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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权力清、赋权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市乡镇(街道)权力清单一、行政许可(9项)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单位职权依据备注1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0103007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2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审批0112016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二条第三款-45-
1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1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审批01XZ001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后出具选址意见书。-45-
21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审批01XZ002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农村居民经批准,新建、改建、翻建住宅,开工前必须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级人民政府对其建房批准文件以及设计图纸、施工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开工许可证,并由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土地管理员会同村委会实地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01XZ003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临时建设不得占用耕地。禁止随意占用村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的行为。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拆除。-45-
31被征地单位提出的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的审批01XZ004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所有附着物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设专户存入银行,由被征地单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被征用土地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后使用;被征用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使用。2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的审批01XZ005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被征地单位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发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的,须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进行公证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发给。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审批01XZ006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二条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的,开发者应当向拟开发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开发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开发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农业开发用地经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开发者签订承包合同。第三十三条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的,按以下权限审批:(一)一次性开发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45-
4(二)一次性开发超过三十公顷不足六十公顷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行署批准;(三)一次开发六十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四)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设乡镇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批准农业开发用地。本条例所称一次性开发,是指用于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宗土地上所进行的开垦。农业开发用地的批准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草原承包及调整或者使用权公开拍卖方案的审批01XZ007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第三款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十条草原承包或者使用权公开拍卖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45-
5二、行政处罚(7项)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单位职权依据备注1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02XZ001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2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02XZ002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进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45-
61对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02XZ003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一)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2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02XZ004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二)乱堆粪土、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3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02XZ005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45-
71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0222079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第九条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处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2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行为的处罚0222080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第九条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45-
8三、行政强制(3项)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单位职权依据备注1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铲除03XZ001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2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03XZ002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第五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3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03XZ003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三十条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共场所或者占用耕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修建的,使用期满不拆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45-
9四、行政征收(1项)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单位职权依据备注1社会抚养费征收(受委托)0420001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45-
10五、行政给付(6项)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单位职权依据备注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费给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教科书的免费提供及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0503001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三、主要内容(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2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05XZ001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45-
111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05XZ002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0508005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第四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保障措施-45-
12(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0508006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第四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保障措施-45-
13(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修订)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1孤儿养育津贴发放0508008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孤儿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1〕143号)二、孤儿养育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严格按照孤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平、公正。-45-
14六、行政检查(11项)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单位职权依据备注1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检查06XZ001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2对遵守爱国卫生规范情况的检查06XZ002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遵守爱国卫生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3农民负担监督检查06XZ003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第二款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4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06XZ004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修正)第四十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45-
151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06XZ005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98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确定的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方法进行监督检查。2水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0616002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45-
16【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水务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98号)第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列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1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06XZ006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2对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的汛前检查06XZ007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45-
171消防安全监督检查06XZ008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2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0617011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查处。第二十条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林地权属等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实施行政处罚。3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06XZ009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45-
18七、行政确认(7项)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单位职权依据备注1婚姻登记(仅内地居民)0708001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四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07XZ001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社部令第38号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第三款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四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与失业登记办法》(宁政发〔2009〕28号)第九条自主创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其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或者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3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资产的产权登记07XZ002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集体经济组织重要资产产权的取得、变更、消除,应当进行产权登记。村集体资产向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登记,乡集体资产向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登记。-45-
19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07XZ003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2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07XZ004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45-
201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07XZ005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登记服务暂行办法》(宁卫计发〔2016〕130号)第八条生育一孩、二孩的夫妻一般应在怀孕前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村(居)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直接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办理登记,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生育三孩的夫妻在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再生育申请,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孩生育登记,根据登记对象需要,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1.个人登记。(1)现场登记:登记人填写《一孩生育登记表》,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供有登记人签字的委托书,并提供以下材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②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③生育后补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④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2)网上登记:网上填写登记信息,上传相关材料。2.办理登记。受理登记地应当及时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无法核实的由夫妻双方提供书面承诺),录入登记信息,为其进行一孩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45-
21第十一条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已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按以下程序进行二孩生育登记:1.个人登记。(1)现场登记:登记人填写《二孩生育登记表》,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供有登记人签字的委托书,并提供以下材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②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③生育情况证明(再婚的需提供再婚前生育情况证明);④生育后补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⑤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2)网上登记:网上填写登记信息,上传相关材料。2.办理登记。受理登记地及时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无法核实的由夫妻双方提供书面承诺),录入登记信息,为其进行二孩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受理登记地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村(居)要将登记情况按月上报夫妻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将直接受理登记情况按月反馈夫妻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1兵役登记07XZ006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军事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45-
22八、行政奖励(6项)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单位职权依据备注1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奖励08XZ001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第三十三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严格执行本条例规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二)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成绩显著的;(三)检举、揭发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突出贡献的。2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励08XZ002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修正)第七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3对在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0816001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正)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十二条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2011年)第九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抗旱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45-
231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0829002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8年)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矿山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开展应急救援、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对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08XZ003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功人员予以表彰或者奖励。3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0817004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五条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45-
24九、行政裁决(4项)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单位职权依据备注1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0912001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内容需要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土地登记权的机关申请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可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并下达处理决定,也可以经县级(含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但耕地播种期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耕种。【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45-
25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1对集体资产产权引起的争议的处理09XZ001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十二条因集体资产产权引起的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09XZ002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45-
261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0922001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28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45-
27十、其他类(47项)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单位职权依据备注1对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10XZ001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10XZ002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3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规定的处理10XZ003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45-
