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级规范修改通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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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1篇入级与检验第2章入级与证书第2节定义原2.2.1.2修改如下:2.2.1.2急流航段——根据航区内的水流速度、流态和河道状况划分的航段,即J级航段。急流航段从属于所在水域的航区。本规范中所述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系指长江自重庆九龙坡港区至葛洲坝之间的水域,其中丰都长石尾至宜昌葛洲坝之间的水域为三峡库区。对中国境内的内河水域,其航区和急流航段级别应符合其主管机关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的内河水域,则根据提供的水文、气象资料确定相当的航区和航段级别。

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2篇船体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原1.1.2.5删除原条款号”1.1.2.6~1.1.2.12”依次改为1.1.2.5~1.1.2.11。第2节结构设计原则原1.2.1.3修改如下:1.2.1.3航行J级航段和三峡库区船舶的船体结构应符合B级航区船舶的规定。新增1.2.6.2如下:1.2.6.2凡要求对总纵强度进行直接计算的船舶,尚需按本社《钢质内河船舶船体结构直接计算指南》的有关规定校核船底板的屈曲强度。原条款号”1.2.6.2~1.2.6.5”依次改为”1.2.6.3~1.2.6.6”。现1.2.6.5(原1.2.6.4)中”《钢质内河船舶船体结构直接计算》”改为”《钢质内河船舶船体结构直接计算指南》”。

2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2章船体结构第6节双底骨架原2.6.1.1修改如下:2.6.1.1(1)船长大于40m,航行J级航段的自航船应设置双层底,双层底沿船长方向可采用阶梯形式。内底板在舷侧应有效遮没舭部,其顶部距中纵剖面船底线的高度应不小于0.5d或700mm之大者。若设置双层底确有困难,可在舭部设置防撞边舱。防撞边舱内侧壁在船中部距满载水线处舷侧外板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0.1B或760mm之大者,在首尾部可适当减小。防撞边舱顶板距中纵剖面船底线的高度应不小于0.5d或700mm之大者。防撞边舱内应设置水密横舱壁,其间距不大于0.15L。双层底或防撞边舱应自首防撞舱壁尽可能延伸至艉尖舱壁。在船尾纵中剖面船底线距基线的高度大于等于350mm处,且该处1/2吃水(d)水线的宽度与船宽B的差值大于900mm,则该处以后的区域可免设双层底或防撞边舱。(2)船长小于40m航行J级航段的客船及仅航行于三峡库区船长大于40m的客船,应在舭部设置符合上述规定的防撞边舱。(3)除机舱外的舱室若有困难不能设置满足上述要求的双层底或防撞边舱时,则应满足一舱破损抗沉性要求。原2.6.3.1修改如下:

3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2.6.3.1双层底内应设置水密实肋板,其间距应不大于0.3L,并尽可能在水密横舱壁下方。加强筋的设置除符合本节2.6.2.3的规定外,其间距应不大于双层底的高度。第8节甲板骨架原2.8.7.1修改如下:2.8.7.1船舶可设置作为通道使用的舷伸甲板。舷伸甲板的舷伸梁间距应不大于2.5m。设置舷伸梁的肋位处舷侧应设强肋骨。在舷伸梁之间应设置普通横梁或纵骨,其尺寸与甲板横梁或纵骨相同。原2.8.7.2修改如下:2.8.7.2舷伸甲板的宽度一般应不大于1.5m。舷伸梁在舷侧连接处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舷伸甲板宽度的1/3,其厚度应不小于上述高度的1/100,但不小于3mm,如图2.8.7.2所示。

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3章舾装第4节锚泊及系泊设备表3.4.2.1修改如下:系数K1、K2表6.3.2.1系数船舶类别A级航区B级航区三峡库区C级航区J级航段河流湖泊、水库河流湖泊、水库K1客船、拖船0.120.360.080.360.50.040.56货船0.250.560.130.560.680.080.77K2各类船6.03.853.852.51.141.141.14注:①航行C级航区和J2级航段的船舶,K1、K2均按表中C级航区取值;②航行B级航区和J2级航段的船舶,K1、K2均按表中B级航区取值;③航行三峡库区和J2级航段的船舶,K1、K2均按表中对航行三峡库区船舶的要求取值;④航行C级航区和J1级航段的船舶,K1、K2均按表中J级航段取值;⑤航行B级航区和J1级航段的船舶,K1、K2分别按表中B级航区和J级航段取值计算后取大值;⑥航行三峡库区和J1级航段的船舶,K1、K2分别按表中对

5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航行三峡库区船舶的要求和J级航段取值计算后取大值;⑦航行A级航区和J1级航段的船舶,K1、K2分别按表中A级航区和J级航段取值计算后取大值。新增3.4.2.2如下:3.4.2.2同时航行于多个级别航区(航段)的船舶,舾装数取所航行的所有航区(航段)舾装数中大者。3.4.3.1修改如下:3.4.3.1除另有规定外,锚及锚链的配备应根据舾装数由表3.4.3.1(1)选取,航行于三峡库区船舶的锚及锚链的配备应根据舾装数由表3.4.3.1(2)选取。表3.4.3.1序号更改为表3.4.3.1(1)新增表3.4.3.1(2)如下:

6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锚泊设备配置表表3.4.3.1(2)序号舾装数首锚有档焊接首锚链大于或等于不大于数量总质量(kg)总长度(m)链径(mm)A1A21153011550(7)2305012550(7)3507514075(9)47510016075(11)5100125210075(11)61251502125100(12.5)71501752150100(12.5)81752002175100(14)92002502200150(14)10250300225020012.511300350230020012.51235040023502251412.5134005002450250161414500600255027517.5161560070026502751917.516700800280027520.517.51780090029503002219189001000211003002420.5191000110021250325262220110012502140032526222112501400216003752824221400160021800375302623160018002375322824180022400375363225220022800375383426220024002320040040342724002600236004004236282600280024000400443829280030002450040048423030003500250004005044注:”()”内的数值系指无档锚链的直径。

7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3.4.3.3、3.4.5.1、3.4.5.2和3.4.5.3中”表3.4.3.1”更改为”表3.4.3.1(1)”。

8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6章客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第1节一般规定新增6.1.1.3如下:6.1.1.3船长大于等于50m的客船,其强力甲板及船底结构应采用纵骨架式。原6.1.1.3改为6.1.1.4。

