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度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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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我县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强化师资保障,根据**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度教师(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教师)是通过公开招录并按规定程序选用在公办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任教师。第三条 劳动合同教师总量根据相关标准和幼儿园办园规模,由县教育局报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核定并动态管理。第四条劳动合同教师管理、使用所需经费从保教费收入、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补助、社会投入等学前教育收入中支出。第五条 对劳动合同教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总量控制、经费保障;(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三)合同管理、能进能出。第二章 招录方式第六条 劳动合同教师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方式确定,招录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1第七条 招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三)具有学前教育专业或音乐、美术、舞蹈、主持专业,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四)具有与招录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身体条件。具体招录岗位条件,以面向社会公布的实施方案或公告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录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招录。第八条 招录计划管理幼儿园每年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所需劳动合同教师数量,报县教育局审核;县教育局依据有关标准核定数量,经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同意后下达招录计划。第九条 招录办法

2劳动合同教师招录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有关规定,由县教育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招录,县教育局制定招录方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方案并共同实施。招录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安排在春季进行。第三章 合同管理第十条 劳动合同教师要与其实际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般三年一签。合同期满后,考核合格的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不再续签。试用期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教师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幼儿园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章 岗位管理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教师纳入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各幼儿园参照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教师岗位设置比例、数量和等级,制定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教师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县教育局审定。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教师职称评聘参照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3第十六条 县教育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统一使用劳动合同教师,确定后,要及时变更或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七条 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教师工资收入按《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普及普县督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教督办〔2020〕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即劳动合同制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在编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第十八条 奖金。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由幼儿园考核发放。第十九条 其它福利待遇(一)福利。劳动合同教师享受一定额度的工作日午餐补贴、工会福利、职工体检等福利,公休假、婚假、产假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二)五险一金。按县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建立工资福利增长机制。劳动合同教师人均年工资福利总额标准今后视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六章 考核奖惩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教师要严格遵守幼儿园的各项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进修,按时保质完成岗位工作。

4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教师考核按照在编幼儿教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由各幼儿园组织实施,结果报县教育局备案。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劳动合同教师职称评聘、奖励惩戒、工资待遇、解除或续签劳动合同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教师评优评先纳入在编教师各类表彰表扬范围。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教师对涉及本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等不服的,可优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教师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县教育局要及时将所使用的劳动合同教师名册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等备案,严禁产生“吃空饷”现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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