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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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补齐城市配套设施和人居环境短板,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功能,推动城市更新。(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握改造重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业主意愿,合理确定改造内容,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安防等公共服务水平,把老旧小区改造成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区。2.坚持政府主导,业主广泛参与。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发动业主广泛参与,形成“市级统筹、县级负责、街道组织、业主参与”的工作机制。 

13.坚持精准施策,调动各方力量。科学确定改造目标,充分调动小区关联单位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改造,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4.坚持创新模式,支持多元融资。创新体制机制,在多元融资上下功夫,创新老旧小区及小区外相关的区域“4+N”改造方式和融资模式。5.坚持建管结合,加强长效管理。以加强基层党建和创建“红色物业”为引领,将社区治理能力建设和支持老旧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融入老旧小区改造过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目标。2021年,全市计划改造老旧小区58个,总建筑面积为246万平方米,涉及业主22500户。到2025年,全市需改造306个住宅小区(含单体宿舍楼),总建筑面积约1200万平方米,涉及业主91305户。  二、改造任务  (一)改造范围。老旧小区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业主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老旧小区改造是指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改造、完善和提升。近期列入征收计划的老旧小区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二)改造内容。

2  1.基础类。以改善老旧小区“脏乱差”为主要目标,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问题,具体包括改造提升水电气暖、雨污分流、光纤、绿化、安防、环卫、消防、道路、照明、充电基础设施,以及拆违拆临、建筑物修缮、管线规整等。2.完善类。以完善老旧小区功能为主要目标,在基础类改造之外,包括完善社区和物业用房、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文化设施、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等。 3.提升类。以提升老旧小区品质为主要目标,在完善类改造之外,包括完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社区建设等。  具体改造内容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  (三)改造程序。  根据鲁政办字〔2020〕28号文件精神和《***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程序如下。1.编制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各县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征求专营单位意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由市级汇总,报省批准后实施。 2.成立自治组织。街道、社区要主动引导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确实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选举10%的业主作为代表,在街道、社区指导下参与改造。优先将自治组织完善的小区纳入改造计划。  3.充分征求业主意见。老旧小区改造实行“一小区一策”,实施改造前,对改造内容、资金筹集、后期管理等事项,街道、社区要组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在全体业主中开展民意调查,广泛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34.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改造方案主要包括小区基本情况、改造投资总额及资金筹集、改造内容和总体设计。专营设施设备改造方案要征求专营单位的意见,引入社会资本投资改造的方案要明确投资回收的途径和时间。改造方案要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再次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5.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投资预算。改造方案确定后,根据改造内容和工程量编制改造投资预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等专业经营设施投资预算按照实现“终端收费到户”的要求编制。6.筹集改造资金。根据投资预算制定资金筹集计划,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中央、省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包括政府专项债券、政府实物性投入),金融机构政策性贷款,社会资本投入,小区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业主直接出资等。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创新老旧小区及小区外相关区域“4+N”融资模式。 7.办理审批手续。各县区要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实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联合审批。 8.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实施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按法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专营设施设备改造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9.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落实好监理责任。街道、社区负责项目施工环境和业主相关工作。 

410.项目验收。改造完成后,实施主体要及时整理归档改造项目相关资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组织验收。 11.后续管理。小区改造完成后,按照“党建引领、社区抓总、各方联动、企业先行”的原则,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市政府城镇化领导小组设立老旧小区改造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专班日常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二)明确改造实施主体。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明确改造实施主体,落实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工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破解难题,确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三)适当支持政策创新。除落实好国家和省规定的统筹使用资金、税费减免、简化审批、整合资源、土地利用等支持政策外,对在小区内及周边新建、改扩建社区服务和供配电设施的,在不违反上级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技术规范。采取大片区统筹或跨片区组合改造的,各县区可在空闲土地利用上给予支持。小区内道路、雨污分流、绿化等基础设施可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

5  (四)引入社会资本助力。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营等。对改造内容、投资方式、新建服务设施运营、投资回收等事项,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和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改造合同。  (五)专营设施同步改造。老旧小区内入户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等专营基础设施,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专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出资参与小区专营设施改造提升。县区政府对相关专营单位、负责人经营考核中应充分考虑企业此类支出。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产权可按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营单位,由专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六)加强督导调度评价。建立月调度、季通报机制,对进展快的县区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区通报批评。实行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县区改造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综合督导评价,评价结果在全市通报。  (七)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新闻媒体要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业主积极参与,为老旧小区改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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