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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0
《市政印发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保险规章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市政印发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保险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注重社会公平;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第三条新农保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
2、合的制度。第四条新农保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筹。第五条第6页市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农保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宣传、新农保基金的收缴、养老金给付及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并指导各乡镇区开展新农保具体业务,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行政村养老保险的缴费、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新农保补贴资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市公安局负责农业户籍人口的认定,并配合社会保障局做好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调查;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农村居民死亡火化信息;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审核工作;各村(居)委
3、会负责办理参保人的参保、待遇申请、退保、继承等有关手续及参保人员身故统计报表等工作。第六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第七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第八条依据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第九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全部负担,
4、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第十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第6页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计息标准计息。第十二条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它用。第十三条年满60周岁后,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月计发养老金。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第十五条享受新农保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不参加资格认证的,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六条第6页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全市实行
6、统一标准,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139)。第十七条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确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及时调整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身故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十九条参保人员领取待遇期间身故的,其直系亲属在30日内到所属村(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依法继承除政府补贴外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第二十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
7、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养老金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第二十一条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第二十二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待遇。第6页第二十三条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
8、遇。第二十四条新农保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担保、平调、侵占和用于投资。新农保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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