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

广饶县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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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饶县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为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降低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发〔2010〕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0〕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完善政策,创新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二)基本原则。1、保障

2、基本、稳步全面实施。真正为公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稳步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实现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招标采购、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等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3、统筹兼顾、激发发展活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4、综合配套、改革创新机制。有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实施新机制的有效方式。(三)工作目标。1、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

3、可及,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2、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3、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4、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和人事分配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职能,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5、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保障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二、实施范围和内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要根据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初步建立起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供应保障和医保报销制度体系;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完善政府

4、投入补助政策;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一)实施范围。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二)实施内容。1、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确定的216种增补药物及我市增补的60种非基本药物,为现阶段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县政府负责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并自2010年12月31日起,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

5、率销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2、实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基本药物由全省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具体实施时间按省里规定执行。过渡期内,仍按照现有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进行配备,执行省物价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含配送费用),在最高采购限价内,参照原招标价格等,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其库存药物全部按原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过渡期后,基本

6、药物参与全省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3、提高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比例。国家和省公布的基本药物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额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提高10%。4、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因素,在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完善以政府投入为

7、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对乡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确定收支范围与标准,核定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乡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进行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对乡镇(街道)卫生院、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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