9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8章甲板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第1节一般规定原8.1.1.2修改如下”8.1.1.2凡符合本章要求并授予船级的甲板船(含甲板驳)或半舱船(含半舱驳),可在其入级符号后加注:DeckShip(或DeckBarge)或Well-DeckShip(或Well-DeckBarge)。原8.1.2.3修改如下:8.1.2.3本章也适用于半舱船。半舱船系指载货甲板低于强力甲板的垂直距离h0不大于0.5D范围内的船舶。原8.1.3.1修改如下:8.1.3.1甲板船的主尺度比应符合本章表8.1.3.1的规定,半舱船的主尺度比应符合本篇1.1.1.2的规定。第2节总纵强度新增8.2.1.2如下:8.2.1.2船长大于等于50m的半舱船,在货舱范围内强力甲板及船底应采用纵骨架式,船体中剖面最小剖面模数W0(包括强力甲板边线或平板龙骨的剖面模数和舱口围板顶缘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10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cm2·m式中:L、B、d、a、Cb——同本篇2.2.1式。K——系数,其中:——系数,由表8.2.1.2选取。表8.2.1.2位置船型甲板边线或平板龙骨舱口围板顶缘自航船1.050.88非自航船10.85舱口围板应以60%的剖面积计入中剖面模数。

1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3节外板新增8.3.1.2如下:8.3.1.2半舱船中部船底板厚度t应不小于按本篇2.3.2.1计算所得的值。第4节甲板及其骨架原8.4.4.1修改如下:8.4.4.1半舱船的强力甲板与载货甲板半剖面积之和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cm2式中:L——船长,m;B——船宽,m;——系数,按表8.4.4.1选取。表8.4.4.1航区A0.84+1.838.96+19.46B0.71+1.567.62+16.54C0.63+1.376.72+14.60表中:h0——载货甲板距强力甲板的垂直距离,m;D——型深,m。

12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原8.4.7.1修改如下:8.4.7.1船长大于40m的半舱船横剖面形式应参照图8.4.7.1中(1)、(2)、(3)所列形式,如采用其它形式应取得本社的同意。半舱船的强力甲板及载货甲板骨架应符合本篇第2章第8节和第9节的规定。半舱船的横向强框架间距应不大于2.5m。(1)(2)(3)(4)内侧壁板图8.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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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9章双壳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第1节一般规定原9.1.2.2修改如下:9.1.2.2长大舱口的舱长与船长之比应不大于0.88,舱口宽与船宽之比应不大于0.75。第2节总纵强度原9.2.1.1中”如果l1/L<0.77,应取0.77;若l1/L≤0.6,应另外提供强度计算资料。”改为”如果l1/L<0.77,应取0.77;若l1/L≤0.6,则应按《钢质内河船舶船体结构直接计算指南》进行直接计算校核其总纵弯曲强度。新增9.2.1.3如下:9.2.1.3不符合本章9.1.2.2规定范围的船舶,除应满足本章9.2.1.1及9.2.3.1的要求外,尚应按本篇第12章的规定对其总纵弯曲强度和扭转强度进行校核。新增9.2.1.4如下:9.2.1.4对装载煤、砂、矿石等颗粒状散货分布不均匀引起的货物扭矩MTC按下式计算:装卸状态:kN·m

15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航行状态:kN·m式中:Q——装载货物总重量,t;b1——货舱宽度,m。货物扭矩MTC在船首、尾两端为零,由两端向船中按直线分布。第3节外板及内底板原9.3.1.1修改如下:9.3.1.1双壳船在全船长度范围内的船底板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及本篇2.3.2.2式计算所得之值:mm式中:L、s、a——同本篇2.3.2.1式;、、——系数,按船舶骨架形式,由表9.3.1.1选取。原9.3.3.1修改如下:9.3.3.1舷侧顶列板应满足本篇2.3.5的要求。舷侧如采用纵骨架式,应采用间距不大于2个肋位的肘板将最上一根纵骨与甲板纵骨或甲板横梁相连。原9.3.5.1修改如下:9.3.5.1内底板的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列两式计算所得之值:mmmm

16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式中:S——肋骨或纵骨间距,m;t1——由本节9.3.1.1计算所得的船底板厚度的较大值,mm;K——系数,装金属矿时取K=1.3,装非金属矿时取K=1.15;q——内底承受的最大载荷,由下式计算所得:装载金属矿:t/m2装载非金属矿:t/m2其中:Q——舱内载货总重量,t;l1——货舱底部长度,m;b1——货舱底部宽度,m;——货物积载因数,m3/t。按装载货物品种选取。对于金属矿当大于0.35m3/t时,取=0.35m3/t;对于非金属矿当大于0.833m3/t时,取=0.833m3/t。第5节船底骨架原9.5.1.1修改如下:9.5.1.1横骨架式双层底当其高度小于等于700mm时,应每档设置实肋板。原9.5.1.2修改如下:9.5.1.2(1)当货舱区域双层底高度小于800mm时,实肋板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17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装载金属矿:cm3装载非金属矿:cm3式中:q——舱底最大载荷,t/m2;按本章9.3.5.1计算;c——装载金属矿时载荷分布范围,,m;d——吃水,m;Q、、l1、b1——同本章9.3.5.1。(2)当货舱区域双层底高度大于等于800mm时,实肋板腹板厚度应不小于该处船底板厚度。(3)实肋板的高度应不小于货舱内底宽度的1/30,且应不小于300mm。(4)实肋板高度小于等于700mm时,不应在其腹板上开设人孔或减轻孔;当实肋板高度大于700mm小于800mm时,若在其腹板上开孔,则应另行对实肋板及其腹板开孔处进行强度校核。内底板与实肋板采用塞焊工艺时,实肋板上缘应设面板。面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腹板厚度的1.25倍,宽度不小于80mm。(5)实肋板的高度大于或等于800mm时,可在其腹板上开设人孔或减轻孔,开孔高度不大于0.45h(双层底高度),开孔宽度不大于0.8h,开孔边缘应采用面板加强,其厚度不小于1.25倍腹板厚度,宽度不小于80mm。开孔间的距离应不小于双层底高度,开孔边缘距货舱底部边线的距离应不小于0.12b1(货舱底部宽度)。(6)实肋板高度大于等于800mm

18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或实肋板腹板高度与其厚度之比大于100时,应设置垂向加强筋,其间距应不大于双层底高度。垂向加强筋的厚度应与实肋板的厚度相同,宽度为厚度的8倍。原9.5.1.3修改如下:9.5.1.3水密实肋板间距应不大于0.3L,且与舷舱内水密横舱壁在同一肋位上,其腹板厚度应较实肋板厚度增加1mm。原9.5.3.1修改如下:9.5.3.1内底纵骨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cm3式中:s——纵骨间距,m;l——纵骨跨距,m;q——内底承受的最大载荷,按本章9.3.5.1计算。原9.5.5.1修改如下:9.5.5.1装运非金属矿石船如采用横骨架,则在双层底内未设实肋板的肋位上应设置组合肋板。(1)组合肋板内底骨材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cm3式中:s——骨材间距,m;l——骨材跨距(含肘板),m;q——内底承受的最大载荷,按本章9.3.5.1计算。(2)组合肋板船底骨材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本篇2.6.6

