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印发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保险规章制度

县政印发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保险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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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印发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保险规章制度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180号)及市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46号),结合省市会议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集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对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

2、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第三条参保范围。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第四条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政府补贴构成,暂实行县级统筹管理。第五条第5页个人缴费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农

3、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第六条缴费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连续缴费,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再给予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但累计缴费应不少于15年。第七条政府补贴。中央财政负责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省及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农村重度残疾人的认证,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保认定工作的

4、通知》(人社字〔〕171号)执行。缴费补贴及代缴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县按1:1比例分担。第八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第九条个人账户。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省及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依据省人社厅年度定期公布的计息标准,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

5、统一计息,并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第5页新农保要求做实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做它用。第十条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各类补助及利息)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继承,由新农保经办机构足额退还其法定继承人。第十一条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年满60周

6、岁、未享受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我县农村户籍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第十二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按规定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不参加资格认证的,将暂时停止其养老保险待遇,待补充认证后再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第十三条长期缴费激励机制。为提高参保人长期缴费的积极性,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其达到60周岁,除按政策标准领取正常新农保养老金外,缴费期每增加1年,再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

7、。第十四条第5页相关政策的衔接。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员及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一并执行,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第十五条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实行与全国统一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十六条基金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

8、用,确保基金安全。此外,每年还要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情况及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七条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认真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帐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村两级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第十八条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按照精简效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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