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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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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二级单位及保留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1.本公司职工;2.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目前我公司参加的社会保险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四个险种。第四条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权利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二节养老保险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和费率:单位缴费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本人工资不足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时,按60%计算,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时,按300%计算。第六条缴费申报:缴费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送达市社保局进行申报。填报申报表时应认真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单位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工资、单位和个人缴费数额等内容,并且严格履行签批手续,经办人、主管领导、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分别签章。
1第七条缴费方式:每月十日前到公司财务部进行网上划款,然后持报表到地税局盖章,打印完税凭证。第八条外单位调入人员,如需续接养老保险,由人事企管部出具公司接收证明,职工本人提供养老保险手册、转移单、结算单方可续接。第九条调出本单位人员(包括调到二级单位),需要携带本人调出证明,到市社保局办理人员减少,打印结算单和转移单后,连同养老保险手册一同交给调出职工。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职工核定工资的8%记入个人账户。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地为市社保局提供新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个人账户。第十二条依据上年度工资总额情况核定当年缴费工资,市社保依据核定工资为每位职工记账。第十三条养老保险手册管理:1.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由各单位(部室、车间及二级单位)委派专人管理;2.填写手册数据由公司保险科提供;3.填写手册做到字迹清晰、数字不省略,经手人及时签盖。第三节失业保险第十四条失业保险费基和费率:单位缴费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1%。
2第十五条缴费申报:缴费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送达开发区社保局进行申报。填报申报表时应认真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单位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工资、单位和个人缴费数额等内容,并且严格履行签批手续,经办人、主管领导、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分别签章。第十六条缴费方式:每月10日前到公司财务部进行网上划款,然后持报表到地税局盖章即可。第十七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八条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南堡开发区社保局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30日内,携带身份证、《唐山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南堡开发区社保局办理失业审领登记,超过60日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本次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条
3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八十五确定。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五年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发放; (四)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十三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第四节工伤保险第二十二条工伤保险基数和费率:工伤保险全部由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缴费,缴费比例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第二十三条缴费申报:缴费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送达市社局保进行申报。第二十四条缴费方式:缴费单位每月15日前开具支票,将支票交至银行并留存进账单,将进账单交至市社保局,打印缴费收据。第二十五条工伤事故申报:职工发生工伤当日应到安全生产部备案,经单位内部认定工伤后由人事企管部在工伤发生30日内向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六条
4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严禁使用与治疗工伤无关药物,并妥善保存治疗时的相关凭证,待被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由人事企管部为其办理报销手续。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医疗费用仍由公司负担并需严格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工伤的职工,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由人事企管部上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规定,不同伤残级别享受相应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第五节医疗保险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基数和费率: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金之和的6.5%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本人不缴费。本人工资不足河北省平均工资60%时,按60%计算,超过河北省平均工资300%时,按300%计算。第三十条缴费申报: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8日前将《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送达开发区医保中心进行申报。第三十一条缴费方式:每月22日前人事企管部将医疗保险费以转账支票形式交至开发区医保中心。第三十二条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管理: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根据职工年龄情况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标准为:45周岁以下按1%划入;45周岁以上按1.5%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金为基数按4%划入,其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第三十三条
5就诊办法:参保职工必须到开发区定点医院就诊,并出示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身份证。需住院治疗时先到开发区社保局办理审批手续,急诊需住院治疗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日内到开发区社保局补办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长期异地居住和工作的参保职工凭异地居住地区公安机关、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证明到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登记,在指定医院就医。第三十五条患门诊慢性病职工先由本人填写慢性病鉴定申请表,由开发区医保中心统一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后发放门诊慢性病专用证,到指定医院就医。第三十六条报销办法:参保职工的门诊费用和在药店购药的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报销;住院费用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按比例报销。参保职工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的部分报销比例是:在职人员(含退养)自付15%,退休人员自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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