19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1计算所得之值,且不小于内底骨材剖面模数的0.85倍。新增9.5.5.2如下:9.5.5.2组合肋板与中桁材及内舷板的连接应符合本篇2.6.6.4的规定。若骨材跨中设置撑材,骨材的剖面模数能够减少40%。第7节舱壁原9.7.2.1修改如下:9.7.2.1舷舱内应设置水密横舱壁,其间距应不大于0.15L。如舷舱内未设框架式横向桁架,则在水密舱壁之间增设一道非水密横舱壁。

20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10章油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第1节一般规定新增10.1.4.3如下:10.1.4.3航行川江及三峡库区的油船、油驳,其货油舱区域应采用双壳结构形式。新增10.1.4.4如下:10.1.4.4双壳油船(含油驳)内舷壁距舷侧外板的距离应不小于760mm。第2节总纵强度10.2.1.1修改为:10.2.1.1船长大于或等于50m的油船,在货油舱区范围内船底骨架和甲板骨架应采用纵骨架式。船体中部剖面最小模数W0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cm2·m式中:L、B、a、d及Cb——同本篇2.2.1式;K——系数,。第5节船底骨架新增10.5.1.4如下:

2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10.5.1.4双壳油船(含油驳),其双层底高度应大于等于700mm。

22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12章集装箱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第1节一般规定原12.1.2.1修改如下:12.1.2.1本章适用于在货舱区域装载集装箱不超过五层;在露天甲板(或舱口盖)上装载集装箱不超过三层的单甲板集装箱船。新增12.1.1.3如下:12.1.1.3装载三层三列及以上集装箱的集装箱船建议采用双壳结构型式。原12.1.2.3修改如下:12.1.2.3对于设置舱口盖的集装箱船,在波浪扭矩与货物扭矩的合成扭矩作用下,开口范围内平均扭转角超过0.015°/m或者货舱口对角线伸长超过35mm时,应予特殊考虑。新增12.1.4如下:12.1.4装载手册12.1.4.1对船长等于或大于40m的集装箱船,装载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1)船舶的主要参数及航区;(2)船舶设计所依据的装载工况;(3)各种装载工况的船舶及集装箱重量分布图;

23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1)各种装载工况的船舶静水弯矩许用值;(2)装箱/卸箱顺序表。12.1.4.2装载手册应以船舶的完工数据为依据。12.1.4.3装载工况应包括下述工况:(1)最大吃水时的均匀装载工况;(2)压载工况;(3)小于最大吃水时的非均匀装载工况。12.1.4.4各种装载工况下船体任一剖面处的静水弯矩应不大于许用值。12.1.4.5局部载荷许用值舱口盖、甲板、双层底载荷的许用值一般可按直接计算方法确定。船体剖面处静水弯矩许用值按下式确定:kN·m式中:——许用静水弯曲应力,88N/mm2;Wv——计算剖面的垂向剖面模数(取强力甲板边线或平板龙骨处剖面模数的较小者),cm3。

2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2节外力计算原12.2.3.1修改如下:12.2.3.1船中剖面处波浪扭矩MT按下式计算:kN·m式中:L、B、Cb——同12.2.2.1。k——系数,;CTS——系数,其中:B、d——同2.2.1.1;D——型深,m;ZS——船中大开口剖面的扭转中心与船底基线的距离,m;a——航区系数:A级a=1.0;B级a=0.8;C级a=0.6。波浪扭矩按余弦函数分布。在船长两端为零,中部最大,原点在船中,离原点x处的扭矩为:kN·m式中:MT——船中剖面处波浪扭矩(kN·m),按12.2.3.1式计算;L——同2.2.1.1;x——以船中为原点沿船长方向的距离,m。

25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原12.2.3.2修改如下:12.2.3.2货物重量、消耗品或压载的横向分布不均匀所引起的货物扭矩MTC(如无其它的指定装载情况)在船中剖面处的值应按下式计算:kN·m式中:B——同2.2.1.1;ns——在船中部沿船宽方向的集装箱列数;nt——在船中部货舱内的集装箱层数,如设置了舱口盖,则包括舱口盖上堆装的集装箱;MTC——在船长两端为零,由两端向船中按直线分布。第3节总纵强度原12.3.1修改如下:12.3.1一般规定12.3.1.1船长等于或大于40m的集装箱船在集装箱货区范围内船底骨架和甲板骨架应采有纵骨架式。12.3.1.2船长等于或大于40m的集装箱船,若强力甲板上的开口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本篇第9章第2节公式校核总纵强度,否则应按本章要求校核总纵强度及弯扭组合的总强度并按本篇1.2.6.2校核船体板的屈曲强度。(1);

26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2);(3)和。式中:b——舱口宽度,m;B1——舱口长度中点处,包括开口在内的甲板最大宽度,m;lH——舱口长度,m;lBH——每一舱口两端横向甲板条中心线之间的距离,m,如无横向甲板条则量至舱壁为止。原12.3.2.1修改如下:12.3.2.1应至少计算下列七个横剖面处的应力:(1)机舱前端(如系驳船则为开口长度的后端);(2)开口长度的前端;(3)在开口长度内应为5个剖面,其中3个剖面位于船中0.5L范围内。在设置剖面时应尽可能将剖面设置在纵向构件突变处。原12.3.3.1修改如下:12.3.3.1在本节12.3.2.1规定的计算剖面处的静水弯曲应力应按下式计算:N/mm2式中:MS——计算剖面的静水弯矩,kN·m;WV——计算剖面的垂向剖面模数(包括强力甲板边线或平板龙骨的剖面模数和舱口围板顶缘的剖面模数),cm3,按

27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本篇2.2.2.2、2.2.2.3规定计算。另外,抗扭箱内的甲板纵骨剖面积可100%计入中剖面模数;对舱口纵桁下设置了足够强度的支持构件与船底联接的单舷船及双壳船的连续舱口围板,可将其0.8倍的剖面积计入中剖面模数。在甲板与船底处的值均应不大于88N/mm2;在舱口围板顶缘处的值应不大于137N/mm2。原12.3.3.2修改如下:12.3.3.2在本节12.3.2.1规定的计算剖面的静水弯矩MS和波浪垂向弯矩MW的合成应力应按下式计算:N/mm2式中:MS、WV——同12.3.3.1;MW——见12.2.2.1。在甲板与船底的值均应不大于137N/mm2;在舱口围板顶缘处的值应不大于157N/mm2。第4节外板及甲板原12.4.2.2修改如下:12.4.2.2强力甲板上舱口角隅处一般采用园角,其半径r不小于b/12(b同12.3.1.1)

28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舱口角隅型式可采用图2.4.1.6(1)所示的型式或图12.4.2.2所示的负角隅型式。舱口角隅处应较强力甲板增厚50%。如采用其它结构型式,应提交理论计算或试验依据供本社审查。图12.4.2.2原12.4.2.5修改如下:12.4.2.5如果在甲板或舱口盖上堆装集装箱时,其底部支撑结构及有关板架应进行强度直接计算。第5节单底骨架原12.5.5修改如下:12.5.5箱角垫板及系固底座的连接与标志原12.5.5.1修改如下:12.5.5.1在集装箱底脚处应设置水平箱角垫板和系固底座。系固底座、箱角垫板、实肋板、强桁材间应有效连接。水平箱角垫板的长度应不小于3个肋距,宽度应大于系固底座的宽度,其边缘距系固底座边缘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mm,厚度应不小于龙骨面板厚度。在集装箱底脚处应有黄色的明显标志,如图12.5.5所示。

