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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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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要注意什么 特许经营在我国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体系达1900多个,涉及行业及业态近60个。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调整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同时根据我入世承诺,商务部于2004年12月30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国内市场流通领域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特别是缺少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的《反垄断法》作为基本法。因此,加强对规
2、范市场行为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研究,特别是认真研究对作为被特许人加入商业特许经营体系的中小企业的保护就尤为重要。 认识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就集中在特许经营合同上。因此,有必要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加以研究。 首先,从立法思路上,我们对商业特许经营立法的着眼点仍沿袭了一贯的管理思路。相比而言,特许经营发展较快的日本,立法思路则更侧重于对经营模式的鼓励和对企业的扶持。日本1973年出台的《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并不事先对特许人设定资格,也不强制要求特许经营合同采取固定的格式,而是
3、对特许人应公开的信息提出了一系列的强制要求,为加盟者进行判断提供必要的依据。如果出现信息不实等问题,政府采取的行政措施相对也比较温和,主要以行政指导为主,对曝光提供不实信息企业则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由此可见,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格式并不是最重要的,其包含的内容才是加盟者和特许人应该共同关心的主要问题。相比之下,刚刚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特许经营合同和信息披露两方面的规定仍显单薄(具体内容在下文进一步论述)。 其次,从商业角度上,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被特许人和特许人分别作为独立的法人,承担各自责任所签订的
4、合同。被特许人应明确其自身的独立法人地位,自行投资,自主经营,避免对特许人产生过度依赖的心理。同时,被特许人还应认清,即使成为加盟店,也不一定马上就能盈利,运营步入正轨需要时间,而且经营中仍存在商业风险。因此,被特许人应在对特许经营合同对其约束的条件、责任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的前提下,再签订合同。 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该予以确认的事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往往是由特许人按照规定拟定的统一格式合同,而且一般不少于3年,因此,作为加盟者的被特许人,应在充分了解合同的确切内容后,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约。对此,日本《中
5、小零售业振兴法》做出了如下规定:“本法的对象——特定连锁加盟事业中,连锁店总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加盟者明示连锁店总部的业务概况、合同的主要内容等信息,并有义务加以说明。”随着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的日益完善化和复杂化,以及合同纠纷事件的增多,此类强制公开信息的要求已经由过去的7条逐步追加到了22条。同时,日本还基于《禁止垄断法》,由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布了《禁止垄断法在加盟连锁事业方面的规定》(2002年4月24日修订),建议在签约时明示加盟连锁指导方针中包括的事项。此规定不仅适用于商业零售企业,也适用于零售业、饮食业以外的
6、其他领域。此外,日本连锁经营协会规定:根据“自愿原则”,加盟时各连锁店总部也可以有一段时期的考虑时间(7天以上),已经登记注册的信息可以有偿查阅。 显然,日本在立法层面上,不仅在行业法规上,而且在市场竞争法规上都对特许经营合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而且民间行业协会也参与并提出了积极的意见。而我国一方面目前刚刚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仍需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迟迟不能出台,也使强制信息披露等要求缺乏更高层次的上位法依据而显底气不足。此外,相关行业协会也应该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上发挥
7、更加积极的作用。 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交易中应注意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之所以做出这几点原则规定,主要是因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比较容易出现“欺骗客户”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应由《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限制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为了防止特许经营合同有“欺骗客户”
8、之嫌,应该综合考察以下内容:1、明示预测销售额、预测收益时,其计算根据、计算方式是否合理。目前我们的管理办法中对此内容未作限制,因此更容易在实际操作中发生预测销售额、预测经费与实际费用不一致的情况,进而产生纠纷。 2、由于说明信息的不充分,是否会导致明示的特许权使用费低于实际缴付的费用。 3、在没有进行客观比较的情况下,明示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看上去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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