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调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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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调任管理规定(试行)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调任管理程序,使干部调任衔接有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部室及子公司交流任职的干部。第二节任前谈话第三条干部上任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或子公司党委主要领导对交流干部进行谈话。第四条各级管理干部接到组织(人事)部门通知后,立即到达谈话地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进行谈话的,应约定时间尽快补谈。第五条新提拔、职务晋升及岗位交流的干部,除进行任前谈话外,还必须由纪委主要领导进行干部廉政谈话。第六条任前谈话与廉政谈话内容,必须做好谈话记录。廉政谈话记录和谈话对象的党风廉政承诺,由纪委负责保存,列入廉政档案。谈话可采取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第七条 谈话内容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二)加强团结,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牢记宗旨,增强责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四)廉洁自律,树立清正廉明的形象;

1(五)谈话对象可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作出党风廉政承诺。第八条干部任前谈话结束至任命文件下发期间,原则上对谈话内容进行保密。第三节宣布任免第九条干部任职时间以集团下发任免通知、任免职决定、批复的时间为准。需交流的干部任前谈话后,2日内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其送到新任职单位。第十条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干部任职,由集团党委领导送任并宣布任免,子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参加宣布任免会议。宣布任免程序如下:1、子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会议;2、集团党委领导宣布任免决定、介绍上任、离任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及优缺点,并肯定成绩;3、新任职干部表态发言;4、子公司相关领导发言;5、集团党委领导对子公司班子及新任职干部提出要求;6、子公司党委书记总结发言并宣布会议结束。第十一条集团部室之间干部交流或子公司交流至集团部室的干部任职,由集团人事组织部相关领导送任并宣布任免。参会人员: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及部分职工参加宣布任免会议。参会人员不少于10人,少于10人的全员参加。宣布任免程序如下:1、交流任职的干部与主管领导见面;

22、集团人事组织部部长主持会议,宣布任免决定、介绍上任、离任干部的基本情况及优缺点,并肯定成绩;3、新任职干部表态发言;4、部门领导或职工发言;5、集团人事组织部部长对新任职干部提出要求并宣布会议结束。第十二条集团部室交流至子公司车间(部室)任职的干部或子公司之间交流的中层正职及以下干部任职,由集团人事组织部相关领导送任并宣布任免。参会人员: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部分职工参加宣布任免会议。参会人员不少于10人,少于10人的全员参加。宣布任免程序如下:1、交流任职的干部与子公司相关领导见面;2、子公司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3、集团人事组织部相关领导宣布任免决定、介绍上任、离任干部的基本情况及优缺点,并肯定成绩;4、新任职干部表态发言;5、部门领导或职工发言;6、子公司党委书记对部门及新任职干部提出要求并宣布会议结束。第十三条子公司内部交流任职的干部由本公司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送任并宣布任免。第四节离任工作交接第十四条

3各单位一把手及重要经济岗位领导在离任前需由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集团党委下发干部任免决定、批复后,集团人事组织部向审计部开据《离任审计告知单》,审计部对离任干部审计结束后,将审计结果反馈集团人事组织部。离任干部不存在问题的,立即进行离任交接;存在问题的暂缓交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离任工作交接方式包括:书面交接、现场交接、谈话交接等。第十六条交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本人主管或分管本单位(系统)工作方面的自然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名册、工作任务及运转情况等);(二)本人任期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及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三)本人工作涉及到的所有基础资料(包括工作计划、总结、讲话材料、经验材料、管理部门、财政、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收支节余情况、帐外收支、债权债务情况、固定资产情况、经济活动和工作开展未尽事宜);(四)领导干部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公有财物和借用的单位资金;(五)其他离任、接任领导认为有必要交接的事项。第十七条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不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必须在离任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且在组织(人事)部门宣布任免2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离任者离任前需要离任审计的,待离任审计结束后再办理交接手续。对已办理交接手续的未了事项,接任者应继续办理,不得拖延不办或借故转交给继任领导。

4第十八条离任干部必须自觉主动与接任干部办理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干部,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经教育后仍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第十九条子公司收到集团任职决定或批复后,3日内将本单位干部任免通知、组织机构图、新任干部履历表等报送集团人事组织部备案。第五节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集团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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