29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图12.5.5第6节双底骨架原12.6.1.2删除原12.6.1.3改为12.6.1.2。原12.6.1.4改为12.6.1.3。新增12.6.1.4如下:12.6.1.4双层底区域内的水密实肋板的间距应不大于0.3L,且与舷舱内水密横舱壁布置在同一肋位上。第7节舷侧结构原12.7.1.1修改如下:12.7.1.1本节无规定者应符合本篇第2章第7节和第9章的有关规定。新增12.7.1.3如下:12.7.1.3双壳船舷舱内水密横舱壁的间距应不大于0.15L。新增第8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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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13章单舷长大舱口船船体结构补充规定第1节一般规定原13.1.2.2修改如下:13.1.2.2纵通长大舱口船的舱长与船长之比应不大于0.80,舱口宽与船宽之比应不大于0.7。第2节总纵强度原13.2.1.1中”船长30~40m以下的单舷长大舱口船”及”如果l1/L<0.77,应取0.77;若l1/L≤0.6,应另外提供强度计算资料。”改为”船长30~40m的单舷长大舱口船”和”如果l1/L<0.77,应取0.77;若l1/L≤0.6,则应按《钢质内河船舶船体结构直接计算指南》进行直接计算校核其总纵弯曲强度。13.2.1.3修改如下:13.2.1.3船长大于40m的船舶,除应满足本章13.2.1.1和13.2.2的要求外,尚应按本篇第12章的规定对其总纵弯曲强度和扭转强度进行校核。新增13.2.1.6如下:13.2.1.6对装载煤、砂、矿石等颗粒状散货分布不均匀引起的货物扭矩Mtc应按本篇第9章9.2.1.4的规定进行计算。

32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3节外板和甲板原13.3.1.1修改如下:13.3.1.1单舷长大舱口船在全船长度范围内的船底板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及本篇2.3.2.2式计算所得之值。mm式中:L、s、a——同本篇2.3.2.1;、、——系数,按骨架形式,由表13.3.1选取。

33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3篇轮机第1章通则第2节机舱布置新增1.2.11如下:1.2.11航行于三峡库区船舶的特殊要求1.2.11.1航行于三峡库区的客船、油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及经过三峡大坝的船舶应安装双主机。仅在库区内航行且不经过三峡大坝的上述船舶,如安装双主机确有困难,但船舶操纵性不因未安装双主机而影响船舶安全时,经本社同意,可安装单主机。1.2.11.2主机总功率超过440kW的船舶,其气笛空气瓶应是独立的,且驾驶室应装有空气瓶的压力表。如空气压缩机是独立的,且能自动控制,则气笛空气瓶能够和杂用空气瓶共用。

3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1章泵和管系第1节一般规定2.1.3修改如下:2.1.3设计压力2.1.3.1管系设计压力是管系最高许用工作压力,应不小于安全阀或/和溢流阀的最高调整压力。2.1.3.2燃油管系的设计压力可按表2.1.3.2取值。燃油管系的设计压力表2.1.3.2工作温度(℃)工作压力(MPa)T≤60T>60P≤0.70.3MPa或最高工作压力,取较大者0.3MPa或最高工作压力,取较大者P>0.7最高工作压力1.4MPa或最高工作压力,取较大者2.1.3.3在特殊场合,设计压力另行规定。2.1.5.1中表2.1.5.1的注②、③修改如下:②其它介质是指空气、水和难燃液压液等。③不受压的开式管路,如泄水管、溢流管、排气管、透气管和锅炉放汽管等,也为Ⅲ级管系。新增2.1.14如下:2.1.14管系中的阀和附件2.1.14.1管系中的阀和附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设计压力应

35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不小于与它们所连管路的设计压力,并在最高工作压力下能有效地工作。第1节金属管2.2.2.1中的”——钢管许用应力,N/mm”改为”——钢管许用应力,N/mm2”。2.2.6.2中的”和压载管路”删除。2.2.6.2(1)删除,下面序号上升。2.2.6.2中的”(6)燃油舱外壁……”改为”(5)燃油舱柜外壁……”。第2节塑料管和软管2.3.1和2.3.2修改如下:2.3.1塑料管的选用2.3.1.1塑料管系指经增强或未经增强的热塑性或热固性两种类型塑料材料制造的船用塑料管。塑料管系包括管子、附件、管子接头、连接方法以及与塑料性能要求相符合的任何内外衬、护层和涂层。2.3.1.2船上所用塑料管应为认可型。认可程序和内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2.3.1.3应根据塑料管在船上的用途,选择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耐温极限。2.3.1.4塑料管一般不用于介质温度高于60℃或低于0℃

36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的管系。2.3.1.5塑料管在船上的应用范围及其部位应符合表2.3.1.5的规定。

37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适用范围及耐火试验表2.3.1.5舱室、处所及部位管系机器处所和泵舱货泵舱滚装货舱干货舱货油舱燃油舱压载水舱隔离空舱、管隧和导管居住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室开敞甲板货油(可燃货物,闪点≤60℃)货油管路不适用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原油洗舱管路不适用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透气管路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惰性气体水封流出管路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洗涤器流出管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总管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

38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续表2.3.1.5舱室、处所及部位管系机器处所和泵舱货泵舱滚装货舱干货舱货油舱燃油舱压载水舱隔离空舱、管隧和导管居住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室开敞甲板惰性气体分配管不适用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可燃液体(闪点>60℃)货油管路不适用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①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燃油管不适用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①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润滑油管不适用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液压油管不适用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

39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续表2.3.1.5舱室、处所及部位管系机器处所和泵舱货泵舱滚装货舱干货舱货油舱燃油舱压载水舱隔离空舱、管隧和导管居住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室开敞甲板江水舱底水总管及支管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消防总管及水雾管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泡沫系统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自动喷水系统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适用,要求30min注水状态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要求30min注水状态耐火试验适用,要求30min注水状态耐火试验压载系统适用,要求30min注水状态耐火试验适用,要求30min注水状态耐火试验适用,要求30min注水状态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要求3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适用,要求3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

40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续表2.3.1.5舱室、处所及部位管系机器处所和泵舱货泵舱滚装货舱干货舱货油舱燃油舱压载水舱隔离空舱、管隧和导管居住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室开敞甲板江水冷却水、重要用途适用,要求30min注水状态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要求3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清舱用固定机械系统不适用适用,要求30min注水状态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要求30min注水状态耐火试验非重要系统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清水冷却水,重要用途适用,要求30min注水状态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要求30min注水状态耐火试验适用,要求30min注水状态耐火试验冷凝回水适用,要求30min注水状态耐火试验适用,要求30min注水状态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

