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五: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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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五: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未取得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违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常见表现形式】:1.1 未取得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违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定性依据】: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四)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1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常见表现形式】:2.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2.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定性依据】:原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处理处罚依据】:*原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5.3 违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常见表现形式】:

23.1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违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3.2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3 违规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4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定性依据】:原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处理处罚依据】:

3原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履职范围不符合要求【常见表现形式】:4.1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规定,由不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4.2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超过监理工程师职责范围开展工作4.3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2、原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3.1.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3.1.4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3.2.1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处理处罚依据】:项目所属行业和所在地区制定的有关行业或地方法规、条例、管理办法等。 ◆5.5 工程监理单位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常见表现形式】:5.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5.2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5.3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定性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六、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履职【常见表现形式】:6.1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66.2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6.3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定性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七、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违反规定

7【常见表现形式】:5.7.1建设单位违规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5.7.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5.7.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5.7.4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导致消防施工质量降低5.7.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导致消防施工质量降低5.7.6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82、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92、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八、建筑材料、装修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常见表现形式】:8.1 建筑材料、装修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8.2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

10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九、施工现场安全、消防措施不符合规定【常见表现形式】:9.1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9.2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定性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1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十、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常见表现形式】:10.1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10.2 验收后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2(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竣工验收未及时备案【常见表现形式】:5.1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定性依据】:

13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处理处罚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未按规定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常见表现形式】:12.1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处理处罚依据】:

1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十三、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时间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常见表现形式】:13.1 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时间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十四、政府投资项目中施工单位带(垫)资承包工程【常见表现形式】:14.1 发包单位强行要求承包企业带资承包14.2 施工单位以带(垫)资为条件承揽工程

1514.3 商业银行违规向施工单位提供贷款作为垫资资金【定性依据】:原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处理处罚依据】:原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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