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省“放心粮油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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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省“放心粮油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保障全县粮油有效供给,着力创建省“放心粮油示范县”,根据**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深入开展省“放心粮油示范县”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提质扩面,着力建设布局合理、覆盖城乡、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大力营造良好的粮油消费环境,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安全、放心的粮油产品,健全我县“放心粮油”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审核标准,着力建成“放心粮油”示范企业4个(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放心粮油”示范店25个,8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放心粮油”示范店,力争三年内通过“放心粮油示范县”省级验收。二、工作举措(一)建立健全“放心粮油”认定机制。依据《市“放心粮油”企业认定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认定程序,引导企业、门店积极申报。建立“放心粮油”动态管理机制,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放心粮油”示范店由县发改局实行每月一抽查、每半年一全面检查,每年年终,再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复评;检查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及时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报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予以取消示范称号,确保“放心粮油”建设整体品质。(二)建立健全“放心粮油”供应网络。按照

1“至少80%的乡镇(街道)有1个以上‘放心粮油’示范店”的要求,对往年建成的“放心粮油”示范店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淘汰运行不正常、管理不规范、创建不积极的,做到去劣存优。同时,依托社区和农村粮油经营网点,开展县“放心粮油”示范店提质扩面工作,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三)建立健全“放心粮油”运转体系。切实加强“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建设,打造“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引导示范企业通过粮油配送或连锁经营的形式发展“放心粮油”示范店。明确粮油安全责任,由县发改局与“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就保障粮油供应和质量安全签订责任书。加强“放心粮油”示范店运营管理,按照经营门店有形象、粮油产品有品牌、粮油质量可追溯的要求,对示范店实行统一编号、统一门店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台账记录、统一产品配送、统一服务承诺的“六统一”管理,推动示范店规范化运营。(四)建立健全“放心粮油”监管机制。依托创建“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工程,加强县级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做到设备、人员以及检测经费到位,确保具备粮油产品常规质量指标及重金属、真菌霉素定量检测能力。每年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店开展粮油产品质量抽检不少于2次。健全粮油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落实进货索票索证、出厂检验、购销台账登记、不合格粮油召回等机制,积极探索运用二维码等电子追溯技术。健全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将粮油经营者纳入我县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按照《县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实行信用管理。三、保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放心粮油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由林建波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梅银富(县府办)、张家强(县发改局)为副组长,叶欣灿(县发改局)、林文胜(县财政局)、叶银强(县农业局)、苏丐藏(县市场监管局)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叶欣灿(县发改局)兼办公室主任,负责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

2(二)明确工作责任。县发改局牵头开展“放心粮油”供应网络体系建设,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县发改局,加强对粮食质量和流通的监管;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推动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保障优质本地粮源;各乡镇(街道)协助做好辖区内“放心粮油”工程建设。(三)强化政策支持。创建省“放心粮油示范县”,通过省级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考评审定合格后,省财政对每个“放心粮油”示范店补助2万元、每个“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补助5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县再对每个“放心粮油”示范店补助1万元、每个“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补助10万元。为推进创建省“放心粮油示范县”工作,上述补助资金将分年度予以安排,202*年年底,在获得“放心粮油示范县”领导小组认证后,拨付县级补助资金的50%。在获得省“放心粮油示范县”称号和省补专项补助资金的当年,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对复评达标的,继续拨付剩余县级补助资金的50%;对复评不达标被取消示范称号的,同步取消剩余补助资格。(四)注重工作结合。将“放心粮油”示范县创建工作结合省级食品安全县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等创建工作,协同推进、形成合力。探索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积极培育“放心粮油”品牌。结合“世界粮食日”“爱粮节粮宣传周”“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加强创建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附件:县“放心粮油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3 附件县“放心粮油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放心粮油企业”(含配送中心,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县“放心粮油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县级“放心粮油企业”的企业。第三条 县“放心粮油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县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县“放心粮油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  申 报第四条  县“放心粮油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一)放心粮油企业(加工类、仓储类)认定条件1、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运行)1周年以上,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2、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健帐健证,企业不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3、企业应达到以下规模:(1).稻谷或小麦加工能力达到5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2).油料加工能力达到5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特种油料5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4(3).挂面、方便面、米粉、方便米饭等加工能力达到5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4).粮食主食制品,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5).仓储企业独立库区粮食仓容量达到2万吨以上或油脂罐容1000吨以上,已获得省“四星”级粮库称号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绿色储粮工作成效显著;(6).批发市场占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年粮油商品批发总量20万吨以上。(二)、粮油配送中心认定条件1、年粮油经营量1万吨以上或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配送粮油及制品品种(规格)30种以上。2、配送服务放心粮油店网点10个以上,签订配送服务协议,做好销售配送档案台账存档备查,健帐健证,实现质量追溯,鼓励应用销售管理软件。3、营业、业务洽谈用房经装修装饰,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有商品陈列展示区域。4、储粮仓容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分类储存、安全储存条件或设施,具有相应的配货运输能力。5、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质量追溯、价格管理、诚信经营等制度健全并上墙公开。6、列入粮食流通日常统计范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宏观调控。7、配送中心申报的放心粮油供应店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登记,证照齐全,稳定经营一年以上;(2).经营场所稳定,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其中粮油及制品的营业面积占50%以上;

5(3).统一店面标识、装修风格,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齐全,质量管理、服务制度上墙;(4).做好原始进货档案台帐留存,实现数据查询、质量追溯,推荐应用销售管理软件;(5).服从配送中心监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宏观调控。 第五条  “放心粮油”企业申报及认定程序一、“放心粮油”企业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一)《2020年县放心粮油企业申报表》和《2019年度信息报表》(按《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填报,并提供相应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数据的凭证。);(二)企业营业执照;(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销售许可证;(四)生产、加工或销售产品的商标注册证书;(五)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六)生产、加工或销售产品本年度有相关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品种为该企业主导产品;检测项目按该产品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七)企业提供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信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其它违法、违规问题的承诺书。(八)提供企业照片10张以上,包括门市、仓库、配送车辆的照片等。(九)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申报时上月会计报表。

6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表,连同申报材料送“放心粮油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验收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初审合格的企业,领导小组将初审结果通过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进入县“放心粮油企业培育库”,并在政务网等予以公告。三、“放心粮油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对于进入县“放心粮油培育库”的企业,进行为期半年的考察、监督、指导,入围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认定条件,积极提升企业自身规模和档次。年终,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分细则,对入围的企业进行考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最终确定“县放心粮油企业(加工类、仓储类)”一名,“县放心粮油配送中心”三名,并授予县级“放心粮油企业”称号,并在政务网等予以公示、公告。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六条 县级“放心粮油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第七条 县级“放心粮油企业”认定后每年监测。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县级“放心粮油企业”监测表、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负债表、利润表)和企业年度总结等监测材料报送至“放心粮油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放心粮油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监测,对企业相关的产品和企业制度落实进行定期进行抽检。第八条 “放心粮油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放心粮油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经监测合格的县级“放心粮油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放心粮油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第九条 县级“放心粮油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7(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三)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四)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五)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六)企业不配合省、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各种调研调查的。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放心粮油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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