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续表2.3.1.5舱室、处所及部位管系机器处所和泵舱货泵舱滚装货舱干货舱货油舱燃油舱压载水舱隔离空舱、管隧和导管居住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室开敞甲板清水非重要用途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卫生、泄水、排水甲板泄水(内部)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②不适用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②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卫生泄水(内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排水孔和排水(舷外)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测深、空气水舱/干燥处所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燃油舱(闪点>60℃)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

42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续表2.3.1.5舱室、处所及部位管系机器处所和泵舱货泵舱滚装货舱干货舱货油舱燃油舱压载水舱隔离空舱、管隧和导管居住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室开敞甲板其她控制用空气管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③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③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③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③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③适用,要求6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③日用空气管(非重要用途)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盐水管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辅助低压蒸汽管(≤0.7MPa)适用,要求30min干燥状态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④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④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④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④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④注:①当货油舱装有闪点大于60℃的可燃液体时,能够用”适用,不要求耐火试验”替代”不适用”。②对于仅供有关处所用的泄水管,可不要求耐火试验。③当不要求具备控制功能时,可不要求耐火试验。④当用作燃油舱加热和船舶汽笛等重要管路时,不适用。

43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2.3.2塑料管的安装2.3.2.1支架(1)支架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管子制造厂所推荐的距离,且应考虑管子尺寸、管材性能、工作温度及各种内、外负荷的综合影响;(2)每一支架在全宽范围上应均匀承担管子及其内部介质的负荷。管子与支架相接触时,应采取措施以减小管子磨损;(3)管系中的重要部件,如阀和膨胀接头,应作单独支撑。2.3.2.2管路膨胀(1)每一管路均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允许塑料管和钢结构之间的相对运动,还应考虑热膨胀系数不同和船壳及其结构的变形的影响;(2)当计算热膨胀时,应考虑系统的工作温度和组装时的温度。2.3.2.3外部负荷(1)管路安装时,应允许有适当的临时集中负荷。对于公称外径大于100mm的管子,在其跨度中间至少应允许以100kg负荷(人)而产生的压强;(2)本社可根据船上的实际工作条件,适当要求增加管子壁厚,以保证管子具有足够的坚固性;(3)必要时,管子应设有避免机械损伤的防护措施。2.3.2.4连接强度(1)连接强度应不低于其所安装的管系强度;

4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1)管子可采用粘接剂粘接、焊接、法兰或其它接头方法进行组装;(2)采用组装接头时,粘接剂应能确保管子和附件之间在其使用的温度和压力范围内保持永久密封;(3)接头的紧密性应达到制造厂说明书的要求。2.3.2.5导电管的安装(1)对于管子中流体的导电性小于1000pS/m时,如精加工产品和蒸溜液应采用导电管;(2)如管路穿过危险区,无论其输送何种液体,塑料管路均应是导电的。管系中的任何一点接地电阻应不超过1×106Ω。管子和附件最好导电相同。具有导电层的管子和附件能够防止因火花引起损坏管壁的可能性。应有良好的接地;(3)安装完成后,接地电阻应进行校验。接地导线应能便于检查。2.3.2.6防火涂层(1)对表2.3.1.5有耐火要求的管路,管子液压试验完成后,应在接头上涂上防火涂层;(2)防火涂层的工艺规程应经本社认可。2.3.2.7穿管分隔(1)如塑料管穿过A或B级防火分隔,应采取措施以确保其耐火性不受损坏;(2)当塑料管穿过水密舱壁或甲板时,应采取措施保持舱壁或甲板的水密完整性;

45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1)如甲板或舱壁为防火分隔的组成部分,应在舱壁或甲板上安装1个能在干舷甲板上进行操纵的金属关闭阀,以防止烧毁的塑料管可能使液体流入舱内。2.3.2.8质量控制(1)船用塑料管的安装应按制造厂提供的指南进行;(2)安装前,应将连接工艺提交本社审批;(3)提交审批的粘接工序应包括:所用材料、工具和定位器、接头要求、塑化温度、尺寸要求和公差、组装完工后的试验标准;(4)在粘接工序中任何改变可能影响接头的物理和机械性能时,该工序应重新认可;(5)塑料管系安装前,应对粘接组装件进行试验。试验组装件应按认可的粘接工序组装,且至少由1根管子与管接头和1根管子与附件接头组成;(6)试验组装件固化后,应对其进行2.5倍的设计压力且不少于1h的液压试验。试验时,接头应保持其纵向和轴向都受力,且接头应不出现泄漏或裂开;(7)当连接的最大管子公称外径为200mm及以下,试验组装件应取最大尺寸的管子连接;当连接的最大管子公称外径大于200mm时,则试验组装件的尺寸可选200mm或最大管径的25%,取其较大的尺寸。

46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2章船舶管系第2节舱底水管系3.2.2.3和3.2.2.4中的表3.2.2.3和表3.2.2.4修改如下:机器处所舱底水吸口布置表3.2.2.3机器处所情况舱底水支吸口单层底舱船底向两舷升高≥5°中纵剖面处1只船底向两舷升高<5°每舷1只双层底舱内底板扩展至机舱全长并在两舷形成舭污水沟每舷1只内底板扩展至机舱全长和全宽每舷1只污水井,每井内1只尾机型船舶前端每舷和后端各设1只双尾船舶后端每舷和前端各设1只货舱舱底水吸口的布置表3.2.2.4货舱情况每一舱舱底水吸口单层底船舶船底向两舷升高≥5°后端靠近中纵剖面处1只船底向两舷升高<5°后端每舷1只双层底船舶内底板向两舷延伸形成舭污水沟每舷1只内底板向两舷升高中纵剖面处1只内底板向两舷延伸并不形成污水沟每舷1只污水井,每井内1只仅有一个货舱且该舱长度>35m前后端均应设置新增3.2.6.7如下:3.2.6.7敞口集装箱船应至少配备2台动力泵排放敞口集装箱货舱内可能积聚的雨水及消防水,舱底泵的总排量应不小于按每小时降雨量100mm计算出的货舱积水量或消防泵的总排量(

47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取较大者)。

48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3章动力管系第4节滑油管系新增4.4.2.2如下:4.4.2.2设有2台及2台以上主机的船舶,若每台主机各自装有自带滑油泵,则可备有1套便于安装和连接完整的备品泵代替4.4.2.1中规定的独立动力备用滑油泵。4.4.3.2中的”主机滑油进口总管”改为”主机滑油总管进口处”。第5节冷却水管系新增4.5.1.2如下:4.5.1.2设有2台及2台以上主机的船舶,若每台主机各自装有自带冷却水泵,则可备有1套便于安装和连接完整的备品泵代替4.5.1.1中规定的独立动力备用冷却水泵。

