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名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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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名师讲义——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  (一)西周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质”、“剂” (1)“质”长,买卖奴隶、牛马 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2.借贷契约:“傅”、“别” (1)“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二)西周婚姻、继承制度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1)“一夫一妻” 某些男子可以有妾有婢 (2)“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

2、不蕃” “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否则即为“淫奔”2.婚姻的“六礼”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婚姻关系的解除 (1)“七出”(“七去”) 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4.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 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 继承的主要是身份,土地,也包括财产  (三)西周的诉讼制度1.狱讼  ①民事案件称为“讼”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②刑事案件称为“狱”  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2.五听  判案时通过观察当

3、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判断其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三刺  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  “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前536年)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晋国赵鞅“铸刑鼎”(前513年)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新兴地主阶级的胜利,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传统,确定了法律公开的原则(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 1.《

4、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原文已失传)2.共六篇 (1)《盗法》  “盗”为盗窃,“贼”是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行为。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2)《贼法》 (3)《网法》  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 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4)《捕法》  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5)《杂法》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6)《具法》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5、,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3.基本特征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4.历史地位 (1)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①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②在内容上,《

6、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三)商鞅变法(前359年、前350年)1.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2)“富国强兵”:①奖励耕织;②奖励军功 (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①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功授爵;②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①“以法治国”、“以吏为师”;②“轻罪重刑”;③不赦不宥;④鼓励告奸;⑤实行连坐2.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

7、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三、秦代的法制  (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1.危害皇权罪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①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A.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B.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C.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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