281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10XZ004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2建设公墓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0108001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1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兴建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殡葬改革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3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10XZ005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5-
291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初审10XZ006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2临时救助资金的给付(审核和委托审批)0508003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3乡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45-
30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高龄老人津贴审核)0508002000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四、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程序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高龄老人津贴一律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和收入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1对本乡镇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及安置10XZ007000乡镇人民政府【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2对申请农村五保供养的复查10XZ008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1号修正)第七条申请人认为本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在民主评议、公示程序阶段未能通过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可以在复查期间,监督村民委员会重新进行评议、公示。3农村分散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备案10XZ009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1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承办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45-
311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补贴的初审10JD001000街道办事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第四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修订)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修订)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各级人民政府有给付职权,街道办事处仅有初审权限-45-
321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10XZ010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规范性文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19)强化安置帮教基层基础工作。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乡镇(街道)综治委(办)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2就业援助10JD002000街道办事处【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社部令第3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3农民工外出务工专门档案的备案10XZ011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49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核实本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去向、外出期限等相关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备案。-45-
331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10XZ012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的初审)0112018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5-
341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10XZ013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10XZ014000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3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备案10XZ015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二)业主大会决议;(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前款(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45-
351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10XZ016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2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受理10XZ017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初审10XZ018000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45-
36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涉及村道施工活动的同意10XZ019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第二十三条下列施工活动,涉及县道、乡道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村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相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设施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其用地;(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前款规定活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2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土地调整的初审10XZ020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备案10XZ021000乡镇人民政府【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45-
37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仅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1017025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5-
381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10XZ022000乡镇人民政府【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2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10XZ023000乡镇人民政府【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3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的调解10XZ024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5-
391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违法收取的资金的责令退还10XZ025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2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10XZ026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再生育审批(仅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审核)0120015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修正)第二十三条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二十日。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已经怀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回批准再生育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45-
40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待0520005000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至亡故。(二)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及其他优待。(三)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户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个人补助标准。(四)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发放救济金,按户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应当以高出户均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分配、发放;按人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增加一个人份。(五)审批宅基地、调整土地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给予优先照顾。(六)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优先提供扶贫资金、物资,优先安排从事第二、三产业工作。(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八)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45-
41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初审10XZ027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宁人口发〔2009〕14号)四、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及档案管理(一)确认程序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各阶段确认时间以及整个工作流程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保持一致。1、调查摸底和本人提出申请阶段。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在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的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宁夏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病残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三级以上)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级审核确认公示阶段。5、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备案,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6、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相关申报表格,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宁人口办发〔2008〕63号)要求填报。2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10XZ028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计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3对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再次核实10XZ029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45-
42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初审)0520006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修正)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二)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及其他优待。【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8号修正)第十五条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地区的具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一)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已生育一个孩子的;(二)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已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孩子的;(三)计划生育纯女户(包括川区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汉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三个女孩的家庭)。第十六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可以随时口头或者书面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生育状况、申请表和身份证明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申请人名单公布,并与申请人签订《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即时告知申请人。被确定为工程户的夫妇必须共同在合同书上签名。合同书一式四份,工程户、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持一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被确定为工程户的夫妇落实永久性节育措施的书面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工程户花名册、申请表、合同书、书面承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审核。2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申请的受理10XZ030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法规】《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受优待服务对象。-45-
431强行组织地质灾害的避灾疏散10XZ03100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2对受洪涝或者凌灾威胁的人员的强制转移10XZ032000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2011年)第三十条第一款对受洪涝或者凌灾威胁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防汛应急预案组织转移。实行集中转移的,应当告知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第二款情况特别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然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3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10XZ033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4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10XZ034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5救灾捐赠款物的组织代收10XZ035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6乡镇【国务院决定】《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45-
44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核0131002002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1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付(审核)0508004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78号)第四条第一款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八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二)残疾证、优抚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等保险结算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符合救助条件的证明,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45-
45市乡镇(街道)赋权清单一、行政处罚(43项)序号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原行使部门备注1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阻碍行洪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水务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水务局-199-
46市乡镇(街道)赋权清单一、行政处罚(43项)序号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原行使部门备注1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阻碍行洪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水务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水务局-199-
472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水务局3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水利设施、从事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水务局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水务局4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52号令)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务局5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等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2002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务局依据职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开矿,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二)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三)损毁水工程及其观测、通讯、供电、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属设施;(四)在库区、蓄滞洪区、湖泊、堤坝或者渠堤上从事影响蓄洪、行洪活动;(五)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以爆炸、投毒、电击或者打坝等方式的捕捞活动;水务局-199-
48(六)在水闸工作桥、测水桥、渡槽、无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驶车辆。但是维护水工程的车辆除外;(七)擅自操作水工程设备或者取用水;(八)其他妨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钻探、采石、采砂、取土、淘金;(二)设置取用水设施、向水域排水、挖筑鱼池、水塘;(三)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四)在坝、渠、沟堤上修路;(五)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六)在通讯、供电等水利专用线路上搭接其他线路。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水工程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水工程保护范围,并确定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6对单位和个人占用行水、蓄水区域或因生产、集市贸易或者其它活动使行洪沟道成为通行道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2002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水务局依据职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退水沟道、蓄水塘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行水、蓄水区域。第二十三条汛期内行洪沟道禁止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生产、集市贸易或者其他活动使行洪沟道成为通行道。因紧急情况作为通行道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采取防汛安全措施。水务局7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民政局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修订)-199-
49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的处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自然资源局、水务局9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水务局10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务局11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综合执法局-199-
50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12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13对未经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自然资源局14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综合执法局-199-
5115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综合执法局16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十四条车站、机场、广场、大型商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城市加油站、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两侧的加油站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毁坏、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综合执法局17对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综合执法局-199-
5218对将垃圾、泔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三十六条餐厅(馆)及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榨油厂等产生的垃圾、泔水,必须运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集中处理。禁止餐厅(馆)及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榨油厂等将产生的垃圾、泔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第五十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泔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综合执法局19对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自然资源局20对禁牧期和禁牧区域放牧或者休牧期、轮牧区抢牧、滥牧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草原禁牧期和禁牧区域放牧牲畜的,或者在休牧期、轮牧区抢牧、滥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放牧羊单位的数量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自然资源局21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九条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局-199-
