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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津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新津县人民政府文件新津府发〔2010〕16号新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津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新津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4月29日经县委十二届第117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1新津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
2、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新津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我县实施征地的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镇(乡)政府做好辖区内征地实施的具体征地事务性工作。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劳动保障、审计、公安、农业、统计、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土地行政主管
3、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地批准文件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村民小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被征地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调查结果由征地实施单位或其委托的镇(乡)与当事人共同确认,并将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结果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
4、作日。镇(乡)政府根据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结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当事人对方案无异议,由镇(乡)政府将该方案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镇(乡)政府按照方案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第六条征地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依法为被征地农
5、民购买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由各镇(乡)政府会同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办理。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第七条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包括果园地,下同)的土地补偿费按经依法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每亩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5倍计算。详见(附表一)《新津县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费补偿标准》。3第八条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征收耕地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
6、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3倍计算。详见(附表一)《新津县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费补偿标准》。第九条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折算补偿。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年种植两季补偿一季计算。征收非耕地无青苗补偿费。第十条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新津县征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二)征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标准,详见附表三《新
7、津县征地拆迁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征地范围内的成片种植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四《新津县征地拆迁成片种植户补偿标准》;(四)征地范围内的农户零星树、竹、木等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五《新津县征地拆迁农户零星树、竹、木等附着物补偿标准》;(五)征地范围内的养殖户禽、畜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六《新津县征地拆迁养殖户禽、畜补偿标准》。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不具有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的房屋;4(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三)对有合法批准手续的临时用地,超过使用
8、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建(构)筑物;(四)违法违规修建的建(构)筑物。第十二条征地后,按照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光纤、水利、电信、电缆等设施,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恢复。第十三条征地拆迁具有集体土地权属证明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停产停业、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不超过15%的标准补偿。企业自搬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签订搬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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