140第五节经理一、经理的概念和职权经理,又称经理人,是指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经理的法定职权是: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141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42二、经理的选任与解聘三、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143第六节股东诉讼一、股东诉讼的概念与种类股东诉讼,是指由股东提起的诉讼。股东诉讼一般被分为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两种。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派生诉讼又称传来诉讼、代为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144二、股东诉讼制度的形成与作用股东诉讼制度本身就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或应有之义;它对于强化和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45三、股东诉讼的依据与条件(一)股东诉讼的法律依据(二)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1.股东派生诉讼的程序要件。2.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要件。

146(1)原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可以充任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担任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须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的股份,②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2)公司: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公司在此种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不同法系和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

147四、股东派生诉讼的结果归属股东派生诉讼的结果有三:①原告胜诉;②原告败诉;③和解撤诉。

148第九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49第一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概念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对存在于法律、行业通行规则和公司章程之中的公司财务会计处理规则的总称,是利用货币价值形式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150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特点(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范化(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化

151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作用(一)保护股东利益(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三)吸引投资和保护社会公益(四)保障公司高效运转(五)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

152第二节公司的财务制度一、资金筹措管理(一)资本金制度财务制度上的资本金是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二)公司负债公司负债是指公司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

153二、固定资产的管理(一)固定资产的概念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二)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三)固定资产折旧(四)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

154三、流动资产的管理公司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或长于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动用的资产,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二)短期投资的管理(三)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四)存货的管理

155四、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一)无形资产的管理(二)递延资产的管理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及大修理支出等。

156五、成本、费用的管理(一)成本、费用的概念及范围(二)公司业务招待费制度(三)坏账准备制度

157第三节公司的会计制度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一)财务会计报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二)财务会计报表附属明细表1.财务状况说明书。2.利润分配表。(三)财务会计报表附注

158二、会计报表的制作(一)会计报表的制作原则和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作会计报表必须遵循以下会计核算的原则:1.客观性原则。2.相关性原则。3.规范性原则。4.及时性原则。(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作的负责人(三)财务会计报告制作的时间

159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与确认(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确认

160四、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制度公司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公示其财务会计报告:1.将报表置备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或送交各股东。2.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报送会计报表。3.公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161五、会计监督制度及虚假记载的法律责任(一)会计监督制度公司会计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财务会计报告的社会公证制度。2.股东的查账请求权制度。3.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162(二)虚假记载的法律责任1.虚假记载的行政责任。2.虚假记载的刑事责任。3.虚假记载的民事责任。

163第四节公司利润的分配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提出和批准公司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主要由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构成。

164二、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原则和顺序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当年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为:(一)弥补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依法分配利润

165三、公积金制度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或准备金,是指为巩固公司的财务基础,依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按确定的比例从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不作股息分配,而留存于公司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基金。按照公积金是否依法强制提取为标准,可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166(一)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强制提取的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法律直接规定,公司必须遵守,不允许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加以变通,因此,法定公积金也称强制公积金。(二)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167四、股利的支付股利是“股息”和“红利”的缩略语,股息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只要公司存在可资分配的利润,即应依事先确定的特定比率向特定种类的股东支付的财产利益,一般只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红利是指公司向一般股东支付的比率并不特定,根据公司盈余情况由股东会临时决定的财产利益。(一)股利支付的条件(二)股利支付的方式(三)违法分配股利的后果

168第十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69第一节公司的合并一、公司合并概述(一)公司合并的概念、种类和特征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其中的一个公司或创设另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四个特点:

170①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均归于消灭。②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③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④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

171(二)公司的合并与兼并(三)公司合并的法律性质(四)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制

172二、公司合并的程序1.签订合并协议。2.通过合并决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5.办理合并登记。

173三、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公司的消灭、变更和新设(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股东资格的当然承继四、公司合并的无效公司的合并无效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提出,公司的股东、清算人、破产财产管理人或不承认合并的债权人,均有权提起合并无效之诉。

174五、公司合并的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可以进行合并,合并后的公司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合并(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的合并

175第二节公司的分立一、公司分立的概念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二、公司分立的形式公司的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76三、公司分立的程序(一)股东会决议(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三)由分立后的各公司代表签署内部分立协议(四)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五)申请登记四、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分立引起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新设。

177第三节公司组织的变更一、公司组织变更概述公司组织的变更,是指不中断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将公司由一种法定形态变为另一种法定形态的行为。

178二、公司组织变更的程序(一)拟订变更办法(二)通过变更决议(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四)向债权人进行通知和公告(五)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179三、公司组织变更的条件1.变更后的公司应当具备法定条件。2.变更程序必须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180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81第一节公司的解散一、公司解散概述(一)公司解散的概念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二)解散后存续公司的性质同一人格说,认为公司虽已解散,但其法人资格在清算终结前视为继续存在,从未间断,而且与清算前的公司法人资格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权利能力范围有所缩小而已。各国现行立法多采此说。

182二、公司解散的原因(一)公司自愿解散的原因1.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1)公司存续期间届满。(2)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2.公司权力机关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

183(二)公司被迫解散的原因1.法院判决解散。2.主管机关命令解散。3.公司破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界限时,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法院可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184三、公司解散的登记和效力公司解散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1)公司一经解散,其权利能力便受到限制,除为了清算的必要外,公司不得进行任何业务活动,不得处理公司的财产。(2)公司原来的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等)均丧失其地位和职权,不得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其地位由清算组织取代。公司的股东会和监事会仍然存在,必要时,可以行使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职权。公司解散后,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与公司关系的规定仍然适用。

185第二节公司的清算一、公司清算的意义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186二、公司清算的种类(一)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根据是否在破产情形下进行,清算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破产清算始终在法院的严格监督下进行。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包括自愿解散的清算和强制解散的清算,此种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的股东。

187(二)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根据清算是依公司自行确定的程序还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可以将清算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指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依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全体股东同意的清算方法,处分公司的财产。法定清算,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广义上的清算包括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188(三)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依照清算是否受到法律或行政机关的干预,法定清算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依法组织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当解散的公司实行普通清算有显著困难时,由法院或行政机关命令组织清算组并加以监督所进行的清算。

189三、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公司一经解散,公司董事、经理的地位和职权便随之消灭,改由清算组接管公司的财产和事务。在普通清算时,公司的董事一般担任清算人。此外,清算期间公司股东会和监事会仍然存在,可以行使原有的职权,但以清算事务为限。

190四、清算人(一)清算人的选任产生的方式:①由法律规定。②由股东选任。③由法院指定。

191(二)清算人的解任①股东会解任。②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将清算人解任。

192(三)清算人的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8.申请宣告破产。

193(四)清算人的义务清算人作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其履行职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五)清算人的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4五、清算程序1.组织清算组。2.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催报债权。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收取债权,清偿债务。5.分配剩余财产。6.清算完结。

195六、特别清算与普通清算的区别(一)开始的程序不同(二)清算人的解任不同(三)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四)清算人的权限不同(五)债权人在清算中的地位不同

196第十二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97第一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一、外国公司的概念外国公司,通常指的是公司国籍隶属于本国以外国家的公司

198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组织。(一)隶属于外国公司(二)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三)在我国境内设立(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外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立法上的处理

199第二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

200第三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一、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二、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的义务三、明示及置备有关公司情况的义务四、依法进行清算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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