53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22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自然资源局23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自然资源局24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人社局25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自然资源局-199-
5426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27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综合执法局-199-
5528对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从事设摊经营和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二十二条临街建筑物,应当保持外立面完好、整洁、美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鼓励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证邻居和行人安全。第二十三条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并将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第二十五条进入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利用公交车等机动车辆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当保持广告画面和字迹整洁完好,语言文字规范;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第二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区内合理划分可以设摊经营和从事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的区域,并应当现场明示。禁止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从事设摊经营和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刻画。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张贴在公共张贴栏中。禁止随意张贴零星宣传品。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单位证明。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宣传的内容、悬挂地点、悬挂期限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及时书面作出决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条规定的审批事项,不得收取费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清除。第二十九条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及时清运渣土,保持整洁;(三)出入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不低于1.8米;(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七)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八)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和垃圾容器。第四十八条综合执法局、住建局-199-
56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零星宣传品的;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罚款:(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对广告经营者或者车辆营运人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从事设摊经营和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六)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零星宣传品的,对行为人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29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然资源局-199-
57【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冒名顶替、谎报地类、化整为零等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二)超过批准用地数量或者不按照批准位置使用土地的;(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拒不交还土地的;(四)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不归还又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五)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未经批准在划拨使用的土地上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垦或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开垦荒地、荒山、荒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30【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三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垃圾、枯枝树叶和冥纸或者抛撒冥纸;(四)乱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五)占道从事露天烧烤、餐饮等经营活动;(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七)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八)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道路排泄污水或者堆放垃圾。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应当及时清除。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作业产生的污物,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运,并负责清洗被污染的路面。第三十二条运输砂石、泥浆、粪便、渣土等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的车辆,运输人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防止所运输的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向道路泄漏或者扬散。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信鸽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环境卫生。严格限制居民饲养宠物犬,饲养宠物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馆)、公园、公共绿地、医院、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宠物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九条综合执法局-199-
58对影响市容市貌行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一)个人违反第三十条(一)、(二)、(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三十条(四)、(五)、(六)、(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三)经营者或者作业单位有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四)运输人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向道路泄漏或者扬散所运输的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五)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六)宠物犬饲养人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31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自然资源局-199-
593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自然资源局33对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不履责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泔水和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综合执法局3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形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条第一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第二款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政局-199-
6035对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四十七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泔水和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综合执法局36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执法局37在公共场所、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禁烟区吸烟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大中型商场、图书馆、会议厅(室)、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和活动室,以及未成年人活动的其他场所吸烟。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吸烟区,在禁烟区应当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四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综合执法局-199-
6138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然资源局-199-
62【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9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4号)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综合执法局40对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以及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以及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水务局41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698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住建局-199-
6342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自然资源局43对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自然资源局二、行政检查(2项)序号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原行使部门备注1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修正)第四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有关批准文件;(二)根据需要现场勘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用地;(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局-199-
642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价格、规划、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工作。住建局三、行政强制(1项)序号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原行使部门备注1代为补种树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自然资源局-199-
65四、行政给付(11项)序号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原行使部门备注1老年人福利补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第二款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第二款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民政局资金支付渠道不变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民政局、残联资金支付渠道不变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民政局、残联资金支付渠道不变-199-
66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4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十六条第二款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一)对象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民政局资金支付渠道不变-199-
675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民政局资金支付渠道不变6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民政局资金支付渠道不变7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99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局资金支付渠道不变-199-
68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54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民政局资金支付渠道不变9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六次修正)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二)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及其他优待。【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十五条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地区的具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一)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已生育一个孩子的;(二)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已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孩子的;(三)计划生育纯女户(包括川区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汉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三个女孩的家庭)。卫生健康局资金支付渠道不变-199-
691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六次修正)第四十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死亡或者残疾(残疾达到三级以上),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卫生健康局资金支付渠道不变1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六次修正)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至亡故。卫生健康局资金支付渠道不变-199-
70五、公共服务(24项)序号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原行使部门备注1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死亡待遇申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第一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人社局2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定期领取待遇资格申报(仅限城乡居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第一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人社局-199-
71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十六条社保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仅限城乡居民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十六条第二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规范性文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第一款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人社局-199-
72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4城乡居民特殊人员申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人社局5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人社局-199-
736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第一款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二条第一款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人社局7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规范性文件】1.《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2.《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3.《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条人社局-199-
74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范性文件】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七条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村(居)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人社局-199-
759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灵活就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人社局10失业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四、做好信息系统完善和信息上报工作(八)各地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人社局-199-
7611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各地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人社局-199-
7712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各地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人社局13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人社局-199-
78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各地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1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人社局15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规范性文件】《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人社局-199-
79第六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1.社会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力统计调查员以及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交通协管、市政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托管养老等服务的岗位;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维护等岗位。2.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养、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16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公益岗位申请【规范性文件】《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第七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村两委后勤保障服务人员、乡村居民公共配送服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催缴等工作)、乡村护林员、河(渠)道维护员、环境道路保洁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乡村电商综合服务人员、乡村学校安全员等公益性岗位。第十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劳动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17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六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210号)卫生健康局18精神残疾人救助项目【规范性文件】《宁夏贫困精神残疾人救助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残联发〔2014〕22号)第五条残联-199-
80救助程序。救助对象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并出具定点医院风险评估证明、病史、户口簿、身份证等,经村(社区)居委会核实符合条件者,报县(市、区)残联审定后到定点医院治疗。19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二、制度内容(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8号)二、主要内容(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户籍(居住证)在宁夏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二)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民政局、残联20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延续申请【规范性文件】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5个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一是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二是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三是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四是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五是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就业。【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残联发展和改革委民政厅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宁残联发〔2019〕7号)第二十三条人社局、残联-199-
8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自主就业创业扶持,需到就业创业所在地县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申请申批表》(见附件),并出具以下材料:(一)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首次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首次创业的,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四)灵活就业的需提供就业所在地村(社区)的证明。21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首次申请【规范性文件】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5个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8〕6号)一是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二是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三是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四是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五是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就业。【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残联发展和改革委民政厅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宁残联发〔2019〕7号)第二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自主就业创业扶持,需到就业创业所在地县级残联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出具以下材料:(一)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首次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首次创业的,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四)灵活就业的需提供就业所在地村(社区)的证明。人社局、残联2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第一款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第二款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第七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人社局-199-
