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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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现拟定《河南信息工程专修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请切实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保证法律、法规、政令畅通,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院可持续发展,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构建社会主义文明和谐

2、校园。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院教职工是指在册的全体教职工。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第四条坚持教职工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学院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教职工。凡是违规违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单位和教职工违规违纪的行为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规违纪的教职工,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目的是通过处理,结合思想教育,使违规违纪者从中汲取教训,迅速改正错误。第七条坚持民

3、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和批准,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第八条当事人享有申诉权利的原则。受处分者及与处分事件有关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天内向人事与督导监察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院在接到复核申请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天内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学院办公室将直接下发处理决定。 第三章违规违纪处分的运用规则 第九条对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重犯或者两次以上同样违规违纪者,应当从重处分。第十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

4、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十一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开除处分除外)。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讲清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反映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七)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重

5、或者加重处分:(一)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二)弄虚作假、作伪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反映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伙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六)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悔改表现,又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仍无悔改表现,又违纪违规的,给予开除处分;(七)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第十四条一人有本办法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适用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五条二

6、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规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第四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 第十六条对违规违纪行为,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依次给予下列处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劝退、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开除等十种。其中“通报批评”属于公开批评方式,其他几种方式属于行政纪律处分,归入个人档案。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中共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行政纪律处分进行处理。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还包括应从经济方面作出赔偿经济损失、扣发

7、岗位津贴、降薪等经济处理。受到警告以上的处分者,附带经济处理,扣发岗位津贴的金额一般在50—200元之间;降薪一般最高不超过二档;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五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或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或者利用授课、讲学等机会或其它公开场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言论的;或者进行邪教宣传活动和参加邪教组织的;或者从国(境)外、校外传入校内的反动、黄色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

8、除处分。第十八条泄露工作秘密(含在授课、辅导、考务等工作中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知情人5名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二)知情人5名以上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九条有意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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