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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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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捕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试行)为加强我市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有效打击违反禁渔规定的捕捞、销售、加工及购买长江野生鱼类行为,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芜政秘〔202***〕4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适用范围在禁渔范围(无为市境内“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山区境内“龙窝湖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干流XX段以及连通长江干流的青弋江、水阳江、漳河、裕溪河、青安江等重要支流;市域内连通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的一般河流)、禁渔期内,社会公众举报有关违反禁渔规定捕捞、销售、加工长江野生鱼类的线索,经查证举报属实应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办法。二、奖励条件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掌握;3.举报情况经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三、举报流程1.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市农业农村、市公安、市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受理举报电话为:0553-3856333、0553-3875903。市公安部门受理举报电话为:110。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电话为:12315。长航公安局XX分局受理举报电话为:0553-3716110。2.
1举报受理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根据举报内容移交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核查处理。涉及使用地笼、迷魂阵、“绝户网”、“电毒炸”和涉渔“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捕捞的,移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渔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涉及市场销售、加工制作长江野生鱼类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市公安部门办理。3.举报受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延长至15个工作日),将处理结果盖章反馈给市禁捕办,作为举报奖励依据。四、举报奖励(一)奖励原则1.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2.对同一行为由两人及以上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对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的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不予奖励。对义务人员发现线索不及时上报,转由他人举报以谋取奖励的,经查实,将追回奖金,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处分。(二)奖励标准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原则的举报,给予举报人每例50、100、200元的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如下:1.在禁渔区设置地笼、迷魂阵、“绝户网”捕鱼,或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进行生产性垂钓的,举报对象属实,每例奖励下限为50元。2.发现在农贸市场、餐饮场所、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经营者销售、采购、加工制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或市场经营主体使用招牌、广告带有“江鲜”“河鲜”“野生鱼”等字样的,每例奖励为50元。3.
2发现利用渔船(或其他类型船只)等进行非法捕捞行为的,每例奖励标准为100元。4.发现在禁渔区使用“电毒炸”等方式偷捕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给予奖励200元。发现线索属非法捕捞行为,构成犯罪案件的,奖励下限为200元,上限为500元。具体执行标准视犯罪情节轻重而定。对1—4条具体奖励金额,由市农业农村、市公安、长安公安XX分局、市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禁捕办审核后有效。五、奖励程序(一)举报事项查证核实并全部处理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二)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至市农业农村部门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三)奖励资金的支付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四)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六、监督管理(一)由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二)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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