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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事纠纷应急预案目录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二)编制依据(三)适用范围(四)工作原则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一)市应急指挥部(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三)现场指挥部及职责三、水事纠纷分级(一)特别重大水事纠纷(Ⅰ级)(二)重大水事纠纷(Ⅱ级)(三)较大水事纠纷(Ⅲ级)(四)一般水事纠纷(Ⅳ级)四、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一)监测预警(二)信息报送五、应急处置(一)先期处置(二)分级响应(三)处置程序与指挥协调(四)纠纷处理(五)应急结束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二)调查评估(三)信息发布七、应急保障(一)通信保障(二)资金保障(三)治安维护(四)医疗卫生保障八、监督管理(一)宣传教育和培训(二)演练九、附则(一)名词术语解释(二)管理与更新(三)实施时间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及时妥善处置重大水事纠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水事纠纷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水资源条例》《市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水利基础设施以及水环境的改变而引发群体性械斗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工作。(四)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动员全社会资源和力量,迅速控制和处理事件。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一)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市水事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开展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水务局局长、市公安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水务局、宣传部、公安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卫生健康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2.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宣布解除本预案;3.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行动;4.负责水事纠纷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5.负责向市政府汇报水事纠纷发生、进展及应急处置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6.研究解决水事纠纷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7.执行上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关于水事纠纷调处的任务。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水务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在第一时间赶赴水事纠纷现场调查了解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并提出启动、解除本预案等有效建议。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舆论宣传、舆情引导和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水事纠纷现场事态的发展,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协调处置工作,并参与处置后的水事纠纷事件调查评估。市公安局:组织维护水事纠纷现场的治安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安全保护,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厉打击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市财政局:负责为预防和处置水事纠纷事件提供经费保障。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措施。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组织对引发水事纠纷的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调查,负责开展纠纷所在地的环境监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协助处置涉及本部门的水事纠纷工作。(三)现场指挥部及职责本预案启动后,根据水事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迅速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事发现场,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务局牵头、纠纷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员组成,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指示,报告应急处置信息,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应急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2.技术专家组:由市水务局牵头,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负责水利工程的调度,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及时赶赴并开展现场处置。3.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的秩序维护、人员疏散、撤离以及道路疏通等,防止事态扩大,确保指挥、施救等工作车辆的行车畅通。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5.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后勤保障和交通保障。6.事件调查组:由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人员组成,负责调查纠纷的起因、责任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并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三、水事纠纷分级根据水事纠纷的参与人数、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水事纠纷分为特别重大水事纠纷(Ⅰ级)、重大水事纠纷(Ⅱ级)、较大水事纠纷(Ⅲ级)和一般水事纠纷(Ⅳ级)四级。(一)特别重大水事纠纷(Ⅰ级)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3.饮用水源受到流域性严重污染,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水事纠纷的事件。(二)重大水事纠纷(Ⅱ级)1.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水事纠纷。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3.饮用水源受到流域性污染,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三)较大水事纠纷(Ⅲ级)1.参与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2.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3.饮用水源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污染,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水事纠纷的。(四)一般水事纠纷(Ⅳ级)1.参与人数1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水事纠纷。2.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有可能引起进一步冲突的水事纠纷。3.饮用水源在较小范围内受到污染,危及当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水事纠纷的。四、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一)监测预警市水务局要针对水事纠纷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与掌握,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二)信息报送 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事纠纷,市水务局、纠纷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水事纠纷发展趋势和先期采取的措施及后续应对措施、建议等。涉及县级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还应当及时向金华市水利局报告。五、应急处置(一)先期处置1.水事纠纷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全力阻止事态扩大和蔓延。情况严重的,根据需要动用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水事纠纷的处理。2.在纠纷得到解决前,纠纷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人民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未经纠纷各方达成协议的或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或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对擅自改变水的现状的行为,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法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3.对械斗的恶意事件,公安部门要及时组织平息械斗各方暴力行为,对故意煽动闹事,聚众斗殴,抢夺、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平息事态。(二)分级响应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水事纠纷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逐级上报省政府启动省预案,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发生较大(Ⅲ级)水事纠纷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报金华市政府启动预案,按照金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一般(Ⅳ级)水事纠纷事件后,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水事纠纷应急预案,有关水事纠纷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密切配合。(三)处置程序与指挥协调水事纠纷发生后,接到报警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各相关单位,纠纷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水务局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迅速开展应急处置行动。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水事纠纷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纠纷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水事纠纷应急预案的建议。2.市应急指挥部接到启动水事纠纷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调处水事纠纷各项工作,根据纠纷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并为纠纷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3.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第一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督促指导紧急处置意见的落实工作。同时,应及时将处置的进展情况或处理情况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领导。涉及县际的水事纠纷,应当向金华市政府或省、金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处置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四)纠纷处理在水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得到平息后,市水务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赶赴实地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最终解决水事纠纷的方案,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分工解决处理水事纠纷:1.在同一镇(街道)境内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市水务局会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在本市境内发生的跨镇(街道)区域的水事纠纷,由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裁决,纠纷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五)应急结束1.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水事纠纷,当水事纠纷群体性械斗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停止械斗,参与者经教育自行解散,矛盾纠纷基本化解,应急结束。2.由省、金华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水事纠纷,应报省、金华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六、后期处置(一)善后处置因水事纠纷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二)调查评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水事纠纷调查评估由省水利厅组织,市水务局做好配合。较大(Ⅲ级)水事纠纷调查评估由金华市水利局组织,市水务局做好配合。市水务局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对一般(Ⅳ级)水事纠纷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三)信息发布水事纠纷的新闻报道材料须经市应急指挥部审查后再作报道。对市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水事纠纷的发生、处理等消息,按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言人发布。七、应急保障(一)通信保障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二)资金保障市财政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落实和拨付水事纠纷所需专项资金,保障应急所需资金。(三)治安维护市公安局根据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应急处置需要,调集公安警力参与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水事纠纷应急处置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四)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控制措施。八、监督管理(一)宣传教育和培训1.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涉水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水平和法治意识。2.要加强培训工作,拓展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面,提高处理水事纠纷的能力。(二)演练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水事纠纷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能力。九、附则(一)名词术语解释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二)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更新,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评审,视情对本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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