49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5章油船管系第2节货油装卸管系新增5.2.1.2如下:5.2.1.2若港口设有货油装卸设施,则特定航线航行的油船可免设动力货油泵。5.2.7.1中的”应满足本节5.2.1.1、5.2.2.6和5.2.3的要求”改为”应满足本节5.2.1、5.2.2.6和5.2.3.2~5.2.3.6的规定”。第6节舱底水、压载水等管系5.6.6.1修改如下:5.6.6.1货油舱下的双层底舱,其排水管、空气管、测量管应符合本章5.6.3.1、5.6.3.2、5.6.5.1和5.6.5.2的规定。当双层底破损不影响船舶安全时,经本社同意,双层底舱可免设固定排水设备,但应设置可携式泵进行排水。若作专用压载舱,尚应满足本章5.6.4.1及5.6.4.2的规定。5.6.7.1中的”尚应符合本章5.6.2.1、5.6.2.2、5.6.4.1、5.6.4.2和5.6.5的规定”改为”尚应符合本章5.6.2.2和5.6.5的规定”。

50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7章齿轮传动装置第4节主要结构8.4.8.3中的”应能承受足够的倒车功率”改为”应能传递足够的倒车功率”。

5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8章轴系及螺旋桨第2节轴系新增9.2.6.6如下:9.2.6.6采用水润滑的橡胶轴承,其尾轴管密封装置应符合下述规定:(1)主机正、倒车运转时,尾轴管前端密封装置的漏泄量应小于2L/h。(2)橡胶轴承承受的压力应不大于0.3MPa。(3)尾轴管前端密封装置应有在船舶停泊状态下能更换填料函的措施,建议装设充气密封圈。第4节扭转振动表9.4.4.2中的”(31.9-0.25d)r2”改为”(31.9-0.025d)r2”。表9.4.4.2中的”0<r≤0.8”改为”0<r<0.8”。第5节螺旋桨9.5.2.3中的”叶切面厚度”改为”桨叶切面厚度”。9.5.3.2中的”中间轴d直径”改为”中间轴直径d”。

52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9章甲板机械第1节操舵装置新增10.1.2.1(2)如下:10.1.2.1(2)需经过三峡大坝的船舶为12s,仅在三峡库区内航行且不经过三峡大坝的船舶为15s。原”10.1.2.1(2)……”改为”10.1.2.1(3)……”。新增10.1.14如下:10.1.14航行于三峡库区船舶的特殊要求10.1.14.1仅航行于三峡库区的客船、油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和经过三峡大坝的船舶采用电动或电动液压操舵装置时,应备有应急能源。除舵杆扭矩不大于16kN·m的上述船舶可采用蓄能器或手动液压泵作应急能源外,其余均应采用蓄电池组或应急发电机组作应急能源。

53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4篇电气设备第1章通则第3节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1.3.5修改为:1.3.5防爆1.3.5.1在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而有爆炸危险的处所若安装电气设备,则应是适合于爆炸气体环境用的合格防爆电气设备。1.3.5.2船上一般使用下列几种类型的防爆电气设备:(1)本质安全型Ex”i”;(2)隔爆型Ex”d”;(3)增安型Ex”e”;(4)正压型Ex”p”;(5)浇封型Ex”m”;(6)充砂型Ex”q”。1.3.5.3船用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爆电气设备的制造和试验应符合国家标准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或IEC60079出版物《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的规定;(2)应具有本社认可的防爆试验机构所核发的防爆合格证;(3)安装在不同场所的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防护型式应

5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满足本节1.3.4.3的要求。1.3.5.4若需要在蓄电池室、油漆间、油灯间等有爆炸危险处所中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本节1.3.5.2所列合格防爆型设备,其防爆类、级别和温度级别应不低于表1.3.5.4的要求;(2)电缆(包括路过电缆和终端电缆)应为铠装电缆或敷设在金属管中;(3)电气设备的开关、控制设备等应能分断所有极或相,且安装在非危险处所。对油船(驳)、推(拖)油驳的推(拖)船、油趸船、滚装船、车客渡船的有关要求详见本篇其它章、节。

55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防爆电气设备的类、级别与温度组别表1.3.5.4处所类、级别①温度组别①蓄电池室ⅡC②T1油漆间ⅡBT3油灯间ⅡAT3氨装置室ⅡAT1乙炔储藏室ⅡCT1危险货物舱按载运危险货物的类别按载运危险货物的类别60℃及60以下闪点的油管管隧ⅡAT3注:①本表和本篇以下章节所列防爆电气设备的类、级别及温度组别,均采用IEC60079出版物《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或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②本表和本篇以下章节防爆电气设备类、级别ⅡA、ⅡB、ⅡC仅适用于隔爆型电气设备及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若采用其它类型防爆电气设备,则应采用Ⅱ类设备。1.3.5.5若需要在有爆炸性粉尘沉积的处所中安装电气设备,则这些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IP55;(2)在连续工作情况下,其最高表面温度,应至少比5mm厚该类粉尘层的引燃温度低75K。1.3.5.6防爆电气设备的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

56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1.3.9修改为:1.3.9检验1.3.9.1电气设备制造厂对其所生产的船用电气设备,应按本社公布的现行的《产品检验规则》的规定,向本社申请检验和认可。1.3.9.2当电气设备在船上安装完工后,应按本社审查同意的试验大纲进行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试验大纲可根据船舶设计情况,参照国家标准GB/T3221《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和航行试验大纲》中有关电气设备要求进行制定,且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57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2章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第3节配电系统的保护2.3.1.1中的”以尽可能保证”改为”以保证”。第4节动力、照明及其它设备供电新增2.4.2.6如下:2.4.2.6每一空调设备应由独立的分路供电。新增2.4.2.7如下:2.4.2.7航行于川江及三峡库区的船舶的正常照明馈电线与应急照明馈电线应分别设置。

58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4章应急电源或临时应急电源第1节应急电源新增4.1.2.3如下:4.1.2.3航行于三峡库区的船舶,应按照本规范第3篇10.1.14.1的有关要求设置应急电源。

59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8章照明、电热器具第1节照明新增8.1.5如下:8.1.5应急照明8.1.5.1应设有本规范第4篇第4章4.1.4.2(1)要求的应急照明。8.1.5.2航行于川江及三峡库区的客船(客渡船除外),在包括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全线(包括拐弯和叉路口)距甲板高度不超过0.3m处,应设置本社接受的标准的灯光或发光显示标志。该显示标志应使乘客能辨认出整个脱险通道并迅速识别出脱险通道出口。如采用灯光,则应由应急电源供电。

60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11章电缆第1节电缆的选择新增11.1.3.4如下:11.1.3.4客船(客渡船除外)的旅客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应安装无卤电缆。

