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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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二级单位及保留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1.本公司职工;2.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目前我公司参加的社会保险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四个险种。第四条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权利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二节养老保险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和费率:单位缴费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本人工资不足上年度

2、社会平均工资60%时,按60%计算,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时,按300%计算。第六条缴费申报:缴费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送达市社保局进行申报。填报申报表时应认真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单位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工资、单位和个人缴费数额等内容,并且严格履行签批手续,经办人、主管领导、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分别签章。第七条缴费方式:每月十日前到公司财务部进行网上划款,然后持报表到地税局盖章,打印完税凭证。第八条外单位调入人员,如需续接养老保险,由人事企管部出具公司接收证明,职工本人提供养老保险手册、转移单、结算单方可续

3、接。第九条调出本单位人员(包括调到二级单位),需要携带本人调出证明,到市社保局办理人员减少,打印结算单和转移单后,连同养老保险手册一同交给调出职工。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职工核定工资的8%记入个人账户。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地为市社保局提供新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个人账户。第十二条依据上年度工资总额情况核定当年缴费工资,市社保依据核定工资为每位职工记账。第十三条养老保险手册管理:1.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由各单位(部室、车间及二级单位)委派专人管理;2.填写手册数据由公司保险科提供;3.填写手册做到字迹清晰、数字不省略,经手人及时签盖。

4、第三节失业保险第十四条失业保险费基和费率:单位缴费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1%。第十五条缴费申报:缴费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送达开发区社保局进行申报。填报申报表时应认真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单位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工资、单位和个人缴费数额等内容,并且严格履行签批手续,经办人、主管领导、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分别签章。第十六条缴费方式:每月10日前到公司财务部进行网上划款,然后持报表到地税局盖章即可。第十七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

5、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八条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南堡开发区社保局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30日内,携带身份证、《唐山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南堡开发区社保局办理失业审领登记,超过60日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本次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6、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八十五确定。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五年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发放;   (四)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十三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第四节工伤保险第二十二条工伤保险基数和费率:工伤保险全部由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缴费,缴费

7、比例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第二十三条缴费申报:缴费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送达市社局保进行申报。第二十四条缴费方式:缴费单位每月15日前开具支票,将支票交至银行并留存进账单,将进账单交至市社保局,打印缴费收据。第二十五条工伤事故申报:职工发生工伤当日应到安全生产部备案,经单位内部认定工伤后由人事企管部在工伤发生30日内向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六条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严禁使用与治疗工伤无关药物,并妥善保存治疗时的相关凭证,待被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由人事企管部为其办

8、理报销手续。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医疗费用仍由公司负担并需严格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工伤的职工,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由人事企管部上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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