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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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一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为使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

2、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二、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分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资助指标由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共同下达。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

3、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无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经通过学院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的申报,获助期间有下列行为者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及综合素质测评一级指标思想道德素质不合格者;3.违反校纪绞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5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4、;2.购买价值超1000元以上的手机等通迅工具者;3.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4.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6.擅自在校外租房者;7.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8.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12.一学年出现超过2门(不含2门)课程重修者。三、申请与评审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等级认定:各系部依据学生困难认定等级、学习成绩均分、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综合评分,再认定高校助学金的等级。三项计分均以百分制

5、计,学生困难认定等级占70%、学生个人成绩均分占20%、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占10%.。一年级学生按在校实际情况及家庭困难情况认定等级。(学生困难认定等级分值:特别困难—90分,困难—80分,一般困难—70分)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无劳动能力的民政优抚对象可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班级(年级)、系部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选派专门人员组织分层评审。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各系总人数及已认定困难学生数,按比例分解助学金指标并下

6、达给各系。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班级评议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班级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成立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若干学生干部以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不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50%)。评议小组的人数应不低于全班人数的20%。5评议小组应以对全班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个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认真评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

7、发现没有申请,而又确实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评议小组有责任提出,动员该学生申请,以及时给予帮助。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布并报学院审核。3.系部审核、公示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对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负全责,应和本系其他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讨论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各系部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在本系(本学院学生易见地点)公示5个工作日,并设立监督投诉专线电话,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4.学校审批、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各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再次审核,

8、确定正式资助名单,并在校园宣传栏和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名单上报教育厅备案。五、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应及时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通过学生一卡通、银行卡帐户发放给学生。  第十六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应及时调整,并上报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定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得到批示后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确保国家助学金全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七条学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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