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二: 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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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二: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一、项目资本金不符合要求【常见表现形式】:1.1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1.2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1.3项目未落实资本金就进行建设【定性依据】: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一、……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七、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1    2、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二、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处理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九、……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投资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二、抽逃项目资本金【常见表现形式】:2.1抽逃项目资本金

2【定性依据】: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二、……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   2、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第十三条 核定为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终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处理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九、……对资本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本金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必要时停缓建有关项目。”三、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常见表现形式】:3.1配套资金不落实3.2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定性依据】:

31、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二、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监督落实配套资金,否则不得安排拨付财政资金;……”2、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监督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处理处罚依据】:1、原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二、……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2、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三、……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四、滞留、截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常见表现形式】:4.1滞留、截留建设资金4.2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定性依据】:

41、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二、……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2、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3、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52、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五、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常见表现形式】:5.1编制虚假材料、虚列项目、虚列支出等骗取国家建设资金5.2夸大建设规模、标准等骗取国家建设资金5.3将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国家建设项目申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5.4将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5.5利用关联交易虚构支出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定性依据】:1、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第十八条“(四)……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2、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第十四条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2、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7六、未按规定支付工程价款【常见表现形式】:6.1未按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6.2未按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6.3未按规定扣回预付款【定性依据】:    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处理处罚依据】:

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七、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7.1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定性依据】:1、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3、原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9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八、超过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常见表现形式】:8.1超过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定性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第三十八条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九、虚列投资完成额【常见表现形式】:9.1虚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9.2虚列设备投资9.3虚列转出投资9.4虚列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10【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虚列投资完成额;……”十、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未专款专用【常见表现形式】:10.1未单独建账、单独核算10.2未专款专用【定性依据】:

111、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第九条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2、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地方政府有另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3、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处理处罚依据】:

12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2、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第十六条 ……(一)核定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投资补助。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投资补助的,要将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收缴国库。”十一、未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常见表现形式】:11.1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11.2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按规定比例分配11.3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未及时上交财政11.4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等未公开变价处理11.5应收、应付款项未及时清理【定性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第四十七条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第四十八条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13第四十九条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十二、基建收入核算不准确【常见表现形式】:12.1 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转为营业收入12.2 负荷试车或试运行期所实现的收入转为经营收入12.3 将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冲减经营期管理费用12.4 基建收入未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2.5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未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12.6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未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第二十四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4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林业工程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以及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或者伴生的副产品、试验产品的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供水、供电、供热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其他收入包括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或者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经营性收入等。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不得作为项目基建收入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十三、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常见表现形式】:13.1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15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四、未按规定核算存款利息收入【常见表现形式】:14.1存款利息收入未计入待摊投资和冲减工程成本【定性依据】:1、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2、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八、项目存款利息的处理。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

16十五、未按规定核算财政贴息资金【常见表现形式】:15.1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未冲减工程成本15.2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未冲减工程成本 【定性依据】:1、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2、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九、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如何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比照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即冲减工程成本。”十六 将概算外支出或超概算部分计入成本【常见表现形式】:16.1 将项目概算外支出计入项目成本16.2 将用建设资金购买的车辆等交通工具和设备等无偿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16.3 将生产经营等费用计入工程成本16.4 在试运行期计提折旧

17【定性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第二十一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三)非法收费和摊派;(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18(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第二十三条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十七 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常见表现形式】:17.1建设单位管理费超过批准的总额控制数17.2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定性依据】:

191、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20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第八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21【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十八 未按规定核算和管理资产【常见表现形式】:18.1 将待核销支出计入资产价值18.2 未正确核算固定资产 18.3 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18.4 未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18.5 未及时移交生产或使用【定性依据】:1、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第四十一条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2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第四十三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疏浚、航道整治、飞播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毁损道路修复、护坡及清理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项目未被批准、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发生的支出,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农村沼气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渔民上岸工程等涉及家庭或者个人的支出,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家庭或者个人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其他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第四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非经营性项目移民安置补偿中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形成的实物资产,产权归属集体或者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产权归属移民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第四十五条经营性项目发生的项目取消和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设备采购和系统集成(软件)中包含的交付使用后运行维护等费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23第四十六条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3、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二、会计科目……(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    第201号科目固定资产: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公楼、汽车等),在未移交以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2.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3.建设单位对于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24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累计折旧”(已提折旧)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贷记本科目(账面原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账时,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十九 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常见表现形式】:19.1 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定性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另行规定。

25第三十二条 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要求编入部门决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第三十四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第三十五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第三十八条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26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和使用。第四十条 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主要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二十 多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设计费【常见表现形式】:20.1多支付工程勘察费20.2多支付工程设计费【定性依据】:

272、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2、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处理处罚依据】:

281、原国家计委《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二十一、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收取监理服务费【常见表现形式】:21.1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收取监理服务费【定性依据】:1、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9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2、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处理处罚依据】: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二十二、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常见表现形式】:22.1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定性依据】:

301、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第五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第五十一条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第五十二条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312、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一、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3、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九条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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