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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txt花前月下,不如花钱“日”下。叶子的离开,是因为风的追求还是树的不挽留?干掉熊猫,我就是国宝!别和我谈理想,戒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种苗产业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
2、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
3、关林木种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四)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行为;(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林木新品种的管理,组织、指导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开发和林木良种的繁育、推广工作;(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林木种苗贮备任务;(七)负责林木种苗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及技术交流;(八)负责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资
4、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鼓励林木良种选育和种苗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苗产业化,奖励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禁止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内进行侵占
5、或者破坏种质资源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或者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一)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二)优树、优树收集区、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三)优良林分和优良种源;(四)异地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第八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技术操作规程采集或者采伐:(一)国家有关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
6、或者自治区级以上科研课题需要;(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三)遭受病虫害有可能扩大危害范围的;(四)林木老化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第九条向国外提供或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引种试验,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第十条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实行审定制度,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第十一条应当审定
7、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或者尚不完全具备林木品种审定条件的林木品种,因生产确需使用的,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认定通过的品种,应当明确使用期限和区域,并予以公布。第十二条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或者认定,依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生产、林木种苗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第十四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
8、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核发工作。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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