82【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23用人单位招收(转入)职工劳动合同备案用人单位招收(转入)职工劳动合同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部门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人社局24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三条人社局-199-
83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三)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六、其他类(2项)序号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原行使部门备注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医疗保障局-199-
8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二款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5〕22号)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因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及时到参保地的民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经审核后办理登记信息变更。-199-
85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正)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二款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5〕22号)第四条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民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录入基本信息。特殊人群参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应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由单位协办人(各类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机构的专、兼职协管人员)统一进行参保人员信息收集、初审、记录、汇总和上报,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将登记信息录入电子表格文件,携带登记资料与登记信息电子文件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第六条新生儿缴纳当年度医保费用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落地参保业务按照《宁夏新生儿落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规定执行。医疗保障局-199-
86市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所属部门行使层级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名称1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0号)第五条管理职责妇联牵头组织实施的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流程办理。行政给付妇联县2各类优抚补助对象的认定各类优抚补助对象的认定各类优抚补助对象的认定【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规范性文件】1.《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7〕28号)第一条第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行政确认退役军人事务局县-199-
873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记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二款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5〕22号)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因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及时到参保地的民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1),经审核后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其他类别医疗保障局乡镇(街道)-199-
884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二款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5〕22号)第四条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民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录入基本信息。特殊人群参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应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由单位协办人(各类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机构的专、兼职协管人员)统一进行参保人员信息收集、初审、记录、汇总和上报,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将登记信息录入电子表格文件,携带登记资料与登记信息电子文件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第六条新生儿缴纳当年度医保费用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落地参保业务按照《宁夏新生儿落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规定执行。其他类别医疗保障局乡镇(街道)-199-
895老年人福利补贴老年人福利补贴老年人福利补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第二款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行政给付民政局乡镇(街道)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行政给付民政局乡镇(街道)-199-
90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行政给付民政局乡镇(街道)-199-
918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五)第十六条第二款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六)【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七)(一)对象范围。(八)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行政给付民政局乡镇(街道)9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行政给付民政局乡镇(街道)-199-
92(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10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行政给付民政局乡镇(街道)1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99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给付民政局乡镇(街道)-199-
931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54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行政给付民政局乡镇(街道)13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死亡待遇申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第一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199-
9414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定期领取待遇资格申报(仅限城乡居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第一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十六条社保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15养老保险服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规范性文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第一款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199-
9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仅限城乡居民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199-
9616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特殊人员申报城乡居民特殊人员申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17养老保险服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199-
9718养老保险服务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第一款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二条第一款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规范性文件】《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规范性文件】《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199-
9819养老保险服务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规范性文件】《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20养老保险服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核准给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核准给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公共服务人社局县-199-
99【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四、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一)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在今年内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全面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21社会保险登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七条 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村(居)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199-
10022社会保险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灵活就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灵活就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第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23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八)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以省级为基础、全国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公共服务人社局县-199-
101【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各地要依托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对口支援机制,结合省内结对帮扶机制,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着力提升劳务协作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承担东西部对口协作任务的东部省份,可使用财政安排的援助资金促进在本省(区、市)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24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失业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四、做好信息系统完善和信息上报工作(八)各地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199-
102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25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199-
103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各地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199-
10426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各地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199-
10527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各地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199-
10628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就业创业证》申领【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公共服务人社局县-199-
10729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30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第六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1.社会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力统计调查员以及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交通协管、市政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托管养老等服务的岗位;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维护等岗位。2.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养、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199-
10831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申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公益岗位申请【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第七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村两委后勤保障服务人员、乡村居民公共配送服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催缴等工作)、乡村护林员、河(渠)道维护员、环境道路保洁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乡村电商综合服务人员、乡村学校安全员等公益性岗位。第十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劳动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32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第一款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第二款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第七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199-
109【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33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对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第一款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第二款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第十条公共服务人社局县-199-
110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34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待遇资格认证【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格认证防止养老保险待遇冒领工作的通知》(宁社保发〔2012〕35号)一、认证范围:各市县社保局在册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经社保局审批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人员和社保经办机构代发养老金的企业退休教师全部列入资格认证范围。二、认证要求及重点:各市县社保局要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每年属地居住人员待遇领取认证率必须达到100%,异地居住认证率达到90%以上。在实行严格年审的基础上,重点核查退职、60年代精减、享受遗属生活费和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公共服务人社局乡镇(街道)35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六次修正)行政征收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199-
111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子女数为培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36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六次修正)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二)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及其他优待。【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十五条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地区的具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一)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已生育一个孩子的;(二)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已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孩子的;(三)计划生育纯女户(包括川区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汉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三个女孩的家庭)。行政给付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37再生育审批(三孩生育审核)再生育审批(三孩生育审核)再生育审批(三孩生育审核)【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行政许可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199-
112【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六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二十日。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已经怀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回批准再生育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38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六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210号)公共服务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39公共-199-
113生育登记服务(一、二孩生育登记)生育登记服务(一、二孩生育登记)生育登记服务(一、二孩生育登记)【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六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登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卫计发〔2017〕130号)第五条实行生育服务证制度。对准备生育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或审批,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第八条生育一孩、二孩的夫妻一般应在怀孕前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村(居)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直接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办理登记,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生育三孩的夫妻在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再生育申请,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按生育登记(审批)权限,一、二孩生育由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后生效,三孩生育由县(市、区)审批盖章后生效,各级医疗、社保机构按权限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审核层级。服务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4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六次修正)第四十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死亡或者残疾(残疾达到三级以上),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行政给付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199-
1144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六次修正)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至亡故;行政给付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42精神残疾人救助项目精神残疾人救助项目精神残疾人救助项目【规范性文件】《宁夏贫困精神残疾人救助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残联发〔2014〕22号)第五条救助程序。救助对象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并出具定点医院风险评估证明、病史、户口簿、身份证等,经村(社区)居委会核实符合条件者,报县(市、区)残联审定后到定点医院治疗。公共服务残联乡镇(街道)43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8号)(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户籍(居住证)在宁夏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公共服务残联乡镇(街道)-199-
115(二)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4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精神,经报国务院同意,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即自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起)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规范性文件】《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残联厅函〔2011〕121号)。2011年,财政部根据汽油价格波动情况,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由200元/年调整为260元/年。公共服务残联县45宁夏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申请宁夏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申请宁夏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申请【规范性文件】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一是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二是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三是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四是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五是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专业服务。公共服务残联县-199-