6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新增第21章载有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船的电气设备补充规定第21章载有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船的电气设备补充规定第1节一般规定21.1.1适用范围21.1.1.1本章规定适用于载有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船。21.1.1.2载有冷藏集装箱的船舶,其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等,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且应满足本篇其它章节的有关规定。第2节系统设计21.2.1主电源21.2.1.1载有冷藏集装箱的船舶的主电源,应至少设置两台与主机独立的发电机组,以保证:任一发电机组失效时,仍能对船舶正常安全航行所要求的设备及对冷藏箱所需的电力供电。21.2.1.2每台发电机组的容量,在考虑冷藏箱所需容量时,应取其冷藏箱的设计功率或实际功率,一般情况下,每只冷藏箱电气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所需功率可按20′集装箱7.5kW;40′集装箱11kW进行负荷计算。21.2.1.3载有多只冷藏箱时,

62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能够采用冷藏箱的总功率乘以一个合理的需用系数来确定冷藏箱所需的实际功率。该需用系数应按冷藏箱的实际用电情况及主电源容量配置情况进行选取,但载有三只及以下冷藏箱时,建议不采用需用系数的方式确定冷藏箱所需的总功率,如在线路上保证冷藏箱能够交替供电,则可按实际的功率确定。21.2.1.4在确定发电机组容量时,尚应考虑冷藏箱的备用线路所需的功率。21.2.2对冷藏箱的供电21.2.2.1对于向五只及以上冷藏箱电源插座供电的线路,应由专用的分配电板设单独馈电线供电。对于少于五只冷藏箱的船舶,可由主配电板设单独馈电线对其供电。21.2.2.2专用分配电板应设有下列电器:(1)供电给每一冷藏箱电源插座的馈电线路开关和接通指示灯;(2)每一分路的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21.2.2.3若发电机组设有过载时自动卸载装置时,只允许自动卸载装置最后卸除冷藏箱的负载。21.2.3供电给冷藏箱的电源插座21.2.3.1供电给冷藏箱的电源插座,应采用与标准集装箱插头相配套的船用型专用插座,并应满足本社能接受的相应的国家和国际标准的规定。21.2.3.2安装在货舱内的电源插座,

63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其外壳防护等应不低于IP55;安装在开敞甲板上的电源插座,其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6。21.2.3.3当插座的额定电流大于16A时,应采用带一联锁开关的插座,且应具有当开关处于”接通”位置时、插头不能插入和拔出。21.2.3.4插座的结构或插头的结构应满足当插头插入插座时,应首先接通地线或零线插孔。为此,不论是绝缘系统还是接地系统电源插座,均应有接地或接零的插孔。21.2.4其它21.2.4.1若船舶载有自带发电机组供电的冷藏箱时,应在船舶合适位置上设有自带发电机组及冷藏箱外壳接地的装置。

6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7篇消防第2章防火结构第2节客船的补充规定2.2.2.2(3)改为:(3)分隔相邻起居处所的甲板下设有天花板时,应以不燃材料的结构组成连续贯通的天花板。2.2.2.2(4)改为:(4)起居处所与内走廊的舱壁,应为不燃材料的结构组成。2.2.2.4改为:2.2.2.4”A”级舱壁、”B”级舱壁、以及不燃材料结构舱壁分隔上的门应相当于该舱壁的分隔等级。每个门应能在每一面仅需一人即能将其开启或关闭。B级防火门在满足”B”级分隔标准耐火试验的背火面温升,不透火及完整性的要求下,可采用其它材料制成,并经本社认可。不燃材料结构舱壁分隔上的门,亦可采用经认可的”B”级防火门。2.2.5.1除掉”如本节2.2.2.1”。新增2.2.7.3、2.2.7.4、2.2.7.5如下:2.2.7.3机器处所、厨房等的通风导管均不应经过起居处所、

65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服务处所或控制站。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等的通风导管均不应经过机器处所、厨房。2.2.7.4净截面积超过0.02m2的导管,若经过A级舱壁或甲板,其导管壁厚至少为3mm,长度至少为900mm,在舱壁或甲板下的两侧各为450mm,导管应加以隔热,该隔热应至少同导管经过的舱壁或甲板具有相同的耐火完整性。2.2.7.5净截面积超过0.075m2的导管,除符合2.2.7.4的规定外,还应设置挡火闸。挡火闸应能自动工作、还应能在舱壁或甲板的两侧手动关闭。挡火闸上应装有指示器,以指明其是否打开或关闭。但如果导管穿过被A级分隔的环围的处所,而不服务于该处所时,只要该导管和其穿过的分隔具有相同的耐火完整性,则无需设置挡火闸。第3节油船的补充规定2.3.3.1(1)改为:(1)机器处所应位于货油舱、污油水舱、货油泵舱和隔离空舱的后方,但不必位于燃油舱的后方。机器处所均应以隔离空舱或货油泵舱与货油舱和污油水舱隔开。除主推进机械机器处因另外的其它机器处所,可准许位于货油舱和污油水舱的前方,但它们应以隔离空舱或货泵舱与货油舱和污油水舱隔开,且该处所应具备与设置货油区域后方的机器处所相应的安全要求及适用的灭火装置。

66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2.3.3.1(8)改为:(8)1000t及以上的油船环围起居处所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部限界面包括支承这些起居处所的任何悬架甲板,其面向货油区域的全部限界面及距离限界面3m范围之内应隔热至”A-30”级。可准许在面向货油区域边界舱壁或在上述限制的3m范围内设置通向货油主控制站和物料间这类服务处所的门,可是这些处所不得直接或间接通往起居处所、控制站或诸如厨房、工作间等服务处所,或含有可燃气源的类似处所。货油主控制站和物料间这类服务处所的限界面应隔热至”A-60”级标准,但面向货油区域的限界面除外。在上述限制的3m范围内可设置螺栓紧固的板门,作为拆移机器之用。新增:2.3.3.1(11)(11)除2.3.3.1(10)规定的油船外,t及以上的油船应符合下述的规定。①机器处所与其相邻的控制站、走廊、起居处所、梯道以及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的舱壁和甲板,应为”A-0”级分隔的结构。②具有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与其相邻的控制站、走廊、起居处所、梯道等的舱壁和甲板,应为”A-0”级分隔的结构。③分隔相邻起居处所的甲板下设有天花板时,应以不燃材料的结构组成连续贯通的天花板。④起居处所与内走廊的舱壁,应为不燃材料的结构组成。⑤”A”级舱壁,以及不燃材料结构舱壁分隔上的门应符合本章

67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2.2.2.4的规定。新增:第4节第4节货船的补充规定2.4.1适用范围2.4.1.1本节适用于t及以上的货船。2.4.2处所的分隔2.4.2.1机器处所与其相邻的控制站、走廊、起居处所、梯道以及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等的舱壁和甲板,应为”A-0”级分隔的结构。2.4.2.2具有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与其相邻的控制站、走廊、起居处所、梯道等的舱壁和甲板,应为”A-0”级分隔的结构。

