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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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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WuhanUniversityPublicInterestandDevelopmentLawInstitute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系武汉大学校级人文社科研究机构,成立于2007年9月。中心成立的灵感来自于公益法运动、“法律与发展”运动以及东南亚国家的“发展性法律”运动等。本中心挂靠武汉大学法学院,并以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为依托。具有80余年历史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是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重镇之一。中心研究人员目前全部来自武汉大学法学院。在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历史上,全体师生一直坚信法学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法律诊所教育等
2、实践教学的蓬勃发展即说明了这一点。秉承这种理念与传统,我们创办本中心,以法学为基础,以公益、发展和人权为切入点,提倡并从事跨学科研究、从实践出发的研究、有“质感”的研究。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是全国第一家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目前是湖北省唯一在民政厅注册的从事法律援助的非企业法人机构。中心多数研究人员同时也是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作为从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脱胎而出的机构,本中心将与前者紧密配合,优势互补,通过合作出版、联袂倡导等方式,共同因应、参与并引领方兴未艾的公益法运动。中心设有掌舵委员会,委员均为声名卓著、倍受尊敬的学者、教授,他们
3、决定中心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中心的主要工作是在掌舵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有关公益、发展与人权的法律研究、教学、出版和倡导。我们已从事、正在从事和将从事的具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宜:V举办公益、发展与人权圆桌讲座/论坛;V开展公益法与人权法培训;V开设新型法律诊所课程;V鼓励和支持有关公益、发展与人权的法学研究;V参与、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瑞慈人权合作中心TheRightsPractice瑞慈人权合作中心(TheRightsPractice,简称TRP)由马兰娜(NicolaMacbean)女士在2002年设立,是一家国际非政府组织,其中国项目致力于关注和推动中
4、国法治建设、人权保障以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该中心成立以来,长期与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合作开展各种研究、培训、推广与倡导工作,以增强人民的权利意识和权利保障,促进公民社会和公众参与的发展。其在华开展的活动和项目包括:2006年至2009年期间与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CPRDC)、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PIDLI)合作实施的“普遍定期审查与中国公民社会”、“中国农村基层司法”项目等。这些活动和项目积极探索中国非政府组织为人民提供服务的经验、中国农村法律援助与法律赋能的方法,努力改善弱势群体的权利状
5、况,成效显著,获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赞誉。序言普遍定期审查“在促进和保障世界上最阴暗角落的人权方面具有极大潜力”。——潘基文,联合国秘书长普遍定期审查(UniversalPeriodicReview,UPR)对于政府和公民社会而言都是一个新的国际机制。在新的人权理事会的主持下,所有192个联合国成员国的人权纪录每四年将受到一次审查。对于各成员国而言,这是一次报告其本国人权保障行动及如何履行国际义务的机会。普遍定期审查是目前唯一一个遍及全球的人权机制,它旨在提醒所有国家充分尊重和实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其目的还在于逐渐改善各国人权状况,揭
6、露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人权侵害事件。普遍定期审查宏旨高远,希望促进政府承担责任,公民社会也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审查过程中,全世界的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和其他公民社会组织都有机会收集、分析和呈现国家履行其人权义务之程度的证据。2009年10月深秋,英国瑞慈人权合作中心和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在英国外交部的资助下联合举办了一个有关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的研讨会。研讨会的目的在于向中国公民社会组织介绍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并在英、中非政府组织之间分享向联合国提交报告的经验。本报告收集了此次会议的有关文献和背景资料,以便在中国蓬勃发展的公民社会之中更广泛地传播这些信息。
7、尽管中国的人权纪录在2009年2月已经接受审查,但大部分与会者对这一新机制仍然不熟悉。不只是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发现这一新机制具有挑战性,来自英国非政府组织的发言人也表示,当英国的人权记录在2008年4月的第一次会议上被审查时,他们也觉得没有准备好。虽然大部分人权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可能会继续将基于条约的监督放在首位,普遍定期审查仍然提供了一个广受欢迎的机会,通过所有联合国成员国的共同努力来全面审查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在本报告正文及附录中,有对这一新机制的详尽阐释。和在条约监督机制中一样,公民社会组织作为其他利益攸关者,有机会提交自己的报告并做出陈述。特别重要的是,
8、依据独立的人权专家和其他利益攸关者提供的信息,其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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