11646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申请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延续申请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延续申请【规范性文件】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5个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一是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二是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三是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四是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五是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就业。【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残联发展和改革委民政厅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宁残联发〔2019〕7号)第二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自主就业创业扶持,需到就业创业所在地县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申请申批表》(见附件),并出具以下材料:(一)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首次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首次创业的,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四)灵活就业的需提供就业所在地村(社区)的证明。公共服务残联乡镇(街道)47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申请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首次申请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首次申请【规范性文件】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5个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一是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二是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三是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四是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五是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就业。【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残联发展和改革委民政厅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宁残联发〔2019〕7号)第二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自主就业创业扶持,需到就业创业所在地县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申请申批表》,并出具以下材料:(一)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首次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首次创业的,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四)灵活就业的需提供就业所在地村(社区)的证明。公共服务残联乡镇(街道)-199-
11748残疾人证核发残疾人证核发残疾人证核发【规范性文件】《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第三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第七条第一款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第九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行政确认残联县49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登记出生日期更正户口登记出生日期更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五条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按本规定更正出生日期:(一)未满18周岁的,持《出生证》、《接种卡》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后逐级报批。如发现《出生证》、《接种卡》是补办的,须同时提供住院生产或接种记录复印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二)已满18周岁的,如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予以办理,或只能提供其它证明材料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三)对于已有社会经历的人变更年龄的,确应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的,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对于不能提供充足的变更理由,时间跨度大的不予变更。(四)已办理过跨省迁移的不予更正;区内迁移,由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供原始户籍档案资料的,可以予以更正。(五)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年龄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行政确认公安局县-199-
118另在对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及相关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后,经派出所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正出生日期的,按照《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规定办理,并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50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登记其他非主项变更更正户口登记服务处所变更更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二条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51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登记其他非主项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婚姻状况变更更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一条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应材料:(一)在国内结婚或离婚的,提供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二)在国外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加盖自治区外办翻译部门公章的国外《结婚证》或《离婚证》翻译件;(三)在港澳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四)在台湾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52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登记其他非主项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兵役状况变更更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第一百一十二条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53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登记其他非主项变更更正户口登记文化程度变更更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二条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54【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行政-199-
119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登记其他非主项变更更正户口登记籍贯更正第五十八条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一般填写婴儿祖父的经常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一般随父亲籍贯确定。籍贯,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55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市(内)外迁移社会公开招聘考试、选调生户口迁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会通过)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八十六条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迁移户口的公民,申领户口准迁事宜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文件及单位证明;(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56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市(内)外迁移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会通过)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八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且被投靠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二)子女投靠父母。未婚子女(各地可结合实际调整范围),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填写申请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城镇投靠农村除外)。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2057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市(内)外迁移转业、退休军人家属和未婚子女随迁落户【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会通过)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四十四条复员、转业的军人,应当由本人凭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复员证或转业证、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等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补录)户口登记。服现役的公民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本人应当凭部队或者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58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市(内)外迁移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户口迁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会通过)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八十六条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迁移户口的公民,申领户口准迁事宜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文件及单位证明;(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迁移户口的公民,申领户口准迁事宜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文件;(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59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市(内)外迁移夫妻投靠落户【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八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且被投靠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一)夫妻投靠。符合以下情形,且被投靠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21(一)夫妻投靠。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填写申请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城镇投靠农村除外)。60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市(内)外迁移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会通过)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八十七条凡依法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申领户口准迁事宜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因购买商品住房或租住房屋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迁移户口的公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购买商品住房的出具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全额发票、贷款手续(购买的商品住房已交赋使用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租房的出具房屋租赁协议书及房管部门出具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因购买商品住房或租住房屋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迁移户口的公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购买商品住房的出具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贷款手续;租房的出具房屋租赁协议及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书;(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61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市(内)外迁移个体工商户户口迁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会通过)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八十八条因投资原因迁移户口的公民,申领户口准迁事宜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22(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62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市(内)外迁移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八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且被投靠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三)父母投靠子女。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口簿,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填写申请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城镇投靠农村除外)。公民申请投靠迁移,被投靠人应当拥有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63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市(内)外迁移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户口迁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规范性文件】2015年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5〕8号)(五)合理放宽银川市城区落户条件。在银川市城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凡依法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2.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经营满两年,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务工满两年的。3.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各地可根据本地级市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签订劳动动合同户口迁入条款办理此项业务)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2364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公民姓名变更公民姓名变更(未满18周岁)【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百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一)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监护人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派出所审核办理)。(二)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申请变更现有姓名,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以一次为限,经派出所申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正。(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四)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五)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证。(六)曾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有据可查的,可添加曾用名。属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到场协商确认一致,才可变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如其监护人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2465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公民姓名变更公民姓名变更(已满18周岁)【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百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一)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监护人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派出所审核办理)。(二)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申请变更现有姓名,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以一次为限,经派出所申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正。(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四)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五)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证。(六)曾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有据可查的,可添加曾用名。属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到场协商确认一致,才可变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如其监护人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66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恢复申报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公民户口恢复登记【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四十七条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行政确认公安局县-199-
12567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恢复申报港、澳、台胞恢复户口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会通过)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四十五条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单位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二)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三)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具有华侨身份的不适用此条规定。行政确认公安局县68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恢复申报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部门规章】《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四十六条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区内之前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在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要求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凭本人书面申请、释放(含假释)证明、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结婚证等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情况证明、稳定住所及生活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报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行政确认公安局县69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大学生户口迁移学生升学户口迁移【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九十一条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生,下同),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口。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移。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2670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大学生户口迁移毕业生回原籍落户【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九十二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学生集体户口,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但不符合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的,应当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入学时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71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大学生户口迁移学生就业户口迁移【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九十四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被我区单位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二)单位介绍信或聘用合同;(三)户口迁移证。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72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大学生户口迁移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户口迁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会通过)全文。