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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1
《新类型治安案件点评唐某谎报案情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新类型治安案件点评:唐某谎报案情案案情:唐某于2006年2月19日将自己名下的浙BL8087面包车转让给陈某,没多久陈又转让给张某(两次转让都未过户)。但该车时有违章通知书邮寄到唐某处,唐某不胜烦恼,一心想要找到车主,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4月10日晚22时30分许,唐某在高速肖东服务区附近碰到该车,为了达到拦住该车的目的,唐某向余姚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发现自己被盗的浙BL8087淡黄色昌河面包车,现往梁辉卡点方向过来,要求警方设卡拦截。指挥中心接警后指令陆埠派出所拦截,当晚23时50分左右该车在陆埠镇车站附近被拦住。经调查,警方发现了唐某的违法行为。
2、处理:余姚市公安局于2006年3月9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唐某作出拘留五天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法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评析:谎报案情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违法行为,是指故意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投诉并不存在或者发生的违法事实。如拨打110或者其他举报电话谎报案情等。这种谎报案情的行为在客观上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办案。本案唐某虚构了并不存在的案情,
3、并通过拨打110报警的方式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布控警力拦截住了车辆,并对车上的张某等人传唤并询问,派出所民警还先后到泗门等地调查了相关情况。唐某的行为,影响了公安机关的依法办案。但考虑到其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只是为了拦住车辆、找到车主,以便办理过户手续的目的,而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情节较轻,故余姚市公安局基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处以拘留五天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定性正确、量罚适当。谎报案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前,因法律无对应规定,一般是套用“扰乱秩序”来处罚的,在法律适用上不是特别确切,《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对于此类案件可以严格依照六十条第二项
4、之规定来处罚。这里还有必要与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的通过谎报警情“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相区分,后者表现为捏造没有事实根据的火警、治安警情等虚假险情,向有关部门汇报或向他人传播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往往引起群众恐慌,干扰了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其目的也往往是为了制造社会混乱,给单位施加压力或出于报复,有的则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这里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不特指办案部门。在办理谎报案情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的证据固定:一是行政执法部门的报警记录,包括报警电话、报警人、报警时间、报警内容和接警人。二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举报投诉的案情并不存
5、在或并未发生。三是行为人的行为已在客观上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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