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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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流通环节食品超市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超市,是指开架售货,集中收款,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总和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下同)的商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中定义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三类零售业态。

2、综合经营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为大型超市;综合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不含6000平方米,下同)的,为中型超市;综合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为小型超市。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零售企业,以及个体性质的食品零售经营者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超市。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超市及其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从业人员管理第四条超市食品从业人员是指食品超市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人员。食品超市应

3、当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五条食品超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超市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必要时还要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者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六条食品超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呕吐、流眼泪、流口水

4、、咽喉痛、皮肤伤口或者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七条食品超市应对新入职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了解食品超市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掌握各个环节过程中保证食品安全的要点,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食品超市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存档培训和考核的情况。第八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超市的经营管理工作。食品超市不得聘用上述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三章

5、 经营行为管理第九条食品超市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经营行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食品超市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条食品超市应当持有效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其他许可证件。第十一条 食品超市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

6、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二条 食品超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实施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奖惩制度、管理记录制度等。应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提高自身食品安全内控能力。第十三条食品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要求供货者提供标注有每批次食品具体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及保质期的出货单据。食品超市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超市,可以由总部统一查

7、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第十四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大型食品超市应当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完成上述记录和保存工作;鼓励其他食品超市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完成上述记录和保存工作;鼓励建立了信息化进货查验记录的食品超市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网,实现电子数据的实时传送与备案。第十五条食品超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

8、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第十六条食品超市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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