【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九十三条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区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区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73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取得台湾定居资格)【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六十八条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护照、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定居国外(港澳)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2774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取得香港澳门定居资格)【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六十八条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护照、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定居国外(港澳)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75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六十七条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复籍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76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市(内)外迁入退伍、转业及离退休军人落户【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四十四条复员、转业的军人,应当由本人凭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复员证或转业证、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等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补录)户口登记。服现役的公民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本人应当凭部队或者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77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市(内)外迁入随军家属户口迁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会通过)第十条第一款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28第八十九条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户口迁移的公民,申领户口准迁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二)军官证;(三)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结婚证;78户口登记、注销、迁移补登、补录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户口登记【规范性文件】《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民发〔2015〕92号)全文。【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158号)第十二条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机关在三个月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无法甄别身份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人员,经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申请,可在公安派出所为监护单位设置的集体户上为申请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落户手续。行政确认公安局县79户口登记、注销、迁移补登、补录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私自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158号)第六条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应凭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警务室民警的调查报告,公安机关在公安打拐系统中进行比对报告、抽取血样进行DNA检测结果,排除拐卖、失踪儿童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方可办理落户手续。本办法施行后,对公民不符合《收养法》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的,应主动将弃婴或孤儿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行政确认公安局县-199-
12980户口登记、注销、迁移补登、补录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批准户口登记【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五十二条获准取得中国国籍的公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入籍通知书,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行政确认公安局县81户口登记、注销、迁移补登、补录其他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158号)第十三条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在派出所设置的社区集体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行政确认公安局县82户口登记、注销、迁移补登、补录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非私自收养已办理收养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158号)第六条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应凭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警务室民警的调查报告,公安机关在公安打拐系统中进行比对报告、抽取血样进行DNA检测结果,排除拐卖、失踪儿童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方可办理落户手续。本办法施行后,对公民不符合《收养法》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的,应主动将弃婴或孤儿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行政确认公安局县83户口登记、注销、迁移补登、补录农村地区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户口登记恢复【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158号)第九条农村地区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行政确认公安局县-199-
13084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收养子女户口落户收养子女户口落户【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公安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58号)全文。【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四十条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第四十一条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司法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行政确认公安局县85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公民性别变更更正公民性别变更更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九条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未成年人还应提供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变更。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86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公民添加曾用名公民添加曾用名【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百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一)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监护人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派出所审核办理)。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31(二)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申请变更现有姓名,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以一次为限,经派出所申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正。(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四)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五)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证。(六)曾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有据可查的,可添加曾用名。属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到场协商确认一致,才可变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如其监护人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87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公民参军入伍户口注销登记公民参军入伍户口注销登记【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六十四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家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在批准入伍之日起半年内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第六十五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公安机关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调查核实后,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3288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农村地区分户登记农村地区分户登记【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十九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稳定住所内的、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一个家庭分居数处且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分别立户。单身居住的,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单立为一户(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针对农村分户立户明确如下:(一)提供分别居住的房屋所有权等相关合法凭证的同户人,可予以单独立户;涉及征地拆迁等相关事宜的,依据当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二)子女已结婚成家,且有单独合法稳定住所,可以予以单独立户。(三)对30周岁以上尚未结婚的人要求分户的,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凡符合单独生活条件的,可以予以分户。需提供的材料是:1.村委会提供单独生活证明。2.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89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单位集体户立户登记单位集体户立户登记【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四)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3390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登记民族成份变更更正户口登记民族成份变更更正【规范性文件】《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百零八条公民民族成分经确认后,一般不得变更。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若需进行民族变更,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族事务部门申请,公安机关按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意见,逐级上报审批办理。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批复。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行政确认公安局县-199-
13491户籍证件管理开具临时身份证明开具临时身份证明【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2.注销户口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6.非正常死亡证明;7.临时身份证明;8.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此类证明已出台工作规定);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办理乘坐交通工具、住旅馆、参加考试需出具临时身份证明的,由管辖派出所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实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第八条对婚姻登记需出具临时身份证明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92户籍证件管理开具户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证明开具户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证明【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四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93户籍证件管理开具户内亲属关系证明开具户内亲属关系证明【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四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94户籍证件管理户口簿遗失补发户口簿遗失补发【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七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公安机关凭户主申请和户主身份证或户主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和户主的身份证,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实后,给予补发,并登记补打时间(告知群众半年内不再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3595户籍证件管理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户口迁移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户口迁移【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条户口准迁证、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换发。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换发,并注明开具日期。补发、换发前,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持证人落户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等材料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96户籍证件管理开具户口注销证明开具户口注销证明【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四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97核发居住证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申领【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地方性法规】2017年3月自治区政府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含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98核发居住证居住登记信息注销居住登记信息注销【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年3月颁布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36第十一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按规定变更更正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丢失的,原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补领手续。99核发居住证居住证补领居住证补领【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年3月颁布)第二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按规定变更更正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丢失的,原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补领手续。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00【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行政-199-
137核发居住证出租房屋登记出租房屋登记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年3月颁布)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及出租房屋信息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01核发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行政许可公安局乡镇(街道)102核发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第十二条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38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103核发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04核发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39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105核发居民身份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06核发居民身份证损坏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损坏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全文。【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第十二条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40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107核发居民身份证丢失异地补领居民身份证丢失异地补领居民身份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2015年11月12日)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41108核发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2015年11月12日)(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2.规范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程序。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3.提供挂失信息核查服务。公安机关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维护和信息更新,通过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4.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42109核发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2015年11月12日)(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2.规范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程序。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3.提供挂失信息核查服务。公安机关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维护和信息更新,通过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4.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43110核发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规范性文件】《宁夏全面启动全国异地补办换领居民身份证业务工作通知》一、受理范围全国所有省份二、受理适用对象。在我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各省户籍人员居住半年以上并在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的,可在各县区设置的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具体如下:1.已领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居住证,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2.已在中卫市、固原市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并居住半年以上(居住地派出所开据的居住半年以上登记证明;3.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待《宁夏居住证管理办法》全面实施后,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居住证。三、异地受理的业务范围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业务。四、异地受理需要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持本人在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及居民户口簿或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44111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婴儿(包括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二)父亲或者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亲子鉴定报告及社区、村委会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三)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12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非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婴儿(包括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二)父亲或者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亲子鉴定报告及社区、村委会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三)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13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现役军人子女出生户口登记现役军人子女出生户口登记【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在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也可向父亲或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45114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华侨人员子女出生户口登记华侨人员子女出生户口登记【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未满5周岁的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及子女入境旅行证、父母的结婚证明等(前述证明的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当由本人提供由外事办委托具有资质机构的翻译件),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住在国外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15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国外出生子女户口登记国外出生子女户口登记【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未满5周岁的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及子女入境旅行证、父母的结婚证明等(前述证明的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当由本人提供由外事办委托具有资质机构的翻译件),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住在国外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16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父母离异子女出生户口登记父母离异子女出生户口登记【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婴儿(包括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二)父亲或者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亲子鉴定报告及社区、村委会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三)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46117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部门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158号)第一条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需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为无户人员申请落户的监护人所在居(村)委会的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可以到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在助产机构内出生、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18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公民注销户口登记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公民注销户口登记【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19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公民死亡户口注销登记公民死亡户口注销登记【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六十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委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二)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申报人需提交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三)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47(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五)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在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单独立户的死亡人员,还应当缴销其居民户口簿,并开具死亡注销户籍证明。