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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高效有序地做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4.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级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1.4.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 2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地质灾害风险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2.1一般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因灾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1000人以下的。2.2较大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2.3重大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2.4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I级)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20000人以上的。3组织机构及职责3.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建立以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级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等工作,下设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和灾害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治办公室)。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组成: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市供电局、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单位职责见附件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3.2市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督促、指导镇(街道)及市级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牵头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街道)、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镇(街道)和单位、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3.3现场指挥部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市联席会议视情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可根据地质灾害实际情况和应急决策处置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组(参见附件2)。4预防预警机制4.1预防和监测4.1.1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各镇(街道)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4.1.2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各镇(街道)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巡查网格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气象、农水、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化工园区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4.1.3地质灾害排查和巡查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的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预警4.2.1信息收集与分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气象局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4.2.2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蓝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黄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橙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红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4.2.3预警预报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钉钉、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区域内的镇(街道)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工作。4.3.1蓝色预警响应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4.3.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准备;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4.3.3橙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必要时,当地镇(街道)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市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4.3.4红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镇(街道)做好受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视情派遣市应急抢险有关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进驻预警区域。4.3.5预警调整和解除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和地质灾害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并将结果及时发布。5应急处置5.1信息报告5.1.1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时,严格按照市关于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规定上报。事发地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统一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应急管理局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至市委、市政府,事发后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向市委办、市府办口头或书面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送详细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说明原因。需向上级报告的信息,有关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或文件要求及时上报。5.1.2信息报告内容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5.2先期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转移。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充分发挥“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响应启动前险情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置。5.3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防治办公室可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和预警情况适时向应急办公室建议启动相应响应。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响应措施,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进行,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有一定的延后性。当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和台州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采取IV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全力执行、落实省、台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5.3.1Ⅳ级响应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力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根据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请求,及时派出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1)督促加强巡查、监测,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台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2)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镇(街道)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和受灾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向灾区提供相关支持;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组织开展事发地灾后灾害隐患再排查。(6)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5.3.2Ⅲ级响应当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时,根据台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后同),市应急指挥部实施Ⅲ级响应,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1)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并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住建、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2)市政府分管领导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抢险救灾工作。(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镇(街道)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灾情情况。(4)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和各镇(街道)要求,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拨,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如下: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力量开展人员搜救、伤员转运和抢险救灾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建医疗卫生队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抢通道路,并为抢险救灾提供运输保障。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救助安置受灾群众。市财政局:安排下拨应急经费。 通信部门:组织力量抢修受损通讯线路和设施,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通讯保障。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5.3.3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1)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2)市应急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灾情,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3)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镇(街道)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和灾情;按照指挥部的总体部署,组织、协调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5)市气象局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日至少3次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事发地区的天气预报,并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6)根据灾区抢险救灾需要和受灾镇(街道)实际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开展各项应急工作。(7)根据需要,联系部队、武警支援参加抢险救灾。(8)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当日相关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及时上报台州市应急指挥部。5.3.4Ⅰ级响应当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实施I级应急响应。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措施: (1)请求市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2)根据灾情的发展变化,响应期内,随时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流动会商会。(3)市气象局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每日不少于6次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事发地区的天气预报。(4)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请求部队、武警随时支援抢险救灾工作。(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随时将相关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台州市应急指挥部;起草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台州市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相关部门。5.4响应变更和结束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质灾害级别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可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响应级别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5.5应急信息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6后期处置6.1调查评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市联席会议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相应灾害级别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清事件的发生、过程和原因,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并报市政府。6.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7应急保障7.1队伍及装备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部队、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配置应急车辆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灾力量及时到位。7.2资金保障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7.3物资保障和避灾场所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7.4技术保障 市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7.5通信与信息保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钉钉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8预案管理8.1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本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地编制、修订和预案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2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原则上每3年开展1次以上应急演练。8.3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8.4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9附则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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