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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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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为加强矿区内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令第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公司按照州、县环保局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三、《排污申报登记表》需如实填写,经州、县环保局审核后,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四、公司排污申报登记后,各监测点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做重大改变的,应及时上报公司环保安全处,再由公司上报县、州环保局,履行变更申报手续。五、当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及时上报公司环安处,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再由公司在向县、州环保局申请登记。六、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上报公司环安处,再由公司向县、州环保局申报,并说明理由。
1七、公司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应按要求建立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并设立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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