120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国(境)外死亡公民注销户口登记国(境)外死亡公民注销户口登记【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六十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委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二)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申报人需提交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三)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五)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21执业律师信息查询执业律师信息查询执业律师信息查询【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要求查询有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立案通知书(应提供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48122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部门法规】公安部等十二部门2016年8月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2017年3月21日印发《宁夏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个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形:(一)因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行业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条件,公民本人提出申请的;(二)因出国(境)、诉讼需要,公民本人提出申请的;(三)因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需要,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四)因服兵役、入党、招警(含警察院校招生)、招录公务员、从事航空招飞特殊职业等政审考察需要,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的;(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出具证明的情形。虽无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但公民确有正当事由,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也可以视情出具,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不受理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提出的申请,以及公民针对他人提出的申请。行政确认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49123户口迁移审批户口迁移审批户口迁移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会通过)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行政许可公安局乡镇(街道)-199-
150市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一、行政处罚(50项)序号职权名称执法依据原实施部门现实施部门备注1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修正)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教育体育局乡镇(街道)2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进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住建局乡镇(街道)-199-
151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对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一)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2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二)乱堆粪土、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3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199-
1521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九条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处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2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九条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3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阻碍行洪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水务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水务局乡镇(街道)-199-
153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水务局乡镇(街道)2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水利设施、从事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水务局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水务局乡镇(街道)3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务局乡镇(街道)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2002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务局依据职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水务局乡镇(街道)-199-
154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等行为的处罚第二十七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开矿,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二)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三)损毁水工程及其观测、通讯、供电、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属设施;(四)在库区、蓄滞洪区、湖泊、堤坝或者渠堤上从事影响蓄洪、行洪活动;(五)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以爆炸、投毒、电击或者打坝等方式的捕捞活动;(六)在水闸工作桥、测水桥、渡槽、无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驶车辆。但是维护水工程的车辆除外;(七)擅自操作水工程设备或者取用水;(八)其他妨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钻探、采石、采砂、取土、淘金;(二)设置取用水设施、向水域排水、挖筑鱼池、水塘;(三)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四)在坝、渠、沟堤上修路;(五)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六)在通讯、供电等水利专用线路上搭接其他线路。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水工程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水工程保护范围,并确定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1对单位和个人占用行水、蓄水区域或因生产、集市贸易或者其它活动使行洪沟道成为通行道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2002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水务局依据职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退水沟道、蓄水塘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行水、蓄水区域。第二十三条汛期内行洪沟道禁止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生产、集市贸易或者其他活动使行洪沟道成为通行道。水务局乡镇(街道)-199-
155因紧急情况作为通行道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采取防汛安全措施。1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民政局乡镇(街道)2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务局乡镇(街道)3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水务局乡镇(街道)-199-
1561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务局乡镇(街道)2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3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199-
1571对未经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2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3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199-
1581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十四条车站、机场、广场、大型商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城市加油站、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两侧的加油站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毁坏、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2对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3对将垃圾、泔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三十六条餐厅(馆)及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榨油厂等产生的垃圾、泔水,必须运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集中处理。禁止餐厅(馆)及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榨油厂等将产生的垃圾、泔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第五十条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199-
159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泔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1对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2对禁牧期和禁牧区域放牧或者休牧期、轮牧区抢牧、滥牧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草原禁牧期和禁牧区域放牧牲畜的,或者在休牧期、轮牧区抢牧、滥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放牧羊单位的数量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3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4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199-
160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人社局乡镇(街道)3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4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199-
161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2【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二十二条临街建筑物,应当保持外立面完好、整洁、美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鼓励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证邻居和行人安全。第二十三条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并将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第二十五条进入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利用公交车等机动车辆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当保持广告画面和字迹整洁完好,语言文字规范;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第二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区内合理划分可以设摊经营和从事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的区域,并应当现场明示。禁止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从事设摊经营和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第二十七条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199-
162对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从事设摊经营和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的;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零星宣传品的;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处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刻画。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张贴在公共张贴栏中。禁止随意张贴零星宣传品。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单位证明。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宣传的内容、悬挂地点、悬挂期限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及时书面作出决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条规定的审批事项,不得收取费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清除。第二十九条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及时清运渣土,保持整洁;(三)出入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不低于1.8米;(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七)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八)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和垃圾容器。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罚款:(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对广告经营者或者车辆营运人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从事设摊经营和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199-
163(六)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零星宣传品的,对行为人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1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第三十四条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199-
164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冒名顶替、谎报地类、化整为零等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二)超过批准用地数量或者不按照批准位置使用土地的;(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拒不交还土地的;(四)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不归还又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五)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未经批准在划拨使用的土地上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垦或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开垦荒地、荒山、荒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199-
165对影响市容市貌行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第三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垃圾、枯枝树叶和冥纸或者抛撒冥纸;(四)乱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五)占道从事露天烧烤、餐饮等经营活动;(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七)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八)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道路排泄污水或者堆放垃圾。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应当及时清除。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作业产生的污物,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运,并负责清洗被污染的路面。第三十二条运输砂石、泥浆、粪便、渣土等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的车辆,运输人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防止所运输的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向道路泄漏或者扬散。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信鸽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环境卫生。严格限制居民饲养宠物犬,饲养宠物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馆)、公园、公共绿地、医院、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宠物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199-
166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一)个人违反第三十条(一)、(二)、(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三十条(四)、(五)、(六)、(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三)经营者或者作业单位有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四)运输人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向道路泄漏或者扬散所运输的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五)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六)宠物犬饲养人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1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第四十九条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199-
167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对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不履责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泔水和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2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形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条第一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第二款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政局乡镇(街道)3对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199-
168【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四十七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泔水和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1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2在公共场所、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禁烟区吸烟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大中型商场、图书馆、会议厅(室)、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和活动室,以及未成年人活动的其他场所吸烟。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吸烟区,在禁烟区应当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四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3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199-
169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199-
170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7月施行)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4号)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2对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以及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以及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水务局乡镇(街道)3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698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住建局乡镇(街道)4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199-
