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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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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住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文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第十四条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第十九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出租人登记备案;(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计划生育、城管、规划、卫生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五)开展法制宣传。第6页第二十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巡查或者调查采集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时。并且必须出示工作证件。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地
3、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入户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第二十二条租用非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第三章租赁合同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可以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消防安全责任;(八)变更
4、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十)转租的约定;(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6页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第四章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二)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三)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做好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五)建立租住人员登记簿。登记租
5、住人员的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租住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六)JP+1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申领居住证;(七)出租房屋用于集体或者多户以上人员租住的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八)无法继续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监管责任的应当委托他人进行管理。(九)发现承租人、租住人怀孕或者生育以及在出租房屋内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及时向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报告;第6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第二十七条出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应当保护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二)如实向出租人和有关管理部门说明租住人员情况。(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五)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六)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
7、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七)禁止利用承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九条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与其有本市常住户口、处无住房、同住时间在3年以上的近亲属。前款所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三)拖欠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第6页(四)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的
8、由房管部门按照房屋安全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制度》市人民政府第1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对用于出租的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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