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外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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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外出管理规定省文化厅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为促进省级文化系统对外文化交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完善本系统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外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原则和要求(一)因本单位工作需要,经省文化厅审核,并报经出国任务审批机关批准,到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务或进行工作的行为属因公出国(境)任务。(二)省文化厅是省本级文化系统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核机构,受理各类文化交往项目、任务的论证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岀国任务审批机关审批。(三)厅机关、

2、各直属单位因本部门、本单位事务出国(境),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严禁发生下列行为:1、弄虚作假、巧立名目谎报出国(境)任务或隐瞒执行任务或工作的真相。2、通过因公出国(境)渠道进行与本单位公务或工作无关联的活动;3、通过旅游或其它途径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4、公费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5、未经批准,擅自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访;6、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承诺应邀出访,并以与外方谈定为由要求批准。(四)因公出访应具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的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将因公出访作为一种待遇或

3、奖励,搞轮流和照顾派出。1、出访人员的身份应与出访任务相符合,必须是执行与其主管工作有关的任务。可以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派行政领导干部或非专业人员执行;由管理人员完成的任务,不派非管理人员出国(境)执行任务;可以由较低级别的人员完成的出国(境)任务,不派较高级别的人员执行。2、严格控制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访。厅机关人员参与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访,报厅主管领导和部门审定批准后,再组织实施。厅直属单位原则上不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访。文化艺术演出和展览团组确需跨地区、跨部门人员参加的,要事先报告省文化厅有关部门批准后酌情办

4、理。3、出席各种国际会议要从严掌握,权衡利弊,讲求实效。对国际组织召开的一般性年会、研讨会、招商会等与实际工作无紧密相关的活动,均应婉拒。杜绝出访参加无实质性内容的庆典、礼仪和联谊活动。4、可以通过通讯手段联络办理的工作,原则上不派人员出国(境)去办。5、出国(境)洽谈重要项目或合作项目,不应一人单行。6、除工作特需外,省管干部因公出访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出访一个国家的,在外最长时间为7天;出访2个国家的,不超过10天;岀访3个国家以上的,不超过12天(以上时间均含旅途时间),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文化厅机关处级干

5、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访一般2年不超过一次;文化厅机关处级以下干部因公出访一般3年不超过一次。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2天,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出访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直属单位专业领导干部以专家、学者身份应邀参加交流活动,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每次出访的国家(地区)不超过2个,在外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与外事业务工作有直接关联的领导和处室人员,出国(境)次数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可酌情安排。7、参加演出、展览等项目的出国人员在外停留的国家和时间根据确需原则报审批部门审批后执行。8、同一部门、同

6、一单位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时出访,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地区),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组团每次最多参加1-2人(单位整体出访和特殊情况除外)。9、因公出访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出访任务相称。10、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或工作。因对台交流的特殊性,对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他人又不能替代,本人身体能够承担赴台交流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由派出单位说明派遣的理由,并出具省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和单位人身

7、安全保证,可酌情派出。11、压滤机滤布厂家除组织有特殊委派外,出访人员不得携带配偶、子女同行。夫妻双方不同时派出参加同一个因公出访团组,确属任务特需,他人又不能替代,派遣单位应对其派出的理由出具书面说明。二、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审批厅直属单位、厅机关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统一归口厅外事处和厅领导管理和审核。先由主办单位或部门提出请示,经厅外事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厅领导和出国任务审批机关审批。(一)厅主要负责人的出访事项由省长、分管省长、分管外事副省长审批。(二)副厅级或副厅级省管干部的出访事项,由分管外事副省长审批。(三)

8、厅机关人员、直属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的出访事项,由厅长、分管副厅长、分管外事副厅长审批。(四)直属单位副职(含副处级)以下人员的出访事项由分管副厅长、分管外事副厅长审批。(五)凡属因公出国(境)任务,由派遣单位或部门报省文化厅外事处会同相关处室审核,报请厅领导审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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