171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1对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199-
172二、行政强制(4项)序号职权名称执法依据原实施部门现实施部门备注1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铲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2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五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3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第三十三条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共场所或者占用耕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修建的,使用期满不拆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4代为补种树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199-
173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三、行政征收(1项)序号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原实施部门现实施部门备注1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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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四、行政检查(13项)序号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原实施部门现实施部门备注1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检查【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2对遵守爱国卫生规范情况的检查【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遵守爱国卫生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3农民负担监督检查【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第二款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4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修正)第四十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199-
1761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修正)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确定的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方法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199-
1771水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正)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正)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水务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第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列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水务局乡镇(街道)2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199-
1781对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的汛前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2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3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查处。第二十条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林地权属等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实施行政处罚。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199-
1791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修正)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修订)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2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修正)第四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有关批准文件;(二)根据需要现场勘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用地;(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3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价格、规划、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工作。住建局乡镇(街道)-199-
180五、行政裁决(4项)序号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原实施部门现实施部门备注1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9号修正)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内容需要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土地登记权的机关申请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可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并下达处理决定,也可以经县级(含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但耕地播种期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耕种。【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199-
181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1对集体资产产权引起的争议的处理【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修正)第十二条因集体资产产权引起的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人民政府乡镇(街道)-199-
1821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修正)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2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199-
183市“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参照乡镇执行)序号行业领域具体事项县级部门职责乡镇职责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部门乡镇部门乡镇1自然资源林业病虫害的监测防治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治措施;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虫害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对辖区内林木病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负责每年度病虫害高发期的宣传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2自然资源林木采伐审批后的监管林业和草原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接到上报的乱采乱伐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对辖区内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上报林业和草原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199-
1843自然资源对野生动物保护、人工繁育驯养的监管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保护监管野生动物,抽查本辖区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驯养情况。对非法买卖、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对无证进行人工繁育、驯养野生动物的严厉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为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发布广告等行为进行查处。发现人工繁育、驯养野生动物的及时向林业和草原部门报告。对非法买卖、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及时制止,同时报告林业和草原部门。配合林业和草原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4自然资源对国土卫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自然资源部门:收到上级卫片图斑信息后,对卫片图斑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查看、系统核实认定,判定是否违法,确定违法建设名单,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5自然资源对国土卫片外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或接到问题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确认违法的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统筹网格监管力量,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199-
1856自然资源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林地行为的监管执法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耕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林地,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7自然资源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监管执法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将情况通报乡镇。对辖区内河道采砂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制止,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199-
1868自然资源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认定;确认违法行为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对辖区矿产资源开展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9自然资源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防火、灭火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防火、救火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储备防救物资,组织开展森林防火风险分析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扑救等工作。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防火队伍,进行林场巡查;在林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负责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参加防火救火专业培训;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援救、疏散人群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199-
18710自然资源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监督农业园区、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用地协议约定用途和备案核准内容实施,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对农业园区和设施农业用地每月组织一次巡查,制止和督促纠正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以及非正常闲置等问题,并上报相关部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巩固宁夏“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成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宁农(种)发〔2019〕21号)√√11生态环境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涉危废企业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定管理计划,对乡镇相关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统筹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12生态环境对河流流域及相关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统筹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199-
18813生态环境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工信、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14生态环境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运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和地下水取样检测等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15生态环境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排污者或污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查处。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199-
18916生态环境道路移动污染源监测和防控治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移动污染源排放的监测及防控治理工作,建立联合监管常态化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辖区内道路移动污染源开展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联合治理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17生态环境扬尘综合治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统筹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矿山开采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18生态环境VOCs污染深度治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化工行业、涂装行业、机动车、农业农村生活源VOCs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19生态环境清理企业违法违规产能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清理违法违规产能,明确淘汰和落后过剩产能标准并列出名单,依法依规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责令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查处。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已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被依法关停企业定期实地检查,发现企业复产迹象及时制止,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199-
19020生态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21生态环境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22生态环境燃煤锅炉、工业窑炉专项整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业窑炉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建立台账,制定整治方案落实达标排放要求;牵头推进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进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确定淘汰锅炉名单与淘汰方案,制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负责辖区内燃煤锅炉排查、统计、上报,协助上级按名单与计划督促相关单位执行淘汰改造计划;配合做好工业窑炉摸底排查,按要求进行检查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3生态环境对企业生产加工产生噪音、高声喇叭噪音、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的监管执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生产加工、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的行为进行认定,对属于噪音污染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予以查处。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群众走访、现场确认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199-
19124生态环境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25生态环境秸秆焚烧专项整治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对个人和单位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等行为进行查处。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6城乡建设因降雨大造成道路排水不畅的积水处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管网进行摸排维护,及时组织运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前启动应急抽、排水工作,保证道路等设施的防汛排涝安全。对辖区内道路开展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积水情况,按规定时限上报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并协助做好积水处置相关工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199-
19227城乡建设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的监管执法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报告等对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违建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28应急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和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乡镇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违法及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29应急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9号)√√-199-
19330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故及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和灾情统计制度。组织编制辖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灾情统计等相关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或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31应急管理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商务等部门做好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牵头负责事故查处。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修正)√√-199-
19432应急管理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牵头负责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消防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等工作。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牵头负责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消防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除外)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80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33市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巡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1号修订)《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199-
19534市场监管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落实季度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对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1号修订)《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5号)√√35市场监管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199-
19636市场监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尽快核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根据事故等级,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对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受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疏散人群等工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工作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37市场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对巡查中发现的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2年修正)√√38市场监管打击传销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传销行为;依法查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属于非法传销行为的传销信息的,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查处传销行为。《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工商直字〔2007〕212号)√√-199-
19739市场监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由各市场监管所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教育培训,违法行为查处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救治和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对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确定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开展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的收集、报告、备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以及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以及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的建档、管理等工作,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以及协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40市场监管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不法经营行为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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