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外来工子女教育公平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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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外来工子女教育公平的对策(2010-10-0511:57:04)1、积极推进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常住人口为主的管理体制2、改革义务教育财政分担机制,保障外来工子女教育投入3、规范民工子弟学校办学,地方政府给予政策和经费的扶持4、建立监督外来工子女教育的保障制度5、创新学校教育管理,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6、形成社区、学校、家庭相融合的教育力量认真解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机会问题(节选)(2010-10-0512:10:29)-----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调研报告*   作者江海燕,广东省人民政府

2、副秘书长 认真解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与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机会、条件差距问题。国务院已经颁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建议:(1)首先必须规范非户籍常住人口的管理。面临日益加剧的外来人口形势,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加快改革健全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和非户籍常住人口的管理办法,为解决户籍管理和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从广东实际情况看,适当提高户籍进入门坎,有利于对过快膨胀的外来人口实施控制,以防止拉美“陷阱”的发生。制定和完善对非户籍人口或

3、暂住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办法,包括对暂住人口的义务教育管理和服务的政策,促进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落实,这样既有利于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又有利于城市化进程健康顺利进行。(2)坚持按照管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接受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逐步解决非户籍人口子女教育。义务教育是关系国民素质的基本教育,是政府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政府应把非户籍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和安排,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政策,保障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落实。鉴于目前流动人口的形势和公办学位不足,应允许和扶

4、持有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按国家标准办成公益性规范性学校,补充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3)鉴于流入地政府承担着对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和经费负担,建议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非户籍学生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对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学较多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流动人口子女有关政策(2010-10-0514:45:55)①相关的政策法规包括:《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1996年;《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

5、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3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年。转载 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基础教育问题研究 赵学勤  教育科学研究2001.2(2010-10-1109:06:00)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也大大加快,从而造成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成为流动人口。流动人口,指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人口。流动人口目前常住地与原住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其中目前常住地为流动人口的流入地,原住地(户籍所在地)为流动人口的流出地;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属于常住,即他

6、们既不属于定居,也不属于短期居住,如旅游、出差、短期工作等。其在流入地居住时间至少应在一年以上;与城市定居者的一般情况相比,流动人口的收入偏低,且收入具有不稳定性,居住地随做工地点的变更有较大的流动性。本文所称的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指$至(0周岁(或+至(1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也有人称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 (二)解决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基础教育问题是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体现《儿童权利公约》主要涉及儿童的三项基本权利: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保护的权利。其中享有受教育机会是儿

7、童发展权利的重要内容。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可见,解决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基础教育问题是遵守《儿童权利公约》,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理应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三)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基础教育问题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

8、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可见,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基础教育问题是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无权阻挠或干涉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研究综述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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