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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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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完善 摘要:本文将着重从新刑事诉讼法对原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的完善作出分析和归纳。关键词: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完善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大修,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原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部分从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九条,共8条,而新法只保留其中3个条文的内容,对5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同时增加了8个条文,在第五章对证据制度进行了专章规定,从第四十八条到第六十三条,共16条。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作出大量修改完善这一鲜明亮点,证明我国刑事诉立法已迈上一个新台阶
2、。1证据概念的变化696版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新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原刑诉法对证据定义采用的是事实说,强调证据的客观性,甚至认为实质证据观是唯一科学的证据观,该条文与后面“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其实是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的,既然定义中已经将证据定义为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有何须查证属实呢?因此,在情调证据实质内容的同时,不能无视其形式属性。而新法的规定实现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即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证据的形式是证据赖以存在的载体材料,属于形式证据观,强
3、调证据与案件事实形式上的证明关系,承认了证据存在真假问题,使案件事实的认定更具有合理性。2证据种类的变化新刑诉法修改完善了证据的法律种类,将原来的物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类证据修改为八种,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把物证、书证作为两种证据种类加以规定,将证据效力、证明方式以及审查程序等方面有很大差别的二者区分开来,并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形式统一起来。二是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这一点对司法实际有很重要的意义,很多法院在审判案件时,迷信“鉴定结论”,对于鉴定结论不加审查或者
4、疏于审查就予以运用,这次修改为“鉴定意见”更科学,它强调鉴定结果是一种“意见”而非“结论”,对整个案件来说,它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而不是最终的裁判认定结论。三是正式赋予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据地位,将之与勘验、检查笔录规定为同一证据类型。6四是增加规定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将其与试听资料规定为同一种证据类型。3举证责任明确化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其实应为刑事诉讼本身应有之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追究之后,司法机关却要嫌疑人
5、提供自己没有犯罪的证据以自证清白,否则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面对这样的现实,举证责任的明确化有其进步意义。4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新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其法律意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时,有权保持缄默,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要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并不得强制犯罪嫌疑人协助追诉机关证明其本人的的罪行。5确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6原刑诉法虽然规定了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时应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但对于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属于“证据确实、充分”并没有具体规定,由于证据信息的局
6、限性,以及受事实认定者的影响,其结果很难不会出现认识误差。新刑诉法第53条第2款确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从文义上理解,就是对案件进行定罪和量刑的每一节事实均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对证据“量”方面的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强调了定案证据的“程序”合法性,既包括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性,也包括证据审查、质证程序的合法性,该规定与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相呼应,是对证据“质”方面的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这三项细化标准中最重要的一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英美法系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逐步
7、形成的,“只要公诉方的证明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或者说裁判者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还存在合理的怀疑,就应该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做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或解释,就应该判决被告人无罪”。“排除合理怀疑”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证据制度中的体现。6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6(一)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物证、书证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新刑诉法在此仅对言词证据和书证、物证作出了规定,而对其他证据的排除确未作出规定,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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