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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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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8:哈尔滨商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69号)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专科(高职)生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二章资助标准和基本条件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标准为每人每年2
2、000元,三等为每人每年1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五条 各院(部)可按照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进行相应的综合民主测评,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思想道德状况、学习状况、日常生活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划分等级。第六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
3、国家助学金的高校贫困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以上通报的;(二)综合测评受到白卡扣分的。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监察处及各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助学金评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学院(部)按暂行办法进行评审,评定结果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提出本
4、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第九条学院(部)成立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和评审。第十条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团干部组成学生班级助学金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学院助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标准,公平公开,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在报送评审名单之前,要向全院师生公示。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于11月9日前各院上报材料(文字资料及电子表格)
5、,11月10日学校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送省教委教育主管部门。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伙食卡中,用于改善受助学生的生活状况。第十四条各院(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第十五条各院应接受学校财务、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哈尔滨商业大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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