68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3章固定式灭火系统表3.1.5.1(1)注后新增:”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敞口式货舱。”新增3.2.2.8:3.2.2.8船长50m及以上的旅游客船、客船,1000t及以上的油船,t及以上的货船等,至少有1台消防泵应能在驾驶室、机舱监控室或机舱出口外遥控起动,以保证及时供水。3.2.5.8改为:3.2.5.8所有水枪应为认可型。船舶机器处所、载运危险货物处因此及油船等所用水枪应为带开关的两用型式(即水雾/水柱型)。

69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第4章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4.1.1.2改为:4.1.1.2船长50m及以上的旅游客船、客船等除满足本节4.1.1.1的要求外,其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卫生间除外)和控制站内应设置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70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附录Ⅱ集装箱系固设备第1节一般规定原Ⅱ.1.1.4修改如下:Ⅱ.1.1.4敞口集装箱船货舱内集装箱的堆装层数一般不超过5层。甲板和/或舱口盖上集装箱的堆装层数一般不超过3层。第3节集装箱的堆装与系固原Ⅱ.3.1修改如下:Ⅱ.3.1一般要求Ⅱ.3.1.1集装箱应采用Ⅱ.2.2.2的一种或几种装置组合按Ⅱ.3.2或Ⅱ.3.3的要求进行系固。集装箱采用纵向排列以外的方式堆装时,须经本社同意。Ⅱ.3.1.2对集装箱的系固方式应按本章第4节的规定受力计算后予以确定,并应能保证集装箱和系固设备的强度。Ⅱ.3.1.3如采用本规范规定以外的其它系固方式须经本社同意。Ⅱ.3.1.4集装箱绑扎受力点处的船体结构应予局部加强。原Ⅱ.3.2修改如下:Ⅱ.3.2集装箱在露天甲板或舱口盖上的堆装与系固Ⅱ.3.2.1将集装箱堆装在露天甲板上应符合下述要求:

7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1)集装箱堆装时应给工作人员留出供安装和检查系固设备所需的足够空间或通道;(2)集装箱不应伸至舷外;(3)顶层集装箱应使用桥形连接件进行固定。Ⅱ.3.2.2集装箱的系固:(1)所有集装箱均用角锁紧装置进行系固;(2)除本条(1)的方式外,也可在集装箱的两端用绑扎装置以对角的方式对集装箱进行系固(见图Ⅱ.4.4.1),并在第1层和第2层集装箱底角处用定位锥定位,第3层集装箱底角处用角锁紧装置系固;(3)采取本条(2)的系固方式时,若经计算表明集装箱底角处出现分离,则应在该层集装箱设置角锁紧装置。新增Ⅱ.3.3如下:Ⅱ.3.3集装箱在舱内的堆装系固Ⅱ.3.3.1集装箱在舱内的堆集与系固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集装箱可仅用角锁紧装置或用定位锥及绑扎装置的组合,并参照本节Ⅱ.3.2的规定进行系固;(2)若经计算表明在集装箱底角处出现分离力,则应在该层设角锁紧装置。对其它位置可考虑使用定位锥;(3)顶层集装箱应使用桥形连接件进行固定。第4节集装箱受力和系固设备的计算

72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原Ⅱ.4.3.3修改如下:Ⅱ.4.3.3各层集装箱端封上的受力(1)第i层集装箱每道端封上的横向扭变力Fi下式计算:对顶层集装箱:kN对其它集装箱:kN式中:i——计算集装箱所处的层数;l——计算集装箱及其以上的集装箱堆装层数;Ny——同Ⅱ.4.3.1。(2)第i层集装箱每一箱底角处最小箱角压力PAi按下式计算:kN式中:b——集装箱宽度,m;Nz——同Ⅱ4.3.1;Ny——同Ⅱ4.3.1;h——计算集装箱及其以上的集装箱惯性力作用中心距计算集装箱底角的垂直距离,m;示例见图Ⅱ.4.3.3(2)每一集装箱惯性力作用点位置按Ⅱ.4.1.4的规定确定;F——计算集装箱及其以上的集装箱所受的风力,同Ⅱ.4.3.2;H——计算集装箱及其以上的集装箱风力作用中心距计算集装箱底角的垂直距离,m。i——计算集装箱所处的层数;l——计算集装箱及其以上的集装箱堆装层数。

73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当PAi<0时,该层集装箱即出现分离力。(3)第i层集装箱底角处最大箱角压力PBi按下式计算:kN式中:Ny、Nz——同Ⅱ.4.3.1;b、h、F、H、l——同Ⅱ.4.3.3(2)。(4)第i层集装箱底角处剪应力Si按下式计算:kN式中:Ny——同Ⅱ.4.3.1;I——计算集装箱及其以上集装箱层数编号;J——计算集装箱及其以上受风力影响的集装箱层数编号;F——同Ⅱ.4.3.2。原Ⅱ.4.4修改如下:Ⅱ.4.4集装箱绑扎装置受力计算Ⅱ.4.4.1每一行i列j层集装箱系固设备所受拉力T应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堆装三层集装箱示例见图Ⅱ.4.4.1)。图Ⅱ.4.4.1

7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kN式中:Ny、Nz、Φm——同Ⅱ.4.3.1;F——同Ⅱ.4.3.2;H——集装箱风力作用中心至底层集装箱底角的垂直距离,m;h——各集装箱惯性力作用中心致最下层集装箱底角的垂直距离,m;——集装箱绑扎装置与水平面的夹角,如图Ⅱ.4.4.1此示;k——集装箱列数;l——集装箱堆装层数;H’——集装上的绑扎点到最下层集装箱底角的垂直距离,m。Ⅱ.4.4.2绑扎装置产生的绑扎力应不超过规定的集装箱角件上的许用负荷。新增Ⅱ.4.5如下:Ⅱ.4.5集装箱许用负荷Ⅱ.4.5.1对集装箱无论采用何种系固方式,作用在集装箱上的力均应不超过集装箱的许用负荷。Ⅱ.4.5.2如图Ⅱ.4.5.2所示,符合国际标准组织(ISO)标准系列1的集装箱许用负荷如下:

75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1)作用于角件上的绑扎力:端壁或侧壁上的水平分力应不超过150kN;端壁或侧壁上的垂直分力应不超过300kN;角件上水平分力和垂直分力的合力应不超过300kN。(2)端壁或侧壁上的扭变力;端壁上的横向扭变力应不超过150kN;侧壁上的纵向扭变力应不超过150kN;(3)作用于角件上的垂向拉力和压力;顶角件上的垂向拉力应不超过150kN;底角件上的垂向拉力应不超过200kN;集装箱角柱上的压力应不超过864kN。(4)作用于角件上的横向水平压力和拉力;20’集装箱顶角件上的水平压力(拉力)应不超过225kN;40’集装箱顶角件上的水平压力(拉力)应不超过340kN;20’集装箱底角件上的水平压力(拉力)应不超过350kN;40’集装箱底角件上的水平压力(拉力)应不超过500kN。

76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图Ⅱ.4.5.220′或40′集装箱的许用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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